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 动 葫 芦
验 收 自 检 报 告
设备名称
安装单位
使用单位
检验日期 年 月 日
说 明
1、本报告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质检锅[2002]296号《起重机械监督检验规程》要求制订,适用于电动葫芦安装验收自检。
2、本报告应由计算机打印输出或用钢笔填写,字迹应工整,涂改无效。需更改时,应在更改处划扛线并由更改者签名。
3、本报告中有测试数据要求的项目,应在“检验结果”一栏中填写实测或经统计、计算处理后的数据;无测试数据要求但有需要说明情况的项目,可在“检验结果”一栏中简要说明;既无测试数据又无需要说明的情况时,可在“检验结果”一栏中填写“符合”、“/”(无此项)或“不符合”。“结论”一栏中只填写“合格”、“不合格”、“/”(无此项)等单项结论。
4、检验用仪器、设备种类、精度要求应符合《轻小型起重设备(电动葫芦)自检规程》附件1中规定,并在计量检定有效期内。
5、本报告结论页必须有检验、审核、批准的人员签字和检验主管部门的公章。
电动葫芦验收自检报告
第二篇:03-电动葫芦自检报告
QZR/F51808024-4.2
电 动 葫 芦
验 收 自 检 报 告
设备名称
安装单位
使用单位
检验日期 年 月 日
说 明
1、本报告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质检锅[2002]296号《起重机械监督检验规程》要求制订,适用于电动葫芦安装验收自检。
2、本报告应由计算机打印输出或用钢笔填写,字迹应工整,涂改无效。需更改时,应在更改处划扛线并由更改者签名。
3、本报告中有测试数据要求的项目,应在“检验结果”一栏中填写实测或经统计、计算处理后的数据;无测试数据要求但有需要说明情况的项目,可在“检验结果”一栏中简要说明;既无测试数据又无需要说明的情况时,可在“检验结果”一栏中填写“符合”、“/”(无此项)或“不符合”。“结论”一栏中只填写“合格”、“不合格”、“/”(无此项)等单项结论。
4、检验用仪器、设备种类、精度要求应符合《轻小型起重设备(电动葫芦)自检规程》附件1中规定,并在计量检定有效期内。
5、本报告结论页必须有检验、审核、批准的人员签字和检验主管部门的公章。
6、本报告项目编号中带“▲”项为重要项目。
7、本报告由武钢建工集团制定,正式发布后,在本单位内使用。
电动葫芦验收自检报告
注:项目编号中带“▲”的表示为重要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