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企业信用评级管理办法
物流企业信用评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物流企业信用制度,增强企业信用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规范企业信用评级活动,保障受评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物流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物流企业是指依法设立、从事物流活动的企业。物流企业信用评级是指按照有关规章和规定程序,由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以下简称“联合会”)依据采集的企业各类信息和其他外部综合信息,对企业的经营状况、社会信用状况等进行综合评估后,以简单、直观的符号表示企业信用等级的活动。
第三条 物流企业信用评级工作遵循“政府引导、行业自律、公平公正、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评级对象和方式
第四条 我国境内登记注册的物流企业均可申请信用评级。
第五条 评级方式为委托评级和主动评级。联合会可接受企业的委托,对其开展信用评级;也可主动对企业进行信用评级。
第六条 联合会在对企业进行评级后,在信用资质有效期内,可对企业进行跟踪评级,并根据评级情况调高或调低企业信用级别。
第三章 评级组织机构设立
第七条 联合会吸收信用、金融、经济、财务、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才组成信用评级工作组,信用评级工作组对企业信息进行审核、评级,并负责举报信息的处理和评级结果的公示等工作。
第八条 联合会邀请相关部门专业人士和联合会专家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该委员会将在信用评级工作组对企业做出初评后,对评级企业进行复评。
第四章 评级内容和等级
第九条 物流企业信用评级根据客观性、公正性、独立性、科学性的原则设定指标体系,采用宏观与微观、动态与静态、定量与定性、历史与未来相结合的科学分析方法评定企业信用等级。
第十条 联合会信用评级工作组对企业进行信用评级主要考察以下方面内容:综合素质、财务指标、管理指标、竞争力指标、信用记录指标等内容。
第十一条 专家评审委员会逐一听取评级企业情况后,按照评级标准对企业进行信用等级评定。
第十二条 企业信用等级分为三等五级,即:AAA、AA、A、B、C。AAA级表示企业信用等级很好;AA级表示企业信用等级好;A级表示企业信用等级较好;B级表示企业信用等级一般;C级表示企业信用等级较差。
第五章 评级程序
第十三条 企业信用评级工作应由信用行业组织负责组织,实行行业自律。信用评级工作组按以下程序对企业进行信用评级:
(一)向申请企业说明需要填报的表格和提供的资料;
(二)接收申请企业报送的评级相关资料;
(三)评级工作组对申请企业报送的评级资料进行审核,并搜集研究与评级企业有关的宏观、行业、地区等信息资料;
(四)对申请企业进行调查了解,核实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并要求企业补充完善有关资料,形成调查记录;
(五)通过系统对各类数据资料进行综合处理和分析,按照评级标准进行评级,形成信用评级报告;
(六)通过联合会网站对初评企业评级结果进行公示,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接受监督;
(七)对有举报的企业评级结果,评级工作组核实举报信息,并进行重新评定;
(八)召开评审委员会复审会议,形成终审评级报告;
(九)向企业反馈终审评级结果;
(十)向企业出具信用评级报告,通过联合会网站向社会公示评级结果,并对企业颁发信用等级证书;
(十一)评级报告有效期为三年,在有效期内对企业进行不定期跟踪监测,根据跟踪监测结果可改变评级结论。
第十四条 评级报告、等级证书在送达企业的同时,联合会备案。
第六章 评级资料
第十五条 企业申报评级资料,应对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系统性负责;评级机构对企业提交的资料,必须认真审核确认。
第十六条 企业申请信用评级,采用在线申请填报和离线纸质申请填报两种方式同步进行,并提交以下附件资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代码证复印件;
(二)国税、地税、海关等有关登记证复印件;
(三)最近一次投入资本的验资报告复印件;
(四)企业和法定代表人资质荣誉证书复印件;
(五)其他相关证明文件或材料。
第十七条 评级机构和评级人员负责对企业提交的评级资料保密。
第七章 评级收费及使用
第十八条 联合会开展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坚持为行业服务、为企业服务的宗旨,不以盈利为目的。但为建立该项工作的长效机制,企业评级经公示最终确认后,按照每家企业一次1万元的标准收取工本费。所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信用信息采集、管理、调查、信用评审、证书制作、评级结果媒体发布等。
第八章 信息披露
第十九条 联合会在门户网站上公示企业申请评级的程序、《物流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物流企业信用评级管理办法》及物流企业信用评级流程,为企业提供离线填报系统的下载和在线填报系统的应用。
第二十条 企业信用评级报告的披露,应按照联合会和企业的委托协议规定进行披露。
第二十一条 信用评级结果披露由联合会分次集中向社会公示和公告。 第二十二条 联合会通过门户网站,接受社会监督和查询有关结果信息。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联合会作为物流企业信用评级工作的组织和管理部门,主要负责物流企业信用评级的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不对企业评级后的经营行为负责。 第二十四条 被评价企业弄虚作假骗取信用等级或严重失信行为的,联合会有权取消该企业已评定的信用等级,并在相关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布,并将其不良作为记录在物流企业信用数据库中。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第二篇:关于在本市开展物流企业信用评级推荐工作的通知
关于在本市开展物流企业信用评级推荐工作的通知
各物流企业、会员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商会协会行业信用建设工作指导意见》和《开展行业信用评价试点工作实施办法》,加强社会信用建设,增强全社会信用建设观念,推动物流企业信用公开、共享以及社会化服务,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促进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上海市物流协会由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授权,承担本市物流企业信用评级推荐工作。为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物流企业信用评价推荐工作,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及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的有关管理办法,上海市物流协会专门成立了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并制订了“关于开展物流企业信用评级推荐工作的实施办法”,在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至7月31日止,将根据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物联行字(2009)27号】《关于开展2009物流企业信用评级的通知》要求,开展市物流企业的申报和推荐工作。
特此通知。
联系人: 徐刘成 奚 吉 联系电话: 021-63211406 传 真:: 021-63211406 Email: cz20032005@163.com 通讯地址:上海市江西中路406号(丙)326室
邮编:200002
上 海 市 物 流 协 会 20xx年6月
关于开展物流企业信用评级推荐工作的实施办法
为全面贯彻落实全国整改办和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商会协会行业信用建设工作指导意见》【整改办发(2008)29号】和《开展行业信用评价试点工作实施办法》【整改办发(2006)12号】精神,上海市物流协会被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指定为上海市物流企业信用评级推荐单位。为了加强行业的信用建设,增强企业信用建设的自觉性,有效推动本市物流企业信用评级工作顺利开展。上海市物流协会就开展物流企业信用评级工作的实施办法公布如下:
一、 指导思想
为加强社会信用建设,规范物流企业市场行为,增强全社会的信用观念,推进物流企业信息公开、共享以及社会化服务,促进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上海市物流协会受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的委托,在全市范围开展物流企业信用评级推荐工作,将严格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及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的有关管理办法,把好本市物流企业信用评级推荐工作的第一关。
二、 组织领导
为了把上海市物流企业信用评级推荐工作组织开展好,并形成长效机制,上海市物流协会建立领导小组和工作办事机构。
1. 上海市物流协会企业信用评级推荐工作领导小组。
2. 上海市物流协会企业信用评级推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具体组成员名单附后)
三、 工作程序
1.开展宣传、培训工作。为了顺利开展上海市物流企业信用评级工作,使广大物流企业真正了解开展信用评级工作的目的意义,以及各项工作要点,具体做好三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加强组织人员的培训政策,熟悉流程、保证推荐工作的质量;二是利用协会的网站、杂志和各类会议向广大物流企业进行宣传;三是分期分批组织关于物流企业信用评级工作的宣贯培训工作。
2.采取报名和推荐的办法使企业自愿参加信用评级工作。在宣传培训的基础上,协会有目的有针对性地采取推荐和报名相结合的办法,使企业自愿参加物流企业信用评级申报工作。同时,为物流企业提供咨询服务,帮助解决在申报工作中的疑难问题。
3.组织好前期推荐工作。落实专人对于物流企业参加信用评级工作上报的材料,一是做好对企业申报材料和有关情况的核实预审工作;二是按照评级工作的要求对材料进行整理;三是按照上报材料的要求,组织好企业和信用评级资料的推荐和上报工作。
4.企业信用评级资料上报后的跟踪监督工作。企业信用评级资料上报后,要继续加强对企业的跟踪监督工作,同时要根据中物联的要求,继续做好有关的后续工作。
四、收费标准
在开展物流企业信用评级推荐工作中,本会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不以盈利为目的,根据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的规定,每家申报企业收取报名费和审核推荐工本费二千元整,主要用于咨询、资料、调查、报送,
以及跟踪服务的成本。
五、几点说明
1.本会受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的委托,仅开展物流企业信用评级的推荐工作和评级后的跟踪服务,不对企业评级后的经营行为负责。
2.本会在推荐工作和评级的跟踪服务中,如发现被评级企业弄虚作假骗取信用等级或严重失信行为,有义务向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反映。
3.本实施办法由本会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上 海 市 物 流 协 会 20xx年6月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1.领导小组 组 长:吕勇明
副组长:李厚圭 杨石根
成 员:陈 霞 米安全 徐刘成
2.办 公 室 主 任: 陈 霞
副主任:徐刘成
成 员: 张瑞坤 黄允辉 张三敏 解冰 奚吉
申报2009物流企业信用评级的工作流程
1.报名
物流企业向上海市物流协会物流企业信用评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填写《企业基本信息表》(代物流企业申报企业信用评级登记表)。
2.推荐
由上海市物流协会物流企业信用评级工作领导小组向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推荐报名企业。
3.网上填报
被推荐企业为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所确认后,由上海市物流协会通知报名企业进行网上填报。
4.实物填报
报名企业通过网上填报被通知确认后,进行实物填报,即将网上填报的所有材料下载加盖企业公章后,交上海市物流协会企业信用评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同时附下列文件:
1)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代码证复印件;
2) 企业最近一次参加银行信用评级的等级证书复印件;
3) 国税、地税、海关等有关登记复印件;
4) 国税、地税、部门的纳税情况证明原件;
5) 最近一次投入资本的验资报告复印件;
6) 企业资质和法定代表人荣誉证书复印件;
7) 其他相关证明文件或材料。
5.审核
上海市物流协会物流企业信用评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上述七项文件的真实性进行审核。
6.上报
上海市物流协会物流企业信用评级工作领导小组将上述实物填报材料和七项文件上报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
7.评级
由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专家评级委员会评定企业信用等级 (分A、AA、AAA等三个级别)。
8.颁证
上海市物流协会通知获评企业被评定的信用等级,并收取推荐审核服务费,及颁证时间和地点。
上海市物流协会物流企业信用评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系人:徐刘成 奚吉 电话:63211406 传 真:63211406 地址:江西中路406号(丙)326室 邮 编:200002
20xx年6月17日
编号:
企 业 基 本 信 息 表
(代物流企业申报企业信用评级登记表)
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文件 物联行字【2009】27号
关于开展2009物流企业信用评级的通知
各物料企业:
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是获得商务部和国务院国资委批准的首批开展行业信用评级试点单位。从20xx年起,物流企业信用评级工作正式启动以来,得到了广大物流企业的响应。至目前,共评出A级物流企业信用企业66家。这些A级物流信用企业的推出,对引导物流企业诚信经营,增强信用意识,加强信用自律,创建良好的物流市场竞争环境,具有积极的意义。
作为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的一项制度性工作,20xx年物流企业信用评级从即日起接受企业申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参加20xx年信用评级的企业,请于7月31日前填报申请材料。
二、企业在填报申请材料前,请进入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网( .cn)上的“企业信用评级”栏目,查看《物流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物流企业信用评级管理办法》《物流企业信用评级指标体系》《物流企业信用评级等级划分及含义》等相关资料,以了解相关情况。
三、申请评级的企业请通过中国物流与采购网上的“企业信用评级”栏目中的“填报系统入口”进入“物流企业征信系统—企业在线填报系统”填报材料,同时下载打印相同材料加盖企业公章后报到中国物流与采购
联合会,并提交以下附件资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代码证复印件;
(二)企业最近一次参加银行信用评级的等级证书复印件;
(三)国税、地税、海关等有关登记复印件;
(四)国税、地税、部门的纳税情况证明原件;
(五)最近一次投入资本的验资报告复印件;
(六)企业资质和法定代表人荣誉证书复印件;
(七)其他相关证明文件或材料。
四、企业填报的材料必须准确、真实。
五、经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授权开展物流企业信用评级工作的省级物流行业协会接此通知后,请按照协议规定开展工作。
六、企业在申请评级的过程中如有疑问,可与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行业事务部联系。
联系人:张 明 颜 普 兵
联系电话:010—58566578 58566588转157
传 真:010—58566588转158
E-mail:zhm1599@163.com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26号恒华国际商务中心C座15层 邮政编码:100045
二OO九年四月二日
网上填报说明
一、企业必须先从填报系统入口进入注册后,才能进入填报系统填报。
二、注册时您必需填写所有的注册信息(没有网址可不填),保存后即可进入系统。邮箱地址一定要写正确,以便物流联合会给您发通知通告。
三、填写注意事项
1.填写企业信息时必须按照系统左边菜单的顺序由上至下依次填写。
2.财务报表的录入:您需要录入近三年的企业财务信息,否则无法通过审核。
3.在点击数据上报的按钮前,一定要认真核对您填写的信息是否正确,一旦点击数据上报按钮,您将不能修改和删除任何信息。
四、进入系统后在填报过程中如有疑问,可查阅系统中的“帮助”,也可与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行业事务部联系。
联系人: 颜 普 兵 电 话: 010—58566588转157
附件一:
关于印发《商会协会行业信用建设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整规办发[2005]29号
各有关商会、协会:
现将《商会协会行业信用建设工作指导意见》印发你们,请结合商会、协会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商会协会开展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涉及的面较宽,需要分类指导。其中,行业信用评价是一项专业性、技术性非常强的工作,涉及内容复杂,属于探索性工作,宜先通过试点,摸索规律,积累经验,待试点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后,再逐步展开。其他方面的行业信用建设工作,可由商会协会自行组织开展。
申请开展信用评价试点的商会协会,需向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整规办)或国务院国资委报送行业信用建设工作方案,由全国整规办或国务院国资委提出指导意见,并组织有关专家论证通过后,再稳步开展。全国整规办将把试点的商会协会对会员企业的信用评价结果推荐给有关部门,作为其实行信用分类监管或其他行政管理工作的参考依据。试点单位将从全国性的商会协会中选择。
全国整规办 国务院国资委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商会协会行业信用建设工作指导意见
党的十六大提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健全现代市场经济的社会信用体系。”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明确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目标和任务。商会协会开展行业信用建设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为贯彻落实中央精神,推动信用体系建设,促进和规范商会协会开展行业信用建设工作,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商会协会开展行业信用建设工作的意义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和政府职能的转变,商会协会作为联系政府和企业的自律性服务组织,在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与此同时,商会协会也需要不断改进服务方式和创新服务内容。开展行业信用建设,是商会协会履行自身职责的客观需要,有利于商会协会探索新的工作领域,更好地服务于会员企业,提高其在行业中的权威性,提升商会协会形象;有利于加强行业管理,增强行业诚信意识,提高行业自律水平,规范行业竞争秩序,维护行业利益和促进行业发展;有利于政府主管部门更好地掌握该领域相关企业的信用信息,便于加强市场监管和实施宏观调控。
二、商会协会开展行业信用建设工作应遵循的原则
(一)服务会员企业。商会协会要从自身性质定位出发,把行业信用建设工作融入到对会员的服务之中,以提高会员企业的诚信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增强行业自律水平,规范行业内部竞争秩序,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为主要目标,开展诚信宣传教育,为会员企业开展信用评价,提供信用管理咨询、培训和技术支持等服务。
(二)自主建设。商会协会开展行业信用建设要充分发挥自主性和创造性,不断开辟新的工作领域,提供新的服务项目;通过开拓进取,扎实工作,提升自身的业务能力和管理水平;在倡导和组织行业信用建设的同时,培育自身的公信力,取得政府的支持和企业的信任,增强在会员企业中的影响力和凝聚力。
(三)正面褒扬和失信惩戒相结合。商会协会在开展行业信用建设工作中,通过为信誉良好的会员企业提供相应的资质证明,向行业主管部门和相关政府部门提供守信企业的信用信息,鼓励守信企业,促进其他会员企业树立诚信守法经营的理念,改进各项管理措施,向守信企业看齐。另外,商会协会也要根据情况建立相应的失信企业黑名单制度,并依法对外公开,向有关政府部门提供失信企业的信用信息。
三、商会协会开展行业信用建设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推进诚信宣传教育。结合本行业实际,以弘扬诚信经营的商业文化为主要内容,以培养企业树立“诚信兴商”的经营理念和商业伦理道德为目标,采取各种生动活泼、行之有效的方式,依托各种新闻媒体和商会协会内部刊物,广泛对会员企业进行诚信宣传教育,深入开展服务品牌创建、行业诚信创建等多种形式的“诚信兴商”主题创建工作,强化会员的守信意识和诚信自律意识,使“诚信兴商”逐步成为商会协会及其会员企业的理念和自觉行动。
(二)强化行业信用制度建设。商会协会要根据行业信用建设工作的需要,制定本行业信用建设需要的相关制度,如信用信息的采集、分类、保护、使用、发布、联网与交换等制度,对企业失信行为的举报制度,对不良信用信息甄别制度和被惩戒者申诉及复核制度,以及对守信企业的鼓励制度和失信企业的惩戒制度等,使信用建设工作纳入制度化轨道。同时要牵头制定行业的信用发展规划和以倡导企业诚信守法经营为核心内容的行规行约。
(三)利用信用信息开展服务。商会协会要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建立行业内部信用信息收集渠道,依法收集和记录会员企业在生产、经营中产生的有关信用信息,包括会员企业自身的信用信息和交易伙伴的信用信息,通过建设行业信用数据库和重点企业的信用档案等手段和方式,开展对会员企业的服务。行业信用数据库的建设和运行在会员企业间以自愿和互换的原则进行。凡是向行业信用数据库提供信用信息的会员企业可免费查询数据库中相关企业的信用信息。行业信用数据库可以向社会有偿开放。有条件的商会协会可以拓展信用信息收集渠道,更多地收集会员企业交易伙伴的信用信息,建立会员企业交易伙伴信用信息数据库,用以帮助会员企业在经营中减少风险。行业信用数据库的建设和运行以不侵犯企业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为原则。
(四)对会员企业开展信用评价。作为鼓励企业守信的重要手段,商会协会可以根据会员企业的守法守规情况、履行行规行约情况等信用信息,对会员企业开展行业信用评价。信用评价内容可以依法进行公示,使信用优良的企业降低交易成本,获得更多的交易机会,从而在全社会范围内形成守信践诺的激励机制。对于涉及企业商业秘密的评价结果,只有经过被评企业授权后才能披露。
商会协会开展信用评价要紧密结合行业特点,针对本行业的具体情况设计相应的指标体系和评价程序。信用评价的指标体系和评价程序要做到科学规范、公正、公开,要有相应的监督、申诉和复核机制。要广泛宣传商会协会制定的有关信用的行规行约以及信用评价的程序和标准,及时向会员企业通报商会协会信用建设工作的进展情况以及最新的信用评价结果。
商会协会对会员企业进行信用评价要在企业自愿的基础上进行,不得以盈利为目的。
(五)加强对会员企业信用风险管理知识的培训。通过举办培训班、研讨会等形式,有针对性地对会员企业进行信用管理专业知识培训。通过培训使企业管理人
员掌握企业信用文化的建设、信用管理制度的建立、信用管理工具的应用等知识,使会员企业了解并掌握企业信用管理的知识,增强防范信用风险的能力。
(六)协助会员企业建立信用风险防范机制。根据会员企业的申请,商会协会可以以强化信用意识,促进诚信经营,防范交易风险为目标,协助企业建立以客户信用状况调查、信用评价、信用投放、帐款追收为核心,涵盖企业信用自律、信用档案管理等内容,适合自身业务特点的内部管理制度,逐步使企业内部的信用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形成有效的信用风险防控机制。
四、切实保障行业信用建设工作的实施
商会协会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科学规划,精心组织,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按照本指导意见确定的原则和任务,切实做好行业信用建设工作,并争取得到各行业主管部门的积极支持。
商会协会要结合本行业特点,积极开展调查研究,紧紧围绕自身定位,摸清本行业发展现状和存在的突出问题,科学规划本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明确建设目标,制定详尽的工作方案以及每一项具体工作的操作规程和管理办法,稳步推进,提高工作质量;要积极探索有利于促进行业自律、改善行业经营秩序的信用管理工具的创新,创造出适合行业特点的信用管理新手段;要积极与行业主管部门沟通协调,向其提供本行业的会员信用信息,以便行业主管部门以较低的行政成本更好地做好行业管理工作,使信誉良好的企业可以更多地获得各种便利和市场机会。同时,要向其他政府部门、社会机构传递行业信用信息,提高信用产品的社会认可程度和守信行为的社会和经济价值,从而鼓励守信守法行为规范商会协会行为,保证商会协会依法开展行业信用建设工作,全国整规办将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对商会协会开展信用建设工作进行监督,并与商会协会保持经常性的联系和沟通,对商会协会信用建设工作进行跟踪调研,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指导和推动,并形成一套有效的工作体系和督促检查机制,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附件二:
关于印发《行业信用评价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整规办发[2006]12号
有关商会、协会:
为推进商会协会行业信用评价试点工作的开展,现将《行业信用评价试点工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行业信用评价工作按照实施办法的规定逐步展开,组织实施每批试点前将专门发文布置。 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行业协会联系办公室
二〇〇六年四月二十四日 行业信用评价试点工作实施办法 根据《关于印发<商会协会行业信用建设工作指导意见>通知》(整规办发[2005]29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精神,为促进和规范商会协会开展行业信用评价工作,搞好行业信用评价工作试点,特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试点的范围
试点单位从国务院国资委负责联系的各行业协会和商务部所属的各商会协会中选择。开展试点工作的商会协会在其会员企业范围内开展
信用评价工作。
二、试点的内容和目的
开展行业信用评价是指,在会员企业自愿的基础上,商会协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行规行约,以及日常管理中积累的行业信用信息,紧密结合行业特点,对会员企业开展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信用评价实践活动。
试点的目的是按照《指导意见》的精神和要求,通过试点工作把握行业信用评价工作的定位,总结开展行业信用评价工作的可行办法,保证行业信用评价工作的正确方向,为下一步全面开展行业信用评价工作做准备。
三、申请试点须提交的材料
开展行业信用评价试点工作的商会协会,须向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整规办)或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行业协会联系办公室(以下简称国资委协会办)提出试点申请,提交以下材料:
(一)试点申请报告,包括申请试点的理由、本行业开展信用建设的情况等内容;
(二)该商会协会主要会员的意见;
(三)开展行业信用评价工作的总体方案,包括组织实施方案、开展信用评价的指标体系以及配套的信用信息管理、评定程序及监督机制等内容。
四、组织试点的程序与实施
全国整规办或国资委协会办收到试点申请材料后,共同组织经济、法律、信用、信息等方面的专家对信用评价试点方案进行论证,确定试点单位名单。试点单位根据专家的评审意见对试点方案进行修改完善,由全国整规办和国资委协会办根据论证和修改情况,确定并公布试点单位和方案。
试点工作的实施采取分批的方式进行。首批试点拟选择30家左右的商会协会。以后试点单位的数量,根据前期的试点情况决定。
五、试点工作的监督与评价
开展试点的商会协会要严格按照论证修改后的实施方案开展行业信用评价工作。全国整规办和国资委协会办将通过实地考察、召开会议、发放问卷等多种方式对试点工作进行跟踪调研、监督检查和评价指导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试点单位要及时整改;对问题严重且不能有效整改的,全国整规办和国资委协会办将取消其试点资格;对试点工作组织得力、效果明显的商会协会予以表扬,并推广经验。
六、行业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
全国整规办将把试点商会协会对会员企业的信用评价结果推荐给有关部门,作为其实行信用分类监管或其他管理工作的参考依据,并视试点单位具体情况,条件成熟的,在媒体上予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