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细则

时间:2024.4.20

市房改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武汉市行政事业单位核定发放职工住房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武房改办字[2000]06号

市直各有关单位,各区房改办、财政局:

为了深化住房制度改革,落实住房分配货币化的各项政策,现将《武汉市行政事业单位核定、发放职工住房补贴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年九月六日

武汉市行政事业单位核定发放职工住房补贴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住房制度改革,推行住房分配货币化,根据《武汉市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办法》(武政[1999]105号),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住房补贴,是指停止住房实物分配以后,按住房分配货币化的有关政策,由单位向符合补贴条件的职工发放的专项用于住房消费的资金。

第三条  本市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下列职工均属于住房补贴对象:

(一)1998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单身职工或双职工家庭配偶双方均未租住或购买公有住房的职工(以下简称“无房无职工”);

(二)1998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单身职工或双职工家庭配偶双方虽已租住或购买公有住房,但未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的职工(以下简称“未达标老职工”);

(三)1999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以下简称“新职工”)。

第二章  住房现状认定

第四条  下列住房核定为职工已租住或购买的公有住房:

(一)职工及其配偶按政府规定租金承租的公有住房;

(二)职工及其配偶按房改价格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

(三)职工及其配偶按政府解困政策购买的解困住房;

(四)职工及其配偶按低于(等于)综合成本价集资、合作建造的住房;

(五)职工及其配偶自行转让、赠与、过户给他人的原承租或购买的公有住房;

(六)职工及其配偶居住已故父母承租的公有住房;

(七)职工及其配偶获得货币补偿的被拆迁的公有住房。

第五条  下列住房不核定为职工已租住或购买的公有住房:

(一)职工及其配偶购买的商品房、私房和以政府定价个人全额购买的经济适用房;

(二)职工及其配偶自建的住房(周边城区除外);

(三)职工及其配偶以市场租金承租的住房;

(四)职工及其配偶以市场价购买使用权的公有住房;

(五)职工及其配偶以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的私房。

第六条  特殊住房情况的核定:

(一)职工及其配偶历次分房,累计分房面积达到或超过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不享受住房补贴。

(二)职工及其配偶原已享受单位发给的购(建)住房补助的,应按《办法》规定计算住房补贴,与发给的购(建)房补助相抵,按不足部分计发住房补贴。

(三)职工及其配偶居住部队住房按公房处理。

(四)部队干部转业地方后,如以低职给安排工作的,按原部队职给所对应地方行政职级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计发住房补贴。

(五)离异夫妇的住房,离异前属夫妻共同财产或享有共同承租权的,按离异前住房面积核定住房补贴;未形成夫妻共同财产或享有共同承租权的,按住房的权属情况和面积核定住房补贴。

(六)职工及其配偶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原则上不给予住房补贴(单位与职工有协议的按协议办理)。职工按高于综合成本价全额集资、合作建房的,单位如有条件,可按职工住房补贴标准50%以内适当给予一次性住房补贴。综合成本价由建房单位按有关规定测算认定。综合成本价92年(含)以前每平方米不得低于320元;93年至95年每平方米不得低于570元;96年(含)以后每平方米不得低于880元。

(七)有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享受市委、市政府奖励性住房和购房优惠补贴的,其住房补贴的核定办法另行发文。

第七条  住房面积的核定

(一)职工住房面积按建筑面积核定。

(二)职工购买的公有住房,以《房屋所有权证》上注明的建筑面积计算。高层有电梯住宅按全部共有建筑面积分摊的按90%计算。

(三)职工承租住房,该栋房屋建使比明确的,按实际系数折算建筑面积;该栋房屋建使比不明确的,按计租面积乘以1.33 系数折算面积建筑面积。承租住房折算的建筑面积,仅作为核定职工住房补贴的依据,不作为核发《房屋所有权证》的依据。

第三章  住房补贴标准

第八条  无房老职工的住房补贴

1998年12月31日以前工作年限的一次性住房补贴=(基准补贴每平方米450元+工龄补贴每平方米每年7元×建立住房公积金前工龄)×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32年×1998年(含)前实际工龄

1999年1月1日以后剩余工作年限的月住房补贴=职工标准工资×32%

第九条  未达标老职工的住房补贴

1998年12月31日以前工作年限的一次性住房补贴=(450元+7元×建立住房公积金前工龄)×未达标面积÷32年×1998年(含)前实际工龄

1999年1月1日以后剩余工作年限的月住房补贴=职工月标准工资×32%÷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未达标面积

未达标面积=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已购(租)公有住房面积。

第十条  新职工的月住房补贴按职工月标准工资的32%计发。

第十一条  职工一次性住房补贴和按月补贴年限累计不得超过32年。

第四章  其它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职工参加工作时间,以劳动、人事、组织部门认定为准。

第十三条  职工工作调动时,原工作单位应朋当月起停止计发住房补贴,将原计发情况记入职工住房档案,并随人事档案及住房补贴余额转至调入单位。

第十四条  职工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其储存的住房补贴可一次性领取:

离退休的:

1999年1月1日(含)以后去世的(由合法继承人提取);

1999年1月1日(含)以后按规定解除劳动人事关系的。

第十五条  职工住房未达标面积在10 M2(含)以内的,一次性核定计发住房补贴。

第十六条  1999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新职工,如在实行住房补贴前已承租或购买公有住房,视其住房情况核定住房补贴。

第十七条  老职工因职务晋升或工龄增加后住房补贴的计算:

(一)无房老职工因职务晋升或工龄增加后的住房补贴,一次性住房补贴不变,按月补贴按调整后的标准工资计算。

(二)住房未达标老职工因职务晋升或工龄增加后的住房补贴,一次性住房补贴不变,按月补贴按调整后的标准工资和未达面积系数计算,按月补贴计算公式:

新职级月标准工资×32%÷新职级住房补贴面积×(新职级住房补贴面积-已租住或购买的公房面积)

(三)原已达标老职工因职务晋升或工龄增加后,如形成新的未达标职工,应从职务晋升或工龄增加的当月起按月补贴。计算公式同第十七条第(二)款。

第十八条  老职工一次性住房补贴,原则上按其工龄、职级、住房等因素综合排序,轮候计发。

第五章  住房补贴核定、发放程序

第十九条  单位对职工住房情况进行调查,组织职工填写《武汉市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房情况登记表》,并按《武汉市行政事业单位建立职工住房档案规定》,建立职工住房档案。

第二十条  单位对职工住房情况过录汇总,确认住房补贴对象,测算职工住房补贴,并张榜公布。填写《武汉市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清册》,《武汉市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房情况申报表》,拟定《关于申请核定住房补贴的报告》。

第二十一条  单位将《关于申请核定住房补贴的报告》提交职工大会(职代会)讨论通过,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市、区房改办审批。

第二十二条  单位根据市、区房改办批复意见,结合本单位住房补贴资金来源,填制《武汉市行政事业单位住房补贴资金申请核定表》,制定《关于申请核定住房补贴资金的报告》,按财务隶属关系报市、区财政部门审批。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根据已确定的住房补贴对象,按照财政部门的批复意见,将补贴资金划拨到单位在承办银行为职工开设的“个人住房补贴”账户,实行专户储存。其中:一次性住房补贴,由单位根据资金情况按轮候补贴的原则计发;按月补贴由单位按月计发。

第二十四条  职工购、建住房或离退休、死亡等需支取住房补贴时,应由职工本人填写《职工申请支取住房补贴审批表》,连同购房合同、建房许可证或离退休主、死亡主等相关资料,提交单位审核批准后,交经办银行办理转账支付或现金支取手续。系特殊情况支用住房补贴的,由单位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报经同级房改办、财政部门批准后,由银行办理付款手续。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住房补贴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按《武汉市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资金财务管理暂行规定》(武财综[1999]604号)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1、职工月标准工资构成表

2、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

3、军官、文职干部职级对应表

4、关于申请核定住房补贴的报告

5、关于申请核定住房补贴资金的报告

6、武汉市行政事业单位职工申请支取住房补贴审批表


第二篇:《河北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购房补贴发放实施细则》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购房补贴发放实施细

则》的通知

冀政办[2005]24号 【文 号】

【颁布单位】河 北省人民政府

2005-9-20 【颁布日期】

2005-9-20 【实施日期】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购房补贴发放实施细则》的通知

省直各部门:

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省财政厅制定的《河北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购房补贴发放实施细则》已经省委、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九月三十日

河北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

职工购房补贴发放实施细则

河北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

河北省财政厅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省直住房制度改革,做好职工购房补贴发放工作,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的政策依据为《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冀政〔1998〕45号)、河北省省直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省直单位购房补贴核定办法》(冀直房改〔1999〕4号)和《关于省直单位专业技术干部和技术工人购房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冀直房改〔1999〕7号)、《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房改办等四部门关于发放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职工购房补贴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市政办〔2000〕97号)等有关文件。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省直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参加省直房改的企业和驻石中直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四条 河北省省直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直房改办)、省财政厅

是省直发放购房补贴的主管部门,分别负责省直购房补贴的核定和发放工作。

第二章 购房补贴发放对象

第五条 购房补贴的发放对象为1998年12月15日(含,下同)前参加工作并在册的无房职工和现住房面积未达到购房补贴面积标准的职工(含离退休、下岗、提前离岗、退养、停薪留职人员,下同)。

无房职工是指夫妇双方(含在异地)未按房改政策以标准价或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和现租住不可售公有住房的职工。

职工现住房包括职工夫妇双方(含在异地)按房改政策以标准价或成本价购买的公有住房、租住的可售公有住房。

1998年12月15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不实行购房补贴办法,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办法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

第六条 夫妇双方的购房补贴,根据各自的行政职务(技术职务、技术等级)、工龄分别核定,分别由其所在单位发放。

第七条 省内驻石家庄市以外的省直单位职工的购房补贴,按照属地政策进行计算,经当地房改部门签署意见,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省财政厅复核无误后,比照本细则进行发放。

第八条 驻省外的省直单位职工的购房补贴政策另行制订。

第九条 1999年度军队转业干部及复员退伍人员,其夫妇双方无房或现住房面积未达到省直确定的购房补贴面积标准并且未在部队领取购房补贴的,由接收单位核定发放购房补贴。2000年度及以后转业或退伍的,由部队发放购房补贴。

第十条 1998年12月15日前去世的职工,不再核定发放购房补贴;1998年12月15日后去世的职工,由其合法继承人申请并领取相应的购房补贴;没有继承人的,不再核定发放购房补贴。

第十一条 1998年12月15日后调动工作的职工,由新工作单位按1998年12月15日的行政职务(技术职务、技术等级)和现住房面积核定发放购房补贴。

第十二条 异地或回原籍安置的离退休(含退职)人员所发放的购建房补贴(含安家费、安置费)超过此次核定的购房补贴的不再核定发放,不足部分予以补差。

第十三条 民政部门代管的离退休干部和部队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离退休干部的购房补贴,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1998年12月15日后失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开除、除名、辞退)、

辞职、自谋职业的人员,仍以1998年12月15日的职务(职称)所对应的购房补贴面积标准核定购房补贴。此后未参加工作的,由原单位发放;此后又参加工作的,由新单位发放。1998年12月15日后判刑、劳教等人员暂不发放购房补贴,待服刑期满或解除劳教再就业后,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之前的工龄可纳入核定购房补贴的范围,由接收单位发放购房补贴。第十五条 擅自离职人员不发放购房补贴。

第三章 购房补贴面积标准

第十六条 行政干部购房补贴面积标准为正厅级120平方米、副厅级110平方米、正处级100平方米、副处级90平方米、正科级80平方米、副科级70平方米、科员60平方米(截止1998年12月15日,25年以上工龄的科员比照副科级)。

第十七条 专业技术干部购房补贴面积标准为正高级技术职务110平方米、副高级技术职务95平方米、中级技术职务80平方米、初级技术职务及其以下65平方米。1983年职称改革之前获得的正高级技术职务120平方米、副高级技术职务110平方米,中级技术职务95平方米、初级技术职务及其以下80平方米。

第十八条 省直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的工勤人员购房补贴面积标准为高级技师90平方米、技师80平方米、高级工70平方米、中级工65平方米、初级工及其以下60平方米(截止1998年12月15日,25年以上工龄的普通工人比照中级工)。 第十九条 各级别技术职务必须是在1998年12月15日前经工作单位予以聘任的,方能享受相应的购房补贴面积标准。具有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但未被单位聘任的专业技术干部,其购房补贴面积标准为正高级技术职务100平方米、副高级技术职务90平方米、中级技术职务75平方米。

第二十条 具有专业技术职务并兼任行政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可选择购房补贴面积标准较高的规定执行。军队转业干部及复员退伍人员购房补贴面积标准可选择部队职务和地方职务中较高职务核定。

第二十一条 具有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国家公务员(含参照执行)依照行政职务确定购房补贴面积标准。

第二十二条 职工的购房补贴面积标准按1998年12月15日的行政职务(技术职务、技术等级)核定。

第二十三条 1998年12月15日之前已离退休人员的购房补贴面积标准按离退休时的行政职务(技术职务、技术等级)核定。

第二十四条 现住房面积计算办法按《河北省省直成本价出售公有住房暂行办法》(冀直房改〔1997〕2号)规定执行。

第四章 购房补贴计算

第二十五条 购房补贴由面积补贴和工龄补贴两部分构成。面积补贴标准为每平方米333元,年工龄补贴额为每平方米4.8元,再分别加计25%公摊面积调节系数。 第二十六条 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工龄包括1991年底前的工龄、参加工作前的全日制大中专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在1991年底前在校学习期间的学龄和特殊岗位加计的工龄。

第二十七条 购房补贴额=333元/平方米×(本人购房补贴面积标准-夫妇双方现住房计价面积)×(1+25%)+4.8元/平方米?;;;年×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本人工龄×(本人购房补贴面积标准-夫妇双方现住房计价面积)×(1+25%)。第二十八条 职工所购公有住房已经上市交易或产权变更、转移的,按照住房上市前或产权变更、转移前的住房面积核定发放购房补贴。

第二十九条 职工离异没有再婚的,本人按离异前的住房状况核定发放购房补贴。 再婚的职工,再婚前各自已按房改政策购买或租住可售公有住房的,再婚后购房补贴按再婚前个人住房面积分别核定发放;若再婚后双方又按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的,再婚前和再婚后所购住房面积应合并计算。

第五章 购房补贴资金的筹集和来源

第三十条 省直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的职工购房补贴按照国家、单位合理负担的原则,由单位筹集,财政适当补助。主要资金来源:

(一)单位自管公房出售收入(按规定扣除维修基金后剩余的部分,下同);

(二)有预算外资金收入或其他收入的单位每年按照本单位购房补贴需安排的资金;

(三)省直统管公房出售收入;

(四)省直公房出售收入的增值收益;

(五)单位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回收的地价款;

(六)已购公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收取的土地出让金;

(七)仍有不足部分的,凡有财政补助经费的省直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省级财政按政策从预算安排的购房补贴专项资金中给予适当补助。

第三十一条 省级财政统筹以下资金用于省直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发放购房补贴:

(一)由财政供养但没有发放购房补贴任务的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的售房收入;

(二)单位发放购房补贴后剩余的售房收入;

(三)省直统管公房出售收入;

(四)省直统管公房售房收入、单位售房收入和其他住房资金(不含住房公积金)形成的增值收益。第三十二条 参加省直房改的驻石中直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发放购房补贴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和本单位共同筹集解决。

第三十三条 参加省直房改的企业职工购房补贴资金,按财政部《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0〕295号)规定管理使用。

第六章 购房补贴发放方式及期限

第三十四条 购房补贴一次性发放给个人。

第三十五条 按照无房、缺房状况,分年度、分批发放。

第三十六条 从本细则执行之日起,原则上不超过五年完成省直单位职工购房补贴发放。

第七章 购房补贴审核发放程序

第三十七条 单位在申报购房补贴前,应建立本单位职工住房档案并存入软盘上报省直房改办。

第三十八条 符合购房补贴条件的职工首先向单位提出申请,如实申报夫妇双方现住房状况、本人工龄、工作变动履历(由相关单位证实)等情况。

第三十九条 单位对本单位职工所申报的情况进行调查、审核,并向全体职工张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十五个工作日。

第四十条 职工申报情况经公示无异议后,单位将填写好的《河北省省直职工购房补贴核定表》、《河北省省直单位购房补贴汇总审核表》和《河北省省直单位职工购房补贴清册》(由省直房改办另行下发),送主管部门进行核实后,以正式文件形式向省直房改办报送“关于发放购房补贴的申请”(附有关表格),省直房改办审核并签发意见,再报省财政厅审核。 第四十一条 省财政厅对单位报送的有关购房补贴情况及可利用资金情况进行审核,确需省级财政补助资金的,将视财力逐年解决。实行工资银行化财政统一发放单位的职工购房补贴,由省财政厅通过银行卡发放。已实施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尚未实行工资银行化财政统一发放单位的职工购房补贴,由省财政厅下达授权支付额度,单位负责发放;未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且未实行工资银行化财政统一发放单位的职工购房补贴,由省财政厅拨付到单位,单位直接向职工发放。

第四十二条 单位应建立购房补贴发放情况备查登记制度,将《河北省省直职工购房补贴核定表》存入个人档案,职工调动工作时,随职工人事、工资关系调转,作为新工作单位发放购房补贴的依据。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暂不批准发放购房补贴:

(一)没有进行住房调查并建立职工住房档案的;

(二)职工购房补贴核定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三)单位和职工购房补贴填报手续不完善的;(四)房改政策规定不准发放的。

第八章 工作纪律

第四十四条 单位应当加强购房补贴申请、审核、公示和发放的监督管理,明确负责的机构和人员,做好停止住房实物分配与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衔接工作,制定本单位购房补贴政策实施方案和办法。

第四十五条 为严肃房改纪律,加强监督检查,对不如实申报住房状况、售房收入、无房和未达标职工人数的单位,依照有关法规追究有关人员和领导的责任。对弄虚作假,故意隐瞒本人和配偶现住房状况,骗取购房补贴的人,除令其退出多占住房和退回全部购房补贴外,同时将具体事实向省纪检监察部门通报,省纪检监察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职工个人、住房情况证明机构及其负责人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细则由省直房改办、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以往文件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主题 主题词:职工 住宅 补贴 细则 通知 抄送: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xx年9月20日印 共印576份

适应角色转变,扎实开展团的工作

———共青团铁东区委书记的述职报告

20xx年是适应角色转变、思想进一步成熟的一年。这一年,自己能够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紧紧围绕党的中心,立足本职岗位,较好地完成本线的工作任务。自己政治觉悟、

理论水平、思想素质、工作作风等各方面有了明显的进步和提高。总的来说,收获很大,感触颇深。

一、以德为先,进一步提升个人思想素质

过去的一年,我以一个共 产 党员的标准,以一个团干部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在个人的道德修养、党性锻炼、思想素质上有了很大的进步。一是道德修养进一步提高。作为一个团干部,我的一言一行、我的自身形象将直接影响到团委各成员,甚至更广大的青少年。因此,在日常的工作和生活中,我每时每刻提醒自己,从小事做起,注重细节问题,做到干净做人、公正做事,以平常心看待自己的工作,要求自己在工作中诚实、守信、廉洁、自律,起好表率作用。二是党性锻炼得到不断加强。不断加强自己的党性锻炼,我严格按照《党章》和《中国共 产 党党员纪律处分条例》来要求和约束自己的行为,牢记党的宗旨,在团的工作中,以广大青少年的权益为出发点,务求时效。三是政治思想素质不断提高。一年来,我继续加强学习,积极参加理论中心组学习,经常自发利用休息时间学习,积极参加团省委组织赴井冈山革命传统与理想信念教育专题培训班、区委区政府组织赴清华大学县域经济培训班,通过“看、听、学、思”,进一步加深了对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理解,进一步系统掌握了党在农村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对共青团工作的要求。特别是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

以来,我通过学习原文、听专家讲课等,开拓了思想新境界,政治思想素质有了新的飞跃。

二、以能为先,进一步加强组织工作能力

在上级领导的信任和支持下,我本人也自加压力,抓住一切机会学习,注重与同事、与兄弟单位团委书记的交流,虚心请教,不耻下问,使各项工作都有序地开展。一是工作的统筹安排能力不断加强。我尽量做到工作提前一步,有计划、有安排、有预见性,保持思路清晰和决策的科学,力求操作有序,顺利开展。二是工作的协调能力不断加强。在工作中,我注重与上级的及时衔接、汇报,同时也注重与基层的交流沟通,听取多方意见和建议,从大局出发,对上做好配合,对下做好团结。三是有创新地开展工作。在工作中,我注重不断创新,使工作保持生机,使管理不断趋向人性化、合理化。

三、以勤为先,进一步提高团的业务水平

担任团委书记以来,认真了解情况、掌握知识,积极向团委领导、向前任书记学习、请教,了解团情、团史,努力掌握团的基本运作方式程序,便于更好地开展工作。加强沟通了解,增加感情,深入基层,了解基层团组织和团员青年的有关情况,以“活动”来强化自己的知识和水平。一年来,我立足以活动来促使自己尽快适应角色,迎接挑战。今年五四,团区委以全区人居环境整治为依托,以“五四火炬传承

九十二载生生不息,铁东青年投入人居环境立志强区”为引领,积极开展了“共青团路,红领巾街”,“铁东青年林”等一系列活动。在活动中,增长了知识,深化了理解,使自己对团务工作有了全面的、系统的提高,为今后更好地提高团的业务水平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四、以绩为先,进一步完善团的组织建设

把《关于进一步深化“党建带团建”工作的实施意见》落到实处,把党的要求贯彻落实到团的建设中去,使团的建设纳入党的建设的总体规划。依托党建,从政策层面来解决和落实基层团组织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一是基层团干部的待遇问题。积极争取党组织在团干部配备上的重视和支持,基层团干“转业”得到了很好的安排(叶赫的荣威,住建局遇良,卫生局王国宴等);二是解决好基层团组织活动的经费问题。积极争取专项,今年为每个乡镇街道从团省委争取经费三千元,共计三万六千元;三是团的基层组织格局创新工作。按照“1+4+N”模式,通过换届调整选配了大批乡镇(街道)团干部,变原有的“团干部兼职”模式为现在的“兼职团干部”模式,提升了基层团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此次工作得到了团市委的充分认可,20xx年四平市组织部班工作会议在我区召开。

以服务青年需求为目的,从单一组织青年开展活动转到生产环节,开展就业培训、创业交流、贫富结对;以服务党

政中心为目的,发挥团组织自身优势,引导青年树立市场意识和投资意识,强化科技意识和参与意识,投身知识化、信息化和现代化、文明创建、环境整治、植绿护绿、社会治安等活动,把党政思路实践好。突出做好当前新兴的农村、社区和非公经济组织建团工作,延长团的工作手臂,丰富团的组织形式。先后与农联社、吉林银行等多家金融机构积极协调,为青年创业就业提供帮扶支持。特别是吉林银行的“吉青时代”小额贷款项目更得到团省委的无偿贴息。

五、以廉为先,进一步保持清正廉明形象

作为新任职的年轻干部、党员干部,我既感受到了组织的信任与关怀,同时也感受到了责任重大。我区在党委和政府的带领下,励精图治、奋发图强,取得了辉煌的成绩。越是这种时候,就越需要我们这些干部保持清醒的头脑,保持共 产 党员的先进本色。深知,作为一级干部,应该努力做到“清正廉洁”。古人说“物必自腐而虫生”,腐败现象表现上看来是经济问题、道德问题,但深层次的原因却是理想信念出了问题。要不断加强实践锻炼,要结合党的历史经验、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的实践以及自己的工作和思想实际,来刻苦磨炼自己。勇于剖析自己,积极开展自我批评,净化自己的灵魂。不断增强拒腐防变意识。在思想上、在行动上、生活中争作表率。在团区委开展“争做勤廉表率,竭诚服务青年”主题教育活动,召开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宣传教育活动

动员会,全面启动党风廉政建设宣教活动。按照学习贯彻区委、区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学习党的十七届六中精神,强化组织领导,制定工作计划。我们根据20xx年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评要求,为了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成立了团区委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并由我任组长。按照“一岗双责”的责任要求,明确了单位正职领导作为第一责任人,每年约谈团干部一次,就有关廉洁从政个人“不准”和“禁止”行为适时对所管的团干部进行廉政谈话。

在20xx年即将到来之际,共青团区委迎来组织部考核组,对共青团区委一年来的工作进的实地测评,感谢组织的帮助与关怀,今后我们更要自觉地接受组织的监督与考核。铁东区的发展已经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而今又开始了新的征途。广大青年有幸成为亲历者,成为追随者,同时我们也是共享发展成果的受益者。我们应该心怀感恩,心存畏惧,“做一个组织和群众信赖的人,做一个同事和朋友敬重的人,做一个亲属子女可以引以为荣的人,做一个回顾人生能够问心无愧的人”。我们要牢记党的宗旨,全面贯彻党的方针路线,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弘扬“攻坚克难、求富图强”的四平精神,坚定不移的实施 “五区”战略的发展规划,为建设富裕和谐新铁东的伟大目标而不懈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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