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吉元机械有限公司远纺织染(苏州)有限公司
编制单位 :安环科
文件名称 :员工职业病体检防治管理程序
文件编码 :FEDZ-AEP09-A
制订日期 :20112014年92月12日
修订日期 : -
版 本 : A
受控状态 :受控
批 准: 审 核: 编 制:
修改记录
1. 目的
为贯彻职业健康相关法律法规,防治职业病,保护全体员工的健康而制定本规则。
2. 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所有员工。
3. 术语和定义要求
无新员工入职时做职业病体检,相关岗位在职员工每年一次职业病体检,员工离职时做职业病体检
4. 职责
4.1 安环科负责组织对公司作业现场职业健康环境检测,职业病预防教育以及具有潜在危害岗位人员的体检。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对公司职业健康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4.3 各单位根据安环科确立的具有潜在危害的岗位,确定相关作业人员。管理本单位内人员的劳动防护用品佩带,协助安环科进行作业现场环境检测与人员的体检。
4.4 工会负责参与职业危害事故的处理。
5. 规定程序
5.1 职业危害的申报与审批
5.1.1 公司内的新、改、扩建项目要严格按照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来实施,在未取得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前,不得擅自施工。
5.1.2 如在公司新、改、扩建项目里,有涉及到职业危害方面问题时,公司应选取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项目设计,设计方案交由安环科提交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进行施工。
5.1.3有职业危害的项目完工后,项目承办单位应通知安环科对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进行评价,当发现不符合要求时,应进行改善直至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然后安环科将验收报告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查验收。
5.1.4各单位应尽量使用不产生职业危害或职业危害小的工艺、设备,在进行劳动组织、劳动作息时间安排时应避免劳动过程中产生职业危害。
5.1.5各单位应对本单位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及防护用品应定期检查维护,确保其合理有效。
5.2 职业危害登记
5.2.1对于公司存在潜在的职业危害,每年由安环科组织登记一次,职业危害登记一般在每年定期职业健康体检前完成。
5.2.2各单位生产工艺、设备、物料、劳动组织等变化时,各单位应及时确认单位原有职业危害因素是否变化,若有变化的应及时登记并向安环科报告。
5.3 职业危害岗位的安排
5.3.1各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人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
5.3.2各单位应安排体质良好的人员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工作,各单位不得安排具有职业危害禁忌症的员工从事相关禁忌作业。
5.3.3为避免职业危害对人长时累积作用而导致职业病,凡接触高度危害岗位和超标噪声环境作业员每二年轮换岗位一次。
5.4 职业危害教育
5.4.1新员工(包括临时工实习生、劳务输入等)如需接触职业危害的,在上岗前由部门、班组指定人员对其进行职业危害教育,教育内容包括公司职业病防治相关规范、岗位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及操作规程、发生职业危害时的应急处理、应急设施的使用等内容。
5.4.2 新员工必须经教育且书面考核合格后方准上岗操作。调换工种如涉及职业危害因素以及歇工6个月以上的复工员工,也需部门重新培训考核后上岗。
5.5 职业病防护措施
5.5.1 听力损伤防护
5.5.1.1 定期对现场各单位进行检测。
5.5.1.2 每周工作5天,每天工作8小时,噪声超过85分贝时,现场人员必须佩带防护耳塞。
5.5.2空气中刺激性气体与粉尘的防护
5.5.2.1 定期测定操作现场空气中刺激性气体与粉尘的浓度。
5.5.2.2 现场配备良好的通风排气设施。
5.5.2.3 现场作业人员按要求佩带劳动防护用品。
5.5.3 电焊作业的防护
5.5.3.1现场配备良好的通风排气设施。
5.5.3.2作业人员必须使用相应的防护眼镜、面罩、口罩、手套,穿白色防护服、绝缘鞋,决不能穿短袖衣或卷起袖子进行现场作业。
5.6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的法定检测
为正确掌握公司职业危害情况,公司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健康检测公司对公司职业危害状况每年监测一次;当职业危害超出国家规定时,公司应采取改善对策,消除或降低对员工健康的影响。
5.7 职业健康体检实施
5.7.1 职业健康体检人员的确定
5.7.1.1所有接触《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中《职业健康体检项目及周期》中明确列出的各类职业危害的人员。
5.7.1.2接触前款规定以外的其它职业危害经确认确实需要进行职业健康体检的人员。
5.7.2 职业健康体检的项目
5.7.2.1职业健康体检项目按照国家《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中《职业健康体检项目及周期》确立,由安环科托苏州市卫生部门或其它具有相应职业健康体检资质的单位进行。
5.7.3 职业健康体检要求
5.7.3.1岗前职业禁忌症体检:员工(包括新上岗、换岗)如果要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或为特殊工种,必须在上岗前进行职业禁忌症的体检,经确认没有职业禁忌症的才可从事相应工作。各单位应在新员工上岗后2天内将需接触职业危害的人员登记并报到安环科,由安环科组织职业健康体检,职业健康体检的实施一般应在3周内完成。如果员工在体检实施之前离职的或又变动岗位的,立即停止对其的职业健康体检,各单位应立即通知安环科。
5.7.3.2离职、离岗前职业健康体检:退职、离岗员工如在之前接触职业危害的,各单位应在批准员工离职、离岗前一天将相应人员情况通知安环科,由安环科组织体检。各单位应在接到体检通知后1天内书面或邮件通知相关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参加体检,相关人员不参加体检的结果由其自己负责。
5.7.3.3岗中职业健康体检:对于接触职业危害的员工,公司每年组织一次岗中职业健康体检。岗中定期职业健康体检的实施在进行公司全部职业危害因素登记后实施。
5.7.4 体检结果的公布与评价
职业健康体检结果出来后,安环科应将个人的体检报告一份装入信封后交到相应员工手中,一份存入员工的职业健康档案。年度职业健康体检应委托体检实施部门作总体职业健康评价报告,并将报告报至安环科。
5.7.5 体检结果的分析
对每年定期的职业健康体检结果,安环科做出总体分析,对于发现的问题提出相应的改善对策,编写职业健康体检报告并向总经理汇报。
5.8 职业健康档案管理
5.8.1公司为每一位接触职业危害的人员建立职业健康档案,档案中包括员工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体检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资料。员工应为本人进入公司前的职业危害接触史的真实性负责。
5.8.2职业健康档案由安环科负责建立和维护,各单位变动接触职业危害接触人员岗位时应及时将相应情况通知安环科。
5.9 接触职业危害人员待遇
接触职业危害人员的待遇按照公司人事制度和国家法规执行。
5.10 员工在职业健康工作中应尽的义务
接触职业危害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岗位操作规程,认真参加培训教育,按规定使用职业危害个体防护用品,保持职业危害防护设施有效,参加公司组织的各种职业健康体检及医学观察,无正当理由者不得拒绝公司安排的符合国家规定的与职业危害相关的作业。
6. 相关记录
《职业危害岗位清单》
《职业危害接触人员登记表》
各项体检记录(包括体检异常的处理记录)
各项监测报告
7. 记录存档
7.1 各项监测报告、体检报告由安环科长期保存。
7.2 《职业危害岗位清单》、《职业危害接触人员登记表》由安环科长期保存。
8. 评审与修改
QEHS小组组织定期评审(1次/年度),必要时予以修改。安环科组织实施定期评审(1次/年度),必要时予以修改。
9. 分发
公司各单位。
10. 相关文件
10.1 《环境因素识别评价程序》
10.2 《危害因素识别、风险评价和控制策划程序》
10.3 参考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
《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
《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
《职业性健康检查管理规定》
《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
《GBZ2.1-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
《GBZ2.2-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物理因素》
《GB/T 16180-2006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 GB5044-85》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高毒物品目录(20##年版)》
《一般有毒物品目录》
第二篇:职业病管理
职业病防治管理方法
文件编号: ZS/ZY/AZ066 拟制:安质处 生效:20xx年07月01日 1 目的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企业经济发展。
2 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存在或潜在职业病危害的防治管理。
3 术语和定义
3.1 采用GB/T28001-2001标准、《职业病防治法》中的术语和定义。
3.1.1 职业病是指企业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3.1.2 职业病危害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
3.1.3 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
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
4 职责
4.1 安质处
4.1.1 负责督促有可能导致职业病的相关信息和资料的收集、统计、调
查、处理;
4.1.2 负责督导制定职业病相关的纠正和预防措施,并督促对实施效果的验证和评
价;
4.1.3 负责重大及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
4.2 卫生防疫总站
4.2.1 负责与职业病相关信息和资料的收集、统计、分析,形成书面材料报送安质处
和集团公司有关部门;
4.2.2 负责制定预防控制职业病相关的纠正和预防措施,并督促对实施
效果的验证和评价。
4.2.3 负责收集、整理、分类保管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和评价资料,职业卫生档案
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磁盘等资料;
4.2.4 负责编制急性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预案指导书,并依据演练或实施的情况进行
修订、完善;
4.2.5 负责对员工职业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
4.2.6 负责/参与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
4.3 项目部
4.3.1 建立职业卫生管理组织,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
职业病防治工作;
4.3.2 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4.3.3 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4.3.4 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和评价制度;
4.3.5 建立健全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4.4 相关部门
4.4.1 工程部负责审核实施性施组中有关控制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设备、技术、工艺和
方法,并对其执行情况定期检查,发现不符合时应督促及时纠正。
4.4.2工会负责对项目部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与项目部一起就劳动者
反映的有关职业病防治问题进行协调并督促解决,督促并协助项目部开展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和培训,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 5 工作程序
5.1 预防措施
1
5.1.1 项目部在接受建设项目时,应向建设单位索取该项目的可行性论
证报告(含职业卫生专篇)或/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5.1.2 项目部依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中确定的职业病危害
类别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5.1.3 项目部应配备有效的通风、排毒、除尘、消音、防振、降温、保暖、供氧等职
业病防护设备和应急救援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防尘毒口罩、耳塞、防护服(鞋帽、手套、眼镜)等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5.1.4 项目部应有专人负责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经常
性的维护、检修,保证其性能和效果;
5.1.5 项目部应在醒目的位置设立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
程、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在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救治措施);
5.1.6 项目部应主动联系工程所在地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
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作业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的项目、频次可根据工程项目首次检测结果确定,检测评价的结果存入职业卫生档案,专人保管,每年10月底汇总一份报卫生防疫总站,内容包括:检测时间、地点、施工工序或工艺流程、生产人数、职业病防护设备运转和个人防护用品佩带情况、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和检测时的气温、气压、风速、相对湿度;
5.1.7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项目部应当
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使其达到标准和要求;
5.1.8 项目部不得将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
的单位或个人;
5.1.9 项目部负责人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
依法组织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并组织劳动者参加上岗前、在岗期间的定期(每年一次)职业卫生培训,学习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发现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及时报告,职业卫生知识培训表每年10月底报卫生防疫总站一份;
5.1.10项目部应当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
新材料、新设备;
5.1.11项目部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
期的女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5.2 职业健康监护
5.2.1 项目部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
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如实告知劳动者,主动联系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每年一次)、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告知劳动者;
5.2.2 项目部应当将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连同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
史、职业病诊疗有关个人健康等资料归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指定专人负责保管,每年10月底将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的结果造册,报卫生防疫总站一份,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参加工作时间、既往史、工种、接触职业病危害时间、当年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的浓度、职业健康检查结果、负责体检的医疗卫生机构;
5.2.3 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项目部应当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对遭受或可 2
能遭受急性职业危害的劳动者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
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5.3 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分级、报告和调查、处理
5.3.1 一般危害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伤及10人以下的;
5.3.2 重大危害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伤及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者死亡5
人以下的;
5.3.3 特大危害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伤及50人以上,或者
死亡5人以上的;
5.3.4 项目部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一般危害事故应于6小时内向卫生防疫总
站、安质处报告,特大和重大危害事故立即向卫生防疫总站、安质处报告。报告时应说明危害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现场情况、伤亡人数、发生危害事故的可能原因,已采取的有效措施和发展趋势。
5.3.5 一般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由防疫总站调查处理;重大及以上职业病危害事故由
集团公司领导带队,防疫总站、安质处及相关部门参加调查、处理。
5.4 职业病诊断和职业病病人管理
5.4.1 劳动者可以在单位所在地或者本人居住地的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
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5.4.2 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可以向做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人民政
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
5.4.3 项目部和负责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发现职业病人或疑似职业病病人
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告知劳动者本人,确诊为职业病的,项目部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每年10月底汇总报卫生防疫总站备查,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工种、工龄、职业接触史、诊断结论、
诊断日期、诊断胸片或/和CT片号、诊断机构名称等;
5.4.4 项目部应当将职业病病人调离原岗位,妥善安置,并安排他们治
疗、康复和定期检查(每年一次);
5.4.5 项目部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予适当的岗
位津贴;
5.4.6 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
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社会保险的规定执行;
5.4.7 用于预防和治理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卫生检测、健康监护、职业卫生培训、
职业病诊断和鉴定等费用由项目部承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
6 相关/支持性文件
6.1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6.2 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办法
6.3 应急准备和响应控制程序
6.4 不合格、纠正和预防措施控制程序
6.5 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指导书
7 附表
7.1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表
7.2 职业卫生知识培训表
7.3 职业健康检查汇总表
7.4 职业病病人情况表
3
职 业 病 危 害 因 素 检 测、评 价 表
项目部名称: 20 年
注:负责检测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4
职 业 卫 生 知 识 培 训 表
项目部名称: 20 年 月
注:培训内容 培训老师
5
职 业 病 健 康 检 查 汇 总 表 项目部名称: 2 0 年度
负责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
7
职 业 病 病 人 情 况 表
项目部名称: 20 年度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