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人权宣言》读书报告

时间:2024.4.13

《世界人权宣言》读书报告

工学院 生物医学工程 周展鸿 13312061

导读:

一、世界人权宣言是什么?

二、如果《世界人权宣言》在今天重新起草会怎样?

三、对宣言所憧憬和国内某现状的更深层次思考。

一、《世界人权宣言》是什么?

19xx年12月1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了《世界人权宣言》。该宣言是作为所有人民和所有国家为实现基本人权的共同标准而制定的。《世界人权宣言》是联合国一切人权工作,包括拟订和应用在法律上有约束力的国际文件的理论基础。

还在联合国于19xx年10月24日正式成立的时候,50个创始会员国就在《联合国宪章》的序言中庄严宣告,“欲免后世再遭今代人类两度身历惨不堪言之战祸”,重申“基本人权,人格尊严与价值,以及男女与大小各国平等权利之信念。”促进国际合作,“且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增进并激励对于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这是联合国的主要宗旨。

根据宪章的授权,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负责就人权问题提出建议、拟订公约草案、召集国际会议、建立专门委员会。19xx年,联合国经社理事会设立人权委员会。随后,在人权委员会第一届会议,根据大会的有关决议,人权委员会负责起草《世界人权宣言》。经过一年多的草拟,人权委员会制订了宣言草案。19xx年12月第三届联合国大会召开时,经社理事会正式提交大会审议。大会代表经过认真的讨论、审议,提出了许多修正案。12月10日,联合国大会正式通过了《世界人权宣言》。

二、如果《世界人权宣言》在今天重新起草会怎样?

这是一个值得全球公民共同商讨的问题。 对于这个问题,我有四点希望得到讨论的想法:

1、与全球环境相关的权利和义务是否应该被明确地提出来;

2、我们生活在一个超过70亿人口的星球上这个毋庸置疑的事实是否应该占有足够的比重;

3、对私有财产尤其是知识产权的维护是否应该被更清楚地区分;

4、是否应把《世界人权宣言》更改为对行为的对与错的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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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新修订的《世界人权宣言》是否应该包括和环境相关的权力与义务的条款?

每个人都希望可以确保每个人都有权利享有充足的环境资源,健康而且幸福地生活下去。这不仅包括环境质量,也包括自然资源和和一些我们需要的但无形的资源。可以说,要使人们拥有获得最低限度的优质生活,就必须要让人们获得必要的自然资源和环境质量。

目前世界上出现了各种严重经济落后、由于资源争夺引起的不安全、由于生态失衡和气候变化引起的居住地不稳定或失去住所,这些因素让人们想起了人类对维护人权的需要,但也恰恰是这些因素共同困扰着一种人,一种从根本上可以被称为忽视环境的人。

尽管《世界人权宣言》是根据权利来制定的,但必须指出的是,这些权利湮灭的责任和义务,更准确地说,这些权利反映了增长愿望的可能性,但不断增长必须依靠整个星球的资源和环境承受能力,而不是仅仅的人权。要想得到更好的生活必须要让出足够的生态空间。

3、 在修订后的《世界人权宣言》中,是否应该使人权和产权这两种权利所涵盖的领域更加明确?

《世界人权宣言》的第十七条写道,

(一)人人得有单独的财产所有权以及同他人合有的所有权(Everyone has the right to own property alone as well as in association with others.);

(二)任何人的财产不得任意剥夺。(No one shall be arbitrarily deprived of his proper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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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对这几点想法的解释: 如今,人们逐渐意识到环境改变尤其是气候变化是人类最大的威胁之一。最近起草或修订的法律文件基本上都会提及环境上的权利与义务,而且似乎无需阐述列入这些条款的理由。 当然,这种权利需要每个人肩负同等重要的去保护环境的义务。也只有这样,每个人过上优此外,在目前的环境形势下,时而也会有人提出要把碳排放量作为衡量人权的标准之一,认质生活的权利才不会被剥夺。 为此举有助于达到可持续的目的,而不是奢华地享受优质质量。 2、使世界全部人口过上健康优质生活所需要的生态空间和资源并没有理想中的那样充足(超过70亿人口)。 提出这个想法是有其独到原因的。

在第二十七条中有,人人对由于他所创作的任何科学、文学或美术作品而产生的精神和物质的利益,有享受保护的权利(Everyone has the right to the protection of the moral and material interests resulting from any scientific, literary or artistic production of which he is the author.)。

我们诚然知道财产的拥有权是非常复杂而且是会引起争端的,它随时间的推移充满着不确定性因素。但至少我们可以做到的是,明确指出人权和财产权的区别。曾有那么一句话“产权是人权只能在一些现代资本主义国家在虚伪地使大范围不平等合法化的时候成立——Jeremy Waldron”。这种不平等似乎在全球范围内复杂地搅合着。

同样,条例二十七(二)(人人对由于他所创作的任何科学、文学或美术作品而产生的精神和物质的利益, 有享受保护的权利)也需要我们重新去审视并用这种思维去考究。一些人不知羞耻地利用这些知识产权的权利从弱势群体中获取巨大的经济利益的行为着实有可能动摇当时这样起草《世界人权宣言》的决定。

4、 能否更多地把《世界人权宣言》变为是一种行为的标准,而不是仅仅地仿佛是一种每个人都拥有的

物件?

这样做有几点好处:

? 如果回到最基本的谈及什么是正确的或者是错误的行为,这可能更容易能让某些国家认

同《世界人权宣言》所要传递的信息。

? 这会慢慢减少一些对《世界人权宣言》所做出的理想假设的“过分利己”的批评。个体

会变成道德的关注焦点,而不需要时刻关注那些个人所应该得到的所谓权利。

? 这对于知识分子和学术界也会有好处,至少,可以免去解释和解决诸如“就是权利是一

种什么东西”、“拥有一种权利意味着什么”等等的令人觉得含糊不清的问题的烦恼。

从而,把注意力放到真正能引起改变的地方:我们需要期待一个人做什么,或不去做什

么?

? 我们说一个人拥有权利是一种非常简明扼要的说明这个人在他或她身边的其他人有着某

种地位,并且和这群人有着一种特有的规范联系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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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人权概念的目的是保护人类个体最基本的利益,而人所拥有的涉及自身的其他利益的权利或许应该被囊括进人权的保护范畴。 当然,将人权和产权区分开来并非是不可能的,在《人权VS.产权》一书中就有着不少的理由,并合理地重新阐述了条例十七(人人得有单独的财产所有权以及同他人合有的所有权)。 人权所涵盖的内容和规范或许可以在不将其视为一种“权利”的情况下诠释出来。例如,什么是对的,什么是错的,什么是公民应该做的,什么不应该,可能就已经非常足够。

三、对宣言所憧憬和国内某现状的更深层次思考。

《世界人权宣言》第一条中写道:“人人生而自由, 在尊严及权利上一律平等。他们赋有理性和良心, 并应以兄弟关系的精神相对待(All human beings are born free and equal in dignity and rights. They are endowed with reason and conscience and should act towards one another in a spirit of brotherhood.)。””赋有理性和良心“这几个字格外显眼。

1、赋有理性。或许每个人都认为自己是一个赋有理性的人。但是,很多人还是习惯性地盲从,没有自己的独立的思考。这并不是要反对随大流,而是强调要有自我甄别的素养,能听到自己的声音。且看下一点。

2、享受生命。曾经读到一篇文章,作者游历全球多个国家去询问当地人的理想生活。这个作者是一个中国女孩,当她意识到很多地方的人心中的理想生活并不是国内的有房有车不愁钱时,她深深地审视了自己的灵魂。究竟什么是享受生命?什么是过自己想要的生活?还是连自己想要什么生活都不知道,从大流?请看下一条。

3、自由。我们都可以自豪地说,在中国,人民是具有人身自由的。没错,那思想自由呢?这里并不是抨击我们没有得到应有的思想自由的权利,我们有。但是,我们不懂得怎样去自由。我们是否都有自己的思考,有自己的声音?内心是否除了外界的观点之外还有自己的那一份?是否敢于想,敢于突破,敢于创新,不被禁锢?我们学会自由地思考了吗?

关于人权的讨论将会一直持续下去,无可否认。至于将会愈加混乱还是明晰则无从得知了。 所谓更深层次的思考,所思考的关键词正是这几个:“赋有理性、享受生命、自由。” 第三条中写道:“人人有权享受生命、自由与人身安全(Everyone has the right to life, liberty and security of person.)。”是的,“享受生命”,“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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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读书报告


论犯罪与刑罚读书报告

对于一切事物,尤其是最艰难的事物,人们不应期望播种与收获同时进行,为了使它们逐渐成熟,必须有一个培育的过程。拿起《论犯罪与刑罚》这本书,只感觉此书特别薄,似乎“浅显易懂”。当读完这本薄薄的著作后却愈发地有了厚重的感觉。“为了不使刑罚成为某人或某些人对其他公民施加的暴行,从本质上来说,刑罚应该是公开的、及时的、必须的,在既定条件下尽量轻微的、同犯罪相对称的并由法律规定的。”贝卡利亚短短数语道出了此书的内涵与深意。读完此书之后我也是受益匪浅。

一 只有法律才能为犯罪规定刑罚

翻开历史我们会发现,本该作为自由人之间公约的法律,往往只是少数人欲望的工具——即君主统治的工具。经济落后、民主政治欠缺发展基础、思想封建保守不开化等综合性原因导致了真正公平正义民主的法律没有产生的基础。君主为了巩固王权降服臣民必然会对对他的王权有威胁的人进行制止,于是刑罚便出现了。如果刑罚超过了保护集体公共利益这一需要,它本质上就是不公正的,臣民的自由就会减少。所以,代表社会的君主只能制定约束一切成员的普遍性法律,但不能判定某个人是否触犯了社会契约。只有法律才能为犯罪规定刑罚。所以任何一个国家都要“依法制刑”,否则必定会导致对犯罪公民既定刑罚的增加。因为,即使严酷的刑罚的确不是在直接与公共福利及预防犯罪的宗旨相对抗,它也不但违背了开明理性所萌发的善良美德,同时也违背了公正和社会契约的本质。

二 法律解释的必要性和法律含混性

法律有成文法和不成文法,不成文法没有固定的法典,所以定罪量刑时以判例为主,而判例又常常具有特殊性不具有普遍性,虽然适用性较强但缺乏稳定性。一

个社会没有成文的东西,就绝不会具有稳定的管理形式。成文法虽然有法律明文规定但是语言本身就包含含混性,况且法律语言专业性又较强,非法学专业的大部分人都看不懂。所以为了使所有人尽可能多的读懂法律就需要法律解释。法律解释的必要性就要求其解释主体务必稳定权威即只有立法者才有法律解释权,刑事法官根本没有解释刑事法律的权力。

三 逮捕与审讯

对于犯罪嫌疑人的逮捕必须依据证据,这些证据必须由法律来确定。因为法官的决定不是对公共法典中基本准则的具体表述时,就是侵犯政治自由。犯罪嫌疑的可靠性一般用这样的公式:如果某个事件的各个证据是相互依赖的,即各种嫌疑只能互相证明,那么,援引的证据越多,该事件的或然性就越小。审判时每个人都应由他地位同等的人来裁判,这是最有益的法律。

一切优秀立法既包括确定犯罪证据的可信程度也包括确定证据的可信度。证人的可信程度应该随着他与罪犯间存在的仇恨、友谊和其他密切关系而降低。证人对审判有很大影响,为了保证审判公正,一个以上的证人是必需的。除了公开作证指控外还可以秘密控告。公开控告比较适合共和国的,秘密控告虽然会让人感觉虚伪和诡秘,但是由于制度的软弱,秘密控告又是必不可少的。至少秘密控告可以有力地揭露一些鲜为人知的犯罪,有利于打击犯罪。

审讯时是禁止用提示性讯问的,因为这样容易将犯罪嫌疑人误导,从而直接得出结论反而违背了罪犯的本性。更可笑的是人们竟然要求被告人在回答讯问时必须宣誓!历史表明,人们最常滥用的就是上天这一珍贵的恩赐。如果说所谓贤明者也经常亵渎它的话,那么罪犯又凭什么要去遵从它呢?既然撒谎会对罪犯有好处那么谁会去以牺牲自己为代价来信奉神灵呢?经验告诉我们,宣誓从来没有能使任何犯罪讲出真相。

那么为了让罪犯交代罪行通常都采取什么方式呢?多数国家采取了刑讯,刑讯已经成为一种合法的暴行。刑罚的政治目的是对他人的威慑,刑讯则采取了一种极端的方式即通过严酷的刑罚来摧残罪犯的身体和心智从而逼出供词。但实际上无论刑罚怎么严厉,在任何领域的犯罪都没有怎么减少甚至增加了。所以,刑讯必须宽严适中,要让罪犯从心底有悔过而不是严刑拷打之后承认犯罪。

对犯罪进行查证并对其确定性做出计算之后,需要为犯人提供一定的时间和适当的方式为自己辩护。而且必须由法律来规定辩护的时间范围。刑法要求具有及时性,所以往往会缩短犯人的辩护时间。如果是凶残的犯罪而且证据确凿,那么就没有必要为罪犯提供辩护时间。但实际上在刑讯过程中会有很多无辜者被错逮捕、被错按了罪名,所以为罪犯提供辩护时效就是必要的,毕竟我们都希望看到公平正义的审判结果,只有这样才会让大家对法律信赖、才会督促大家遵纪守法。

四 关于刑罚的实施的宽和

众所周知,法律不惩罚意向,即只有危害行为才是犯罪的必要构成要件。但并不是说犯罪刚开始以某些行动表现出来犯罪意向就不值得处罚,刑罚的及时性要求尽快对这种犯意进行制止,只不过刑罚的程度不同。刑罚的目的仅仅在于:阻止罪犯再重新侵害公民,并规诫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辙。所以刑罚的实施就需要合法与合理的双重考虑。严酷的刑罚使人触目惊心只会带来越来越多的暴政,人们的抱怨越来越多反而忤逆心更强——因为人们不屈于暴政所带来的刑罚。为了摆脱一次罪行的刑罚,人们会犯下更过的罪行。历史表明,刑罚罪严酷的国家和年代,往往就是行为最血腥、最不人道的的国家和年代。只要刑罚的恶果大于犯罪所带来的好处,刑罚就可以收到它的效果。随着人的心灵在社会中柔化和感觉能力的增强,刑罚的宽和必定逐渐成为人心所向。

五 关于死刑

历来各国的刑罚种类繁多,死刑是从古至今都没有变的一个刑罚,只不过随着社会的进步,死刑的文明程度提高罢了。但我们可以扪心自问:死刑是否真的有益和公正?既然滥施极刑从没有使人改恶从善,那么我们就不得不对现存的刑罚包括死刑产生怀疑。试想,如果把罪犯变成劳役犯,让他们用自己的劳苦来补偿他所侵犯的社会,这种惩罚将是长久的,让罪犯陷入漫长的苦难中比死刑更具有力量。一种正确的刑罚,它的强度只要足以阻止人们犯罪就够了,劳役会使苦难平均分配于人的整个生活,而死刑却把它的力量集中于一时。长期的苦役足以震慑旁观者。既然一个生命可以在它存留时多做出贡献又能以其所受的刑罚给世人以警醒,那么我们何不选择保留这个生命放弃死刑呢?

六 刑罚的及时性、确定性和必定性

惩罚犯罪的刑罚越是迅速和及时,就越是公正和有益。一味地拖延时间只会掺杂更多的私人情感与专断因素带来严苛的刑罚,给犯人身心造成最大的伤害。法官懒散无所事事,犯人默默忍受无穷痛苦,那将是多么残酷的对比!

刑罚的强度和犯罪的下场应该更注重对他人的效用,而对于受刑人则应尽可能不要那么严酷。刑罚是为了给予人们震慑防止人们犯罪,严酷的刑罚只会增加更多的对司法者甚至法律的仇视。刑罚的及时性是有益的,因为:犯罪与刑罚之间的时间隔得越短,在人们心中,犯罪与刑罚这两个概念的联系就越突出、越持续,因而,人们就很自然地把犯罪看做起因,把刑罚看做不可缺少的必然结果。至少刑罚的及时性可以保证其权威性,使得人们信赖刑罚的公正合理,对刑罚产生敬畏而不是恐惧。刑罚应尽量符合犯罪的本性,正所谓“罪刑法定”,这条原则恰恰进一步密切了犯罪与刑罚之间的联系,总的来说,刑罚不仅应该从强度上与犯罪相对称,也应从实施方式上与犯罪相对称。

对于犯罪最强有力地约束力量不是刑罚的严酷性,而是刑罚的必定性,这种必

定性要求司法官员谨守职责,法官铁面无私、严肃认真。刑罚必须严格依据法律的规定,刑罚的做出必定是合理公正的,只有这样才会保证法律的稳定性。罪犯受到惩罚的权利并不属于某个人,而属于全体公民,民主制度下的刑罚是有节制的刑罚、是仁慈的刑罚。必要时需要对某些罪犯给予恩赦,毕竟宽和状态中的刑罚是最易接受的。

七 犯罪的分类

我们知道衡量犯罪的真正标尺即犯罪对社会的危害。有些人在衡量犯罪时考虑更多的是被害者的地位,而不是犯罪对公共利益的影响。这种所谓的“慈悲”、“仁道”虽然照顾了少数人的利益却牺牲了更大的多数人利益。根据犯罪对社会的危害性及罪犯主观意识、行为危险性等因素可对犯罪作出如下分类:

1.叛逆罪:由于其危险性较大,因而是最严重的犯罪。

2.侵犯私人安全的犯罪:一切合理的社会都会把保卫私人安全作为首要宗旨。在这类犯罪中,一部分是侵犯人身,一部分是损害名誉,另一部分是侵犯实物。侵犯公民安全和自由的行为是最严重的犯罪之一。法律认为,所有臣民都平等地依存于它,任何名誉和财产上的差别要想成为合理的,就得把这种基于法律的先天平等作为前提。随着民主政治的不断完善,公民的权利日益完善,公民的权利日益得到充分保障。“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是我国的国体,如今尊重和保障人权已经写入宪法,可见公民安全是受到重点保护的,任何人不得肆意侵犯。

3.侮辱罪:人身侮辱有损于人的名誉也就是说有损公民的受尊重权。“名誉”这个词是一个被用作高谈阔论的基础,却不带有任何稳定确切含义的词藻。但人人都希望有个好名誉,谁不希望把自己最好的一面展现给大家呢?

4.盗窃:盗窃是以窃取他人财产为目的的不法行为,对于不牵涉暴力的盗窃,应处予财产刑。一般来说,盗窃是一种产生于贫困和绝望的犯罪,是不幸者的犯罪,

而财产刑往往迫使盗窃者付出比盗窃数额还大的赔偿,所以应该以劳役刑代替财产刑,以盗窃者自身的完全被动来补偿他对社会的非正义践踏。若盗窃中加进了暴力,那么刑罚也应该是身体刑和劳役刑的结合。

5.走私:走私是地地道道的侵犯君主和国家的犯罪。走私者为了谋求个人利益不惜国家名誉、法制。 走私犯并不会名声狼藉因为走私行为没有给大家带来什么不便甚至给大家带来好处。走私罪也是法律自身的产物,关税愈高,渔利也就越多。没收违禁品和随行财物,这是对走私者极其公正的刑罚。

八 与犯罪有关的几个问题

1.关于债务人:信守契约,保障贸易,这两条原则迫使立法者用破产的债务人的人身向债权人担保。但是破产的债务人的利益就收不到保障了,债务人为了清偿债务很可能倾家荡产,财产、名誉、精神都会受到不同程度的伤害甚至导致债务人自杀的悲剧。所以把故意的破产者和无辜的破产者加以区别是必要的。一事物在政治上造成的麻烦同它的社会危害性成正比,同它的不可实现性成反比。如此看来就应该区别对待故意、严重过失、轻微过失和完全无辜四种情况。对债务人的责任也应合理考虑。

2.关于庇护:在一个国家的疆域以内,不应当有任何一块土地独立与法律之外。法律的力量应该形影不离地跟踪着每一个公民。而庇护往往是提倡犯罪,整个历史表明,庇护在国家和舆论当中造成过巨大的动乱。不论怎样,只要做到不让犯罪找到任何安身之地就是防范犯罪最有效的途径。

3.关于悬赏:以悬赏的方式去买取罪犯的头颅暴露了君主自身的软弱,而且这种法令亵渎了一切稍有风吹草动就会从人心灵中销声匿迹的道德观念。因为悬赏一方面把人猜疑的心灵引向信任,另一方面却在大家心中挑拨离间,它没有减少犯罪反而增加了犯罪,人们会为了赏金不择手段地出卖他人,社会道德会被利益熏陶。

4.关于公共秩序:维护公共秩序是警察的职责,警察必须严格按照法典进行工作。

5.关于自杀和流亡:自杀是不能接受严格意义的刑罚的犯罪,自杀对社会的影响比较小,它是个人对生命的轻视,是一种思想上的堕落与行为的悲观。如果对流亡者回国后对他处罚就等于阻止人们弥补已经给社会带来的损失,让他们永远地缺席下去。然而禁止国民出国则会增加国民出国的欲望,国民的好奇心会催促着他们想方设法出国。事实证明:那种把臣民禁锢在自己国家之中的法律是无益的和非正义的。国民享有人身自由,任何人都不得限制其出入的自由除非为了巨大的公共利益。

6.难以证明的犯罪:世界是复杂的,尽管立法者司法者尽全力去把犯罪加以分类区分,但是仍然存在很多难以证明的犯罪,比如通奸、同性恋、溺婴。通奸是由于人们过分追求某种需求所引起的,这种需求是天生的、永恒的。通奸更多的体现的是道德因素,比如对婚姻的不忠,我们不能说违背婚姻就是犯罪,因为在很多地方维系婚姻的不是夫妻感情而是世俗偏见、家庭权威等。同性恋是受法律严厉惩罚的,它的基础是社会性的并受奴役的人所具有的欲望,而不是独立自由者的需求。他违背了人类最基本的意念,但随着社会文明开化程度的提高,同性恋也是可以合法化的。防止溺婴犯罪好的办法是,用有效的法律保护弱者免受暴政的侵害 , 对那些不可能由美德的龙袍加以掩饰的过错吹毛求疵。

7.关于虚伪的功利观念:立法者所酿成的虚伪的功利观念,是滋生错误和非正义的土壤。禁止携带武器的法律实质上就是如此。那种禁止只能解除没有犯罪意念的人的武装,而那些胆敢触犯最神圣法律的人怎么会去遵守那些细枝末节呢?虚伪的功利观念是企图把死板的无机物所忍受的对称和秩序给予一群感知物。最后的结果是侵害行为不断造出新的侵害行为,犯罪横生。

九 如何预防犯罪

预防犯罪比惩罚犯罪更高明,这乃是一切优秀立法的主要目的。那么如何预防犯罪呢?这时候就需要人类社会最神圣的“法律”来作一规划。首先必须保证法律的明确性,即使法律通俗易懂,人人知法懂法才会遵法;其次,保证法律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让法律少为某些阶层服务,只有服务大家,大家才会对法律产生信赖从而爱护它遵守它;再次,使法律的执行机构注意遵守法律而不腐化。组成执行机构的人越多,践踏法律的危险就越小,因为在互相监督的成员中很难营私舞弊。最后,奖励美德和完善教育是必不可少的。当优秀的对人民有益的行为出现时,国家机关就应该予以表彰,让全社会知道遵纪守法的好处;完善教育似乎是一个很大的话题,但教育起着正本清源的作用:教育通过情感的捷径,把年轻的心灵引向道德,得来长久的收益,如果一个国家人人都熟悉法律、判断理智,那么想必这个国家就是和谐民主的发达法制国家。

通过阅读我得知:犯罪对公共利益的危害越大,促使人们犯罪的手段就应该越强有力,这就需要刑罚与犯罪相对称。这是我更加对“罪刑法定原则”有了深刻了解,要想切实贯彻这一原则必须保障法律的明确性、禁止类推,刑罚必须具有法定性、公开性、及时性,当刑罚真正全面的与犯罪对称,法治社会的公平正义曙光就会普及每一个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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