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违法案件查处程序

时间:2024.4.13

土地违法案件查处程序

一、受理

1、范围:①上级交办 ②其他部门移送 ③群众举报

2、登记:对受理的案件,填写《案件受理登记表》

3、处理:对受理的案件,进行初步审核,并根据审核

情况,在七日内作出如下处理:①符合立案条件的,立案查处;②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告知交办,移送案件的部门或者举报人;③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办理;④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

二、立案

1、立案条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行政违法案件后,应当进行审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①有明确行为的人;②有违反土地法律、法规的事实;③依照土地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④属本部门管辖和职责范围内处理的。

2、立案步骤。⑴审查。对受理的土地违法案件进行认真审查,听取知情人和有关单位及群众意见,确定是否符合立案条件。审查内容:①案件材料所反映的情况是否可*;②案件的违法性质和情节是否应追究法律责任;③是否应由本级、本部门管辖等。经过初步审查后,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及时立案查处。⑵立案:填写《土地违法案件立案呈批表》,填好以下有关内容:案由、违法单位(人)的基本情况、案

件来源、主要违法事实及性质、受理人建议、受理部门意见、主管领导意见。⑶上报:对重大土地违法案件,应当在立案后三日内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在结案后一个月内将处理结果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三、调查

1、指派承办人。对承办人有关要求:⑴承办人应当全

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⑵承办人在调查取证时,不得少于两人;⑶承办人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证件。

2、询问有关人员,承办人可以向当事人、证人、关系

人询问。询问结束,制作询问笔录,经被询问人核对确认笔录无误后,由询问人和被询问人签名或者盖章。

3、勘验检查。现场勘验,制作勘测笔录,由勘测人员,见证人和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4、收集证据。证据包括:⑴物证;⑵书证;⑶视听材

料;⑷证人证言;⑸当事人陈述;⑹调查笔录和现场勘测笔录;⑺鉴定结论;⑻其他

5、责令停止。承办人经调查认定有违法行为,且正在

进行的,应当及时发出《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

6、起草调查报告。承办人在案件调查结束后,根据事

实和法律、法规,提出违法案件调查报告。

四、处理

1、集体审议。对违法案件的处理,应当由国土资源行

政主管部门领导集体审议,并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审议应当制作笔录,由参加审议的成员签名。审议中的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记入笔录,并将笔录归入案卷。

2、处理。调查终结的案例,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

当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予以处理:⑴认定违法事实不成立的,对立案予以撤销,重大案件的撤销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⑵认定违法行为轻微的,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⑶认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发出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⑷认定非法批地的,撤销批准文件,注销土地登记;⑸认定当事人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⑹认定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无权处理的,提出行政处分建议书并附调查报告和有关证据,移送有处理权的部门;⑺认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五、告知

1、在立案调查后,还应及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

利。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对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以书面形式(《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如陈述权、申辩权,以及申请复议和提出诉讼的权利,但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

2、听取陈述和申辩。当事人按照行政处罚告知书在规

定的期限内规定的地点进行陈述和申辩。

3、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行政处罚法》

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无效。

六 、 听证

1、承办人拟作出拆除、没收、较大数额罚款的处罚,

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听证。

2、听证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作处罚决定之前进行,由国土资源管理机关中具有相对独立地位的专门人员或机构的主持下,由直接参与案件调查取证的国土资源管理人员和部门为一方当事人,被认为实施了违法行为并将受到处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另一方当事人,及有关证人,利害关系人等共同参加,口头听取当事人的陈述、辩护、质疑和要求,以进一步澄清事实、核实证据。

3、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接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

书后三日内提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听证的七日之前,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及有关事项。

七 、 决定

1、经过告知和听证之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针

对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决定:⑴当事人确有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应受行政处罚的,都应依法决定对违法行为人的处罚;⑵认为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⑶当事人有违法行为,但情节显著轻微,可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作出免予行政处罚的行为;⑷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或者依法不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⑸认为依法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分的,依法直接给予行政处分或依法提出行政处分建议书,并将有关证据材料移送监察机关,处理结果应当抄送移送案件的行政机关。⑹对于冲击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暴力威胁或围攻、殴打、侮辱执法人员,拒绝、阻碍国土资源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案件,应当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处理。

2、对于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应该制作《土地违

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3、被处罚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申

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根据《行政复议法》有关规定,被处罚人应当在知道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

行政复议;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4、查处土地违法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一个月内结

案。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结案,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适当延长结案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八、 送达

1、送达时间。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后,

应当在三日内送达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并在宣告后当场交付。

2、送达方式。①直接送达 ②留置送达 ③委托送

达 ④邮寄送达 ⑤公告送达

3、送达回证。受送达人应在送达回证上,说明收到法

律文书的日期,并签名盖章,受送达人拒绝签收时,送达人员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负责送达人员、见证人签名盖章。

九 、执行

1、当事人自行履行。《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当事人自觉履行,当事人履行了的,将履行情况记入《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笔录》。

2、申请强制执行。当事人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期满后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连同案卷副本送交人民法院,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 、结案

承办人在违法案件处理完毕后,应当填写《违法案件结案报告》,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结案。

结案后,承办人应将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文书、图件及照片等编目装订,立卷归档。

重大案件和上级交办的案件结案后,应当将下列文书报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①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②违法案件结案报告。经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附人民法院判决书副本。


第二篇:土地违法案件查处程序


土地违法案件查处程序(上) 作者:

中国国土资源报网 2013-07-31 10:45:40 来源:中国国土资源报

主讲人 李江涛(国土资源部执法监察局)

问题一

违法案件查处工作总体要求

案件查处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到位。

事实清楚是指违法案件涉及的违法主体、目的、用地位置、地类、面积、权属、规划、审批、建设现状等基本情况要清楚;证据确凿是指取得的证据必须客观真实,与违法事实相关联,且证据取得符合法律的规定;定性准确是指依据违法事实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违法案件作出准确定性;程序合法是指违法案件的调查和处理都要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适用法律正确是指适用正确的法律责任条款作出处罚决定;处理到位是指按照相关规定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向纪检机关提交行政处分建议,涉及刑事犯罪的及时向公安、检察机关移送。

问题二

发现土地违法线索的主要途径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土地违法线索的主要途径有二:一是通过土地卫片执法检查(面)、巡查(线)、执法监察视频监控(点)等日常执法监察手段,主动发现土地违法线索;二是通过接受群众举报、媒体反映等途径,掌握土地违法线索。 执法监察巡查

巡查的概念。指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通过巡回检查的方式,及时发现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并依法予以制止和报告的工作制度。巡查即巡回检查,是指用包括实地查看、口头询问、核对批文等相对比较简易的方式,对国土资源开发利用行为进行的检查。

巡查的主体。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在土地执法监察工作中实行动态巡查责任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市(地)、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基层土地管理所是巡查的主体。《巡查工作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将巡查的主体界定为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地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指省、市、县三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派出机构则包括国土资源管理分局和国土资

源管理所。

巡查的一般程序。主要包括巡查准备、实地巡查、发现违法、现场处置和巡查信息记录等五个阶段。

巡查准备。在实施巡查工作前,巡查人员应当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包括准备巡查工作所需的相关图件,如巡查责任区域的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宅基地管理“两图一表”、近年出让(划拨)国有建设用地明细表、新开工项目清单等。同时,携带巡查工作需要的装备,如通讯工具、GPS、照相摄像等设备。 实地巡查。巡查人员按照巡查工作计划进行实地巡查,对巡查责任区域内的拟建、在建、新建成用地项目和矿产资源开发活动进行检查。检查对象既包括合法行为,也包括违法行为,目的是从中发现违法行为。

巡查人员在巡查工作中发现《规范》所列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时,应当对有关情况进行初步核查,并依法收集相关证据材料。

现场处置。巡查人员对经初查确认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制止,填写违法行为报告单,向上级报告。违法行为报告单要简要说明发现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有关情况,以便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违法基本事实进行审核或核查,确认是否属于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为后续相关工作做好准备。

巡查的内容。根据相关规定,巡查应当及时发现以下违法行为: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的;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的;无证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

应注意的是,巡查的内容限于《规范》所列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具体涵盖了土地和矿产资源两个方面。需要注意的是,通过巡查应当发现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不是指所有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而是限定在《规范》所列范围之内,这主要基于两方面考虑:一方面,巡查只是发现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一种相对有效的方式,但通过巡查不可能发现所有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另一方面,如果对巡查内容不加限定,基层巡查工作任务将过于繁重,同时也将无限增加巡查人员和巡查实施主体的责任,有关部门将有可能据此进行问责。

巡查的方式。包括全面巡查和重点巡查两种方式。对巡查区域实行全覆盖的全面巡查方式、对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多发时段和高发区域实行有针对性的重点巡查方式。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不定期实施重点巡查,国

土资源管理所定期实施全面巡查。

对巡查发现的违法行为的制止方式。制止违法行为主要有两种方式,即口头制止和书面制止。

巡查人员采取口头方式制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时,应注意向违法当事人宣传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政策,告知其行为违法及可能为此承担的法律责任,督促其立即停止或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后续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采取书面方式制止,主要是向违法当事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或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巡查报告制度。巡查报告制度包括零报告、专项报告和定期报告三种报告。 零报告,参照的是“非典”时期的做法。强调巡查人员每次巡查任务结束后,无论是否发现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均应当向巡查实施主体,即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土资源管理所报告巡查结果。

专项报告是指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管理所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巡查中发现的重大、突发国土资源违法行。 定期报告是指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管理所按时报告巡查工作的开展情况。

专项报告制度

违法行为报告工作是制止和查处违法行为的重要环节和有效措施,也是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的报告工作,20xx年11月11日,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行为报告工作的意见》,要求完善零报告制度和定期报告制度,改进专项报告制度。

根据相关规定,要求进行专项报告的情形包括: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从各种途径发现违法行为后,应当核实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予以制止;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及时立案查处。对于制止无效、查处无法实施的违法行为和案件应当专项报告,专项报告必须以依法履行对违法行为的发现、制止和查处职责为前提。 另外,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对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行为发现、制止、报告和查处工作的通知》,对于本辖区内发生的重大、突发及其他可能造成严重后

果的违法行为,以及国家和省级重点项目违法用地行为,也应当进行专项报告。 专项报告的时限和对象。对于制止不了、查处不了的违法行为,应当自情形出现之日起三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专项报告,视情况抄送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

对于因违法用地行为可能引起地质灾害、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重大环境污染和社会不稳定因素以及一些重大项目违法用地的,应当自发现之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专项报告,视情况抄送其他有关部门。

专项报告的形式。专项报告要求采取书面形式,经本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本部门印章;情况紧急的,经本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同意后可采用电话等方式口头报告,但要在三日内补交书面报告。

专项报告包括以下主要内容:违法行为的基本情况、已采取的措施、制止查处中遇到的困难、存在的问题以及相关建议等。

接到专项报告后的处置。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接到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专项报告后,应当及时协调当地政府或者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及时制止和查处违法行为。同时,对违法行为的制止、查处情况随时进行跟踪、了解。

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专项报告的违法行为,仍然制止不了、查处不了的,应当向省(区、市)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部专项报告。其中属于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的,同时报告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

不按规定进行报告的责任。对不按规定报告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负相关责任。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约谈下级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指出问题,限期改正,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地方人民政府接到本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报告后,对违法行为不制止、不组织查处、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按照《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依法追究政府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已经切实依法履行制止、查处职责,并按规定报告但仍然制止无效、查处无法实施的,视为履行了监管职责,原则上不应承担相关责任。

问题三

如何制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

对于在执法监察工作中发现的各类国土资源违法行为,要第一时间予以制止,督促违法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责令非法占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责令当事人停止正在进行的土地违法行为”。

责令违法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一般采用口头制止或书面制止,即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两种方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针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如果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口头制止,当事人已停止了违法行为,则无需再下达。

所谓停止了违法行为,是指当事人终止违法行为,而不是暂时停止。

实践中,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有时会遇到违法当事人拒绝在送达回证上签字的情况,这时可采取留置送达方式,并邀请乡镇街等基层政府和村委会干部等相关人员到场进行见证,或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对送达情况和制止过程予以留证。同时,通过部门内部联动,停止为违法项目办理相关行政审批手续。经制止违法当事人仍然拒不停工的,应当及时将违法信息函告违法行为发生地政府及相关部门,采取合力制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报告职责。

土地违法案件查处程序(中)

□主讲人 李江涛 (国土资源部执法监察局)

违法案件 查处一般程序

对受理的各类违法线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核查,属于本部门管辖和职责范围,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要立案进行查处。

土地违法案件查处的一般程序主要包括立案;调查取证;审理;拟定处理意见;告知和听证;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结案等若干环节。

立案条件

一是要有明确的违法主体;二是要有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三是违法行为是依法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行为;四是属于本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辖;五是未超过追诉时效。对于违法行为轻微或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立案。 符合立案条件决定立案查处的,调查人员应填写《立案呈批表》,并附前期调查所收集到的相关材料,按照程序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主管负责人同意后立案。立案后,由执法监察机构负责人指定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对不具备管辖权、不属于土地违法案件查处范围及不具备立案条件的线索,应向有关部门和人员作出说明,或移交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

调查取证工作

要注意的问题

调查取证工作开始之前,要认真分析举报信等相关资料,对调查工作各个环节可能遇到的问题进行认真研究,在此基础上列出详细的调查提纲,或者起草调查方案。对于需要了解的具体问题,要逐一列出,包括需要查阅哪些材料、找什么人谈话、需要问什么问题、需要提取哪些证据等等,确保案件调查取证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提高效率,避免出现疏漏。具体来说,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调查的内容。具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行为是否为当事人实施;实施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目的、经过、后果以及其他情节;有无法定从重、从轻、减轻以及不予处罚的情形;与案件有关的其他事实。

二是证据的种类。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各类材料,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等。

三是取证方式和方法。对于证人证言的收集,要考虑证人与案件的利害关系和心理状态,分析证人能否提供真实情况,会不会毁灭、藏匿证据。对于书证的收集,既要合法,又要策略。一般来说,当事人对土地转让合同、收据等一般不会主动提交,对这类证据的采集要特别耐心细致。收集书证时,应尽量要求被调查人提供原件,提供原件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印件,复印件须经调查人确认与原件一致后,由被调查人在复印件上写明“此复印件与原件无异”并签署姓名,或盖单位公章,并签署日期。对于当事人陈述,在取证中如遇到当事人拒绝询问,或拒绝签字等情况,这种情形下要在笔录上注明当事人拒签,并尽可能收集其他可用的证据。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根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先行登记保存。

四是调查取证工作的基本要求。

调查取证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调查人员调查案件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认为调查人员与被调查的案件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有权申请调查人员回避。在作出回避决定前,不得停止对案件的调查;调查取证工作应当注意办案期限。

五是调查取证可采取的措施。根据相关规定,调查人员可以要求被调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要求被调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询问当事人、嫌疑人和证人;进入涉嫌违法现场进行勘测、拍照、录像。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案件调查过程中,一般应自行调查取证,也可以委托其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调查、取证,受委托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积极予以协助;根据案件调查工作需要,也可以请公安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协助调查、取证。

土地违法案件

现场核查

现场核查是指调查人员进入土地违法现场进行实地踏勘,记录占地、施工等现场情况,进行拍照或摄像,采集地块坐标数据,取得相关证据。

现场照片拍摄要注意采取远景和近景相结合的方式,远景相片反映违法现场总体情况,近景相片反映违法现场细节情况。

对违法现场进行勘测可以自行进行,也可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勘测。现场勘测时应当告知当事人参加;当事人拒绝参加的,应当邀请违法发生地乡(镇、街)基层政府和村委会等基层组织相关人员作为见证人参加,见证人不少于两人。现场勘测应当制作《现场勘测笔录》,勘测笔录内容包括:案由、勘测内容、勘测时间、勘测地点、勘测人、当事人、勘测情况。勘测笔录应另附勘测图(注明绘制时间、方位、绘制人姓名和身份等内容)。勘测笔录应由勘测人、调查人、当事人(或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必要时,可以同时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现场勘测情况。

当事人和证人询问

调查人员询问当事人、证人要分别进行,并制作《询问笔录》。被询问人拒绝回答的,不影响根据其他证据对案件有关事实的认定。

《询问笔录》的内容主要包括基础信息、询问记录及信息核对三部分。

基础信息部分包括询问时间、询问地点、询问人、记录人、被询问人基本情况(姓

名、性别、年龄、单位及职务、住址及电话等)等,并核对被询问人的身份。

询问记录应当客观、真实地反映询问过程,一般包括询问告知、案件事实、被询问人补充3个部分。询问开始前,调查人员应当出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证》,表明身份,告知被询问人要如实反映情况、协助配合调查等法律义务,以及隐瞒事实、作伪证将承担的法律后果。案件事实包括违法行为发生时间、终了时间、具体地点、实施主体、实施过程、后果、相关手续办理情况、处理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询问的内容。调查人员询问结束后,应提醒被询问人是否对案件事实还有补充说明,被询问人有补充说明的,应做好记录。

案件查处

相关鉴定

为查明违法案件事实,需要认定耕地破坏程度等专门性问题,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鉴定工作。其中,按照规定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能够自行进行鉴定的,可以由本部门组织鉴定;不能自行进行鉴定的,可以申请上级主管部门进行鉴定,或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鉴定。受委托进行鉴定的机构须具有鉴定资质。

在查处土地违法案件中,需要对耕地破坏程度进行鉴定的,由市(地)级或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结论。

违法案件

调查报告的撰写

土地违法案件调查报告是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进行案件调查情况的文字记载,是对问题事实进行客观分析的书面表述,是对是否应追究责任的初步认定。

土地违法案件调查报告的撰写,应当把握“结构清晰、表述完整、事实清楚、定性准确”的基本原则。

调查报告一般分为引言和正文两个部分。在引言部分,应概要介绍违法线索的来源(上级交办、领导批示、群众举报、媒体披露等)、受理违法线索后开展调查工作的情况、对违法问题的基本认定(属实、部分属实、不属实)。

调查报告的正文部分,主要由基本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处理意见建议三部分组成。如一个调查报告涉及多个违法线索,应按上述格式分别进行表述。

基本情况包括用地主体、时间、面积、地类、符合规划情况、现状(建设占地情况)等;存在问题是指经调查后,就是否构成违法行为、构成哪一类违法行为进行认定;处理意见是在前述基础上,依据违法事实认定相关责任,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

定对事、对人提出处理意见。处理意见已落实到位的,应分别说明拆除、没收、罚款、移送、处分建议等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意见的落实情况。

对于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交办的违法线索,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调查后,应当以正式文件形式上报调查报告(情况紧急来不及盖章的,经部门负责同志签字后可上报非正式报告,并及时补报正式报告)。

另外,将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交办的违法线索转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核查的(如部交办省厅,省厅再交办市县局),原则上不得将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送的调查报告直接转报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而应该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报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案件审理

案件调查工作结束,承办人员要形成调查报告,拟定处理意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组织相关人员对承办人员上报的调查报告进行审查,提出书面意见。

案件审理是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作出给予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撤销立案、移送纪检监察和司法机关等处理决定的前提和基础。

按照《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草案》的规定,重大、疑难案件的处理,应当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召集会议进行集体讨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审理案件时,应当就是否符合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立案标准、是否属于本部门管辖、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定性是否准确、理由是否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处理建议是否适当、程序是否合法等进行审理。审理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并制作笔录,由参加审理的成员签名。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记入笔录,并将笔录归入案卷。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有关负责人召集内部有关职能机构负责人进行集体讨论、审议,并提出处理意见,即进行会审。具体包括以下六种情况:

涉及对有关责任人提出行政处分建议的;依法需要向司法机关移送的;经过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程序,需要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经过听证程序,需要对原拟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原则性修改的;案情复杂,难以定性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认为应当进行会审的。

案件经审议后,视不同情况分别予以处理:

认定问题不实或证据不足,未发现违法事实的,撤销立案;

对有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凿、定性不准确、程序不合法等情形的案件,要求调查

人员补充调查或者重新调查。

认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送达当事人;

认定国家工作人员违法,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应当提出书面建议并提供有关证据,移送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处理;

认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将案件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土地违法案件查处程序(下)

□主讲人 李江涛 (国土资源部执法监察局)

告知和听证

告知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另外,行政机关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还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因此,告知实际包括处罚前告知和听证告知两种情况。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具体到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来说,涉及较大数额罚款、责令停止违法勘查或者违法开采行为、吊销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在作出决定之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针对听证告知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听证过程中,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并根据听证笔录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3日内提出;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

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1至2人代理;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如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是最重要的行政处罚文书,具有严肃性、强制性,也是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财产的依据之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拟制应当注意以下事项:对被处罚人的描述应当详尽,主要包括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住所)等,不得使用简称或别称。违法事实的表述要完整、客观、真实、准确,包括案件来源、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情节和结果等要素;列举的证据要全面、具体;行政处罚前的告知情况要详尽说明。法律适用的理由应全面表述,对违法事实认定后实施处罚的理由和处罚的法律依据,应当结合具体个案事实,对具体适用某一法律条款作为处罚依据的理由进行解释,必要时要对法律条款进行法理解释;引用法律条款要准确,符合法律适用原则,并且应当根据条、款、项、目的顺序写明;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要规范,要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阐述作出具体行政处罚的理由,包括依法从重或者从轻、减轻情节的适用。处罚决定的内容应当表述具体、明确,如拆除或者没收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要具体描述建筑物位置、形态、面积等内容;处罚决定中需要责令被处罚人限期履行义务的,要明确时限,行政处罚决定书不能出现“限期”这种不明确的内容;责令恢复原状的,要明确恢复成什么状态,如原来是耕地的,应该恢复耕种条件。救济权利要交代清楚。主要是表述逾期不履行的法律后果,告知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的救济途径时要写明复议机关和诉讼法院的具体名称(地址),申请复议、提起诉讼的期限。《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主体只能是依法行使国土资源执法监督职权的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派出机构、内设机构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如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法律文书时,应按以下方式送达:

直接送达。行政处罚法律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自然人的,由本人签收,本人不在的,可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并在送达回证的备注栏内注明与受送达人的关系;受送达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代理人或书面指定的代收人或者该法人、组织的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签收或盖章;上述有关人员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留置送达。受送达人是自然人的,受送达人或其同住成年家属拒绝签收行

政处罚法律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等其他单位人员到场,对送达情况和过程予以见证,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行政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受送达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拒绝签收或盖章的,按照上述程序适用留置送达。 邮寄送达。直接送达行政处罚法律文书确有困难的,可以采用邮寄送达。邮寄送达应通过国家法定邮政部门,采用挂号信或特快专递方式,并将邮寄回执留存放入档案。

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国土资源行政处罚的执行主要有当事人主动履行、督促履行、申请强制执行等几种方式。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诉讼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事人主动履行。是指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当事人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主动履行。或者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催告后,主动履行。

督促履行。是指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采取向当事人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通报案情、暂停办理当事人的国土资源审批和确权事项、加处罚款等方式,督促当事人自觉履行。按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过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申请强制执行。指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催告后,当事人仍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于中止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在未申请强制执行前,出现作为当事人的自然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作为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当事人失踪或被拘禁,无法执行;行政处罚可能有错误,已经决定重新审查;复议机关决定或人民法院裁定停止执行等情形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中止执行,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应当恢复执行。

关于终结执行。如果出现行政处罚决定书被依法撤销;执行标的灭失;作为当事人的自然死亡,无继承人;作为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被依法终止,又无权利义务承受人,也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执行;主罚已经执行完毕,附加罚无法执行等情况出现时,在未申请强制执行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终结执行。

结案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违法案件,可以结案:执行完毕的。包括当事人自动履行、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督促当事人履行完毕的;终结执行的。符合终止执行条件终止执行的;已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涉及需要移送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纪律处分,已经依法移送的。执法实践中,对于立案以后、处罚决定作出之前,违法行为得到纠正且违法状态消除,违法后果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可以结案;立案以后,因责任主体灭失致使行政处罚无法实施的以及案件移送管辖的,也可以结案。

行政处罚卷宗的归档

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卷宗归档材料一般包括:

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材料及附件包括:执行笔录及送达回证,涉及强制执行的,强制执行申请书及强制执行笔录代替执行笔录; 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及送达回证;被处罚单位的检查或要求从轻处罚的申请报告等;案件审理表;案件讨论笔录。

涉及听证的,听证意见书放在处罚告知书之前。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立案呈批表。依据材料及附件包括:案源材料,如举报信、转办文等;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及送达回证。

案件调查报告。依据材料及附件包括证据索引表和各类证据材料。 责令改正或限期完善手续通知书及完善手续登记表。

监察建议书等其他相关材料。

罚没款收据存根。

结案报告。

图件。如现场勘测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等。

涉及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且改变原处罚决定的,相关材料放在原处罚决定书之前,排列如下:重新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复议决定书或行政诉讼判决书。

维持原处罚决定的,将行政复议决定书或行政诉讼判决书放在处罚决定书

土地违法案件查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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