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生产延期申请
市环保局:
20xx年3月4日,贵局批准我公司开始试生产,为期三个月,至20xx年6月3日期满。但由于自身技术积累不够,周边电镀产业聚集度不高,高质量的电镀人才稀缺,直到4月中旬本公司才招到合适的电镀工艺师,并开始6条产线工艺的调试工作。在这三个月中,本公司在生产线调试的同时,一是优化调整污水管线,实现每条产线污水分类分流处理。二是对自动化污水处理系统的各电磁阀感应器进行校准调试,为正式运行做准备。三是健全环保监测设施,提高关键污染物指标的监测能力。四是对废气处理系统进行调试,至正常运转。
但是由于调试过程中无法进行批量加工,产生的污水量很少,造成自动化污水处理系统尚未进行充分的实战调试,暂时未有合格的处理完的废水排放。为了使本公司能够较好完成环境保护设施的调试和试运行,现申请将试生产延期3个月,请予以批准。
宿迁三鹏工艺处理有限公司 20xx年5月19日
第二篇:试生产申请与验收规定
第四章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第二十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机关申请竣工验收。
第二十一条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完工后,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单位应当在试生产前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二十日内组织对环境保护设施和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符合试生产条件的,方可投入试生产;不符合试生产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予以整改。
环境保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
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编制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对生态环境有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还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编制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
受委托的环境监测机构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应当科学、客观、公正地开展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工作,并对验收监测、调查结论负责。
第二十四条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投入试生产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审批机关申请该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第二十五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验收。
第二十六条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排放污染物的,建设单位应当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验收文件申领排污许可证。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建设项目擅自投入试生产的,由审批机关责令停止试生产,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间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试生产,限期整改;在试生产期间造成污染事故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建设项目试生产超过三个月,建设单位未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由审批机关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试生产,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不停止试生产的,由审批机关报同级人民政府予以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