藤州镇藤城卫生院
编号:
死者姓名: 性别: 年龄: 科别 床位 住院号 死者 的家属:
死者于 年 月 日因 入我院 科住院治疗,经治疗无效
于 年 月 日 时 分临床死亡,死亡诊断为:
由于确切死因有待##证实,根据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患
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 或对死因 有异议的应当48小时内进行##;具备尸
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应当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拒绝或者拖延##,超
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为此,特向你们告知##
的权利。是否同意##并对尸体器官组织取样进行病理检查,请书面表示“同意##”或者
“不同意##”
家属对##的书面意见:
家属代表签名: 年 月 日 时 分
签字者与患者的关系: 联系电话
谈话医师签名:
藤州镇藤城卫生院
年 月 日 时 分
##同意书
第二篇:医院麻醉同意书
麻 醉 同 意 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