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J- 轻小型起重设备(环链电动葫芦)
首检检验报告
注册代码:
使用单位:
设备品种:
设备代码:
检验日期:
内蒙古自治区特种设备检验所
注 意 事 项
1.报告书适用于轻小型起重设备(环链电动葫芦类)首检。
2.本报告书应由计算机打印输出或用钢笔填写,字迹应工整,涂改无效。
3.报告一式两份,由检验机构和使用单位分别保存。并附《安全检验标志》一份由使用单位粘贴在规定的设备部位。
4.本报告书无检验、审核、批准的人员签章和检验机构的检验专用章无效。
5.受检单位对检验结论如有异议,应在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检验机构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6.复制本报告书无重新加盖检验机构检验专用章或公章无效。
7.本报告对检验时的设备状况负责。
地址:呼和浩特市玉泉区昭君路一公里处 邮编:01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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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小型起重机械(环链电动葫芦)首检检验结论报告
批准: 审核: 检验:
内蒙古自治区特种设备检验所检验报告20xx年
轻小型起重机械(环链电动葫芦)首检检验报告附页
报告编号:QJ- 第2页共3页
内蒙古自治区特种设备检验所检验报告20xx年
内蒙古自治区特种设备检验所检验报告20xx年
第二篇:电动葫芦自检报告
No
电 动 葫 芦
自检报告
使用单位:
安装单位:
制造单位:
说 明
1、此自检报告只适用于电动葫芦。
2、此自检报告的自检内容、要求、方法严格遵守国家制定的起重机械的各项标准和规定。
3、自检人员应具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装资格证。
4、检验用仪器设备应完好并在计量检定期内。
5、自检人员应对自检结果进行核对,对检测数据负责,安装单位对自检结果负责。
6、自检报告书应由计算机打印输出或用钢笔认真填写,字迹应工整,涂改无效。
7、自检报告无自检人员、技术负责人、安装单位负责人、使用单位负责人签字和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盖章无效。
检验依据:
《起重机械监督检验规程》
《钢丝绳电动葫芦安全规程》(JB/9009-1999)
《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施工验收规范》(GB50278—1998) 《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6—1996)
检验用仪器设备:
1、接地电阻测量仪 □ 2、绝缘电阻测量仪 □ 3
4、常用电工工具 □ 5、钢卷尺 □ 6
7、游标卡尺 □
8、其它:
、钢直尺 □、塞尺 □
安装、改造(大修)概况表
安装、改造(大修)质量评定记录
质量检验记录 No1
质量检验记录 No2
质量检验记录 No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