关于做好20xx年度江苏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报送材料工作的通知(上网)

时间:2024.3.15

关于做好20xx年度江苏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申报材料

报送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财政局,市各有关部门、单位:

20xx年度江苏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申报材料报送工作将于5月进行。为做好本年度我市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申报材料报送工作,现将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xx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申报材料报送工作的通知》(苏财会?2012?13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同时就我市申报工作具体事项明确如下:

一、认真贯彻省评审文件精神

20xx年度江苏省高级会计师申报要求、评审条件及有关说明、收费标准等严格按江苏省财政厅苏财会?2012?13号《关于做好20xx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申报材料报送工作的通知》规定执行。

二、切实做好申报和初审工作

1、各单位人事(或职称)部门要认真做好申报人员的推荐和公示,按照省评审文件要求切实做好申报人员申报材料的审核工作,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有效。非本省管辖单位的会计人员,需要在我省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的,应由其上级主管单位向我省职称主管部门申请委托代评手续。

2、申报人所在单位同意推荐的,申报人应登陆《南通市职称管理系统》(网址:WWW.0513ZC.COM),按要求填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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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和职称主管部门、市级行政主管部门,按《江苏省会计专业高级资格评审工作实施办法(试行)》规定要求对委托评审的材料严格把关,认真做好审核和推荐工作。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对申报人提供的学历证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中级资格证书、计算机能力考试合格证书、高级会计师考试合格证书及继续教育证书等进行审核、盖章,并填列《高级会计师资格申报人员信息汇总表》(同时报送电子档)。

三、报送时间及地点

申报期间,申报人员的材料按会计人员的管理体制报送。市直行政、企事业单位的人员应于5月10前将申报材料送达南通市财政局会计处1608室(有主管部门的先报主管部门审核),其他人员应于5月8日前报送至各县(市)、区财政局。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应于5月10日前将本地区报评人员申报材料送达南通市财政局会计处1608室。逾期不再受理。

地址:南通市跃龙路38号国际大厦,联系人:徐玉香,联系电话:85594203。

四、相关文件查阅与下载

《江苏省会计专业高级会计师资格条件(试行)》(苏职称?2003?2号)、《江苏省会计专业高级资格评审工作实施办法(试行)》(苏财规?2011?11号)及申报材料格式等可登录江苏省财政厅网站(http://www.)或南通财政公共信息网(http://www.)会计知讯栏目查阅或下载。

南通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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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O一二年三月九日

附件1: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xx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

申报材料报送工作的通知

苏财会[2012]13号

各省辖市财政局、省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职称办20xx年工作安排,现将我省20xx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申报材料报送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申报要求

20xx年我省高级会计师资格条件按照《江苏省会计专业高级会计师资格条件(试行)》(苏职称[2003]2号,以下简称《资格条件》)的相关规定执行,凡20xx年12月31日前符合规定条件且持有有效的全国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合格证的人员均可申报。

(一)具有会计中级资格的,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博士研究生学历(或博士学位),取得会计中级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

2.硕士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6年以上,取得会计中级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

3.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0年以上,取得会计中级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或者取得会计中级资格后4年以上,且在大、中型企业连续担任财务负责人2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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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取得大学专科学历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5年(或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且累计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0年)以上,取得会计中级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二)具有审计师(统计师、财政税务专业经济师)等会计相关资格转升或转评高级会计师应具备的条件:

1.目前在会计岗位上,并取得审计师、统计师、财政税务专业经济师等资格5年(含5年)以上的申报人员,其从事审计、统计等会计相关工作的年限可以连续作为会计工作年限计算,正常申报高级会计师。

2.取得高级审计师、高级统计师等高级资格3年(含3年)以上,目前在会计或会计管理岗位上,有会计工作业绩和成果,可以按照条件申请转评高级会计师。

二、取得会计中级资格后,有关继续教育、专业理论知识、专业年限计算、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工作业绩与成果、著作论文、计算机应用能力等其他申报材料的具体要求,对照《资格条件》的相关条款,截止时间均为20xx年12月31日。

外语不作要求。

三、申报材料报送要求及时间

(一)请各地、各部门、各单位按《江苏省会计专业高级资格评审工作实施办法(试行)》(苏财规[2011]11号)规定要求对委托评审的材料严格把关,认真做好审核、公示和推荐工作,确保材料真实、齐全、手续完备。对申报人提供的学历证书、会计从业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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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证书、会计中级资格证书、计算机能力考试合格证书、高级会计师考试合格证书等进行审核,核实后填列《高级会计师资格申报人员信息汇总表》。

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其评审资格延迟3年以上。

(二)报送时间

1.省级各部门、各单位及在宁其他单位(中央及部属单位须持上级主管单位出具的委托评审函)于5月20日前,将已经单位公示无异议的所属申报人申报材料送至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地址:南京市西康路47号402室)。联系人:朱建颖,电话:025—83398633。

2.各市财政局应于5月20日前,将已经申报人所在单位公示无异议、各市职称管理部门审核后填制的《江苏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情况一览表》,以及通知附件所要求的资料报送我厅会计处。联系人:周婧,电话:025—83633206。

逾期不再受理。

四、收费标准

按照省物价局核定的收费标准,每人收取评审费400元。 《江苏省会计专业高级会计师资格条件(试行)》(苏职称

[2003]2号)和《江苏省会计专业高级资格评审工作实施办法(试行)》(苏财规[2011]11号),请登录省财政厅门户网站

(http://www.),在“会计管理”栏目下“会计职称管理”中查询,需填报的相关表格在“会计管理”栏目下“会计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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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指南与下载”中下载。

江苏省财政厅

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日

附件:

申报材料目录及要求

一、各市财政部门须报送的材料

(一)《委托评审函》及附件。包括:

1.本年度《江苏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情况一览表》(财政、职称管理部门盖章)。

2.本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申报人员信息汇总表》。

(二)本年度《江苏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情况一览表》和《表决表》 (各30份)。

二、省有关单位应报送《委托评审函》和本年度申报人员情况一览表。

三、申报人须提交的材料及要求

(一)不需要装订的资料:

1.《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表》(一式3份,使用16开纸)。

2.免冠大一寸近期正面证件相片1张(背面写上单位、姓名)。

3.《江苏省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情况简介表》每页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审核签名并盖章(一式30份,使用A3纸)。

4.取得会计中级资格或会计相关中级资格(会计相关中级资格包括审计师、统计师和财税专业经济师,下同)以来撰写的具有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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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性的本专业论文、论著或译著的原件。

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公开发表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有较高水平的论文(第一作者、不少于2000字)1篇以上、或出版专著或译著(主要编著者,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1部以上。期刊必须有ISSN(国际标准刊号)和(或)CN(国内统一刊号)刊号。不包括任何单位出版发行的论文集和期刊增刊、专辑等所登文章。

(二)需要装订的资料及顺序(统一使用A4纸):

1.申报人身份证复印件。

2.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3.有效的高级会计师考试合格证复印件。

4.会计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或会计相关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任职聘书的复印件。

5.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

6.近三年的年度工作考核材料。

7.继续教育记录复印件或证明材料。

8.省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合格证》或全国职称计算机能力考试规定科目的合格证,或省职称办认可的其他计算机能力考试合格证。

9.申报人单位的基本情况,包括资产规模、职工人数、收支情况和组织架构等,并由所在单位出具证明,有主管单位的还需主管单位认证或证明。

10.取得会计中级资格或会计相关中级资格以来专业技术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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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绩总结报告,由申报人签名,所在单位人事、财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加盖印章。

11.取得会计中级资格或会计相关中级资格以来的获奖情况,以及反映专业工作能力和业绩成果的有关材料及证明、财会管理或应用方面的研究成果以及推广情况及证明,由所在单位人事和财务部门共同审核、签字并盖章。

(三)其他要求及注意事项

1.所有申报材料的截止时间为评审会议召开的前一年底。

2.申报人提供的复印件须由本单位人事(或职称)部门核实盖章并由核实人签名,注明核实的日期。申报人提供的反映其专业工作能力和业绩成果的材料在本行业、本系统或县(含县)以上范围推广应用的,该证明材料还须有主管单位财务部门或相应的政府管理部门(如财政、国资、证券等部门)核实盖章,并由财政部门核实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3.申报人应将需要装订的材料按顺序装订成册,在首页编写“送评材料目录”,编写页码,连同不需装订的材料一并装入档案盒。

4.提交的材料若是复印件,须经单位核实、盖章,经办人签名,并注明核实的日期。所有申报材料须按上述要求的格式进行分类、整理、装订。如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予受理。

5.各市财政部门和省有关单位受理申报材料时,应对申报人提供的原件及复印件进行核对,核实人签名并加盖印章,受理后退回相关证书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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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20xx年江苏省高级会计师申报相关表格(点击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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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关于做好20xx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20xx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学正高级教师职称评审纳入试点市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统筹安排。非试点市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按本通知的时间进行安排。

二、申报评审条件及有关政策

(一)申报评审条件。

1.高级统计师资格执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高级统计师资格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90号),翻译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执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资深翻译和一级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51号)。

2.其他执行19xx年以来省颁布的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其中地质勘查工程、轻工工程专业技术资格执行《广东省地质勘查工程专业高、中、初级资格条件(试行)》(粤人发〔2008〕184号)、《广东省轻工工程专业高、中、初级资格条件(试行)》(粤人发〔2008〕185号),小学高级教师(副高级)资格执行《广东省小学高级教师(副高级)资格条件(试行)》(粤人发〔2008〕147号)。

学历、资历条件执行《关于深化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粤人发〔2003〕178号)、《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中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粤人发〔2005〕177号)、《关于明确当前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若干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7〕197号)。职称外语条件执行《关于调整完善我省职称外语政策的通知》(粤人发〔2007〕120号),并根据原人事部《关于完善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37号)和粤人发〔2007〕120号文有关规定,20xx年广东省职称外语考

试合格成绩单不作为职称外语条件的有效依据。计算机条件执行《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科目更新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10〕176号)。继续教育条件执行《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相关政策规定。

(二)有关政策。

1.事业单位的申报评审工作,要按照国家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精神,严格执行申报条件和申报程序,提高申报和评审质量,并逐步实现与岗位聘用的有机结合。

2.具有国家公务员身份的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严格执行原人事部《<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具体说明》(人职发〔1991〕17号)、人社部发〔2011〕90号文,以及原省人事厅《关于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事业单位具备国家公务员身份人员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评审问题的批复》(粤人函〔2005〕301号)、粤人发〔2007〕197号文有关规定。凡与上述政策规定不一致的,一律不予受理。

3.突出贡献人员申报评审按《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突出贡献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定的暂行办法》(粤人社发〔2012〕38号)执行。

4.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两个系列资格,按《关于明确当前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若干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7〕197号)有关规定执行。

5.评审收费按《关于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标准的复函〉的通知》(粤人发〔2007〕35号)规定收取。委托省外评审的,按被委托地(单位)的收费标准执行。

三、申报和审核要求

(一)申报人要根据自己的专业技术岗位,对照国家、省的职称政策及相应资格条件,如实填报并必须一次性提交全部申报评审材料,送单位审核和公示。相关评审表格在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下载中心(网址:www.)下载。

在提交申报材料时,一并提交在现工作单位缴交今年度连续半年以上的社保凭证原件,并由社保部门加具业务专用章,复印件一律无效。缴交社保单位和申报单位不一致或不连续的,不得申报。

(二)申报人所在单位要认真审查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时效性。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应注明原因退回,并及时告知申报人。要按规定将申报材料,特别是《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和单位的投诉受理部门及电话,同时在单位显著位置张榜和单位网站首页进行公示。其他申报材料放置在单位会议室等公共场所,以供查验。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受理信访主要由单位人事(职称)部门负责,接受单位纪检、监察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凡经受理查实存在弄虚作假和其它违规行为的申报材料一律不予报送,并按有关规定处理;对举报问题一时难以核实的,应如实注明,先行报送,但不得停止核查,核查结果应及时报送相应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

公示结束后,由单位纪检(监察)或人事部门在《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前公示情况表》(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用表八)和《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上如实加具意见并加盖公章,作为申报材料的一部分一并报送。

(三)主管部门、政府人社部门、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要认真审核申报材料。对经审核不符合申报条件、程序或不属本评委会受理范围的申报材料,及时说明原因,并按原报送渠道退回或转给所属专业评委会,同时书面告知申报人。

四、评审委员会组成

(一)高、中级评委会组成。

执行《广东省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库暂行办法》(粤人发〔2003〕101号)和粤人发〔2007〕197号文,及时增补新的评审委员,报相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评委随机抽取产生,主任委员相对固定,其中省直高评委会主任委员按我厅今年批复同意备案的相关人员担任。

(二)初级评委会组成

各地、各单位要根据评审工作需要,按管理权限及时调整评委会组成人员,保证评审工作正常开展。

五、评审工作要求

各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要认真组织开展评审工作:

(一)组织评委学习相关职称政策、资格条件和评审办法。

(二)组织评委充分评议。要创新评价方式,严格评审标准。对申报人思想品德、知识水平进行充分评议的基础上,着重对申报人的业绩和能力进行客观评价,切实提高评审质量。评审组认为对个别评审对象的水平鉴定需由评审组以答辨方式测试的,由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通知答辨者到会答辨;不按时到会答辨者,不提交评委会评审。从今年起,工程技术

高级工程师(教授级)资格评审在专业组评审环节试行答辩制度。

(三)健全评审会议记录制度。记录内容包括开会时间、出席会议人员名单、会议议程、评审对象、委员发言要点、投票结果等。

(四)告知评审结果。按原省人事厅《关于做好向申报人通知评审结果工作的通知》(粤人发〔2005〕263号)的要求,及时向申报人告知评审结果。

(五)做好评后公示。按照《广东省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人员公示管理办法》(粤人发〔2002〕236号)的要求及格式,及时将评审通过人员名单、通过资格名称反馈至申报人所在单位张榜和网上公示。公示结束后,由单位纪检(监察)或人事部门在《评委会评审通过人员公示情况表》(见附件)上如实加具意见并加盖公章,报送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

(六)报送评审结果。在经公示无异议后15天内,以各高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名义向我厅报送《关于审批XXX等同志取得X级X专业技术资格的请示》及相关材料,以便我厅审批和公布。广州、深圳按管理权限做好相关高级资格的审批和公布工作。

六、纪律要求

职称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各地、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深刻吸取当前个别省高校教师职称评审评委违规问题的教训,结合我省实际,进一步完善和严格落实各项纪律措施,确保今年职称评审工作圆满完成。

(一)严格保密管理。一是从今年起,高评委会抽取地点安排在我厅,

广州、深圳高评委会随机抽取地点原则上安排在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抽取。各评委会名单一经抽取立即密封,指定专人保管。二是各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在专业组评审前5天(尽量缩短),由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主任或由其指定专人,按评委抽取的先后次序通知评委,不能参加的要注明原因,不得擅自增加或更换评委。高评委人员组成名单在评审前须密封由专人报送我厅。三是要求评委会委员、专业组成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对评委名单及评审中的各种意见履行保密责任,如有泄露,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

(二)强化责任追究。对职称申报、推荐、评审等环节要严格实行“谁审核,谁签名;谁签名,谁负责”的管理责任制,哪个环节、哪个方面出现问题,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的主任要负起日常评审工作责任,对各评委会擅自扩大、增加或减少受理及评审范围,降低评审标准和申报条件,违反申报评审程序(含委托评审未经相应人社部门同意)的评审结果,一律不予核准,并视情给予通报批评。

(三)完善监督机制。各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要建立与纪检、监察部门的联合工作机制,与评委签订遵守评审纪律承诺书,实施评委审阅材料主副审制度,同时要建立全程监督机制,坚决杜绝评委和相关工作人员违纪违法问题的发生。

(四)加大督查宣传力度。各级人社部门要加强对所属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的检查和指导,进一步规范评审工作程序,强化监督、制约机制。要督导所属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加强职称评审工作的纪律意识教育,按照我厅的统一部署,深入开展“非公专技人才职称政策宣讲活动”,畅通申

关于做好20xx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附件:

评委会评审通过人员公示情况表

关于做好20xx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说明:此表在公示期结束后,由评审通过人员所在单位纪检(监察)或人事部门负责填写(A4规格),盖公章后寄送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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