杏坛镇逢简村进士牌楼建设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

时间:2024.4.20

杏坛镇逢简村进士牌楼建设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

评标办法及合同专用条款

招 标 人: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逢简村民委员会

编制日期:   二〇##年十一月              


[特别说明:以下内容摘自招标文件初稿,如与招标文件不符,以招标文件为准,招标人保留修改的权利]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分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2.1. 分值构成

2.2.技术标评审标准


2.3.商务标评审标准


1. 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前附表所列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技术标得分高的优先;技术标得分也相等的,评标委员会将采用抽签的办法确定中标候选人。

2. 评审标准

2.1 分值构成

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技术标评审标准

2.2.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详细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3 商务标评审标准

2.3.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3.2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3.3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3.4详细评审标准: 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 评标程序

3.1 基本程序

评标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1)技术标评审

(2)商务标评审

(3)综合得分汇总

3.2 技术标评审

3.2.1 评标委员会首先对技术标副本(含设计方案演示)进行评审,并根据本章第2.2.3项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

3.2.2 所有技术标副本评审完毕后,评标委员会对技术标进行还原(即开启各投标单位的技术标书正本,与评审的副本文件进行对应,还原各投标单位对应的技术标副本文件)。

3.2.3 按本章第2.2.1项、第2.2.2项规定的标准对技术标正本文件进行形式评审和响应性评审。

3.2.4 技术标得分,在标书还原之后,应不得修改。

3.2.5 若分技术标和商务标两组评委评审的,技术标评审结束后,评标委员会将评审结果密封,交由区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保存。待商务标评审结束后,由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将技术标评审结果交商务标专家进行汇总得分。

3.3 商务标评审

技术标评审不合格或废标的投标文件,可不再进行商务标评审。

3.3.1 初步评审

1.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3.1项、第2.3.2项、第2.3.3项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废标处理。

2.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2)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3.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或系数)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或系数)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或系数)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3.2 详细评审

1.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3.4项规定的量化因素和评审标准进行评审和打分。

2.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3.4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4.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4.2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4.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5 评标结果

3.5.1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本章评标办法推荐中标候选人。技术标、商务标分组评审的,由商务标评标委员会汇总技术标得分后,按本办法推荐中标候选人。

3.5.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3.5.3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有效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评标委员会可以视投标情况,做出以下评标结论:

(一)认为投标仍具有竞争力,推荐中标候选人;

(二)认为投标缺乏竞争力,或者认定为围标串标的,否决所有投标,建议招标人宣布本次招标失败。招标人将修正招标方案,重新组织招标。


附件一:

技术标评分标准

注:技术标合格分数为15分。


附件二:

业绩等其他商务内容评分标准


注:

1、投标人提供的资质、信誉、业绩、人员等资料必须真实、有效,招标人有权对投标人提供的资料进行查核或到企业现场进行考察,若发现投标人提供的资料有弄虚作假的,招标人有权取消其投(中)标资格,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已签订合同的招标人有权取消合同,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均由投标人承担。

2、当投标人未能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企业资质、信誉、业绩、人员等相关资料时,评标委员会有权对其有效性不予以认可,对相应的小项不予以给分,但评标委员会不能因此而对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即其不能构成废标条件。

3、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涉及企业资质、信誉、业绩、人员等相关资料,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在开标后进行原件核对,各投标人在开标时必须带备相关原件。招标人要求投标人出示原件核对时,投标人必须能即时出示相关原件,否则,招标人不再核对其原件,相关责任由投标人自行承担。原件核对后,由招标代理在已核对原件的商务资料上盖核对章,当场退回原件。未经核对的资料,在投标文件评审时不予承认。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第1条  一般规定

1.1  定义与解释

1.1.51 双方约定的视为不可抗力事件处理的其它情形如下:是指合同双方不能控制、不可预见、或即使可预见亦不能避免的、严重影响任何一方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合同义务的一切事件,包括:

①战争、入侵;核反应、辐射或放射性污染:

②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非发包人亦非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

③暴乱、骚乱,但纯属承包人或其分包人派遣与雇用的人员,由于本合同工程施工原因引起者除外:

④政府封锁禁运等社会原因引起的事件;

⑤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群发性外界阻挠施工;

⑥非典等重大传染性疾病;

⑦承包人无法合理预见,也无法采取措施加以防范的或自然力的破坏作用;

⑧其他不可抗力:

(1)24小时平均风力 10 级以上的大风;

(2)24个小时内降雨量为100 mm以上的暴雨;

1.1.52 双方根据本合同工程的特点,补充约定的其它定义:

1.1.52.1“设计概算”是指按相关部门批准的批复造价文件,结合当前市场行情及相关计价规定、费用标准计算的拟建项目投资总金额,包括建安工程费、设备工器具购置费、工程建设其他费、预备费等。不含与土地和未来生产有关的费用、不含建设期利息、不含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1.1.52.2“施工图预算”是指,依据施工图,由承包人设计组根据现行规范、规程、消耗量标准、价格信息、施工组织、企业自身特点等有关资料进行编制,包括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设备工器具购置费、工程建设其他费、预备费等。不含与土地和未来生产有关的费用、不含建设期利息、不含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1.1.52.3“清单预算”是指,承包人负责的施工图设计按发包人出具的审核意见修改,并经发包人确认批复后,在定稿的施工图设计的基础上,由发包人委托独立的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计算规则编制出含价的工程量清单,该含价的工程量清单经发包人及相关部门审核、承包人无条件确认后,此即为清单预算。

1.3  语言文字

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      无      语言。

1.4  适用法律

合同双方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现行国家、广东省、佛山市及顺德区的相关有关法律、法规。

1.5  标准、规范

1.5.1  本合同适用的标准、规范(名称、编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所颁发的适用于建筑工程的标准及规范,以及地方行政主管部门所颁发的标准及规范。

1.5.2  发包人提供的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   无  

1.5.3  没有成文规范、标准规定的约定: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双方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双方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发包人的技术要求及提交时间:     无   

承包人提交实施方法的时间:    无    

1.6  保密事项

双方签订的商业保密协议(名称):   无    ,作为本合同附件。

双方签订的技术保密协议(名称):   无    ,作为本合同附件。

第2条 发包人

2.1  发包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2.1.6工程例会原则上每周一次,特例情况可临时增加,会议由承包人项目经理主持,无论发包人是否参加,会后均应向发包人报送书面会议纪要。

2.1.7对工程设计过程的决策、控制、实施等环节实行全面管理,协调和监督设计工作开展。

2.1.8检查承包人设计组的组成人员到位情况、人员稳定情况,如出现设计组人力、能力不能满足设计工作要求,可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替换相应的技术人员,承包人不得拒绝。

2.1.9检查承包人限额设计执行情况,审批设计变更。

2.1.10负责组织审查和确认各设计阶段的设计成果,根据承包人的申请,组织重大技术问题审查工作。

2.1.11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完成设计文件审查工作。

2.1.12承包人各阶段的设计文件,对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的运用,应报发包人确认,必要时组织有关专家论证,费用已含在本工程合同费用中,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

2.1.13发包人可委托有关设计咨询机构或组织由有关专家和技术人员组成的审图小组,对承包人完成的各阶段设计文件进行审查,承包人应积极配合。

2.1.14承包人应积极配合发包人委托的审图单位进行设计文件审查工作,提供审图所需的资料。

2.1.15办理土地征用、拆迁工作、平整工作场地等工作的时间:发包人已完成土地征用和拆迁工作。场地清理、平整等工作由承包人负责办理。

2.1.16 完成施工所需水、电、通讯线路接驳的时间及地点:开工前施工所需水、电接驳地点由发包人提供现场接驳点,提供到用地红线附近,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其它到施工点由承包人自行考虑。但承包人承诺:如果开工前发包人没有及时提供施工所需水、电接驳点,承包人应采用相关措施,确保项目施工进展不受影响,采用相关措施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通讯由承包人解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必须确保上述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关于安全的要求,并向有关部门申报、办理相关手续,费用已含在本工程合同费用中,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

2.1.17  如需开通施工现场与城乡公共道路间的通道的约定:费用已含在本工程合同费用中,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

2.1.18  提供有关资料的时间:除地质勘察资料外,其余资料由承包人自行调查核实,费用由承包人负责。

2.1.19  提供标准与规范的时间:由承包人负责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

2.1.20  组织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的约定:开工前七天内组织承包人、监理等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图纸会审、设计交底,由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单位做好会审记录, 与会有关单位和人员签字盖章确认;

2.1.21  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及约定: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形关系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等的保护工作。

2.1.22  及时接收已完工程,并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及其他款项。

2.1.23  本工程所用的主要材料和设备,在实际施工时承包人除必须满足设计文件及招标文件的要求外,其所涉及到的品牌、档次、产地等均需报监理初审后,最后由发包人确定。

2.1.24  委托给承包人负责的部分工作有:协助发包人办理有关施工手续【施工许可及其他所需证件、批准文件和临时用地、 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承包人自身施工资质的证件除外)】,应由发包人承担的向相关部门缴交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其它由承包人承担;办理施工许可证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报监手续,原则上自收到中标通知书15天内完成,办理前述施工手续须承包人提供相关资料的,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的时间及时提交。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的姓名:                         

 (1)发包人代表的职责:在授权范围内,代表发包人对设计、工程质量、进度、造价、安全及变更进行全面控制。接受、审核并确认承包人提交的设计资料、工程变更、现场签证、工程竣工结算资料及工程验收报告;协调施工现场发生的各种矛盾;代表发包人在施工现场履行合同。

(2)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权力做如下限制:发包人代表在行使下列权力时需得到发包人批准:

(2.1)变更工程

(2.2)工期变更

2.3  监理人

2.3.1  监理单位名称:                                      

工程总监姓名:             

监理的范围: 详见 《委托监理合同》   

监理的内容:依据《委托监理合同》和本合同约定的监理权限对承包人在设计、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安全进行监理及竣工验收,对工程使用的材料、设备和施工质量进行检验及实施监管。

监理的权限:工程师行使《监理合同》约定的工程师职权不必事前征得发包人的批准,但下列情况必须经取得发包人的批准:

(1)同意本工程任何部分的分包合同;

(2)工程款、材料款以及其他费用的支付;

(3)施工进度更改或对工程延期的决定;

(4)发布工程变更、设计变更指令及签发现场签证;

(5)确定新增工程或设计变更工程的单价、费率、价格;

(6)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采用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批准重大设计变更,这些变更将改变原设计的基本功能或工期或投资等。

(7)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

(8)其他须取得发包人批准的事项。

2.5  保安责任

2.5.1 现场保安责任的约定。在以下两者中选择其一,作为合同双方对现场保安责任的约定。

发包人负责保安的归口管理   

委托承包人负责保安管理,费用已含在本工程合同费用中,不再另行计算费用。

2.5.2  保安区域责任划分及双方相关保安制度、责任制度和报告制度的约定:      无       

第3条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3.1.1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七天内向发包人、监理单位提供《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管理方案》,并按批复的管理方案进行工作开展,如管理方案未获发包人代表批准,发包人代表有权责令承包人整改,直至管理方案满足项目要求并或发包人代表批准,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工期不予顺延。承包人应按月提交《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管理报告》,报告应对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的综合进度、投资、质量、安全、环保、安全文明施工、存在问题及需发包人协调解决的问题等进行全面阐述,具体格式和内容双方协商,《施工图设计-施工总承包管理报告》需经承包人签字、盖章确认后一式六份报送发包人。

3.1.2 本合同签订了七天内,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及项目设计需要,提供设计工作人员安排,含整个设计周期、驻施工现场配合服务的人员。

3.1.3 为保证设计的进度和质量,承包人承诺的主要设计人员在整个设计周期内(不含施工现场配合服务阶段)必须在顺德区范围内进行现场封闭设计,承包人选择的现场封闭设计地点应书面报发包人批准同意,发包人将不定期去检查。而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均应计入设计费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3.1.4 承包人应根据合同规定的工期要求,严格按照进度计划和出图计划开展和组织设计工作,保证各阶段设计工作如期完成。

3.1.5承包人应积极配合发包人另行委托的相关单位进行定期检查,如会议、巡检、技术论证、设计文件审查等。

3.1.6按照发包人建立的会议制度,承包人相关人员应参加设计例会、工程例会、技术研讨会、协调会、设计文件审查会等。

3.1.7承包人应积极配合发包人对设计工作的全面检查,包括投资额、设计进度、设计深度与质量、人员到位和投入力量等,对存在的问题,应及时进行整改。

3.1.8设计过程中,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提交各种方案、建议、以及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有关技术文件,以便发包人对此进行审查,确保各种方案的可行性。

3.1.9在保证设计质量的前提下,承包人应按设计限额进行设计,成本控制设计变更。

3.1.10承包人应遵循适用、经济、美观、安全的原则开展设计,在投资限额目标的基础上结合工程设计内容进一步分解投资,明确投资控制主要指标,在编制设计概算时逐步细化落实。

3.1.11承包人的初步设计文件必须接受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咨询审查单位及发包人的上级主管部门的审查,凡审查意见中提出的问题,承包人应逐条的给予认真贯彻落实,提交书面的反馈意见并免费修改初步设计文件。

承包人应按批准的初步设计完成施工图设计工作,并进行交叉作业,接受发包人及发包人上级主管部门对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当上级管理部门对前一段设计进行批复,其结果影响后一阶段工作内容时,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执行批复内容然后按审查意见修改施工图设计文件。所有修改、赶工的费用,均含入报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承包人应在收到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咨询审查单位或上级主管单位提出的审查意见后5天内,完成对设计文件的修改;若超过本款规定的期限,将视为承包人违约,每延误1天,扣除相应阶段设计合同价5‰作为违约金。在违约金达到相应阶段设计合同价的10%之后,发包人有权另请设计人完成修改设计,发生的费用从承包人的设计费中扣除。

3.1.12承包人应努力提高施工图预算的准确性,认真分析可能影响造价的各种因素(如自然条件和施工条件等),准确选用定额、费用和合理的市场价格等各项编制依据,使施工图预算能够完整地反映设计内容,合理地反映施工条件,准确地确定工程造价。

3.1.13承包人应保证:结算总金额控制在批复概算金额内,应达到预算金额低于批复概算金额,结算总金额低于预算金额,否则超出部分承包人作让利处理。

3.1.14承包人应及时按照本合同规定编制预算书、结算书,并送监理单位、发包人。最终结算以发包人及相关部门审定金额为准。

3.1.15 承包人在设计过程中,如果因其采用的技术方案等方面发生侵犯专利权的行为而引起索赔或诉讼,则承包人应承担全部责任,并保障发包人免于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害和损失。承包人采用其它未中标人投标文件中技术方案的应当征得未中标人的书面同意,并支付合理的使用费。

3.1.16 承包人提交的设计及有关资料(设计图纸,计算书,文书等)的版权归发包人所有。承包人需将设计及有关资料(设计图纸,计算书,文书等)电子文件(电子文件必须为可修改版)制作成光碟提交发包人。

3.1.17 工程开工七天前向发包人、监理单位提供施工组织设计,并按批复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如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未获总监理工程师批准而进行施工,总监理工程师有权下达停工令,责令承包人停工整改,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当载明如下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a. 各分部分项工程的完整的施工方案;

b. 施工资源投入计划,包括:机械设备进场计划,工程材料和物料进场计划,施工人员进场计划,资金使用计划等;

c. 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及施工道路平面图;

d. 季节性施工措施、夜间施工及暗室(照明、通风)施工措施;

e. 场区内的管线及其它地下设施的保护和加固措施;

f. 保证工期、质量的措施;

g. 保证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减少扰民降低环境污染和噪音的措施;承担施工场地安全保卫工作,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等安全标志的责任和要求:承包人必须按有关要求设置围栏、照明等设施。如承包人未履行上述义务造成财产和人身伤害,由承包人承担责任及由此所发生的费用。

h. 妥善处理与相邻施工地作业现场关系的措施;

i. 其它与工程施工有关的管理方案、措施

3.1.18 向发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办公和生活的房屋设施的时间和要求:工程开工前,承包人必须向发包人提供基本的施工现场办公设施,费用已含在本工程合同费用中,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

3.1.19  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临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因承包人责任而导致地下管线和临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损坏,其造成的损失(含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施工期间发现文物,应按国家文物和省、市有关文物管理规定保护现场,并通知有关部门;施工期间执行国家相关标准,否则,因此造成的损失或被有关部门处罚,均由承包人负责。因施工期间发现文物造成承包人的损失由承包人负责,工期顺延。

3.1.20  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承包人须按发包人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现场布置、放置材料机械及其他设施,及时将施工垃圾、生活垃圾、余渣泥土运出场外,达到佛山市文明施工样板工地标准,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

3.1.21  在承包人进场后,承包人应作为本工程施工场地总负责人,履行施工总承包管理责任和义务,负责施工场地安全和文明施工管理,承担施工场地安全保卫义务,遵守政府相关部门有关现场安全和文明施工管理方法。

3.1.22  场地清洁卫生要求,本工程竣工验收后7天内,承包人应进行清洁并对施工场地进行清理。清洁应达到以下要求:应达到发包人要求,否则应无条件重新组织清理,其费用包含在承包人合同总价中,不另作调整。且无条件修复因承包人施工造成的道路、围墙等被损坏的设施,并达到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要求。

 3.1.23  施工场地管理:在工程实施期间,施工场地一经移交给承包人,承包人即对施工场地负有全过程、全面的管理责任,必须对施工场地范围内的治安秩序、安全保卫、环境卫生以及周围房屋、市政设施等负全责,对施工场地范围内的交通道路、用水、用电、场地内的施工协调负责。承包人需对其施工场地布置、人员的管理、交通组织制订详细的方案,对施工时段作出合理安排,必须采用全封闭施工方案,确保不对周边环境、道路、行人和相邻施工现场造成不利影响,不得干扰正常办公和经营;

3.1.24  严格遵守国家、省、市有关防火、爆破和施工安全以及文明施工、夜间施工、环卫和城管等规定,建立规章制度和防护措施,并承担由于自身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发生的费用。

3.1.25  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夜间施工证、余泥渣土排放证、余泥排放许可证和质量安全监督登记等有关手续及交纳散装水泥专项基金等费用的,承包人应按发包人或相关职能部门要求及时办理,并按规定承担应由承包人支付的费用。

3.1.26  承包人应制订详细的,针对各项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并按预案的要求作出演练,演练需达到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要求并满足本工程实施需要,由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将由承包人根据自身情况综合考虑存在本项目的施工成本中。

3.1.27  承包人不按文明施工要求和规定进行施工,在发包人发出通知5日内,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整改,如承包人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发包人有权单方委托第三人进行整改,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可在应付的合同费用或履约保证金内直接抵扣。

3.1.28  承包人对施工图、技术资料做认真的复核和检查,有预见性的发现和指正设计缺陷和错误,应提出能实质性地节约资金和缩短工期的建议和措施,并书面通知发包人。

3.1.29  干扰与协调

a.承包人应当清楚地预计到施工期间对外界可能产生的不可避免的干扰,并为此保证主动努力减少这些干扰对外界的影响,且应当积极主动与外界进行协调。

b.承包人应当清楚并充分预计到在施工场地等工作的各种困难及其对工程进展的不利影响,甚至是严重影响。对此,承包人应积极主动做好协调、配合工作,并尽量创造各种条件和采取各种有效措施,以确保工程顺利推进及工期目标的实现。这种困难或影响不能免除承包人对工期目标未能实现的责任,并不得以此为理由要求顺延工期或增加各种费用。

c. 承包人应负责协调施工期间外界的各种干扰,协调不成,方可书面要求发包人出面协调。

d .发包人将在承包人的配合下,充分运用自己对各方面的影响力,尽可能地将外界对工程的干扰减少到最低程度。这种协调并不解除承包人的各项责任与义务。

3.1.30  本工程使用的重点工程材料,订货前,承包人应提供不少于三家生产厂家的产品合格证书及检验试验报告。在签订本合同后15天内必须按要求提交所有样板,并经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确认和封存,进场后必须按规定抽样送检,符合工程使用要求后,方可使用,如未经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同意,发生货不对板,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有权拒用,并由承包人承担损失。

3.1. 31保证民工工资的支付

a.承包人应保证每期所获进度款优先安排民工工资的发放,否则,发包人有权在下一期进度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一定款项作为民工工资保证金,必要时直接支付给民工个人。

b.承包人应当根据劳动合同约定的民工工资标准等内容,按照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按月支付工资,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c.承包人支付民工工资应编制工资支付表,如实记录工资支付表,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等工资支付情况,并保存备查,发包人保留随时对承包人的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审查的权利。

d.承包人应对其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单位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支付民工工资。

e.承包人应按上述要求及国家、地方有关规定按时支付民工工资.如果承包人或其分包人拖欠、克扣本工程劳动者工资,造成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垫付工人工资,则发包人有权选择下列任何一种方式得到补偿:a、选择承包人履约保证金作为担保;b、在进度款中扣除;c、在结算款中扣除。

3.1.32  承包人负责组织工人进行上岗培训和安全教育,并负责办理工人相关上岗证件,保证工人持证上岗并执行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其他管理规定,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3.1.33  承包人必须按照城市建设档案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及时做好自己和分包单位负责的工程档案的收集、整理、汇总工作,同时要满足当地有关部门的备案要求。合同价中已经包含了竣工资料(含竣工图)编制费用。

3.1.34  保证执行投标文件所承诺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资源投入计划,将工程施工所需的机械设备、人员、材料等资源,根据工程进度计划按时、按标准、足额投入;承包人项目管理机构中各级管理人员和所使用的机械设备的标准与数量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与数量。否则,按承包人违约处理,承包人除按合同专用条款的相关约定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工程开工前,承包人必须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资源投入计划,报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批准后实施。特别是施工所需的机械设备(包括自有和租赁),应与国家规定的品牌、数量、质量、规格、性能相符且具备正常施工功能,并配有明显的承包人单位标志,且为合法使用设备(如年检证、使用证等) ,便于发包人检查承包人施工设备投入情况。

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因特殊原因需变更资源投入计划或者对已投入的资源进行调整的,应当提前 7 天提出申请,报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批准。允许机械、设备调整的原则为:所调整机械、设备,规格、标准只能比原计划提高,不能降低;数量原则上不允许减少,如确因更换先进设备提高了工效,可考虑在总工作能力不降低的前提下同意调整。未经发包人许可,承包 人开工后已进场的机械设备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在计划使用期间撤出现场。若施工机械、设备 在施工过程中发生损坏的情况,承包人必须在 3 天内修复或更换。因设计变更、施工现场情况变化造成工程内容、工程量变化,须调整机械、设备的规格、数量的,承包人须在变更或变化确定后 3 天内,提出完整的更新施工方案和资源投入计划,报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批准后实施。

3.1.35  施工场地范围内的施工通道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3.1.36  施工场地布置:施工场地布置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中,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作为本项目总承包单位,负责施工场地安全和文明施工管理,承担一切安全保卫义务,工程围墙外宣传画的款式要求需符合发包人指定的标准及图案要求,此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3.1.37  承包人应充分预计到承包范围界面对承包人工期和费用的影响和各种风险,承包人不得以承包范围界面不清或存在费用双方未确定或资源受限为理由,不按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指令进行施工,在发包人发出通知5日内,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施工的,发包人有权单方委托第三人进行实施,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可在应付的合同费用或履约保证金内直接抵扣。

3.1.38  发包人需要已安装完成设备的相关资料(包含使用说明书),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及时提供。

3.1.39  承包人须提前进入施工现场,做好施工准备工作,人员误工费、设备闲置等费用已考虑在合同总价中。

3.1.40  对于承包人或其分包人以及发包人的专业分包人所雇佣的工人出现的伤亡事故或损失,应由承包人自行负责。对于这类伤亡或损失,发包人不承担任何责任,以及不负担涉及这类伤亡或损失的索赔、诉讼、损害赔偿及其他费用。

3.1.41   根据工程需要,承包人应采用计算机信息管理技术建立相应的信息技术网络,以便与发包人、各有关单位及各专业分包单位进行数据交换,提高工作效率,如政府相关主管部门要求在工地现场装备实时监控系统时,承包人应按要求安装配备并承担相应费用。

3.1.42   承包人应向现场派驻为完成本合同工程的设计、施工及其缺陷的修复而需要的下述人员:

(a)全程派驻现场的设计人员,未经发包人的批准,这些人员不应无故不到位或被替换;若确实无法到位或需替换,需经发包人批准后,用同等资质和经历的人员替换;

(b)按投标书附表中所报名单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未经监理工程师的批准,这些人员不应无故不到位或被替换;若确实无法到位或需替换,需经监理工程师批准后,用同等资质和经历的人员替换;

(c) 其他满足本合同工程施工需要的在本行业中技术熟练、经验丰富的各类专业人员、质检人员、管理人员和有能力进行施工管理、并指导作业的工长;

(d) 适应本工程需要的各类熟练技工、半熟练技工和普通工。

尽管承包人已按投标书附表中所列的数量派遣了上述各类人员,但若监理工程师认为这些人员仍不足以适应现场施工的需要并不能保证工程质量时,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包人继续增派或雇用这类人员,并书面通知承包人和抄送发包人。承包人在接到上述通知后应立即执行监理工程师的上述指示,不得无故拖延,否则将按第16.1款视为承包人违约。

(e) 承包人直接招用农民工作为劳务时,应遵循以下规定:

(f) 应当依法按规定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用工登记、就业登记和劳动合同签证。劳动合同必须由承包人或其授权的代表与农民工本人或劳务分包人直接签订,不得由他人代签。承包人的工程项目部、项目经理、施工作业班组等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不能直接与农民工或劳务分包人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要报合同段所在监理办公室、项目管理处及辖区劳动保障部门备查。

(g) 承包人雇用农民工仅限于劳务作业,并应对劳务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和管理,并加入到承包人的施工班组统一管理。有关施工质量、施工安全、施工进度、环境保护、技术方案、试验检测、材料保管与供应、机械设备等都必须由承包人管理与调配,不得以包代管。

3.2  项目经理(即项目负责人)

3.2.1  项目经理姓名:             

3.2.2  在整个工程设计、施工期间以及工程保修期内,为加强管理,妥善地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应按要求委派项目经理和项目技术负责人常驻现场,对本合同工程进行管理,并保持其岗位的相对稳定,未经发包人和总监理工程师同意不得更换。项目经理应代表承包人接受发包人和总监理工程师的指令。

承包人若提出更换项目经理,须预先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项目经理的更换须以同等专业和等级为原则。项目经理应常驻工地,具体管理本项目的施工工作,不得挂虚名。若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或项目经理不能常驻工地具体管理本项目的施工工作,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合同总价的3%的违约金,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如果发包人认为承包人派驻现场的项目经理不能使工程按合同要求顺利开展,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承包人不得拒绝或借故拖延。(自发包人发出书面要求之日起,超过10天不办理完成则视为拖延,超过20天不办理完成则视为拒绝。)如果拖延,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合同总价的1%的违约金,如果拒绝,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合同总价的2%的违约金,并有充分理由终止与承包人的合同,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承包人负责。本项目不允许更换正项目经理,除非事先获得发包人的书面许可,或根据发包人的指令撤换。上述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金,发包人有权在应付的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总监理工程师在征得发包人的同意后,有权反对并要求承包人立即从工程中撤换其提供的在总监理工程师看来履行其职责时不能胜任、玩忽职守的人员,这种人员一旦撤换,无总监理工程师的批准不得重新在本工地上工作。任何被如此撤换掉的人员应从速被替换。

承包人在施工报建中承诺的人员开工前必须进场到位,工程进行中,未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查并报发包人批准,不能变动,如必须改动时,需将代替人员的资历报总监理工程师审查并报发包人书面同意后方可变动。否则每发现一例,除要求承包人立即纠正外,发包人还要扣¥  100,000元作为违约金。若承包人坚持不纠正,将被视为重大违约,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进行重罚,直至终止合同。本工程严禁挂靠及转包行为。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以此行为论处:

(一)合同约定的施工单位与现场实际施工方之间无产权关系;

(二)合同约定的施工单位与现场实际施工方之间无统一的财务管理;

(三)合同约定的施工单位与施工现场的项目经理及主要工程管理人员之间无合法的人事调动、任免、聘用以及社会保险关系;

发包人或总监理工程师一旦发现承包人存在上述行为,将对其进行处罚。每发现一例,除要求承包人立即纠正外,发包人还要扣合同价款的15%作为违约金。若承包人坚持不纠正,将被视为违约,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进行重罚,直至终止合同。

3.2.3  承包人拟派的项目负责人必须符合招标文件第一章招标公告10.4内容的要求,若承包人在中标后拟派的项目负责人与其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项目负责人不一致的或该项目负责人不符合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发包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

3.8  分包

3.8.1  分包约定

约定的分包工作事项:              

第4条  进度计划、延误和暂停

4.1  项目进度计划

4.1.1项目进度计划中的关键路径及关键路径变化的确定原则:对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工期一概不得顺延;对于非承包人造成的工期延误, 一般节点工期可以相应顺延,但该项顺延以不对关键节点工期和总工期构成不利影响为限。关键节点工期一般不予调整,承包人应当采取合理有效的赶工措施予以消化,而且这些合理有效的赶工措施费用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中,发包人不予补偿。 在特殊情况下,关键节点工期确需调整的,承包人必须重新编制总工期控制计划和关键节点工期调整计划并报请工程师和发包人审核。经工程师、发包人审核,确认承包人编制的关键节点工期调整计划已十分完备,且已采取了合理的赶工措施足以确保工程按期竣工的,应当同意工期调整。承包人必须在工程师、发包人批准其调整计划后3天内,将调整后的总工期控制计划和关键节点工期调整计划按合同份数送各方作为合同附件存档。

承包人提交项目进度计划的份数和时间:承包人应于签订本合同后14天内,根据本工程的有关资料、并结合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向发包人提供四份整个工程的详细进度计划。承包人应于工程开工前7天内,根据本工程的有关图纸资料、并结合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和施工意见,向发包人提供四份整个工程的详细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进度计划。

4.1.5 本项目总控计划:                  

4.3  采购进度计划

4.3.1  采购进度计划提交的份数和日期:详细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进度计划获得发包人、监理批准后14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四份采购进度计划(含发包人提供的设备、材料)。

4.3.2  采购开始日期:根据采购进度计划进行。

4.4   施工进度计划

4.4.1  施工进度计划(以表格或文字表述)

承包人编制施工进度报告和修订进度计划的时间要求:

承包人提交的进度计划形式应包括关键线路网络计划图和横道进度计划图,要求能明示其施工前期的准备、施工阶段和施工顺序,以及每一进度阶段的预计时间,进度计划中还应预留冬季、雨季停工时间。还应显示出承包人及其分包人、指定分包人及交叉施工部分的每一工序的顺序及工期,特别是以下的数据:

(1)各工种在工程各部位施工的进度要求说明;

(2)重要的现场外工作,例如由承包人或分包人进行的预制工程,连同预计各工作所需的时间;

(3)自行分包招标及进场时间,材料设备采购及到货时间;

(4)为保证施工进度计划正常运作,承包人认为需要由其他人提供的数据、批准、供应或材料设备,需要此等数据、资料或工作配合的细部工作均须明确标明;

(5)若有承包人负责深化设计的,承包人应为发包人、监理工程师及/或政府有关部门审批预留合理的时间,并为再次提交及随后发包人、监理工程师及/或政府有关部门的审批所需的时间预留弹性时间;

(6)临时工程及设施拆卸方法及次序。

(7)施工期间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编制工程进度报告,包括督促和汇总各指定分包人提交的进度报告。并应每周五提交给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各一份。进度报告应包括本周完成情况及下周计划,具体内容如下:

1)工程进度日报表:采用关键线路网络图或工程进度横道图形式,进度报表应能清楚显示整体工程及各分部分项工程的形象进度;并说明工程进度情况,提前或拖后,若存在进度拖后,承包人应同时提供相应的赶工补救措施;

2)现场各工种人员(包括施工管理人员及作业人员)配置及变动情况;

3)现场材料设备进场情况及计划进场情况;

4)现场施工机械设备配备及变动情况;

5)现场进度照片,并需附有概括工程进度的说明(包括分包工程)。

(8)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报告已经出现的或可能出现的施工或材料供应延误。

(9)每月的25日前向监理工程师提交月报告(一式三份),详细说明工程的进度、工期延误以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并提供工程进度照片。

4.5  误期损害赔偿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双方确认的进度计划延期开工,每延误1天的误期赔偿金额为人民币金额为:¥20,000.00,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迟延开工超过30天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将本工程另行发包,并不免除承包人的违约赔偿责任。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双方确认的进度计划工程关键节点工期延误的,每延误1天的误期赔偿金额为人民币金额为:¥20,000.00;由此发生的—切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承包人应在下一工程关键节点前赶上。逾期20天未完成工程关键节点的施工任务时,发包人有权调整合同承包范围,将部份工程委托另一标段中标单位施工,并不免除承包人的违约赔偿责任。逾期30天未完成工程关键节点的施工任务时,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将本工程另行发包,并不免除承包人的违约赔偿责任。

因承包人原因使竣工日期延误,每延误1天的误期赔偿金额为人民币金额为:¥20,000.00;如延误超过30天,则每延误1天的误期赔偿金额为人民币金额为:¥40,000.00;累计延误超过60日历天时,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第5条  技术与设计

5.1  生产工艺技术、建筑设计方案

5.1.1  承包人提供的生产工艺技术和(或)建筑设计方案

根据工程考核特点,在以下类型中选择其一,作为双方的约定。

按工程考核,工程考核保证值和(或)使用功能说明:

                                                             

按单项工程考核,各单项工程考核保证值和(或)使用功能说明:

                                                            

5.1.2  发包人提供的生产工艺技术和(或)建筑设计方案

其中,

发包人应承担的工程和(或)单项工程试运行考核保证值和(或)使用功能说明如下:                                            

承包人应承担的工程和(或)单项工程试运行考核保证值和(或)使用功能说明如下:                                                                                                             

5.2  设计

5.2.1   发包人的义务

(1)提供项目基础资料。发包人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的类别、内容、份数和时间:                                              

(2)提供现场障碍资料。发包人提供的现场障碍资料的类别、内容、份数和时间:                                              

5.2.2   承包人的义务

(1)经合同双方商定,发包人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现场障碍资料的如下部分,可按本款中约定的如下时间期限,提出进一步要求:              

5.2.4  操作维修手册

发包人提交的操作指南、分析手册的份数和提交期限:              

承包人提交的操作维修手册的份数和最终提交期限:                

5.2.5  设计文件的份数和提交时间

规划设计阶段设计文件、资料和图纸的份数和提交时间:     

初步设计阶段设计文件、资料和图纸的份数和提交时间:     

技术设计阶段设计文件、资料和图纸的份数和提交时间:     

施工图设计阶段设计文件、资料和图纸的份数和提交时间:施工蓝图:16份,蓝图中引用的标准图:2份(可为复印件),电子版图纸(包括蓝图内所有内容):2套。

5.3  设计阶段审查

5.3.1  设计审查阶段及审查会议时间

本工程的设计审查阶段(名称):                               

设计审查阶段及其审查会议的时间安排:                       

发包人负责组织设计阶段审查会议,承包人承担会议费用及评审人员的劳务费。

5.3.2  设计图纸要求

1)工程方案内容包括:     

2)初步设计内容包括:     

3)施工图设计内容包括:                 

4)要求按国家相关设计标准进行本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提供并满足各阶段、各专业报建报批要求和所需设计蓝图,并满足顺德招投标和工程施工要求(不再进行二次设计)。

第6条  工程物资

6.1  工程物资的提供

6.1.1  发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资

(1)工程物资的类别、估算数量:   无   

6.1.2  承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资

(1)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严格按设计、招标文件及规范要求采购材料设备,必须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所采购的材料设备的质量负责;材料设备进场后,经发包人和监理单位认可方可用于工程

(4)承包人供货与清点要求:承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前至少提前 24 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并在监理工程师的见证下与发包人共同清点。

6.1.3  承包人对供应商的选择

由承包人从发包人推荐品牌范围中选择品牌由发包人确认。

6.2 检验

6.2.1  工厂检验与报告

(1)报告期、报告内容和提交份数:                          

(6) 对于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发包人有权无条件到生产、制造现场监造或验收,该类材料设备到达施工场地后经验收发现质量问题的,均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承包人应负责修复或拆除或重新采购,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赔偿发包人的损失,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本工程为政府重点公共建筑项目,承包人要充分考虑到选用材料符合设计技术要求,不能降低材料选用的标准,并要充分考虑发包人对乙供材料看样定板审查确认的管理规定。

6.2.6 承包人承诺:无论总监理工程师对工程是否进行并通过了各项检验,均不解除承包人对其承包的工程的质量所负责任,除非质量问题是由于非承包人责任原因引起,而此类质量问题承包人须及时通知总监理工程师。在采用承包人设计的施工图施工和由承包人自行采购的材料、构件、设备时,设计和制造所引起的质量责任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该对各种材料按规范进行检查验收,拒绝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用于工程。

6.2.7 实施工程的一切材料、设备及工艺,都必须符合工程设计及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并应当在用于工程之前经过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承包人要建立检验、试验制度,按照国家现行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相关规定对工程材料、设备的样品、样件进行检验或试验。工程材料、设备的质量依据下列顺序之标准认定:

(1)本工程设计图纸规定的设计标准;

(2)招投标时确定的规格、技术指标、质量标准、品牌等;

(3)经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承包人、发包人共同认定的产品封样、样板(包括样板房等);

(4)国家或行业强制执行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

6.3 进口工程物资的采购、报关和清关

6.3.1 采购责任方及采购方式:                                 

6.6  工程物资保管与剩余

6.6.1  工程物资保管

委托承包人保管的工程物资的类别和估算数量:   无  

承包人提交保管、维护方案的时间:   无  

由发包人提供的库房、堆场、设施及设备:   无  

第7条  施工

7.1  发包人的义务

7.1.3  进场条件和进场日期

承包人的进场条件:            

承包人的进场日期:              

7.1.4  临时用水电等提供和节点铺设

发包人提供的临时用水、用电等类别、取费单价:                 

7.1.10  由发包人履行的其它义务:                              

7.2  承包人的义务

7.2.2  施工组织设计

提交工程总体施工组织设计的份数和时间:承包人在工程开工7天前,向发包人代表和监理工程师提交一份适合于整个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和主要工序的施工方案供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批准。该施工方案须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各项:

(1) 临时工程及其后的拆卸方案;

(2) 临时通道及工作空间的要求,场地布置图;

(3) 各部分永久工程的施工方案(如:安装工程施工方案等);

(4) 施工现场内所采用的垂吊及运输设备,;

(5)恶劣天气等各种不利条件因素下的应对措施和方案;

(6)建议采用的专利设计及其施工方案(如有)的说明书或目录册;

(7)施工质量保证方案及工地保安方案。

施工过程中,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包人随时提交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认为必要的关于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的任何说明或文件,对此类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

需要提交的主要单项工程、主要分部分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的名称、份数和时间:           

7.2.3  提交临时占地资料

提交临时占地资料的份数和时间:                               

7.2.4  提供临时用水电等资料

承包人需要水电等品质、正常用量、高峰用量和使用时间:         

发包人能够满足施工临时用水、电等类别和数量:                 

水电等节点位置资料的提交时间:                               

7.2.12  清理现场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7.2.13  由承包人履行的其它义务:                                                                 

7.4 人力和机具资源

7.4.1  人力资源计划一览表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       

人力资源实际进场的报表格式、份数和报告期:                   

7.4.2  提交主要机具计划一览表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时间:       

主要机具实际进场的报表格式、份数和报告期:                      

7.5  质量与检验

7.5.1  质量与检验

(1)工程质量标准:符合国家设计标准、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并达到合格标准。参照“广州陈氏书院”及“番禺余荫山房”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工艺、质量进行施工及验收(若承包人承诺的施工及验收标准高于上述要求,则按承包人承诺的标准执行)。

(2)承包人应当完善质量管理制度,建立质量控制流程,进行全面质量管理(TQC),以2000版的GB/T19000《质量管理与质量保证》为标准,建立并保持一个健全的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并遵守该工程的相关质量管理办法 。为此,承包人必须做到但不限于:

1) 建立完整的质量保证体系,委派专人负责工程质量管理,项目经理部、施工段设有专职质检人员,班组设质检员,于本合同签订后5天内将上述人员报总监理工程师备查。

2) 承包人提交总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必须附有完备的工程质量保证措施,包括:工程质量预控措施,工序质量控制点,工程的标准工艺流程图和技术,组织措施,重点分部(项)工程的施工方法,材料、构件、支座、制品试件取样及试验的方法或方案,成品保护的措施和方法,质量报表和质量事故的报告制度,等等。

3)单项工程开工前,承包人必须对员工进行技术交底,组织学习有关规程、规范和工艺要求,在施工中必须按规程和工艺进行操作。

4)单项工程和重要部位都必须遵循先试验后铺开施工的程序,开工前承包人应完成施工组织设计和必要的施工准备,送总监理工程师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试验性施工,完工后由总监理工程师检验,符合要求后才能铺开施工或者批量生产。

5)执行材料试验制度和设备检验制度。配备足够的试验及检测仪器、仪表,并及时校正,保证其应有的精度。要加强质量自检,检测频率要符合规范要求。

7.5.2 质检部位与参检方

三方参检的部位、标准及表格形式:                              

两方参检的部位、标准及表格形式:                             

第三方检查的部位、标准及表格形式:                           

承包人自检的部位、标准及表格形式:                           

7.6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7.6.1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需要质检的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部位的分类、部位、质检内容、标准、表格和参检方的约定:                                               

7.8  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

7.8.1  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管理

(2)提交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管理实施计划的份数和时间:                         

7.8.6  工程所在地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如:顺建发[2008]53号文《顺德区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顺建发[2007]56号文《关于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和省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7.8.7  本工程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包括本合同所列明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所有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之中。该费用全部用于施工中的安全生产方面,单列设立,专款专用。在工程开工时承包人将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明细列表报送监理单位及发包人备存,监理单位据此对承包人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承包人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在工程的施工、完工及修补缺陷的整个过程中,都应当做到:

(1)全面关照所有留在现场上的人员的安全,保护其管辖范围内的现场以及尚未完工的和发包人尚未占用的工程处于有条不紊和良好的状态。

(2)在需要的时间和地点,根据发包人或者当地政府的要求,自费提供和维持所有的照明灯光、护板、围墙、栅栏、警告信号标志和值班人员,对工程进行保护和为公众提供安全和方便。

(3)承包人应自费采取适当措施,确保其工作人员和劳务人员的身体健康,并为预防传染病和一切必要卫生要求作出安排,建立“疾病应急小组”,制订应急措施。

第8条  竣工试验

本合同工程,包含竣工试验阶段/不包含竣工试验阶段。保留其一,作为双方约定。

8.1  竣工试验的义务

8.1.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竣工试验方案

提交竣工试验方案的份数和时间:                         

第9条  工程接收

9.1  工程接收

9.1.1  按单项工程或(和)按工程接收

在以下两种情况中选择其一,作为双方对工程接收的约定。

□ 由承包人负责指导发包人进行单项工程或(和)工程竣工后试验,并承担试运行考核责任的,接收单项工程的先后顺序及时间安排,或接收工程的时间安排如下:                                                    

由发包人负责单项工程或(和)工程竣工后试验及其试运行考核责任的,接收单项工程的先后顺序及时间安排,或接收工程的时间安排如下:                                            

9.1.2  接收工程提交的资料

提交竣工试验资料的类别、内容、份数和时间:                    

第10条  竣工后试验

本合同包含承包人指导竣工后试验/不含承包人指导竣工后试验。保留其一,作为双方约定。

10.1  权利和义务

10.1.1  发包人的权利和义务

(6) 其它义务和工作:                                      

10.1.2  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

(2) 竣工后试验方案的份数和完成时间:                      

(7) 其它义务和工作:                                      

10.2  竣工后试验程序

10.2.5 竣工后试验日期的通知

单项工程或(和)工程竣工后试验开始日期的约定:                

10.3  竣工后试验及试运行考核

10.3.3 试运行考核

(3)试运行考核周期:        小时(或天、周、月、年)

10.6  未能通过考核

(1)未能通过试运行考核的赔偿

1)承包人提供的生产工艺技术或建筑设计方案未能通过试运行考核的赔偿

根据工程情况,在以下方式中选择一项,作为双方的考核赔偿约定,

□ 各单项工程的赔偿金额(或赔偿公式)分别为:              

□ 工程的赔偿金额(或赔偿公式)为:                    

2)发包人提供的生产工艺技术或建筑设计方案未能通过试运行考核的赔偿

 其中,承包人应承担相关责任的赔偿金额(或赔偿公式)为:            

10.7 考核验收证书

10.7.1在以下方式中选择其一,作为颁发竣工后试验及考核验收证书的约定。

    □ 按工程颁发竣工后试验及考核验收证书

    □ 按单项工程和工程颁发竣工后试验及考核验收证书

第11条 质量保修责任

11.2  缺陷责任保修金

11.2.1  缺陷责任保修金金额

缺陷责任保修金金额为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格的  无 

11.2.2 缺陷责任保修金金额的暂扣

缺陷责任保修金金额的暂扣方式:                     

11.2.4 缺陷责任期,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保修责任的期间,本合同规定为24个月。

第12条  工程竣工验收

12.1  竣工验收报告及完整的竣工资料

12.1.1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

竣工验收报告的格式、份数和提交时间:                        

完整的竣工资料的格式、份数和提交时间:                      

第13条  变更和合同价格调整

13.2 变更范围

13.2.6其它变更

双方根据本工程特点,商定的其它变更范围:                     

13.5  变更价款确定

13.5.4 工程变更部分的造价按以下的办法确定:

工程变更,发包人承包人应分别按下列方法调整变更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费和措施项目费。

(1)分部分项工程项目费:

①增减工程量按实计算;

②属扣减工程的,综合单价按清单预算内已有综合单价执行;

③属增加工程的,清单预算内有适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的,则沿用或参照执行;但若某一清单项目增加的工程量超过该项目清单工程量15%或以上,或该清单项目增加的工程造价超过合同总造价的1%或以上的,其综合单价应由发包人委托造价咨询公司重新核算该增加部分工程的综合单价,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参考)价格和承包人报价下浮率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或总价,并会同顺德区建设市场管理站进行审议,发包人与承包人商定执行。

④属增加工程的,清单预算内没有适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的,其综合单价应由发包人委托造价咨询公司核算该增加部分工程的综合单价,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参考)价格和承包人报价下浮率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或总价,并会同顺德区建设市场管理站进行审议,发包人与承包人商定执行。

(2)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方法:按13.5.4(1)条款的原则进行调整。

13.5.5  如果因为非承包人原因删减了合同中的某项原定工作或工程,致使承包人发生的费用或(和)得到的收益不能被包括在其他已支付或应支付的项目中,也未被包含在任何替代的工作或工程中,发包人不予补偿。

13.6  建议变更的利益分享

建议变更的利益分享的约定:变更的利益归发包人所有

13.7  合同价格调整

(6)物价变化引起合同价款的调整:按照顺建发〔2009)59号《关于我区主要建材价格异常涨落引起工程造价变动的指导意见》第三条进行调整:

统一以顺德工程造价信息公布的人工工资和主要材料价格为计算依据(如顺德工程造价信息中没有的人工、材料价则参考佛山市工程造价信息公布为依据),以合同工程基准期(为编制清单预算时所参考信息价的月份)为调价基础,按季度计算相对于基准期的涨落幅度,当实施期该季度信息价(按该季度内每月信息价的平均值作为标准)涨落幅度在±10%以内时不调价,风险由双方自担,超过±10%时调价方法如下:

(1)、当涨价幅度超过+10%时,涨价10%以内部分风险由承包人承担,超出10%部分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按增加合同价款计算。

(2)、当降价幅度低过-10%时,降价10%以内部分风险由发包人承担,低于10%部分的收益归发包人,按减少合同价款计算。

第14条  合同总价和付款

14.1  合同总价和付款

14.1.1合同价格暂定为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金额: ¥            元),其中设计费用为  ¥           ;建安工程施工费用为  ¥               。中标系数为     。本项目清单预算价格经发包人及相关部门审核通过后再确定合同总价,“合同价格为∑(清单预算价格)×中标系数+设计费用”。除根据合同约定的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需进行增减的款项外,合同价格不作调整。

14.1.1.1设计费结算价按《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20##年版)计算后的值乘以0.8作为本工程的最终设计费;工程设计收费基价以发包人及相关部门审核通过的清单预算价为准,专业调整系数定为1.0,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定为1.0,附加调整系数定为1.3,设计费结算价=工程设计收费基价×专业调整系数×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附加调整系数×0.8。

按上述计算方法计算的设计费用扣除本合同规定的设计阶段违约而导致的违约金(若有)作为发包人实际应支付的设计费用。

14.1.1.2施工合同价

施工费预结算编制依据:按照《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年)》、《广东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20##年)》、《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年)》、《广东省园林绿化工程综合定额(20##年)》《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通则(20##年)》、《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年)》等广东省的综合定额(20##年)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13)》的相关规定及省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现行文件规定计算,有区间费率的则取最低值。材料单价参考《顺德工程造价信息》,按实际采用材料型号、厂家、品牌、规格、等级的价格计算,计价不能超过相应定额及同期顺德地区材料指导价。《顺德工程造价信息》中没有相应价格,可参考《佛山工程造价信息》。《顺德工程造价信息》、《佛山工程造价信息》中均没有相应价格,可参考《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若上述均无信息价格参照市场平均价格计算。

若承包人在施工期间确需更换主要材料品牌,应征得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提出材料变更时,不能以任何理由,使用比原定档次低的材料。并且其更换的品牌对应的同期《顺德工程造价信息》的价格应高于清单预算编制时材料品牌对应的同期《顺德工程造价信息》的价格,且不予调价,否则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退回差价,价差由承包人报监理及发包人审查认可。并经监理和发包人同意后,方能变更。

清单预算经发包人及相关部门、顺德区建设市场管理站备案后,承包人无条件确认后乘以中标系数即为本工程最终施工费结算价后,该费用扣除本合同规定的施工阶段违约而导致的违约金(若有)后作为本工程实际应支付的建安工程施工费。

按照上述规定进行的工程预算和结算均不得高于初步设计概算建安费,否则视为承包人违约,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另行委托其它承包人完成剩余工程。

14.1.2本合同为总价控制合同,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调整合同价格。但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合同条款第13.5、13.7款的规定对施工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1)发包人或上级主管部门指定的变更,但由于承包人负责的设计图纸存有缺陷的情况除外;

(2)由于市场波动造成的工程主要材料价格发生变化引起的费用增减,依据第2.2款进行调整;

(3)由于基准日期以后法律改变而造成的合同价格的调整;

(4)由于本合同23.24条款规定属于发包人承担的风险或责任造成的工程费用增加。

由于初步设计错漏、施工图设计深度不足以及设计质量问题引发的变更,以及工程施工过程中非本款原因造成的其他施工图设计变更,由此增加的费用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发包人不予支付。

14.1.3  付款

(2)承包人指定的开户银行及银行账户:详见协议书

设计费用按本合同的支付方式直接支付给设计单位,施工费用按本合同的支付方式直接支付给施工单位。

14.2  担保

14.2.1 履约保函

在以下方式中选择其一,作为双方对履约保函的约定。

  □ 承包人不提交履约保函。

  √ 承包人提交履约保函的格式、金额和时间:承包人应在本合同签订前以银行保函的形式向发包人提供履约保函,履约保函金额为合同价的5%。在工程完成验收合格且承包人在合同期内无违约(或无违背合同约定的义务和责任)的情况下三个月内,由发包人一次性无息退回给承包人。

14.2.2 支付保函

在以下方式中选择其一,作为双方对支付保函的约定。

  √ 发包人不提交支付保函。

  □ 发包人提交支付保函的格式、金额和时间:          

14.2.3 预付款保函

在以下方式中选择其一,作为双方对预付款保函的约定。

  √ 承包人不提交预付款保函。

  □ 承包人提交预付款保函的格式、金额和时间:       

14.3  预付款

14.3.1  预付款金额:无

14.4  付款方式

14.4.1设计费用支付方式:

一、设计费的支付:(1)合同签订后10天内,支付设计费的20%;(2)承包人所提交的全套施工图设计成果经发包人确认并通过审图中心审核后10天内,支付设计费的30%;(3)工程全部完工后一个月内,累计支付至设计费的90%;(4)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三个月内付清剩余设计费。

二、施工费的支付:

(1)承包人进场施工后10天内,支付施工费10%的工程预付款;

(2)完成合同工程量70%后,支付施工费30%的工程款;

(3)全部工程完成并初步验收合格后,支付施工费30%的工程款;

(4)工程竣工经验收质量等级达到合格并办理结算一个月内,支付累计不超过施工费结算价90%的工程款;

(5)施工费结算价10%作为工程质保金,待保修期满且承包人完成相关保修工作后一个月内付清。

14.5  缺陷责任保修金的暂扣与支付

14.5.2  缺陷责任保修金的支付

(2)缺陷责任保修金保函的格式、金额和时间:   无  

14.7  按付款计划表申请付款

付款期数、每期付款金额、每期需达到的主要计划形象进度和主要计划工程量进度:               无

付款申请报告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   无   

14.12  竣工结算

14.12.1  提交竣工结算资料

竣工结算资料的格式、内容和份数:  提交份数:一式四份;

14.12.2 删除通用条款14.12.2、14.12.3、14.12.4、14.12.8条款,修改为:

(1)工程竣工验收后,承包人于28日内向监理单位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监理单位收到结算资料后出具审核意见,报发包人审批。

(2)发包人委托造价咨询单位对竣工结算资料审查编制,出具竣工结算文件。发包人审批后,报顺德区建设市场管理站备案。经顺德区建设市场管理站备案后的竣工结算款为支付依据。

(3)结算书经顺德区顺德区建设市场管理站备案、发包人审查后,作为工程款支付的依据,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结算款的支付申请,发包人按第14.4.2条的支付要求进行支付。

14.13安全文明施工费

14.13.1 安全文明施工费的内容、范围和金额的约定

(1) 安全文明施工的内容和范围

以现行广东省统一工程计价依据规定为准。

发包人的其他要求:承包人应严格执行佛山市顺德区顺建发[2007]56号文及顺建发[2007]40号文件,并按照文件要求做好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

14.13.2 费用支付

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支付办法和抵扣方式:

 (1)发包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前期安全措施登记表》上签注该工程各项施工措施已落实后2日内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总额的50%给承包人;余下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按照工程阶段安全评价总次数均分,付款期限为区质监站出具结论为合格优良的阶段安全评价报告书后5日内。

(2)违约责任:

1).由于发包人未支付或未及时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而导致工程未能按要求实施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承包人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罚及企业信誉等损失,或因此无法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2).承包人按合同提取了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而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仍无法达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要求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或经监理、发包人进行月度安全文明施工检查不合格的,每发现一项次,扣除3000元违约金,直接从当期工程进度款中扣除。如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罚的,每次扣除2万元违约金,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发包人有权追加处罚。如果承包人在下月的施工过程中,安全文明施工达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要求,以上罚款可视情况返还给承包人。

3).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应专款专用,承包人应在财务帐目中单独列项备查,不得挪作他用

第15条  保险

15.1  承包人的投保

15.1.1 合同双方商定,由承包人负责投保的保险种类、保险范围、投保金额、保险期限和持续有效的时间:保险已含在合同价内,发包人不另行支付。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要求承包人必须办理的险种,该险种的保险费用已含在本合同价中;承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包括缺陷责任期)对其为本合同工程工作的雇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并应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承包人还应为已运到现场的承包人装备办理财产保险,其投保金额应足以现场重置。在本合同工程的施工和缺陷修复过程中,发包人对承包人雇员的人身死亡或伤残,或财产(设备)的损失或损害不予赔偿;发包人也不承担承包人与此有关的索赔、损害、赔偿及诉讼等费用和其他任何法律责任。承包人所有进场的人员必须按照佛山市、顺德区的有关规定办理平安卡。无平安卡的人员一律不给予办理进场工卡,不准进入工地现场。其所有费用由承包人自行负担。

15.2  一切险和第三方责任

土建工程一切险的投保方及对投保的相关要求:  无 

安装工程及竣工试验一切险的投保方及对投保的相关要求:  无 

第三者责任险的应投保方及对投保的相关要求:   无  

第16条  违约、索赔和争议

16.3  争议和裁决

16.3.1 争议的解决程序

在争议提交调解之日起30日内,双方仍存有争议时,或合同任何一方不同意调解的,在以下方式中选择其一,作为双方解决争议事项的约定。

  □ 提交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 向  建设工程  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19条  合同生效与合同终止

19.2 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  十六  份,每方各执  四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20条 补充条款

20.1由于承包人原因,延误了设计文件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千分之二。

20.2双方均应保护对方的知识产权,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对对方的资料及文件擅自修改、或用于本合同项目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泄密方承担一切由此引起的后果并承担赔偿责任。甲方将乙方设计图纸用于招投标活动不受此条限制。

20.3承包人必须保证在收到监理通知书后五天内进场作好施工准备,十五天内提交有关开工报告、施工组织设计、主要材料厂家、材料品牌的选择报验,完成本工程所需的相关工作,经监理工程师批准开工或下达开工令后正式施工。

20.4承包人必须按本合同的约定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包括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经过监理人和发包人审核确认后按其施工,不得随意更改。如果根据实际情况确需修改,则需经工程师及发包人审批同意。如果未经工程师及发包人审批同意而擅自更改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包括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或不按照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包括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施工,同时,每擅自更改一次,承包人需支付30000元人民币违约金给发包人,发包人可从履约保证金或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20.5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国家、省、市及区有关防火、爆破和施工安全以及文明施工、深夜施工、环卫和城市管理等规定,建立规章制度和防护措施,并组织施工。如违反相关规定,处罚金由承包人承担。

20.6承包人在施工期间要确保招标工程外场地清洁及道路畅通,如须使用他方道路,则还必须负责养护、保洁责任,否则责任自负。施工和警示标志明显,因施工造成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的,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20.7承包人应注意对邻近的道路、供水管、排水管、绿化、路灯、电力与通讯设施等进行保护,如因承包人原因损坏,承包人应无条件修复,由此引起的任何安全事故由承包人负责,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若不能按要求修复则由发包人委托其它单位修复,费用从承包人工程款中扣付。

20.8若遇阻碍施工需拆迁的旧建(构)筑物、地下孤石等障碍物,由承包人自行解决,所需清障费用经监理、发包人现场签证调整。

20.9在本工程余泥渣土清运施工和建筑垃圾排放运输时,承包人必须严格执行顺德区相关管理规定和要求,保证落实“一不准进,三不准出”规定,办齐排放有关证照,雇请有合格准运证车辆和具备资质的运输企业,设立专职人员管理余泥渣土、建筑垃圾的运输工作,并对分包单位依法排放余泥渣土、建筑垃圾进行监管。因违反本款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承包人承担。另外,发包人将根据承包人因违反余泥渣土运输管理有关规定而造成的不良后果的严重程度,上报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20.10工程施工过程中(竣工验收前),承包人必须按发包人、监理人的要求及时为专业工程提供工作面及为专业工程穿插施工所需各项配合工作给予方便,承包人应在施工方案中充分考虑专业工程穿插施工所需的穿插工作面及工期,由于承包人未能给予专业工程穿插施工,造成总施工工期的延误,施工工期不予顺延,承包人承担由于工期延误所产生的损失。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其他专业工程工期延误的,从延误其他专业工程工期第一天起,每延误一天,扣除承包人20000元违约金。

20.11合同签订后,项目负责人、项目主要成员不到位,则工程师不签发开工令,工期不顺延。施工中主要成员离开工地应向工程师请假,经批准后才能离开,擅自离开工地,工程师将发出停工令,待人员回到岗位后才批准复工,由此产生的工期和经济损失由承包人自负,造成发包人和建设管理方损失的,发包人和建设管理方保留索赔的权利。

20.12尽管承包人已按投标文件附表中所列的数量派遣了各类管理人员,但若监理工程师经论证认为这些人员仍不足以适应现场施工的需要且不能保证工程质量时,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包人继续增派或雇佣这类人员,并书面通知承包人和抄送发包人。承包人在接到上述通知后应立即执行监理工程师的上述指示,不得无故拖延。

20.13施工员(技术员)不在施工现场时不得施工,否则发包人可随时要求停工,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20.14承包人派往现场的管理人员若因不负责任、或玩忽职守、或严重失职等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承包人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赔偿责任。

20.15如果承包人没有按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中的机械设备投入计划投入机械设备,经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代表检查发现的,将书面告知限期整改,未在限期内完成整改的,每延期一天,扣除承包人10000元违约金。

20.16如果承包人没按投标文件中的人力投入计划投入人力,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代表检查发现,且未在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要求的时间内纠正违约行为的,每次扣除10000元违约金,直接从履约保证金或工程款中扣除。

20.17如果检查发现承包人超过三次没按审批施工进度计划承诺投入的人力、机械、物力组织施工,每发现一次,每次扣除20000元违约金。如果检查发现承包人没有按施工组织设计的进度安排推进工程建设,使主要工序的工期延误超过10天,发包人有权要求撤换现场负责人。如果撤换现场负责人后,仍然无法有效控制工程进度,发包人将发出书面警告,警告发出后 5 天内,主要工序的工期延误仍然超过10天,则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书面解释延误原因及拟采取补救措施,并视情况给予承包人处罚,每次处罚违约金不超过200000元(含200000元)违约金,发包人直接从履约保证金或工程款中扣除,发包人将作为不良纪录报招标办备案。对此,承包人不得有异议。

20.18承包人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质量负责人、防火负责人等必须常驻施工现场,且须无条件参加每周的工地例会以及双方约定的其它重要会议,如前述人等每人缺席会议达两次或以上,且不能给予让发包人信服的理由的,则每人每缺席一次对承包人处以2000元的违约金。

20.19承包人应对当地现有的交通道路状况进行充分调查,充分考虑该路段的交通疏导问题和文明施工,制定可行的交通疏导(包括场内和场外)方案,确保原有道路的交通畅通和施工临时排水的通畅,并符合施工环保要求。承包人应与交警及公路管理部门协商,取得同意和协助,并负责承担道路改线或改善和其他费用。相关费用计入措施项目费中,在施工过程中包干使用,不论何种情况均不得调增。如果中标人不及时按要求设置,发包人可以另行委托其他单位实施。发包人按实际发生的费用在工程款中扣除,中标人不得有任何异议。

20.20本合同在实施过程中所发生的文件来往,双方不得拒绝签收。如果发生类似事件,发文一方可以监理工程师签收为准,视为送达。

20.21承包人施工过程中不得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者其他合法权益,否则由承包人承担相关责任。

20.22在本项目施工图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中,涉及到以下风险的责任划分原则如下:

20.23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如有下列任一行为,均应视为承包人违约:

(a) 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批准,私自将工程(包括设计)或工程的一部分分包出去。

(b) 在接到根据第8.3款规定发出的通知或根据第8.5款规定发出的指令后的7天内拒绝按合同规定处理不合格的工程、材料或工程设备。

(c) 由于承包人原因引起暂时停工,承包人不积极采取补救措施造成工期严重延误。

(d)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而未按合同的要求按时开工和及时组织施工,或者因不执行合同规定而造成工期延误。

(e) 承包人未经批准擅自撤离工地。

(f) 无视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事先的书面警告,一贯或公然忽视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

如果发生上述情况,在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书面通知14天内未见纠正后,发包人可视承包人违约的严重程度以及给工程项目造成的损失程度采取下列措施之一:

(a)发包人可视情况严重程度按合同价格的1%~10%金额扣缴承包人违约金(如果本合同条款已有具体的处罚规定,按其规定执行)。该违约金在中期支付证书中扣除。即使交纳了违约金,承包人仍应按合同规定继续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修复;

(b)发包人可雇用其他承包人完成部分工程。承包人无权对此提出反对意见并应按合同规定完成合同工程其余部分的施工和缺陷修复。在这种情况下,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的合同价格中不应包括由其他承包人完成的那部分工程的价格。监理工程师应确定由于承包人违约而给发包人造成的费用增加和其他损失,包括重新雇佣其他承包人完成剩余工程时,该部分工程按新的报价比按原来报价计算增加的那部分费用,报发包人批准后从应付或到期应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或者从履约担保中扣除,监理工程师应将上述决定通知承包人,并抄送发包人;

(c)发包人在向承包人发出书面通知的14天之后可以进驻现场和接管工程,终止承包人对本合同工程的承包,但不因此解除合同规定的承包人的任何义务和责任,或影响合同赋予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的各种权利和权限。发包人可自行完成该工程,或雇用其他承包人完成该工程。发包人或上述其他承包人为了完成本工程可以使用任何承包人装备、临时工程和材料。

此外,当承包人发生了下述违约现象之后,发包人可依据下列具体情况扣除承包人的违约金(如与本合同其它处罚条款重复,按金额较高的标准扣除违约金):

(a) 承包人未按照国家及交通行业现行的强制性技术标准、规范、规程进行设计,或未根据勘察成果资料进行工程设计,或承包人在设计文件中指定或变相指定材料或设备的生产厂、供应商的,发包人将计扣合同价中设计费的5%~10%的违约金。

(b) 因设计深度不够、资料不足、方案缺陷以及设计质量低劣而被要求返工从而造成的质量问题的,除由承包人负责继续完善设计外,发包人将扣设计合同价的10%作为违约金。

(c) 承包人若未及时派投标承诺的设计代表进驻施工现场,或未能在发包人和承包人约定的时间内给予答复、完成变更设计的,每延期15天(不足15天按15天计),发包人将扣设计费的1%作为违约金。

(d)因设计错误而造成一般质量事故,承包人除应免收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外,还应无偿继续完善设计,并承担相当于直接受损失部分设计费的赔偿金

(e)因设计错误而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除执行本款第(d)项的规定外,发包人有权报请有关主管部门视事故造成的损失情况给予其他处罚。

(f)如果施工图设计深度不够、资料不足、方案缺陷或质量低劣并且未通过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咨询审查单位或上级主管单位的审查时,发包人有权中止承包合同。

(g)由于设计文件中提供的承包人与地方政府及相关管理部门或单位就本合同设计工作内容达成的协议性文件不足,或未提供相关协议,导致设计文件无法实施,除由承包人自费继续完成补充设计外,发包人将有权扣除承包人设计价的5%作为违约金。

(h)在整个设计周期内(不含施工现场配合服务阶段),经发包人不定期检查承包人封闭设计办公地点,如发现3次(含3次)出现2名以上(含2名)分项负责人以上人员(含分项负责人)不到位,发包人将有权扣除承包人设计价的10%作为违约金,并将履约情况上报交通主管部门。

(i)在工程实施期间,未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进场的施工机械和材料试验、质检仪器设备撤离现场,发包人将按该设备的重置价值从工程期中支付款中扣除相应金额作为承包人的违约金。

(j)在施工期间,承包人若违反施工操作及管理程序,一经发包人发现,则按每次5万元的标准从工程期中支付款中扣除相应的金额作为承包人的违约金。

(k)承包人在施工期间如果在各种报表及检查试验记录中自己作假或诱导监理工程师作假,一经查实,发包人将按每次50万元的标准从工程期中支付款中扣除相应的金额作为承包人的违约金。

(l)上级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部门进行工地安全、质量大检查,或发包人进行不定期抽查,每发现一个安全或质量问题按1000~5000元的标准从工程期中支付款中扣除相应的金额作为承包人的违约金;情况严重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每一问题按10000~50000元的标准从工程期中支付款中扣除相应的金额作为承包人的违约金;如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并从工程期中支付款中或履约担保中扣除合同价格的10%作为承包人的违约金。

(m) 承包人不能按时足额支付劳务人员的工资,第一次发生时,经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核实后,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或履约担保中扣除相应金额直接支付给相关劳务人员。此后再次发生类似情况,将按所欠劳务工资的双倍进行扣除,一部分用于支付拖欠的劳务工资,另一部分作为违约罚金。

    (n) 如承包人多次发生上述违约现象,发包人有权随时终止合同,并没收其全部履约担保。

20.25本项目完工并验收合格后,发包人将组织村民及专家对承包人的施工质量及验收效果进行评议,并根据评议结果给予承包人奖励或处罚,具体如下:

(1)由发包人及相关部门组织村民(党员及村民代表)评议,设优(100分)、良(80分)、中(60分)、差(0分)四个等级,若村民评议结果的平均分达到90分或以上的,发包人将额外给予应支付结算价的5%作为奖励;若村民评议结果的平均分达到80分~89分的,发包人将额外给予应支付结算价的2%作为奖励;若村民评议结果的平均分达到60分~79分的,发包人将从工程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结算价2%的金额作为处罚;若村民评议结果的平均分达到59分或以下的,发包人将从工程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结算价5%的金额作为处罚。

(2)由发包人及相关部门组织专家评议,设优(100分)、良(80分)、中(60分)、差(0分)四个等级,若专家评议结果的平均分达到90分或以上的,发包人将额外给予应支付结算价的5%作为奖励;若专家评议结果的平均分达到80分~89分的,发包人将额外给予应支付结算价的2%作为奖励;若专家评议结果的平均分达到60分~79分的,发包人将从工程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结算价2%的金额作为处罚;若专家评议结果的平均分达到59分或以下的,发包人将从工程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结算价5%的金额作为处罚。

20.26未尽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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