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用报告查询授权书
杭州银行股分有限公司:
本人及配偶不可撤销地授权贵行在办理以下业务及相关风险跟踪管理(打“√”选择)时,可以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打印和留存本人及配偶的个人信息和信用报告,并不可撤销地授权贵行按照国家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基础数据库提供本人及配偶的基本信息和信用业务信息(含违约等不良信息):
√1、审核个人信贷业务申请;
□2、审核个人担保资格;
□3、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信贷业务时,需要查询法定代表人及出资人信用状况;
□4、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担保人时,需要查询法定代表人及出资人信用状况;
√5、贷后风险管理;
√6、异议核查;
□7、其他
若信贷业务未获批准,授权书及信用报告等资料一律不退回。 本人及配偶确认,贵行可将上述信息用于信贷及相关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信贷审批、债权转让、向第三方合作担保增信企业披露等)。若贵行超出授权范围使用,应承担相应责任。
本授权书即时生效,至信贷业务申请人(或担保人) 在贵行的相关业务结束后终止。
授权人及配偶已经完全知晓并理解上述授权条款。 特此授权
授权人(签章): 仅用于购车 身份证件号码:
授权人配偶(签章):
身份证件号码:
授权日期: 年 月 日
第二篇: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本人信用报告查询业务规程
附件3
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本人信用报告查询业务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本人信用报告查询业务,保护信息主体合法权益,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3号)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征信分中心及其辖内个人信用报告查询网点(以下统称查询点)通过现场服务方式向个人或代理人提供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个人信用报告查询业务。
第三条 从事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个人信用报告查询业务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不得危害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二章 业务规则
第四条 个人可以亲自或委托代理人查询个人信用报告。
第五条 个人向查询点查询信用报告的,应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供查验,同时填写《个人信用报告本人查询申请表》(见附),并留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备查。 —- 1 -—
委托他人代理向查询点查询个人信用报告的,代理人应提供委托人和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授权委托公证证明供查验,同时填写《个人信用报告本人查询申请表》,并留委托人和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授权委托公证证明原件备查。
第六条 查询点应对查询申请人提供的查询申请相关材料进行齐备性审查。
对于符合规定的,查询点应在查询后交付打印的个人信用报告。对于不符合规定的,查询点不得查询,并告知不予查询的原因。
第七条 查询点应设专人负责个人信用报告查询业务及相关活动,不得无故拒绝个人或代理人查询。
第三章 档案管理
第八条 查询点应指定专人负责对所有查询个人信用报告业务相关的纸质和电子档案资料整理、归档和保管。
纸质档案资料包括:《个人信用报告本人查询申请表》原件、个人或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授权委托公证证明原件等。
第九条 查询点应安排专门的档案柜存放个人信用报告查询相关档案资料,并做好档案资料存放地防火、防潮、防虫、防鼠等 “八防”安全措施。
第十条 对个人信用报告查询相关档案资料的借阅应—- 2 -—
严格限定范围。无业务主管书面审批,任何人不得擅自查询、借阅和复制档案资料。
第十一条 个人信用报告查询相关档案资料保管期限为三年,到期可对档案资料进行销毁。对档案资料的销毁应遵照《中国人民银行档案管理规定》(银办发[2004]259号)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规程由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负责。 第十三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与本规程相抵触的,以本规程为准。
附:个人信用报告本人查询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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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个人信用报告本人查询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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