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一 支农再贷款

时间:2024.4.30

专栏一 支农再贷款

支农再贷款是人民银行在农村金融改革过程中促进改善农村金融服务、支持农村信用社扩大涉农信贷投放的一项重要政策措施。自19xx年全国农村信用社与中国农业银行脱离行政隶属关系以后,农业银行不再向农村信用社提供支持资金。同时,受90年代后期地方金融风险影响,农村信用社资金实力有所削弱,存款持续徘徊,加上当时国有商业银行集中撤并县以下分支机构,县域金融服务和涉农信贷需求与农村信用社资金不足的矛盾突出。为支持扩大涉农信贷投放,引导增加农户贷款,促进改善农村金融服务,经国务院批准,人民银行于19xx年开始办理支农再贷款业务。 19xx年-20xx年,人民银行共安排支农再贷款额度1288亿元,累计发放1.2万亿元。在支农再贷款的支持和引导下,农村信用社的农业贷款特别是农户贷款大幅度增加,占其各项贷款的比重大幅度提高。同期,全国农村信用社的农业贷款和农户贷款分别年均增长22%和25%,比同期金融机构年均贷款增长分别高8个和12个百分点。期末,全国农村信用社农业贷款余额达1.43万亿元,农户贷款余额1.16万亿元,占农村信用社各项贷款的比例分别为46%和37%,比开办支农再贷款业务之初分别提高15个和17个百分点。 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以来,随着各项扶持政策落实到位,农村信用社资金实力增强,经营财务状况明显改善,对支农再贷款的需求有所下降。针对全国农村信用社资金供求总体宽松、但地区间不平衡的状况,人民银行加强了对支农再贷款额度的地区间调剂,现有支农再贷款额度的93%集中安排用于西部地区和粮食主产区。 总体看,支农再贷款对支持农村信用社提高资金实力、引导信贷资金投向、扩大农户贷款和缓解农民贷款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取得了较好的政策效果。支农再贷款是对农村信用社扩大涉农信贷投放的流动性支持,虽然执行优惠利率,但不是政策性贷款。对坚持市场筹资且涉农信贷投放达到规定比例的农村信用社,发放农户贷款资金不足的,人民银行分支行按照规定程序及时给予再贷款支持;农村信用社对农户贷款的条件、方式、期限、金额和利率,由其按照市场原则自主确定并自担风险。 专栏二 农户小额贷款

中国农户小额贷款方式多种多样,主要有四种类型:一是由农村信用社发放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前者是直接依据农户信用情况发放的贷款;后者是指3-5户农户自愿组成相互担保的联保小组,农村信用社向小组成员发放的贷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是中国农户小额贷款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二是其他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如村镇银行、小额信贷组织等发放的农户小额贷款。三是小额到户扶贫贷款是主要向贫困农户发放的特殊政策性贷款,由农村金融机构自愿参与,财政给予一定的贴息。四是由邮政储蓄银行开展的存单小额质押贷款。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2/3以上网点分布在县及县以下的农村地区。 近年来,中国一直积极推动农户小额贷款发展。一是调整农户小额贷款政策。全面拓宽农村小额贷款对象、范围、金额、期限、利率。小额贷款对象从传统农户扩大至农村多种经营户、个体工商户以及农村各种微型企业;小额贷款用途由传统农业扩展到有助于农民收入提高的各个产业;小额贷款额度在发达地区可提高到10万—30万元,其他地区提高到3万—5万元;小额贷款期限可根据当地农业生产季节性特点、贷款项目生产周期等决定,个别贷款期限可延长到3年;小额贷款利率坚持“利率覆盖风险”的原则。二是创新农户小额贷款方式。部分农村信用社开发推广农户小额贷款“一卡通”制度,将农户贷款与银行卡功能有机结合起来,在授信额度内采取“一次授信、分次使用、循环放贷”的管理办法,随用随贷,有效提高了贷款便利程度。三是简化农户小额贷款程序。对重点客户和优质客户,实行“一站式” 1

服务,简化贷款审批手续,确定灵活的贷款偿还方式,实行优惠利率。对个别地域面积大、偏僻的乡镇,通过流动服务方式,开展上门服务,提高服务水平。四是对开展农户小额贷款业务给予资金和财务支持。近年来,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社通过采取支农再贷款和执行相对较低的存款准备金率安排改革试点支持资金,以及适当放宽贷款利率浮动幅度支持扩大农户小额贷款业务。五是改善农户小额贷款的信用环境,开展“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创建活动。对信用好的农户实行贷款优先、利率优惠、额度放宽、手续简化的正向激励机制。加强农村地区的金融知识宣传,增强农民的信用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改善农村地区的信用环境。 在各有关部门的政策支持和引导下,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在全国农村信用社得到了普遍推广,农民贷款担保难问题得到了有效缓解,农户贷款面大幅度提高。 专栏三 农村信贷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 近年来,我国金融机构的信贷产品创新集中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便捷化的创新产品,如“速贷通”、账户透支、流动资金循环贷款、备用贷款、国内信用证业务、电子票据贷款等。二是担保类创新产品,主要包括:标准仓单质押贷款、进口仓单质押贷款、国内保理业务、动产质押贷款、林权质抵押贷款、小额存单质押贷款等。三是组合类创新品种,主要是通过组合现有的一些信贷产品,为借款人提供个性化的信贷产品。 农村金融产品和业务创新在业务服务对象上,可以分为为贫困人口等低收入群体、传统种养殖农户、农民创业与农村个体工商户、农村中小企业及其农村基础设施和农户房屋修建等辅助金融需求五种类别。针对农村贫困人口和低收入群体主要采取政策扶持类型的金融服务,例如:扶贫贴息贷款、“以奖代补”小额扶贫贴息贷款和农户小额信贷。针对传统种养殖业农户,主要有农户贷款、农户联保贷款、农机贷款和兴农贷款等,这些信贷是需要农户提供一定的抵押担保的金融服务。随着农村其他非农产业的兴起,农村个体经营和农民创业信贷需求日益增加,全国绝大部分地区农村金融机构都针对性地开发了这类信贷需求产品,例如:农户助业贷款、“农家乐”贷款、农村青年创业贷款、失地农民创业贷款等。针对农村企业的金融服务可以分为微型企业贷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农业科技贷款、农业生产资料贷款、村级经济留用地开发贷款、林权抵押贷款等。其他农村支持信贷服务主要包括农村基础设施和农村综合开发贷款以及农村生源地助学贷款和农民消费类农户自建房贷款等。从贷款服务对象的覆盖层次看,初步展现了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广覆盖于“三农”的基本原则,形成了能够涵盖不同经济发展水平和不同收入群体的金融服务产品。 福建的“林权抵押贷款”。福建省森林覆盖率达62.9%,居全国首位。继20xx年国家林业局在福建推进林权制度改革后,福建金融机构探索形成“商业性信贷+政策性信贷+商业性保险”等有机结合的模式,积极为持有《林权证》并从事林业种植、加工和经营的企业和个人提供信贷支持。目前林权抵押贷款的金融服务创新已取得阶段性成果,据初步统计,截至20xx年一季度末,福建省累计发放各类林权抵押贷款46.36亿元,余额22.49亿元,支持育林造林714.48万亩。国家开发银行、农村信用社、中国工商银行

(4.36,-0.04,-0.91%)、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4.68,-0.01,-0.21%)和中信银行(4.46,-0.04,-0.89%)等均已介入了林权抵押贷款业务。近年来,林权制度改革和林权抵押贷款业务发展所产生的积极效应明显。 湖北的“订单农业质押贷款”。订单农业质押贷款是农村信用社向农户发放的以订单农业购销合同的收款权为质押担保的贷款。贷款对象为年纯收入在2万元以上的种养殖大户;贷款期限与订单农业合同期限匹配,一般为三个月、六个月、一年等短期流动资金贷款;贷款额度每笔原则上不超过订单农业合同金额的70%, 2

每个农户贷款额度为1万元至10万元;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统一标准,对特级和一级信用农户实行优惠利率。 专栏四 扶贫贴息贷款模式转变

1、建立健全扶贫贷款制度,不断加大扶贫信贷支持力度 20xx年,中央制定了《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01~20xx年)》(国发[2001]23号)。根据《纲要》精神,20xx年6月,人民银行会同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国农业银行等部门制定了《扶贫贴息贷款管理实施办法》(银发[2001]185号)。扶贫贴息贷款由农业银行发放和管理。每年的扶贫贴息贷款计划由国务院扶贫办商财政部和农业银行确定,层层下达到各地。政府扶贫部门负责提供扶贫贷款项目,农业银行在扶贫部门提供的扶贫项目范围内选择贷款项目,按3%的优惠利率发放贴息贷款。优惠利率执行一年,优惠利率与贷款基准利率之间的利差,由财政贴息,财政部将贴息资金拨付给农业银行总行。

2、推动扶贫贴息贷款管理体制改革试点 为了提高扶贫贴息贷款的使用效率,自20xx年,国务院扶贫办会同财政部和农业银行先后开展了两项改革试点:“到户贷款”改革试点和“项目贷款”改革试点。20xx年7月,国务院扶贫办、财政部和中国农业银行联合下发了《关于深化扶贫贴息贷款管理体制改革的通知》(国开办发[2006]46号)。根据《通知》精神,将原由农业银行统一下达指导性计划并组织发放贷款分为“到户贷款”和产业化扶贫龙头企业和基础设施等项目贷款(以下简称“项目贷款”)两部分进行操作。 到户贷款的贷款对象为建档立卡的贫困农户,主要用于扶持其发展生产。将到户贷款贴息资金全部下放到592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由县选择金融机构发放贷款并与其直接结算贴息。贷款所需资金由承贷金融机构自行筹集。贷款期限由金融机构视实际生产周期自主确定,贴息1年。贷款利率由金融机构根据央行规定的基准利率和浮动利率系数自主确定。中央财政在贴息期内按年利率5%的标准给予贴息。贴息方式可以是政府将资金直接贴给农户,也可以是将资金补偿给金融机构,具体方式由各县自主确定。 项目贷款集中用于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贫困村,重点支持对解决贫困户温饱、增加收入有带动和扶持作用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20xx年在河北、黑龙江、江西、湖北、重庆、云南、陕西和甘肃8省(市)开展项目贷款贴息资金下放到省试点,由试点省选择承贷金融机构。贷款执行年利率3%的优惠利率,优惠利率与央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利率之间的利差,由省政府贴息。贴息方式可以是政府将资金直接贴给项目实施单位,也可以是将资金补贴给金融机构,具体方式由各地自主确定。其他省市的项目贷款仍由农业银行承担,由财政部和农行结算贴息。贷款执行年利率3%的优惠利率。贴息方式是政府将3%与央行一年期贷款利率的差额补偿给农业银行。

3、创新信贷扶贫贴息机制 根据信贷扶贫工作的实践,20xx年7月,配合国务院扶贫办等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开展建立“奖补资金”推进小额贷款到户试点工作的通知》,选择四省共8个县开展了建立“奖补资金”推进小额贷款到户的试点,将部分中央财政扶贫资金作为“奖补资金”,用于贫困户贷款的利息补贴、亏损补贴或奖励。通过机制创新,有效激励了各利益主体参与信贷扶贫的积极性。20xx年,在及时总结经验、完善政策的基础上,又增补河北、湖南、云南、广西4省(区)相继开展试点工作。截至20xx年底,累计发放到户贷款1.16亿元,覆盖贫困村1211个(其中20xx年覆盖贫困村976个),扶持贫困户18087户(其中20xx年扶持贫困户9123户,20xx年扶持贫困户8964户),到户贷款占当地扶贫贷款的比例比试点前平均提高50个百分点左右。 4、全面改革扶贫贴息贷款管理体制 3

经国务院同意,从20xx年开始全面改革扶贫贷款管理体制,将扶贫贷款管理权限和贴息资金全部下放到省,其中到户贷款的管理权限和贴息资金全部下放到县;扶贫贷款的发放由任何愿意参与扶贫工作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承贷;中央继续保留扶贫贷款财政贴息预算资金规模(每年安排5.3亿元),于年初下达到各省(区、市),各省(区、市)安排到户的贷款贴息资金不低于贴息资金总额的50%;扶贫贷款由实行固定利率(3%)改为固定贴息利率,其中到户贷款按年息5%、项目贷款按年息3%给予贴息。 财政部根据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的扶贫贴息贷款总量及期限结构,安排贴息资金,纳入当年的财政预算。 国务院扶贫办会同财政部和人民银行,根据财政贴息预算资金规模确定当年扶贫贴息贷款的指导性总量计划,并于年初下达各省财政贴息资金及对应引导的扶贫贴息贷款的指导计划。 贴息利率 扶贫贴息贷款优惠利率与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之间的利差,由中央财政贴息。 到户贷款按年利率5%、项目贷款按年利率3% 贴息方式

贴息资金按季据实结算,由财政部直接拨补到中国农业银行总行。每季度终了,农业银行将扶贫贴息贷款及期限结构报经当地财政、扶贫部门审核后,层层汇总至总行,总行在次季报财政部审核结算。 贴息资金可采取直接或通过金融机构间接补贴给贫困户或项目实施单位两种方式,具体采取何种方式,由各省、县自行确定。

资料来源:国务院扶贫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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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支农再贷款发放


支农再贷款发放

发布时间: 2011-10-25 发布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东阳市支行

支农再贷款是指中央银行对农村信用社发放的贷款。支农再贷款利率执行总行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和计息办法。

1、服务对象

支农再贷款仅限于辖区内农村信用联社或农村合作银行。

2、办事依据

(1)《中国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管理办法》(银发

[2002]204号)

(2)关于修订《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对农村信用合作社的贷款管理实施细则》(上海银发[2002]474号)

3、办事条件

农村信用联社、农村合作银行

(1)具有法人资格的;

(2)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存款准备金账户;

(3)已采取措施多方筹集支农资金,仍难以满足发放农户贷款的合理需要;

(4)上年度利用自筹资金发放的新增贷款中农户贷款比例应不低于40%;

(5)已借用再贷款的用途符合本办法规定,且能按借款合同约定归还再贷款本息;

(6)内部管理健全,能维持存款的正常支付;

(7)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4、提交材料

(1)支农再贷款申请书及资金营运情况和支农再贷款资金用途的说明;

(2)金融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出示原件(每个年度提供一次);

(3)对经办支农再贷款人员的授权书及经办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并出示原件(授权期限内提供一次);

(4)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5、办事程序

(1)贷款申请。借款人应填制《中国人民银行支农再贷款申请书》,并在加盖借款人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章后,连同有关附件一并提交人民银行。

(2)贷款审查。人民银行货币信贷部门按规定的条件和用途对借款人支农再贷款申请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后,报行长或主管副行长审批。

(3)贷款发放。对审查批准的支农再贷款申请,应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发放质押贷款时应同时签订《质押担保合同》;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凭《借款合同》、贷款额度通知书办理有关会计处理手续,发放质押贷款的,应签订《质押担保合同》。

6、办事时限

借款人向我支行提出书面申请后,在我支行权限范围内2个工作日作出初步审核意见并报上级行;上级行批复后,符合支农再贷款发放条件的,接批复文件后2日内办妥支农再贷款手续,不符合支农再贷款发放条件的

在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后,连同有关材料退回申请人。

7、责任科室

信贷调统股

8、联系电话

0579-866217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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