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社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就业援助办法》的通知
陕人社发〔2012〕114号
20xx年12月24日
陕西省就业援助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就业援助工作,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陕西省就业促进条例》、国务院《关于批转促进就业规划(2011-20xx年)的通知》(国发〔2012〕6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就业援助工作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0〕29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就业援助,帮助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
第二章 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
第三条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包括:
(一)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人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城市居民家庭成员;
(二)距法定退休年龄十年以内的登记失业人员;
(三)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登记失业人员;
(四)毕业后超过半年未实现首次就业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
(五)失去土地且已办理失业登记的被征地农民;
(六)失业的残疾人;
(七)未就业的城镇退役军人和军烈属;
(八)需要抚养未成年人的单亲家庭失业人员
1
(九)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就业困难人员。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就业困难人员:
(一)无就业愿望的人员;
(二)无就业能力的人员;
(三)已从事有劳动报酬(月劳动报酬达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作或已有经营收入(包括房屋出租、门面出租、入股经营等)的人员。
第五条 认定程序
(一)自愿申报与入户调查相结合,准确掌握就业困难人员情况。已进行失业登记且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持有效证件到居住地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申报,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负责对申报的就业困难人员进行登记,对其情况进行核实;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工作人员定期深入辖区居民家庭进行摸排,积极动员符合条件但未申报的就业困难人员进行申报登记。
对未进行失业登记的就业困难人员,要进行失业登记,同时申请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二)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将初审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报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
(三)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对社区上报的就业困难人员资格进行复审,对复审合格的人员采取适当方式在其申报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一般为5个工作日,对公示没有异议的人员报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四)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街道(乡、镇)上报的就业困难人员资格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中予以填写。
第六条 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对新出现的就业困难人员及时进行登记,建立台帐和数据库,实行实名制动态管理,准确掌握就业困难人员的总量、具体情况等。
第七条 建立年度审核制度。就业困难人员实行年度审核制度,由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织,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年审内容主要包括:就业困难人员基本信息变化情况,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失业状态变化情况,享受就业服务和扶持政策情况,有无转借、转让、出租、伪造、涂改《就业失业登记证》的行为。
2
未参加年审或年审不合格的,注销其就业援助对象资格,停止其享受就业扶持政策。
第三章 援助政策措施
第八条 政策咨询和就业信息援助。采取各种形式开展政策咨询,免费发放政策宣传资料,帮助就业困难人员全面了解各项就业优惠政策和办理程序;加强与辖区内企业联系,大力开发就业岗位,免费发布岗位信息,帮助困难人员实现就业。
第九条 开展个性化援助。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机构工作人员主动上门,了解就业困难人员基本情况,做到家庭情况清、失业原因清、技能水平清、择业意向清、联系渠道清。对就业困难人员指定专人帮扶,针对其具体情况,研究制定个性化的援助方案,实施“一人一策”的重点帮扶,提高援助工作的针对性、有效性。
第十条 开展专项援助行动。按年度制定专门的援助计划,组织开展“就业援助月活动”等专项援助行动,通过对就业困难人员家庭入户走访、举办专场招聘、开展政策宣传、落实援助政策等措施,全面促进困难人员实现就业。
第十一条 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援助。对有培训意向的就业困难人员,优先安排参加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对符合条件的,给予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第十二条 自主创业援助。对有创业愿望和创业能力的就业困难人员,组织参加创业培训,提供创业服务,促进其实现创业。对参加创业培训符合条件的,给予创业培训补贴。对自主创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在其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后,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
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可按照《关于落实促进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陕人社发〔2011〕28号)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 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援助。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和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引导企业吸纳困难人员,帮助企业及时享受相关政策。对就业困难人员优先实施免费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根据就业困难人员的特长和需求,帮助其确定适合自身实际的职业定位,提供适合的岗位,实现与用人单位的对接,促进其尽快实现就业。凡推荐就业成功的,按照规定给予职业介绍补贴。
第十四条 公益性岗位援助。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按照公益性岗位开发相关规定,合理开发岗位,安置符合条件的困难人员就业。在公益性岗位享受有关补贴政策达到规定期限的,应按时退出公益性岗位,不再享受有关补贴政策。公益性岗位实行实名制动态登记管理。
3
第十五条 跨地区转移就业援助。通过劳务输出、劳务协作等形式,积极开发适合岗位,提高劳动力转移就业的组织化程度,帮助困难人员实现跨地区转移就业。
第十六条 社会保险补贴援助。对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第十七条 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援助。对实现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积极为其提供保管档案、接续社会保险等服务。
第十八条 跟踪服务援助。对已就业人员通过开展“回访本人、回访家庭、回访单位”的“三回访”活动,及时掌握情况,切实解决困难,落实相关政策,使其获得相对稳定的就业。
第四章 管理服务
第十九条 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实行属地管理服务。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一步完善就业困难人员登记认定、动态管理、分类帮扶、跟踪服务等规章制度,完善帮扶责任制,落实帮扶措施,明确援助工作的内容、时间、效果,促进就业援助工作实现常态化、规范化,保证“出现一人、认定一人、帮扶一人、稳定一人”就业援助工作目标的实现。
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人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城市居民家庭,可以向住所地的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申请就业援助。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经确认属实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为该家庭中至少一人提供适当的就业岗位,帮助其实现就业。
第二十条 就业困难人员实行动态管理。就业困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取消其就业困难人员资格:
(一)被用人单位录用的;
(二)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
(三)已从事有稳定收入的劳动,并且月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四)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死亡的;
(六)入学、服兵役、移居境外的;
(七)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的;
4
(八)终止就业要求或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的;
(九)连续6个月未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联系的;
(十)已进行就业登记的;
(十一)各市(区)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定期更新数据库。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动态援助的工作责任制。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定期更新有关数据,确保就业困难人员数据库信息真实准确。对迁出的就业困难人员及时在数据库中更新。
第二十二条 完善保障措施。加强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基础设施和服务能力建设,充实工作力量,不断提高为民服务质量。
第二十三条 实行绩效管理。根据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及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分别承担的就业援助工作职责和完成任务的具体情况,全面实施就业援助工作专项绩效考核,并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工作成效与奖励挂钩激励机制。
第五章 组织宣传
第二十四条 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把开展就业援助工作作为建设和谐社会的大事来抓,进一步提高认识,按照精细化、长效化要求,全面加强就业援助工作,采取有效措施,落实就业政策,帮助困难人员实现就业;加强与相关部门的联系,密切配合,落实各项就业援助政策措施,切实做好就业援助工作。
第二十五条 完善工作机制。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加强就业援助工作指导,定期开展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实施季度调度制度,逐级上报工作进展情况,按照《就业援助工作情况》要求,做好报表上报工作。
第二十六条 加大宣传力度。采取贴近群众的宣传形式,帮助就业困难人员了解就业援助的具体政策措施,做到政策宣讲到人、措施说明到位。通过各种媒体广泛宣传政府为就业困难人员制定的各项政策措施、就业援助的成功典型,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和支持就业援助工作的良好氛围。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5
第二篇:陕西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
陕西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工作,完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制度,激励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和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人发[2000]78号)以及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的通知》(人核培发[1995]153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以及转制为企业的事业单位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事业单位必须建立和完善考核制度,加强对工作人员的考核。考核
必须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的原则,以岗位职责和聘用合同为依据。
第二章 考核的内容和标准
第四条 考核的内容主要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主要考核政治思想、职业道德表现和廉洁自律情况;
能:主要考核工作能力、管理能力和创新能力,以及知识更新情况;
勤:主要考核工作态度、勤奋敬业精神和遵守劳动纪律情况;
绩:主要考核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取得成果的水平以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五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第六条管理人员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
优秀: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廉洁奉公,精通业务,工作勤奋,有改革创新精神,业绩突出。
合格: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廉洁自律,熟悉业务,工作积极,能够完成工作任务。
基本合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政治业务素质一般,基本能够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造成一定失误。
不合格:政治业务素质较低,组织纪律性较差,工作责任心不强,难以适应岗位工作要求,不能够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造成重大失误。
第七条专业技术人员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
1
优秀: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工作责任心强,勤奋敬业,专业技术水平高,业务工作能力强,工作有创新,业绩突出。
合格: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工作负责,业务熟练,专业技术水平较高,业务工作能力较强,积极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较好。
基本合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政治业务素质一般,基本能够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造成一定失误。
不合格:政治业务素质较低,组织纪律性较差,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能够履行岗位职责,难以适应岗位工作要求,不能够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造成重大失误。
第八条工勤人员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
优秀:政治思想表现好,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业务精通,工作勤奋,责任心强,确保劳动安全,工作成绩突出。
合格:政治思想表现好,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熟悉业务,工作积极,注重劳动安全,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较好。
基本合格:政治思想表现一般,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基本能够履行岗位职责和完成工作任务,不能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忽视劳动安全,出现事故苗头或发生轻微事故。
不合格:政治思想表现和组织纪律性较差,责任心不强,不能够履行岗位职责和适应工作要求,不能够完成工作任务,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严重失误或发生严重事故。
第九条 考核具体标准在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事业单位根据本单位实
际情况自行制定,应具体量化,不同岗位应有不同的标准要求。
第十条 年度考核必须严格坚持标准,符合实际,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数,
一般掌握在本单位工作人员总数的百分之十,最多不超过百分之十五。凡获省部级以上表彰的先进集体,经批准当年度考核优秀等次的人数可控制在本单位工作人员 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以内。凡获省部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称号的,当年度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不计入本单位优秀等次比例。工作人员相对较少的单位优秀等次的人数,由上级主管部门在本系统内统一平衡确定。
第三章 考核的方法和程序
第十一条 考核必须实行领导考核与群众评议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考核工作实绩与考核工作态度相结合的方法。
第十二条 考核由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必要时可授权同级副职或有关部门负责人负责,原则上按人事管理权限考核。
事业单位负责人员的考核,根据本办法的规定,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进行。 2
第十三条 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根据实际需要,可增加聘期考核。平时考核随时进行,由被考核人根据岗位职责和工作任务定期记实,部门主管负责人负责检查。年度考核是对本单位工作人员进行的年度综合评价,应以平时考核为基础。聘期考核应以年度考核为基础,可参照年度考核程序进行。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由单位统一组织,年度考核一般在每年年末或翌年年初进行,聘期考核一般在聘期结束的一个月前完成。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考核和工勤人员的技术等级考核,可结合年度考核进行。学校、幼儿园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按学年度进行。
第十五条 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是:
(一)被考核人个人总结、述职,填写考核登记表;
(二)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民主测评;
(三)部门主管负责人在民主测评的基础上,根据平时考核和个人总结写出
评语,提出考核等次初步意见;
(四)本单位考核工作组织在群众评议意见和被考核人部门主管负责人意
见的基础上,提出考核等次意见。
(五)本单位负责人员集体研究确定考核等次,并将考核结果在本单位范围
内公示;
(六)本单位考核工作组织将考核登记表送达被考核人,经本人签字后存入
档案。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具有管理和专业技术双重职务的工作人员,年度考核
按照其履行的主要岗位职责进行。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年度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在接到考核结
果通知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本单位考核工作组织申请复核,考核工作组织在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填入考核登记表,并通知本人。本人对复核意见仍有异议,可在接到复核意见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由上级主管部门做出最终结论。 第十八条 特殊情况年度考核等次的确定:
(一) 因工负伤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工作人员,享受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规定休假的工作人员,以及公派出国留学、培训、讲学及学术交流,在规定的时间以内或有正当理由经单位同意延长期限的工作人员,可直接确定为合格等次。
(二)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年度考核,经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的工作人员,
以及考核年度内连续旷工超过十个工作日或累计旷工超过二十个工作日的工作人员,可直接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三)单位公派,但经单位同意外出学习超过半年(含半年)的工作人
员,考核年度内病假累计超过六个月,事假累计超过三个月,或病事假累计超过五个月的工作人员,以及已办理退休或离岗退养手续的工作人员不参加年度考核,不确定考核等次。
3
(四)挂职锻炼的工作人员,由挂职单位提供评语,派出单位进行年度
考核,确定考核等次。
(五)经单位批准派出学习、培训或借调到其它单位工作的工作人员,
由学习、培训或借调单位提供评语,派出单位进行年度考核,确定考核等次。
(六)在试用期、见习期内的工作人员参加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只写
评语,作为首次确定职称、职务、技术级别的依据。
(七)考核年度内新调入的工作人员由原单位提供评语,现工作单位进
行年度考核,确定考核等次。
(八)考核年度内接收的军队转业干部和退伍军人,参照转业、退伍时
部队鉴定进行年度考核,一般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
(九)考核年度内受行政警告处分的工作人员,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
定为优秀等次;受记过处分的工作人员,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受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处分的工作人员,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十)接受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或正处在停职检查期间的工作人员,
暂不参加年度考核,待组织作出正式结论后再确定考核等次。
第四章 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十九条 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结果作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续聘、解聘、辞退、晋级、培训、奖惩等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享受相关工资待遇。
(二)管理人员连续三年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的,具有晋升职务的资格;
连续两年以上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具有优先晋升职务的资格。
(三)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的,具有续聘的资格;
连续两年以上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在职务岗位空缺内可优先推荐参加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晋升的考试考核评定。
(四)工勤人员连续两年以上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具有聘任技师的
优先资格。
第二十一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享受相关工资待遇,但应对其批评教育,指出不足,限期整改。
第二十二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 ,应调整其岗位或安排其离岗接受必要的培训后调整岗位。无正当理由不同意调整岗位的,或虽同意调整岗位,但到新岗位后年度考核仍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可予以辞退或解聘。
4
第二十三条 年度考核结束后,若发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考核前有违纪违法行为,应视为考核不实,考核等次无效。
第二十四条 事业单位应及时组织开展年度考核工作。在规定的时限内未完成年度考核工作的单位,在当年度不得兑现考核结果的有关待遇,在下一年度不得开展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工作和职务的晋升工作。
第五章 考核的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事业单位在年度考核时应成立考核工作组织,负责本单位年度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考核工作组织由本单位负责人、人事部门负责人、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和工会或群众代表组成。考核工作组织的日常事务工作由本单位人事部门承担。
第二十六条 考核工作组织的职责是:
(一)制定本单位年度考核实施办法;
(二)组织、指导、监督本单位年度考核工作 ;
(三)审核部门主管负责人写出的考核评语以及提出的考核等次初步意见;
(四)审核本单位工作人员对考核结果不服的复核申请。
第二十七条 事业单位负责人及考核工作组织必须按照规定要求,实事求是地进行考核。对考核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行为的,必须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职责。考核工作结束后,应认真及时地根据考核结果,分析本单位工作人员现状,总结经验,找出不足,提出整改意见。
第二十八条 严格执行年度考核工作审核备案制度。事业单位在年度考核结束后,应及时写出书面工作报告,并填写年度考核结果统计表,省级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备案,设区市、县级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政府人事部门负责事业单位考核工作的管理与监督,事业单位上级主管部门负责所属事业单位考核工作的协调与指导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事业单位应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单位具体的考核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陕西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