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洗钱非现场监管报表填报工作规范

时间:2024.4.13

(二)报文头的填报

1、数据类别。是指该报文反映的反洗钱信息的类别,根据报表填报内容的不同分别以10个大写英文字母代替,具体为:A-内控制度;B-机构与岗位;C-宣传;D-培训;E-内部审计;F-识别客户;G-重新识别客户;H-涉及可疑交易识别;I-可疑交易报告;J-打击洗钱活动。

2、数据来源。主要用于区分数据来源于“F-本机构发生数”,还是“Z-全系统合计数”。

3、年度。以“YYYY”格式填报,反映业务数据所属的年度。

4、金融机构类别代码。反洗钱监测中心为各金融机构总行编制的15位报告机构编码。

5、填报单位机构代码。是指由当地人民银行在“新增金融机构信息”中录入的机构代码,一般是报告机构的组织机构代码,或者是由当地人民银行自行编制的代码。联网金融机构可从系统的“修改金融机构资料”界面中看到该“机构代码”。未联网金融机构的机构代码,由当地人民银行告知。

6、零报告标志。如未发生报表所述事项,则选择“是”,除填写完整报文头的其他信息外,无需填写报文体的任何内容,包括“无”,但该报表仍需导入交互平台中

7、季度。指业务数据所属的季度,一季度填1,二季度填2,三季度填3,四季度填4。

8、填报日期。只能是“YYYYMMDD”,且只能是8位数。

9、填报单位名称、制表人、联系电话,按照常规格式填写即可。

(三)在填写《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内部审计情况》表时,金融机构除填写开展审计的相关情况外,还需对内部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进行标注。

(四)在填写《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情况统计表》,“发现问题”的“合计”项和“对私客户”的“总数”项(“居民”和“非居民”之和)由系统自动生成,金融机构无需填写。系统增加了相关数据的校验功能,对于不符合校验规则的数据,系统会进行提示。

(五)在填写《金融机构可疑交易报告情况统计表》时,金融机构除填写向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的可疑交易报告情况,还需要填写向当地人民银行报送的重点可疑交易报告情况。

(六)在填写《金融机构协助公安机关、其他机关打击洗钱活动情况》报表时,金融机构除填写协助公安机关、其他机关打击洗钱活动的情况外,还需填写协助人民银行开展行政调查、执行临时冻结措施和报告涉嫌犯罪的情况。

(七)报表内单元格的内容有可能被其他报表引用,其物理地址不能改变,因此,请不要在报表的报文头、报文体的中间做插入、删除、合并行、列、单元格的行为,但单元格的大小可以改变。

四、指标解释

(一)《金融机构反洗钱内控制度建设情况统计表》

金融机构应如实填写截至报告期仍在执行的由上级单位或自行制定的内控制度文件。在报送统计表时,应同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当地分支机构报备具体的规章制度,如制度在年度内发生变化的,金融机构应及时报告更新情况。

(二)《金融机构反洗钱机构和岗位设立情况统计表》

金融机构应如实填写本单位反洗钱岗位设置以及专兼职人员配备情况。如在年度内发生变化的,金融机构应于变化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当地分支机构报告更新情况。

“反洗钱人员”项要求分别填写填报单位专、兼职人员人数。

(三)《金融机构反洗钱培训活动情况统计表》

金融机构应如实填写由机构本身举办的内部人员培训。

(四)《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内部审计情况统计表》

金融机构应如实填写上级内部审计(稽核)部门或本业务条线部门,以及填报机构内部审计(稽核)部门(与填报机构反洗钱部门相互独立)开展的反洗钱审计活动,不包括填报机构反洗钱部门开展的自查工作。审计期限跨年度的,填报年度为审计工作开展年度。

(四)《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情况统计表》

1此表填报的主要依据为《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身份识别办法》)。

2报表中的勾稽关系

(1)识别客户表中勾稽关系

合计数=对公客户总数+对私客户总数

对私客户总数=居民+非居民的合计数

(2)重新识别客户表中勾稽关系

合计=变更重要信息数+行为异常数+犯罪嫌疑人数+涉及可疑交易数+其他情形数

查实合计数=各项查实合计数

3识别客户表

(1)与“总数”相对应的分别为新客户(总数)、一次性交易(总数)、跨境汇兑(总数)、其他情形(总数)。“总数”应大于“通过代理行识别数”、“通过第三方识别数”、“与离岸中心有关的”的各项值,总数与“受益人数”无勾稽关系。

(2)“新客户”指新建立业务关系的客户。“新客户”统计原则上以与金融机构新建立业务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为单位进行统计后填报(银办函〔2007〕562号)。

保险公司所填的“新客户”是指与金融机构新建立业务关系且保费为规定金额以上的客户。

(3)“一次性交易”指《身份识别办法》第7条所规定的“为不在本机构开立账户的客户提供现金汇款、现钞兑换、票据兑付等一次性金融服务且交易金额单笔人民币1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00美元以上的”的业务。此项目只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填写。

(4)“跨境汇兑”指指汇款人或收款人一方在境外的汇款业务(银办函〔2007〕562号),不包含信用证、托收等方式(局函〔2007〕674号)。此项目只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填写。

(5)“通过代理行识别数”是指《身份识别办法》第六条中规定的由境外代理行代为识别的客户数。此项只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填写。

(6)“通过第三方识别数”指《身份识别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通过金融机构以外的机构和个人识别的客户数。

保险或基金公司通过银行销售保险或基金,由银行来识别客户,不计入“通过第三方识别数”。

保险公司通过自己聘用人员识别的客户数,不计入“通过第三方识别”的客户数;保险公司通过非本公司聘用的且不在金融机构任职的人员识别的客户数,计入“通过第三方识别”的客户数(局函〔2007〕674号)。

(7)“离岸中心”指境外避税型离岸金融中心。避税型离岸金融的特点是:大量离岸公司出于避税、规避管制等方面的需要,在离岸金融中心注册,但并不在注册地开展实际经营活动,注册地监管当局对在当地注册的离岸公司不实施或者很少实施监管。当前离岸金融中心主要有:英属维尔京群岛、巴拿马、开曼群岛、百慕大等。

(8)“受益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两类人员:一是公司实际控制人;二是未被客户披露,但实际控制着金融交易过程或最终享有相关经济利益的人员(被代理人除外)(银发[2008]391号)。

保险公司和信托公司分别填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指定受益人和信托合同受益人的相关情况;其他金融机构填写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的相关情况(银办函〔2007〕562号)。

账户所有人不是此处所指的“受益人”,但控制户主开立、使用账户行为的自然人和户主以外最终享有账户利益的人为此处所指的“受益人”,不能笼统界定取款人是否为此处所指的“受益人”。

(9)“犯罪嫌疑人”主要指客户姓名或者名称与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司法机关依法要求金融机构协查或者关注的犯罪嫌疑人、洗钱和恐怖融资分子的姓名或者名称相同的人。

(10)“居民”是《国际收支手册》中所指在中国居住1年以上,外国留学生、就医人员及使领馆工作人员及家属除外。中国短期出国人员(在境外居留时间不满1年)、在境外留学人员、就医人员及中国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及其家属。在外国各级政府及国际组织驻中国的机构中工作的中国员工。

(11)非居民:因公或因私到中国旅行(不超过一年)的外国旅游者;因公或因私到外国旅行(超过一年)的中国旅游者;因工作的季节需要到中国工作后又回到国外的外国公民;在中国连续工作不超过一年的外籍员工;在外国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中国员工;在外国各级政府及国际组织驻外的大使馆、领事馆等机构工作的外籍人员;在中国各级政府驻外的机构中工作的外国员工;在中国留学(包括超过一年)的外国学生;在中国治病(包括超过一年)的外国病人。

4、重新识别表

(1)“变更重要信息”指《身份识别办法》第三十三条包含的客户身份基本信息。

(2)“行为异常”指金融机构在办理业务时,发现客户的行为与本人的身份、经济和经营状况、交易习惯、类似市场主体的惯常行为模式等情况不符,且可能涉及洗钱、恐怖融资或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银办函〔2007〕562号)。

(3)“涉及可疑交易”指客户有洗钱、恐怖融资活动嫌疑的。

(4)“其他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景:获得的客户信息与先前已经掌握的相关信息存在不一致或者相互矛盾的;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存在疑点的;认为应重新识别客户身份的其他情形。

(5)“其中查实的”是指金融机构经过重新识别后确认与查证的问题一致的。例如:客户变更注册资本,金融机构经过重新识别后确认其属实的。

(6)“留存证件失效”是指截至报告期末,留存证件失效的存量数,“已更新数”是指报告期内更新失效证件的数量。“留存证件失效”数应大于或等于“已更新数”。

5、涉及可疑交易识别情况

(1)该表所填报的内容为金融机构在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时发现的可疑交易。包括初次识别和持续识别两类。

(2)客户身份可疑数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况:

客户姓名或者名称与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司法机关依法要求金融机构协查或者关注的犯罪嫌疑人、洗钱和恐怖融资分子的姓名或者名称相同的。

(3)若客户可疑的情况同时满足“身份可疑”和“交易行为”的情况,“客户身份可疑数”和“客户交易行为可疑数”可同时填写。

(五)《金融机构可疑交易报告情况统计表》

“向当地人民银行报送的可疑交易报告”是指金融机构一般通过人工报送方式向当地人民银行报送的重点可疑报告。

“当期可疑交易报告”是指金融机构通过系统向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的,且通过二次校验的一般可疑交易报告的份数(非笔数)。

可疑交易报告的金额单位均为“万/万美元”。

(六)《金融机构协助公安机关、其他机关打击洗钱活动情况统计表》

“其他机关”不含人民银行和公安机关。如果金融机构不能确定其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的工作是否涉及反洗钱,可不将有关情况填入“金融机构协助公安机关或其他机关打击洗钱活动”一栏。

“协助内容”中不要出现具体的人名、身份证件号码或账户号码。名字可采用如“赵XX”,身份证号码采用“510102xxxxxxxx5511”的形式对部分信息进行保密的方式录入。

“执行临时冻结措施情况”是指《反洗钱法》第二十六条中提及的人民银行要求采取的临时冻结措施。

“向人民银行报告涉嫌犯罪情况”是指《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1号)第十三条规定的金融机构同时向当地人民银行和公安机关报告的可疑交易份数和金额。

五、其他说明

(一)联网金融机构可以利用交互平台的“报表维护”功能,按照“报表种类”、“年度”、“季度”、“来源方式”、“零报表”和“状态”等要素查询报表报送情况。

(二)联网金融机构每次登陆交互平台时,应根据系统提示,尽快提交报表或修改经当地人民银行审核未通过的报表。

(三)报送时间要求:金融机构应于每年或者每季度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或者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告反洗钱非现场监管。金融机构报送的信息不准确或不完整的,应在接到人民银行补正要求后的5个工作日内补充更正。如遇异常情况,以人民银行通知为准。

                              二○##年九月二十日


第二篇: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


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反洗钱管理,促进合规经营,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和中国保监会?关于贯彻落实?反洗钱法?防范保险业洗钱风险的通知?,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

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的规定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反洗钱工作遵循充分预防、实时监控、严格

管理、及时汇报的原则。在业务开展过程中严格按照国家监管机关的监管规定履行相关业务手续,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实时监控,对发现的可疑交易及大额交易及时向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汇报。

第二章 反洗钱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四条 公司设立总经理为组长、行政综合部、计划财务

部、计电脑部、客户服务中心、业务管理部、业务部门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计划财务部是公司反洗钱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

第五条 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机构反洗钱工作负责,并

指定专人承办有关反洗钱工作,填报反洗钱相关报表及资料,并按规定时间向公司报告。

第六条 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职责:

(一)审议通过公司反洗钱内控制度和实施办法;

1

(二)审议通过公司反洗钱工作计划;

(三)协调、解决反洗钱工作中的重大和疑难问题;

(四)听取反洗钱工作汇报,协调公司各部门和各分支机构的反洗钱工作;

(五)对反洗钱工作中其他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并监督执行。

第七条 计划财务部反洗钱工作的主要职责:

(一)拟定公司反洗钱内控制度和实施办法,并提交领导小组讨论通过;

(二)落实领导小组的决定,负责制定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监督检查公司各部门的反洗钱工作;

(四)组织协调、解决公司各部门和各分支机构反洗钱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对疑难问题提议召开领导小组反洗钱工作会议讨论决策;

(五)汇总、分析公司的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情况报告表,并按规定报送监管机关。

第三章 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保存

第八条 业务部门在办理业务过程中应仔细核对客户提供的身份证件,对照客户身份证件的照片、年龄、民族、居住地址等信息,结合和客户的交谈情况及对客户的了解情况,仔细核对审查客户身份证件的真伪。

对企事业单位客户,应要求对方提供详细的企业注册资料, 包括但不限于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并登陆工商机关的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核实客户身份。

第九条 对不能提供有效身份证件的客户,不得办理任何业务。

2

第十条 对委托他人代理业务的,应一并审查委托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并核实签字、预留印鉴等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投保人与受益人不是一人的,应同时严格审核受益人的身份证件,必要时需与受益人面谈。

第十二条 禁止为客户开设匿名账户,禁止以虚假名称办理任何业务。

第十三条 对每一位客户和每位客户的每一笔交易应保存完整的资料记录。

第十四条 客户第一次与我公司发生业务时,应建立客户信息档案,将客户资料记载入我公司的电脑信息系统,在客户身份资料变更时应同时保存客户原来的身份资料及更新后的身份资料。在保存客户身份电子资料的同时,应保留客户身份资料的复印件,并编号归档,作为公司资料予以保存。客户资料的保存期,电子文档应永久保存,身份复印件等资料保留期限不少于5年。

第十五条 客户的交易资料应逐笔录入电脑系统,纸质资料按照会计档案管理的要求予以保存。客户交易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投保单、保险合同、#5@p、收据、合同变更、解除、理赔单据等资料。

第四章 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

第十六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的要求向主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

第十七条 大额交易的报告范围:

1、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交易2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交易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保费收入、理赔支出、退保支出及其他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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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现金收支。累计交易金额以单一客户为单位,按资金收入或者付出的情况,单边累计计算并报告。

2、对客户一方为各级党的机关、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人民政协机关和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但不含其下属的各类企事业单位的大额交易,如未发现该交易可疑的,可以不报告。

第十八条 可疑交易的报告范围:

(一)短期内分散投保、集中退保或者集中投保、分散退

保且不能合理解释。

(二)频繁投保、退保、变换险种或者保险金额。

(三)对保险公司的审计、核保、理赔、给付、退保规定

异常关注,而不关注保险产品的保障功能和投资收益。

(四)犹豫期退保时称大额#5@p丢失的,或者同一投保人

短期内多次退保遗失#5@p总额达到大额的。

(五)发现所获得的有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姓

名、名称、住所、联系方式或者财务状况等信息不真实的。

(六)购买的保险产品与其所表述的需求明显不符,经金

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解释后,仍坚持购买的。

(七)以趸交方式购买大额保单,与其经济状况不符的。

(八)大额保费保单犹豫期退保、保险合同生效日后短期

内退保或者提取现金价值,并要求退保金转入第三方账户或者非缴费账户的。

(九)不关注退保可能带来的较大金钱损失,而坚决要求

退保,且不能合理解释退保原因的。

(十)明显超额支付当期应缴保险费并随即要求返还超出

部分。

(十一)保险经纪人代付保费,但无法说明资金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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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法人、其他组织坚持要求以现金或者转入非缴费账户方式退还保费,且不能合理解释原因的。

(十三)法人、其他组织首期保费或者趸交保费从非本单位账户支付或者从境外银行账户支付。

(十四)通过第三人支付自然人保险费,而不能合理解释第三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关系的。

(十五)与洗钱高风险国家和地区有业务联系的。

(十六)没有合理的原因,投保人坚持要求用现金投保、赔偿、给付保险金、退还保险费和保单现金价值以及支付其他资金数额较大的。

(十七)保险公司支付赔偿金、给付保险金时,客户要求将资金汇往被保险人、受益人以外的第三人;或者客户要求将退还的保险费和保单现金价值汇往投保人以外的其他人。

第十九条 对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数据的上报

(一) 各部门在发现符合本规定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的业务出现时,应于大额或可疑交易发生2个工作日内由指定的反洗钱工作联系人及时向公司反洗钱工作联系人报送相关资料;

(二)计划财务部须在各部门上报资料后的2个工作日之内,将收集的符合本规定的大额和可疑交易业务汇总并录入电子上报系统,由公司反洗钱工作联系人上报至上级公司;

(三)对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总公司信息统计部门自动生成报表后,与法律合规部核定,经法律合规部确认后,以电子方式予以统一报送。各部门不得自行报送。

第五章 反洗钱工作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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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公司应按照反洗钱工作的要求分别建立反洗钱

内控制度;设立反洗钱工作岗位;进行反洗钱宣传和培训;并对年度反洗钱工作情况进行内部审计。

第二十一条 各部门应于每年度结束后的2个工作日内按上

述第二十条的内容向计划财务部上报反洗钱工作情况,公司应于每年度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各部门上报情况汇总并上报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和总公司。

上述第二十条所涉及的内容在年度内发生变化的,各分支

机构应及时将更新情况报告计划财务部,计划财务部应于变化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更新情况报告中国人民银行。

第二十二条 各部门应按照反洗钱工作要求执行客户身份

识别制度;协助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打击洗钱活动;向公安机关报告涉嫌犯罪的情况;并执行中国人民银行依法要求的其他反洗钱工作。

第二十三条 各部门应于每季度结束后的2个工作日内按上

述第二十二条的内容向计划财务部上报反洗钱工作情况,计划财务部应于每季度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各部门上报情况汇总并上报中国人民银行。

第二十四条 各部门应按照反洗钱的相关法律法规,切实贯彻落实公司的反洗钱工作规定,并对反洗钱上报数据的真实性、全面性、准确性和及时性负责。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及计划财务部对各

分支机构上报的反洗钱数据情况,可按照反洗钱的相关规定,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电话询问、不定期抽查业务数据或现场审计等方式进行监查。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本规定未履行反洗钱义务的处罚,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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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反洗钱相关岗位人员未按照本规定履行反洗钱职责的,一律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分别处以罚款、扣发薪资、降级、辞退、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等处罚;

(二) 各部门未按照规定提交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未严格识别客户身份、未严格按照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或未严格按照反洗钱工作管理规定对执行反洗钱的工作情况进行上报,造成公司上报报表不实的,公司将按照?员工职务(岗位)责任追究办法?的文件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和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三)其他违反反洗钱规定的行为,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

政策的具体规定,结合违反反洗钱工作的具体行为予以处罚。

反洗钱工作实务操作

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操作要点

公司应严格按照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的要求向主

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

一、大额交易的报告范围:

1、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交易2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交易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保费收入、理赔支出、退保支出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累计交易金额以单一客户为单位,按资金收入或者付出的情况,单边累计计算并报告。

2、对客户一方为各级党的机关、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人民政协机关和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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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不含其下属的各类企事业单位的大额交易,如未发现该交易可疑的,可以不报告。

二、可疑交易的报告范围:

1、短期内分散投保、集中退保或者集中投保、分散退保且不能合理解释。

2、频繁投保、退保、变换险种或者保险金额。

3、对保险公司的审计、核保、理赔、给付、退保规定异常关注,而不关注保险产品的保障功能和投资收益。

4、犹豫期退保时称大额#5@p丢失的,或者同一投保人短期内多次退保遗失#5@p总额达到大额的。

5、发现所获得的有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姓名、名称、住所、联系方式或者财务状况等信息不真实的。

6、购买的保险产品与其所表述的需求明显不符,经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解释后,仍坚持购买的。

7、以趸交方式购买大额保单,与其经济状况不符的。

8、保险合同生效日后短期内退保,并要求退保金转入第三方账户或者非缴费账户的。

9、不关注退保可能带来的较大金钱损失,而坚决要求退保,且不能合理解释退保原因的。

10、明显超额支付当期应缴保险费并随即要求返还超出部分。

11、保险经纪人代付保费,但无法说明资金来源。

12、 法人、其他组织坚持要求以现金或者转入非缴费账户方式退还保费,且不能合理解释原因的。

13、法人、其他组织首期保费或者趸交保费从非本单位账户支付或者从境外银行账户支付。

14、通过第三人支付自然人保险费,而不能合理解释第三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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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与洗钱高风险国家和地区有业务联系的。

16、没有合理的原因,投保人坚持要求用现金投保、赔偿、给付保险金、退还保险费以及支付其他资金数额较大的。

17、保险公司支付赔偿金、给付保险金时,客户要求将资金汇往被保险人、受益人以外的第三人;或者客户要求将退还的保险费汇往投保人以外的其他人。

“短期”系指10 个工作日以内,含10 个工作日。

“频繁”系指交易行为营业日每天发生3次以上,或者营业日每天发生持续3天以上。

三、对可疑交易数据的判断

1、公司应配备业务经验较丰富的人员,在受理客户的各种投保、退保、理赔及变更业务时,根据自身的经验及业务判断力对客户交易进行初次筛查,如发现有上述规定的可疑交易发生,应第一时间通知业务部门负责人;

2、由业务部门及相关人员负责与客户进行沟通,进一步判断交易是否可疑,对谈话内容进行记录并由客户签字确认或进行录音,作为判断依据保存。业务部门或相关人员对客户的解释可直接作出二次判断。对该环节仍无法做出明确判断或已判断为可疑交易的,应将情况立即报告反洗钱职能部门;

3、公司在接到业务部门及相关人员的可疑交易情况报告后,组织计财部门、业管部门、综合管理部门等相关职能部门,通过会议形式进行商讨,对交易的可疑性进行确认性判断,并保存相关的会议记录。对会商排除了的可疑性交易可不上报;对判断为存在可疑情况的交易,应按要求立即向上级机构上报。

四、 对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数据的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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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各部门在发现符合本规定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的业务出

现时,应于大额或可疑交易发生2个工作日内由指定的反洗钱工作联系人及时向计划财务部报送相关资料。

2、计划财务部须在各部门上报资料后的2个工作日之内,

与本部门发现的大额和可疑交易数据汇总,并录入电子上报系统,由公司反洗钱工作联系人上报至总公司。

3、对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总公司信息统计部门自动生成

报表后,与法律合规部核定,经合规部确认后,以电子方式予以统一报送。各部门不得自行报送。

4、总公司在收到各分支机构上报的大额交易、可疑交易报

告后,立即核实交易信息,对大额交易,应于交易发生后的5日内;对可疑交易,应于发生后的10日内按照监管单位的要求,以电子方式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

5、对于既属于大额交易又属于可疑交易的交易,应当分别

提交大额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

6、计划财务部门按照非现场监管报表的要求每季度上报可疑交易情况。

客户身份识别内部操作要点

公司各部门应建立客户身份登记制度,审查、核对并登记客户身份。

一、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各机构与客户订立保险合同时,应

当要求客户使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规定的有效证明文件上的姓名或名称。

1、业务部门与个人客户办理业务过程中应仔细核对客户提

供的身份证件,对照客户身份证件的照片、年龄、民族、居住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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址等信息,结合和客户的交谈情况及对客户的了解情况,仔细核对审查客户身份证件的真伪,应当核对的证件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证、户口簿等。

2、业务部门与单位客户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要求具体经办人或授权代理人出示授权委托书,并要求对方提供详细的企业注册资料,应当核对的证件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的身份证件、经办人的身份证件。

3、除核对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外,可以采取以下的一种或几种措施,识别或重新识别客户身份:

(1)要求客户补充其他身份资料或者身份证明文件;

(2)回访客户;

(3)实地查访;

(4)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核实;

(5)其他可依法采取的措施。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务部门应当识别客户身份:

1、对于保险费金额人民币1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00美元以上且以现金形式缴纳的财产保险合同,保险费金额人民币2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2万美元以上且以转账形式缴纳的保险合同,各机构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确认投保人、被保险人身份,登记其身份的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2、客户申请解除保险合同时,如退还的保险费或者退还的保险单的现金价值金额为人民币1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00美元以上的,应当要求退保申请人出示保险合同原件或者保险凭证原件,核对退保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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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申请人身份,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3、在被保险人或投保人请求保险公司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如金额为人民币1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00美元以上,应当核对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确认被保险人、投保人和受益人身份,登记被保险人、受益人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三、客户先前提交的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已经过有效期的,客户没有在合理期限内更新并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相关部门应中止为客户办理业务。

四、对不能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者投保人、被保险人名称与所出示身份证件姓名不符的,不得办理任何业务。

五、禁止为客户开设匿名账户,禁止以虚假名称办理任何业务。

六、对于客户委托他人代理业务的,应当由代理人提供被代理人签字确认的授权委托书,同时审查委托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核实签字、预留印鉴等相关资料,确认代理关系的存在,并登记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

七、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受益人不是一人的,应同时严格审核受益人的身份证件,必要时需与受益人面谈。

八、委托其他金融机构向客户销售金融产品时,应在委托协议中明确双方在识别客户身份方面的职责,相互间提供必要的协助,相应采取有效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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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下列条件时,可信赖销售保险产品的机构所提供的客户身份识别结果,不再重复进行已完成的客户身份识别程序,但仍应承担未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责任:

1、该机构采取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符合反洗钱法律、行政

法规和?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2号)的要求

2、该机构能够有效获得并保存客户身份资料信息。

九、业务渠道通过第三方识别客户身份的,应当符合下列要

求并承担未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责任:

1、能够证明第三方按反洗钱法律,行政法规和?金融机构

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的要求,采取了客户身份识别和身份资料保存的必要措施。

2、第三方为公司提供客户信息,不存在法律制度、技术等

方面的障碍。

3、公司在办理业务时,能立即获得第三方提供的客户信息,还可在必要时从第三方获得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明文件的原件、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十、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业务部门应重新识别客户身份:

1、客户要求变更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

件种类、身份证件号码、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

2、客户行为或者交易情况出现异常的;

3、客户姓名或者名称与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司法机关

依法要求金融机构协查或者关注的犯罪嫌疑人、洗钱和恐怖融资分子的姓名或者名称相同的;

4、客户有洗钱、恐怖融资活动嫌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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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获得的客户信息与先前已经掌握的相关信息存在不一致或者相互矛盾的;

6、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存在疑点的;

7、业务主办人员认为应当重新识别客户身份的其他情形。 十一、在识别客户身份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大额和可疑交易的有关规定向计划财务部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1、客户拒绝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

2、客户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新基本信息的;

3、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怀疑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的;

4、发现已经订立的保险合同有匿名、假名情形的,应解除合同,并提交可疑报告;

5、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时发现其他可疑行为。

十二、客户身份识别的上报。

1、各部门须在每季度结束后的2个工作日内,按照反洗钱对客户身份识别制度的要求,由指定的反洗钱工作联系人及时向计划财务部上报客户身份识别情况;

2、计划财务须在各部门上报资料后的2个工作日之内,将该数据与本部门客户识别数据资料进行汇总,按照反洗钱非现场监管报表的统一格式,通过公司BQQ通讯系统,由公司反洗钱工作联系人上报至总公司法律合规部;

3、总公司合规部在收到各分公司上报的数据后,应于每季度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各分支机构上报情况汇总并按照监管单位的要求,分别以电子方式和纸质方式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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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内部操作要点

公司的业务部门、财务部门、电脑部、业务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安全、准确、完整、保密的原则,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

一、对每一位客户和每位客户的每一笔交易应保存完整的资料记录。

1、应当保存的客户身份资料包括客户、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出具保单内部审核记录,客户信息核实、更正记录以及反映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工作情况的其他各种记录和资料。

2、应当保存的交易记录包括关于每笔交易的数据信息、业务凭证、账簿以及有关规定要求的反映交易真实情况的保单、合同、业务凭证、单据、业务函件和其他资料。

二、客户第一次与我公司发生业务时,业务管理部门应建立客户信息档案,将客户资料记载入我公司的电脑信息系统,并定期检查和及时更新客户信息档案。在保存客户身份电子资料的同时,应保留客户身份资料的复印件,并编号归档,作为公司资料予以保存。在单位客户及其具体经办人、授权代理人,以及个人客户的有关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立即更新客户档案,同时保存客户原有身份资料及更新后的身份资料,有关证明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

“客户信息档案”,包括个人客户和单位客户的信息。其中,个人客户的信息,主要应记载个人客户的姓名、有效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工作单位、职业、联系电话等信息,单位客户的信息,主要应记载单位客户的地址、注册资金、经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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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结构、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具体经办人或授权代理人的姓名、有效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等信息。

三、客户的交易资料应逐笔录入电脑系统,纸质资料按照会

计档案管理的要求予以保存。客户交易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投保单、保险合同、#5@p、收据、合同变更、解除、理赔单据等资料。

四、公司各部门应当按照下列期限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

记录。

1、客户身份资料,电子文档应永久保存,身份复印件等资

料自业务关系结束当年或者一次性交易记账当年计起至少保存5年。

2、交易记录,自交易记账当年计起至少保存5年。

3、如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涉及正在被反洗钱调查的可

疑交易活动,且反洗钱调查工作在上述规定的最低保存期屇满时仍未结束的,应将其保存至反洗钱调查工作结束。

4、法律、法规规定、监管规定、公司的其他规章制度对客

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有更长保存期限要求的,遵守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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