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卫生厅关于转发卫生部《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4.4.20

川卫办发〔2009〕664号

四川省卫生厅关于转发卫生部

《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的通知

各市(州)卫生局、科学城卫生局、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省卫生执法监督总队:

现将《卫生部关于印发<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9〕105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卫生部关于印发《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的通知

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卫监督发〔2009〕105号

卫生部关于印发《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

为加强取消许可的消毒产品的事后监督管理,建立卫生安全评价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消毒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我部组织制定了《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于20##年1月1日起施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年1月1日前已上市的相关消毒产品未按《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要求进行卫生安全评价的,应尽快按要求补做卫生安全评价。

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卫生行政许可改革、规范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加强企业自律,保障医疗卫生机构、公共场所等单位和个人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的有效性、安全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消毒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不需要取得产品卫生许可的消毒产品首次上市前的卫生安全评价:

(一)紫外线杀菌灯。

(二)食具消毒柜(限于符合GB17988 《食具消毒柜安全和卫生要求》的产品)。

(三)压力蒸汽灭菌器。

(四)75%单方乙醇消毒液。

(五)符合《次氯酸钠类消毒剂卫生质量技术规范》和《戊二醛类消毒剂卫生质量技术规范》的产品。

(六)抗(抑)菌制剂。

(七)卫生部规定的其他不需要进行产品卫生许可的消毒剂和消毒器械。

第三条      产品责任单位应对符合本规定适用范围的消毒产品进行卫生安全评价,并对评价结果负责。卫生安全评价合格的消毒产品方可上市销售。产品上市前、后,产品责任单位无需向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产品卫生安全评价的责任单位是指依法承担因产品缺陷而致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的法人单位。委托生产加工时,特指委托方。

第四条      产品卫生安全评价内容包括产品标签、说明书、检验报告、执行标准,其中,消毒剂和抗(抑)菌制剂还包括产品配方、原料,消毒器械还应包括产品结构图。

第五条      消毒剂和抗(抑)菌制剂的产品配方、原料的卫生安全评价结果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75%单方乙醇消毒液中的乙醇应符合《药典》或GB 10343《食用酒精》的规定,水应符合《药典》中纯化水的要求。

(二)次氯酸钠类消毒剂和戊二醛类消毒剂配方、原料的级别、含量等质量要求应符合《次氯酸钠类消毒剂卫生质量技术规范》和《戊二醛类消毒剂卫生质量技术规范》的要求,其中次氯酸钠类消毒剂含量波动范围应在±15%内。

(三)抗(抑)菌制剂配方、原料应符合GB 15979 《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卫生标准》等国家或行业有关质量要求,禁、限用物质应符合《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卫生部关于发布皮肤粘膜消毒剂中部分成分限量值规定的通知》(卫法监发〔2003〕214号)及卫生部发布的其他相关规定,不得添加抗生素、抗真菌药物和激素。

第六条      消毒产品的标签、说明书的卫生安全评价结果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的要求。

(二)食具消毒柜的标签/铭牌、说明书还应符合GB 17988《食具消毒柜安全和卫生要求》的要求,次氯酸钠类消毒剂和戊二醛类消毒剂的标签、说明书还应符合《次氯酸钠类消毒剂卫生质量技术规范》和《戊二醛类消毒剂卫生质量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七条      产品责任单位应在产品首次上市前进行检验,检验项目应符合本规定中附件1的要求。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对产品重新进行检验(所有检验项目必须使用相同批次产品完成)。

(一)实际生产地址迁移、另设分厂或车间、转委托生产加工的,消毒剂应进行有效成分含量测定,原液稳定性试验,pH值测定(戊二醛类消毒剂应测定加入pH调节剂前、后的pH值);消毒器械应进行主要杀菌因子强度和电气安全性能的测定。

(二)消毒剂变更产品有效期的,应进行有效成分含量和稳定性指标的检验。

(三)次氯酸钠类消毒剂和戊二醛类消毒剂增加使用范围的(限于《次氯酸钠类消毒剂卫生质量技术规范》和《戊二醛类消毒剂卫生质量技术规范》中规定的使用范围),应进行理化指标和相应微生物的杀灭检验。

第八条      卫生安全评价检验应在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消毒产品检验机构进行。紫外线杀菌灯、压力蒸汽灭菌器、食具消毒柜等消毒器械产品首次上市前的电器安全性能的测定应在市级以上具有法定计量认证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

检验方法应按照卫生部《消毒技术规范》或相关国家标准的方法进行。

第九条      消毒产品检验报告的卫生安全评价结果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确定次氯酸钠类消毒剂和戊二醛类消毒剂产品的卫生质量符合《次氯酸钠类消毒剂卫生质量技术规范》和《戊二醛类消毒剂卫生质量技术规范》的要求。

(二)确定75%单方乙醇消毒液的卫生质量符合《消毒技术规范》和相关国家标准的要求。

(三)确定紫外线杀菌灯、食具消毒柜、压力蒸汽灭菌器的卫生质量符合GB 19258《紫外线杀菌灯》、GB 17988《食具消毒柜安全和卫生要求》、GB 15981《压力蒸汽灭菌器》等国家标准的相关要求。确定紫外线杀菌灯、食具消毒柜、压力蒸汽灭菌器的卫生质量符合GB 19258《紫外线杀菌灯》、GB 17988《食具消毒柜安全和卫生要求》、GB 15981《压力蒸汽灭菌器》等国家标准的相关要求。

(四)确定抗(抑)菌制剂的卫生质量符合GB 15979 《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卫生标准》、《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消毒产品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卫法监发〔2003〕41号)等有关法定要求以及产品企业标准的规定。

(五)其他消毒产品的卫生质量应符合《消毒技术规范》和相应国家或行业有关质量要求。

第十条      产品执行标准的卫生安全评价结果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国家相关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规定。

(二)国产产品的企业标准应依法备案。

(三)消毒剂和抗(抑)菌制剂执行标准至少应包括产品配方中原辅材料卫生质量要求(包括规格、级别、纯度)、感官指标、理化指标、型式检验项目、出厂检验项目等;消毒器械执行标准至少应包括外观指标、主要元器件技术参数、型式检验项目、出厂检验项目等。

理化指标应符合消毒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型式检验项目应符合本规定对检验项目的规定;出厂检验项目应符合《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规定的要求。

第十一条       产品责任单位的卫生安全评价应形成完整的《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具体格式见附件2),并将原件加盖单位公章存档备查。

第十二条       已完成卫生安全评价的产品上市后,产品如有改变,产品责任单位应及时更新《卫生安全性评价报告》相关内容,保证所评价产品与所生产销售产品相符。

第十三条       产品经营、使用单位在经营、使用上述产品前应索取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和《卫生安全评价报告》(配方和结构图除外)的复印件,并由产品责任单位加盖公章。

产品经营、使用单位应对《卫生安全评价报告》中的产品名称、规格、剂型、责任单位、生产单位、标签说明书等信息与实际销售使用的产品进行核对,《卫生安全评价报告》的有关内容与产品相符的方可经营使用。

第十四条       卫生行政部门对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于产品首次上市前未进行卫生安全评价、伪造卫生安全性评价报告、评价结果显示产品不符合要求仍上市的产品,卫生行政部门应按照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或产品卫生质量不符合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或《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进行处罚。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以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1.检验项目及要求

      2.卫生安全评价报告(格式)


附件1

检验项目及要求

表1   消毒剂检验项目及要求

注:“+”为必须做项目;“-”为不做项目。“±”为选做项目。① 戊二醛类消毒剂进行加pH调节剂前、后的pH值测定。② 根据标签(含说明书)使用范围进行相应的微生物试验。其中,次氯酸钠类消毒剂用于物体表面和织物消毒的做金黄色葡萄球菌定量杀菌试验、用于果蔬消毒的做大肠杆菌定量杀菌试验、用于餐具消毒的做脊髓灰质炎病毒灭活试验、用于体液污染物品和排泄物等消毒的做细菌芽孢定量杀菌试验; 75%单方乙醇消毒液做白色念珠菌定量杀菌试验; 其他消毒剂按照说明书使用范围确定最难杀灭微生物的杀灭效果检测项目。③杀菌试验用有机干扰物质浓度为0.3%。


表2   消毒器械检验项目及要求

注: “+”为必须做项目;“—”为不做项目。“±”为选做项目。食具消毒柜按照GB 17988《食具消毒柜安全和卫生要求》确定相应的微生物杀灭效果检测项目,压力蒸汽灭菌器按照GB 15981《消毒与灭菌效果的评价方法与标准》确定相应的微生物杀灭效果检测项目,其他消毒器械按照说明书使用范围确定最难杀灭微生物的杀灭效果检测项目。


表3    抗(抑)菌制剂检验项目及要求

注:“+”为必须做项目;“-”为不做项目;“±”为选做项目。① 限于化学成分。② 使用说明中标明对真菌有作用或用于外阴部的产品进行该项试验。③ 使用说明中标明对某一特定微生物有杀灭或抑制作用的,应进行该项试验。④ 说明书中标明用于皮肤的抗(抑)菌制剂应进行多次皮肤刺激性试验;说明书中标明用于粘膜的抗(抑)菌制剂应进行眼刺激性试验,用于阴道粘膜的抗(抑)菌制剂还应进行阴道粘膜刺激性试验。

附件2            卫生安全评价报告(格式)

注:本表应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附件应按顺序排列,逐页加盖产品责任单位公章,并装订成册。配方的书写格式和要求附后。

产品责任单位盖章

评价日期:  年  月  日


配方的书写格式和要求

*注:①单一化学原料应填写原料的化学名称、CAS号和商品名称。单一的植物原料应填写拉丁文名称。

②复合原料只填写复合原料的商品名,但应另行列明复合原料的组分构成,包括各组分的原料化学名称(或植物拉丁文名称)、CAS号以及构成百分比。

③以植物提取物为原料的只填写原料商品名,但应另行列明提取物所使用的植物拉丁文名称及其用量、提取工艺和提取液的质量规格。


第二篇:河南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抗菌药物

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

卫办医政发?2011?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促进抗菌药物合理使用,有效控制细菌耐药,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按照20xx年全国卫生工作会议和全国医疗管理工作会议精神,根据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及农业部《全国抗菌药物联合整治工作方案》(卫医政发?2010?111号)、《20xx年“医疗质量万里行”活动方案》(卫医政发?2011?28号)和《卫生部关于在全国医疗卫生系统开展“三好一满意”活动的通知》(卫医政发?2011?30号)要求,我部决定自20xx年至20xx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现将《20xx年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并将有关工作方案和工作情况及时报我部医政司。

联 系 人:卫生部医政司 马旭东、焦雅辉

联系电话:010-68792825、68792097

传 真:010-68792513

电子邮箱:mohyzsylc@163.com

附件:20xx年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方案

二〇一一年四月 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1

附件

20xx年全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

专项整治活动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促进抗菌药物合理使用,有效控制细菌耐药,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按照20xx年全国卫生工作会议和全国医疗管理工作会议要求,根据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及农业部《全国抗菌药物联合整治工作方案》(卫医政发?2010?111号)、《20xx年“医疗质量万里行”活动方案》(卫医政发?2011? 号)和《卫生部关于在全国医疗卫生系统开展“三好一满意”活动的通知》(卫医政发?2011? 号)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按照“突出重点、集中治理、健全机制、持续改进”的工作思路,将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作为“医疗质量万里行”和“三好一满意”活动的重要内容,统一部署、统一安排、统一组织、统一实施,围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中的突出问题和关键环节进行集中治理,务求实效。完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长效工作机制,提高抗菌药物临床合理应用水平,保障患者合法权益和用药安全,实现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服务的医改目标。

二、活动目标

通过开展全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进一步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优化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结构,提高抗菌药物临床合理应用水平,规范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有效遏制细菌耐药;针对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采取标本兼治的措施加以解决;完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有效措施和长效工作机制,促进抗菌药物临床合理应用能力和管理水平持续改进。

三、活动范围

全国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重点是二级以上公立医院。

四、组织管理

卫生部负责制定全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方案,并组织实施,组织对全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本辖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工作方案,具体负责本辖区内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的组织实施,督促本辖区医疗机构实现抗菌药 2

物临床合理应用各项指标。

医疗机构负责落实卫生部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各项工作措施,实现抗菌药物临床合理应用各项指标。医疗机构负责人是抗菌药物临床合理应用的第一责任人。

五、重点内容

(一)明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责任制。医疗机构负责人是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第一责任人,将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作为医疗质量和医院管理的重要内容纳入工作安排;明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组织机构,层层落实责任制,建立、健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制度和监督管理机制。

卫生行政部门与医疗机构负责人、医疗机构负责人与临床科室负责人分别签订抗菌药物合理应用责任状,明确抗菌药物合理应用控制指标。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把抗菌药物合理应用情况作为院长、科室主任综合目标考核以及晋升、评先评优的重要指标。卫生部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将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纳入医院评审、评价和临床重点专科建设指标体系,提高指标权重。

(二)开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基本情况调查。医疗机构对院、科两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开展调查:抗菌药物品种、剂型、规格、使用量、金额,使用量排名前10位的抗菌药物品种,住院患者抗菌药物使用率、使用强度、I类切口手术和介入治疗抗菌药物预防使用率,门诊抗菌药物处方比例。

(三)建立完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技术支撑体系。二级以上医院设置感染性疾病科和临床微生物室,配备感染专业医师、微生物检验专业技术人员和临床药师,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中发挥重要作用,为医师提供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相关专业培训,对临床科室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进行技术指导,参与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四)严格落实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医师经过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授予相应级别的抗菌药物处方权;医疗机构明确本机构抗菌药物分级目录,对不同管理级别的抗菌药物处方权进行严格限定,明确各级医师使用抗菌药物的处方权限;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有明确的限制使用抗菌药物和特殊使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程序,并能严格执行。

(五)加强抗菌药物购用管理。医疗机构对抗菌药物目录进行全面梳理,清退存在安全隐患、疗效不确定、耐药严重、性价比差和违规促销的抗菌药物品种;严格控制抗菌药物购用品规数量,三级医院抗菌药物品种原则上不超过50种,二级医院抗菌药物品种原则上不超过35种,同一通用名称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超过2种,处方组成类同的复方制剂1-2种;三代及四代头孢菌素(含复方制剂)类抗菌药物口服剂型不超过5个品规,注射剂 3

型不超过8个品规,碳青霉烯类抗菌药物注射剂型不超过3个品规,氟喹诺酮类抗菌药物口服剂型和注射剂型各不超过4个品规,深部抗真菌类抗菌药物不超过5个品规。医疗机构抗菌药物采购目录(包括采购抗菌药物的品种、剂型和规格)要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医疗机构确因临床工作需要,需采购的抗菌药物品种、规格超过上述规定,经备案的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详细说明理由。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准其申请抗菌药物的品种、规格的数量和种类。

因特殊感染患者治疗需求,医疗机构需使用本机构采购目录以外抗菌药物的,可以启动临时采购程序。临时采购由临床科室提出申请,说明申请购入抗菌药物名称、剂型、规格、数量、使用对象和使用理由,经本机构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讨论通过后,由药学部门临时一次性购入使用。同一通用名抗菌药物品种启动临时采购程序不得超过5次。如果超过5次,要讨论是否列入本机构抗菌药物采购目录。调整后的采购目录抗菌药物总品种数不得增加。

(六)抗菌药物使用率和使用强度控制在合理范围内。医疗机构住院患者抗菌药物使用率不超过60%,门诊患者抗菌药物处方比例不超过20%,抗菌药物使用强度力争控制在40DDD以下;I类切口手术患者预防使用抗菌药物比例不超过30%;住院患者外科手术预防使用抗菌药物时间控制在术前30分钟至2小时,I类切口手术患者预防使用抗菌药物时间不超过24小时。

(七)定期开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与评估。医疗机构定期开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有条件的医院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分析本机构及临床各专业科室抗菌药物使用情况,评估抗菌药物使用适宜性;对抗菌药物使用趋势进行分析,出现使用量异常增长、使用量排名半年以上居于前列且频繁超适应证超剂量使用、企业违规销售以及频繁发生药物严重不良反应等情况,及时采取有效干预措施。

(八)加强临床微生物标本检测和细菌耐药监测。二级以上医院根据临床微生物标本检测结果合理选用抗菌药物,接受抗菌药物治疗住院患者微生物检验样本送检率不低于30%;开展细菌耐药监测工作,定期发布细菌耐药信息,建立细菌耐药预警机制,针对不同的细菌耐药水平采取相应应对措施;医疗机构按照要求向全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网报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相关数据信息,向全国细菌耐药监测网报送耐药菌分布和耐药情况等相关信息。

(九)严格医师和药师资质管理。医疗机构对执业医师和药师进行抗菌药物相关专业知识和规范化管理培训;经过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授予相应的抗菌药物处方权或调剂资格。

(十)落实抗菌药物处方点评制度。医疗机构组织感染、药学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对 4

抗菌药物处方、医嘱实施专项点评。每个月组织对25%的具有抗菌药物处方权医师所开具的处方、医嘱进行点评,每名医师不少于50份处方、医嘱,重点抽查感染科、外科、呼吸科、重症医学科等临床科室以及I类切口手术和介入治疗病例。

医疗机构根据点评结果,对合理使用抗菌药物前10名的医师,向全院公示;对不合理使用抗菌药物前10名的医师,在全院范围内进行通报。点评结果作为科室和医务人员绩效考核重要依据。

对出现抗菌药物超常处方3次以上且无正当理由的医师提出警告,限制其特殊使用级和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限制处方权后,仍连续出现2次以上超常处方且无正当理由的,取消其抗菌药物处方权。

(十一)建立省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和细菌耐药监测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建立本辖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网和细菌耐药监测网,与全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网和细菌耐药监测网互联互通;定期公布本辖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和细菌耐药监测情况,督促和指导本辖区医疗机构合理应用抗菌药物。

(十二)建立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通报和诫勉谈话制度。卫生部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监测情况对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使用量、使用率和使用强度进行排序,对于未达到相关目标要求并存在严重问题的,召集医疗机构第一责任人诫勉谈话,并将有关结果予以通报。

(十三)严肃查处抗菌药物不合理使用情况。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大对抗菌药物不合理使用的查处力度。对于存在抗菌药物临床不合理应用问题的医师,卫生行政部门或医疗机构应当视情形依法依规予以警告、限期整改、暂停处方权、取消处方权、降级使用、吊销《医师执业证书》等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存在抗菌药物临床不合理应用问题的科室,医疗机构应当视情形给予警告、限期整改;问题严重的,撤销科室主任行政职务。对于存在抗菌药物临床不合理应用问题的医疗机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视情形给予警告、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处理;问题严重的,追究医疗机构负责人责任。

六、活动方式

(一)自查自纠。医疗机构根据卫生部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工作安排,认真排查梳理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中的问题,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将自查自纠工作贯穿始终。

(二)督导检查。

1.专项检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卫生部统一部署和统一要求,组织开展本辖区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检查。卫生部结合20xx年“医疗质量万里行”和“三好一满意”活动组织对全国专项督导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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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重点抽查。卫生部组织检查组对全国部分医疗机构进行重点抽查和飞行检查。

3.卫生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分别对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中发现的严重问题予以处理。

(三)总结交流。20xx年11月底前,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将本辖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总结报送卫生部。卫生部组织召开工作会议,通报督导检查情况,部署20xx年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促进临床合理使用抗菌药物,控制细菌耐药,是公立医院改革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实现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医疗卫生服务医改目标的重要措施。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切实从维护人民群众利益角度出发,提高对此次活动重要性的认识,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层层落实责任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活动的顺利开展。

(二)突出重点,集中治理,务求实效。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方案,制定本辖区工作方案,明确组织分工、活动安排、工作重点,指导医疗机构落实各项活动内容。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结合本地区、本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实际情况,认真剖析当前抗菌药物不合理应用的突出问题和重点环节,通过完善工作制度、健全工作机制、强化教育培训、加大治理力度等综合手段,集中治理,抓点带面,点面结合,逐层突破,确保活动取得实效。

(三)认真总结,查找不足,持续改进。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提高合理用药水平,保障医疗安全是一项长期的工作任务,需要不断完善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改进工作方法。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在推进活动不断深入开展的同时,认真总结工作中的经验和不足,逐步建立、完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相关制度、指标体系和工作机制,将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从阶段性活动逐步转入制度化、规范化的管理轨道,逐步形成长效工作机制,促进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能力和管理水平的持续改进。

抄送: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总后卫生部,部直属有关单位,有关大学医院管

理部门,部管医院,中华医学会,中国医院协会、中国医师协会、中

华口腔医学会、中国康复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中国输血协会。

卫生部办公厅 〃 20xx年4月 日印发

校对:马旭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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