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经营所得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表(表一)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申报流水号:
说明事项:
一、适用范围:
1、本表适用于实行查帐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业主、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投资者(以上四类纳税人以下简称“投资者”)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填报。本表由表一与表二两部分组成,其中表一用于填写投资者投资经营企业(业户)的生产经营情况;表二用于反映投资者从投资经营企业(业户)取得应税生产经营所得情况,有多个投资者的企业(业户)应分别填报。
2、投资者投资多个企业(业户)全部为个人独资企业的,必须填写表二“补充资料4、5”。投资者投资经营多个企业(业户),其中含有一个合伙企业(业户)的,投资者年度终了仅填报从本企业(业户)取得应税生产经营所得情况。
二、负有纳税义务的投资者,不能按照规定期限报送本表的,应当在规定的报送期限内提出申请,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期限。
三、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本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四、主要项目填报说明:
(一)表头项目
1、“税款所属期”:是指申报税款所属的时期。
2、“正常申报”:纳税人按税务机关要求进行正常申报的选择该项;
“自查补报”:根据税务机关的自查公告或在正常申报后,发现问题,进行补申报的选择该项;
“被查补报”:纳税人在稽查局发出稽查通知书后就以往税期的税款进行申报的选择该项;
“延期申报预缴”:纳税人申请延期申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后,纳税人根据审批文书填写申报表预缴税款时选择该项。延期申报预缴后在规定限期内进行申报的,选“正常申报”。
3、“投资业户名称”:是指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名称,或承包承租的企事业单位名称。
4、“投资业户纳税人编码”:指管理机关对投资企业(业户)编制的纳税识别号码。
5、“管理机关”:指纳税人就该申报事项的应税行为的主管税务机关。
6、“身份证明类别”:填写“身份证”、“军人证”、“护照”、“通行证”、“台胞证”、“其他”。
7、“身份证明号码”:填写与身份证明类别对应的号码。
8、“主管税务机关”:是指投资者投资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
9、“投资比例”:填写投资者出资比例。
(二)表中项目说明
1、第1-5行,按照申报纳税同期企业的利润表和有关会计科目以及明细科目填写,要符合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其口径、金额要与企业帐表一致。
2、第7行“超过规定标准扣除的项目”:反映纳税人超过有关税收规定的扣除标准,扣除的各种成本、费用、损失,应予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上述扣除标准,包括规定列明的扣除标准,以及规定中虽未列明,但与国家统一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标准兼容的部分。
3、第19行“不允许扣除的项目”:反映按规定不允许扣除,但纳税人已将其扣除的各项成本、费用和损失,应予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
4、第30行“应税收益项目”:反映纳税人未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而应补报的收益。对属于计算差错或其他特殊原因而多报的收益,用“-”号表示。
5、第34行“弥补亏损”:反映纳税人按税法规定,以前年度亏损允许在税前弥补而相应调减的应纳税所得额。
6、第35行“国库券利息收入”:反映已计入收入总额的国库券利息。
7、第36行“投资者标准费用扣除额”:反映按有关规定允许扣除的投资者个人的费用扣除数额。
8、第39行“分配比例(%)”:填写投资者出资比例。
9、第41行“适用税率”:根据汇总数(38+补充资料4 + 补充资料5)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选择确定的税率。
10、第45行“减、免个人所得税额”:是指经税务机关批准减、免的个人所得税额。
11、第47行“期初未申报所得税额”,默认为0。
12、第48行“实际已申报所得税额”,填写纳税人当年度已申报预缴的个人所得税额。
13、表二补充资料“4、从其他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合计数”,是指投资者兴办多个独资企业从本企业以外取得的其他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的合计数。
14、表二补充资料“5、其他企业已扣除的投资者标准扣除额合计数”,是指投资者兴办多个独资企业月(季)预缴时已扣除的投资者标准的扣除额合计数。
(三)表中栏目的主要逻辑关系:
1、第40行“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如下:40=38×39
2、第43行“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公式如下:43=40×41- 42
投资多个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其计算公式如下:
43=[(40+补充资料4 + 补充资料5)×41-42]×[40/(40+补充资料4 + 补充资料5)]
五、此表为A4型竖式,一式二份,纳税人一份,税务机关留存一份。
第二篇: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申报表
附件7 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A表)
税款所属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列至角分)
国家税务总局监制
填表说明:
一、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查账征收“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和合伙企业合伙人的预缴纳税申报,以及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申报。纳税人在办理申报时,须同时附报附件2—《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
合伙企业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自然人投资者的,应分别填报本表。
二、申报期限
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纳税人应在次月十五日内办理预缴纳税申报;承包承租者如果在1年内按月或分次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纳税人应在每月或每次取得所得后的十五日内办理预缴纳税申报。
实行核定征收的,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人不能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延期申报。
三、本表各栏填写如下:
(一)表头项目
1. 税款所属期:是指纳税人取得生产经营所得的应纳个人所得税款的所属期间,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
(二)表内信息栏
1. 投资者信息栏:填写个体工商户业主、承包经营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合伙人的相关信息。
(1) 姓名:填写纳税人姓名。中国境内无住所个人,其姓名应当用中、外文同时填写。
(2) 身份证件类型:填写能识别纳税人唯一身份的有效证照名称。
①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填写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等证件名称。
②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填写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证照名称。
(3) 身份证件号码:填写纳税人身份证件上的号码。
(4) 国籍(地区):填写纳税人的国籍或者地区。
(5) 纳税人识别号: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填写。有住所的个人则不填。该栏填写税务机关赋予的18位纳税人识别号。如果税务机关未赋予,则不填。
税务机关赋予境内无住所个人的18位纳税人识别号,作为其唯一身份识别码,由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初次涉税事项,或扣缴义务人办理该纳税人初次扣缴申报时,由主管税务机关赋予。
2. 被投资单位信息栏:
(1) 名称:填写税务机关核发的被投资单位税务登记证载明的投资单位全称。
(2) 纳税人识别号:填写税务机关核发被投资单位税务登记证号码。
(3) 征收方式:根据税务机关核定的征收方式,在对应框内打“√”。
(4) 类型:纳税人根据自身情况在对应栏内打“√”。
(三)表内各行的填写
1. 第1行“本期收入总额”:填写该投资单位在本年内累计取得的收入总额。
2. 第2行“本期成本费用总额”:填写该投资单位在本年内累计发生的所有成本、费用、税金总额。查账征收纳税人的本行金额应包括投资者本年内累计减除费用。
投资者本年内累计减除费用=月减除费用(3500元/月)×已申报月数/分配比例
3. 第3行“本期利润总额”:根据相关栏次计算。 第3行=第1行-第2行
4. 第4行“分配比例”:纳税人为合伙企业合伙人的,填写本栏;其他则不填。分配比例按照合伙企业分配方案中规定的该合伙人的比例填写;没有,则按人平均分配。
5. 第5行“应纳税所得额”:根据不同的征收方式填写。
l 查账征收
(1) 除合伙企业合伙人外的其他纳税人
① 按本期实际计算的,第5行=第6行=第3行
② 按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12或1/4计算的,第5行=第7行
(2) 合伙企业合伙人
① 按本期实际计算的,第5行=第6行=第3行×第4行
② 按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12或1/4计算的,第5行=第7行
l 核定征收
(1) 除合伙企业合伙人外的其他纳税人
① 税务机关采取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
第5行=第1行×第8行
或 =第2行÷(1-第8行)×第8行
② 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确定应纳税所得额的,第5行=第9行
③ 税务机关采取核定所得率方式确定应纳税所得额的,
第9行=第1行×所得率-月减除费用(3500元/月)×已申报月数,第5行=第9行
(2) 合伙企业合伙人
① 税务机关采取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
第5行=第1行×第8行×第4行
或 =第2行÷(1-第8行)×第8行×第4行
② 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确定应纳税所得额的,第5行=第9行×第4行
③ 税务机关采取核定所得率方式确定应纳税所得额的,
第9行=第1行×第4行×所得率-月减除费用(3500元/月)×已申报月数,第5行=第9行
6. 第10行“按上述内容换算出的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根据相关栏次计算。
第10行=第5行÷已申报月数×实际经营月数
7. 第11行“税率”及第12行“速算扣除数”:按照税法第三条规定,根据第10行计算得出的数额进行查找。
8. 第13行“本期预缴税额”:根据相关栏次计算。
第13行=(第10行×第11行-第12行)÷实际经营月数×已申报月数
9. 第14行“减免税额”:是指符合税法规定可以减免的税额。
10. 第15行“已缴税额”:是指纳税人当年上一税款所属期本申报表第13行-第14行。
11. 第16行“本期实际应缴税额”:根据相关栏次计算,
第16行=第13行-第14行-第15行
12. 如果税务机关采取核定税额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将核定的税额直接填入第16行“本期实际应缴税额”栏。
备注:已申报月数:税款所属月份-当年税费种认定月起+1
实际经营月数:默认为12,当以下两种情形时例外:(1)年中开业时,当年实际经营月份为开业当月至年底(年中注销除外);(2)年中注销时,当年实际经营月份为年初(或开业当月)至注销月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