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缴税款退税审批
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但加算同期存款利息的多缴税款退税,不包括依法预缴税款形成的结算汇算清缴退税、出口退税和各种减免退税。
一、受理部门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
二、受理审核资料
(一)书面退税申请报告;
(二)《退(抵)税申请审批表》;
(三)多缴税款所属时期的纳税申报表复印件;
(四)完税凭证复印件。
三、办理程序
四、限办时限
地方税务机关发现的多缴税款,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办理退还手续;纳税人发现的,自受理之日起25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
五、实务标准化操作示范
文书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受理申请人多缴税款退税的书面申请。示范如下:
××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多缴税款退税的报告
××地方税务局:
我单位成立于19xx年,位于××市西街×号,经济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主营道路修建,现有职工人数200名。我公司于20xx年11月15日发现10月份因财务人员计算错误多缴税款6000元,请贵局进行核实,并办理退税手续。
××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章)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日
受理人员审核申请人提交的《退抵税申请审批表》。示范如下:
退(抵)税申请审批表
纳税人名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纳税人代码:
注:1、退税种类:(1)社会福利企业返还;(2)校办企业返还;(3)高校的高新技术产品;(4)技改内资企业;(5)技改外资企业;(6)结算汇算清缴多征退税;(7)其他退税;(8)其他返还。
2、若纳税人有欠税,则应退税款需先抵缴欠税。
3、本表一式三份,纳税人、管理部门、计会部门各一份,也可根据实际审批需要增加。
申请人资料齐全的,税务受理人员向申请人出具《涉税事项受理通知书》,示范如下:
受理
涉税事项 通知书(存根联)
×地税受字〔2006〕×号
受理人员受理申请资料后,内转到税源管理部门,由税收管理人员进行审核,调查,填写《××地方税务局税务事项调查表》,并写出调查报告,内转上报领导岗审批。示范如下:
××地方税务局税务事项调查表
附:调查报告
关于××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退税的调查报告
××地方税务局:
××市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提出退税申请,我们对其退税有关情况进行了调查,现报告如下:
××市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于19xx年,位于××市西街×号,经济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主营道路修建,现有职工人数200名。10月份因财务人员计算错误多缴营业税6000元需退还。
特此报告
调查人: 王××
李××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审批部门在《退(抵)税申请审批表》中签注意见,做出决定。示范如下:
退(抵)税申请审批表
纳税人名称:××市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纳税人代码:
注:1、退税种类:(1)社会福利企业返还;(2)校办企业返还;(3)高校的高新技术产品;(4)技改内资企业;(5)技改外资企业;(6)结算汇算清缴多征退税;(7)其他退税;(8)其他返还。
2、若纳税人有欠税,则应退税款需先抵缴欠税。
3、本表一式三份,纳税人、管理部门、计会部门各一份,也可根据实际审批需要增加。
在承诺的时限内做出审批决定,并在办税服务厅文书受理窗口回复申请人,申请人取得审批决定,在《领取证件(税务资料)登记簿》上签字。示范如下:
××地方税务局
领取证件(税务资料)登记簿
办理涉税事项,为保证环节畅通,责任明确,税务人员要填写首办负责制、限时办结制工作传递表,用以记载和反映税务人员办理涉税事项的全部环节和整个过程。示范如下:
首办负责制、限时办结制工作传递表
纳税人回执联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涉税事项首办负责制、限时办结制》
第二篇:多缴税款该如何退还
多缴税款该如何退还
新《税收征管法》第51条明确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由此可见,税款退还的前提是纳税人缴纳了超过应纳税额的税款,而退还的时限及方法依发现主体的不同而不同。一是时限不同。税务机关发现的多缴税款,不受时间限制,都应当立即退还。而纳税人发现的,只有在税款结算之日起3年内可以退还,超过3年的不能退还。比如某企业于19xx年和19xx年连续2年都多缴了88万元的税款,税务机关一直没有发现,该企业20xx年6月份发现时已累计多缴了税款176万元,于是该企业向税务机关提出退还多缴税款的申请。税务机关对申请进行审核后认定,由于该企业19xx年的税款结算已超过3年,只能退还其19xx年多缴的88万元的税款。又如,一家企业19xx年多缴了38万元的税款,税务机关于20xx年发现这一情况后,立即办理了退还手续。二是是否给予纳税人补偿不同。税务机关发现的,只退还多缴的税款,没有补偿;纳税人发现的,税务机关除退还多缴的税款外,还要给纳税人加算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一、税款退还的具体程序
1.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领取《退税申请表》一式三份,填写后报主管税务机关。
2.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退税申请进行审查核实后,报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审批。
3.县级税务机关审批后,将《退税申请表》一份退还给纳税人,一份交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作为退税凭证的附件,一份由本局主管科(股)留存。
4.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上级税务机关审批的《退税申请表》,填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收入退还书》,由国库审查办理退库。
二、税款退还中应注意的事项
1.纳税人既有应退税款又有欠缴税款时,税务机关应当将应退税款先抵扣欠缴税款,抵扣后还有应退税款的,可按抵扣后的余额退还,也可以根据纳税人的要求留抵以后纳税期的税款。
2.利息的加算。纳税人发现多缴税款的,在3年结算期内可要求退还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这是《税收征管法》新增加的内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54号)
明确规定,对纳税人多缴的税款退还时,自20xx年5月1日起按照人民银行的同期活期存款的利率计退利息。即多缴税款发生在20xx年5月1日以前,20xx年5月1日以后退还的,从20xx年5月1日开始加算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20xx年5月1日以后发生的,从结算税款之日起加算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计息时间到办理退税手续之日为止。
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54号)
第五条规定,对下列三种情况不能加算利息。
一是出口退税不加算利息。目前出口退税有两种情况:(1)根据国务院国发[1997]18号《关于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代理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规定,有出口经营权的企业无论是自产或购进货物出口,以及没有出口经营权委托外贸部门代理出口的企业,都可以依法从海关获取退税,这种退税是属于鼓励性质的税收优惠,因此,不能加算利息。(2)为了防止生产环节未缴税,出口环节退税给国家造成损失,国家出口退税管理办法规定,凡为出口企业生产出口货物出厂时必须先按法定税率的40%,即6.8%的征收率填开增值税(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先行缴纳税款,然后按企业实际税收负担率进行结算,多退少补。这种情况
下退还多缴税款,是按照征管办法的规定执行的,补缴税款不加收滞纳金,退税也自然不应加算利息。
二是预缴税款退还不加算利息。按照我国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实行按月或按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办法,所得税预缴是以当期实现的应税所得额为计税依据,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补税不加算滞纳税金。因此退还多缴税款也不应加算利息。
三是先征后退税款不加算利息。此类退税是国家对某些部门、行业或特定货物给予的政策性优惠。即先根据税收法规所规定的不同条件和退税比例计算应退税额予以退还或返还,对这类退税不存在加算利息的情况
对于纳税人多缴的税款,国家税法明确规定,税务机关应当退还,并可以获得多缴税款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下面具体说明这方面的几个问题。
一、要明确应退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
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这就说明,纳税人如果缴纳了超过应纳税额的税款,就有权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和应得的利息。税务机关也有义务按照规定程序退还。这是法律规定的。如果税务机关不依法退还就是违法,侵害了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二、要明确退还的项目范围。税务机关退还的或者纳税人要求退还的多缴税款,是指纳税人实际超过应纳税额的税款,是实际上的多缴税款,不包括依法预缴税款形成的结算退税、出口退税和各种减免退税。并且对这三种退税不加退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三、要明确退还的时间范围。关于对纳税人多缴税款退还的时间,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在两个方面作了规定。一方面对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多缴税款退还时间作了具体规定: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多缴税款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还手续,对于“发现”的具体时限没有作具体规定,这就说明,只要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多缴税款,就应当在发现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还手续。另一个对纳税人自己发现多缴税款,要求退还的时间作了明确规定: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多缴税的,要求退还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纳税人退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
理退还手续。这就对纳税人“发现”的具体时限作了具体规定,也就是说,纳税人如果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超过三年后,发现多缴的税款,税务机关就可不予受理退还申请,办理退还手续。
四、要明确退税利息的计退标准。《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八条规定:纳税人获得多缴税款的退税利息按照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手续当天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算。这就要求税务机关在办理退税利息时必须把握三个原则:一是要把握好办理退税利息利率的时间,必须是办理退税手续的当天,而不是纳税人申请之日,或税务机关发现“多缴之日”;二是要把握好利率的标准,必须是活期存款利率,而不是定期(如:一年、三年期)的存款利率,也不是贷款利率;三是要把握好利率的限制范围,必须是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法定利率,而不是其他任何金融部门自行规定的利率。
五、要处理好退还过程中的问题。《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规定:对于纳税人在申请办理退还多缴税款及相关利息时,如果其既有应退税款又有欠缴税款、滞纳金,甚至存在被查处偷税的、罚款,税务机关可以将应退税款和利息先抵扣缴税款、滞纳金、所偷税款及罚款,抵扣后有余额的,退还纳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