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试行细则(讨论稿)
说明:1、本细则所称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是指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事务所上一年度执业情况的定期检查考核,以及对律师事务所所属律师考核结果的备案监督。2、律师事务所应当参加年度检查考核,并在规定时间内向主管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上一年度本所执业情况报告和律师执业考核结果。3、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应当坚持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日常监管与年度检查考核相结合、规范管理与自律约束相结合的原则。4、市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市律师事务所的年度检查考核工作。市局律师处按照本细则的规定,组织、开展所辖及主管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审定所辖及主管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的等次;县局负责主管律师事务日常考核和所报送年度检查考核材料审核,并提出年度检查考核等次的意见。5、本细则采用百分考核与加分考核相结合的方法,细则中的设限数字均含本数在内。6、律师事务所上报的年度检查考核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弄虚作假的,市局应当撤销其考核结果,并确定该律师事务所为不合格等次;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或由律师协会给予行业处分。7、考核分值在70分以上的为合格,分值低于69分的为不合格,暂缓年度考核并限期整改或停业整顿;年度考核后出现暂缓年度考核情形的,依法限期整改或停业整顿;出现违法违规行为,尚未达到暂缓年度考核情形的,依法予以处理;暂缓考核整改结束后重新考核,重新考核合格的,在律所副本上加注“经整改合格”字样;重新考核不合格的,依法予以注销。8、律师事务所暂缓年度考核或限期整改或停业整顿的,依法对其负责人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或处2万元以下罚款。9、对县属律师事务所的处罚,县局应提出处罚建议。10、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