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一:
代理记账机构许可申请表
编号:
机构名称: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深圳市财政局印制
代理记账机构许可
审批对象: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
审批条件:1、三名以上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
2、主管代理记帐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3、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4、有健全的代理记帐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申请资料:(需同时提供原件和复印件,统一使用A4复印纸)
1、《代理记账机构许可申请表》(同时报送电子文档);
2、机构协议或者章程;
3、所有从业人员身份证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证明材料;
4、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在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应有承诺人本人签名);
5、办公地址及办公用房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6、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7、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审批程序:1、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2、审批机关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下达批准文件、颁发代理记帐许可证书。审批机关不予批准的,应当向申请人下达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审批依据:1、《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部长令第27号令)
2、《深圳市会计管理条例》
监管措施:代理记账机构每年4月30日之前,应向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材料:
1、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同时报送电子文档);
2、营业执照、办公用房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3、专职及兼职从业人员身份证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
第二篇:代理记账机构许可流程图
HZ 01 CZ-XK-0002
代理记账机构许可流程图
注:监督人员及电话:监察室(蒋岳群) 878229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