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经理情况
注:①按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经理顺序填写。
② “职务”系指董事、董事长、执行董事、监事、经理等。 ③“产生方式”系指委派、选举、聘用。
公司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经理审查意见
注:审查人是指选举、委派、任命、指定、聘任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经理的股东会、董事会、股东或投资人。
第二篇:中国XX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管理规定
中国XX总公司
关于向股份制公司派出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的管理规定
(讨论稿)
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对选派股份制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的管理事项,保护总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规定:
一、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的选派:
1、总公司控股的股份公司,在成立董事会、监事会或选举、更换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之前,应由筹备组或董事会向总公司报告选举或更换董事会、监事会成员意见。根据各控股公司的不同情况,由人力资源部会商企业发展规划部确定总公司派到控股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的职能部门(派员单位)及名额。
2、总公司参股但不控股的股份制公司,在成立董事会、监事会或选举、更换董事会、监事会成员时,应由筹备单位或董事会、监事会向总公司投资经营部通报有关事项,协商总公司派出董事、监事的名额。
3、向控股公司派出的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由人力资源部在派员单位现职经营管理人员中考察选拔;向参股公司派出的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由投资经营部提出人选意见,人力资源部负责考察遴选。会商其所在部门同意后向总裁办公会报告子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成员构成的意见。
4、总公司派出的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均需经总裁办公会审议确认后向股份制公司推荐。
5、股份制公司根据总公司的推荐,会同其他各股东方推荐的董事、监事,在股东会议上(新成立股份制公司由大股东代表负责招集,已成立的股份制公司由董事长负责招集)进行选举或更换。
6、派出的董事、监事在任期内如总公司另有任用,或经考核评定不称职需要进行撤换时,由总公司向所在股份制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提出更换建议,在股东会议选举通过。
7、选举或更换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后,股份制公司应以通告形式予以公布,
并报送总公司转发至总公司集团各单位。
二、总公司派出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的任职资格:
(一)董事任职资格:
1、遵纪守法,对企业忠诚;
2、具有较高的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管理经历,董事长人选应有担任子公司总经理的工作经历;
3、熟悉公司业务和国家政策法规,掌握市场经济规律和现代企业特点、运作规律。
(二)监事任职资格:
1、遵纪守法,对企业忠诚;
2、具备一定的企业经营管理知识;
3、具有较强的财务管理水平(五年以上工作经历,工会代表不限);
4、派出的股份制公司董事会成员及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职务。
三、总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总公司规章及所在
股份制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总公司利益,在出席董事会、监事会会议行使表决权时,不应做出有损于总公司、所在股份制公司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定。
四、总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兼职工作的,不在股份制公司领取报酬;专职
董事、监事一般在任职公司领取报酬。其报酬及支付方式,控股公司由总公司确定(人力资源部、财务管理中心建议,总裁办公会审定),提请股东会议确认;非控股公司由所在股份制公司股东会议确定。
五、总公司派出董事、监事的任期一般三年,所在股份制公司公司章程另有
专门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六、人力资源部应结合子公司的经营状况,根据投资经营部或参股公司股东
会的建议,对派出董事、监事的工作进行不定期考核(一~二次/年,考核办法另定),对考核不合格者须及时提出调整建议报总裁办公会审定。
七、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总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二O一一年十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