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

时间:2024.3.27

填 报 说 明

一、    本表适用于按核定利润率,以及按经费支出、成本费用换算收入方式缴纳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企业自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

二、    企业应当按税法规定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本表,并同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三、    企业因确有困难,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季度所得税申报,应当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可以适当延期。

四、    企业未按规定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本表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五、    本表中所称国家有关税收规定除另有说明外,均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以及国务院、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根据税法制定的相关规定。

六、    本表的账载金额是指企业根据现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记载在相应报表、总账、明细账上的汇总或明细金额;依法申报金额是指企业按照现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账载金额进行调整后的申报金额。

七、    本表用中文填写。

八、    本表有关栏目的填写如下:

1.    税款所属期间:填写公历年度,自公历每季度1日起至该季度末止。企业在一个纳税季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季度。

2.    纳税人识别号:填写税务登记证上所注明的“纳税人识别号”或主管税务机关颁发的临时纳税人纳税识别号。

3.    金额单位: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四舍五入。

4.    纳税人名称:填写企业税务登记证上的中文名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中文名称。

5.    居民国(地区)名称及代码:填写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外国企业或来华承包工程、提高劳务等的外国企业的居民国(地区)的名称和代码。

6.    “按收入总额核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中的应税项目:企业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时,凡同一项目项下,发生适用不同核定利润率情况的应税劳务的,均应按照不同的核定利润率分别填报。在“应税劳务名称”下填写具体的项目名称、合同号及应税劳务的具体名称。如:“承包某工程建设+合同号+境内工程设计”或“承包某工程建设+合同号+境内工程施工”。

7.    经费支出总额:填写企业本期实际支出的经费总额。

8.    “按经费支出换算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中的“换算的收入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换算的收入额=经费支出总额÷(1-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营业税税率)

9.    “按成本费用核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中的“换算的收入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换算的收入额=成本费用总额÷(1-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

10. 实际征收率:本表的实际征收率是指在法定税率的基础上,按税法规定享受所得税税收优惠的企业,在税收优惠期内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率。不享受所得税税收优惠的,填写本栏时数据应与“法定税率”栏相同。

11. 声明人签字:由设立企业的外国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企业的负责人签字。

12. 申报日期:填写实际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的当日。

九、    本表一式二份,一份由企业留存,一份由主管税务机关备查。


第二篇: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据实申报企业)


附件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适用于据实申报企业)

税款所属期间:

纳税人识别号: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列至角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据实申报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据实申报企业

国家税务总局监

填 报 说 明

一、 本表及附表适用于能够提供完整、准确的成本、费用凭证,如实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人。非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正常经营的,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终止经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主管税务

机关报送。在纳税年度内无论盈利或者亏损,都必须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报送本表和相关资料。

二、 企业应当按税法规定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本表,并同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三、 企业因确有困难,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应当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

可以适当延期。

四、 企业未按规定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本表、会计报表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

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五、 本表中所称国家有关税收规定除另有说明外,均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以及国务院、国务院税务主管

部门根据税法制定的相关规定。

六、 本表是在企业账载会计利润总额核算的基础上,依法进行纳税调整相关项目后申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并依法计算年度应纳所得税。本表及附

表的账载金额是指企业根据现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记载在相应报表、总账、明细账上的汇总或明细金额;依法申报金额是指企业按照

现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账载金额进行调整后的申报金额。

七、 本表用中文填写。

八、 本表有关栏目的填写如下:

1. 税款所属期间:正常经营的企业,填写公历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企业在年度中间开业的,应填报实际开始经营之日

至同年12月31日;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填报公历1月1日至实际终止经营之日。

2. 纳税人识别号:填写税务登记证上所注明的“纳税人识别号”或主管税务机关颁发的临时纳税人纳税识别号。

3. 金额单位: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四舍五入。

4. 纳税人名称:填写企业税务登记证上的中文名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中文名称。

5. 居民国(地区)名称及代码:填写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外国企业或来华承包工程、提供劳务等的外国企业的总机构的居民国(地区)的名

称和代码。

6. 营业收入:分别填写附表一第1行对应栏目数据。

7. 营业成本:分别填写附表一第9行对应栏目数据。

8. 营业税金及附加:填报企业经营业务实际发生的营业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和教育费附加等。已经计入期间

费用的税金及附加不得重复填列。

9. 营业费用:分别填写附表一第14行对应栏目数据。

10. 管理费用:分别填写附表一第30行对应栏目数据。

11. 财务费用:分别填写附表一第46行对应栏目数据。

12. 营业外收入:填写企业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总额。

13. 营业外支出:填写企业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支出总额。

14. 利润(亏损)总额:亏损以负数表示。

15. 其他应税项目调增(减)额:填写按照现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直接调整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其他应税项

目的数额。已通过相应收入、成本、费用、营业外收支及其他损益等项目下进行调整的,不在本栏反映。调增时,用正数表示,调减时,

用负数表示。

16. 可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填写附表二中第6行第8栏数据。

17. 实际征收率:本表的实际征收率是指在法定税率的基础上,按税法规定享受所得税税收优惠的企业,在税收优惠期内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率。

不享受所得税税收优惠的,填写本栏时数据应与“法定税率”栏相同。

18. 境外所得应补企业所得税额:填写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纳税所得额(如分得的为税后利润应还原计算),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

例规定的税率(25%)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去当期准予抵免限额后实际应补缴的所得税。

抵免限额是指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该抵免限额应当分国(地区)不分项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境外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

企业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小于抵免限额的,当期准予抵免限额为其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大于抵免限额的,当期准予抵免限额为计算的抵免限额。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19. 本年已预缴企业所得税额:填写企业按照现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已在本年的季度累计预缴的所得税额。

20. 以前年度损益应补(退)企业所得税额:填写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的因以前年度损益发生调整而导致的应补(退)所得税的数额。

应补时,以正数表示;应退时,以负数表示。

21. 声明人签字:由设立企业的外国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企业的负责人签字。

22. 申报日期:填写实际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的当日。

九、 本表一式二份,一份由企业留存,一份由主管税务机关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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