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要求资助自来水管的报告

时间:2024.5.8

关于要求资助自来水管的报告

xx县水利局:

xx乡xx村完小位于石山地区,水源十分匮乏,学校师生往年的生活用水均从凤山县文里村引入,但水管因年久生锈损坏,现已无法通水。目前正值枯水季节,全校172名师生(其中内宿生113人)的生活用水只能请人用车从距离学校十多公里的五福村下田洞屯拉来,然而拉来的水只能勉强满足全校师生煮饭菜用,师生们连洗脸的水都没有,更别说是用水来洗衣服了。因严重缺水,师生们苦不堪言,严重地影响了学校教学活动的正常开展,如继续这样发展下去,必将导致学生停学、学校停课。

为了解决学校师生的饮用水问题,我校教师四处寻找水源,最近发现老鹏村然而屯有一处水源,经协商,当地群众同意将水引到学校供师生们饮用,经初步测量,从然而屯接水到学校大约需要150条钢管,而我校因资金非常困难无力购买所需的全部钢管,因此,特恳求贵局资助100条厚度为25毫米的镀锌钢管,万望贵局同意资助为盼,我校师生将感激不尽。

特此报告!

xx乡老xx完小

20xx年3月11日


第二篇:自来水管埋设


第02505章

自來水管埋設

1.

1.1

1.1.1 通則 本章概要 說明有關自來水管埋設及其材料設備之供應、安裝、檢驗、試水等及相

關規定。

1.1.2 包括[ m][ ]管之埋設、安裝、檢驗、試水等。在工作範圍內承包

商應提供一切人工、材料(由業主供給者除外)、機具、設備、搬運、測量、安裝、安全防護等及其他為完成本工程之規定,在業主工程司之監督及指示下依照契約規定辦理。

1.2

1.2.1 工作範圍 承包商應提供自來水管埋設之一切工作,包括各型管種如自來水用塑膠

管、預力混凝土管、鋼管、延性鑄鐵管、玻璃纖維管等以及其他相關配接管件之裝接及埋設施工如安全防護、管溝定線、路面切割、管溝挖掘、水管放置裝接、警示帶放置、回填、夯實、試壓、餘方棄土清除棄運、抽排水等工作。凡在管溝開挖及業主規定之範圍者均屬之。

1.3

1.3.1

1.3.2

1.3.3

1.3.4

1.3.5

1.3.6

02505 相關章節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第01450章--品質管制 第01583章--工地標誌及告示牌 第01725章--施工測量 第02251章--地下構造物保護灌漿 第02252章--公共管線系統之保護 02505-1 V2.0 90/03/27

1.3.7

1.3.8

1.3.9 第02253章--建築物及構造物之保護 第02256章--臨時擋土支撐系統 第02291章--工程施工前鄰近建築物現況調查

1.3.10 第02317章--構造物回填

1.3.11 第02319章--選擇材料回填

1.3.12 第02320章--不適用材料

1.3.13

1.3.14

1.3.15

1.3.16

1.3.17

1.3.18

1.3.19

1.3.20

1.3.21

1.3.22

1.4

1.4.1

02505 第02321章--基地及路幅開挖 第02322章--借土 第02323章--棄土 第02331章--基地及路堤填築 第02336章--路基整理 第02511章--自來水用塑膠管 第02512章--自來水用預力混凝土管 第02513章--自來水用鋼管 第02514章--自來水用延性鑄鐵管 第02515章--自來水用玻璃纖維管 相關準則 中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61 R2001 卜特蘭水泥 (2) CNS 560 A2006 鋼筋混凝土用鋼筋 (3) CNS 479 A3002 鋼筋混凝土用鋼筋檢驗法 (4) CNS 1238 A3051 混凝土鑽心試體及切鋸試體抗壓及挖彎強度試驗法 (5) CNS 3090 A2042 預拌混凝土 (6) CNS 5091 A3090 實驗室土壤含水量測定法 (7) CNS 12891 A1045 混凝土配比設計準則 (8) CNS 13407 A3342 細粒料中水溶性氯離子含量試驗法 02505-2 V2.0 90/03/27

(9) CNS 13465 A3343 新拌混凝土中水溶性氯離子含量試驗法

1.4.2 內政部

(1) 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

1.4.3 環境保護署

(1) 空氣污染防制法

(2) 空氣污染防制法施行細則

(3) 噪音管制法

(4) 噪音管制法施行細則

(5) 水污染防治法

(6) 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

(7) 廢棄物清理法

1.4.4 美國州公路及運輸協會(AASHTO)

(1) ASSHTO T180 以10磅夯錘,落距18in,決定土壤含水量與

密度關係試驗法

1.4.5 美國材料及試驗協會(ASTM)

(1) ASTM A6M 以結構用輾軋鋼板、型鋼、板椿與鋼棒之一般

規定

(2) ASTM A53

1.4.6 美國混凝土學會(ACI)

(1) ACI 117

(2) ACI 318M 混凝土施工許可差之標準規範 鋼筋混凝土建築規範規定 熱浸鍍鋅焊接無縫黑鋼管

1.5

1.5.1 資料送審 承包商於得標後[ ]天內應檢附下列資料各[3份][ ],以供審核,符

合後確實辦理。

(1) 依相關主管機關規定製作交通維持計畫書。

(2) 棄土處理計畫書。

(3) 施工品質管制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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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1.6.1

1.6.2

1.6.3

1.7

1.7.1

1.8

1.9

1.9.1

1.9.2

1.9.3

1.9.4

1.9.5

1.10

1.10.1

1.10.2

02505 (4) 空氣污染防制措施(計畫)承諾書。 (5) 施工進度要徑圖。 (6) 安裝、施工之各項細則。 現場環境 安裝位置詳附設計圖。 周圍環境:本自來水管埋設之周圍環境係於快速道路或慢速道路或在陡坡上或窄小巷道及人行道路上等。 工地情況:工地周圍溫度[ ]~[ ]℃,相對溫度約為[ ]~[ ]% RH。平均下雨天數約[ ]天。 保固 保固期限為[ ]年。 承包商資格 水管承裝業或[ ]。 埋設原則 埋設深度應依業主規定或路權單位協議決定。 與其他埋設物交叉或緊鄰時,至少應保持[30cm][ ]距離。 埋設在陡坡時,應設置擋土壁,防止管線滑動及覆土之流失。 窄小道路上,應避開車輛經常輾壓位置。 自來水管應儘量選靠路邊兩側埋設。 運送、儲存及處理 管件、器材運送、安裝過程均應注意安全並符合勞工安全法規。 搬運管件裝卸時應慎重,須視管種輕重而備裝卸工具(如使用吊車或吊繩襯墊材料等)妥為卸貨。 02505-4 V2.0 90/03/27

1.10.3 管件材料應按施工需要排列整齊,不得任意丟棄,而妨害交通及施工安

全等,若裝卸保管不當致管件損傷或變形,應即更換新品,如屬業主供給材料應賠償。

1.10.4 材料之吊放點及支撐點,不得使用尖鉤,以防損壞,且裝卸及放置時應避免

材料相互碰撞。

2. 產品

(空白)

3.

3.1

3.1.1 施工 管溝工程 承包商須依業主向路權單位申請挖掘道路許可之內容與注意事項等規定

確實辦理。

3.1.2 承包商施工前應事先按契約設計圖所繪挖掘管線路線,向當地政府機

關、電信單位、電力單位、瓦斯單位、輸油管單位及其他相關管線挖路申告中心查詢及試挖,以確實查明是否有未知之地下管線或設施,及其種類、尺度、數量、位置、高程及走向,並依其通知規定辦理以供水管埋設之依據,如有損及其設備等情事應由承包商負責賠償或按其規定修復並恢復原狀。

3.1.3 業主提供之設計圖所繪管線另件示意圖及其統計表,僅供參考之用,承

包商在開工前,可依所示效能要求,繪製詳細管線施工製造圖送交業主工程司認可後據以施工,惟為地形實際需要或因障礙不得不改變需要之管件時,承包商應照業主工程司之要求設置,不另計價。完工後照管線中心長度(含另件長度)計價。

3.1.4 安全防護

(1) 施工期間,承包商應具備充分之安全設施,在街道或公路上施工02505 02505-5 V2.0 90/03/27

時,須按照道路主管機關及業主之規定,設置必要之交通警告標誌,並於日間懸旗,放間點紅燈等,在經過有建築物邊緣或附近時,須加設支撐板樁,避免發生事故及災害,以策安全。

(2) 承包商倘因防護不週,致損及公私建築物或發生人畜傷亡或發生其

(3)

(4)

(5)

(6)

(7)

(8)

02505 他意外事故情事時,均應由承包商負責賠償民事責任並免費修護之責。 施工場所為重要路段,交通頻繁者,其施工路段前後約[30m][ ]處應設置警告標誌及告示牌,並加設閃光燈各2盞。開挖前管溝週圍應設置活動圍籬或工地固定圍籬,應照業主所訂型式規範辦理。圍籬須密接牢固,夜間每[6m][ ]加設警示燈1盞,未設置妥當前不得逕行開挖,並須依據交通主管機關核准之交通維持計畫內容規定確實辦理。 重要道路及道路交叉口在規定時間內無法1次完工者,應立即確實回填,夯實並加舖瀝清整平。如需覆蓋鐵板,應照業主所定型式規格辦理,並派工隨時校正鐵板位置,避免位移。 施工時在機械操作範圍內應有專人負責指揮管理。施工中機具材料及餘方如暫時堆置於快慢車道、人行道或巷道上,不得妨礙交通及行人安全,但必需於每日收工時,將有礙交通之所有機具、賸餘材料及廢料運離工地,不得留置,否則如造成意外或遺失,概由承包商自行負責。 危險品(包括炸藥及易燃材料等),承包商應遵照有關規定妥為安全存儲,並指派專人負責看管並向業主監工人員報備,業主監工人員應隨時查驗數量及存儲情形通知承包商做必要之處置。 工程施工期間,需要封閉道路交通時,除特別規定者外,承包商應遵照公路用地使用規則之規定,向道路主管機關辦理申請使用手續。 施工地段必須安裝各項安全設施時,應依照交通部發布之「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39至145條之規定妥為佈署。 02505-6 V2.0 90/03/27

(9) 封閉路面如未特別規定得依業主馬凳圖樣之規定使用馬凳,如阻斷

時間較長或封閉範圍較廣者,應用固定型馬凳。臨時性之道路阻斷

或封閉範圍較小者,得用活動型馬凳。

(10) 臨時性或局部性之封閉,且非重要路段,得以油桶或圓錐物代替馬

凳。

(11) 用於夜間之馬凳,應依業主反光標誌之規定安裝反光標誌裝置並懸

掛紅燈。

(12) 馬凳設置位置,應與行車方向垂直或成適當角度,使之顯明發揮其

阻拒作用。

(13) 指示牌應配合馬凳辦理,並選適當位置懸掛之,施工地段起訖點處

應設置公告牌,其式樣應依業主式樣之規定。

(14) 各種設施之佈置,應視阻斷情況,以及道路情況而定,必要時應設

置號誌或旗手,用以管制交通。

(15) 施工中應注意噪音不可超出噪音管制法之規定,並應備有灑水設備

避免塵土飛揚,造成空氣污染而影響周圍環境。

3.1.5 管溝定線,承包商於定線前,應清除管溝經過路線所有之障礙物,並自

備小木樁及石灰,按照業主工程司之指示處理,不得擅自決定。凡管線經過之路線,承包商須先行探測,定線放樣,經業主工程司校驗認可同意後,始可開挖。

3.1.6 路面切割:管溝位置確定後,路面面層應使用切割機,按管溝標示線平

直全厚度切割。

3.1.7 管溝挖掘:每次管溝挖掘之長度,應視交通情況、地形、管徑大小及道

路主管機關規定,並應配合埋管進度,由業主工程司決定之。原則上在市區不得超過[300m][ ],在郊區不得超過[1,000m][ ]。(惟路權單位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俟該段回填整修完成後,再挖掘次段管溝,惟每次實際可挖掘之長度少於上述長度時,承包商仍不得要求追加費用。凡挖及橫街及住戶之前,應擇要設置鐵板或木板,板之厚度,以能安全通過車輛行人強度為準。

02505 02505-7 V2.0 90/03/27

3.1.8

3.1.9

3.1.10

3.1.11

3.1.12

3.1.13

02505 管溝之挖掘,必須依照管線設計線路,正直平整,不得任意偏斜曲折,管線如必須彎曲時,其管溝應依照下列接管所容許之彎度挖掘:

自来水管埋设

管溝斷面:新設管線之管溝寬度及深度應依業主之規定尺度挖掘,管溝挖掘應視土壤性質,作適當之斜坡,以防崩塌及發生危險。挖至規定深度發現礫石層、石層或堅硬物體時,須加挖深度至少[10cm][ ]以上,換以規定之砂料回填後確實夯實,然後始可放置水管。 管線埋設其接頭處應視接頭之類別與工作之情形,酌量擴大及加深挖掘深度及寬度,其尺度範圍以足可供施工或檢驗之需為標準。 管線之埋設深度其管頂至路面之距離如在下列情形未另有規定時得參照下列原則辦理: (1) 在人行道下時,不得少於[50cm][ ]。 (2) 在巷道(寬度小於[2.5m][ ]者)下時,不得少於[70cm][ ]。 (3) 在慢車道或次要公路下時,不得少於[100cm][ ]。 (4) 在快車道及主要公路幹線下時,不得少於[120cm][ ]。 (5) 地形情況特殊經加作RC保護管線者可減至[30cm][ ]。 管溝換填砂或砂石混合料之數量,除另有規定者外,悉依業主所規定之斷面圖尺度計算,除不可抗拒之原因外,增加之換填砂或砂石混合料數量概由承包商負擔。 如遇土質鬆軟之處或開挖深度[1.5m][ ]以上,有崩塌之虞者,必須酌打木樁或做適當擋土設施,以防崩塌,溝底並須夯實或置放墊木後始可下管,在尚未做適當擋土設施前,嚴禁其他人員進入管溝,以防開挖面之突然塌陷、滑動、傾倒等坡面破壞,造成意外事故,以確保工作人員安全,尤其有流砂或軟弱地盤,更須特別注意辦理。上述擋土設施若契約內無是項費用時,業主應視實際情形依規定辦理工程變更手續酌予補償。 02505-8 V2.0 90/03/27

3.1.14 施工中如遇有積水或地下水時,承包商應先設法導入沉澱設備再排除

3.1.15

3.1.16

3.1.17

3.1.18

3.1.19

02505 之,並應立即以抽水機抽乾及設置臨時性擋土設施,以維持施工中土壁之安全。積水或地下水排除時不得橫流街道上,如必須流經道路時,須舖設排水管或採其他適當方法排水,以免影響交通或損及他人財物。管溝開挖後遇有流砂須以點井方式抽水始能埋管者,其點井抽排水費用若契約內無是項費用時,業主應視實際情形依規定辦理工程變更手續酌予補償。 施工中除應隨時注意坡面穩定情形及有害氣體之有無等外,隔日或隔次施工時,在進入已開挖管溝前,應先觀察擋土設施有否異樣,並檢查管溝內有否毒氣或易燃氣體殘留在內,倘有該類現象發生時,應即時停止施工,先行改善至確認安全無虞後,才可再繼續各項工作。 開挖施工時,不論採用機械或人工,對既有地下物如電力、瓦斯、電信等具危險性之管線與地上危險設施,如電力線、電力高壓設備、瓦斯等應事先深入瞭解,並做好防範措施及事故發生應變之方法,使於事故發生時即時妥善處理,減少傷害並避免危害公共安全。 挖土堆置:管溝挖出之土石方,可堆置管溝兩旁,但不得妨礙交通。在市區施工時,應將餘方先行清運,並須同時注意不得妨礙公共設施之管理及使用,如耕地內施工,其堆置寬度應力求縮小,其地上物補償費,除管溝兩旁各等於管溝之底之寬度範圍內由業主負擔外,如因放置不當而致地上物受損失時,概由承包商自行負擔之。 承包商於挖掘道路應以切割機切割路面外,挖掘機應採用橡膠輪胎式開挖機或平面履帶式開挖機,凡開挖中倘損壞既有設施或妨害其他機關單位之管線等設備時,應由承包商負全部賠償之責任,並無條件負責修護恢復原狀或照業主指定之管線重新施工。 挖土工程說明如下: (1) 土石方分類 A. 挖土方:可用開挖機施工之砂土,土混石或雜料。 B. 挖石方:無法以開挖機施工,須配合打碎機打碎方可挖除之軟硬02505-9 V2.0 90/03/27

岩。

(2) 挖石方計算:於挖土方下層發現石層時,先將土方挖去,經業主工

程司重新計算石方後再行開挖核計。

3.1.20 挖方處理說明如下:

(1) 凡道路面層挖出之級配料砂土等,除契約另有規定外,應全部運棄。

(2) 管溝挖方之棄土搬運處理均應遵照「廢棄物處理法」及其「施行細

則」以及「各當地機關工程工地環境清潔維護」規定辦理。

(3) 每日收工時,承包商應派專人將工地清潔乾淨或整理整齊,以不妨

害環境污染為原則。如係配合工程且道路已全面封鎖之工地則不在

此限。

3.2

3.2.1 裝接工程 管溝挖掘須檢查無安全之虞後,承包商應通知業主工程司查核同意始可

開始放置水管裝接。承包商應逐日將管線實際位置變化點繪製簡圖送業主工程司2份核對,以確定管線施工符合規定。

3.2.2 承包商於決標後或接到開工通知後,應即辦理業主供給材料之領料手續

並向當地指定地點、處所洽領點交,在點交時,承包商應詳細檢查水管管件等,如有損壞或尺度不符情形應當場退換。一經領取後,承包商應謹慎搬運存放及負責保管,如有遺失或損壞時,承包商應依照規定價格賠償,所領材料未經業主工程司許可,一概不得擅自截斷、調換或移其他工程使用。

3.2.3

3.2.4 水管放置前管溝中如有積水,須予排除,始可放管。 水管與其他埋設物交叉或接近時,至少應保持[20cm][ ]以上之間距,

以利施工及維護。

3.2.5 水管下管之前,承包商應將管溝清理完畢,並應將水管內雜物、承口內

面、插口外面等清洗乾淨或將兩端口之防塵設施拆下,且將管件作輕錘擊試驗予以詳細檢查,加以鑑定確無損壞後,方可下管。

3.2.6

02505 承包商下管時須以不傷及塗覆保護層及管體之繩索或其他起重設備將管02505-10 V2.0 90/03/27

3.2.7

3.2.8

3.2.9

3.2.10

3.2.11

3.3

3.3.1

3.3.2

3.3.3

02505 徐徐緩緩放入管溝內,開始裝接。 水管保護:在水管裝接期間,承包商應防止石塊或其他堅硬物體墜入管溝,以免水管遭受損傷,凡工作暫停或休息時,管口端需封蓋牢固,以防不潔之物進入管內。水管接裝妥善,尚未試壓前,應將管身部分先行覆土,以求保護。 承包商裝接時應依各管種之接頭裝接規定予以安裝,其餘連接之管件皆應符合相關管件之裝接或接合之規定,務必使整個接頭或管件之壓力均衡,以避免試水壓及操作運轉中造成漏水、脫裂、損壞或變形等現象。 凡水管裝接位置屬易被水沖擊或滑動地點,除依照設計圖施工外,均應遵照業主工程司之指示加設固定台。 凡水管管件裝接時,非經業主工程司之許可,一概不准裁割。 承包商裝接水管時,不得擅自開閉或影響原有之自來水設備,倘有故違,將依法嚴懲。 試壓工程 承包商應依所施作之管線,自行備妥試壓設備,其試驗用之壓力計須經政府機構或公正第三者校正合格,其校正有效期限應以管線工程正式施工日前1年內者為限。凡不符上述規定者不得作為試驗表。試壓設備之壓力計處應有另可裝設備用壓力計端口,以備業主需要時裝設壓力計校核用。 承包商管線裝接完成,並覆土後應通知業主工程司作壓力試驗及漏水試驗,試壓前水管應沖洗清淨,以利施行水壓試驗並計算漏水量,並作成紀錄。 試壓標準 (1) 水壓試驗:除另有規定外,水管應依「各種管材最高許可使用壓力」之1.5倍施行水壓試驗,如超過10kgf/cm2者則以10kgf/cm2施行水壓試驗,惟管線實際操作壓力超過10kgf/cm2者則應以其實際操作壓力施行水壓試驗,歷時1小時,其漏水量以不逾下列公式規定02505-11 V2.0 90/03/27

計算值為合格。

(2) 漏水量試驗:承包商應準備依下列公式規定計算值大1倍之量桶(須

經度量衡檢定合格在有效期限內),於其達上述施行水壓後為連續

保持此施行壓力不變,於1小時內補充之水量不逾規定計算值為

準。補充之水量如超過規定計算值則表示漏水量超過規定應視為不

合格。

(3) 不合格之水管與接頭或管件應予換裝或改善至試驗合格為止,試壓

後管線內之剩水或存水須按業主工程司指定之地點排除之。

L?ND

300

ND

600PP(預力混凝土管或玻璃纖維管用) L?(其他自來水管用)

L:每小時容許漏水量,以公升計。

N:水管接頭數(不包括塑膠管臼塞膠合接頭)

D:水管標稱管徑,以cm計。

P:試水壓力,單位以kgf/cm2計。

(4) 各種管材最高許可使用壓力如下:

A. 自來水用塑膠管依第02511章「自來水用塑膠管」之規定。

B. 自來水用預力混凝土管依第02512章「自來水用預力混凝土管」

之規定。

C. 自來水用鋼管依第02513章「自來水用鋼管」之規定。

D. 自來水用延性鑄鐵管依第02514章「自來水用延性鑄鐵管」之規

定。

E. 自來水用玻璃纖維管依第02515章「自來水用玻璃纖維管」之規

定。

F. 鑄鐵管如為高壓管則為10kgf/cm2,普通壓管為7.5kgf/cm2。

3.3.4 水管試壓時不得以業主供給之制水閥、控制閥、止回閥等作為止水盲板

試驗,應將其所有閥瓣開啟,並於管線末端加設臨時封口之盲板後試驗,02505 02505-12 V2.0 90/03/27

一切之工料費概由承包商負責。

3.3.5

3.3.6 水管試壓除另有規定外,應不分管徑必須做全線分段試水。 水管試壓後水管內之剩水或存水須排洗潔淨,水管內須使用濃度為百萬

分之50以上之氯水予以消毒1小時或漂白粉溶液(含氯量為25%)予以消毒,消毒時間至少[12小時][ ]以上,消毒後將管內存水排盡加以沖洗乾淨後始可通水。

3.3.7 水管試壓及消毒所需水量及設備,不論試壓次數多寡概由承包商自行負

責。

3.3.8 承包商於水管試壓合格後,應繪製水管位置圖或埋管詳圖及材料結算表

各2份送交業主工程司審查,所有賸餘管件及截下之短管或拆下之鉛料等材料,承包商須負責運送至業主指定地點,辦理核銷手續,如有短少承包商須予賠償。舊管拆除後亦應負責運至業主指定地點,否則不予付尾款。其運費由承包商負責,不另給價。

3.3.9 業主供給之管件,在埋管前應詳細檢查,凡有破裂損傷者,不得埋設,

管件埋設後,在試壓及保固期內,如有破裂、漏水等情事,如係承包商保管搬運或施工不慎所致者,則一切工料損失,概由承包商負責賠償。惟如係管件之材質不符規定足資證明者,其責任由材料商負責並由業主通知材料商,其一切工料損失由材料商負擔;如原因不明或業主操作不當時,其一切工料損失由業主負擔。

3.4

3.4.1 回填工程 水管裝接完成經業主工程司認可後始准回填,回填前管溝中倘有積水或

油泥等雜物時,應先排除乾淨,回填時除設計圖另有註明外,管底須墊

[10cm][ ]以上之砂料,管頂[40cm][ ]以下以砂料回填,並應注意回填之砂料中不得有石塊、什物;管頂[40cm][ ]以上均回填碎石級配料;回填須視土質逐層適量撒水夯實,每層回填厚度不得超過[30cm]

[ ]即應夯實,夯實經業主工程司檢查認可後,始准次1層回填。

3.4.2

02505 管頂[40cm][ ]處應放置及埋設警示帶,其埋設及排列方式如下表規02505-13 V2.0 90/03/27

定。

警示帶埋設及排列方式

自来水管埋设

3.4.3

自来水管埋设

承包商須有機動夯錘及人力夯錘之設備,所用之機具或力量,須大小適度,務使避免損傷水管,回填後,在管溝路面修復前,如有發生沉陷等情形,承包商須無償負責修復平整。

3.4.4 回填後,如有餘方,承包商須按業主工程司指示之地點堆放或處理,不另計價。

3.4.5 砂石料需通過方孔篩重量百分率。4篩號為100%,#4篩號為25%~100%,#200篩號為0%~25%,其規格如下:

(1) 砂料規格:回填砂之材質,應採用天然河砂,砂質須堅硬耐磨,不

含有機物、土塊及其他不適宜之雜質,其精細度及級配標準如下表: (2) 碎石級配料規格

回填碎石級配料中均不含有機物、土塊及其他不適宜之雜質,除特別規定者外,應符合下表之級配規定,在容許範圍內選定一種組配。 02505-14

自来水管埋设

V2.0 90/03/27

02505

(3)

(4)

(5)

(6)

(7)

02505 粗粒料停留為2.0mm(No.10)篩以上之部分,其洛杉磯磨耗試驗之磨耗率不得大於[50%][ ]。 細粒料為通過2.0mm(No.10)篩之天然砂或輾碎之砂料及通過0.075mm(No.200)篩之數量,不得多於通過0.425mm(No.40)篩之2/3,其通過0.425mm(No.40)篩部分之液性限度不得大於[25] [ ],塑性指數不得大於6。 粒料不含植物及其他不適宜之雜質。 粒料之CBR值應在[20][ ]以上。 下列產地之砂石料經業主認可時免予檢驗洛杉磯磨損值及CBR值: A. 台北縣土城大漢溪。 B. 台北縣迴龍林口台地。 C. 新竹縣竹東鎮前溪。 D. 新竹縣芎林頭前溪。 E. 宜蘭縣三星貴林蘭陽溪。 F. 宜蘭縣三星大洲蘭陽溪。 G. 苗栗縣三義大安溪。 H. 苗栗縣頭份中港溪。 I. 苗栗縣銅鑼後龍溪。 J. 雲林縣西螺濁水溪。 02505-15 V2.0 90/03/27

自来水管埋设

K. 台中縣東勢大甲溪。

L. 彰化縣伸港大肚溪。

M. 南投縣集集濁水溪。

N. 高雄縣旗山、嶺口。

O. 高雄縣大寮會結。

P. 高雄縣大寮昭明。

Q. 八掌溪(嘉義頂六地區)

(8) 砂料需通過方孔篩重量百分率,如下表:

自来水管埋设

(9) 其規格如下:

A. 通過40號篩部分之材料其液性限度不得大於[25][ ],塑性指

數不得大於[6][ ]。

B. 粒料不含植物、土塊及其他不適宜之雜質。

3.4.6 埋設自來水管線工程之管溝夯實,挖掘寬度在[1.2m][ ]以上時,應採

用1.5至2.5t重小型震動壓路機及膠輪滾壓機(鼓輪寬度在[1.2m] [ ]以下者),於管溝中每層至少來回輾壓[4次][ ],震動時應確保管線結構安全,否則應以多次來回滾壓取代;挖掘寬度在[1.2m][ ]時,應採用直立式衝擊式夯實機(底寬小於管溝寬度);夯實機不能到達之處,須用手夯實者,手夯重量不得小於[22kg][ ],底面積不得大於[630平方公分][ ]。上述機具(含數量)應經業主工程司檢查認可,方准開工;壓實度未達業主路基工程施工說明書所規定,而不在限期內改善者,視情節依業主處罰規定辦理。

3.4.7 回填後,管溝上之回填土層在完工後保固期間[6個月][ ]內如有沉陷

等情形,承包商須負責無償修復整平。否則由保固保證金中扣抵,不得02505 02505-16 V2.0 90/03/27

異議。

3.5

3.5.1 檢驗 工地管線填築及其管溝回填之控制、檢驗,主要辦理步驟如下:

(1) 管溝回填前之檢驗

(2)

(3)

02505 A. 填方材料取樣試驗 a. 施工初期每[750m3][ ],應做1次顆粒分析及最大乾密度試驗,連續3次。 b. 如試驗品質良好,施工情況納入正軌後,每[3,000m3][ ]做代表性試驗即可。 c. 填方材料變動時,視情形增加試驗次數。 B. 填方料堆置是否適當。 管溝回填夯實時之檢驗 A. 檢查舖設厚度,每層不得超過[30cm][ ],各層滾壓後,凡有顯著凹凸不平、積水、波浪狀、海棉狀等缺陷部分,必須予以徹底改善。 B. 檢核超徑石塊之去除及處理。 C. 觀察填方料之含水狀態是否合乎規定。 D. 檢核輾壓工具之輾壓次數。 夯實後之工地密度試驗:密度試驗採取土樣之位置、地點、選定取樣試驗原則如下: A. 對某地區之壓實程度有懷疑者。 B. [500m2][ ]以下或累積[500m2][ ]及每超過[500m2][ ]之管溝填方做1次。 C. 回填夯實後之壓實度應符合路權單位之規定,並不得低於AASHTO改良壓實試壓下最大密度之90%。 D. 工地密度試驗可使用核子密度儀法求得壓實度。詳附錄一、二及附則。 02505-17 V2.0 90/03/27

3.5.2 水管及管件埋設後,在試壓及保固期間內,如有破損、漏水情事,除直

管本身漏水應拆除重行裝接外,膠圈接頭之漏水,如拆除重行裝接有困難,承包商應依下列規定自行辦理。

(1) 剪斷原有接頭並拆除後以延性鑄鐵製伸縮接頭或雙承口機械接頭

另件(套管)或不銹鋼或延性鑄鐵或鋼製可撓伸縮接頭重行裝接止

漏。

(2) 鋸斷或燒斷原有接頭並拆除後,以經業主認可同意使用之特製修理

夾具重行裝接止漏。

3.5.3 承包商帶料管件等應於工程決標後提供業主工程司或政府機關或公正第

三者檢驗合格之證明文件,並附該批檢驗管件、種類、數量、編號,送業主工程司審核,審核合格後交貨,否則不得交貨安裝,如因此延誤工期概由承包商自行負責。

3.5.4 上述之所有檢驗費用均由承包商自行負責。

4.

4.1

4.1.1

4.1.2 計量與計價 計量 自來水管埋設按契約以公尺為計量標準,並以實作計量。 本項作業之附屬工作除另有規定者外,將不予計量,其費用應視為包括

於整體計價之項目內,如:(1)預埋件;(2)吊裝工作;(3)開挖工作;(4)埋設工作;(5)裝接工作;(6)[環境安全維護;](7)材料管件之檢驗費用;

(8)[ ]等。

4.2

4.2.1

4.2.2 計價 按契約以公尺為單價給付。 付款單價已包括供應、安裝、埋設所用之人工、材料、機具、[保險、管

理、利潤什費]與附帶設備、運輸、[試水]等及為完成本工作所需之費用在內。

02505 02505-18 V2.0 90/03/27

4.2.3 其埋設費應包括如下:

(1) 直管及另件埋設費(含管溝挖方、運管、下管、裝接、回填、夯實、

整平及餘方處理等)。

(2) 平口接頭費(含配件)。

(3) 壓圈式接頭費(含接頭配件)。

(4) 特殊接頭費(含接頭配件)。

(5) 伸縮接頭費(含接頭配件)。

(6) 焊接接頭費。

(7) 塑膠另件及裝接費。

(8) 閥類、栓類及標誌樁之埋設費(閥、栓類材料另件)。

(9) 固定台(含普通模板及混凝土等工料費)。

(10) 舊管線連絡費。

(11) 管線過橋架設費(特殊橋梁另外註明)。

(12) 施工排水、擋土及交通安全措施費(特殊情形另外註明)。

(13) 管線穿過橋涵、溝渠之修復與混凝土保護費。

(14) 洗管、試壓及消毒用水費。

(15) 警示帶埋設費。

(16) 其他為完成管線工程所需之一切工料費、人工費等。

4.2.4 管溝換填砂或砂石混合料(或級配料)增加費,應包括砂或砂石混合料

(或級配料)材料費以及其回填工料、餘方處理、運雜費等。換填數量之計算應以管溝斷面圖所註管外徑為準。

4.2.5 水管試水及消毒所需水量,不論試壓次數多寡,概由承包商自行負責,其

費用已計列於契約總價內。如以業主之自來水作試水或消毒者,其自來水部分以試水或消毒時平均單位水價計收,以原水部分作試水時,則以試水時平均單位水價之半價計收,取水設施由承包商自理。

02505 02505-19 V2.0 90/03/27

附錄一 工地土壤及土石料含水量測定方法(淺層核子法) Method of Moisture Content of soil and Soil-Aggregate in Place by Nuclear Methods(Shallow Depth)ASTM D3017

序 言

本標準規定以核子含水量測定儀,量測工地土壤及土石料之含水量。測定儀已被校準其所測得含水重量以單位試料中之水重表示,單位為g/cm3、kg/m3或1b/ft3。含水量定義為土壤中水之重量除以乾土重量以百分比表示,故以核子含水重測定儀求試料含水量時,應先決定乾試料重量。大多數的核子含水量測定儀皆規定可測得試料之含水重量及濕土單位重,此二種之差即為試料單位重。

應用標準所測得之含水量未必能代表試料體積內之平均含水量。

核子含水量測定儀具有放射性射源,容易危害人體健康,故使用人員於操作測定儀時,應接受專業訓練,並隨時注意採取維護安全措施。

1. 適用範圍

本標準規定以中子射源(Neutron Source)及熱中子偵測器放置於工地、土壤及土石料表面,以測定其含水量。

2.

2.1 相關試驗規範 工地土壤密度測定法-砂錐法。(ASTM D1556)

2.2 工地土壤密度測定法-水球法。(ASTM D2169)

2.3 CNS 5091 A3090實驗室土壤含水量測定法。

02505 02505-20 V2.0 90/03/27

3. 試驗方法摘要

本試驗方法係以快中子射源及熱中子偵測器放置於工地試料之表面或表面附近,以測定試料中含水重量。偵測器所測得慢中子及中速中子強度,視試料中含水量之多寡而定。試料中含水量之測定可直接由核子計數值和單位土壤體積內含水量(g/cm3)關係曲線中查得。

4.

4.1 旨趣 本標準為工業用非破壤性測定技術之一種,可準確及迅速測得土地土壤

及土石料之含水量。其基本假設為氫原子以CNS 5091 A3090實驗室土壤含水量測定法中水之形態存在,並假設試驗為均質(Homogenous)材料。

4.2 本標準對工地施工中及實驗室研究發展中之土壤及土石料提供一有效的

含水量控制方法,並進一步測定其含水量是否合乎規範要求。由於試驗時常受試料化學成份、取樣不均勻性及試料表面組織(Texture)影響;及儀器對某些區域性材料甚具靈敏性,故所得試驗結果易產生地域性偏差(Spatial Bias)。

5.

5.1 安全注意事項 核子含水量測定儀是利用放射性物質做為射源,使用者操作此儀器時應

特別注意其安全性,以免危害人體健康。使用者應在政府機關管制下,接受專業訓練,熟悉幅射防護安全措施,才可使用此儀器。

5.2

02505 核子含水量測定儀應配有測定放射線之裝置,以便例行檢查儀器之幅射02505-21 V2.0 90/03/27

安全,所用之附屬裝置如蓋氏偵測器、膠帶臂章等,操作人員可籍此裝置進行放射源之滲透試驗(Leak Test),以及紀錄及評估放射量等。 6.

6.1 儀器及試驗裝置 快中心射源:為一密封之同位素放射性物質如鋂一鈹(Am-Be)、鐳一鈹

(Ra-Be)或中子產生器電子設備等。

6.2 慢中子偵測器:如閃爍計數器、游離腔,三氟化硼等裝置。

6.3 讀數設備:可為儀表式或數字顯示式,其刻度應合乎要求。通常此設備

內包括2組電壓供應器,高壓部分適用於啟動偵測器,低壓部分適用於儀表及顯示板讀數用。

6.4 核子含水量測定儀框架本體:快中子射源、慢中子偵測器、讀數裝置及

電源供應器等皆安裝於-堅固可防潮及防塵之金屬框器內。

註4:核子含水量測定儀之快中子射源、慢中子偵測器、讀數裝置及電源供應器,可單獨成一體或與核子密度測定儀組合成一體。

6.5 標準參考墊:用以核儀器之操作及反射計數值,並量測計數比之重現性

(Reproducibility)是否穩定。

6.6 工地整平器具:如整平板、直尺或其他類似的器具可將測點表面整平。 7.

7.1 核準 核準曲線之繪製

將核子含水量測定儀置於其不同含水量之標準試體塊上,讀取並計算其02505 02505-22 V2.0 90/03/27

計數比值(Nuclear Count Ratio)。於方格紙上分別將以上所測得數據繪出,然後將此數據點連接,此即校準曲線(Calibration Curves)。以核子含水量測定儀求得校準曲線之方法及試驗步驟,應和工地測定含水量之方式相同,繪製校準曲線所用的標準試料應具均勻密度及含水量,因其含水量範圍應包括工地試料之含水量範圍在內。

註2:由於受材料本身化學成份之影響,校準曲線並不是一成不變的可適用於所有的工地試料含水量測定。故校準曲線必須根據第7.2項及第

7.3項所述方法校核及調整。

校準曲線之繪製亦可按下列步驟求得:

(1) 準備容器其內填滿夯實已知含水量之土石料及土壤。準備容器之尺

度應足夠大,以使核子含水量測定儀之計數比保持一定。試料之比

重及化學式在確知情況下,試料中氫的密度即可從計算中得之。此

密度可利用烘乾方法相比較,以得一更可靠之核準點。(此處氫之

密度相當於水份重量)

(2) 含水重量之單位體積可依ASTM D1556工地土壤密度測定法-砂

錐法及ASTM D2169工地土壤密度測定-水球法試驗。含水之重

量,可用工地夯實專案工程中之烘乾法求得。

註3:準備容器之尺度應至少在610×457×457mm(24×18×18in)以上,才可達到第7.1項之需求。

7.2 校準曲線核驗

每當新接收-核子含量測定儀或將已送修之測定儀攜回時,其核準曲線應重新核驗。工地試料和先前使用於繪製校準曲線之標準試料其化學成份有明顯差異時,應重新校驗校準曲線。

7.3

7.3.1 校準曲線調整 以核子含水量測定儀分別量測幾個已知不同含水重量之準備容器,其所

得之計數比和含水重量應依照第7.1項所述。繪製新的校準曲線。若新02505 02505-23 V2.0 90/03/27

測得的數據未能隨機的落在原有校準曲線兩側。則必須以新的校準曲線代替原有的校準曲線(Original Calibration Curve)。

7.3.2 用以上所述的任一種含水重量比較試驗法,所測得含水重和以核子含水

量測定儀所測得的含水量其差異在±8kg/m3(±0.51b/ft3)內,且所有數據呈隨機性,並不落於校準曲線之任一側。則對原有的校準曲線不必加以調整。

7.3.3 若用以上所述的任一種含水量比較試驗法,所測得含水量皆大於核子含

水量測定儀所測得的含水量。則以核子含水量測定儀所測之試驗數據應加上此差數。

7.3.4 若以上述的任一種含水量比較試驗法,所測得含水量皆大於核子含水量

測定儀所測得之含水量。則以核子含水量測定儀所測得之數據應減去此差數。

7.3.5 將以上2小節所得數據繪製於方格紙上,其所得新的校準曲線應和原有

的校準曲線平行,新的校準曲線和座標截距及曲線間之相對位置,即說明以上2小節中所得含水量差異。

8.

8.1

8.1.1 試驗步驟 標準化 核子含水量測定儀於每日開始使用前,應利用標準參考墊進行標準化

(Standardization)試驗。

(1) 進行標準化試驗前,應先將核子密度測定儀,依照說明書熱機。

(2) 熱機後,應將儀器放置標準參考墊上,進行計數比讀數測定,最少

重覆四次,每次計數時間應大於1分鐘。此步驟稱為標準化核驗。

(3) 若四次重複計數值之平均超過公式(1)之界限時,則應重複進行標準

化核驗。若第2次標準化核驗結果其計數值在公式(1)之界限內,表

示核子含水量測定儀狀況正常。可依照第8.2項進行試驗。標準化

核驗之經驗公式如下:

02505 02505-24 V2.0 90/03/27

Ns=No+1.96No............(1)

公式1中Ns:進行標準化試驗以標準參考墊上所測得的計數值平

均數。

No:測定儀在標準參考墊上所測得之原有計數值(即出

廠時重複10次計數值之平均數)

(4) 在第8.1.1款(3)目中所得的第2次計數值若超出公式(1)之界限,則

必須核驗或送修。在核驗時若可建立滿意的校準關係,則核子含水

量測定儀可繼續使用。

(5) 若核驗結果校準曲線並無明顯改變時,則新的參考標準計數值No

應被設定。

(6) 校驗校準曲線應按照第7.2項之步驟進行,必要時得調校準曲線,

則應按照第7.3項之步驟進行。

8.2 試驗地點整理

選取一試驗地點,以核子含水量測儀為中心;半徑150mm(6in)範圍內,不得有任何物體存在,以免測定儀放射線受到邊界影響(Side Effect)。依下列方式整理試驗地點表面。

8.2.1 將試驗地點表面上之鬆散,受擾動的材料以及暴露於被測材料表面之附

加物移除,並用整平器具整平試驗地點。

8.2.2 試驗地點所在平面之水平尺度,應配合核子含水量測定儀底面尺度,以

二者間之接觸面積達到最大為原則。

8.2.3 核子含水量測定儀底部和被測材料表面間孔隙最大不得超過3mm

(1/8in),此孔隙可利用當地細粒料及細砂填塞,並利用鋼板或其他整平器具將高出部分整平。

註4:地域性偏差問題應加以考慮,以決定核子含水量測定儀所應放置

之深。

註5:核子含水量測定儀放置於試驗材料表面上,其接觸情況對試驗結

果正確與否影響甚大。最佳狀況係指測定儀底部和所測定材料表

02505 02505-25 V2.0 90/03/27

面應完全密接。但實際上此狀況並不易得到,故試驗時,常須利

用細砂及其他填縫料來修補試驗表面不平處。填縫材料之厚度不

得超過3mm(1/8in),所占面積不得超過測定儀底部面積之10%。

8.3

8.3.1

8.3.2

8.3.3

8.3.4 試驗程序 將核子含水量測定儀緊密的和試驗地點表面接觸。 將所有其他的放射源遠離核子含水量測定儀,以免核射線間互相影響。 依照廠商之說明書,將核子含水量測定儀熱機。 將放射源降下於測定位置,開始計數計時應2分鐘以上,讀數並紀錄所

得之計數值。

9.

9.1 計算 將第8.3.4款所得計數值平均。

9.2 利用校準曲線決定試料之含水量。

9.3 計算含水比,如式(2)。

W=Wm/Wd×100.......(2)。

式(2)中W :含水比

Wm:試料之含水重量kg/m3(1b/ft3)

Wd:乾試料重kg/m3(1b/ft3)

10.

10.1 報告內容如下: 試驗地點位置。

10.2

02505 試驗地點表面高程。 02505-26 V2.0 90/03/27

10.3 用肉眼鑑別及描述試料。

10.4 試驗儀器說明:製造廠商、型式、型號。

10.5 每次讀數之計算比(Count Rate)。

10.6 含水重量kg/m3(1b/ft3)。

10.7 濕試料單位重kg/m3。

10.8 乾試料單位重kg/m3。

10.9 含水比%。

11.

11.1 準確度 系統準確度可從核子含水量測定儀之計數值標準差和校準曲線之斜率s

計算之,如式(3)所示:

P=Q/S...............(3)

以式(3)所計算之準確值應小於4.8kg/m3(0.301b/ft3),式(3)中s值即校準曲線中含水重量等於160kg/m3(101b/ft3)處之斜率:標準差Q是核子含水量測定儀置於含水重量為160±10kg/m3(10±0.61b/ft3)試料上,連續分別測定其計數值10次,每次測定時間為1分鐘,所得之計數值標準差。

02505 02505-27 V2.0 90/03/27

附錄二 土壤及土壤粒料工地密度之核子試驗法(淺層) 譯自Standard Method of Test for Density of Soil

and Soil-Aggregate in Place by Nuclear Methods

(Shallow Depth)

AASHTO Designation:T238-70(1976)

序 言

核子試驗方法說明以核子儀器測定土壤及土壤-粒料之工地密度,通常,將伽瑪放射源及其偵測器置於待測材料之表面上,或內部、或其緊鄰側面,以測得該材料之總密度或濕密度。依試驗形式不同,可分為反射法(Backscatter)、直透法(Direct Transmission)與隔空法(Air Gap)。試驗材料之密度不同時,可以測得不同之幅射線強度。經由適當的修正曲線,可將幅射線強度讀數折算為材料濕密度。由這些方法求得之密度,並不一定為被試材料之平均密度。儀器之幅射物質可能危害使用者健康,必須特別注意。

1.

1.1 範圍 本法係在表面或附近放置伽瑪射源與偵測器,由伽瑪射線之衰減程序,

測定土壤與土壤-粒料之總密度或濕密度。依試驗方法不同,通常可測深度為2-12in(50~300mm)。

1.2

1.2.1

1.2.2

1.2.3 本法包括以下3種方法: A法-反射法 第5~7節。 B法-反射法 第8~10節。 C法-反射法 第11~14節。

02505 02505-28 V2.0 90/03/27

2.

2.1 重要事項 上述方法由於迅捷且非破壞性之技術,對於測取土壤和土壤-粒料之工

地密度甚為有用。其基本假設為Compton散射(Compton Scattering)為主要交互反應(Dominate Interaction),試驗材料為均勻物質。

2.2 本法適用於土壤和土壤-粒料施工之管制與驗收試驗,亦可作研究和發

展之用。試驗結果可能為試驗材料之下列因素影響;化學成分、試樣異質,和表面紋理。試驗儀器可能對某地區材料較為敏感而影響效果。 3.

3.1 校正 利用數個不同之已知密度材料分別以核子儀測試,以核子儀計數和已知

密度為座標,點出各組試驗結果,並以曲線連續,即為校正曲線。核子儀計數為測試1分鐘以上之至少四次平均值。設置校正曲線之試驗方法必須與實際試驗者相同,而該已知密度之材料應有相當範圍變化,以涵蓋試驗材料之密度。該校正材料必須為均勻密度。

3.1.1 校正曲線可用下法設置:

(1) 已知密度之校正塊,適用塊狀材料包括花崗岩、鋁、鎂/鋁鈹、石

灰石、和鎂。使用直透法時,各塊應鑽1孔,其許可差如第8.1.4款所述。

註1:由於不同化學成分之影響,校正曲線不能用於設置曲線時未代表之材料。金屬塊僅適用於決定校正曲線之正確形狀與斜率。

(2) 以土壤-粒料在固定容器中夯成已知密度。

註2:使用校正塊的優點是耐久,且密度穩定。校正塊與預備容器裝材料應足夠大到使再增大時亦不改變計數(或計數比)。校正塊之最小尺度為12in寬×14in深×22in長(305×356×559mm)。預備02505 02505-29 V2.0 90/03/27

容器裝材料應大到允許核子儀作90°旋轉。其用於土壤試體時,最

小尺度為22in寬×22in長×14in深(559×559×356)。校正反射法時,

深度不得小於6in(150mm)。

3.2 校對校正曲線

新儀器之校正曲線應加以校對,任何例行試驗結果欠準確時,亦應重行校對。採用反射法時,若試驗材料與校正材料不同,且可能具有不同化學成分時,其校正曲線應重新校對。

3.2.1 校正曲線可用校正塊如第3.1.1款(1)目或預備容器裝材料如第3.1.1款(2)

目校對。

3.3 調整校正曲線

用已知密度之校正塊或預備容器裝材料調整校正曲線時,依第3.1項方法點出各計數與已知密度之點,若各點不能落入以前所建立之曲線線上時,以連結各點之曲線取代原有曲線。

3.3.1 用砂錐法、水球法或比重法調整校正曲線時,至少選擇10個地方,分別

用核子儀與砂錐法、水球法或比重法在同位置作試驗,再用下列方法調整校正曲線。

(1) 如果砂錐法、水球法或比重法之各組試驗結果與核子法結果相差小

於5lb/ft3(80kg/m3),且所有砂錐法、水球法或比重法試驗結果之

平均與核子法之平均相差在2lb/ft3(32kg/m3)以內時,校正曲線無

需調整。

(2) 若砂錐法、水球法或比重法之全部測值平均比核子法平均相差(偏

高或偏低)2lb/ft3(32kg/m3)以上時,隨後之核子試驗結果應以平

均值相差量調整之;如果核子儀偏低則加上差值,反之核子儀偏

高,則減去之。

(3) 以第3.3.1款(2)目求得之平均值相差亦可用於點出改正校正曲線,

該線應與原線平行,其差距與方向為第3.3.1款(2)目求得者。

02505 02505-30 V2.0 90/03/27

註3:調整校正曲線為一項複雜工作,應徹底瞭解此方面之相關知

識。

4.

4.1 精度 本法所用之任何儀器符合下列系統精度之各要求。

4.2 系統精度係取決於校正曲線斜率與每分鐘之伽瑪射線訊號計數(Counts

Per Minute, cpm)之統計偏差。

P=Q/S…………………(1)

式中P=精度

Q=標準差,cmp

S=斜率,cmp/lb/ft3(kg/m3)。

4.3 以校正曲線上相應於110lb/ft3(1,762kg/m3)之點決定斜率,其單位為

cmp/lb/ft3(cpm/kg/m3)。以密度為110.0±5.0lb/ft3(1,762±80kg/m3)之材料,在同1點量測10次,每次量1分鐘(量完第一次後,即不再移動),以其結果計算標準差。P值應小於1.25lb/ft3(20kg/m3)。

A法-反射法

5.

5.1 儀器 伽瑪射源=應為由容器保護之放射性同位元素射源。

5.2 伽瑪偵測器(Gamma Detector):任何適當型式。

02505 02505-31 V2.0 90/03/27

5.3 讀取設備:應具適用之儀表,通常具有高壓供應器以操作偵測器之用,

另有低壓電力供應器作為操作讀取設備及相關部分之用。

5.4 外殼:應具備防水和防塵之堅硬外殼,以容納射源、偵測器、讀取設備

和電力供應器。

註4:伽瑪源、偵測器、讀取設備和電力供應器,可分別安裝,或聯合安裝成1具核子水分量測系統。

5.5 參考標準塊:每1具儀器應具有1件均勻、固定密封之材料,以供作儀

器操作校驗與環境比較之用,亦可用於測試儀器之重現性(Reproducibility)。

5.6 試驗點整平設備:為鋼板、直尺或其他適宜工具,以整平試驗地面之用。 6.

6.1 標準校驗 每天開始使用前,或使用中發生疑問時,應用參考標準塊進行校驗。

6.2 按製造廠商規定方法暖機。

6.3 用參考標準塊至少重複4次之1分鐘試驗。

6.4 若4次之平均值超出(2)式之Ns範圍,則重新校驗。若重驗結果符合(2)

式要求,則該儀器可用。若仍不符(2)式要求,則應核對校正曲線(第3.2項)。如果校對結果認為校正曲線無顯著變化,則應建立一新參考標準計數No。若校對結果認為校正曲線有顯著變化,則儀器必須送修及調整。 Ns=No±1.96N………………(2)

式中Ns=參考標準塊之目前測試結果(第6.3項)。

02505 02505-32 V2.0 90/03/27

No=參考標準塊先前建立標準計數(重複10次之平均)。

7.

7.1 步驟 選擇一適當試驗位置儀器安置上去後,必須距離任何垂直突出物6in

(150mm)以上。

7.2

7.2.1 依下列方法整理試驗地點: 清除地面之鬆動、擾動材料與外來材料,使試驗材料之表面徹底曝露出

來。

註5:在決定儀器之放置深度時,應考慮到空間偏差。

7.2.2 整平試驗地面,使儀器與試驗材料間有最大的接觸面,試驗面應保持水

平,並有足夠尺度以容納儀器。

7.2.3 儀器下之最大空隙不得大於1/8in(3mm)。用就地取得之細料或細砂填

補這些空隙,並用剛性平板或其他合適工具鏝平表面。

註6:將儀器安置於試驗材料表面,是測試密度的成功關鍵作業,儀器表面與材料表面保持完全接觸是最佳情況,但那是絕對不存在的,必須利用砂或相似材料修補表面。修補材料之厚度不得大於1/8in(3mm),且其覆蓋面積不得大於儀器底面積之10%。有時需嚐試數個地點,才能達到上述要求。

7.3

7.3.1

7.3.2

7.3.3

7.3.4

7.3.5 依下列步驟進行試驗: 小心的安放儀器妥當。 其他放射源移離儀器,以免影響測試結果。 按製造廠商規定方法將儀器暖機。 測試1次或以上,每次測1分鐘,並紀錄讀值。 按先前建立好之校正曲線查得工地濕密度。

B法-直透法

02505 02505-33 V2.0 90/03/27

8.

8.1 儀器 直透法系統包括以下單元,詳細構造可能有所差異,但仍應具第5.1項

至第5.6項各項一般設備,並另加以下項目。

8.1.1 探針:伽瑪射源或偵測器之一應裝在探針內部,以便伸入試驗材料預鑽

之孔內,探針應帶刻劃,每格2in(或50mm),深度範圍2至12in(或50至300mm)。探針應具適當機構,以確保操作時,能確實維持在要求深度。

8.1.2 外殼:應具防水和防塵之堅硬外殼,以容納射源、偵測器、讀取設備、

探針、和電力供應器。

8.1.3

8.1.4 導引板:用以協助在試驗面上打1垂直孔洞。 打孔設備:可為土鑽或直桿,直徑比探針略大,但不得大於1/8in(3mm),

用以在試驗面上打1孔洞,以伸入探針。

9.

9.1 標準校驗 每天開始使用前,或使用中發生疑問時,應用參考標準塊進行校驗。

9.2 按製造廠商規定方法暖機。

9.3 將儀器安置在製造廠附送之標準塊上,探針放於製造廠指定位置,以作

標準量測,至少重複4次,每次至少測1分鐘。如此構成一次標準校驗。

9.4 若4次之平均值超出(2)式之範圍,則重新校驗。若重驗結果符合(2)式要

求,則該儀器可用。若仍不符(2)式要求,則應核對校正曲線(第3.2項)。如果校對結果認為校正曲線無顯著變化,則應建立一新參考標準計數No。若校對結果認為校正曲線有顯著變化,則儀器必須送修與調整。 02505 02505-34 V2.0 90/03/27

10. 10.1 10.2 10.2.1 10.2.2 10.2.3 10.2.4 10.3 10.3.1 10.3.2 10.3.3 10.3.4 10.3.5 10.3.6 10.3.7 10.3.8

02505 步驟 選擇一適當試驗位置儀器安置上去後,必須距離任何垂直突出物6in(150mm)以上。 依下列方法整理試驗地點: 清除地面之鬆動、擾動材料與外來材料,使試驗材料之表面徹底曝露出來。 整平試驗地面,使儀器與試驗材料間有最大的接觸面,試驗面應保持水平,並有足夠尺度以容納儀器。 儀器下之最大空隙不得大於1/8in(3mm)。用就地取得之細料或細砂填補這些空隙,並用剛性平板或其他合適工具鏝平表面。填補材料厚度不得大於1/8in(3mm)。 以導引板(第8.1.3款)和打孔設備(第8.1.4款)在試驗面上打出1垂直孔洞,應具足夠深度與正確之方向,以使探針插入後不會令儀器傾斜或偏離試驗面。 依下列步驟進行試驗: 傾斜儀器,伸出探針達希望試驗深度。 將探針插入地面孔洞中。 將儀器繞探針略為旋轉,並稍微前後移動,使其與地面密切接觸。 將儀器由探針往儀器中心方向小心的拉,使探針與孔壁密切接觸。 將其他放射源移離儀器,以免影響測試結果。 按製造廠商規定方法將儀器暖機。 小心的測試1次或以上,每次測1分鐘,並紀錄其讀值。 按先前建立好之校正曲線查得工地濕密度。 C法-隔空法 02505-35 V2.0 90/03/27

11. 11.1 11.2 12. 12.1 12.1.1 12.1.2 12.1.3 12.1.4 12.1.5 12.1.6

02505 儀器 依第5.8項所述各設備。 隔空墊:用以將儀器從試驗材料上隔空一最佳間隙。該隔空墊之設計應支撐儀器於最佳高度,且不會遮蔽儀器之底面,隔空墊之典型構造以1×1×1/8in(25×25×3mm),以符合此原則,只要能滿足以上要求,任何方法都能適用。 註7:製造廠應針對各隔空墊制訂隔空墊校正曲線與最佳隔空間隙,以供使用者隨時校驗之用。 決定最佳隔空間距 依下列程序,決定使用隔空法之最佳隔空間隙。 使用3處或以上之不同校正面作測定,這些校正面可為作校驗用之密度校正塊(第3.1.1款(1)目)或預備容器材料(第3.1.1款(2)目),或在工地夯實之土壤或土壤-粒料(第3.1.1款(2)目)。各面之材料密度充分變化,其範圍應涵蓋欲測材料之密度。 將儀器安置在試驗面上,用幾個墊塊墊在儀器之各角落,不得阻擋儀器底面與試驗面間之空隙。 測試2次,每次1分鐘,並紀錄其值(cpm),取其平均。 增加墊塊,使空隙增加1/4in(6.4mm),再測試2次,每次1分鐘,並紀錄其值。 按前述方式,重複測試,每次均墊高1/4in(6.4mm),且紀錄及取其平均(第12.1.3款),直至再增高1次續值即下降為止。 以讀值(cpm)與隔空間隙(in或mm)為座標,點出各測試值,以平滑曲線連結之,紀錄曲線頂點之隔間空隙。 02505-36 V2.0 90/03/27

12.1.7 以另外2個或以上不同材料面上,重複第12.1.2款至第12.1.6款之步

驟,分別求得各校正面之隔空間隙頂點。

12.1.8 計算各校正面之隔空間隙頂點之平均值,此即最佳隔空間隙。以最佳隔

空間隙建立隔空法之校正曲線,以供實際測試之用。

13.

13.1 標準校驗 每天開始使用前,或使用中發生疑問時,應用參考標準塊進行校驗。 13.2 按製造廠商規定方法暖機。

13.3 將儀器置於參考標準塊上,至少測試4次,每次至少1分鐘。如此構成

1次校驗。

註8:依第13.3項所測之標準計數不是用於隔空法之密度試驗,其目的僅用於核對標準計數,以判斷儀器是否正常可用。

13.4 若4次之平均值超出(2)式之範圍,則重新校驗。若重驗結果符合(2)式要

求,則該儀器可用。若仍不符(2)式要求,則應核對校正曲線(第3.2項)。如果校對結果認為校正曲線無顯著變化,則應建立一新參考標準計數No。若校對結果認為校正曲線有顯著變化,則儀器必須送修及調整。 14.

14.1 步驟 選擇一適當試驗位置,儀器安置上去後,必須距離任何垂直突出物6in

(150mm)以上。試驗面應能適合放置儀器與隔空墊。

14.2 依下列方法整理試驗地點:

14.2.1 清除地面之鬆動、擾動材料與外來材料,使試驗材料之表面徹底曝露出02505 02505-37 V2.0 90/03/27

來(如註6)。

14.2.2 整平試驗地面,使儀器與試驗材料間有最大的接觸面,試驗面應保持水

平,並有足夠尺度以容納儀器與隔空墊。

14.2.3 儀器下之最大空隙不得大於1/8in(3mm)。用就地取得之細料或細砂填14.3

14.3.1

14.3.2

14.3.3

14.3.4

14.3.5

14.3.6

14.3.7

14.3.8

02505 補這些空隙,並用剛性平板或其他合適工具鏝平表面。 註9:隔空法比反射法及直透法多測試1次或以上,將儀器放置於試驗面上係測試密度之成功關鍵作業。最佳條件是儀器底面與試驗面間完全接觸,但那是絕對不存在的,必須用砂或相似材料修補表面。修補材料之厚度不得大於1/8in(3mm),且其覆蓋面積不得大於儀器底面之10%。有時需嚐試數個地點,才能達到上述要求。 依下列步驟進行試驗: 小心的安放儀器妥當。 將其他放射源移離儀器,以免影響測試結果。 按製造廠商規定方法將儀器暖機。 以反射式方式至少測試1次,測試時間為1分鐘。 將隔空墊置於試驗點上,隔空間隙定於最佳值,將儀器置於隔空墊上,則儀器係在原測反射法之同一位置正上空,若採用直透法儀器,應將探針縮回,或用反射法測讀之位置。 測取與反射法相同次數之1分鐘隔空位置讀數(第14.3.4款)。 將在隔空位置每分鐘計數除以反射位置之每分鐘計數(第14.3.4款),則得隔空比(Air-Gap Ratio)。 按先前建立好之校正曲線查得工地濕密度。 註10:隔空比亦可將反射位置之每分鐘計數除以隔空位置之每分鐘計數,反之亦然。不論採用何法,必須採用相同法製成之校正曲線。 02505-38 V2.0 90/03/27

附則 使用核子含水量測定儀應注意事項

1. 標準所使用的儀器及試驗裝置皆為表面型(Surface Type),此有別於深

孔用的核子試驗裝置。核子含水量測定儀本身除了電子設置外,包括下列三個主要部分:

1.1 核子射源以放射快中子。

1.2 偵測器用以感應經測定材料作用後,所反射或穿射中子強度。

1.3 計數器,利用自動且精確的定時器量測抵達偵測器所有中子之比率。通

常任何形式之中子射源,只要其有足夠數量及適當能量,皆可用於土壤及土石料工地含水量之測定。常用的放射性元素為鋂-鈹(Am-Be)、鐳-鈹(Ra-Be)。而鐳-鈹通常具雙重作用裝置、可測地工材料之密度及含水量。常用的偵測器有三氟化硼氣體管、閃爍計數器、游離腔等。而閃爍計數器及游離腔之測定範圍隨中子之能量大小而異。

2. 量測原理

核子含水量測定儀之量測原理,係利用快中子和工地試料間發生回散射作用之反射修正。再以偵測器測定熱中子之強度,以計數值表示。當帶高能量的中子和試料發生散射作用,每一中子和試料中之原子碰撞,其速率損失及速率減低之比和下列二者有關(1)中子所碰撞試料原子核之質量;(2)中子和試料原子核碰接之機率。

2.1 氫原子核之質量和中子質量近乎相等,故中子和氫原子碰撞後其速度減

低遠較重原子核為快,故氫和土壤中較重原子核質量最大差異,在於氫對中子速度之降低最為明顯。

02505 02505-39 V2.0 90/03/27

2.2 中子和其他原子核之碰撞之機率和中子散射時截面積有關:對大多數元

素而言其值甚低,通常隨中子能量減少而增加。氫原子對高能量中子之散射斷面積較存在土壤中其他原子為大。

2.3 在上2節所提的2點特色組合起來,說明了氫原子係降低快中子速度最

有效之介質。若將含有水份之土壤放置於中子射源與熱中子偵測器間,則中子之速度減低甚快。在此過程土壤中之其他原子,其作用情形似可不計。在天然土壤中氫可以數種方式存在,但最主要是以游離水及吸附水和土壤作用;此即為何以慢中子探測器測定土壤中含水量之主要原因。

3. 校準方法

使用核子含水量測定儀量測工地試料之含水量是間接量測方法之一。目前尚未發展出一種理論方法:即以一定的測定儀、測定方式、試料、密度、含水量條件下,能準確的預估偵測器之計數值。目前常用已知含水量之標準試料,以試驗方法決定試料含水量與核子計數值間之相關曲線。每1台核子含量測定儀,其製造廠商皆提供1張標準曲線圖,但由於試料之化學成份不同,並非所有土壤及土石料皆可以此校準曲線求得工地試料之含水量。除了化學成份以外,如試驗地點表面不平整及其他變異因素,皆會令校準曲線明顯變異,由於以上這些原因,故在每1份使用說明書上,對此變異或變化皆嚴格的規定校核方法,如本標準中第

4.1項及第4.2項所用的方法。對新購置是量測儀器及主要零件已更換過之量測儀器,做核校工作更是不可缺少的。

4. 含水量測定儀所需試料體積

以本標準所量測得之含水量,係指水在一定土壤體積下所占有的重量。在量測含水量時,所需土壤及土石料體積並非定值,因含水量和使用的02505 02505-40 V2.0 90/03/27

放射源,偵測器之幾何因素、試料特性有關。通常在所有試驗環境之條件相同下,試料之含水量愈高,其所需試料體積即愈少,由於放射線源所能回散射量有限,故以本標準所測之含水量。未必是試料某體積之平均含水量,此點不同於烘箱法所測之含水量。常用的表面試驗裝置及材料,大約有50%左右之計數比受試料頂層76至101mm(3至4in)土壤或土石料之含水量影響。

5. 精確度問題

自一定放射源在一定時間內所發射之快中子數目,具有統計隨機性,其能量分布成高斯常態(Gaussion)分配。在含水量測定過程中,常利用偵測器計數測定已作用之中子數目,故經散射之中子其數目應足夠多,以得不可接受變異之機率儘量消除,其變異性可用統計數值平方根標準差表示。用以測量含水量之整個儀器系統其精確度具有統計之特色,精確度隨所使用之儀器、試驗場所、材料狀況、操作者而變異,故欲對所有的測定裝置給與一定值之準確數字,以說明此裝置系統之準確度及精確度是不可能的。若使用核子含水量測定儀者,能按照本標準所規定步驟,細心進行試驗,則核子含水量測定儀測得數據之標準差以準確度表示,其值應介於8至16kg/m3(0.5至1.0lb/ft3),若不將儀器搬動而於

310.3 一固定點進行準確度或重複性試驗,其含水量標準不得超過5kg/m(

lb/ft3)。

6. 安全措施管制

由於核子含水量測定儀之中子射源及鐳-鈹(Ra-Be)、鋂(Am)等放射線源皆為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管制,故操作人員為應對此法規及幅安全防護措施應特別注意,以確保使用者及其他工作人員安全。

02505 02505-41 V2.0 90/03/27

7. 優缺點比較

由於核子含水量測定儀量測工地試料之含水量,其優點較傳統式的方法多,特別是工地以連續方式控制施工進度時,此法能迅速測得當地試料壓實後之含水量。本法最大優點是非破壞性試驗,可隨時校核試驗所得數據之正確與否,且由於其測量含水量非常迅速,故每日工作量遠較傳統式方法為多,另一優點為其精確度及準確度較傳統方法為高。唯一的缺點是對某些不常或偶然進行含水量測定之機構而言,以上所提之優點常為儀器保養問題,充電問題及保持幅射量紀錄等例行工作所抵消。

〈本章結束〉

02505 02505-42 V2.0 90/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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