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普查表

时间:2024.3.19

目    录

一、普查表的填报规定及要求………………………………………………………………………2

二、报表目录…………………………………………………………………………………………3

三、普查表式…………………………………………………………………………………………4

四、附录

指标解释和逻辑审核关系……………………………………………………………………15


一、普查表的填报规定及要求

一、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年12月31日,普查资料的调查年度为20##年。

二、各普查对象必须及时、准确、全面地填报普查表,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 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

三、为保证数据质量,指标解释及有关计算方法,以本普查方案为依据。

四、普查表中的各类统计分类、目录和代码均为统一标准,必须严格贯彻执行。

五、普查表内所有价值量指标均以人民币计量,按标明计量单位填写;以外币计量的价值 量 指标,均以20##年12月31日的汇率折合成人民币填写;普查表内填写的所有数字凡未做特殊 要求的,一律四舍五入取整数,不留小数。

六、普查表内的计算机检验用平衡项必须填写。具体填写方式是:把表中“本年实际”一 列 中的“阿拉伯数字”依次相加,将数据之和填写到相应位置。加总过程不考虑指标的经济含 义、计量单位之间的差异。

七、普查表的各个项目以及编码都必须使用蓝色、黑色墨水的 钢笔 或签字笔填写。需要文字表述的,必须用汉字工整填写;需要填写数字的,一律使用阿拉伯 数字。

八、普查表要有填报人员签名,领导审核签章并加盖公章。


二、建筑业报表目录


三、普 查 表 式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填表日期:200 年  月  日

审表人:        审表日期:200 年  月  日

(产业活动单位在此盖章) 

法人单位基本情况附表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电话:         报出日期:200   年    月    日

建筑业企业生产情况      C

(非劳务分包建筑业企业填报)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电话:         报出日期:200   年    月    日


建筑业企业房屋建筑完成情况      C

(非劳务分包建筑业企业填报)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电话:         报出日期:200   年    月    日


劳务分包建筑业企业生产经营情况      C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电话:         报出日期:200   年    月    日


建筑业企业财务状况      C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电话:         报出日期:200   年    月    日

人员和报酬情况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电话:         报出日期:200   年    月    日


科技活动情况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电话:         报出日期:200   年    月    日

产业活动单位基本情况附表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电话:         报出日期:200   年    月    日

注:批发零售业、住宿餐饮业均要填写补充资料。

四、附  录

指标解释和逻辑审核关系

经普101-2表《法人单位基本情况附表》

一、填报对象及填报说明

1.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第二、三产业法人单位填报此表。对于一个法人实体领取多个法人执照或证书的单位,应当按以一个法人执照为主,反映本单位实体的情况。所持有其他法人执照不再作为单位重复填写本表中的数据,但是必须上报空白表并附加主要法人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单位详细名称等情况说明,以备普查机构进行核实。

2.表中涉及资源类指标,一律按“资产归属”原则进行统计。表中涉及水和能源类指标,一律按“谁消费谁统计”的原则进行统计。遇有本法人单位确属无法单独核算此类指标数据时,由统一代缴费用的法人单位或法人单位管理部门进行普查登记,本法人单位的此类指标数据可以为空项。表中涉及人员状况类指标,一律按“法人单位”原则,只对本单位实际在 管(编)人员数量进行登记。

二、指标解释

1.年末在用计算机数

年末在用计算机数(01):指年末本单位拥有的可以使用的各种型号的计算机数量,包括大、中、小型计算机,个人计算机(PC机),以及笔记本电脑。网吧经营用的计算机应统计在内,但不包括商业单位销售用的计算机。

微机(02):指个人电脑和笔记本电脑。不包括便携式PDA(掌上电脑)。

2.房屋和绿化情况

年末自管房屋建筑面积(03):指所有权归本单位所有,由本单位管理的房屋建筑面积,包括厂房、住宅、办公楼、学生宿舍等。不包括职工已购买的住宅。

住宅(04):指专供居住的房屋,包括别墅、公寓、职工家属宿舍和集体宿舍。

房屋出租面积(05):指单位将拥有所有权的房屋出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房屋建筑面积。

占地面积(06):指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在规划用地线内的面积。

已绿化面积(07):指本单位占地总面积内已实现绿化的面积。包括:单位内的庭院绿地及 楼前屋后栽树铺草的绿化面积。孤立单株乔木按10-30平方米计算,孤立单株灌木按树坑计算绿化面积。

3.水及能源消费情况(工业、运输邮电业免填)

水(08):指本单位从各种水源提取的,并用于单位各种经营及业务活动的水量总和,包括自来水、地下水、地表水、海水、苦咸水、经城市污水处理厂处理后回用的水量。不包括售水单位销售的各种水的价值量。

能源消费价值量:是能源使用单位及其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在报告期内为进行各种业 务活动实际消费的能源的价值量。统计时按照各种能源实际消费量乘以实际购进价格计算,单位若没有各种能源实际消费量的原始记录,可根据燃料、动力、原材料等会计科目分析填列。能源消费价值量不包括各种能源的销售价值量。

电力(09):指本单位在各种经营及业务活动中消费的电力,包括单位附属的食堂、浴室等辅助设施的消费。

煤炭(10):指本单位在各种经营及业务活动中消费的煤炭和煤制品(蜂窝煤、煤球、煤饼等,1公斤=0.85公斤煤炭),包括单位附属的食堂、浴室等辅助设施的消费。

汽油(11):指本单位在各种经营及业务活动中消费的汽油,包括单位拥有的全部交通工具消费、附属的车队、食堂等辅助设施的消费,以及其他方面的消费。

柴油(12):指本单位在各种经营及业务活动中消费的柴油,包括单位拥有的全部交通工具消费、附属的车队、食堂等辅助设施的消费,以及其他方面的消费。

天然气(13):指本单位在各种经营及业务活动中消费的天然气,包括单位附属的食堂、浴室等辅助设施的消费。

液化石油气(14):指本单位在各种经营及业务活动中消费的液化石油气,包括单位附属的食堂、车队等辅助设施的消费。

热力(15):指本单位在各种经营及业务活动中消费的外购热力,包括热水和蒸汽。单位附属的食堂、浴室等辅助设施的消费也应统计在内,但不包括自产自用的蒸 汽和热水。

4.住宿、餐饮设施状况(住宿业、餐饮业免填)

住宿客房数(16):指年末本单位拥有的能用于接待客人住宿的房间数。不论是否对外营业均应统计在内。

住宿床位数(17):指年末本单位拥有的能用于接待客人住宿的床位张数。不论是否对外营业均应统计在内,但不包括供内部工作人员使用的床位及临时加床。

餐位数(18):指年末本单位办的餐馆、饭馆、各种小吃店、冷饮店、酒店、茶馆等在正常情况下可同时容纳就餐人员的餐位数量,不包括临时加的餐位。

餐厅面积(19):指年末本单位拥有的按建筑面积计算的供顾客用餐的餐厅营业面积和从事食品加工、烹饪、调制的厨房面积,不包括办公室、仓库等面积。

5.自有机动车停车位

自有机动车停车位(20):指单位拥有产权的用于停泊机动车辆的车位个数,包括地上和地下车位。

6.会议设施状况(住宿业、会展业免填)

会议室面积(21):指所有作为会议用房的房间建筑面积总和。

会议室个数(22):指所有作为会议用房的房间个数。

多功能厅(23):指集休息、会客、文娱、餐饮等多项功能为一体的会议 室。

7.医疗设施状况(卫生行业免填)

医务室面积(24):指单位拥有的用于医疗、保健卫生等活动的房间建筑面积总 和。

医务人员(25):指在医务室工作的人员总数。不论其是否具有专业资格 ,均应统计。

8.文化娱乐设施状况

阅览室、图书室面积(26):指单位年末拥有的供借阅和流览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 品的阅览室、图书室建筑面积总和。不论阅览室、图书室是否对外开放,均应统计。

图书数量(27):指阅览室、图书室拥有的图书数量总和。图书是指页数不少于49页并在“ 古籍”范围以外的图书。少儿读物、连环画页数在49页以上的按图书统计。本指标包括图书馆的藏书数量,但不包括图书的销售数量。

棋牌室个数(28):指用于棋类、纸牌、麻将等棋牌活动的房间个数。

9.体育设施状况

体育活动场所面积(29):指专门用于开展各项体育活动的场地、场馆、场所的 建筑面积总和。

足球场(30):指专门用于开展足球体育活动的场地个数。

篮球场(31):指用于开展篮球体育活动的场地个数。

排球场(32):指专门用于开展排球体育活动的场地个数。

乒乓球桌(33):指单位年末拥有的用于开展乒乓球体育活动的球桌个数。包括露天的水泥乒乓球桌。

羽毛球场(34):指用于开展羽毛球体育活动的场地个数。

网球场(35):指用于开展网球体育活动的场地个数。

保龄球道(36):指用于开展保龄球体育活动的球道条数。

台球桌(37):指用于开展台球体育活动的球桌张数。

游泳池(38):指用于开展游泳体育活动的水池个数。包括室内和室外游 泳池,不论游泳池的规格、大小,均应统计在内。

年末从业人员合计(50)指在本单位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或收入的年末实 有人员数。

加入工会人数(51):指具有工会会员身份的人员。

专兼职保卫人员(52):指在本单位中具体负责内部安全保卫工作的专职和 兼职人员。

具有研究生及以上学历人员(53)指接受的最高一级教育为硕士研究生、 博士研究生并取得毕业证书的人员,不包括肄业、在读或辍学人员。

具有大学本科学历人员(54)指接受的最高一级教育为大学本科并取得毕 业证书的人员,不包括肄业、在读或辍学人员。

具有大专学历人员(55)指接受的最高一级教育为大学专科并取得毕业证 书的人员,不包括肄业、在读或辍学人员。

具有高中学历人员(56)指接受的最高一级教育为普通高中、职业高中、 技工学校、成人高 中,并取得毕业证书的人员。包括等同于高中学历的中等专业学校、成人中专的人员。不包 括肄业、在读或辍学的人员。

具有初中及以下学历人员(57)指接受的最高一级教育为初中、相当于初 中及以下的人员。

高级技术职称人员(58)指具有国家规定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或受聘 高级技术职务的人 员。包括高级工程师(含一级飞行员、高级船长),农业推广研究员、高级农艺师,正副研究 员,正副主任医师,正副教授、高级讲师、中学高级教师,高级经济师,高级会计师,高级 统计师,正副译审,正副研究馆员,正副编审、高级记者、主任记者、高级编辑、主任编辑 ,一、二级律师、公证员,播音指导、主任播音员,高级工艺美术师,国家级教练、高级教 练,一、二级艺术人员,高级政工师。

中级技术职称人员(59)指具有国家规定的中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或受聘 中级技术职务的人 员。包括工程师(含二级飞行员、船长、大副),农艺师,助理研究员,主治医师,讲师、中 学一级教师、小学高级教师,经济师,会计师,统计师,翻译,馆员,编辑、记者、一级校 对,三级律师、公证员,一级播音员,工艺美术师,一级教练,三级艺术人员,政工师。

初级技术职称人员(60)指具有国家规定的初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或受聘 初级技术职务的人 员。包括助理工程师、技术员(含三、四级飞行员、二、三副),助理农艺师、农业技术员, 研究实习员、实验员,医(护)师(士),助教、中学二、三级教师、小学一、二、三级教师, 助理经济师、经济员、助理会计师、会计员,助理统计师、统计员,助理翻译,助理馆员、 管理员,助理编辑记者、二、三级校对,四级律师、公证员助理,二、三级播音员,助理工 艺美术师、美术员,二、三级教练,四级艺术人员,助理政工师、政工员。

高级技师(61)指持有国家劳动保障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包括 《技术等级证书 》、《技师合格证书》、《高级技师合格证书》)职业资格一级(高级技师)证书的人员。

技师(62)指持有国家劳动保障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包括《技 术等级证 书》、《技师合格证书》、《高级技师合格证书》)职业资格二级(技师)证书的人员。

高级工(63)指持有国家劳动保障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包括《 技术等级 证书》、《技师合格证书》、《高级技师合格证书》)职业资格三级(高级工)证书的人员。

中级工(64)指持有国家劳动保障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包括《 技术等级证书》、《技师合格证书》、《高级技师合格证书》)职业资格四级(中级工)证书 的人员。

全部从业人员年平均人数(65)指年内各月平均实有的人数,其计算公式为:

三、逻辑审核关系

1.年末在用计算机数(01)≥微机(02);

2.年末自管房屋建筑面积(03)≥住宅(04);

3.年末自管房屋建筑面积(03)≥房屋出租面积(05);

4.占地面积(06)≥已绿化面积(07);

5.当住宿客房数(16)>0时,住宿床位数(17)>0;

6.当住宿床位数(17)>0时,住宿客房数(16)>0;

7.当餐位数(18)>0时,餐厅面积(19)>0;

8.当餐厅面积(19)>0时,餐位数(18)>0;

9.当会议室面积(21)>0时,会议室个数(22)>0;

10.当会议室个数(22)>0时,会议室面积(21)>0;

11.会议室个数(22)≥多功能厅(23);

12.当医务室面积(24)>0时,医务人员(25)>0;

13.当医务人员(25)>0时,医务室面积(24)>0;

14.当阅览室、图书室面积(26)>0时,图书数量(27)>0;

15.年末从业人员合计(501)≥加入工会人数(511);

16.年末从业人员合计(501)≥专兼职保卫人员(521);

17.年末从业人员合计(501)=具有研究生及以上学历人员(531)+具有大学本科学历人 员(541 )+具有大专学历人员(551)+具有高中学历人员(561)+具有初中及以下学历人员(571);

18.年末从业人员合计(501)≥高级技术职称人员(581)+中级技术职称的人员(591)+初 级技术职称的人员(601);

19.年末从业人员合计(501)≥高级技师(611)+技师(621)+高级工(631)+中级工(641 );

20.女性年末从业人员合计(502)=女性研究生及以上学历人员(532)+女性大学本科学历 人员(5 42)+女性大专学历人员(552)+女性高中学历人员(562)+女性初中及以下学历人员(572);

21.女性年末从业人员合计(502)≥女性高级技术职称人员(582)+女性中级技术职称人 员(592)+女性初级技术职称人员(602);

22.女性年末从业人员合计(502)≥女性高级技师(612)+女性技师(622)+女性高级工( 632)+女性中级工(642)。

23.本年实际(501)≥女性(502);

24.本年实际(531)≥女性(532);

25.本年实际(541)≥女性(542);

26.本年实际(551)≥女性(552);

27.本年实际(561)≥女性(562);

28.本年实际(571)≥女性(572);

29.本年实际(581)≥女性(582);

30.本年实际(591)≥女性(592);

31.本年实际(601)≥女性(602);

32.本年实际(611)≥女性(612);

33.本年实际(621)≥女性(622);

34.本年实际(631)≥女性(632);

35.本年实际(641)≥女性(642)。


经普C102表《建筑业企业生产情况》、经普C102-1表《建筑业企业房屋建筑完成情况》、经普C102-2表《劳务分包建筑业企业生产经营情况》

一、实施范围

本次普查的实施范围是:所有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各种经济类型的独立核算的法人建筑业企业。

1.在本市登记注册的各种经济类型的独立核算建筑业企业为基层填报单位,一个单位填报一套报表,具体内容包括本企业在本市和外省完成的建筑业总产值及有关资料,不包括本企业在国外完成的建筑业总产值和有关资料。

2.本市在外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法人单位完成的建筑业总产值及有关资料在工商登记注册地统计,不纳入本市统计范围。

二、指标解释

经普C102表《建筑业企业生产情况》

原有资质等级:

(1)尚未取得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序列的建筑业企业,填报原有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如原资质是四级以下(不含四级)的企业,填报“5”其他。

(2)已经取得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序列的建筑业企业,仍须填报原资质等级;如果是几个企业重组或合并后成立的新的建筑业企业,原资质等级填报几个企业中最高的资质等级。

(3)如果是新成立的建筑业企业,原有资质等级填报“5”其他。

1.签订的合同额(01):是指建筑业企业在报告期直接同建设单位签订合同的总价款。含以前年度未完工程跨入本年度继续施工工程合同的总价款余额。

2.上年结转合同额(02):是指以前年度未完工程跨入本年度继续施工工程合同的总价款余额。

3.本年新签合同额(03):是指建筑业企业在报告期内同建设单位直接新签订的各种国内工程合同的总价款,不包括与其他建筑业企业新签的分包合同额。

4.直接从建设单位承揽工程完成的产值(04):是指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直接与建设单位(业主)签订的承包合同(包括报告期及以往年度签订的合同,不包括无效合同和中途解除的合同)中,在报告期内完成的工程总值。包括企业向其他专业承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分包出去的工程所完成产值,还包括分包企业缴纳的管理费。

5.自行完成施工产值(05):是指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直接与建设单位(业主)签订的总承包合同或专业承包合同中,自行完成的工程总值。包括总承包企业和专业承包企业自行完成的工作量和分包企业缴纳的管理费。

6.分包出去工程的产值(06):是指专业承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与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签订的专业承包或劳务分包合同中在报告期所完成的产值。分包企业如果是一个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其完成的产量产值,不包括在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自行完成产值中,专业承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应作为建筑业统计基层填报单位填报普查表。

在当前建筑市场中,还有一些零散的建筑业包工队(组)以小包工队形式从建筑施工企业分包部分“单位工程”或“分部工程”,这些包工队(组)并不具备填报统计报表的基本条件,因此完成的产量产值均应由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填报。为了保持相关数据的一致性,包工队(组)参与施工的人数也应统计在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的平均人数内。

7.从建设单位以外承揽工程完成的产值(07)是指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从其他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处承揽工程而完成的产值。不包括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从建设单位承揽工程中自行完成的产值和分包企业缴纳的管理费。

8.建筑业总产值(08)是指建筑业企业自行完成的以工程预(概)算为依据,按工程进度计算的建筑安装总价值。它包括建筑工程产值、设备安装工程产值、其他产值三部分内容。

9.建筑工程产值(11)是指列入建筑工程预算内的各种工程价值,包括:

a.各种房屋如厂房、仓库、办公室、住宅、商店、学校、医院、俱乐部、食堂、车库、招待所等房屋建筑,按照当前预算制度规定,列入房屋工程预算内的暖气、卫生、通风、照明、煤气等设备价值及其装饰油漆工程,以及列入建筑工程预算内的各种管道(如蒸汽、压缩空气、石油、给排水等管道),电力、电讯电缆导线的敷设等工程。

b.设备基础、支柱、操作平台、梯子、烟囱、凉水塔、水池、灰塔等建筑工程,炼焦炉、裂解炉、蒸汽炉等各种窑炉的砌筑工程及金属结构工程。

c.为施工而进行的建筑场地的布置,工程地质勘探,原有建筑物和障碍物的拆除及平整土地,施工临时用水、电、汽、道路工程,以及完工后建筑场地的清理,环境绿化工作等。

d.矿井的开凿、井巷掘进延伸、露天矿的剥离、石油、天然气钻井工程和铁路、公路、港口、桥梁等工程。

e.水利工程,如水库、堤坝、灌渠以及河道整治等工程。

f.防空、地下建筑等特殊工程。

g.装饰装修工程。

10.安装工程产值(12)是指设备安装工程价值,包括:

a.生产、动力、起重、运输、传动和医疗、实验等各种需要安装设备的装配和安装与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等装设工程,附属于被安装设备的管线敷设工程、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作。

b.为测定安装工作质量,对单个设备、系统设备进行单机试运和系统联动无负荷试运工作。在设备安装产值中,不得包括被安装设备本身价值。

11.其他产值(13)建筑业总产值中除建筑工程、安装工程以外的产值。包括房屋构筑物修理产值、非标准设备制造产值、总包企业向分包企业收取的管理费、以及不能明确划分的施工活动所完成的产值。

建筑业总产值中:

12.装修装饰产值(09)是指为了使建筑物、构筑物的室内空间和外表达到一定的标准和环境质量,使用建筑材料对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室内和外表进行修饰的一系列建筑施工活动所完成的产值。可分为装修和装饰两部分产值。

13.装饰产值(40)是指对新建房屋及构筑物经施工活动后主体工程已完,尚未达到使用条件交付给建设单位,需二次施工后才能达到使用条件所完成的产值;对原有房屋经使用若干年后,在不改变原有建筑物主体结构的情况下而进行施工活动所完成的产值。

14.在外省施工的施工产值(10)是指本企业在北京辖区以外的地区(国内)专门或主要从事建筑施工活动完成的产值。不包括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完成的产值或收入。本企业在外埠注册登记的独立法人或各种形式的联营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应由当地统计部门统计,不纳入本市统计范围。

15.竣工产值(14):一般是以单位工程为对象,当该工程按照设计所规定的工程内容全部完成,达到了设计规定的交工条件,经有关部门检查验收鉴定合格的单位工程价值,即为竣工产值。竣工产值包括范围应是报告期内竣工单位工程从开工到竣工的全部自行完成的价值,如果一个单位工程跨两个年度施工,其竣工价值应当包括上年度完成的价值。有些大型单位工程,如大型厂房、高级宾馆、各种管道、公路、铁路等,能够分跨、分层、分段施工并按合同规定,能够分开交付使用的,可以分开计算竣工产值。竣工产值不包括附属辅助企业或内部核算的其他单位为外单位生产和服务的价值。

16.单位工程施工个数(41):是指在报告期内施过工的全部单位工程个数。包括本期新开工的单位工程、上期施工跨入本期继续施工的单位工程、上期停缓建本期复工的单位工程,还包括本期开工又停缓建和本期竣工的单位工程个数。

17.本年新开工个数(42):是指报告期内新开工的单位工程个数。不包括上期施过工跨入报告期继续施工的单位工程,也不包括上期停缓建报告期复工的单位工程个数。

18.实行投标承包个数(43):是指报告期内建筑施工企业经过投标招标而承担的单位工程施工个数。

19.实行投标承包个数中本年新开工(44):是指在报告期内新开工的招投标工程的全部单位工程个数。

20.单位工程竣工个数(45):是指在报告期内按设计规定的工程内容全部完成,达到了使用条件,经质量监督检查部门验收鉴定合格的全部单位工程个数。

21.一次交验合格个数(46):指第一次交付当地质量监督站验收鉴定,符合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达到合格(或优良)的单位工程个数。凡是经过第一次验收,由质量监督站评定为不合格,经返修后第二次交付验收并达到合格标准的单位工程个数,只能称为二次验收合格,不能算作一次交验合格。

按规定装修装饰工程不计算单位工程施工个数和竣工个数。

22.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5):是指报告期内施过工的全部房屋建筑面积,具体包括:本期新开工的房屋面积、上期施工跨入本期继续施工的房屋面积、上期停缓建本期复工的房屋面积、本期开工又停缓建和本期竣工的房屋面积。

计算房屋建筑面积的范围:

a.单层建筑物不论其高度如何均按一层计算,其建筑面积按建筑物外墙勒脚以上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单层建筑物内如带有部分楼层者,亦应计算建筑面积。

b.高低联跨的单层建筑物,也需分别计算建筑面积。当高跨为边跨时,其建筑面积按勒脚以上两端山墙外表面的水平长度乘勒脚以上的外墙表面至高跨中柱外边线的水平宽度计算。当高跨为中跨时,其建筑面积按勒脚以上两端山墙外表面的水平长度乘以中柱外边线的水平宽度计算。

c.多层建筑物的建筑面积按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其底层按建筑物外墙勒脚以上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二层及二层以上按外墙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d.地下室、半地下室、地下车间、仓库、商店、地下指挥部等及相应出入口的建筑面积,按其上口外墙(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层及其保护墙)外围的水平面积计算。

e.用深基础做地下架空层加以利用,层高超过2.2米的按架空层外围的水平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f.坡地建筑物利用吊脚做架空层加以利用,且层高超过2.2米的,按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g.穿过建筑物的通道、建筑物内的门厅、大厅不论其高度如何,均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门厅、大厅内回廊部分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h.图书馆的书库按书架层计算建筑面积。

i.电梯井、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等均按建筑物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

j.舞台灯光控制室按围护结构外墙水平面积乘以实际层数计算建筑面积。

k.建筑物的技术层,层高超过2.2米的应计算建筑面积。

l.柱雨棚按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独立柱的雨棚按顶盖的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m.有柱的车棚、货棚、站台等按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单排柱、独立柱的车棚、货棚、站台等按顶盖的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n.突出屋面的有围护结构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等按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o.突出墙外的门斗按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p.封闭式阳台、挑廊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凹阳台、挑阳台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q.建筑物墙外有顶盖和柱的走廊、檐廊按柱的外边线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无柱的走廊、檐廊按其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r.两个建筑物间有顶盖的架空通廊,按通廊的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无顶盖的架空通廊按其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s.室外楼梯做为主要通道和用于疏散的均按每层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楼内有楼梯的室外楼梯按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t.跨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高架单层建筑物,按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多层者按多层计算。

不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

a.突出墙面的构件配件和艺术装饰,如柱垛、勒脚、台阶、无柱雨蓬等。

b检修、消防等用的室外爬梯。

c.层高在2.2米以内的技术层。

d.构筑物,如独立烟囱、烟道、油罐、水塔、贮油(水)池、贮仓、圆库、地下人防干、支线等。

e.建筑物内外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及利用建筑物的空间安置箱罐的平台。

f.没有围护结构的屋顶水箱,舞台及台后悬挂幕布,布影的天桥、挑台。

单层建筑物内分隔的操作间、控制室、仪表间等单层房间。

g.层高小于2.2米的深基础地下架空层、坡地建筑物吊脚架空层。

23.本年新开工面积(16):是指报告期内新开工的各个房屋单位工程的建筑面积之和。不包括上期施过工跨入报告期继续施工的房屋面积、上期停缓建而在本期复工的房屋面积。

24.实行投标承包面积(17):是指报告期内建筑施工企业经过投标招标而承担的全部房屋建筑施工面积。

25.投标承包房屋建筑面积中本年新开工(44):是指在报告期内新开工的招投标工程全部房屋建筑施工面积之和。

26.房屋建筑竣工面积(47):是指在报告期内房屋建筑按照设计要求已全部完工,达到了使用条件,经检查验收鉴定合格的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房屋竣工面积,必须严格执行房屋竣工验收标准。对民用建筑来讲,一般应按设计要求在土建工程和房屋本身附属的水、卫、气、暖等工程已经完工,通风、电梯等设备已安装完毕,做到水通、灯亮、经验收鉴定合格,并正式交付给使用单位后,才能计算竣工面积。对于工业及科研等生产性房屋建筑:一般应按设计要求在土建工程(包括水、暖、电、卫、通风)及属于房屋组成部分的生活间、操作间等已经完成,经验收合格后才计算竣工面积。只差安装工艺设备、管线工程的亦可以计算竣工面积。

27.一次交验合格面积(48):是指第一次经建设单位、设计部门及施工单位共同验收鉴定,符合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达到合格的单位工程建筑面积。凡是经过第一次验收,由评定为不合格,经返修后第二次交付验收并达到合格标准的单位工程建筑面积,只能称为二次验收合格,不能算作一次交验合格。

28.年末自有机械设备净值(19):是指本企业自有机械设备经过使用、磨损后实际存在的价值,既原值减去累计折旧后的净额。

29.自有机械设备年末总台数(20):是指年末本企业(或单位)自有的直接用于工程施工的各种机械设备的台数。不包括附属辅助生产机械设备、运输机械设备、生产试验机械设备的台数。

30.自有机械设备年末总功率(21):指年末本企业(或单位)自有的直接用于工程施工的各种机械设备年末总功率,按设定能力或查定能力计算。包括施工机械本身的动力和为该机械服务的单独动力设备,如电动机等。但不包括附属辅助生产机械设备、运输机械设备、生产试验机械设备的功率。计量单位用千瓦,动力换算可按1马力=0.735千瓦折合成千瓦数。电焊机、变压器、锅炉不计算动力。

31.施工机械总功率(38):是指归本企业所有的直接用于工程施工的各种机械设备全部功率之和。但不包括附属辅助生产机械设备、运输机械设备、生产试验机械设备的功率。

计量单位用千瓦动力换算公式1马力=0.735千瓦。

32.计算建筑业劳动生产率的平均人数(22):是指建筑业企业(或单位)报告期实际拥有的、与建筑施工活动有关的人员的平均人数,包括参加本企业(或单位)建筑施工活动的非本企业(或单位)人员,如从外单位借入人员、民工、个体劳动者等均应包括在内。但不包括企业内部社会服务性机构的人员以及由本企业支付工资但所从事的工作与本企业生产基本无关的人员。

计算建筑业劳动生产率的平均人数是以人员在哪里干活就在哪里统计为原则,不是以支付工资(即谁发工资谁统计)为原则。

33.年末从业人数中管理人员(23):是指行政管理人员、工程项目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管理人员。

34.年末从业人数中工程技术人员(24):是指负担工程技术和工程技术管理工作,并具有工程技术工作能力的人员。具体包括:

①取得工程技术职务资格,已被聘或任命工程技术职务,并担任工程技术工作的人员。

②无工程技术职务,但取得工程技术职务资格或从大、中专理工科毕业,并担任工程技术工作的人员。

③未取得工程技术职务资格或无学历,但实际担任工程技术工作的人员。

④已取得工程技术职务资格或大学、中专理工科系毕业,在企业中担任工程技术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总工程师、车间主任、以及在计划、生产、生产准备、检查、安全技术、设计、工艺、劳动定额、工具设备、动力、基建、环境保护等科室从事工程技术管理工作的人员。工程技术人员中不包括已取得工程技术职务资格或大学、中专理工科系毕业,但未担任工程技术和工程技术管理工作的人员。

35.年末从业人数中持有一级证书的项目经理(25):是指具有建设部门认证颁发的一级资质证书的项目经理人数。

36.年末从业人数中现场施工工人数(26):是指在施工现场从事建筑安装工作和直接服务于施工过程的工人。

37.年末从业人数中持证上岗人员(27):是指经过企业培训或劳动部门培训后,考试(考核)合格,经主管部门批准承认并持有各类证书的人员。

建筑业企业建筑材料消耗统计的范围:

建筑业企业建筑材料消耗统计,是指独立核算的建筑业企业在报告期内施工所耗用的工程材料和其他辅助材料。

建筑业企业主要建筑材料消耗包括:

(1)为完成各项工程而进行的建筑安装活动所使用的建筑材料;

(2)自行制作预制品所使用的建筑材料,如水泥预制构件,钢、木门窗等;

(3)施工现场制造非标准设备所使用的建筑材料;

(4)临时工棚、活动房屋、临时仓库、水管线路等各种暂设工程所使用的建筑材料;

(5)施工机械、运输设备、施工单位房屋、仓库维修所使用的建筑材料。

不包括:

(1)建筑业企业不从事建筑安装活动的非独立核算单位(也称附营活动单位)所使用的建筑材料(由本企业作“附营活动用”统计);

(2)调拨给外单位或借出的建筑材料(由接收单位或借入单位统计)。

建筑业企业材料消耗的核算原则:

谁消耗谁统计,哪个企业消耗的材料哪个企业统计。建筑业企业建筑材料消耗的核算与建筑业施工产值的统计范围及口径相一致。核算方法是建筑材料进入第一道生产工序,改变了原来的形态或性能,或者已经实际投入使用,即作消耗统计。

38.钢材(28):指对钢锭或钢坯经压力加工而制成的多种截面形状,并具备了一定的质量标准,直接提供给企业使用的钢材。包括重轨、轻轨、大型型钢、小型型钢、带钢、线材、特厚钢板、中厚钢板、薄钢板、硅钢片、优质型材、无缝钢管、焊接钢管和其他等品种;不包括钢锭、钢材边角料,已经使用过的旧钢材,以及钢丝绳、铅丝等金属品。

39.木材(29):包括原木、锯材和各种人造板,统一按原木数量计算;不经过纵锯就直接使用的原木,如桩木、电杆和脚手杆等,可直接计入消耗量;经过纵锯或加工成的材料、板材和人造板等,必须按规定的出材率和换算方法计算出原木数量后,再计入消耗量。不包括小规格材和废旧材料。

40.水泥(30):水泥是一种细粉状物质,能在空气和水中硬化,并能保持和提高其强度的一类无机胶凝材料,是重要的建筑材料和工程材料,主要用于配制砂浆和混凝土。包括普通建筑水泥、装饰水泥和特种水泥(如快硬高强水泥、膨胀水泥、耐酸耐火、防射线水泥等);不包括无熟料水泥和土水泥。

41.平板玻璃(31):建筑用平板玻璃主要指无色的普通平板玻璃和吸热玻璃(即在熔化玻璃液时加入不同的着色剂,可以生产茶色、灰色、蓝色等不同色泽的平板玻璃,俗称彩色玻璃)。

计量单位为重量箱和平方米。“每一重量箱”指厚度为2毫米,面积10平方米的平板玻璃。其折算公式如下:

“平方米”是指不同厚度玻璃的实际表面积。

42.铝材(33):是指铝成品材。包括纯铝及铝合金加工的板材、带材、箔材、管材、棒材、线材、型材、压模件、自由锻件等。不包括边角料、裸铝线及电线厂自产自用的铝盘条。

43.企业总产值(34):是指建筑业企业全部生产经营活动最终成果的货币表现,在企业总产值中除包括建筑业总产值外,还包括建筑业企业从事其他经济活动所创造的价值。

(1)工业总产值:是指建筑业企业附属的工业生产单位所完成工业成品价值、工业性作业价值等(如建筑制品、原材料、建筑机具、机械修理价值)。

(2)交通运输产值:是指建筑业企业附属的机械、运输单位所完成的运输收入、机械租赁收入等。

(3)商业收入:是指建筑业企业附属的商业单位所完成的商品销售收入减商品进价的差额。

(4)其他经营收入:是指除以上几种之外的建筑业企业附属单位所完成的收入(如饮食业、服务业、勘察设计、咨询、房地产业)。

44.企业营业额(49):是指建筑业企业报告期内企业总产值加上在境外完成的营业额。

45.在境外完成的营业额(35):是指建筑业企业报告期内在国外及港、澳、台等区域所有经营活动的货币表现。

46.在境外完成的施工产值(50):是指本企业在国外从事建筑施工活动完成的产值,该指标以国外的工程结算价为准并换算成人民币填报。该施工产值包括向国外劳务输出从事建筑施工活动取得的劳务收入。不包括在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完成的产值或收入,如农业、工业、商贸、运输、社会服务等。

本单位对外经营并取得收入的其他活动

工业总产值(当年价格)71):指调查单位在报告期内生产的以货币形式表现的工业最终产品和提供工业劳务活动的总价值量。工业总产值按“工厂法”计算,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第一,工业生产的原则。即凡是调查单位在报告期生产的产品和提供的劳务,经检验合格的产品,不管是否在报告期销售,均应包括在内。凡不是工业生产的产品,均不得计入工业总产值。

第二,“工厂法”的原则。即以法人单位作为一个整体,按工业生产活动的最终成果计算工业总产值。单位内部不允许重复计算,不能把单位内部各个车间生产的成果相加。

第三,最终产品的原则。即凡是计入工业总产值的产品必须是本单位生产,经检验合格不需再进行任何加工的最终产品。如果单位有中间产品(半成品)对外销售,那么对外销售的中间产品也应视为最终产品计入工业总产值。而报告期内尚未完成生产活动的半成品和在制品只能计算其期末期初差额价值。

工业总产值的内容包括三部分:本期生产成品价值、对外加工费收入、自制半成品在制品期末期初差额价值。

道路运输货运量(73):指在报告期内,通过道路运送的货物重量。计量单位为吨。

仓库容积(75):指调查单位在报告期内从事货物仓储、货物运输中转仓储,以及以仓储为主的物流配送活动所具有的仓库的容积。

仓储场地面积(76):指调查单位在报告期内从事货物仓储、货物运输中转仓储,以及以仓储为主的物流配送活动所具有的场地面积。

仓储货物吞吐量(77):是指运进、出仓库(仓储场地),并经过装卸的货物数量。货物吞吐量按货物实际重量吨统计,以货物交接清单或货单上记载的重量吨为准。

商品销售总额(含增值税)(78):指调查单位在报告期内对本单位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出售的商品金额(包括售给本单位消费用的商品)。商品销售总额包括:

(1)售给城乡居民和社会集团消费用的商品。

(2)售给工业、农业、建筑业、运输邮电业、批发零售业、餐饮业、服务业、公用事业等作为生产经营使用的商品。

(3)售给批发零售业作为转卖或加工后转卖的商品。

(4)对国(境)外直接出口的商品。

商品销售总额不包括:

(1)未通过买卖行为付出的商品,如随机构移交而交给其他单位的商品、借出的商品,交付代其他单位保管的商品、加工原料付出和赠送给其他单位的样品等。

(2)经本单位介绍,由买卖双方直接结算,本单位只收取手续费的业务。

(3)购货退出的商品。

(4)商品损耗和损失。

(5)出售本单位自用的废旧包装用品和其他废旧物资。

零售额(79):指直接售给城乡居民和社会集团作为生活消费和公共消费的商品金额。

网上销售(80):指生产商和经销商不通过商店而通过互联网直接向消费者销售商品实现的销售额。

售与个人(BtoC)(81):指单位通过互联网络(或其他网络)实现的对消费者个人的各种销售额。

餐饮零售额(82):指单位提供餐饮服务活动时直接对居民和社会集团零售的各种商品。包括:(1)经烹饪、调制加工后出售的各种食品,如主食、炒菜、凉拌菜等。(2)不经加工直接转卖的各种外购商品,如卷烟、酒、饮料、熟食、水果等。(3)附设非独立核算的专门销售商品的小卖部出售的各种食品及其他商品。

主办会议和展览个数(83):指单位主办的有经营收入的各种类型会议、展览的个数,包括国际、国内会议,国际、国内展览,也包括单位自办会议、展览。

主办会议和展览收入(84):指单位主办会议和展览所取得的收入。主办单位未掌握会议和展览收入的,向承办方取得资料进行填报。

体育活动收入(85):指单位在报告期内通过体育经营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填报“经普C102”表的几项具体规定:

(1)建筑业总产值是按照“工厂法”计算的,企业内部不允许重复计算。企业总产值是按照“产品法”计算的,企业内部允许重复计算。

(2)按北京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的规定,凡允许进入工程造价的材料价差以及正式批准的工程概(预)算中视做材料处理或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进行工程结算时包括的一些设备价值均应计入总产值。

(3)确定计算建筑业劳动生产率的平均人数时应以《劳动情况》(经普C104表)中的从业人员平均人数为基础,从事与本企业的建筑生产活动有关的人员均应包括在内,不包括专门或主要从事工业、交通、商业、社会服务业等业务活动的人员。

(4)计算房屋建筑施工面积是指房屋破土动工,就计算全部面积。多层房屋按各层(包括地下室)面积总合计算,不得按实际施工层数分别计算;旧房加层或改造,只计算增加的建筑面积;旧房拆除重建,计算其全部面积;临时房屋不计算建筑面积。

经普C102-1表《建筑业企业房屋建筑完成情况》

按房屋建筑用途分类,是指按设计所规定的用途进行划分。一般分为以下几种:

1.厂房、仓库(02)是指直接用于生产或为生产配套的各种房屋,包括主要车间、辅助用房及附属设施用房。凡工业、农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以及科研、学校等单位中的厂房都包括在内。仓库是指工业、农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供销、外贸及其他企事业单位建造的成品库、原材料库、货物仓库、物资储备库以及冷藏库、粮油库等。

2.住宅(03)是指专供人们居住用的房屋。包括别墅、公寓、家属宿舍、集体宿舍(职工单身宿舍和学生宿舍)等。不包括住宅楼中的人防工程用房,也不包括不住人的人防地下室。

3.办公用房(04)是指企业、事业、机关、团体、学校、医院等单位的办公用房,也包括商务办公楼。

4.批发和零售用房(05)是指批发和零售企业对外营业的各种批发市场、超级市场、商店、门市部、粮店、书店和供销店等房屋。不包括批发零售企业的厂房和仓库。

5.住宿和餐饮用房(06)是指住宿、餐饮行业对外营业的宾馆、度假村、招待所、各种饭店、酒楼、餐厅、快餐店、酒吧、茶馆等房屋。

6.居民服务业用房(07)是指浴室、理发、洗染、照像以及各种日用品修理等为居民生活服务的用房。

7.教育用房(08)是指各类学校(包括党校、技校、干校、工读学校、幼儿园在内)的教室、图书馆、试验室、体育馆、展览馆等有关教育用房。不包括学校的教职员工宿舍、学生宿舍、食堂、浴室等非教育用房。

8.文化、体育和娱乐用房(09)是指各种俱乐部、博物馆、影剧院、图书馆、文化馆、展览馆、宗教寺院等各种文化用房;各种健身房、体育馆等体育用房;各种娱乐厅、游乐园、夜总会等休闲用房。不包括各类学校内的文化体育用房。

9.卫生医疗用房(10)是指各类医疗机构(包括防疫站、防治所)的病房、门诊部、保健站、卫生所、化验室、药房、病案室、太平间等房屋,不包括医护人员的职工宿舍、食堂及独立的办公用房。

10.科研用房(11)是指独立的科学实验研究机构或企业、事业单位进行科学实验研究工作所用的房屋(包括天文台的科研用房)。

11.其他用房(12)是指凡不属于上述各项用途的房屋,如各种人防用工程、厕所等。

多种用途的房屋,应按设计规定的用途分别计算建筑面积。如城市居民楼,楼上是住宅,楼下是商店、粮店等,应分别列入住宅和商业、居民服务业用房。如面积不易分开的,可全部计入主要用途中,如一个车间带有生活间和办公室,则都可计入厂房面积。

按规定装修装饰工程不计算施工面积。

12.竣工房屋价值:是指在报告期内按规定已经上报竣工的房屋本身建造价值。一般按房屋设计和概(预)算规定的内容计算,也可以按“竣工结算价”或“中标价”填报。

经普C102-2表《劳务分包建筑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的指标解释参见经普C102表《建筑业企业生产情况》

三、逻辑审核关系

经普C102表《建筑业企业生产情况》与经普C1022表《劳务分包建筑企业生产经营情况》

1.单位名称和组织机构代码必须与法人单位基本情况(经普101表)的单位名称和组织机构代码一致;

2.签订的合同额(01)=上年结转合同额(02)+本年新签合同额(03);

3.直接从建设单位承揽工程完成的产值(04)=自行完成施工产值(05)+分包出去工程的产值(06);

4.建筑业总产值(08)=自行完成施工产值(05)+建设单位以外承揽工程完成的产值(07);

5.建筑业总产值(08)≥装修装饰产值(09);

6.建筑业总产值(08)≥在外省完成的产值(10);

7.建筑业总产值(08)=建筑工程产值(11)+安装产值(12)+其他产值(13);

8.单位工程施工个数(41)≥本年新开工个数(42);

9.单位工程施工个数(41)≥实行投标承包个数(43);

10.实行投标承包个数(43)≥本年新开工(44);

11.单位工程竣工个数(45)≥一次交验合格个数(46);

12.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5)≥本年新开工面积(16);

13.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5)≥实行投标承包面积(17);

14.实行投标承包面积(17)≥本年新开工(18);

15.房屋建筑竣工面积(47)≥一次交验合格面积(48);

16.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5)>0时,建筑工程产值(11)>0;

17.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5)>0时,单位工程施工个数(41)>0;

18.本年新开工面积(16)>0时,本年新开工个数(42)>0;

19.实行投标承包面积(17)>0时,实行投标承包个数(43)>0;

20.实行投标承包面积中本年新开工(18)>0时,实行投标承包个数中的本年新开工(44)>0;

21.房屋建筑竣工面积(47)>0时,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5)>0;

22.一次交验合格面积(48)>0时,一次交验合格个数(46)>0;

23.自有机械设备净值(19)>0时,自有机械设备总台数(20)和自有机械设备总功率(21)同时>0;

24.自有机械设备总功率(21)≥施工机械总功率(38);

25.计算建筑业劳动生产率平均人数(22)>0;

26.年末从业人员中现场施工工人(26)≥持证上岗人员(27);

27.企业总产值(34)≥建筑业总产值(08);

28.企业营业额(49)=企业总产值(34)+在境外完成的营业额(35);

29.企业营业额(49)>企业总产值(34)时,在境外完成的营业额(35)>0;

30.当仓储场地面积(76)>0时,仓储货物吞吐量(77)应>0;

31.当仓储货物吞吐量(77)>0时,仓储场地面积(76)应>0;

32.商品销售总额(含增值税)(78)≥其中:零售额(79);

33.零售额(79)≥其中:网上销售(80);

34.网上销售(80)≥其中:售与个人(BtoC)(81);

35.当主办会议和展览个数(83)>0时,主办会议和展览收入(84)应>0;

36.当主办会议和展览收入(84)>0时,主办会议和展览个数(83)应>0。

经普C1021表《建筑业企业房屋建筑完成情况》

1.房屋建筑竣工面积合计(01)1=厂房、仓库(02)1+住宅(03)1+办公用房(04)1+批发和零售用房(05)1+住宿和餐饮用房(06)1+居民服务业用房(07)1+教育用房(08)1+文化、体育和娱乐用房(09)1+卫生医疗用房(10)1+科研用房(11)1+其他用房(12)1;

2.竣工房屋价值合计(01)2=厂房、仓库(02)2+住宅(03)2+办公用房(04)2+批发和零售用房(05)2+住宿和餐饮用房(06)2+居民服务业用房(07)2+教育用房(08)2+文化、体育和娱乐用房(09)2+卫生医疗用房(10)2+科研用房(11)2+其他用房(12)2。

表间逻辑审核关系:

经普101表《法人单位基本情况》与经普102表《建筑业企业生产情况》

1.经普101表行业代码为4710(房屋工程建筑)时,经普C102表中15(房屋建筑施工面积)>0;

2.经普101表行业代码为4900(建筑装饰业)时,经普C102表中15(房屋建筑施工面积)=0;

3.经普101行业代码为4900(建筑装饰业)时,经普C102表41(单位工程施工个数)、45(单位工程施工个数)及47(房屋建筑竣工面积)同时=0。

经普C102表《建筑业企业生产情况》与经普C103表《建筑业企业财务状况》

1.经普102表建筑业总产值(08)>0时,经普C103表中工程结算收入(43)>0;

2.经普102表自有机械设备净值(19)>0时,经普C103表中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21)>0;

3.经普102表自有机械设备净值(19)9≤经普C103表中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21);

4.经普102表自有机械总台数(20)>0时,经普C103表中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21)>0;

5.经普102表计算建筑业劳动生产率的平均人数(22)与经普C103表中本年应付工资总额(76)应同时>0。

经普C102表《建筑业企业生产情况》与经普C1021表《建筑业企业房屋建筑完成情况》

1.经普C102表房屋建筑竣工面积(47)=经普C102-1表中竣工房屋建筑面积(01A);

2.经普C102表竣工产值≥经普C102-1表竣工房屋价值(01B)。


经普C103表《建筑业企业财务状况》

一、指标解释

资产总计(029)指企业拥有或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资产按其流动性(即资产的变现能力和支付能力)划分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其他资产。根据会计“资产负债表”中“资产总计”项的年末数填列。

流动资产(012)指企业可以在一年内或者超过一年的一个生产周期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及各种存款、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根据会计“资产负债表”中“流动资产合计”项的年末数填列。

现金(213):指企业的库存现金。根据“现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短期投资(013)指企业购入的各种能随时变现、并准备随时变现的、持有时间不超过1年(含1年)的股票、债券、基金等有价证券,以及不超过1年(含1年)的其他投资,执行20##年《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是扣除已提跌价准备后的净额。根据会计“资产负债表”中“短期投资”项的年末数填报。

应收账款(净额)(014)指企业因销售商品、产品、提供劳务等,应向购货单位或接受劳务单位收取的款项,减去已计提的坏账准备后的净额。该指标根据会计“资产负债表”中“应收账款净额”项的年末数填报。执行20##年《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用“应收帐款”年末数填报。

存货(011015)指企业期末在库、在途和在加工中的各项实际成本。执行20##年《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是扣除“代销商品款”、“存货跌价准备”后的可变现净值,包括原材料、周转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在产品、自制半成品、产成品等。根据会计“资产负债表”中“存货”项的年末数填列。“年初存货”根据会计“资产负债表”中“存货”项的年初数填列。

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债权投资(215):指企业长期债权投资中,将于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债权。执行20##年《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是扣除“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后的可收回金额。可根据“资产负债表”中“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债权投资”项填列。

长期投资(018)根据会计“资产负债表”中“长期投资”项的年末数填报。

长期股权投资(217):指企业不准备在一年内(含一年)变现的各种股权性质的投资,执行20##年《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是扣除“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后的可收回金额。根据“资产负债表”中的“长期股权投资”项填列。

长期债权投资(218):指企业不准备在一年内(含一年)变现的各种债权性质的投资,执行20##年《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是扣除“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后的可收回金额。根据“资产负债表”中的“长期债权投资”项填列。

固定资产(019)指企业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2年的,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固定资产合计”根据会计“资产负债表”中“固定资产合计”项的年末数填列。

固定资产原价(020)指企业在建造、购置、安装、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某项固定资产时所支出的全部货币总额。根据会计“资产负债表”中“固定资产原价”项的年末数填列。

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021)固定资产按其经济用途和使用情况综合分为七大类: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非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租出固定资产、不需用固定资产、未使用固定资产、土地、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指直接服务于企业生产、经营过程的各种固定资产,包括生产经营用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器具、工具等。

固定资产折旧:指对固定资产由于磨损和损耗而转移到产品中去的那一部分价值的补偿。一般根据固定资产原价(选用双倍余额递减法计提折旧的企业,为固定资产帐面净值)和确定的折旧率计算。

累计折旧(022)指企业到报告期期末止,历年固定资产折旧累计余额。根据会计“资产负债表”中“累计折旧”项的年末数填列。

本年折旧(023)指企业在报告年度内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合计数。根据会计“财务状况变动表”中“固定资产折旧”项的数值填列。执行20##年《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该指标根据会计核算中《资产减值准备、投资及固定资产情况表》内“当年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总额”项本年增加数填列。

在建工程(024)指企业在报告期末各项未完工程的实际支出和尚未使用的工程物资的实际成本。执行20##年《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指企业期末各项未完工程的实际支出扣除“在建工程减值准备”后的可收回金额。根据“资产负债表”中“在建工程”项目的年末数填列。

在建工程(专项工程)(024):1993年以前会计制度的中该指标指企业期末尚未竣工使用的各种专项工程的实际成本。根据“资产负债表”中的“专项工程”项填列。执行20##年《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指企业期末各项未完工程的实际支出扣除“在建工程减值准备”后的可收回金额。根据“资产负债表”中“在建工程”项目的年末数填列。

无形资产(026)指企业长期使用而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商誉等。反映企业无形资产的原价扣除摊销后的净额,执行20##年《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是扣除“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后的可收回金额。根据“资产负债表”中“无形资产”项目的年末数填列。

递延资产(027)指不能全部计入企业当年损益,应当在以后年度内分期摊销的各种费用,包括开办费、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及大修理支出等。根据“资产负债表”中“递延资产”项目的年末数填列。执行20##年《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是扣除“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后的可收回金额。根据“资产负债表”中“长期待摊费用”项目的年末数填列。

其他资产(028)指除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以外的资产。根据“资产负债表”中有关资产项目年末数计算填列。

流动负债合计(030)指企业在一年内或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需要偿还的债务,包括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帐款、应付工资、应交税金、应付利润、预提费用等。根据企业会计“资产负债表”中“流动负债合计”的年末数填报。

短期借款(231):指企业借入尚未归还的一年期以下(含一年)的借款。根据“资产负债表”中的“短期借款”项填列。

应付账款(031)指企业购买原材料、商品和接受劳务供应等而应付给供应单位的款项。根据会计“资产负债表”中的“应付账款”的年末贷方余额填报。

长期负债合计(032)指企业偿还期在一年以上或者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以上的债务,包括长期借款、长期应付款、应付债券等。根据会计“资产负债表”中的“长期负债合计”的年末数填报。

长期借款(233):指企业借入尚未归还的一年期以上(不含一年)的借款本息。根据“资产负债表”中的“长期借款”项填列。

应付债券(235):指企业发行的尚未偿还的各种长期债券的本息。根据“资产负债表”中的“应付债券”项填列。

负债合计(033)指企业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将以资产或劳务偿付的债务,偿还形式包括货币、资产或提供劳务。负债一般按偿还期长短分为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根据会计“资产负债表”中“负债合计”的年末数填列。

所有者权益合计(034)指企业投资人对企业净资产的所有权。企业净资产为企业全部资产与企业全部负债的差额,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根据会计“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项的年末数填列。

实收资本(035)指企业投资者实际投入的资本(或股本),包括货币、实物、无形资产等各种形式的投入。实收资本按投资主体可分为国家资本、集体资本、法人资本、个人资本、港澳台资本和外商资本。根据会计“资产负债表”中“实收资本”项的年末数填列。

国家资本(036)指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政府部门或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对企业形成的资本金。根据会计“实收资本”科目计算填列。

集体资本(037)指由本企业职工等自然人集体投资或各种机构对企业进行扶持形成的集体性质的资本金。根据会计“实收资本”科目计算填列。

法人资本(038)指法人以其依法可支配的资产投入企业形成的资本金。根据会计“实收资本”科目计算填列。

国家法人资本(236):指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国有企业(单位)或国有独资公司对企业投资形成的资本金。 

集体法人资本(237):指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集体企业对企业投资形成的资本金。 

个人资本(039)指自然人实际投入企业的资本金。根据会计“实收资本”科目计算填列。

港澳台资本(040)指我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实际投入企业的资本金。根据会计“实收资本”科目计算填列。

外商资本(041)指外国投资者实际投入企业的资本金。根据会计“实收资本”科目计算填列。

主营业务收入(工程结算收入)(043)指本企业承包工程实现的工程价款结算收入,以及向发包单位收取的除工程价款以外按规定列作营业收入的各种款项。根据“损益表”中的“工程结算收入”项填列。执行20##年《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用“主营业务收入”年末数填报。

主营业务成本(工程结算成本)(048)指在报告期内与发包单位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的已完工程实际成本。根据“损益表”中的“工程结算成本”项填列。执行20##年《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用“主营业务成本”年末数填报。

营业费用(经营费用)(049)指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发生的各项费用。根据“损益表”中的对应项填列。执行20##年《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用“营业费用”年末数填报。

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工程结算税金及附加)(050)指企业从事建筑业生产活动,取得工程价款结算收入而按规定应该交纳的营业税、消费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以及教育费附加等。本项根据“损益表”中的“工程结算税金及附加”项填列。执行20##年《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用“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年末数填报。

主营业务利润(工程结算利润)(051)指企业从事建筑业生产活动取得的利润。根据“损益表”中的“工程结算利润”项填列。执行20##年《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可根据审核公式计算填列。

其他业务收入(052)指企业除主营以外取得的其他销售或其他业务的收入。根据会计帐中“其他业务收入”对应项分析填列。执行20##年《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用会计科目的对应项分析填列。

其他业务利润(053)指企业的其他业务收入扣除其他业务成本及应负担的费用、税金后的净额。根据“损益表”中的“其他业务利润”项填列。执行20##年《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用会计科目的对应项分析填列。

管理费用(054)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为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的各项费用。根据会计“损益表”或“利润表”中对应指标年末数填列。

税金(055)指企业按规定从管理费用中支付的各种税金,包括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根据会计“管理费用”科目归纳年末数填列。

财产保险费(056)指企业向保险公司投保所支付的财产保险费用。根据会计“管理费用”科目中的对应项目填列。

差旅费(057)根据会计“管理费用”科目中的对应项目填列。

工会经费(058)指企业按规定计提的拨交工会使用的经费。根据会计“管理费用”科目中的对应项目填列。

排污费(061)指企业根据环保部门的规定交纳的排污费。根据会计“管理费用”科目中的对应项目填列。

财务费用(062)指企业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等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利息支出、汇兑损失以及相关的金融机构手续费等。根据会计“损益表”或“利润表”中对应指标年末数填列。

利息支出(净额)(063)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期间利息支出扣除利息收入后的净额。根据会计“财务费用”科目归纳计算填列。

营业利润(064)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利润。根据会计“损益表”或“利润表”中对应指标年末数填列。

投资收益(065)指企业以各种方式对外投资所取得的收益。根据企业会计“损益表”或“利润表”中“投资收益”项的年末数填列。

补贴收入(066)指企业实际收到的补贴收入,包括实际收到的先征后返的增值税;企业按销量或工作量等,依据国家规定的补助定额计算并按期给予的定额补贴。根据“补贴收入”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营业外收入(067)指企业发生的与企业经营业务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根据企业会计“损益表”或“利润表”中“营业外收入”项的年末数填列。

营业外支出(068)指企业发生的与企业经营业务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支出。根据企业会计“损益表”或“利润表”中“营业外支出”项的年末数填列。

利润总额(069)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各种收入扣除各种耗费后的盈余,反映企业在报告期内实现的亏盈总额。根据会计“损益表”或“利润表”中的对应指标年末数填列。

应交所得税(070)指企业按税法规定,应从生产经营等活动的所得中交纳的税金。根据会计“损益表”或“利润表”中的对应指标年末数填列。

应付利润(071)指企业在报告年度内应付给投资者的利润。

可供分配利润(260:指本期企业税后净利润,加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和其他转入部分后所得到的可供分配的利润。根据“利润分配表”中“可供分配利润”数填列。

外方应分利润(262:反映本期外方按投资比例或合同、章程的规定应分得的利润。

外方汇出利润(263:反映本期外方实际汇出境外的利润。

劳动、失业保险费(073)是指企业支付离休、退休职工的退休金、价格补贴、医疗费(包括支付离休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的费用)、异地安家费、职工退职金、6个月以上病假人员工资、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抚恤费、按照规定支付给离休干部的各项经费;企业按照国家规定交纳的失业保险基金。这里不含企业缴纳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费。根据会计“营业费用”、“管理费用”等相关成本、费用项目归纳计算填列。

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费(074)养老保险是指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是指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费,不包括企业为职工上的工伤保险等,也不包括用“应付福利费”支付的保险费。根据会计“营业费用”、“管理费用”等相关成本、费用项目归纳计算填列。

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075)指企业为职工交纳的住房公积金和企业支付的职工住房补贴。根据会计“营业费用”、“管理费用”等相关成本、费用项目归纳计算填列。

本年应付工资总额(076)指企业应付给职工的工资总额。反映的是报告期的发生额,而不是会计“应付工资”科目的余额。根据会计“应付工资”科目的本期贷方累计发生额填列。如果企业不设“应付工资”科目或职工工资不计入“应付工资”科目,而是直接计入相关的成本费用科目,其应付工资可根据有关成本费用科目填列。

主营业务应付工资总额(077)指报告期内企业应付给与主营业务直接有关人员的工资。工业企业是指应付给与工业生产经营活动直接有关的职工工资总额,根据会计“应付工资”科目中本期转入“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管理费用”、“产品销售费用”科目的贷方发生额(即本期应由上述科目负担的工资)归纳填列。建筑业企业是指应付给与建筑生产经营活动直接有关的职工工资总额,根据会计“应付工资”科目中与“工程施工”、“机械作业”、“辅助生产”、“采购保管费”、“管理费用”科目有关的“应付工资”贷方发生额归纳填列。

本年应付福利费总额(078)指企业在报告期内累计提取的职工福利费总额,它反映本期应付福利费的全部发生额,而不是会计“应付福利费”科目的余额。根据会计“应付福利费”科目的本期贷方累计发生额填列。

如果企业不设“应付福利费”科目,或不计入“应付福利费”科目,而是直接计入相关的成本费用科目,其应付福利费可根据有关成本费用科目归纳填列。本科目不包括企业由净利润或福利基金支付的职工奖励、福利等费用。

主营业务应付福利费总额(079)指报告期内企业应付给与主营业务直接有关人员福利费。工业企业是指应付给与工业生产经营活动直接有关的职工福利费总额,根据会计“应付福利费”科目的贷方发生额中从“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管理费用”、“产品销售费用”科目中提取的福利费归纳填列。建筑业企业是指应付给与建筑生产经营活动直接有关的职工福利费总额,根据会计“应付福利费”科目中从“工程施工”、“机械作业”、“辅助生产”、“采购保管费”、“管理费用”科目中提取的福利费归纳填列。

本年应交增值税(080)指企业按税法规定,从事货物销售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等增加货物价值的活动本期应交纳的税金。指企业在报告期应交增值税额。计算公式为:

本年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减免税款+出口退税

本年实缴关税(264):是一国海关对通过本国关境的进出口商品所课征的税收,一般指进口关税。根据本期实际交纳的数额填报。

应收工程款(091)取自会计科目“应收账款”中的明细科目“应收工程款”。

竣工工程(092)指建筑业企业在报告期末已完成施工任务,单位工程已全部竣工后应向发包单位收取而未收取的工程款。

二、逻辑审核关系

1.流动资产合计(012)≥现金(213)+短期投资(013)+应收账款(净额)(014)+存货(015)+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债权投资(215);

2.长期投资合计(018)≥长期股权投资(217)+长期债权投资(218);

3.固定资产合计(019)≥固定资产原价(020)-累计折旧(022)+在建工程(024);

4.固定资产原价(020)≥生产经营用(021);

5.累计折旧(022)≥本年折旧(023);

6.资产合计(029)=流动资产合计(012)+长期投资合计(018)+固定资产合计(019)+无形资产(026)+递延资产(027)+其他资产(028);

7.流动负债合计(030)=短期借款(231)+应付账款(031);

8.长期负债合计(032)≥长期借款(233)+应付债券(235);

9.负债合计(033)=流动负债合计(030)+长期负债合计(032);

10.所有者权益合计(034)=资产合计(029)-负债合计(033);

11.实收资本(035)=国家资本(036)+集体资本(037)+法人资本(038)+个人资本(039)+港澳台资本(040)+外商资本(041);

12.法人资本(038)≥国家法人资本(236)+集体法人资本(237);

13.主营业务利润(051)=主营业务收入(043)-主营业务成本(048)-营业费用(049)-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050);

14.管理费用(054)>税金(055)+财产保险费(056)+差旅费(057)+工会经费(058)+排污费(061);

15.营业利润(064)=主营业务收入(043)-主营业务成本(048)-营业费用(049)-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050)+其他业务利润(053)-管理费用(054)-财务费用(062);

16.财务费用(062)≥利息支出(净额)(063);

17.当利润总额(069)>0时,利润总额(069)>应交所得税(070)+应付利润(071);

18.可供分配利润(260)≥外方应分利润(262);可供分配利润(260)≥外方汇出利润(263);

19.本年应付工资总额(076)≥主营业务应付工资总额(077);

20.本年应付福利费总额(078)≥主营业务应付福利费总额(079);

21.应收工程款(091)≥竣工工程(092)。


经普104表《人员和报酬情况》

一、填报说明及报送要求

(一)填报范围

凡是填报了《法人单位基本情况》表的普查对象,均应填报本表。以往由一个法人单位统一上报其他多个法人单位人数并支付工资的企事业单位和行政机关,要按照“法人单位作为基本调查单位”的统计原则,实行法人单位独立计算本单位年末人数和工资总额的办法,分别填报各自的《人员和报酬情况表》。

(二)报送要求

1.指标涵义、计算方法、口径范围要符合规定,各项指标要以劳动统计台帐为基础。

2.计量单位按规定填报。人数以人、金额以元为单位,一律不保留小数。

3.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指标低于5000元的单位在表内空白处附简要说明。

4.劳动报酬指标填报应以本单位财务账目为依据填报。

二、指标解释

(一)人数指标

1.年末人数(01)指填报单位年末的总人数。包括:(1)在岗职工;(2)聘用、留用的离退休人员;(3)外籍及港澳台方人员;(4)其他从业人员;(5)不在岗职工。

法人单位内部按照“谁发工资谁统计”的原则,在单位领取劳动报酬(生活费)的人数都应由发放单位统计。

街道(镇、乡)办事处填报时要包括:在街道、镇、乡以及下属居(家)委会中工作的干部、社区专职工作者,由街道、镇、乡支付劳动报酬的社区治安巡逻(保安)、社区保洁、城管监察以及园林绿化等人员。

注意:①在年末人数中不包括利用课余时间打工的学生及在本单位实习的各类在校学生。

②根据国家统计局规定,参军人员无论原单位是否仍发生活费或补贴都不再统计在期末人数中。

③不包括本单位的离退休人员。

2.在岗职工(03)指在本单位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以及有工作岗位,但由于学习、病伤产假(六个月以内)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包括使用的无单位的临时职工。

下列人员也应统计为在岗职工:

(1)招用的劳动关系保留在各类人才服务中心及职业介绍所的人员。

(2)招用的自存档案的各类人员或虽没转档案但与原单位已没任何关系的人员。

(3)再就业中心、职业介绍所或企业等机构派遣或输出劳务并发放劳动报酬的人员。

(4)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制外自行招用的失业人员。

(5)街道招聘的社区专职工作者。

3.长期职工(04)指用工期限及签订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在岗职工。当年新分配的大中专技校毕业生虽在当年用工期限不满一年,但应视同于长期职工。

4.户口在外省市的人员(05)指在岗职工中没有北京市户口的人员。

5.户口在农村的人员(06)指在岗职工中保留农村户籍关系的在岗农民工。

6.专业技术人员(07)指在岗职工中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及从事专业技术管理工作的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具体指:(1)工程技术人员,(2)农业技术人员,(3)科研人员(含自然科学研究、社会科学研究及实验技术人员),(4)卫生技术人员,(5)教学人员(含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中学、小学),(6)民用航空飞行技术人员,(7)船舶技术人员,(8)经济人员,(9)会计人员,(10)统计人员,(11)翻译人员,(12)图书资料、档案、文博人员,(13)新闻、出版人员、(14)律师、公证人员,(15)广播电视播音人员,(16)工艺美术人员,(17)体育人员,(18)艺术人员,(19)政工人员。

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具体指企业、事业单位的领导;企业、事业单位下设的职能机构、企业的生产车间和辅助车间(或附属辅助生产单位)中从事生产技术、经济管理和政治工作的人员。

按照公务员管理或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不统计为专业技术人员。

7.聘用、留用的离退休人员(09)指本单位使用的已办理离退休手续并支付劳动报酬的人员。包括留用的本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和聘用的外单位的离退休人员。

不包括聘用的社会上在法定劳动年龄之内的各类人员。此类人员应按实际情况填报在岗职工指标或其他从业人员指标。

8.外籍及港澳台方人员(10)指在本单位工作并支付劳动报酬的外籍及港澳台方人员。不包括临时访问、讲学和因从事某一课题(或任务)进行短期(半年以内)研究或工作的人员。该指标是按国籍或身份统计。

9.其他从业人员(11)指填报单位聘用或使用的其他各类从业人员。这类人员与本单位没有档案关系但在本单位领取劳动报酬,包括仍由原单位缴纳社会保险基金或档案仍保留在原单位但在本单位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人员,从事二种或二种以上职业人员,档案保留在原单位派到下属单位工作人员、借调人员、下岗再就业人员、使用的小时工、使用并发放劳动报酬的劳务输入人员、使用的未办理录用手续的应届大中专技校毕业生、保险公司代理员(营销员)等。

包括由街道、镇、乡办事机构发放劳动报酬的社区治安巡逻人员、社区保洁员以及园林绿化、城管监察等人员。

根据国家统计局原人口与就业司和原劳动部综合计划与工资司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金融保险行业劳动统计工作的通知》(人口司函[1997]18号)文件精神,金融保险单位雇用的专职代办员如与本单位有劳动关系,应统计为“在岗职工”,没有劳动关系或档案关系的统计在“其他从业人员”中,发放的劳动报酬在相应的指标中反映。保险公司的营销员无论兼职或专职应统计在“其他从业人员”中,发放的劳动报酬统计在“其他从业人员劳动报酬”指标。

10.不在岗职工(12)指由于各种原因,已经离开本人的生产或工作岗位,并已不在本单位从事其他工作,但仍与本单位保留人事劳动关系的人员,不包括本单位的离退休人员。

包括离岗休养职工、劳务输出人员、企业的离岗挂编人员、协议保留劳动关系人员、下岗待工人员、机关事业单位分流的无岗位仍在册人员、到校办企业工作的教职工、到开发区工作的人员、在单位劳服、三产工作的人员、长期病休人员等。

停薪留职自费出国留学人员、派出国劳务人员,如原单位仍发放工资的应在此项中统计其人数,并在相应项目中统计其生活费;如原单位不再发工资的人员,只统计其人数,境外单位发放的工资不统计。

11.离岗休养职工(14)指接近正常退休年龄但因各种原因退出工作岗位,已办理离岗休养手续而尚未正式办理社会退休手续的职工。

12.长期病、休假人员(15)指劳动关系在本单位,因病、事假离开工作岗位半年及半年以上的人员,不包括由单位派出或自费长期学习的人员。

(二)平均人数指标的计算方法

1.月平均人数:以报告月内每天实有的全部人数相加之和,除以报告月的日历日数。

计算公式为:

对人员增减变动很小的单位,其月平均人数也可以用月初人数与月末人数之和除以2求得。计算公式为:

在计算月平均人数时应注意:

①公休日与节假日的人数应按前一天的人数计算。

②对新建立不满整月的单位(月中或月末建立),在计算报告月的平均人数时,应以其建立后各天实有人数之和,除以报告期日历日数求得,而不能除以该单位建立的天数。

2.季平均人数:以报告季内各月平均人数之和除以3后求得。计算公式为:

3.年平均人数:是以12个月的平均人数相加之和除以12求得,或以4个季度的平均人数之和除以4求得。计算公式是:

或:

在年内新成立的单位年平均人数计算方法为:从实际开工之月起到年底的月平均人数相加除以12个月。

(三)从业人员增减变动指标

新增和调入的从业人员:

1.从农村招收人员(24)指从户口在农村的劳动力中招收参加工作的人员。

2.从城镇招收人员(25)指从城镇社会青年、失业人员中招收参加工作的人员,不包括来自城镇的其他人员。

3.录用退伍军人(26)包括录用的复员军人和录用的转业军人。

录用的复员军人:指从部队复员后,直接由单位录用的或由职业介绍所介绍的人员,包括参军前是职工或已办理了招工手续,服役期满后又回到原单位复工复职的人员。不包括复员回农村参加生产后,又被城镇单位招收录用的人员,这一部分人应计入“从农村招收的人员”人数中。

录用的转业军人:指退出现役,转到地方由国家分配到各类单位直接录用或由职业介绍所介绍而录用的部队转业军官和干部。

4.录用大学毕业生(27)指从大学、专科学校及研究生院(部)毕业后,直接由单位录用的人员。包括由学校推荐、本人自行联系工作单位而录用的各类应届毕业生。

5.录用中专、技校毕业生(27)指从中等专科学校和技工学校毕业后直接由单位录用的人员。

6.由本市外单位调入(28)指在报告期内由本市各类单位调入的人员,包括由系统内调入人员。

7.由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调入(29)指在报告期内由外省市、自治区、直辖市各类单位调入的人员。

8.其他(30)指除上述几类人员以外的各类增加的人员。包括增加的聘用、留用的离退休人员、外籍及港澳台方人员、其他从业人员。

减少和调出的从业人员:

1.离休(32)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离开生产或工作岗位,正式办理了离休手续并享受离休待遇的人员。

2.退休(32)指达到国家规定的年龄和条件,退出生产或工作岗位,正式办理了退休手续并享受退休待遇的人员。未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在单位内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不能统计到退休人员中,而仍应统计为单位不在岗职工。但如已被社会统筹机构承认并发放退休费的提前退休人员,应计入本项中。

3.退职(32)指职工本人自愿,或因丧失工作能力,又不具备退休条件而办理离职手续并享受相应待遇的人员。

4.开除(33)指职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犯有其他严重错误,受到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并由单位办理开除手续的人员。

5.除名(33)指根据有关规定,对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由单位办理除名手续的人员。

6.辞退(33)指按有关规定,对犯有违纪行为,由单位办理辞退手续的人员,以及其他原因按有关规定办理辞退手续的人员。

7.终止、解除合同(34)指根据有关规定,单位与职工签订合同后,因正常或非正常原因,与单位终止或解除了劳动关系的合同制职工。

8.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人员(35)指年内新增加的不在岗职工,反映的是从业人员的减少。

9.调到本市外单位(37)指在报告期内办理调动手续后调到本市外单位的人员。

10.调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38)指在报告期内调到外省市、自治区、直辖市各类单位的人员。

11.其他(39)指除上述几类人员及死亡以外的各类减少的人员。包括减少的聘用、留用的离退休人员、外籍及港澳台方人员、其他从业人员。

(四)劳动报酬指标

1.全年劳动报酬(生活费)总额(40)指在报告期内(20##年1月1日至-20##年12月31日止,以下同)直接支付给本单位使用的全部劳动力报酬(生活费)总额。包括:在岗职工工资总额;不在岗职工生活费;聘用、留用的离退休人员的劳动报酬;外籍及港澳台方人员劳动报酬以及聘用的其他从业人员的劳动报酬。

发放给本单位在岗职工的“技术交易奖酬金”应计入本单位在岗职工工资总额中。发放给本单位其他从业人员的“技术交易奖酬金”计入其他从业人员劳动报酬中。

国家统计局文件“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通知”(统制字[1990]1号)文件中对工资总额的计算做了明确解释: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以及其他根据有关规定支付的工资,不论是计入成本的还是不计入成本的,不论是按国家规定列入计征奖金税项目的还是未列入计征奖金税项目的,均应列入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因此,“技术交易奖酬金”应计入从业人员劳动报酬中。

2.在岗职工工资总额(41)与“在岗职工”指标相对应,指单位在报告期内直接支付给在岗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包括基础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工龄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各种津贴和补贴、旅游费、过节费、交通费、洗理费、书报费、伙食补助(出差人员在途的误餐补贴统计在工资外收入中)、住房、租房补贴以及由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住房基金、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房水电费等。

在统计工资总额时不管是预算内资金,还是预算外资金;不管是单位自筹的资金,还是上级(或政府财政部门)下拨的资金;在财务帐上不管是工资科目,还是其他科目,只要符合工资统计指标的规定,就应统计在工资总额中。

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1998年年报劳动统计新增指标解释及问题解答的通知》(国统办字[1998]120号文),北京市房改办《关于北京市提高公有住房租金增发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京房改办字第080号),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日常通信工具安装、配备和管理的规定的通知》(京财行[2000]394号)文件精神,各企、事业、机关单位发放的住房提租补贴、通信工具补助、住宅电话补助应计入工资总额项中的各种津贴。

房改一次性补贴款,如补贴发放到个人,可自行支配的则计入工资总额内;如补贴为专款专用存入专门的帐户,不计入工资总额统计。

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20##年劳动统计年报新增指标解释及问题解答的通知》(国统办字[2002]20号)文件精神,单位为职工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暂不做工资总额统计,其他各种商业性保险如储蓄性保险其性质为劳动报酬,因此应计入工资总额统计;单位给职工个人实报实销的职工个人家庭使用的固定电话话费、职工个人使用的手机费、职工个人购买的服装费(不包括工作服)等各种费用,其实质为岗位津贴或补贴,应计入工资总额统计;有些地区为不休假的职工发放一定的现金或补贴,其性质为劳动报酬,应计入工资总额统计;试行企业经营者年薪制的经营者,其工资正常发放部分和年终结算后补发的部分属于劳动报酬性质,应计入工资总额统计。

注:国家统计局(国统办字[1999106号)文件中规定单位以各种名义发放的现金和实物,只要属于劳动报酬性质并且现行统计制度未明确规定不计入工资的都应作为工资统计。

工资总额具体内容如下:

计时工资

计件工资

计件超额工资

奖金

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包括:

(1)生产(业务)奖包括超产奖、质量奖、安全(无事故)奖、考核各项经济指标的综合奖、提前竣工奖、外轮速遣奖、年终奖(劳动分红)等;

(2)节约奖包括各种动力、燃料、原材料等节约奖;

(3)劳动竞赛奖包括发给劳动模范、先进个人的各种奖金;

(4)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人员的年终一次性奖金、机关工人的奖金、体育运动员的平时训练奖;

(5)其他奖金包括从兼课酬金和业余医疗卫生服务收入提成中支付的奖金,运输系统的堵漏保收奖,学校教师的教学工作量超额酬金,从各项收入中以提成的名义发给职工的奖金等。

津贴和补贴

指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津贴,以及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而支付给职工的物价补贴。

津贴包括:

(1)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及岗位性津贴。包括:高空津贴、井下津贴、流动施工津贴、高温作业临时补贴、艰苦气象台(站)津贴、微波站津贴、冷库低温津贴、邮电人员外勤津贴、夜班津贴、中班津贴、班(组)长津贴、环卫人员岗位津贴、广播电视天线工岗位津贴、盐业岗位津贴、废品回收人员岗位津贴、殡葬特殊行业津贴、城市社会福利事业岗位津贴、环境监测津贴、收容遣送岗位津贴、课时津贴、班主任津贴、科研辅助津贴、卫生临床津贴和防检津贴、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津贴、护林津贴、林业技术推广服务津贴、野生动物保护工作津贴、水利防汛津贴、气象服务津贴、地震预测预防津贴、技术监督工作津贴、口岸鉴定检验津贴、环境污染监控津贴、社会服务津贴、特殊岗位津贴、会计岗位津贴、岗位津贴、野外津贴、水上作业津贴、艺术表演档次津贴、演出场次津贴、艺术人员工种补贴、运动队班(队)干部驻队津贴、教练员培训津贴、运动员成绩津贴、运动员突出贡献津贴、责任目标津贴、领导职务津贴、岗位目标管理津贴、专业技术职务津贴、专业技术岗位津贴、技术等级岗位津贴、技术工人岗位津贴、普通工人作业津贴及其他为特殊行业和苦脏累险等特殊岗位设立的津贴。

机关工作人员岗位津贴。包括:公安干警值勤津贴、警衔津贴、交通民警保健津贴、海关工作人员岗位津贴、审计人员外勤工作补贴、税务人员的税务征收津贴(包括农业税收)、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外勤津贴、人民法院干警岗位津贴、人民检察院干警岗位津贴、司法助理员岗位津贴、监察、纪检部门办案人员补贴、人民武装部工作人员津贴、监狱劳教所干警健康补贴等。

(2)保健性津贴。包括:卫生防疫津贴、医疗卫生津贴、科技保健津贴、农业事业单位发放的有毒有害保健津贴以及其他行业职工的特殊保健津贴等。

(3)技术性津贴。包括:特级教师津贴、科研课题津贴、研究生导师津贴、工人技师津贴、中药老药工技术津贴、特殊教育津贴、高级知识分子特殊津贴(政府特殊津贴)等。

(4)年功性津贴。包括:工龄工资、工龄津贴、教龄津贴和护士护龄津贴等。

(5)地区津贴。包括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和地区附加津贴等。

(6)其他津贴。例如:支付给个人的伙食津贴(火车司机和乘务员的乘务津贴、航行和空勤人员伙食津贴、水产捕捞人员伙食津贴补贴、汽车司机行车津贴、体育运动员和教练员伙食补助费、少数民族伙食津贴、小伙食单位补贴、单位按月发放的伙食补贴、补助或提供的工作餐等)、合同制职工的工资性补贴、上下班交通补贴、洗理卫生费、书报费、工种粮补贴、过节费、干部行车补贴、私车补贴等。

补贴包括:

为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上涨或变动影响而支付的各种补贴,如副食品价格补贴、粮、油、蔬菜等价格补贴,煤价补贴、房贴、水电贴、房改补贴等。

加班加点工资

指对法定节假日和公休假日工作的职工,以及在正常工作日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职工按规定支付的加班工资和加点工资。

其他工资

指其他根据国家规定支付的工资。如附加工资、保留工资以及调整工资补发的上年工资等。

3.聘用、留用的离退休人员劳动报酬(42)与“聘用、留用的离退休人员”指标相对应,指在报告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的聘用、留用的离退休人员的劳动报酬,不包括离、退休费。

4.外籍及港澳台方人员劳动报酬(43)与“外籍及港澳台方人员”指标相对应,指在报告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的外籍及港澳台方人员的全部劳动报酬,在填报此项时,应将外币折合成人民币。

5.其他从业人员劳动报酬(44)与“其他从业人员”指标相对应,指在报告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的其他从业人员的劳动报酬。

劳动报酬(工资总额)不包括以下项目:

(1)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以及支付给运动员在重大体育比赛中的重奖。

(2)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费用。具体有:职工死亡丧葬费及抚恤费、医疗卫生费或公费医疗费用、职工生活困难补贴费、工会文教费、集体福利设施费、探亲路费等。

(3)有关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

(4)劳动保护的各种支出。具体有:工作服、手套等劳动保护用品,解毒剂、清凉饮料,以及按照国务院一九六三年七月十九日劳动部等七单位规定的范围对接触有毒物质、矽尘作业、放射线作业和潜水、沉箱作业,高温作业等五类工种所享受的由劳动保护费开支的保健食品待遇。

(5)支付给外单位人员的稿费、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

(6)出差伙食补助费、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

(7)对自带工具、牲畜来企业工作的从业人员所支付的工具、牲畜等的补偿费用。

(8)实行租赁经营单位的承租人的风险性补偿收入。

(9)一些单位职工集资入股或购买企业债券后发给职工的股息分红、债券利息以及职工个人技术投入后的税前收益分配。

(10)劳动合同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企业支付的医疗补助费、生活补助费等。

(11)因使用劳务派遣工而在工资以外向提供劳动力单位支付的手续费和管理费。

(12)支付给家庭工人的加工费和按加工订货办法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发包费用。

(13)支付给参加企业劳动的在校学生的补贴。

(14)支付给个人的医疗卫生费补贴。

(15)解除合同后企业一次性支付的各种费用。

(16)由单位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

(17)冬季取暖补贴、防暑降温费、托儿补助、独生子女费、奶费、工作服洗补费、计划生育补贴、献血员营养补助、节约归己的出差补助等。

(18)支付给从保安公司招用的人员的补贴。

(19)劳保福利费用统计、工资外收入统计有明确规定的。

6.不在岗职工生活费(45):与“不在岗职工”指标相对应,指在报告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的不在岗职工全部生活补贴费用。包括发给下岗职工的生活费。

7.离岗休养职工生活费(46):与“离岗休养职工”指标相对应,指在报告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的离岗休养职工全部生活补贴费用。

三、逻辑审核关系:

1.年末人数(01)=在岗职工(03)+聘用、留用的离退休人员(09)+外籍及港澳台方人员(10)+其他从业人员(11)+不在岗职工(12);

2.年末人数(01)≥年末人数女性(02);

3.在岗职工(03)≥长期职工(04);

4.在岗职工(03)≥户口在外省市人员(05);

5.在岗职工(03)≥户口在农村人员(06);

6.在岗职工(03)≥专业技术人员(07);

7.专业技术人员(07)≥专业技术人员女性(08);

8.不在岗职工(12)≥不在岗职工女性(13);

9.年末人数女性(02)≥不在岗职工女性(13);

10.不在岗职工(12)≥离岗休养职工(14)+长期病、休假人员(15);

11.年平均人数(16)=在岗职工(17)+聘用、留用的离退休人员(18)+外籍及港澳台方人员(19)+其他从业人员(20)+不在岗职工(21);

12.不在岗职工(21)≥离岗休养职工(22);

13.新增和调入从业人员(23)=从农村招收人员(24)+从城镇招收人员(25)+录用退伍军人(26)+录用大学、中专、技校毕业生(27)+由本市外单位调入(28)+由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调入(29)+其他(30);

14.减少和调出从业人员(31)=离休、退休、退职(32)+开除、除名、辞退(33)+终止、解除合同(34)+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人员(35)+死亡(36)+调到本市外单位(37)+调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38)+其他(39);

15.全年劳动报酬(生活费)总额(40)=在岗职工工资总额(41)+聘用、留用的离退休人员劳动报酬(42)+外籍及港澳台方人员劳动报酬(43)+其他从业人员劳动报酬(44)+不在岗职工生活费(45);

16.不在岗职工生活费(45)≥离岗休养职工生活费(46);

17.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47)=在岗职工工资总额(41)÷在岗职工年平均人数(17)。


经普107表《科技活动情况》

一、填报对象及填报说明

本表由建筑业(47-50),铁路运输业(51,扣除513),轨道交通(532),航空运输业(55,扣除553),邮政业(59),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60、61、62),商务服务业(74),科学研究、技术服务业(75、76、77),高等教育(844),医院(851)等行业法人单位填报。

二、指标解释

科技活动:指在自然科学、农业科学、医药科学、工程与技术科学、人文与社会科学领域(简称科学技术领域)中与科技知识的产生、发展、传播和应用密切相关的有组织的活动。为核算科技投入的需要,科技活动可分为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R&D)、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成果应用及相关的科技服务三类活动。本次普查,独立的研究机构、情报文献机构和全日制普通高校统计R&D及其成果应用和科技服务三类活动,其他企事业单位只统计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R&D)及其成果应用两类活动。

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R&D):指在科学技术领域,为增加知识总量、以及运用这些知识去创造新的应用进行的系统的创造性的活动,包括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三类活动。

基础研究:指为了获得关于现象和可观察事实的基本原理的新知识(揭示客观事物的本质、运动规律,获得新发现、新学说)而进行的实验性或理论性研究,它不以任何专门或特定的应用或使用为目的。其成果以科学论文和科学著作为主要形式。

应用研究:指为获得新知识而进行的创造性研究,主要针对某一特定的目的或目标。应用研究是为了确定基础研究成果可能的用途,或是为达到预定的目标探索应采取的新方法(原理性)或新途径。其成果形式以科学论文、专著、原理性模型或发明专利为主。

试验发展:指利用从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实际经验所获得的现有知识,为产生新的产品、材料和装置,建立新的工艺、系统和服务,以及对已产生和建立的上述各项作实质性的改进而进行的系统性工作。其成果形式主要是专利、专有技术、新产品原型或样机样件等。在社会科学领域,试验发展是指把通过基础研究、应用研究获得的知识转变成可以实施的计划(包括为进行检验和评估实施示范项目)的过程。人文科学领域没有对应的试验发展活动。

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成果应用:指为使试验发展阶段产生的新产品、材料和装置,建立的新工艺、系统和服务以及作实质性改进后的上述各项能够投入生产或实际应用,解决所存在的技术问题而进行的系统性的工作。

科技服务:是指和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活动相关并有助于科学技术知识的产生、传播和应用的活动。包括:为扩大科技成果的使用范围而进行的示范推广工作;为用户提供信息和文献服务的系统性工作;为用户提供可行性报告、技术方案、建议及进行技术论证等技术咨询工作;自然、生物现象的日常观测、监测,资源的考察和勘探;有关社会、人文、经济现象的通用资料的收集,以及这些资料的常规分析与整理;对社会公众的科学普及活动;为社会和公众提供的测试、标准化、计量、质量控制和专利服务。

科技活动人员(01):指单位在报告年度直接从事或参与科技活动的人员,包括参加科技项目人员、从事科技活动管理和为科技活动提供直接服务的人员。科技活动人员不包括全年累计从事科技活动时间不足制度工作时间10%的人员。

高中级技术职称人员(05):指单位科技活动人员中已评定高级和中级技术职称(职务)的人员。高级技术职称人员包括:高级工程师、高级经济师、高级会计师、高级统计师、正副教授、正副研究员等;中级技术职称人员包括:工程师、经济师、会计师、统计师、讲师、助理研究员等。

无高中级技术职称的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人员(06):指单位科技活动人员中尚未评定高级和中级技术职称(职务)但拥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人员。

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07):指单位科技活动人员中从事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三类活动的人员。包括直接参加上述三类项目活动的人员及这三类项目的管理和服务人员。上述三类项目的管理和服务人员,可按研究与试验发展(R&D)项目人员占全部科技项目人员的比重推算。

科技活动经费筹集总额(08):指单位在报告年度从各种渠道筹集到的计划用于科技活动的经费,包括企业资金、金融机构贷款、政府资金和其他资金等。

企业资金(09):指报告期本单位从自有资金中提取或接受在国内注册的其他企业委托的、科研院所和高校等其他事业单位接受企业委托获得的,计划用于科研和技术开发活动的经费,不包括来自政府有关部门、金融机构以及国外的计划用于科技活动的经费。

金融机构贷款(10):指单位从各类金融机构获得的计划用于科技活动的贷款。

来自政府部门的资金(11):指调查单位从各级政府部门获得的计划用于科技活动的经费,包括科学事业费、科技三项费、科研基建费、科学基金、教育等部门事业费中计划用于科技活动的经费以及政府部门预算外资金中计划用于科技活动的经费等。

科技活动经费支出总额(14):指调查单位在报告期实际支出的全部科技活动费用,包括来自科研渠道的经费、教育事业费、基本建设投资、技术改造投资等实际用于科技活动支出的费用。科技活动经费支出分为内部支出和外部支出。

内部支出合计(15):指单位在报告年度用于内部开展科技活动实际支出的费用,包括外协加工费。不包括委托研制或合作研制而支付外单位的经费。科技活动经费内部支出按用途分为科技活动人员劳务费、购买与自制设备支出和其他支出。

劳务费(含工资)(16):指以货币或实物形式直接或间接支付给科技活动人员的劳动报酬及各种补贴,包括各种形式的工资、补助工资、津贴、价格补贴、住房补贴、奖金、福利、失业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人民助学金等。为科技活动提供间接服务人员的劳务费计入其他支出。

设备购置费(18):指使用非基建项目资金购买和自制用于科技活动的仪器设备等的费用支出。包括各类机器设备、试验测量仪器、运输工具、工装器具等购买和制造时实际支付的货币和制造成本。不属于上述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使用期限超过二年的也作为固定资产,按购买时实际支付的货币额统计在内。

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20):指报告年度在单位科技活动经费内部支出中用于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三类项目以及这三类项目的管理和服务的费用支出。不论何种经费来源,只要实际用于上述三类项目的经费支出都应计算在内。具体计算办法:可将单位全部科技项目中确定为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三类项目的经费支出加总,再加上按上述三类项目支出占全部科技项目经费支出比重计算分摊的科技管理和服务费用取得。上述三类项目经费支出包括的内容与科技活动经费内部支出按用途分组所列的支出项一致。

基础研究支出(53):指报告年度在单位科技活动经费内部支出中用于基础研究项目以及这类项目的管理和服务费用的支出。具体计算办法:可将单位全部科技项目中确定为基础研究项目的经费支出加总,再加上按这类项目支出占全部科技项目经费支出比重计算分摊的科技管理和服务费用取得。

应用研究支出(54):指报告年度在单位科技活动经费内部支出中用于应用研究项目以及这类项目的管理和服务费用的支出。具体计算办法:可将单位全部科技项目中确定为应用研究项目的经费支出加总,再加上按这类项目支出占全部科技项目经费支出比重计算分摊的科技管理和服务费用取得。

试验发展支出(55):指报告年度在单位科技活动经费内部支出中用于试验发展项目以及这类项目的管理和服务费用的支出。具体计算办法:可将单位全部科技项目中确定为试验发展项目的经费支出加总,再加上按这类项目支出占全部科技项目经费支出比重计算分摊的科技管理和服务费用取得。

外部支出合计(22):指单位在报告年度委托其他单位或与其他单位合作开展科技活动而支付给其他单位的经费。不包括外协加工费。

对国内独立研究院所支出(98):指报告年度内本单位委托或与国内独立研究院所进行合作开展科技活动而支付予其的经费。

对国内高等学校支出(99):指报告年度内本单位委托或与国内高等学校进行合作开展科技活动而支付予其的经费。

全部科技项目数(40):指本单位在报告年度当年立项并开展研制工作、以前年份立项仍继续进行研制的科技项目数,包括当年完成和年内研制工作已告失败的科技项目,但不包括委托外单位进行研制的科技项目。

全部科技项目参加人员合计(02):即当年编入本单位科研与技术开发项目组人员合计,但不包括实际参加各类科技项目活动的时间(不包括加班时间)占全年工作时间在10%以下的人员。项目组一般指企业以及有关管理部门认定的从事科技活动的最小单元。参加项目人员不得重复计算,如某人同时担负几个项目的研究开发任务,则按其主要参加的项目填报,其他项目免填。专职负责项目管理,并且是某些项目组的成员,视其主要隶属情况,归入某一项目填报,其他项目免填。一般科技管理人员,不填报在项目组内。开发项目在报告期内确认研究、开发工作失败,也应按实际情况填写参加本项目组活动的人员。项目组人员不包括外单位参加本单位研究项目的人员和临时协作人员。

高中级技术职称人员(64):指单位在报告年度编入各个科技项目组的人员中,具有高中级技术职称(职务)的人员。

无高中级技术职称的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人员(65):指单位在报告年度编入各个科技项目组的人员中,尚未评定高中级技术职称(职务),但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人员。

全部科技项目经费内部支出合计(66):指报告年度调查单位内部进行的全部科技项目的经费支出总额。包括外协加工费,但不包括因委托或与外单位合作而支付给对方的经费,也不包括科技管理部门的费用和用于科研目的的基建支出,以及为科技活动提供间接服务人员的费用等。

单位办科技机构数(25):指单位自办、或与外单位合办,管理上同生产系统相对独立、或者单独核算的专门科技活动机构,如单位开办的技术中心、研究院所、开发中心、开发部、实验室、中试车间、试验基地等。单位办科技机构经过资源整合,被国家或省级有关部门认定为国家级或省级技术中心的,可按一个机构填报。单位科技管理职能科室(如科研处、技术科等)一般不统计在内;若科研处、技术科等同时挂有科技机构牌子,视其报告年度内主要工作任务而定,主要任务是从事科技活动的可以统计,否则不统计。本指标不含单位在中国境外设立的科技机构数。

科技活动人员(26)指单位办科技机构中从事科技活动时间占制度工作时间在10%及以上的人员。不包括保卫人员、医疗保健人员、司机、食堂人员及勤杂人员等。

博士毕业(27)指单位办科技机构中具有博士学历或博士学位的人员。

硕士毕业(28)指单位办科技机构中具有硕士学历或硕士学位的人员。

科技经费内部支出(29)指报告年度内单位办科技机构内部用于科技活动的经费支出。包括科技机构人员劳务费(含工资)支出、科技机构业务费支出、科技机构管理费支出、科技机构固定资产购建费用及其他维持科技机构正常工作的日常费用等的支出总和。没有独立账目的科技机构可根据上述范围测算。

仪器设备原价(30)指在报告年末单位办科技活动机构内固定资产原价中的仪器、设备原价总和。

专利申请数(34):指单位在报告年度内向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专利申请并被受理的件数。

发明专利申请数(35:指单位在报告年度内向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发明专利申请并被受理的件数。

专利授权数(68):指单位在报告年度内获得专利行政部门授权的专利的件数。

形成技术标准数(70):技术标准分为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形成技术标准数指在专利授权中取得上述某项标准的专利数。

1.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包括ISO国际标准化组织、IEC国际电工委员会、ITU国际电信联盟、其他国际和国外组织发布的标准。

2.国家标准:执行标准号前2位为“GB”字样。

3.行业标准:执行标准号前2位为“QB”、“CB”、“HG”、“ZB”等字样。

4.地方标准:执行标准号前4位为“DB11”字样。

5.企业标准:执行标准号第1位为“Q”字样(且第2位不为“B”)。

拥有发明专利数(36):指单位作为专利权人在报告年度拥有的、经国内外专利行政部门授权且在有效期内的发明专利件数。

三、逻辑关系:

1.科技活动人员合计(01)≥高中级技术职称人员(05)+无高中级技术职称的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人员(06);

2.科技活动人员合计(01)≥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07);

3.科技活动人员合计(01)≥全部科技项目参加人员合计(02);

4.高中级技术职称人员(05)≥高中级技术职称人员(64);

5.无高中级技术职称的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人员(06)≥无高中级技术职称的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人员(65);

6.科技活动经费筹集总额(08)≥企业资金(09)+金融机构贷款(10)+来自政府部门资金(11);

7.科技活动经费支出总额(14)≥全部科技项目经费内部支出合计(66);

8.科技活动经费支出总额(14)=内部支出合计(15)+外部支出合计(22);

9.内部支出合计(15)≥劳务费(含工资)(16)+设备购置费(18);

10.内部支出合计(15)≥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20);

11.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20)=基础研究支出(53)+应用研究支出(54)+试验发展支出(55);

12.外部支出合计(22)≥对国内独立研究院所支出(98)+对国内高等学校支出(99);

13.全部科技项目参加人员合计(02)≥高中级技术职称人员(64)+无高中级技术职称的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人员(65);

14.专利申请数(34)≥发明专利申请数(35);

15.专利授权数(68)≥形成技术标准数(70);

16.当科技活动人员(01)≥0时,内部支出合计(15)应≥0;

17.当内部支出合计(15)≥0时,科技活动人员(01)应≥0;

18.当科技活动人员(01)≥0时,劳务费(含工资)(16)应≥0;

19.当劳务费(含工资)(16)≥0时,科技活动人员(01)应≥0;

20.当全部科技项目数(40)≥0时,项目参加人员合计(02)应≥0且经费内部支出合计(66)应≥0;

21.当项目参加人员合计(02)≥0时,全部科技项目数(40)应≥0且经费内部支出合计(66)应≥0;

22.当经费内部支出合计(66)≥0时,全部科技项目数(40)应≥0且项目参加人员合计(02)应≥0;

23.科技活动人员合计(01)≥科技机构中科技活动人员(26);

24.科技机构中科技活动人员(26)≥博士毕业(27)+硕士毕业(28);

25.经普104表年末人数(01)≥经普107表科技活动人员合计(01);

26.经普101-2表具有研究生及以上学历人员(531)≥经普107表博士毕业(27)+经普107表硕士毕业(28)。


602-1表《产业活动单位基本情况附表》

一、填报对象及填报说明

建筑业法人单位所属的从事批发零售或住宿餐饮经营活动的产业活动单位(包括经营地在外省市的产业活动单位),应单独填报602-1表,并由法人单位报送法人单位所在地经普办。

二、指标解释

(一)批发零售业

销售合计(1)即商品销售总额,指售予本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商品金额。商品销售总额包括批发额和零售额两部分。这个指标反映批发和零售业在国内市场上销售商品以及出口商品的总量。

商品销售总额具体包括:

(1)售予城乡居民和社会集团消费用的商品金额;

(2)售予国民经济各行业用于生产、经营用的商品金额;

(3)售予批发和零售业作为转卖或加工后转卖的商品金额;

(4)对国(境)外直接出口的商品金额。

商品销售总额不包括:

(1)未通过买卖行为付出的商品金额,商品如随机构变动移交给其他企业单位的商品、借出的商品、归还受其他单位委托代保管的商品、付出的加工原料和赠送给其他单位的样品等;

(2)经本单位介绍,由买卖双方直接结算,本单位只收取手续费的业务;

(3)购货退出的商品金额;

(4)商品损耗和损失。

(5)出售本单位自用的废旧包装用品和其他废旧物资的金额;

商品销售的计算方法:

商品销售的计算是按商品已经售出、商品所有权已经转移给买方后,以收到货款或取得收取货款的凭证时作为商品销售。具体计算处理办法: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的,在实际收到货款或取得收款的凭证时作为商品销售;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结算方式的,在发出商品并办妥托收手续时作为商品销售;采用分期收款方式的,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作为商品销售;采用预收货款方式的,在商品发出时作为商品销售。

(2)委托其他单位代销商品,以收到代销单位的销售清单时作为商品销售。在交款提货的情况下,如货款已经收到,只要帐单和提货单已经交给买方,不论商品是否发出,都应作为商品销售。

(3)出口商品销售,陆路以取得承运货物收据或铁路联运运单、海运以取得出口装船提单、空运以取得运单并向银行办理交单作业作为商品销售。预收货款不通过银行交单的,取得以上提单、运单后作为商品销售。出口商品一律以离岸价(FOB)计算商品销售,如按到岸价(CIF)对外成交的,应扣除商品离境后发生的应由我方负担的以外汇支付的国外运费、保险费、佣金(不包括不易按商品认定的累计佣金)、银行财务费和对外理赔款等作为商品销售。

(4)自营进口商品销售,企业与国内用户签订合同实行货到结算的,在商品到达我国港口取得船舶到港通知,企业向订货单位开出结算凭证时作为商品销售;合同规定对国内实行单到结算的,企业凭国外帐单向订货单位开出结算凭证时作为商品销售;已先期到达并在相应的仓储企业单位库存的进口商品,企业凭出库单向用户开出结算凭证后作为商品销售。

批发额(2):指批发、零售企业向国(境)内外的生产经营企业销售商品的金额。包括:

(1)售予国民经济各行业用于生产经营、勘察设计、科研试验等的商品金额。其中,包括售予民政部门救灾用的商品金额;

(2)售予批发和零售业、餐饮业和其他服务行业转卖或经营的商品金额;

(3)直接向国(境)外出口的商品和委托外贸部门代理出口的商品金额。不包括售给外贸部门出口或加工后出口的商品以及在国内市场以外币销售的商品。外贸企业只统计自主出口的商品,不包括代理出口的商品。

零售额(3):指批发、零售企业售予城乡居民用于生活消费的商品和社会集团用于公共消费的商品金额。包括:

(1)售予城乡居民的各种生活消费品金额;

(2)售予来华外国人、华侨、港澳台同胞的各类商品金额;

(3)售予社会集团用于公共消费的商品的金额。具体包括:用于非生产和社会交往的办公用品,如通讯设备、计算器具和设备、电讯网络设备、文印设备、音像视听器材和设备、纸张、帐册、工具及装订文印材料、家具、日用电器、针纺织品、清洁卫生用品、文体用品、奖品、纪念品、礼品等;供内部人员乘用的交通工具和燃料;用于办公设施修缮的各类配件、材料、工具等;用于取暖和防暑降温的设备、燃料、材料及食品等;专用于教学的用品和设备;非营利医疗机构的中西药品、中药材和医疗设备器材;非专用的劳动保护用品;不对外营业的内部食堂用的餐具、炊具、设备、清洁卫生工具和食品、燃料等;军队、武警用于其人员生活的衣着品和个人用品;其他各类非生产性设备和用品。

商品类值情况

商品分类是根据商品的主要用途和性质进行的分类。通过对商品分类统计,反映市场对各类商品的需求情况。

食品、饮料、烟酒类(02):指供食用的各种食品,如粮油、肉禽蛋、水产品、蔬果类、食糖、糖果糕点、豆制品、滋补食品、食盐、调味品、罐头食品、奶及奶制品等及饮料、酒类和烟草加工品的集合。

服装、鞋帽、针纺织品类(03):指服装、鞋帽、针织品和纺织品的集合。

化妆品类(04):包括护肤品,如霜、香脂、乳液、润肤油等;美容品,如香粉(粉饼)、胭脂、唇膏、眼影、眉笔、指甲油及各种化妆盒、假发等;护发美发品,如发油、发露、发腊、发宝、营养发水、护发素、发胶、摩丝、各种染发剂等;清洁化妆用品,如洗发香波、洗发膏、洗发精、浴液、剃须膏、花露水、爽身粉、腋下香、香水等;药物美容用品,如防秃生发水、浓眉露、止痒水(粉)、祛斑霜、粉刺露、防晒剂、痱子粉(水)、减肥霜等以及其他化妆品。

金银珠宝类(05):指以金、银、铂等金属及钻石、宝(玉)石、翡翠、珍珠、水晶、象牙、骨角等为原料,经加工和连接组合、镶嵌等方法,制成各种图案造型的装饰品、饰品、工艺品等。包括首饰,如项链、戒指、耳环、手镯、脚链、挂件、别针、发卡等;珠宝饰品,如宝(玉)石、钻石镶嵌、珍珠镶嵌、宝(玉)石首饰以及其他金银珠宝饰品等。

日用品类(06):日用金属制品,包括精铝、铸铝、铝合金家用器皿,不锈钢制餐具,家用厨具及其他不锈钢制器皿等,不包括工业建筑的通用金属器皿;日用搪瓷制品,包括单瓷、双瓷的面盆、口杯及其他搪瓷制品等,不包括工业建筑的通用搪瓷制品;日用塑料制品;日用皮革制品;日用人造革制品;日用玻璃器皿;日用百货,如缝纫机、保温瓶、雨衣、理发用具、剃须刀具、火柴、打火机、腰带、刀、剪、锁、钳、卫生纸、卫生巾等;普通饰品;燃气灶具,包括燃气热水器、各种灶具;儿童玩具;洗涤用品类;手电筒;电池;照明器具,包括各种灯具、灯泡、灯管等;日用杂品,包括铁锅、笼屉、瓷碗、碟等餐具和炊事用具、清洁卫生用具、竹、木、藤、柳编制品以及炉子、烟筒和取暖设备等;钟表眼镜,钟包括各种机械、石英电子的闹钟、挂钟、座钟等;表包括各种机械、石英电子手表,怀表,秒表,其他表,钟表零配件等;眼镜包括成品眼镜、眼镜架、眼镜片、眼镜毛坯、眼镜零配件等;工艺美术品,包括雕塑工艺品,如玉雕、牙雕,金属工艺品,漆器工艺品,画类工艺品;人造花卉;天然植物、纤维编织工艺品,如竹编工艺品、藤编工艺品、草编工艺品;刺绣工艺品;抽纱工艺品;烟花炮竹等;人力或助动车类及配件,如自行车、助动自行车、三轮车、残疾人座车(无论是否装有发动机)、婴儿推车和手推车等及配件。

五金、电料类(07):包括五金工具、电工工具、工具配件、水暖器材、各种专用工具、五金杂品等各类五金商品、木瓦工具、电工、电讯器材及配件等各类商品。

体育、娱乐用品类(08):包括体育用品,如球类、球类器材、体操运动器材、举重运动器材、田径运动器材、水上运动器材、冰雪运动器材、射击、射箭、击剑器材、场地器材、航空、航海模型材料、健身器材、运动保护用具、钓鱼用具等。健身器材,包括各种通过器械达到锻炼身体、提高身体素质目的的器材,包括侧重于肌肉训练的,如扩胸机、举重床、自重式健力器、哑铃组合架、坐式后拉器、卧式后屈腿训练器等;侧重于身体素质训练的,如跑步机、健步器、骑马机、滑雪器、健骑机等以及集消除疲劳、减肥健身为一体的各种非电动按摩机(电动按摩器统计在“家用电器和音像器材类”)、健腹器等。游艺器材,包括游戏机、插卡式电脑学习机、儿童运动游戏器材等;棋牌,包括象棋、国际象棋、围棋、克郎棋、军棋、跳棋、扑克牌、麻将牌等;戏装道具;乐器,包括中西乐器、电子乐器、乐器辅助用品及配件。照相器材,包括摄影用品,如照相机、座机、外拍机、胶卷胶片、相纸、放大机、照相镜头、摄像灯具、照相零配件及其他摄影用品;暗房用品,如上光机、反拍机、翻版机、冲片机等;修相用品,如修相油、上光用品、修底版用具等;洗相药品,如显影液、定影液等;其他照相器材等。不包括X光胶片及工业胶片(统计在“化工原料及制品类”)。

书报杂志类(09):包括各种以纸介质形态出版发行的中、外文的各种书籍、课本、教材、图片、报纸和杂志。

电子出版物及音像制品类(10):电子出版物指以数字方式将图文音像等信息编辑加工后存储在磁、光、电介质上,通过计算机或者具有类似功能的设备读取使用,用以表达思想、普及知识和积累文化,并可复制发行的大众传播媒介,其媒体形态包括软磁盘(FD)、只读光盘(CD-ROM)、交互式光盘(CD-I)、照片光盘(PHOTO-ROM)、高密度只读光盘(DVD-ROM)、集成电路卡(ICCARD)等其他媒体形态。音像制品是指各种磁、光、电介质的录音、录像的磁带、光盘(CD、LD、VCD、DVD)等,包括各种空白的录音带、录像带、光盘。

家用电器和音像器材类(11):洗涤电器,包括洗衣机、甩干机;制冷电器,包括电冰箱、电冰柜;清洁电器,包括吸尘器、加湿器、空气净化器、电熨斗、房间空调器、电风扇、电淋浴器等;家用厨房电器具,包括食品加工机、抽排油烟机、微波炉、电饭煲、电烤箱、洗碗机、消毒柜;家用保健电器:包括电取暖器、电动按摩器等。音像器材类,包括电视机、录音机、录像机、摄像机、收音机、幻灯机、组合音响、影碟机(LD、CD、VCD、DVD等)、专业音响器材、专业声像器材以及配件等。

中西药品类(12):指人用的各种中西药品、中药材以及各种小型医疗用品、敷料。不包括医疗用的各种大型设备,如CT机、核磁共振器等和兽用的各种药品、医疗器材(统计在“其他类”)。

文化办公用品类(13):包括学习和办公用的纸张、本册、打字机、油印机、速印机、复印机、计算器、算盘、文具、普通测绘仪器、印刷材料以及教学用的设备、器材、标本、模型等。计算机及其配套产品,包括CPU在80186以上的大、中、小、微型、便携式电子计算机(包括多媒体计算机)和计算机的辅助设备,如服务器、扫描器、打印机(针式、喷墨、激光)、不间断电源、多媒体配件以及专用设备、零配件,计算机用磁盘、磁带、打印机用纸、色带等;不包括单板机、插卡式电脑学习机;(统计在“体育、娱乐用品类”),也不包括各种电子计算机软件(包括在“电子出版物及音像制品类”中,随机附赠品除外)。

家具类(14):指用木材、金属、塑料、藤、竹等为主要原料制成的供人们生活、学习、工作、休息用的各种普通家具和具有特定用途的专用家具,包括床、桌、茶几、椅子、凳、沙发、衣箱、架、屏风和成套、组合家具以及医院、学校、图书馆、旅游、办公等专用家具。

通讯器材类(15):包括电话机(有线电话、移动电话、小灵通)、寻呼机、传真机等以及通讯器材配套产品。

煤炭及制品类(16):包括原煤、煤炭和低热值煤产品,洗煤、筛选块煤、筛选混煤及混末煤、焦炭、石油焦、半焦、煤制品,如煤饼(块)、煤球等。

木材及制品类(17):包括木、竹采伐产品,如原木、小规模木材、薪炭木材、毛竹、蒿竹等;木材、竹非生活制品,如锯材、木材、人造板、木材防腐制品;木、竹工业、建筑业用品;藤、棕、柳条工业制品等。

石油及制品类(18):包括原油、炼厂气体、汽油、煤油、柴油、燃料油、工业燃料、溶剂油、润滑油、石蜡、地蜡、专用蜡、凡士林、洗涤剂原料、石油蜡类、石油沥青、标准油、白色油、软麻油、原料油、润滑脂、石油酸、石油皂、液化石油气等。

化工材料及制品类(19):包括化学矿采选品,如硫铁矿、磷矿、硼矿、钾矿、天然硫磺、钙芒硝矿、芒硝矿、蛇纹矿、天然矿、重晶石、督重石、天青石、雄黄石、明矾石等;化工产品(不包括日用化工产品,统计在“日用品类”或“化妆品类”);无机化学品,化学肥料、化学农药;有机化学品、颜料、染料、催化剂、助剂、添加剂、粘合剂、高分子聚合物、信息用化学品、化学试剂、X光胶片、工业用胶片等;橡胶制品(不包括日用橡胶制品,统计在“日用品类”),如橡胶运输带、橡胶类传输带、橡胶三角带、橡胶风扇带、橡胶胶管、再生胶、橡胶导风管、橡胶浮筒、橡胶杂品、乳胶制品、橡胶密封制品、特种橡胶制品、软胶壳、微孔橡胶隔板、胶绳、胶筋、胶液、密封腻子等;塑料制品(不包括日用塑料制品,统计在“日用品类”),如塑料薄膜、塑料板材、塑料管、塑料棒、塑料异型材、塑料丝、塑料人造革、塑料合成革、泡沫塑料、塑料工业配件、塑料包装箱及容器等塑料原料等。

金属材料类(20):包括黑色金属材料和有色金属材料。黑色金属包括:各种工业矿采选品;黑色金属矿采选品,如铁矿石原矿、铁矿石成品矿、人造富铁矿、锰矿石原矿、锰矿石成品矿、人造富锰矿、铬矿石原矿、铬矿石成品矿等;黑色金属冶炼及其压延产品,如钢、生铁、铁合金、钢材、钢坯、钎子钢、轧制钢球、重熔钢、炼铁副产品、球墨铸铁、金属化球团、海绵铁、钒渣和粗末冶金原料、钢板网等。

有色金属包括有色金属矿采选产品,如重有色金属矿采选产品、轻有色金属矿采选产品、贵金属矿采选产品、稀有金属矿采选产品等;有色金属矿冶炼及其压延产品,如重有色金属矿冶炼产品、轻有色金属矿冶炼产品、稀土金属冶炼产品、稀散金属及半金属冶炼产品、高纯及超纯有色金属、重有色金属合金、硬质合金、稀有稀土金属合金、稀有放射性金属冶炼产品、重有色金属加工材、双金属材、轻有色金属加工材、贵金属加工材、稀有金属加工材、有色金属加工材、半导体材料等。

建筑及装潢材料类(21):非金属矿采选成品,如土砂石矿品、耐火土石开采及其初加工品、工艺美术品用非金属矿、石棉、工业原料用云母、石墨、石膏、工业原料滑石、滑石粉、金刚石、水晶、冰洲石、次土、膨润土及其初加工品、长石、叶腊石、蛭石、硅线石、凹凸奉石、海泡石、浮石、沸石、珍珠岩、霞石正方岩、刚玉、硅藻石、硅石灰石等。包括各种建筑材料及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如水泥、无熟料水泥、水泥熟料、水泥混凝土制品、水泥预制构件、纤维增强水泥制品、砖、瓦、建筑砌砖、石灰、轻质建筑材料、建筑用石材加工品、建筑防水材料、建筑保温材料、建筑用玻璃制品、平板玻璃、压延玻璃、磨砂玻璃、喷花玻璃、中空玻璃、热反射玻璃、吸热玻璃、玻璃砖、泡沫玻璃、工业技术玻璃、特种玻璃、玻璃纤维及其制品、石英玻璃及其制品、光学玻璃、玻璃仪器、绝缘玻璃、玻璃保温容器(不包括日用玻璃保温容器,统计在“日用百货类”)、普通陶瓷制品(不包括陶瓷餐具,该商品统计在“日用品类”)、工业陶瓷、高压绝缘子、低压绝缘子耐火材料制品、玻璃窑专用耐火材料、石墨及碳素制品、碳化纤维、石墨热交换器、石棉制品、云母制品、磨料和磨具、铸石、化学石膏、人造水晶、合成云母、人造金刚石、晶体材料、晶体镀膜材料等。也包括各种办公和家庭用的室内装饰材料,如地板、地板革、墙纸、墙布、涂料、乳胶漆及各种装饰用具。

机电产品及设备类(22):包括普通机械,如锅炉及原动机、金属加工机械、通用机械、铸锻件及通用零部件、工业专用设备、建筑工程机械、钻探机械等;交通运输机械,如摩托车、铁路运输设备、工矿设备、船舶及其辅机、飞行器;电器机械及器材,如电机、输变电设备、电工器材等;各种农林牧渔业机械;电子产品及通讯设备(不包括家用电脑机及其各种配套产品,统计在“文化办公用品类”),如雷达和无线电导航设备、通讯设备(不包括电话机、移动电话等,统计在“通讯器材类”)、广播电视设备(不包括家用电视机、录音机、录像机、摄像机等,统计在“家用电器和音像器材类”)、电子元件、电子器件、仪器仪表、计量标准仪具及量具、衡器。

汽车类(23):指由动力装置驱动,具有四个及以上车轮的非轨道无架线的车辆和汽车零配件。包括载货汽车、越野汽车、自卸汽车、牵引汽车、专用汽车、客车、轿车和汽车底盘等。

种子饲料类(24):指各种植物的种子、种苗和饲料。不包括人们以娱乐、休闲为目的而饲养各种动物的从专门商店购买的宠物食品。本指标不能出现零售。

棉麻类(25):棉,包括籽棉、细绒棉、长绒棉、絮棉、棉短绒;麻:包括黄麻、红麻、苎麻、大麻、亚麻、剑麻;蚕茧,包括桑蚕茧、柞蚕茧、蓖蚕茧和其他蚕茧等。本指标不能出现零售。

其他类(26):指以上各类未包括的商品类别。如大型医疗器材、文物、古董、现代绘画作品,土特产品,畜产品,禽畜用的药品,肠衣和其他畜产品以及各种废旧物资等。

(二)住宿餐饮业

营业额(27):指住宿和餐饮业产业活动单位在经营活动中因提供服务或销售商品取得的收入。包括客房收入、餐费收入、商品销售收入和其他收入。

客房收入(28):指住宿和餐饮业产业活动单位在经营活动中因提供住宿服务取得的客房收入。不包括就餐、娱乐时收取的单间费、KTV包间费(应统计在“其他收入”)。

餐费收入(29):指住宿和餐饮业产业活动单位为顾客提供就餐服务取得的收入。包括经烹饪、调制加工后出售的各种食品,如主食、炒菜、凉拌菜等及出售各种酒水、饮料类商品的收入。

商品销售收入(30):指住宿和餐饮业产业活动单位伴随服务而出售商品所取得的收入。包括商品部(小卖部)出售的各种商品收入。

其他收入(31)指营业收入中除客房收入、餐费收入、商品销售收入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娱乐、健身和商务服务等。

客房数(32):指宾馆、饭店、酒店、旅馆等用于或主要用于旅客就寝的房间数,不包括宾馆、饭店、酒店、旅馆等内部做其他用途的房间,如办公用房、储藏室、会议室等。

床位数(33):指宾馆、饭店、酒店、旅馆等供旅客使用的床位数,不包括临时加的床位和宾馆、饭店、酒店、旅馆等内部工作人员使用的床位。

餐位数(34):指住宿和餐饮业产业活动单位为顾客提供就餐服务时,正常可同时容纳就餐人员的餐位数量,不包括临时加的餐位。该指标按年内正常情况下的实有数统计。

年末零售营业面积(35):指批发和零售业产业活动单位用于零售的场所和门店的建筑面积,不包括其办公用房面积和仓库面积。按年末实有建筑面积统计。

年末餐饮营业面积(36)指住宿和餐饮业产业活动单位对外提供就餐服务的门店建筑面积,不包括其办公用房和仓库面积。按年末实有面积统计。

三、平衡关系

1.销售合计(宾栏1)=批发额(宾栏2)+零售额(宾栏3);

2.类值合计(01)=类值代码(02)+(03)+……+(26);

3.营业额(27)=客房收入(28)+餐费收入(29)+商品销售收入(30)+其他收入(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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