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192512015
个人信用报告查询授权书
乐昌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一、征信查询用途
本人同意并不可撤销地授权:贵社在办理下列业务时,可以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及国家的相关规定,通过《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打印、保存本人信用报告:
□ 审核本人或本人配偶信贷等融资业务申请的;
□ 审核本人或本人配偶作为信贷等融资业务的担保人的;
□ 对已发放的个人信贷等融资业务进行贷后风险管理的;
□ 受理本人担任法定代表人或出资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信贷等融资业务,或该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其他主体信贷等融资业务作为担保人,需要查询本人信用状况。
二、授权人声明
(一)本人已知悉、同意并不可撤销地授权:贵社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及国家的有关规定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报送本人的个人基本信息、本人的信贷等融资业务的情况等信用信息直至相关的信贷等融资业务结清之日止。
(二)本人同意向贵社提供个人的收入、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不动产的信息和纳税数额信息,用于贵社内部信贷业务审核。
本授权书的期限从即日起至本授权书第一条约定的相关的信贷等融资业务结清之日或相关业务申请终止。
本人已经仔细阅读本授权书的各项条款(特别是黑体字条款),贵社已就本授权行为的风险对本人进行了详细解释,本人已理解了本授权行为的法律后果和风险并自愿签订本授权书。
身份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身份证件号码:44xxxxxxxxxxxx
授权人(签章):
联 系 电 话: 137xxxxxxxx
2015 年 月 日
注:
1、编号格式为“大集中机构编码+8位查询年月日+3位流水号”。
2、获得授权后每笔查询须在《个人征信系统查询登记簿》中逐一登记审批。
第二篇:个人信用查询授权
附件9:
个人信用信息查询授权书(20xx年版)
本人授权贵行(包括贵行各分支机构,下同)通过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打印、保存本人的信用报告(含非银行信息),并授权贵行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本人在贵行的个人基础信息与信用信息。授权查询的用途为:
□ 审核个人贷款申请的依据;
□ 审核个人贷记卡、准贷记卡申请的依据;
□ 申请个人作为担保人的依据;
□ 受理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贷款申请或其作为担保人,需要查询其法定代表人及出资人信用状况的依据;
□ 对已办理或已发放的上述授信业务进行贷后风险管理的依据;
□ 对特约商户进行实名审核,核实商户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授权经办人的个人身份的依据;
□ 其他事项: 。
本次授权有效期一般自授权之日起至所申请/为他人担保的业务结清止。
超出授权查询的一切后果及法律责任由贵行承担。
若本人在贵行业务未获批准,本授权书、个人信用报告等资料无须退回本人。 本人声明,知悉并理解本次授权的全部条款。
授权人: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