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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级:民法案例研习 专 业:法学 曹阳 学 院:民商经济法学院级2班 指导教师:田士永
“青花碗案”案例分析报告 2007201042 2007
案件事实:
19xx年2月8日,甲于乙家中见有碗底印有“康熙年制”字样的青花碗以及计兰炉等9件物品。乙称这些物品乃其母亲所遗留。此时甲以为这些物品为文物,便以4万元价格全部购买,双方买卖成交后,乙向乌鲁木齐市天山区税务局缴税款4240元。数月后甲发现其所购买乙之物品多系仿制品。经新疆自治区文物总店鉴定,除“计兰炉”一件系清代晚期物品外,其余均系现代仿制品,实际价值仅为1070元。因此发生纠纷。
争议问题:
假设本案发生在《物权法》生效之后,分析甲对乙、丙可以提出何种主张?
参考文献:
1、崔建远主编:《合同法》,法律出版社20xx年版。
2、隋彭生主编:《民法课堂笔记》,世界知识出版社20xx年版。
3、刘剑文主编:《财政税收法》,法律出版社20xx年版。
4、王泽鉴著:《王泽鉴法学全集——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xx年版。
正文:
关于“青花碗”案的分析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8条之规定,甲得向乙请求返还购买青花碗等物品之4万元价款。
甲为此项请求权之前提是依据《合同法》第58条之规定。应该条款之请求须符合下列要件:存在合同关系;该合同关系得撤销或者无效。故此,得证明甲、乙间之买卖合同得撤销或无效;而买卖合同得撤销或无效之前提是甲、乙之间确实存在买卖合同关系。
(一)依据《合同法》第14条、第16条、第21条、第26条等关于要约、承诺的规定,可知甲、乙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
1.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其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具体于本案而言,甲于乙家中发现有碗底印有“康熙年制”字样的青花碗以及计兰炉等9件物品,于是向乙提出以4万元价格购买,此是为要约。口头要约即时生效。
2.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具体于本案而言,甲提出购买之请求后乙同意,是为承诺,并即时将青花碗等9件物品交付于甲。
由此可知,甲、乙间存在合同关系,双方及时履行各自相应之义务,是为及时清洁之合同。物品及价款均即时交付,不存在履行瑕疵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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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依据《合同法》第54条之规定,甲得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其与乙之间之合同。
甲为此项请求权之前提是甲、乙间之合同存在可撤销之法定事由;并且,甲得向法院提出撤销合同之请求。
1.依据《民通意见》第71条对重大误解的界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具体于本案而言,甲、乙间之买卖合同中,甲对合同中标的物的质量、性质等存在错误认识,故使自己行为之后果与自己意思相悖,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具体而言,本案中甲以4万元价款购买乙之青花碗等9件物品构成重大误解。“误解之构成需如下要件:有意思表示的成立、表示行为与效果意思不一致、为
①表意人所不知或误认并归责于自己。”“重大误解,是指误解人做出意思表示时,
对涉及合同法律效果的重要事项存在着认识上的显著缺陷,其后果是使误解人受到重大损失,以至于根本达不到缔约之目的。”②
首先,甲对于其与乙订立之合同存在误解。甲、乙之间通过要约承诺的方式形成合同关系,故意思表示实为成立;由案件事实可知,甲实际是欲以4万元的价款购买古董(青花碗等物品),而事实是甲所购买的青花碗等物品经鉴定后只有一件物品为古董,其余均为现代仿制品,故此,甲之表示行为与效果意思不一致;甲基于青花碗底有“康熙年制”的字样,并乙称这些物品乃其母亲所遗留,乃做出误判认为这些物品系清代古董,由此做出以4万元价款购买乙之青花碗等物品的意思表示,前述事实为甲所误认并可归责于甲。
由上所述,甲之行为实为重大误解。
其次,甲、乙间之合同标的为青花碗等物品,其对于合同法律效果的实现显然起着决定性作用,而甲对此存在着认识上的显著缺陷,将非古董之物品误认为古董,实为对合同标的物性质上误认。而甲以4万元之巨款购买了价值仅为千余元的青花碗等8件现代仿制品和一件清代文物。此间价值的巨大差距使甲承受了巨大损失。并且,甲在此与乙缔约之目的在于以合适的价款购买古董,而所购之青花碗等物品实为现代仿制品而非古董,故此,根本达不到缔约之目的。
综上所述,甲、乙之间之合同是因重大误解而订立。
2.依据《合同法》第54条,甲得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其与乙之间之买卖合同。 由上述可知,甲、乙间之合同因重大误解而订立,故甲得依法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之。
(三)依据《合同法》第58条之规定,合同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故此,由上述可知,甲、乙之合同得请求撤销,故甲得依《合同法》第58条请求乙返还其购买乙之青花碗等物品的4万元价款。
另,从法律精神和法理原则出发考察本案,甲亦得请求乙返还其购买乙之青花碗等物品的4万元价款。
立法之目的在于基于维护交易安全、保障交易效率和公平。而本案中,甲、乙间之合同从交易安全角度而言,甲得信赖乙之物品之质量与其意思表示所追求之质量是为一致,但事实是二者间出现巨大差异。故此,若不支持甲为此请求权①
② 崔建远主编:《合同法(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xx年版,第78页。 崔建远主编:《合同法(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xx年版,第7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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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主张合同有效,则会助长交易中通过欺诈等手段而促成合同之成立,而不能救济其受害者之局面。再者,从公平的理念出发,甲以4万元价款购买仅值千余元的仿制品,显然是显失公平的。
由此,可以得知,甲依《合同法》第58条请求乙返还其购买乙之青花碗等物品的4万元价款亦是符合立法之精神和法理之原则的。
二、依据“税收法定”原则,税务机关征收税款必须有法律之根据。③甲得向丙主张返还乙所缴纳之4240元税款。
甲为此项请求权是以丙征收税款之行为无法律依据,并且甲有权代替此税收法律关系中之相对人乙为请求。
(一)根据“税收法定”原则,税务机关征收税款必须有相对应的法律依据。由案件事实可知,乙于其与甲之合同成立并履行之后,也即是收到甲之4万元货款后,向税务机关丙缴纳4240元税款。此时,税务机关征收税款行为的依据为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产生个人所得。
有前述可知,甲在其与乙订立合同中产生重大误解得向人民法院请求解除其与乙之合同。故此,于甲、乙之合同被请求解除后,原来甲、乙之合同自始无效。根据《合同法》第58条之规定,原来合同之权利义务关系恢复原状, 并不产生相应的个人所得之情况。由此可知,丙向乙征收税款的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也即是乙不应当向丙缴纳相应税款。由此,乙即无义务向丙缴纳相应税款,由此,丙之征收税款之行为得撤销,所征收之税款得退还相对人。
故丙应当相应地向乙返还其所缴纳的4240元税款。
(二)由前述可知,甲、乙间之合同因重大误解而得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之。合同撤销之后,合同自始无效,原合同之权利义务关系应当恢复原状。依《合同法》第58条之规定,合同撤销之后,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故此,甲在请求乙返还其购买乙之青花碗等物品之价款时应当赔偿乙应该合同而受到的损失,也即是所缴纳之4240元税款。故此,甲于乙、丙之间的税收法律关系中构成利害关系人。
由此可知,乙在向甲请求补偿其因合同撤销而遭受之损失后,其向丙请求返还税款之请求权也即转移至甲。故甲有权代乙为此项请求之权利。
从公平合理的角度分析,若乙基于缔约过失责任请求甲赔偿其因合同撤销而受到的损失(税款),其再依据其税收法律关系相对人的身份向丙请求返还税款,显然于这行为中获得不当利益。故此,赋予甲以利害关系人的身份请求丙返还税款也是合理的。
(三)综上所述,甲得以其利害关系人之身份依据被撤销之合同及其与乙间之补偿行为,请求丙返还乙所缴纳的4240元税款。
结论:
从上述可知,甲得向乙请求返还其购买乙之青花碗等物品之4万元价款;甲得向丙请求返还乙缴纳的4240元税款。 ③ 参见刘剑文主编:《财政税收法(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xx年版,第183-18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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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研习总结
短短三个星期的研习即将接近尾声了,尽管大家聚在一起研讨的时间不是很多,但每次的讨论,每个同学的发言都给了我很大的启发,让我通过研习无论是在教学技能方面还是在说课,教学设计上都有了一个很大程度的提升。这次研习,将是我今后走上教师道路的一笔巨大的财富。这次我想从3个方面来谈谈我在研习后得到的关于英语教学的启发与收获。
一、 精心的教学设计
教学设计的重要性在实习期间我已经大大地感受到了,如果在课前没有做好精心的教学设计那么这堂课肯定不会成功,甚至连顺利进行下去或许都是个困难。而要真正的设计好一个教学设计并非想象中的那样简单,教学设计并非只是纸上谈兵,它需要与实际的课堂,实际的教学内容以及学生的实际情况紧密联系起来。在这次研习的过程中也看了几个同学的教学设计,发现通过实习大家的教学设计明显比以前精心多了,但还是存在不少的问题。比如活动之间的逻辑关系不是很紧密,课堂活动的设计还不够细致,没有照顾到全体学生等等问题。问题的存在也并不都是坏事,它恰恰正在告诉我们还有提高的空间,而这个提高的空间对我们每个人来说是一笔巨大的财富。对于精心的教学设计,在实习期间听得一堂课让我受益匪浅。一般来说,一堂词汇课往往只能注重到知识点的灌输,很难再兼顾课堂气氛与学生的积极性,但沈老师的课让我颠覆了这个印象。首先,在上课一开始,她复习词汇的方式就很特别,不像别的老师往往采取听写的手法,她是让学生看了一个短小的视频,视频中出现了一个又矮又胖的男人和一个又高又瘦的男人。然后她在PPT上让学生完成有关于这段视频介绍的填空题,而填的词就是short, fat, thin, tall等,通过这种方式来检测学生的词汇不仅可以帮助学生更好地加深对该词汇的印象,还有利于提高学生的积极性。再经过复习前面所学的词汇后,她通过向学生提问他们现在已经知道的身上一些部位例如mouth,nose等来引入新单元“The body”。在这些有关身体部位的英语词汇的教学中,她的教学设计更是处处充满了闪光点。为了吸引学生注意力,提高他们的积极性,她利用一张成龙的照片来让学生们学习脸上的五官。接着又利用PPT呈现了自己的照片,让学生学习了“waist”,“thumb”等词汇。这种方式让生硬的词汇学习一下变得生动活泼起来,课堂气氛相当活跃。在讲解比较级这个语法点的时候,马老师的教学方法也很有特色。她利用了一些明星的图片,比如姚明和曾志伟,大家都知道姚明比曾志伟高,所以很自然地得出“Yao is taller than Zeng”。又拿他们的副校长与周杰伦比,得出“Zhou is more handsome than ..”.通过这些生动的例子来让学生们学习比较级的用法相信学生对比较级的用法会更加印象深刻。
这一系列的教学设计足以见得沈老师教学设计的精心,更体现出了精心的 教学设计对于教学产生的积极影响。这堂精心设计的课以及这段时间理论上的研讨让我对教学设计有了更深入得理解,也帮助我在设计教案上有了更大的提高。
二、 如何写好说课稿
在这次研习过程中,对于说课这一项也比较地重视,在听了几个同学的说课以及林老师的分析讲解后,我对如何科学地说课有了更深一步地了解。说课不仅仅只是说你上课的过程而更重要的是说你上课的目的,也就是你为何如此设计这堂课,在说课过程中注重理论的灌输与实际教学环节的落实是非常重要的。其实在实习过程中我也曾在小学锻炼过,而我小学的指导老师也不只一次地让我说过课,由于我身在宁波,因而用英语说课是不可避免的,因而我也不得不选择用英语说课,这次的研习成果我也选择了写说课稿,说课能力不仅跟我们日后参加各类教师招聘考试息息相关,更有助于我们逻辑思维,课堂设计能力,口语能力等各方面的提高。通过这次研习,相信我的说课有了一定的进步和提高。
三、 课堂教学
在研习过程中我还看了几个教学视频,有初中的也有高中的,发现初中高中的教学方式真的是有很大的区别,但唯一不变的是教师都必须要具备良好的教仪教态。尽管在研习过程中老师并没有过度地强调教仪教态,但我觉得良好的教态还是相当重要的。教态是否得体对课堂效率的提高也有着很大的影响。看了那么多节视频课后,我觉得大家的教态都挺不错的,偶尔略显稚嫩也是可以理解的,而这点也是非常值得我学习的。我发现自己上课时总是显得很紧张,希望日后能有所改善。
就拿钟公庙中学的周老师来说吧。她在上课时,注重与每个学生的眼神交流,而且她并不只是站在讲台周围,而是会四处走动,注意观察每个学生的学习过程。在Speaking部分,她叫几个学生上去进行情境表演。面对害羞不敢去表演的同学时就用温和的眼神看着他,鼓励他,让学生敢于尝试。在学生表现很好时,她也毫不吝啬得给予鼓励的眼神与热烈的鼓掌。我想这些无时无刻都会体现出来的教仪教态对一堂课来说也是非常重要的。
总的来说,通过实习和这些天的研习,我深深感受到了当一名优秀教师的艰辛,也更多地发现了自己的不足,了解了自己在今后的学习中该从哪些方面去学习,去弥补。尽管我离一名优秀的英语教师的路还很漫长,但我会不断反思自己,不断提升自己,谦虚踏实地向我的理想迈进,争取在不久的将来成为一名优秀的人民教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