密级:II
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查询授权书
银行:
本人因以下事项,授权贵行依法向个人信用数据库查询、使用本人个人信用报告,授权贵行将本人(或/和本人配偶)在贵行贷款(授信)期间的信用信息数据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一、审核个人贷款申请;
二、审核个人贷记卡、准贷记卡申请;
三、审核个人作为担保人;
四、对已发放的个人信贷进行贷后风险管理;
五、受理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贷款申请或其作为担保人,需要查询其法定代表人及出资人信用状况;
六、个人信用信息异议处理;
七、公积金提取复核等。
授权人签名:
年 月 日
金城村镇银行
第二篇:个人征信系统查询授权书
个人征信系统查询授权书
授 权 人(甲方): 被授权人(乙方):
一、甲方因自身需要,向乙方申请办理
□贷款 □贷记卡 □准贷记卡 □贷款担保 □其他业务
二、甲方特授权乙方在本次业务过程中(从业务申请至业务终止),可以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并使用甲方的信用报告,并同意将甲方的身份识别、职业和居住地址等个人基本信息,甲方在个人贷款、各类信用卡和对外担保等信用活动中形成的交易记录等个人信贷交易信息及其他相关信息保送中国人民银行征信服务中心。 甲方授权乙方查询使用个人信用报告的用途包括:
(一)乙方审核甲方贷款(含贷款授信)申请的;
(二)乙方审核甲方贷记卡、准贷记卡申请的;
(三)乙方审核甲方作为担保人的;
(四)乙方对已放给甲方的贷款进行贷后风险管理的;
(五)法人或其他组织向乙方提出贷款申请或作为贷款担保人时,甲方在其中担任法定代表人或出资人的,乙方需要查询甲方信用状况。
授权人(签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