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编号:20##-30
合同编号:20##-15
工 程 咨 询 合 同
项目类别 :工程咨询
项目名称 :
委托单位(甲方):
设计单位(乙方):
合同 签定 日期 :20##年 月 日
可行性研究报告委托协议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甲乙双方就甲方委托乙方对该项目的咨询服务有关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一致,签定本合同。
委托方 (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方 (以下简称:乙方)
一、 咨询的内容、要求
1、咨询内容:
(1)项目建议书编制:
(2)可行性研究报告:√
2、 据国家、行业有关规定、规程及规范,乙方进行公平、公正、有效的咨询业务活动。
3、 甲方提供的有关项目资料,如有不实,后果由甲方承担责任。
二、甲乙双方责任:
甲方责任:
1、甲方负责协议涉及的咨询业务文件的确认及撰稿费用的核实。
2、按乙方要求提供与该项目有关的所有文件和技术资料,并对所提供的资料真实性负全部责任。
3、甲方负责按协议规定方式付款。
乙方责任:
1、乙方负责协议涉及的咨询业务文件的具体策划撰写。
2、乙方严格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做好该项目的保密工作。
3、乙方应按照协议规定方式、时间交付协议涉及的报告文件。
4、乙方为甲方提供精装印刷版陆份、电子版壹份。
5、乙方将在协议签订后负责对其出具的报告进行必要的修改。
三、违约责任
1、甲方应负责及时提供咨询撰写所需的必要资料,如出现问题延误交付或导致协议涉及的文件不能完成,甲方负责其后果。
2、如果签约后某一方单独违约,拒不履行协议所规定的责任,将按照协议金额的百分之三十进行惩罚。
3、乙方工作人员应按规定严格做好标底保密,如因乙方疏忽出现商业机密泄露问题,委托人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赔偿责任,触犯法律行为的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乙方应按照进度安排执行编撰计划,如果无故拖延交稿时间应承担其后果,并赔偿甲方经济损失。甲方修改和提出修改意见的时间不计算在总体编撰时间之内。
5、若因非乙方原因造成提交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需做重大修改(选址发生变化或建设方案作重大调整等原因造成50%以上内容修改)或重编,乙方负责重新编制,甲方需增加支付相应编制费用。
6、如果甲方不按协议规定时间方式付款,乙方有权终止协议并停止写作。
四、编制撰写费用及付款方式:
根据原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计价格【1999】1283号)精神,充分参考同行业现行收费标准,本次编制撰写费用应收总额为 元人民币;结合委托项目实际情况,经过充分和慎重考虑,本次编制撰写费用实收总额为 元人民币,大写( )。
第一期付款为项目应收总金额的30%,合计人民币 元人民币,大写( )元,在双方签订合作协议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
第二期付款为项目应收总金额的70%,合计人民币 元人民币,大写( )元,在乙方交付可行性研究报告终稿及电子版时支付,同时乙方必须提供(□收据 □发票)。
五、文件交付标准
1、所编撰的文件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要求,无丢项漏项。
2、结构明确、条理清晰。
3、错别字发生比例不得大于万分之三。
4、翻译水平达到行业公允的水平。
六、协议纠纷的解决方式
协议执行中如果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双方不能协商解决,双方同意提交当地仲裁委员会按其规则进行仲裁。
七、其它
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若距离较远,也可传真签字,但需附上签字人的身份证。协议履行期间,双方均不得随意更改或解除协议。
如有未尽事宜,双方本着诚实信用、公平友好的原则共同协商,以书面形式做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八、补充条款
九、本协议壹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从正式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二篇:项目建议书(代可研)和可研的区别
项目建议书(代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可行性研究有什
么异同?
作者:佚名 日期:20xx年08月19日
核心提示:项目建议书(代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可行性研究是项目前期两个不同的阶段,其内容、深度、作用都是不一样的
项目建议书(代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可行性研究是项目前期两个不同的阶段,其内容、深度、作用都是不一样的。 项目建议书又称立项报告,往往是在项目早期,由于项目条件还不够成熟,仅有规划意见书,对项目的具体建设方案还不明晰,市政、环保、交通等专业咨询意见尚未办理。项目建议书主要论证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建设方案和投资估算也比较粗,投资误差为±30%左右。
一般地说,项目建议书的批复是可行性研究的依据之一。此外,在可行性研究阶段,项目至少有方案设计,市政、交通和环境等专业咨询意见也必不可少了。对于房地产项目,一般还要有详规或修建性详规的批复。此阶段投资估算要求较细,原则上误差在±10%;相应地,融资方案也要详细,每年的建设投资要落到实处,有银行贷款的项目,要有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很多项目在报立项时,条件已比较成熟,土地、规划、环评、专业咨询意见等基本具备,特别是项目资金来源完全是项目
法人自筹,没有财政资金并且不享受什么特殊政策,这类项目常常是项目建议书(代可行性研究报告),两个阶段合为一阶段。
以上基本上在传统的项目审批制环境下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的大致要求和区别。
随着我国投资体制的改革深入,特别是随着随着《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的出台和落实,除政府投资项目延续上述审批要求外,非政府投资类项目一律取消审批制,改为核准制和备案制。像房地产等非政府投资的经营类项目基本上都属于备案制之列,房地产开发商只需依法办理环境保护、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城市规划等许可手续和减免税确认手续,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可以合并,甚至不是必经流程。房地产开发商按照属地原则向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一般是当地发改委)进行项目备案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