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聂耳音乐基金会基金会20xx年度工作报告摘要

时间:2024.4.25

云南聂耳音乐基金会基金会20xx年度工作报告摘要

一、基本信息

云南聂耳音乐基金会基金会20xx年度工作报告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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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益活动情况摘要

1.接受捐赠、提供资助

云南聂耳音乐基金会基金会20xx年度工作报告摘要

单位:元

2.公益支出完成情况

公募基金会公益支出完成情况 单位:元

三、财务会计报告摘要

①资产负债表摘要(20xx年)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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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业务活动表摘要(20xx年)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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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审计报告结论

我们认为,除了聂耳基金会于20xx年对云南玉溪聂耳艺术发展中心长期股权投资500万元,持股比列为100%,20xx年收回投资款280万元,20xx年收回投资款20万元,聂耳基金会年末账面长期股权投资余额为200万元,持股比例仍为100%,占聂耳基金会资产总额的46.71%,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进行核算,但本年度未确认投资收益,也未编制合并会计报表事项可能产生的影响外,聂耳基金会财务报表已经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聂耳基金会20xx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以及20xx年度的业务活动成果和现金流量。

审计机构:玉溪中正会计师事务所

20xx年03月30日

五、监事意见

监事:席佐能

20xx年 03 月 30 日

注:表格空白处均需要真实填报。


第二篇:慈善基金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汶上县慈善总会(以下简称本会)是由热心慈善事业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自愿参加的全县性非营利公益社会团体。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本会英文名WenShang Charity Federation,缩写WSCF。

本会住址:汶上县民政局(汶上镇泉河路158号)

第三条 本会业务主管单位及登记管理机关为汶上县民政局。

第四条 本会宗旨: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动员社会力量,筹募慈善资金,扶助弱势群体,发展慈善事业,促进社会文明。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管理和使用本会的创始基金、专项基金和其他所捐赠或资助的各类款物。

(二)接受国内个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捐赠;接受国际及台港澳地区民间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接受各有关部门委托的捐赠。

(三)通过开展义拍、义卖、义演、义赛、义诊、“一日捐”及网上专项捐赠等各项活动,多渠道募集慈善资金。

(四)遵照本会宗旨和捐赠人的意愿,实施“安老、慈孤、扶残、助学、济困、赈灾”等各项慈善救助项目。

(五)组织热心支持和参与慈善事业的志愿者队伍,开展多种形式的慈善公益活动。

(六)加强同海内外慈善组织的交流与合作,为海内外投资本县慈善设施者提供咨询和服务。

(七)经县民政局批准,兴办与宗旨、业务相关的实体和非营利事业单位,筹措慈善资金。

(八)组织慈善宣传,普及慈善意识,研究慈善理论,编撰慈善刊物。

(九)其他方面的相关业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本会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会员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热心慈善事业,对慈善事业有一定贡献;

(三) 愿意履行会员义务,自愿申请加入。

本会在本会创始期间取得创始人或创始会员资格者,为本会永久会员;为本会作出重大贡献的个人和单位,可授予荣誉会员称号。

第七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会议讨论通过;

(三)由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八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本会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活动;

(三)取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准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九条 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分配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无正当理由一年不交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批准,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召开,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县民政局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三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二)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三)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聘请名誉会长;

(四)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以下职权:

(一)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制定本会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方案;

(三)审查各项提案和报告;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聘请高级顾问,授予特邀理事、荣誉理事称号;

(五)提出理事、常务理事、秘书长、副会长、会长的人选方案,报请理事会决定;

(六)筹备召开理事会;

(七)负责本会终止项目的清算和善后工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重要工作由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会长办公会职权是:

(一)贯彻执行常务理事会决议;

(二)制定本会工作制度,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决定副秘书长、内设机构各部门负责人的任免事宜;

(四)研究日常工作中需要集体决定的事项。

第十八条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会议由会长或会长委托常务副会长主持。会议应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依法科学决策。

第十九条 本会设名誉会长若干名;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对本会作出突出贡献者可聘为荣誉会长、副会长。

第二十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有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第二十一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县民政局同意后,方可任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由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通

过,报县民政局同意后任职。

第二十二条 本会常务副会长为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总会的日常工作;

(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文件;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秘书长在会长、常务副会长的领导下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主持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

(二)协调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负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的会务工作和重大活动的组织工作;

(四)完成会长、常务副会长交办的其他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四条 资产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五条 本会行政经费来源于创始资金增值部分、会费、行政经费专项捐赠、政府资助、捐赠款利息、兴办实体的收入等。按国家有关规定,从捐赠款中提取一定比例为项目管理经费。

第二十六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于政府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县民政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二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本会完成宗旨需要注销,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

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县民政局审查同意;本会终止前,须在县民政局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县民政局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经县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15日内报县民政局,经县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佛山市禅城区慈善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社团的名称:佛山市禅城区慈善会。

第二条 禅城区慈善会(以下简称“本会”)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对国内外组织以及个人自愿捐赠或资助的财产依法进行管理和使用的公益性组织,系社会团体法人,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三条 本会宗旨: 发动热心慈善福利事业的国内外组织以及社会各界人士发扬人道主义精神,扶贫济困,捐赠财产;并将受赠财产用于帮助孤老残幼、生活有特殊困难的居民,以及用于其它社会公益事业,保护捐赠人、受赠人或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从而推动我区慈善福利事业的发展,体现社会文明的进步和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佛山市禅城区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址设在佛山市禅城区江湾三路28号3号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 发动和组织举办各种慈善活动;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接受国内外社会各界的慈善捐赠;

(三)按捐赠人的意愿和本会宗旨,兴办和资助各项社会慈善公益事业;

(四)遵照捐赠人意愿和本会宗旨,实施各项慈善活动,依法保护捐赠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五)加强同国内外慈善组织的交往和合作,为国内外投资本区慈善设施者提供咨、询和服务。

(六)募集、管理、使用本会善款。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积极实现捐赠财产的保值增值。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无特殊的理由,1年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设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若干名;监事长1名,副监事长1名,监事若干名;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常务理事若干名。聘请名誉会长及顾问若干名,聘请常年法律顾问1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监事长、副监事长、监事;

(三)任命秘书长、副秘书长;

(四)聘请名誉会长及顾问;

(五)聘请常年法律顾问;

(六)讨论和确定本会发展规划和年度预算;

(七)听取和审议本会年度工作报告及善款运作情况报告;

(八)讨论和决定本会其他有关重大事项。理事会作出重大决定事项时,应有半数以上理事出席。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职权。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善款管理办法及财务管理制度;

(二)讨论和确定本会年度工作计划;

(三)讨论和决定需提请理事会通过的其他重大事项。常务理事会作出重大决定事项时,应有半数以上常务理事出席。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会长办公会议或会长委托一名副会长主持本会工作。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议的职权是:

(一)讨论和决定善款的募集、管理和使用等事项;

(二)讨论和决定本会与国内外慈善组织的交流、合作等事项;

(三)讨论和决定增补理事、常务理事、副秘书长等事项;

(四)决定本会有关重大事项及需要提请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讨论通过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有关的监督机构及捐赠人代表组成。监事会的职责是:

(一)对善款的管理、使用等活动进行监督;

(二)向捐赠人说明善款用途和监管方法;

(三)协助审计部门进行年度审计和专项审计;

(四)必要时可向会长提议召开常务理事会或理事大会。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立执行机构,执行机构为秘书处。秘书处由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秘书处可设立若干工作部门,工作部门负责人由秘书长任免。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会收入来源:

(一)会费;

(二) 企事业单位和其它组织、个人的捐赠或资助;

(三)港澳台地区和国外友好团体、组织、个人的捐赠或资助;

(四) 政府资助;

(五)兴办各项慈善服务事业的收入;

(六) 利息收入;

(七)本会的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善款支出范围 :

(一) 资助我区的困难居民,解决他们在生活、治病、学习等方面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1、特殊困难学生助学;

2、天灾人祸造成困难;

3、特殊病致贫救助;

4、特殊困难居民危房改造;

5、实施残疾人的救助;

6、孤寡老人和孤儿特殊困难的救助;

7、其它困难救助;

(二) 资助各项慈善公益性项目,资助本区慈善公益设施的兴建和更新改造,兴办慈善公益实体,组织各种形式的慈善性活动;

(三) 接受定向捐赠应与捐赠人签订协议,根据捐赠人定向捐赠意愿及约定的期限、方式,合法使用捐赠财产或实施转赠计划;

(四)开展慈善宣传活动等费用;

(五)从利息收入中支付本会的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和日常工作的必要费用。

第三十条 善款管理原则:

(一) 本会将严格执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二) 本会的财务收支定期接受监事会的监管,委托政府审计部门定期对善款收支事项进行专项审计,定期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并向捐赠人和社会各界公布审计结果;

(三) 本会另行制定善款管理办法及财务管理制度,对善款实施独立管理及财务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侵占和违反规定使用;

(四)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年检。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公益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不得借贷。

第三十二条 本会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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