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大学教职工出国暂行规定

时间:2024.5.15

河南大学文件

校发〔2013〕233号 河 南 大 学

关于印发《河南大学教职工出国(境)管理暂

行规定》的通知

全校各单位:

《河南大学教职工出国(境)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学校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1—

河南大学教职工出国(境)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我校国际化发展需要,进一步促进国际合作与交流协调有序开展,加强和规范我校教职工出国(境)管理,根据上级有关政策,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际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以下称国际交流处)负责出国(境)申请的受理、报批、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出国(境)类别

第三条 出国是指前往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外的其他国家,出境是指赴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出国(境)分因公出国(境)和因私出国(境)两类。

第四条 因公出国(境)是指以执行公务为目的的出国(境),如洽谈合作、访问考察、合作研究、攻读学位、执教、研修、参加国际会议等,所需费用由政府部门、外方机构、学校、个人等共同承担或单独承担。

第五条 因私出国(境)是指以探亲、访友、旅游等为目的的出国(境),所需费用由个人承担。

第三章 因公出国(境)申请及审批

第六条 因公出国(境)的派出实行限量管理,各部门各单 —2—

位须科学制订年度计划,每年年底申报下一年度出访计划。申报材料须明确团组出访人选、任务、国家(地区)、邀请单位和人数。

(一)各部门各单位出访计划与人选须经本部门本单位党组织审议,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下年度出访计划报国际交流处,由国际交流处提交学校研究。未列入学校本年度出访计划者,原则上不予报批;

(二)各部门各单位正、副处级干部2年内因公出国(境)不得超过1次(不含学术活动);

(三)单位或个人接到上级主管部门参团通知后,须及时报告国际交流处,由学校研究后复函。不受理无出国(境)审批权单位出具的征求意见函、组团通知和指定具体人选的双跨团申请;

(四)申请6个月以上因公出国(境)者,原则上须在校连续工作2年以上,或长期出国(境)回校后连续工作2年以上。

第七条 教职工因公出国(境)的审批实行计划审批,须在出国(境)前3个月向国际交流处提出申请,填写《河南大学教职工因公出国(境)审批表》,附个人申请书、邀请函、行程及翻译件等。

(一)组织部负责因公出国(境)培训项目人员遴选,并与国际交流处联合提交学校审批;

(二)正处级干部因公出国(境)和副处级干部因公出国(境)6个月以上(含6个月)者,出访前须经所在单位、国际交流处、 —3—

组织部和人事处会签,由国际交流处提交学校研究;

(三)人事处负责国家留学基金委及学校相关人才培养项目的遴选及派出,出访前须经所在单位、国际交流处、组织部、人事处会签后,由国际交流处、人事处报分管外事、人事工作校领导审批;

(四)教职工(不含处级干部)因公申请出国(境)12个月以上(含12个月)者,出访前须经所在单位、国际交流处、人事处会签后,由国际交流处、人事处报分管外事、人事工作校领导审批;

(五)教职工因公申请出国(境)12个月以下者(含副处级干部6个月以下者),由教职工所在单位、国际交流处、人事处、组织部(负责副处级干部)审批,原则上7个工作日内完成;

(六)因公使用学校公用经费出国(境)者,须经单位领导班子会议研究同意,党政主要负责人签字,由经费主管部门审批、财务处审核后,由国际交流处、人事处报分管外事、人事工作校领导审批。

第四章 因私出国(境)申请及审批

第八条 教职工在不影响正常工作的情况下,可利用法定节假日和寒暑假申请因私出国(境)。

第九条 教职工因私出国(境)须提前2个月向国际交流处提出申请,填写《河南大学教职工因私出国(境)审批表》,附个人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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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正处级干部因私出国(境)和副处级干部因私出国(境)3个月以上,须经所在单位、国际交流处、组织部和人事处会签,由国际交流处提交学校研究;

(二)教职工因私出国(境)(含副处级干部3个月以下者),由所在单位、国际交流处、组织部(负责副处级干部)、人事处审批,原则上7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条 因公出国(境)12个月以上者,其家属如系我校职工,可申请因私出国(境)探亲,探亲假一般为3个月,最多不得超过6个月。前3个月国内工资照常发放;从第4个月起停薪留职;从第7个月起,学校不再保留其公职,按自动离职处理。

第十一条 短期公派留学人员,其家属原则上不准予探亲。

第五章 延期申请及审批

第十二条 因执行公务需要申请延期者,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长期在外执行公务人员,若申请延长在外停留期,须提前3个月向学校提出申请,填写《河南大学教职工因公长期出国(境)延期审批表》,经学校同意后方可延期。延期期间的待遇按出国(境)批准时的规定执行;

(二)原则上不批准变更邀请国家和在外身份的延期;

(三)凡未经同意延期并逾期不归者,自逾期的第一个月起停发工资,并由所在单位通知本人立即返校。对3个月后仍滞留不归者,学校不再保留其公职,按自动离职处理。

第十三条 因私出国(境)者原则上不得在外延期停留。因 —5—

特殊情况须延期的,参照因公延期的规定,返校后还需书面向学校说明情况。

第六章 留学管理

第十四条 教职工出国留学,须与学校签署协议、提供经济担保,缴纳出国(境)保证金。

(一)国家公派留学人员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二)单位公派留学6个月以上者,须与学校签订《河南大学出国留学协议书》,并参照国家留学基金委标准交纳出国(境)保证金。留学人员按期回国并履行应尽义务,经确认后,其所交存保证金退还本人。未与学校签订留学协议书及未交存保证金者,将不享受留学人员相关待遇;

(三)公派留学人员不按协议规定返校服务的,应偿还出国(境)留学全部费用,所交存的保证金交还派出单位,本人或其经济担保人另须赔付全部资助费用的不足部分及违约金。否则,本人或其经济担保人将承担相应的经济、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留学人员相关待遇如下:

(一)公派留学期间的工资标准及调整与在岗人员相同。其他待遇按照我校有关规定执行;

(二)自费留学人员从出国(境)的下一个月起停发工资,学校保留其公职至学习结束,如学习结束后未如期返校工作,学校不再保留其公职,按自动离职处理;

—6—

(三)国家公派留学人员的国际旅费等费用由教育部提供,单位公派留学人员的国际旅费等费用原则上根据有关协议解决或从其个人课题费中支出。公派留学人员办理留学手续,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待返校工作后予以报销。

第十六条 留学人员到达国外1个月后,应向学校汇报学习、工作、生活等情况;以后每3个月向所在单位及国际交流处汇报一次。若遇特殊情况,及时向学校汇报。学校相关主管部门、所在单位和保证人要经常同留学人员保持联系。

第七章 回国管理

第十七条 因公出国(境)人员应在返校后1周内向所在单位、国际交流处、人事处报到,处级干部还需向组织部报到。2个月之内要向本单位作一次出国(境)学习汇报,介绍国(境)外科研的新动态和新方法,做到一人出国(境),多人受益。

第十八条 因公出国(境)人员返校后须在10个工作日内向国际交流处提交出访报告(纸质及电子版)及1张以上出访照片。出访报告应汇报团组(个人)出访简况、主要收获、心得体会和建议。

第八章 证件管理

第十九条 国际交流处负责收缴师生所持公务普通护照和因公赴港澳通行证,组织部负责收缴保管处级干部因私护照和赴港澳台通行证,人事处负责收缴保管教职工因私护照和赴港澳台 —7—

通行证。

第二十条 不允许出国(境)人员同时持因公和因私两种证照。出国(境)人员回国后7日内要将所持证照上交相关部门。因故未能出国(境)者须及时将证照交回相关部门,并出具书面材料说明情况。未在规定期限上交证照者停办其出国(境)手续,情节严重者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要妥善保管好护照和通行证。因公出国(境)证照遗失或被窃,本人应立即报告国际交流处,并向当地警方、我驻外使领馆或我驻港澳地区公署报告。由国际交流处和我驻外机构通知发证机关注销原证照,并协助为其办理旅行证。当事人返校后应以书面形式向国际交流处说明事件经过。

因公证照遗失未及时报告者,一切后果由本人承担,后果严重者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章 涉外纪律

第二十二条 出国(境)人员在对外交往中要坚决维护国家和学校利益,不得泄漏国家政治、军事、经济和科研秘密;凡密级资料,未经保密部门批准不得私自带往国(境)外交流。

第二十三条 出国(境)人员要严格遵守我驻外使领馆的有关规定,接受我驻外使领馆的领导和监督。要遵守前往国家(地区)和单位的有关规定,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杜绝不文明行为,严禁出入赌博、色情场所,自觉维护国家和学校形象。

第二十四条 因公出国(境)人员须有对方正式邀请函,邀 —8—

请函应使用邀请方的官方语言或通用语言。出国(境)人员应提交真实有效的邀请材料,不得弄虚作假。

第二十五条 因公出国(境)应根据工作实际需要,不得以任何名义进行一般性考察访问。邀请单位应业务对口、级别对等,严禁通过中介机构联系和出具邀请函。

第二十六条 出国(境)人员从事公务活动应与其执行公务身份相符,不得随意改变出访身份、出访线路和在外停留天数。实质性公务活动时间应占在外日程的三分之二以上,严禁变相公款旅游。

第二十七条 出访团组人员总数原则上不得超过6人,2人以上的因公出访团组,需指定1人为团长,证照由团长或团长指定专人保管。

(一)同一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不得同团出访;

(二)每次出访不得超过3个国家和地区(含经停国家和地区,不出机场的除外,下同),在外停留时间不超过10天(含离、抵我国国境当日,下同),出访2国不超过8天,出访1国不超过5天。参加学术会议者,根据会议日程安排审批。严禁以各种名义前往未报批国家(地区),包括未报批的申根国家和互免签国家。

以上出访团组人数、国家(地区)数、在外停留天数均为最高限量,不得曲解为必须用满。各出访团组应根据工作任务需要选择出访国家(地区),应尽量压缩在外停留时间,首选直达航班,不得以任何理由绕道旅行,或以过境名义变相增加出访国家 —9—

(地区)和时间。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派出:

(一)无明确出访目的和实质内容;

(二)出国(境)人员的专业与出访任务不相符;

(三)携带配偶、子女同团出访执行公务;

(四)离退休人员出国(境)执行公务;

(五)其它不宜因公出访者。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相关规定从严审批:

(一)持因私护照出国(境)执行公务;

(二)出访费用未落实;

(三)前往未建交国家和外交部确定的热点国家(地区)。 第三十条 出国(境)政审、安全保密教育等相关手续按照上级规定办理。在出国(境)手续办理过程中或出国(境)期间,若发现弄虚作假者,将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查处违规人员。

第三十一条 未经学校同意,各部门各单位不得擅自为申请出国(境)人员出具证明材料。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不含省管干部,省管干部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未尽事宜由国际交流处、组织部、人事处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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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河南大学教职工因公出国(境)审批表

2.河南大学教职工因私出国(境)审批表

3.河南大学教职工因公长期出国(境)延期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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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河南大学教职工因公出国(境)审批表

河南大学教职工出国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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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出国(境)任务指访问学者、参加会议、科研合作、访学研修、培训、攻读学位等;

2.需备附件:外方邀请函及翻译件、个人申请书、团组出访行程安排、团组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3.此表需正反打印。

河南大学教职工出国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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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河南大学教职工因私出国(境)审批表

注:1.出国(境)任务指旅游、探亲、访友等。

2.需备附件:个人申请书

河南大学教职工出国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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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

河南大学教职工因公长期出国(境)延期审批表

河南大学教职工出国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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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大学教职工出国暂行规定

主办:国际交流处 督办:校党政办公室 河南大学党政办公室 20xx年12月31日印发

河南大学教职工出国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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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吉林财经大学教职工因公出国(境)管理暂行规定


吉林财经大学教职工因公出国(境)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校对外合作与交流,进一步规范我校教职工因公出国(境)的管理工作,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我校教职员工等因公务或个人事务出国(境),均须通过学校审批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条 因公出国(境)是指纳入学校计划的国家、省、市等政府机构及学校交流项目的出国(境)访问、学习、教学、科研、研修、培训等公务活动(参加国际学术会议不适用本规定,具体请详见《吉林财经大学教师出国(境)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管理暂行规定》);获得外方或其他资助,纳入学校计划的出国(境)活动以及其他因公(含自费公派)出国(境)等类型。

第四条 因公出国(境)的派出须坚持有利于人才培养、学科建设、学校发展、促进教学、科研水平提高的原则。

第五条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简称国际处)是我校教职工因公出国(境)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出国(境)申报、审批、管理等工作。人事处、教务处、科研处为会审部门,根据有关政策与规定进行会审。人事处受理因私出国(境)申请(具体请详见《吉林财经大学教职员工因私出国(境)管理规定》),包括教职工及离退休人员自费出国(境)学习、探亲、旅游、定居等类型。全日制学生(含研究生)自费出国(境)留学、探亲、旅游等,由其学籍管理部门受理。

第二章 类 别

第五条 在外时间不超过三个月为短期出国(境);在外时间三个月以上为长期出国(境)。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热爱祖国,遵纪守法,保证履行职责、完成工作计划。

第七条 工作表现好,工作业绩突出。

第八条 具备派出项目要求的相关资格。

第九条 符合派出项目需要的外语条件。

第十条 因公长期出国(境)的在外时间,一般不超过6个月。申请6个月以上者,须在校连续工作三年以上,或长期公派出国(境)回校后工作满两年以上。吉林财经大学特聘教授应遵守特聘教授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出国(境)前完成学校规定的相应教学、科研工作任务。

第十二条 身体健康。

第四章 管 理

第十三条 国际处根据学校交流合作项目需要,每年12月前上报学校下一年度短期出访计划,经学校研究批准后,于年底前上报省政府主管部门备案;学校长期出国(境)交流合作项目,由国际处征求相关学院意见后,会同相关主管部门确定年度项目的选派计划,以内部请示形式报学校批准。

第十四条 无公务内容或与任务无关地点的出访不作为因公出访审批。

第十五条 申请因公出国(境)需提前四个月以内部请示形式申报。

第十六条 学校组团出访由国际处上报内部请示,学校审批后办理相关手续。副厅级以上领导出访须上报省政府批准。学校原则上不派员参加学校以外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机构组织的团组出访。

第十七条 校内所属单位组团或个人因公出访,由所属单位向学校上报内部请示,并填写《吉林财经大学教职工因公短期出国(境)申请表》(见附件一)或《吉林财经大学教职工因公长期出国(境)申请表》(见附件二),由相关会审部门会签后,报学校审批。

第十八条 申报国家、省、市等政府机构下达的长期出国(境)项目,需符合政府项目的申报要求和我校公派选拔条件,由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填写《吉林财经大学教职工因公长期出国(境)申请表》和项目所要求的相关表格,经所在单位审核后向国际处报推荐文,由国际处与会审部门研究审核后以内部请示形式报学校审批后向下达项目单位提交申报材料。

第十九条 申报学校长期出国(境)交流合作项目,相关单位根据学校下达计划组织报名,按选拔条件向学校上报人选推荐文和相关材料,由国际处以内部请示形式上报学校审批。

第二十条 因公长期出国(境)人员离校前持国际处出具的《吉林财经大学教职工因公长期出国(境)离校手续通知单》到人事处、财务处等相关部门办理离校手续。

第二十一条 国家、省、市等政府项目的出国(境)协议及公证手续按项目规定办理,并按项目主管单位规定缴纳保证金;学校及其他因公长期出国(境)人员与人事处签署《吉林财经大学教职工因公长期出国(境)承诺书》(见附件三),处并按学校规定缴纳保证金和项目交流费,按期回校报到后,保证金退还本人(具体办法参照《承诺书》办理)。

第二十二条 出国(境)政审、安全、保密教育等相关手续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已批准的出访,若需延期、改派或增派出访人员、变更出访国家(地区)等,须按程序重新审批。

第二十四条 国际处负责协助因公出国(境)人员办理因公护照、外国签证和赴港澳台的签注手续。

第五章 国(境)外纪律

第二十五条 出国(境)人员在外期间,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外事纪律和保密纪律, 自觉维护国家安全和民族利益,遇重大问题须及时请示,努力完成任务,按时回国。

第二十九条 出国(境)教学科研人员须参加常规的年度考核,完成规定的教学、科研工作量;在外期间发表的论文和取得的成果应署名吉林财经大学。承担科研任务项目的出国人员须保证不影响科研任务的正常完成。

第六章 返 校

第三十条 因公出国(境)人员完成任务归国后,应及时到国际处、人事处报到并办理相关手续。因公长、短期出国(境)人员回校后须在三周内分别填写《吉林财经大学教职工因公长期出国(境)回校报到表》(见附件四)和《吉林财经大学教职工因公短期出国(境)回校报告表》(见附件五),分别交国际处、人事处、教务处、科研处存档。

第三十二条 因公出国(境)学习、教学、研修、培训的人员完成任务归国后,须向国际处和所在单位提交进修和科研报告,并在所在单位或更大范围内进行汇报交流。

第三十一条 因公护照或通行证须在回国一周内交国际处,由国际处负责交吉林省外办统一管理。(在境内、外遗失护照或通行证,按国家相关规定办理。)

第七章 待 遇

第三十二条 国家、省、市等政府机构资助之外的长期公派出国(境)人员自出国(境)之日起,工资、工资性津贴暂停发放,待按期回校后补发。批准在外期限为12个月以内的,按批准期限(不含批准延期的期限)补发,批准在外期限为12个月以上的,按12个月补发。逾期归国的不再补发。批准期限内社会保险继续缴纳。

第三十三条 经公派渠道出国(境)攻读学位人员,在批准的公派出国(境)攻读学位期间,学校为其保留编制,续缴社会保险,停发工资及其他福利待遇,归国后不再补发。

第三十四条 因公出国(境)人员按期回校工作,出国(境)时间计算连续工龄。

第三十五条 学校组团短期出访费用一般由学校、外方及派员单位三方共同承担;学校不负担单位组团派员的费用。出国用汇结算参照财政部、外交部文件精神、按照节省开支的原则办理。

第三十六条 因公派出人员的因公护照费、签证费、与学校签署的协议公证费、体检费以及出国和回国一次性国内旅费按标准报销。

第八章 延 期

第三十七条 因公长期出国(境)人员若申请延长在外时间,须提前3个月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填写《吉林财经大学教职工因公长期出国(境)延期申请表》(见附件六),由所在单位报内部请示,经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可办理延期。批准延期期间的待遇按批复内容执行。

第三十八条 原则上不批准变更邀请国家和变更在外身份的延期,申请在外延期时间一般不超过半年。

第三十九条 未经批准的逾期人员自逾期的第一个月起停发工资及所有福利待遇,归国后不再补发。

第四十条 未经批准逾期不归满三个月者,按自动离职办理。学校将按《承诺书》内容追究其应负的经济责任,其本人须向学校赔偿相关费用,所占用学校设施一律由学校收回。个人档案将转交青岛市人才服务中心。

第四十一条 因逾期不归而自动离职的因公出国(境)人员,原则上不再聘用。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暂行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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