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请落实解决原局机关小学退休教师待遇的报告
集团公司领导、人力资源部:
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20xx年8月18日下发的中国铁建人函
【2011】184号文件《关于转发国资委邵宁同志在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工作视频会议上的讲话的通知》中20xx年8月8日邵宁同志在视频会议上的讲话“关于政策的调整范围”这一点中明确指出“在实际操作时,各地还要考虑本地国有企业(包括驻地中央企业)重组改制的实际情况,按照《通知》精神,合理确定政策界限,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 符合《通知》要求条件的退休教师,一并纳入政策范围。我们希望通过将上述人员纳入解决待遇的范围后,使国有企业举办的各类学校退休教师待遇按照《教师法》有关规定的要求基本得到解决。”;另外,国务院办公厅20xx年1月20日下发的国办发【2004】9号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中也明确指出“对已经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企业所办中小学,其退休教师仍留在企业的,由企业按照《教师法》的有关规定,对退休教师基本养老金加统筹外项目补助低于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退休金标准的,其差额部分由所在企业予以计发。……企业上述支出,允许计入费用,在所得税前扣除。……上述规定自20xx年1月1日起执行。” 我们原局机关小学刘咏梅、张乃凤、谷原芳、陈静、王素清等五名退休教师都是在20xx年1月
1日前就办理了退休手续,均属于留企退休教师,完全符合政策要求落实待遇的各项条件,我们也在20xx年7月4日对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提出了书面申请报告,请求集团公司按照国办发【2004】9号文件精神要求对我们局机关小学退休教师的待遇进行调整,但是时至今日,我们的待遇都没有得到调整解决。目前,中国铁建股份公司已明确要求各单位根据文件精神,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积极配合当地有关部门,切实妥善解决好国有企业退休教师待遇问题,因此,我们请求集团公司领导、人力资源部根据这两个通知要求,依照《教师法》的有关规定对我们原局机关小学退休教师的待遇问题予以落实解决为盼。在此,我们深表感谢!
特此报告。
附:1、国办发【2004】9号文件复印件;
2、中国铁建人函【2011】184号文件复印件。
原局机关小学留企退休教师:
刘咏梅、张乃凤、谷原芳、陈静、王素清
二O一一年十一月一日
第二篇:湖南省教育厅、省国资委、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实施意见
湖南省教育厅、省国资委、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关于妥善解
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实施意见
【文 件 号】湘教发[2005]101号
【颁布部门】湖南省其他机构
【颁布时间】2005-09-28
【实施时间】2005-09-28
【时 效 性】有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9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省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适用范围和对象
(一)国有企业办中小学:指按照国家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有关规定,纳入分离移交范围(含已停办、撤销)的普通小学、普通初级中学、普通高级中学的全日制普通中小学(以下简称中小学)。
(二)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指在国有企业办中小学教学岗位上退休的教师(含担任管理工作并兼有教学任务的退休教师)。
(三)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的认定:对19xx年前在国有企业办中小学教学岗位上退休的教师,以原企业或原企业主管部门以及当地教育部门出具的相关档案资料为依据;19xx年实行教师资格认证制度以后在教学岗位上退休的教师,需持有教育部门颁发的教师资格证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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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待遇标准
(一)对已移交当地政府管理(含已停办、撤销)的原国有企业办中小学,其仍留在企业(包括已移交社区管理)的退休教师,从20xx年1月1日起,参照当地(指接收的市州或县、市、区,下同)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退休金标准确定其退休待遇。
(二)尚未移交当地政府管理的国有企业办中小学,其在职教师工资和退休教师基本养老金加上统筹外项目补助,从20xx年1月1日起,由企业参照当地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的工资或退休金标准落实待遇。
(三)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在移交地方政府管理后,与当地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享受相同的退休金待遇。
三、经费来源和发放
(一)经费来源
对已经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企业所办中小学,其退休教师仍留在企业的,退休教师基本养老金加上统筹外项目补助低于政府办中小学同 类人员退休金标准的,在20xx年1月1日至20xx年12月31日的三年过渡期内,其差额部分由所在企业负责。
尚未移交当地政府管理的企业办中小学,其在职教师的工资和退休教师的基本养老金加上统筹外项目补助,低于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标准的,由企业按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标准计发。学校移交时,按照《省属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04〕25号)的规定执行。
已实施关闭破产的中央下放企业和省属企业,原来所办的中小学退休教师尚未移交当地政府管理的,退休教师基本养老金加上统筹外项目补助低于当地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标准的,其差额部分由破产企业的原主管部门从亏损补贴中解决;无亏损补贴基数的,由主管部门调剂解决,主管部门确有困难的,由同级财当前页码:2
政予以适当补助。
企业上述支出,允许计入费用,在所得税前扣除。按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标准计发在职教师的工资和退休教师的基本养老金加上统筹外项目补助确有困难的亏损企业,同级财政予以适当补助。
国有企业改制为非国有控股企业的,未移交地方管理的原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所需经费的差额,从当年的国有 资产收益中支付,国有资产收益不足的再从国有净资产中支付;国有净资产不足或确实无法变现的,由同级财政补助。
20xx年1月1日起,原企业退休教师原来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退休金标准的差额部分,由当地政府纳入同级财政解决。省属企业所办中小学移交当地政府管理后,由省财政对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
(二)经费发放
国有企业办中小学在职教师和退休教师未移交当地政府管理前,其教师工资和退休教师基本养老金加上统筹外项目补助,按原有渠道发放,其差额部分由企业发放;企业已关闭破产和改制为非国有控股企业的,其差额部分委托社保经办机构发放。移交当地政府管理后,由当地政府按照本地中小学在职教师工资和退休教师退休金发放办法发放。
四、移交工作
凡国有企业办中小学已移交当地政府管理(含已停办、撤销的中小学)其退休教师仍留在企业的,应在20xx年3月31日前移交给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纳入当地中小学教师队伍统一管理,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移交到当地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今后,国有企业办中小学移交当地政府管理时,其在职教师和退休教师应一并移交。国有企业因减员增效,经企业批准在国有企业办中小学岗位上离岗退养的教师,移交当地政府时参照同类人员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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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负责将退休教师的档案和有关资料收齐后,统一按照《湖南省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差额经费申报表》(附后)的要求填报(时间以20xx年12月31日为准)。已实施关闭破产、撤并的企业,由重组后的企业、原主管部门或社区管理机构填报汇总。退休教师名单要公示一周。
(二)上述单位将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档案和相关资料审查汇总后,交接收地教育部门审核确定。
(三)由接收地政府或政府委托部门牵头,组织教育、国有资产监管、劳动保障、人事、经委、财政等部门和企业及企业主管部门审核退休教师基本养老金及统筹外项目,并按当地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标准计算出差额。
五、有关要求
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情况复杂,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密切配合,狠抓落实。要从实际出发,抓紧制订具体政策措施和工作方案,精心组织,周密部署,认真实施。要切实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将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的待遇问题妥善处理好,维护社会稳定。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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