奈曼农合行贷款占用形态真实性稽核报告

时间:2024.4.20

通辽奈曼农村合作银行

贷款占用形态真实性稽核工作报告

通辽稽查办事处:

根据自治区联社《关于印发内蒙古农村信用社担保公司担保贷款等五个稽核工作方案的通知》﹙内农信发﹝2012﹞139号﹚的文件要求,我行及时召开董事长办公会,安排落实五个稽核工作方案,并成立由董事长为组长、监事长行长为副组长,有关副行长和部门经理为成员的领导小组,按照自治五个稽核工作方案要求,我行抽调了9名业务骨干,对五个稽核工作方案进行检查及排查。现将贷款占用形态真实性款稽核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贷款分类管理与制度建设

1.董事长与行长签订经营目标责任状,行长与各支行行长、分理处主任、各部门经理签订经营管理目标责任状,明确了机制安排与职责分工,确保各支行、分理处和各部室形成清晰的管理机制。

2.我行已建立以监事长、行长、主管信贷业务的副行长为主,业务发展部、信贷风险部为辅的信贷组织管理体制,形成相互监督制约的内部控制机制,保证贷款分类的独立、连续、可靠。

3.我行制定了《通辽奈曼农村合作银行信贷资产分类管理办法》,并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引》及时修订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的管理政策、操作实施细则、授权体系或业务操作流程。

—1—

4.我行制定的《贷款信贷五级分类管理办法》符合《贷款风险分类指引》提出的标准和要求,并与《贷款风险分类指引》的贷款分类方法具有清晰、明确的对应和转换关系。

5.各支行及分理处的信贷资产分类人员具备必要的分类知识和业务素质。岗位设臵、人员安排满足分类工作的需要。

6.贷款分类方法、结果与内部风险管控机制有效衔接,建立风险分类与会计核算、准备计提、资本计量整体衔接运用的风险管控机制。

7.通过检查,各支行及分理处对贷款进行五级分类认定的频率每季度至少一次。对影响借款人财务状况或贷款偿还因素发生重大变化的贷款,及时对分类进行调整。

8.稽核监察部对各支行及分理处信贷资产分类政策、程序和执行情况的检查和评估真实有效。检查、评估的频率达到相应管理制度要求。

9.我行已建立完整的信贷档案,保证分类资料信息准确、连续、完整。

二、信贷分类的执行情况

1.我行按照相关规章制度要求,制定、执行贷款风险分类的管理政策、操作细则或业务流程。

2.贷款风险分类结果符合每一类贷款分类的核心定义。分类结果有效反映贷款风险特征与风险状况。

3.对贷款进行分类时,充分、科学评估借款人的还款能力, —2—

相关测算科学完备,相关调查审查履责尽职。

4.贷款风险分类过程中对第二还款来源进行充分、科学的审核评估,相关测算科学完备,相关调查审查履责尽职。

5.经自查,不存在同一客户在同一旗县级法人机构的多笔贷款或在不同旗县级法人机构间的贷款。

6.经检查,我行不存在重组贷款。对逾期贷款按照相关规定准确分类。

7.我行只有一笔政府融资平台贷款,借款人为:霍林郭勒市城市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贷款余额308万元。此笔贷款是由霍林郭勒联社牵头,我行属于参与行。经核查,贷款对应具体项目,借款主体符合法定资格要求,具有稳定充足的第一还款来源,抵押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

三、贷款分类偏离度方面

1.我行制定了完整的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的管理政策、制度和操作流程,未导致贷款分类结果出现偏差。

2.我行内部控制机制健全,形成相互监督制约的内部控制机制,保证贷款分类的独立、可靠。

3.严格执行贷款分类管理授权和审批。

4.严格执行分类标准。不存在由于主观原因未严格执行贷款分类标准,而影响分类的准确性的现象。

5.及时审批认定分类结果。贷款分类逐级审批认定及时,贷款分类结果准确。

—3—

6.经自查,没有违规办理借新还旧贷款。

7.经自查,我行不存在人为调整分类结果。直接将不良贷款调整为正常贷款,或者调高不良贷款相应级次,隐瞒贷款真实情况的现象。

8.贷款五级分类及时、连续。能够根据借款人的经营情况和贷款的风险情况,及时、动态的调整分类结果。

9.能够充分获取分类需要的信息。尽职调查和贷后管理到位,充分获得企业真实会计资料和生产经营情况以及其他影响贷款质量的动态信息,所以能够对贷款进行准确分类。

10.我行这些年举办了多期信贷风险分类培班训,分类人员掌握了专业知识,经验不断的丰富,对贷款分类制度认识到位、熟悉企业会计知识和定量分析方法,分类结果未出现偏差。

此报告

二○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4—


第二篇:小额贷款公司合法合规性检查报告


杭州市小额贷款公司合法合规性检查报告

省工商局:

为全面掌握全市小贷公司整体经营状况,促进小贷公司规范运作,保障其健康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100号)和《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浙工商直〔2009〕4号)及《关于开展全省小额贷款公司合规性检查的通知》(浙工商直〔2010〕9号)文件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在10月26日至11月5日期间,我局五处室会同人行杭州中心支行、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对全市范围内的22家小贷公司进行了合法合规性检查,现将检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我市小额贷款公司检查工作的基本做法

为保证全市小贷公司的检查工作扎实有效地推进,我局按照省政府、省工商局有关文件的要求,确定了以“公司登记事项执行”和“三个重点、一个流向”(即“不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不得非法集资、不得发放高利贷”)为检查重点,依据工商、人行、财政等部门的职责,按照“分工不分家”的原则,明确各部门检查人员的检查重点。

这次全市小贷公司检查工作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明确指导思想,制定检查方案。省工商局9号文件下发后,我局领导十分重视该项检查工作,从检查方案的制定、检

查人员的落实、检查车辆的配备、检查方案的实施等给予全程指导,并明确这次检查的指导思想:这次检查不仅仅是对全市小贷公司试点运营合法合规性的检查,也是监管部门全面、深入了解小贷公司发展情况的良好契机,要把检查当成是一种扶持、确保其健康发展的一项服务举措。一是主动协调争取相关部门参与。检查前我局多次与市金融办、人行杭州中心支行、市财政局等部门沟通、协调,得到了这些部门领导的大力支持,最后组成工商、人行、财政联合检查组;二是精心制定检查方案,根据检查目标,草拟了检查方案,设计了《小额贷款公司合法合规性检查记录表》,多次征求了参检部门的意见,并进行了多次修正,以确保了检查方案的合法性、合理性、准确性和可行性;三是科学安排检查人员。根据检查方案,合理配备检查人员,共分为五个检查组,每组由人行、财政、工商的企管、注册、商广、合同、信息五处室的人员组成,由相关处室的领导任组长带队检查,避免检查“走过场”,确保检查工作高效运行;四是为保障检查的顺利实施,我局对本次检查正式印发了《关于开展全市小额贷款公司合法合规性检查的通知》,以文件的形式明确实施检查方案。 我局这次检查安排与省局的9号文件相比要求更高(不仅检查其合规性,而且检查其合法性)、规模更大(不仅工商部门多个处室参加,而且人行和财政也参加)、内容更广(不仅包含了工商部门对小贷公司的所有监管内容,而且还包含了其他主要监管部门对小贷公司的监管内容)。

(二)抓好培训,明确检查内容。鉴于小贷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的特殊性和此次检查工作的侧重点,决定了此次检查不同于工商部门的日常监管工作,再加之省局9号文件提出明确要求,因此,我局在10月19日召集全市22家小贷公司的负责人以及检查组所有成员对检查方案及内容进行集中培训与讲解,人行杭州中心支行领导就贷款损失准备、利率、其他收入等敏感指标进行专门解释。通过培训,强化了检查人员的业务知识,促进了小贷公司的自律意识,为确保检查质量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三)突显部门职能,确保检查质量。由于小贷公司是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准金融企业,其经营活动主要涉及银行融资、各类贷款的发放、各类风险的防范、各种逾期贷款的处理等。因此,为了确保检查工作顺利、有效地进行,检查组采取灵活多样的检查方式:一是认真听取小贷公司的自查情况和试点以来的运营情况,以及合法合规经营的情况、内部制度建立及风险控制等情况介绍,特别是总结公司有特色的运作方法和先进经验;二是突显部门职责,工商、人行、财政部门都能积极发挥各自专业强项,按照检查的总体要求,以及十二项检查内容的合理分工,相互协作,密切配合,使整个检查工作环环相扣,形成一个高效运行的工作链;三是检查组负责人与小贷公司的老总及其他高管进行交流、互动,了解公司在实际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倾听公司对监管部门的建议和要求。

(四)分析个案特性,帮扶公司发展。在检查工作结束后,

检查组负责人专门召集检查组成员汇总各公司的检查结果;对每家小贷公司进行个案分析,评价其运作成效和存在问题;对小贷公司提出的意见、建议进行梳理、整合。与此同时,我局会同各分局根据此次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分门别类做好善后工作:对属于工商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问题,以发放行政指导书的形式督促小贷公司予以纠正;对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则及时抄送给他们;对属于小贷公司经营过程中普遍存在的共性问题,则抄报给省工商局、市金融办。其目的是为了保障全市小贷公司合法合规经营、健康有序发展。

二、我市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主要成效

通过本次检查、了解,我市小贷公司取得了以下成效:

(一)小额贷款公司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合规地开展经营活动。我市小贷公司在公司登记事项、资金来源及流向,利率政策执行方面未发现违法违规情况,未发现非法集资和吸收公众存款的情况,未发现发放高利贷和向股东发放贷款的情况,能将接近贷款余额的70%部分用于单户贷款余额100万元以下的小额贷款及种植业、养殖业等纯农业贷款,整体经营状况良好。目前已有3家公司完成了增资的变更登记,总注册资本达43.3亿元,

(二)小额贷款公司能增强自律意识,内控及风控制度执行良好。本次检查及平时的日常监管显示,我市小贷公司的内控及风控情况良好,自试点运营以来未发生较严重的违法、违规事件。

从20xx年试点初期成立的3家公司发展至今的22家公司,这些公司已经逐步完善了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明确股东、董事、监事和经理之间的权责关系;逐步建立了稳健有效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有效地规范、约束公司的经营行为;逐步健全了贷款管理制度和企业会计制度,明确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跟踪的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至今未发现严重的不良贷款,已能有效地控制风险,努力使公司合法合规经营,保障公司的健康发展。如浙江阿里巴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能随着业务品种的增加而不断地修改、完善公司的规章制度;杭州市下城区金?N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每位贷审会成员对贷款项目都享有一票否决权,把风险放在贷前控制。

(三)小额贷款公司在注重经济效益的同时注重社会效益,扶助弱势群体。我市小贷公司在发展经营业务过程中不仅注重自身利益,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而且能注重社会效益。由于小贷公司的主要股东都是当地的知名企业,这些企业创业初期也是小企业,也处于弱势,当初也是在社会各界的帮助下发展成为今天的强势企业,因此这些企业要求小贷公司努力扶持弱势群体,回报社会。如杭州市江干区?v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制定了《微小企业企业及弱势群体创业贷款优惠利率》的规定,从总贷款额度内单列500万元专门用于扶持弱势群体创新、创业,规定单笔贷款金额不超过20万元,贷款执行的月利率为7‰以下。另外,全市小贷公司基本能依照发展小贷公司试点的宗旨,坚持“小额、

分散”的放贷原则,积极服务于“三农”和小企业。

三、我市小额贷款公司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主城区的小额贷款公司在贷款发放对象上有突破行政区域的情况。位于主城区内的各行政区域之间的相互交合较县区更为明显,企业之间、个人之间、企业与个人之间的经济业务合作、交流、联合较县区更为频繁、紧密,有不少企业是同一个母公司设在不同行政区域的网点,因此从某种意义上看,主城区实际是一个不可分割的经济区域,客观上造成主城区内的小额款公司在贷款发放对象上较县区更容易突破行政区域。另外,有极个别小贷公司放款区域有突破杭州地区的现象,我局已责令其立即纠正。

(二)部分小额贷款公司收取一定的财务咨询费,有变相提高利率的情况。部分小贷公司向贷款客户收取了一定数额的财务咨询费,虽然额度较小,但可能存在收取财务咨询费用,而并未提供相应服务的情况,其实质上是一种乱收费,从而变相提高了贷款利率,增加了客户财务负担。

(三)部分小额贷款公司存在收取担保公司保证金的现象。部分小贷公司在发放贷款时,向担保公司收取一定数额的保证金,虽然收取的保证金全部存于小贷公司银行存款账户上,利息归担保公司所有,但是,担保公司保证金与小贷公司自有资金同存于小贷公司银行存款账户有可能导致两个问题:一是小贷公司有可能会挪用担保公司保证金,违规用于发放贷款;二是小贷公

司有可能涉嫌非法吸收存款,而且此类现象将更隐蔽,更难以辨认。

(四)部分小额贷款公司在发放100元以下小额贷款及种植业、养殖业等纯农业贷款的占比尚未完全达到70%的要求。部分小贷公司由于所处地域的特殊性,虽然主观上努力执行单户小额贷款额度的规定,但客观上仍未能达到70%的标准,在主城区范围内的小贷公司存在此现象较县区更为突出。

四、几点建议

1、根据行政区域经济联合是否密切的特点和小额贷款公司经营活动的现状分析,对发放贷款对象行政区域的控制上,建议是否能实行主城区与县区区别对待的政策:即将主城区设定为一个行政区域,主城区的小贷公司可以在主城区范围内放贷;主城区与县区的小贷公司都设定一定的贷款比例,在此比例范围内可相互跨区域放贷;不得突破杭州地区的行政区域。

2、从小贷公司成立时间长短和开展经营活动的合法合规状况分析,建议对资本金周转率实行差别考核。小贷公司成立初期,为促其尽快开展经营活动,发挥小贷公司应有的作用,达到试点的目的,确实应加大对公司资本金周转率的考核力度,但随着小贷公司经营活动的日趋规范、贷款客户的日趋稳定,应适当降低对公司资本金周转率的考核要求。另外,目前设定的资本金周转率基数太高,大部分小贷公司都无法达到,不够切合实际,而且资本金周转率高并不完全代表小贷公司经营得好。

3、从不同区域的小贷公司执行单户小额贷款额度规定的情况分析,建议对不同区域的小贷公司实行区别对待的政策,针对目前大部分小贷公司均未能达标的实际,可以在70%的基础上设置向下浮动的比例,主要适用主城区小贷公司;对于县区的小贷公司可实行年度总量控制,即全年平均能达标,体现“小额、分散”的宗旨。

4、对于小贷公司收取财务咨询费和收取担保公司保证金的情况,建议尽快明确政策,规定何种情况允许收取咨询费,收取的保证金应如何操作才不致于违法违规。

5、从当前小贷公司能合法合规经营的良好态势看,以及公司应尽快发展壮大的需要看,建议公司融入资金的比例按考核的不同结果,逐步予以提高,不搞“一刀切”,这样既可以有效地降低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风险,又能提高小贷公司放贷规模,更好地解决小企业融资难问题,还能提高公司的经济效益和小贷公司合法合规经营的积极性、自觉性。

6、小贷公司基本上都向金融机构融资,贷款到期时需要一次性归还,但公司发放的贷款归还日期却参差不齐,给公司正常经营带来了困难。因此建议规定:当公司向金融机构归还融入的贷款资金时,允许公司向其股东临时融资,归还融入资本,待先还后贷后立即归还股东,不得挪作他用。

杭州市工商局

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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