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 案 报 告
一、委托人名称:王娟志、黄乔丽、黄红梅
二、收案日期:20xx年3月3日
三、结案日期:20xx年6月20日
四、承办人:肖荣昌、张华东
五、案由:
王娟志、黄乔丽、黄红梅诉曾令中健康权纠纷一案。
六、案情简介:
20xx年9月29日17时许,被告之妻王小凤与原告黄乔丽在遵义市红花岗区内沙路因摆烧烤摊发生口角,双方争吵完后王小凤打电话通知其丈夫曾令中,曾令中来后不问青红皂白就将原告王娟志、黄乔丽和黄红梅打伤。三原告共用去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共计12421.5元整。
七、代理人的分析意见
1、本案的基本情况清楚
本案中双方虽是因摆烧烤摊问题发生纠纷,进而发展成肢体冲突,但是主要责任应当由被告曾令中承担。原因是:(1)被告之妻王小凤首先引起纠纷;(2)被告曾令中殴打三原告的事实明确无疑,且就双方的伤情来看,被告方并无受伤,而三原告都存在明显的外伤,甚至是锐器造成的刺伤和划伤。
2、法律关系清楚:
本案中被告曾令中故意逞凶,严重伤害了三原告的身体健康,依
据《民法》、《民通意见》以及《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等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应当承担赔偿三原告因治伤所花费的医疗费、误工费等一切合理费用。
八、处理结果: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于20xx年6月20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曾令中及其妻子王小凤(被法院追加为被告人之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三原告6983.06元损失,。诉讼费由原、被告各自承担一半,即每方承担75元。
据悉,被告一方不服一审判决,欲向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因目前还在上诉期内,案件具体发展尚不能确定。
九、委托人的满意度:基本满意!
承办人签名:
编制日期:20xx年7月10日
第二篇:结案报告模板
结案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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