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虚假注册资本的手段鉴别
一、虚假注册资本的形式
虚假注册资本在公司设立或增资登记过程中或者公司设立之后,欺骗公司登记部门或其他投资人以获取公司登记行为。虚假注册资本包括: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和抽逃注册资本,三者简称为“两虚一抽”。
1、虚报注册资本,是指申请公司登记的个人或者单位,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的行为。
2、虚假出资,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欺骗缴足出资的公司其他股东、债权人和社会公众的行为。
3、抽逃注册资本,是指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行为。
二、虚报注册资本的常见手法
(一)虚报注册资本的常见手法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系证明注册资金到位的主要法律文件,因此,虚报注册资本主要是围绕着如何取得验资报告展开的。常见手法如下:
1、以高额报酬说服注册会计师按照自己意愿出具验资报告;
2、私刻会计师事务所和会计师的签章伪造,或者对验资报告进
行加工变造;
3、出资人把部分资金在验资账户中循环进出,然后以银行进账单验资达到虚报注册资本的目的;
4、出资人将银行借款或汇人的往来款项不及时入账,尽管银行有不得提取大额现金的规定,但有的出资人却以分次提取现金、再缴回银行账户等方式获得银行出具的收款凭证,达到虚假增资的目的;
5、串通或欺骗金融机构取得银行收款凭证,或直接伪造或变造银行存单,然后再欺骗注册会计师验资;
6、虚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然后通过这些项目转增资本骗取验资报告;
7、利用关联企业之间相互投资虚增注册资本。
(二)虚假出资的常见手法
常见的虚假出资手法如下:
1、中介机构“一条龙”服务虚假出资。一些中介机构在代办工商营业执照中,实行了“一条龙”的服务,一切由中介机构操办。公司创办者只需交纳一定的手续费,甚至可以在“零”出资的情况下直接由中介公司代办营业执照,虚构投资行为;
2、以房屋、车辆等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出资的,采取办理虚假财产权转移手续出资,或者已经办理有关财产权转移手续,但实物并未交付。《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明确规定:“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应当在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已办理其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3、以实物方式交付的,采用少交多报或者在评估作价时故意高估作价再作为出资;
4、利用本公司的其他银行账户将资金以借款名义借给股东,然后以股东名义作为投资追加注册资本,但实际上,公司未将资金交付给借款的股东,借款的股东也未办理资金转移手续,而是公司将股东所借资金在该公司银行账户之间内部转账,股东本身并未增加任何实际投资;
5、利用资产评估增值虚假出资。有的企业为办理银行信用等级或银行贷款,对其拥有的房屋或土地使用权申请评估,同时将评估结果的增值部分计入了资本公积科目,随后做转增实收资本的会计处理并申请验资。
(三)抽逃出资的常见手法
抽逃出资是指在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将其出资部分或全部抽回。常见手法如下:
1、以借贷资金进行验资,公司成立后将公司资金用于偿还借贷资金;
2、将注册资金的货币出资部分,股东以购买设备等为名,用假购物收款收据入账,虚构“购买存货和固定资产”事宜;或者将注册资金中货币出资的部分在企业成立后抽走部分或全部,然后用其他非货币资产补账(事实上不存在或者高估价格);
3、以各种名目(如往来款、购货款)在验资后将公司的货币出资抽走,此方式一般抽逃时间与注册日期接近,长期挂其他应收款,
挂账方多为股东或关联方,理由多为采购材料等,或抽逃资金后不做账,货币资金账实不符;
4、虚报利润、不提或少提法定盈余公积以增加可分配利润,后以分配利润名义直接从公司提走货币资金;
5、出资人以虚假的股权转让的形式从公司提取资金。
此外,还有企业通过对投资主体的恶意反投资、捐赠、提供抵押担保等形式,或者企业进行借款而由股东使用等方式进行抽逃。
三、商业银行如何防范企业注册资本不实
首先是寻找突破口。针对此类案件发案快的特点,采取主动出击的方式,查看企业验资后的银行对账单,在确定验资后有大额资金流出企业后,即可对其展开进一步调查。
其次,从企业会计业务入手,通过账务认识企业的本质。
1、企业“营业执照”中的“注册资本”、“验资报告”中的“实际投入资金”、“资产负债表”中的“实收资本”之间勾稽关系审核(除外商投资企业经我国有关部门批准,资本金可以分期到位,“实收资本”等于“实际投入资金”并可能小于“注册资本”外,一般情况下上述三者之间应相等,如果存在差异应向企业了解原因,并作说明)。
2、股东抽逃出资在资产负债表上的主要表现为高估资产、低估负债:一是“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等往来科目长期挂账,而实际并没有交易往来或是登记负债科目的借方,以使负债金额减少;二是“存货”“固定资产”“长期投资”做空;三是“银行存款”“现金”不实。
3、从验资报告入手,查找所有资金的来源根据银行转账记录,还原企业资金流动过程。主要依据银行对账单、银行入账凭证、转账的单据。穷尽所有资金的流动后,再比对源头的资金所有人和结尾的资金所有人之间的关联性。有些企业为了规避法律制裁,还会在资金流出时签订一个虚假的借款合同。对这类行为,可以通过对对方企业借款的目的、使用方向等进行检查,也可以从这个企业的日常经营活中寻找到相关证据,来否认这个合同的合法性,揭示出真相。
4、鉴于企业抽逃注册资本隐蔽性强。结合相关工商部门的查处案例,可以发现:分期出资、非货币出资、土地使用权出资、知识产权出资和注册资本分期缴付的公司,一人有限公司、中介公司、房地产业以及近两年企业注册资本变动频繁的企业,同时为公司注册资本登记提供中介服务且未在本县设立专职执业人员的资产评估机构、验资审计机构提供服务的企业是抽逃的高发地。对于一些已经被工商部门、财政部门查处的专门为企业掩盖抽资行为的验资机构,采取经过其验资的企业不信任措施。
再次,重点注意相关“敏感”信息一是对新成立的公司要加强警惕,成立初期是抽逃的高发阶段;二是利用年检提供的财务报表,对有疑问的,及时进行实地检查核实;三是在贷前调查工作中,发现问题,要迅速以了解公司经营情况为名,检查财务报表、询问财务人员,及时调查取证。
最后,建立企业实力评价体系。以建立企业信用分类监管为载体,按照现有各类市场主体的“经济户口”,及时收集企业资产、负债的
构成及税收上缴情况,形成一个包括注册资本数额、资产负债构成及税收上缴等情况指标在内的企业实力评价指标体系。
第二篇:常见虚假注册资本手法
常见虚假注册资本手法
发布时间 :2011-1-21 0:51:04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 作者: 添加到我的收藏
(一)虚报注册资本的常见手法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系证明注册资金到位的主要法律文件,因此,虚报注册资本主要是围绕着如何取得验资报告展开的。常见手法如下:
1.出资人把部分资金在验资账户中循环进出,然后以银行进账单验资达到虚报注册资本的目的;
2.出资人将银行借款或汇人的往来款项不及时入账,尽管银行有不得提取大额现金的规定,但有的出资人却以分次提取现金、再缴回银行账户等方式获得银行出具的收款凭证,达到虚假增资的目的;
3.串通或欺骗金融机构取得银行收款凭证,或直接伪造或变造银行收款凭证,然后再欺骗注册会计师验资;
4.私刻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签章,或者对验资报告进行加工变造;
5.虚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然后通过这些项目转增资本骗取验资报告;
6.利用关联企业之间相互投资虚增注册资本。
(二)虚假出资的常见手法
常见的虚假出资手法如下:
1.中介机构“一条龙”服务虚假出资。一些中介机构在代办工商营业执照中,实行了“一条龙”的服务,一切由中介机构操办。公司创办者只需交纳一定的手续费,甚至可以在“零”出资的情况下直接由中介公司代办营业执照,虚构投资行为;
2.利用本公司的其他银行账户将资金以借款名义借给股东,然后以股东名义作为投资追加注册资本,但实际上,公司未将资金交付给借款的股东,借款的股东也未办理资金转移手续,而是公司将股东所借资金在该公司银行账户之间内部转账,股东本身并未增加任何实际投资,
3.以房屋、车辆等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出资的,采取办理虚假财产权转移手续出资,或者已经办理有关财产权转移手续,但实物并未交付。《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明确规定:“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应当在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已办理其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4.以实物方式交付的,采用少交多报或者在评估作价时,故意高估作价再作为出资;
5.利用资产评估增值虚假出资。有的企业为办理银行信用等级或银行贷款,对其拥有的房屋或土地使用权申请评估,同时将评估结果的增值部分计入了资本公积科目,随后做转增实收资本的会计处理并申请验资。
(三)抽逃出资的常见手法
抽逃出资是指在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将其出资部分或全部抽回,常见手法如下:
1.以各种名目(如往来款、购货款)在验资后将公司的货币出资抽走,此方式一般抽逃时间与注册日期接近,长期挂其他应收款,挂账方多为股东或关联方,理由多为采购材料等,或抽逃资金后不做账,货币资金账实不符;
2.虚报利润、不提或少提法定盈余公积以增加可分配利润,后以分配利润名义直接从公司提走货币资金;
3.以借贷资金进行验资,公司成立后将公司资金用于偿还借贷资金;
4.将注册资金的货币出资部分,股东以购买设备等为名,用假购物收款收据入账,虚构“购买存货和固定资产”事宜;或者将注册资金中货币出资的部分在企业成立后抽走部分或全部,然后用其他非货币资产补账(事实上不存在或者高估价格);
5.出资人以虚假的股权转让的形式从公司提取资金。
此外,还有企业通过对投资主体的恶意反投资、捐赠、提供抵押担保等形式,或者企业进行借款而由股东使用等方式进行抽逃。
(一)虚报注册资本的常见手法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系证明注册资金到位的主要法律文件,因此,虚报注册资本主要是围绕着如何取得验资报告展开的。常见手法如下:
1.出资人把部分资金在验资账户中循环进出,然后以银行进账单验资达到虚报注册资本的目的;
2.出资人将银行借款或汇人的往来款项不及时入账,尽管银行有不得提取大额现金的规定,但有的出资人却以分次提取现金、再缴回银行账户等方式获得银行出具的收款凭证,达到虚假增资的目的;
3.串通或欺骗金融机构取得银行收款凭证,或直接伪造或变造银行收款凭证,然后再欺骗注册会计师验资;
4.私刻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签章,或者对验资报告进行加工变造;
5.虚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然后通过这些项目转增资本骗取验资报告;
6.利用关联企业之间相互投资虚增注册资本。
(二)虚假出资的常见手法
常见的虚假出资手法如下:
1.中介机构“一条龙”服务虚假出资。一些中介机构在代办工商营业执照中,实行了“一条龙”的服务,一切由中介机构操办。公司创办者只需交纳一定的手续费,甚至可以在“零”出资的情况下直接由中介公司代办营业执照,虚构投资行为;
2.利用本公司的其他银行账户将资金以借款名义借给股东,然后以股东名义作为投资追加注册资本,但实际上,公司未将资金交付给借款的股东,借款的股东也未办理资金转移手续,而是公司将股东所借资金在该公司银行账户之间内部转账,股东本身并未增加任何实际投资,
3.以房屋、车辆等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出资的,采取办理虚假财产权转移手续出资,或者已经办理有关财产权转移手续,但实物并未交付。《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明确规定:“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应当在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已办理其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4.以实物方式交付的,采用少交多报或者在评估作价时,故意高估作价再作为出资;
5.利用资产评估增值虚假出资。有的企业为办理银行信用等级或银行贷款,对其拥有的房屋或土地使用权申请评估,同时将评估结果的增值部分计入了资本公积科目,随后做转增实收资本的会计处理并申请验资。
(三)抽逃出资的常见手法
抽逃出资是指在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将其出资部分或全部抽回,常见手法如下:
1.以各种名目(如往来款、购货款)在验资后将公司的货币出资抽走,此方式一般抽逃时间与注册日期接近,长期挂其他应收款,挂账方多为股东或关联方,理由多为采购材料等,或抽逃资金后不做账,货币资金账实不符;
2.虚报利润、不提或少提法定盈余公积以增加可分配利润,后以分配利润名义直接从公司提走货币资金;
3.以借贷资金进行验资,公司成立后将公司资金用于偿还借贷资金;
4.将注册资金的货币出资部分,股东以购买设备等为名,用假购物收款收据入账,虚构“购买存货和固定资产”事宜;或者将注册资金中货币出资的部分在企业成立后抽走部分或全部,然后用其他非货币资产补账(事实上不存在或者高估价格);
5.出资人以虚假的股权转让的形式从公司提取资金。
此外,还有企业通过对投资主体的恶意反投资、捐赠、提供抵押担保等形式,或者企业进行借款而由股东使用等方式进行抽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