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制度
为了加强对本市场所经营的各种农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入市农产品质量,保障消费者的健康和食品安全。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及国家制定的有关农产品标准,特制定本市场农产品检测管理制度。
一、凡在本市场内销售的农产品必须有完整的产品进货手续,以及相关部门或农产品检测机构的检测报告。
二、市场内经营者为经营农产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应严格遵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及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不得销售假冒、伪劣以及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产品。
三、严格抽样检测制度。市场检测人员抽检样品不得超过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数量,对蔬菜等农残易超标的品种,应增加检测批次,做到重点品种入市随检。
检测项目:
(1)蔬菜、水果类:检测有机磷类、氨基甲酸脂类农药残留,重金属含量。
(2)畜禽类:检测瘦肉精、薰胺及激素类含量。
(3)水产类:检测甲醇、氯霉素、重金属含量。
四、市场内经营者应当与市场签订不合格蔬菜等农产品销毁协议,积极配合市场农产品质量检测中心抽检,对检出的不合格蔬菜等农产品随时上报,并依法按有关规定处理。经营者对抽检结果有异议的,可向上级农产品质量主管机关申请复检。
1
五、对入市销售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状况进行公示其内容为:经营者姓名、农产品产地、品种名称、检测结果。市场检测人员依照有关规定每日进行抽样检查,并在市场电子屏上公示,抽检结果做好相关台帐。
六、凡在本市场内经营蔬菜、瓜果、畜禽肉、水产品以及粮油制品的经营者必须遵守本规定。
2
第二篇: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
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
第一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建设,是推动《农产品质
量安全法》实施,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促进农产品竞争力提升的重要手段。
第二条 农业部门要推动农产品质量追溯制度的建立和实
施,按照从生产到销售的每一个环节可相互追查的原则,逐步建立农产品生产、加工、运输、储藏、销售等各个环节登记制度,为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创造条件。
第三条 农产品生产基地、加工企业、农业专业合作经济组
织应当建立农产品生产档案,记载使用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的日期及植物病虫草害的发生和防治情况,加强产品监测,并建立产品合格把关制度,完善不合格产品的处理措施。对产出的农产品要建立完善的质量追溯制度。
第四条 农产品进入批发市场、储运各环节要有追溯记录,
农产品销售者在购进农产品时应当索要农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并向农产品购买者出示有关农产品质量的证明。建立进销台账和索票索证制度,实现农产品生产记录可查、产品流向可追踪、质量安全责任可追踪的目标。
第五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要及时加强农产品质量监
管,保障农产品从生产到流通全程可追溯
第六条 逐步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信息平台。
瓮安县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检测站
20xx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