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寒假法院实习调查报告
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原
告直接诉请保险公司赔偿的调查
调查方案
调查对象: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原告、被告 调查内容: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原告直接诉请
保险公司的赔偿
调查目的:对于交强险、商业三者险以及道路客运承运人责
任险进行区分,同时对于受害方能够进行更好维权
调查时间:20xx年1月20——2月10日
调查方法:对不同案卷以及双方当事人所提交证据的分析、
归纳、总结
关键词:交强险、商业三者险、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
(一) 前言:在我看来,法学是一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学
科,因而要把法律学好学精则是在理论与实践两方面不断地进行巩固与提高,而理论与实践的本质与核心则应是一种思维。今年寒假,在**区人民法院的实习,我收获了很多,下面针对在此期间我将从自身接触到的有关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原告诉请保险公司赔偿方面进行浅谈。
(二) 调查内容:针对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原
告直接诉请保险公司的赔偿,一、应明确投保车所投保险的类型,本调查中涉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在了解了机动车投保类型后,是否应将保险公司列为直接的被告也就因保险而异了。因为针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其性质如同其概念中的强制,属于一种强制性,故保险公司能够作为直接被告,也就是说原告可以就诉请赔偿费用直接向保险公司进行索赔,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因保险公司一方与被告机动车方基于合同产生关系,而合同具有相对性,故一方面受害方不能将保险公司直接作为被告进行索赔而只能直接向被告机动车方索赔,而机动车方再就自己的损失依照合同向保险公司进行索赔。另一方面,若受害方所提之诉为侵权之诉,
除在交强险范围,否则保险公司也可以此为理由拒绝直接向原告进行赔偿。
二、针对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的赔偿范围,在此类纠纷中经常作为争议点。第一,对交强险,依据交强险第五条“交强险合同中的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安全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故一方面,对于受害方属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的事实,不在交强险赔偿范围内。另一方面,对于受害方属交强险赔偿范围内的事实,又应结合交强险的最高限额进行计算,超出最高限额的,由被告机动车方进行赔偿。第二,对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商业三者险中第三者是指除保险人、被保险人和保险车辆上的人员以外,因保险车辆的意外事故遭受人身、财产损害的第三人,以交通事故发生当时这一特定的时间是否身处保险车辆之上为依据。同时对于三者险与交强险的区分,赔偿原则上,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是根据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应负的责任来确定赔偿责任。在被保人无责任或无过错的情况下,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另外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的“责任免除”项下还列
明了许多保险人不承担赔偿的情况。保险费率及赔偿限额上,商业三责险是以盈利为目的,保险费率也较高。其保费取决于很多因素,如保险金额、车型、车龄等。责任保险的赔偿限额可由被保险人在5万元至100万元或以上中自己选择,远远高于交强险。第三,对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其保障对象是保障本车上人员即乘客,包括本车驾驶员,赔偿范围在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中赔偿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其他法律费用,对精神损害抚慰金予以免责;免责条款广泛,结合《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如地震、海啸、政府行为、被保险人重大过失行为等。具体应当结合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合同以及最高限额进行索赔。区分三种保险赔偿范围,目的就在于能够让受害方受侵害后明白什么时候该告保险公司,对损失的费用直接得以受赔,什么时候不能直接对损失的费用直接得以受赔,以更好的维护自身权益。
三、在受害方索赔的过程中,最重要的一点就是所诉请费用的证明,如果受害方能够对于自己诉请的费用提供医院出具的证明,票据单,具体的应当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
法律若干问题解释》,那么法院自然会支持原告合法合理的诉请费用以致受害方能够更好的就自己损失得以受赔,更好的进行维权。
(三)实践感悟与收获
寒假期间法院实习的经历让我学到了很多,就与人际交往而言,可以说在去实习前,我脑中固有的概念即是那是一个大人的世界,我们会因为年龄的因素有着代沟甚至是鸿沟,不过实习后,我的观点经受检验后变为伪命题。我想说的事,人们常常会被自己的思想所禁锢住自己,不论是哪个年龄层,交流的作用都是相互的,在两个人毫无利益关系的前提下,两个人是平等的,这样你对别人以怎样的姿态与态度,别人对你也就是这样的姿态与态度。而人们在以最轻松最平等的方式交流时双方的收获也是最多的。
而对于法律这个专业,我想作为法律专业生最重要的是一种思维,学习工作生活是相通的,而这种相通的纽带就在于一种思维上。在实习期间,老师曾教导过我,在法律文书中最重要的就是一种逻辑语言,它不同于我们平时的写作,重要一种联系,事实、证据、法律法规,重要的是多角度的看问题。的确,对于事实,一种需要求证的事实,它有着许许多多种可能,比如对于案卷中,我们不能仅听信双方当事人,最重要的还应结合证据,自己推理,而对于平常生活中,我们所看到的人与事,所听到的一些消息,我们不能什么都
被动的接受,而应思考其原因,为什么,或者其他的可能性。以前我曾今想过一个人干嘛这么累,整天想这想那,而我的老师也给了我一个很好的回答,即是想问题不要把它当做一种负担,就当好玩似的想想,也算是训练自己的思维。因此,我想在这个实习过程中我收获最多的就是对这种思维的思考与训练。
回望这个寒假,我觉得很充实也很快乐,感谢一下教导我的老师,一些已经毕业的学长学姐,我们收获了很多,也感谢一下这段时间我们一起去实习的朋友们,在这个和大家一起奋斗的过程,绝对算是我们大学期间最难忘的一页。在开学之际,我们会继续努力继续拼搏,为自己的理想,也为中国的法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