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新到书记员应该作好哪些事?
书记员就是做检察机关的辅助工作,比如做检察机关审查或者自行侦查案件的一些笔录、调查取证、整理卷宗、文字材料起草等等工作。具体要看你分配到检察院的哪个部门,部门之间工作性质差异比较大。 在报到前建议你尽量多学习《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以及《刑法》、《刑诉法》中关于关于检察工作的法条,尽量多了解检察院的具体工作属性。还可以上最高人民检察院官方网站,了解最近检察院的工作动态。
检察院书记员工作职责
1、协助检察员(助理检察员)办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和审判活动的监督工作。
2、协助检察员(助理检察员)制作各类法律文书,并负责各类文书的记录、复印、校对、送达等日常性事务。
3、负责案件材料的整理、案卷的装订和其他有关事项工作。
4、配合检察员(助理检察员)出庭抗诉记录工作。
5、完成处长、检察员(助理检察员)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对检察院书记员实行分类管理是检察管理机制改革的一项重要措施,这一改革的运行模式是把书记员单独集中,由书记员组组长指派一名书记员负责处理二至多名检察官的相关工作,通过轮换不固定跟随一名检察官办案,即“跟案不跟人”。改革倡议者认为原有模式下书记员管理导致检察官与书记员职责不清,不利于彼此的监督制约,有碍书记员积极性发挥,而实行书记员分类管理则可以强化书记员和检察官的监督制约,确保案件质量,实现司法公正和效率,利于人尽其才。但笔者认为,书记员分类管理存在以下弊端:它客观上人为割裂了书记员与检察官进行诉讼活动所需要的配合和沟通,不符合司法活动的属性,脱离了基层院业务工作逐年增加的实际,易导致“各人自扫门前雪”,有碍诉讼效率的提高,难以调动书记员的积极性,不利于书记员的个人成长和检察工作的开展,特别是无法解决书记员的职级待遇,最终会使改革走向失败。
一、改革的动因不足,改革没有充分的必要
(一)原有书记员管理模式是否非改革不可
原有书记员管理模式是以科室为单位,二至三人组成相对固定的办案组,书记员跟随检察官办案。改革者认为这一模式导致检察官与书记员职责不清,彼此监督制约不力,不利于调动书记员积极性,因而需要改革。那么,当前基层检察院原有书记员管理模式是否存在检察官与书记员职责混乱不清,角色错位,人浮于事,非改革不可的状况呢?回答是否定的。
首先,需要肯定的是,原有模式下检察官与书记员的职责是清晰明确的。检察官与书记员作为检察系统内二个法律职务不同的群体,二者承担的职责是明确的,虽然有差别,但存在紧密联系,他们的协调配合是成功进行诉讼活动的前提。尽管目前基层检察院原有书记员管理模式下存在检察官承担部分书记员工作、而书记员承担检察官工作的实际状况,但这种职责上的重合是基于基层检察院业务增多的现实需要,有存在的合理性,并不会造成彼此的职责混淆和角色错位,而且彼此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多做工作有助于提高诉讼效率。希望通过书记员分类管理来重新界定检察官与书记员本来已明确的职责客观上割裂他们之间的配合和沟通,导致“各人自扫门前雪”,不符合基层检察院业务不断递增的实际。这种因人设制而非因事建制的改革纯属多此一举,没有必要。
其次,从书记员分类管理运行模式看,改革前后两种书记员管理体制没有本质的区别,是换汤不换药。原有书记员管理模式下,书记员以科为单位跟随检察官办案,具有相对稳定性,二者形成机动灵活的帮带关系,在行政隶属上表现为领导与被领导关系。书记员分类管理模式则把书记员单独集中,由书记员组组长指派一名书记员负责处理二至多名检察官的相关工作,通过轮换不固定跟随一名检察官,即“跟案不跟人”,这一模式下,检察官与书记员之间仍然是一种帮带关系,地位上仍然是主从的隶属关系,因而改革前后检察官与书记员的关系没有本质区别。只要检察官与书记员所承担的职责没有变(检察官负责办案的实体工
作,书记员跟随检察官负责程序性、事务性工作),只要检察官与书记员相比的天然优越继续存在,改革者所希望在检察官与书记员之间建立新型平等的指导服务性关系就不可能形成。
(二)实行书记员分类管理是否能产生改革者所期望的效应
改革能否达到预期效应,关键看是否抓住了问题的核心,是否解决了问题的症结。倡议书记员分类管理者认为,改革能有效克服原有管理模式的弊端,但实际上,这只是改革者的一厢情愿。
1、书记员分类管理强调检察官与书记员要分清职责,各司其职,但未必各尽所能,书记员分类管理与确保案件质量,提高诉讼效率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不能必然保证案件质量,提高诉讼效率。
如前所述,书记员分类管理实质上是把书记员这一法律职务群体单独管理,重新界定检察官与书记员之间已明确的岗位职责,这种划分某种程度上有利于双方专注本职工作,但专注本职工作不会必然导致公正执法和提高诉讼效率,保证案件质量从根本上说不是分清职责、各司其职可以解决的,制约司法公正和效率的关键不是职责不清,而是司法人员的专业水平和从业道德。从这点看,改革没能抓住问题的关键,效果自然不理想。
再而言之,书记员分类管理人为割裂了检察官与书记员开展工作的必要协作和沟通,脱离了基层检察院业务不断递增,书记员承担检察员的大量工作的实际,难以适应基层院的工作需求,提高诉讼效率要从书记员分类管理改革中得到实现就无从说起了。
2、期望通过改革在检察官与书记员之间建立起一种新型平等的指导服务性关系,强化彼此的监督制约来确保公正执法是不现实的。
众所周知,有效监督制约的前提是双方存在某种权力的牵制和平衡。书记员分类管理后其地位虽相对独立,但并不能真正形成对检察官的制衡。
首先,书记员与检察官之间难以形成新型平等的指导服务性关系。如前所述,虽然改革后书记员相对独立,但检察官与书记员所担负的职责决定处于主导地位、掌握决定权的是检察官,而且系统内检察官与书记员相比具有职务上的天然优越性,书记员的发言权及影响力脱离不了行政管理模式的束缚,书记员的从属地位没有变。所以说,改革并不能在他们之间建立起新型平等的指导服务性关系。
其次,改革不能消除检察官与书记员的私人感情和“师徒”关系,强化自下而上的监督制约只能是一种美好的愿望。检察官与书记员从事工作的紧密联系和追求诉讼目的同一性,决定二者是同一战壕的亲密战友关系,二者的亲密关系不但正常而且必要。?
第二篇:检察院书记员的职责
检察院书记员工作职责
1、协助检察员(助理检察员)办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和审判活动的监督工作。
2、协助检察员(助理检察员)制作各类法律文书,并负责各类文书的记录、复印、校对、送达等日常性事务。
3、负责案件材料的整理、案卷的装订和其他有关事项工作。
4、配合检察员(助理检察员)出庭抗诉记录工作。
检察院书记员
职业概述:
书记员是国家司法工作人员之一,是以担任案件的记录工作为主要职责并协助检察员办理其他事项的工作人员,是检察院人员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除了人们印象中的开庭记录外,更包括从收案、阅卷、提审、研究、起诉、出庭,直到案卷的装订、归档和登记备查等每个环节的参与。有的书记员还需承担司法统计、宣传报道等其他事务性工作,可以说,他们不仅是开庭期间的“记录人”,更是关涉案件审理全程的“跟踪仪”。
工作内容:
协助检察员(助理检察员)办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和审判活动的监督工作;
协助检察员(助理检察员)制作各类法律文书,并负责各类文书的记录、复印、 校对、送达等日常性事务;
负责案件材料的整理、案卷的装订和其他有关事项工作;
配合检察员(助理检察员)出庭抗诉记录工作。
职业要求:
在专业方向和学历要求上,书记员需要具备法律、文秘、法学等专业大专以上学历。
一名合格的书记员应具备坚实的法律基础知识、良好的文字表达能力、相应的整合归档能力、迅速的反应辨识能力及较强的判断自控能力等基本素质。尤其是在电脑日益普及、网络迅速更新的今天,无论是审判庭上快速高效准确地完成记录,还是在此之外各项文档资料的整理归档,都越来越趋向“无纸化”方向发展。因此,熟练的计算机操作能力对于书记员来说也是必不可少的。
薪资行情:
书记员的基本工资按国家公务员的规定执行,其福利、津贴等待遇由各地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进行处理。一般月薪范围在1000-3000元之间。一些地区已经开始实行书记员收入分级管理,不同的级别对应不同的工资标准。以北京市为例,一级书记员的基本工资稳定在2000元以上。
职业发展路径:
司法改革的深入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的纵深推进,都将对书记员的工作职责和工作标准提出更高要求。书记员工作将摆脱过去处处受制于检察官的附属地位,表现出一定的职业特性。同时,随着书记员职业化程度的提高,书记员工作将在推进整个诉讼活动的高效进行和保证检察官的中立裁判活动中发挥出积极的作用。 一般来说,要想成为一名检察院的书记员,首先要通过公务员考试或者检察院组织的笔试、面试。工作一段时间后,可以参加全国统一的司法考试,合格后有望晋升为助理检察官,进而晋升为检察官,直至检察长。
根据《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书记员工作职责有以下五个方面:
(1) 办理庭前准备过程中的事务性工作;
(2) 检查开庭时诉讼参与人的出庭情况,宣布法庭纪律;
(3) 担任案件审理过程中的记录工作;
(4) 整理、装订、归档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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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完成法官交办的其他事务性工作。
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和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及审判实践中的要求,书记员的工作职责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记录工作
记录工作就是对审判庭审理案件活动的全过程进行笔录。笔录是人民法院在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刑事、民事经济和行政诉讼案件的过程中,以文字的形式记载的如实反映诉讼活动的法律文书。制作好笔录是书记员基本的工作职责。根据笔录的适用范围可分为三大部分:一是各类案件通用的笔录,如调查笔录、勘验笔录、法庭审理笔录、合议庭评议笔录、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笔录、宣判笔录;二是部分案件中使用的笔录,如适用于刑事自诉、民事、经济纠纷和行政赔偿案件的调解笔录,适用于刑事案件和各种执行案件的搜查笔录,适用于强制执行财产案件的执行笔录和查封、扣押财产笔录;三是仅适用于特定案件的笔录,如刑事案件的送达起诉书副本笔录、死刑案件的验明正身笔录和执行死刑笔录。书记员应当系统地了解笔录的性质、作用、特点和要求,熟悉制作各种笔录的具体方法。
(二)诉讼中的工作
诉讼,是一个案件从收案、审理、审判到执行的全过程,它完全依据程序法的具体规定进行。书记员在整个诉讼中的工作具体包括五个方面:一是收案的审查与登记工作。接到案件起诉后,书记员应对案件的材料是否齐备、是否完整进行全面审查,经检查无误后进行收案登记,办理收案的各种手续。二是庭审的准备及庭审工作。一个案件经过收案审查之后,一旦确定审理,书记员就要依法做好开庭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它包括各类诉讼文书的填写和送达、张贴公告、布置法庭、宣布法庭注意事项、检查应到庭的人员是否到庭并向审判长报告;同时,在开庭审理中书记员要根据法官的部署及安排,细心做好各项工作,重点是将法庭审理的全部活动完整、如实地记录下来。在闭庭后,书记员还要协助法官将开庭中出现的情况和需要办理的事项一一处理好。三是裁判文书的送达及案件的移送工作。对已经依法审理作出裁判的案件,书记员应当及时地将裁判文书送达当事人;对于上诉、抗诉或者依法需要报请复核的案件,书记员要办好送交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移送手续;同时,上级人民法院的书记员要依法办好审查、接受手续。四是执行工作。对于需要执行的案件,书记员要具体办理有关执行的各种法律手续并协助执行官做好执行工作。五是诉讼文书的立卷、装订与归档工作。立卷是从诉讼活动一开始就应当进行的,随着诉讼活动的进行,各种诉讼材料都应随时整理。诉讼活动一结束,就应当将所有诉讼材料分别装订成册并及时归档。
(三)有关审判的其他工作
在实践当中,书记员应当办理的有关审判的其他工作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文书、材料的收发工作;2.司法统计工作;3.法律文书的打印、校对工作;4.信访接待工作;5.协助法官起草司法文书;6.在法官指导下调处轻微的刑事纠纷和简易的民事纠纷、调查案件事实工作;7.有关领导或法官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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