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会计准则第34号

时间:2024.5.8

国际会计准则第34号--中期财务报告

国际会计准则第34号目的

本准则的目标是规定中期财务报告最基本内容,并规定中期完整或简明的财务报表中应采用的确认和计量原则。及时和可靠的中期财务报告可以帮助投资者、债权人和其他人士了解企业获利和产生现金流量的能力及其财务状况和流动性。

范围

1.本准则不强制规定哪些企业应公布中期报告,间隔多长,或一个中期期末后多长时间公布中期报告。但是,政府、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和会计团体通常要求其债券或权益证券公开交易的企业公布中期报告。如果企业被要求或自行选择依据国际会计准则公布中期报告,应采用本准则。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鼓励那些公开交易的企业提供符合本准则规定的确认、计量和披露原则的财务报告。特别地,鼓励公开交易的企业:(1)至少提供截至其财务年度前半年末的中期财务报告;(2)在中期期末以后60天内提供其中期报告。

2.每类财务报告,无论是年度报告还是中期报告,在评价其是否符合国际会计准则时具有独立性。在一个特定的财务年度,可能出现企业没有提供中期财务报告,或提供的财务报告不符合本准则要求等情况,这并不防碍企业的年度财务报表与国际会计准则保持一致。

3.如果一个企业的中期财务报告被描述成是符合国际会计准则,则其应符合本准则的所有要求。在这点上,第19段要求作某些披露。

定义

4.本准则所使用的下列术语,其含义为:中期,指短于-个完整的财务年度的财务报告期间。

中期财务报告,指包括涵盖-个中期的-套完整的财务报表(财务报表-词见《国际会计准则第1号——财务报表列报》的规定)或-套简明的财务报表的财务报告。

中期财务报告的内容

5.《国际会计准则第1号》将一套完整的财务报表界定为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资产负债表;

(2)收益表;

(3)反映①权益变动;或②与业主的资本交易和给业主的分派所引起的权益变动以外的权益变动的报表;

(4)现金流量表;

(5)会计政策和说明性附注。

6.考虑及时和成本效益原则,也为避免重复以前已报告过的信息,企业可能被要求或可能自行选择在中期提供较其年度财务报表少的信息。本准则将中期财务报告的最基本内容界定为包括简明的财务报表和选择的说明性附注,中期报告旨在提供比最近那套完整的年度财务报表更新的信息。相应地,中期财务报告注重新的活动、事项和情况,不重复以前已报告过的信息。

7.本准则决不禁止或阻拦企业在其中期财务报告中公布一套完整的财务报表(“财务报表”见《国际会计准则第1号——财务报表列报》的规定),而不是简明的财务报告和选择的说明性的附注,本准则也不禁止或阻拦企业在简明的中期财务报表中包括比本准则所规定的最基本项目或选择的说明性的附注更多的内容,本准则中的确认和计量指南也适用于完整的中期财务报表,这些财务报表既包括本准则要求的所有披露(尤其是第16段规定的选择附注披露),也包括具他国际会计准则要求的披露。

中期财务报告的基本组成部分

8.中期财务报告至少应包括下列组成部分:

(1)简明资产负债表;

(2)简明收益表;

(3)反映①权益变动;或②与业主的资本交易和给业主的分派所引起的权益变动以外的权益变动的简明报表;

(4)简明现金流量表;

(5)选择的说明性附注。

中期财务报告的格式和内容

9.如果企业在其中期财务报告中公布-套完整的财务报表,这些报表的格式和内容应符合《国际会计准则第1号——财务报表列报》为-套完整的财务报表所设立的要求。

10.如果企业在其中期财务报告中公布 套简明的财务报表,这些简明报表至少应包括最近的年度财务报表中列出的每个标题和小计项目和本准则要求的选择的说明性附注。如果缺少某些额外的项目或附注将使筒明中期财务报告产生误导,则还应将这些额外项目或附注包括在内。

11.基本和稀释每股收益应在中期收益表内列报,无论收益表是完整的还是简明的。

12.《国际会计准则第1号——财务报表列报》提供了有关财务报表结构的指南,并包括一个附录:示范性的财务报表结构,该附录为主要标题和小计项目提供了进一步的指南。

13.虽然《国际会计准则第1号——财务报表列报)要求反映权益变动的报表作为企业财务报表的单独组成部分列报,但是该准则允许有关资本交易和给业主的分派引起的权益变

动的信息,或者在表内,或者在附注中反映,企业就反映权益变动的中期报表所采用的格式,应与其最近的年度财务报表所采用的格式一致。

14.如果企业最近的年度财务报表是合并报表,则中期财务报告应按合并基础来编制,母公司的单独财务报表与最近的年度财务报告中的合并报表不一致,如果企业的年度财务报告除包括合并财务报表外,还包括母公司的单独财务报表,本准则既不要求也不单上将母公司单独的财务报表包括在企业的中期财务报告中。

选择的说明性附注

15.企业中期财务报告的使用者也可以取得该企业最近的年度财务报告,因此,中期财务报告的附注中无需提供最近的年度财务报告中己报告过的,那些不十分重要的更新信息。

16.如果重要且不在中期财务报告以外的其他地方披露,则企业在牛期财务报表的附注中至少应包括下列信息。这些信息通常应以年初至今为基础报告。但是,企业也应披露对于理解本中期显得重要的事项或交易。

(1)-项中期财务报表采用了与最近年度财务报表-致的会计政策和计算方法的声明,或如果这些政策或方法己变更,对变更的性质和影响的损述;

(2)对中期经营的季节性或周期性的说明性评述;

(3)由其性质、大小或影响程度而特别,且影响资产、负债,权益、净收益或现金流量的项目的性质和金额;

(4)本财务年度的以前中期己报告过的金额的预计变更的性质和金额,或在以前年财务年度报告过的金额的预计变更的性质和金额,如果这些变更对本中期有重要影响的话;

(5)债务和权益证券的发行、回购和提前偿还;

(6)为普通股和其他股分别支付的股利(总额或每股股利);

(7)产业分部或地区分部的分部收入和分部成果,视产业分部还是地区分部为企业分部报告的主要基础而定(只有当《国际会计准则第14号——分部报告》要求企业在其年度财务报表中披露分部数据时,才要求企业在中期财务顿告中披露分部数据);

(8)发生在中期期末之后,未在中期财务报表中反映的重要事项;

(9)中期内企业结构变化的影响,包括企业合并、子公司和长期投资的购买或处置、重组和中止营业;

(10)自上-个年度资产负债表以来发生的或有负债或或有资产的变化。

17.第16段要求披露的种类的范例列示如下。单项国际会计准则为其中的许多项目的披露提供了指南。

(1)存货减记至可实现净值,以及这项减记的转记;

(2)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其他资产的减值损失的确认,以及减值损失的转记;

(3)重置成本准备的转记;

(4)固定资产项目的购买和处置,

(5)购买固定资产的承诺;

(6)诉讼清偿;

(7)以前报告过的财务数据中存在的重大错误的更正;

(8)非常项目;

(9)债务违约或后来未纠正的债务契约的违约;

(10)关联方交易。

18.其他国际会计准则规定了应在财务报表中所作的披露,就其而言,财务报表指通常包括在年度财务报告和有时包括在其他报告中的那类整套财务报表。如果企业中期财务报告只包括简明的财务报表和选择的说明性附注而非一套完整的财务报表,则不要求作其他国际会计准则所要求的披露。

与国际会计准则保持-致的说明

19.如果企业的中期财务报告与本准则保持-致,则应对此予以披露。只有中期财务报告符合每项适用的准则和每项适用的常设解释委员会解释公告的所有要求时,才能认为是与国际会计准则保持-致。

要求列报中期报表的期间

20.中期报告应包括如下期间的中期(简明或完整的)财务报表:

(1)截至本中期期末的资产负债表和截至上-个财务年度末的比较资产负债表;

(2)本中期的收益表和本财务年度年初累积至今的收益表,并提供上-个财务年度可比中期(当期和年初至今)的收益表;

(3)反映本财务年度年初累积至今权益变动的报表,以及上-个财务年度年初至今可比期间的比较报表;

(4)本财务年度年初累积至今的现金流量表,以及上-个财务年度年初至令可比期间的比较报表。

21.对于经营具有高度季节性的企业,截至中期财务报告日前十二个月的信息以及前一个十二个月的比较信息可能是有用的。因此,鼓励那些经营具有高度季节性的企业除提供第20段所要求的信息外,提供这种信息。

22.附录1针对半年报告和季度报告的企业,说明了要求列报的期间。

重要性

23.为编制中期财务报告而决定如何确认、计量、分类或披露某项目时,应对中期财务数据的重要性进行评估。在评估重要性时,应认识到与年度财务数据相比,中期计量可能在更大程度上依靠估计。

24.国际会计准则前言指出:国际会计准则不打算运用干不重要项目。国际会计准则概念框架指出:如果信息的省略或差错会影响使用者根据财务报表做出的经济决策,该信息就具有重要性。《国际会计准则第8号——当期净损益、重大差额和会计政策的变更》要求单独披露重要的特别项目、非常的一般项目、中止营业、会计政策的变更、重大错误和会计政策的变更。《国际会计准则第8号——当期净损益、重大差额和会计政策的变更》没有对重要性提供量化指南。

25.虽然为编制财务报表而对重要性进行评估时需要运用判断,但是,为便于理解中期数据,本准则还是以中期数据本身为基础拟定确认和计量政策。因此,特别和非经常项目、会计政策或估计变更以及重大差错应以与中期数据相关的重要性为基础子以确认和披露,以避免由于不披露而产生误导性干扰。最重要的目标是确保中期财务报告囊括与理解企业中期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相关的所有信息。

年度财务报表中的披露

26.如果中期报告的前项估计金额在财务年度的最后一个中期内发生了重大的变化,而该最后中期的财务报告不单独公布,则该估计变更的性质和金额应在该年度财务报表的耐注中披露。

27.《国际会计准则第8号——当期净损益、重大差额和会计政策的变更》要求披露对本期有重大影响或对以后期间预计有重大影响的估计变更的性质和(如果可行话)金额。本准则第16段(4)要求在中期财务报告中作类似的披露。这方面的例子包括在财务年度的以前中期已报告过的最后一个中期内发生的存货减值、重组或减值损失等方面估计的变更。第26段要求的披露与《国际会计准则第8号——当期净损益、重大差额和会计政策的变更》的要求一致,但在范围上较窄,仅与估计变更有关。不要求企业在其年度财务报表中包括额外的中期财务信息。 确认和计量

与年报-致的会计政策

28.企业应在中期财务报表中采用与其年度财务报表所采用的会计政策相一致的会计政策,但在最近一个年度财务报表日后己做出,并在下-个年度财务报表中反映的会计政策变更可以例外。不过,企业报告的频率(年报、半年报或季报)不应影响年报结果的计量。实现这个目标,中期财务报告的计髓应以年初至今为基础。

29.要求企业在中期财务报表和年度财务报表中采用同样的会计政策,似乎让人觉得进行中期计量是将每个中期作为一个独立的报告期来进行的。但是,第28段通过对企业报告的频率不影响年度成果计量的说明,表明了一个中期是一个较大的财务年度的一部分。年初至今计量可能涉及在本财务年度的以前中期已报告过的金额的估计变更。但是,确认中期的资产、负债、收益和费用的原则,应与年度财务报表采用的原则一致。

30.说明:

(1)在中期确认和计量存货减记、重组或减值引起的损失的原则,应与企业只编制年度财务报表时采用的原则一致。但是,如果这些项目在一个中期确认和计量,且在该财务年度内后续中期发生估计变更,则最初的估计应在后续的中期通过应计一项额外的损失或转记以前已确认的金额来改变。

(2)在中期期末不符合资产定义的一项费用不应在资产负债表中递延,既不能等待未来信息,看其是否已符合资产的定义,也不应用于平衡财务年度内各中期的利润。

(3)应在每个中期确认所得税,确认时应依据预期在整个财务年度采用的加权平均年所得税税率的最好估计。如果年度所得税税率发生变化,在一个中期确认的所得税费用金额可能需要在该财务年度后续中期予以调整。

31.根据《编制和提供财务报表的框架》(简称框架),确认指将符合要素定义并符合确认标准的项目计入资产负债表或收益表的过程。资产、负债、收益和费用的定义对于年度和中期财务报告日的确认是重要的。

32.对于资产,在中期报告日和企业的财务年结束日应采用相同的未来经济利益测试。根据其性质,某些费用如果在财务年度结束时不具资产资格,在中期报告日也同样不具资产资格。类似地,中期报告日的一项负债必须代表该日的现有义务,正如其在年度报告日所代表的那样。

33.收益(收入)和费用的基本特征是资产和负债的相关流入和流出已经发生。如果这些流入和流出已经发生,相关的收入和费用应予确认;否则,就不应予以确认。框架指出,如果与资产的减少或负债的增加有关的未来经济利益的减少已发生,且可以可靠地予以计量,则应在收益表中确认费用??。框架不允许在资产负债表中确认不符合资产或负债定义的项目?quot;

34.在计量财务报表中报告的资产、负债、收益、费用和现金流量时,只编制年度报告的企业能够考虑整个年度可利用的信息。事实上,其计量是以年初至今为基础的。

35.编制半年报告的企业在对前六个月的财务报表进行计量时,可利用到年度中间或稍后可获得的信息,而在对十二个月的财务报表进行计量时,可利用到年末或稍后可获得的信息。十二月期的计假将反映前六个月期报告过的金额的可能估计变更,在前六个月的中期财务报告中已报告的金额不追溯调整。但是,第16段(4)和第26段要求披露重大会计变更的性质和金额。

36.比半年更频繁报告的企业应利用每套财务报表编制时可利用的信息,以年初至今为基础计量每个中期的收益和费用,在本中期报告的收益和费用金额将反映该财务年度中本中期之前的中期报告的金额的估计变更,对前中期报告的金额不追溯调整。但是,第16段(4)和第26段要求披露重大会计变更的性质和金额。

季节性、周期性或偶然性收入

37.如果企业财务年度末预计或递延财务年度内季节性、周期性或偶然性收入不合适的话,则在中期报告日也不应预计或递延这些收入。

38.这方面的例子包括:股利收入、特许权使用费和政府补助。此外,有些企业一贯地在财务年度的某些中期赚取比在其他中期更多的收入,零售商的季节性收入就是一例,这些收入应在其发生时予以确认。

财务年度中不均匀发生的费用

39.当且仅当在企业的财务年度末预计或递延年度中不均匀发生的费用是恰当时,在编制中期报告时才能对这类费用进行预计或递延。

确认和计量原则的采用

40.附录2提供了采用第28至39段设立的一般性确认和计量原则的例子。

估计的运用

41.在中期财务报告中采用的计量程序应设计为能够确保形成的信息是可靠的,且与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相关的所有重要的财务信息都恰当地得到披露。虽然年度和中期报告中的计量均常常基于合理的估计,编制中期财务报告通常要求运用比年度财务报告更多的估计。

42.附录3提供了中期运用估计的例子。

以前已报告中期的重述

43.会计政策的变更(不包括-项新国际会计准则为之设立过渡性规定的变更)应通过如下方式反映:

(1)如果企业采用《国际会计准则第8号》基准处理方法,则重述本财务年度内以前各中期的财务报表,以及以前财务年度内可比中期的财务报表(见第20段);

(2)如果企业采用《国际会计准则第8号》允许选用的处理方法,则重述本财务年度内以前各中期的财务报表。在这种情况下,以前财务年度的可比中期不需要重述。

44.第43段的目的之一是确保某一单项会计政策在整个财务年度中一贯地运用于一种特定类型的交易,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第8号》的规定,会计政策的变更应通过追溯运用来反映,并在可能的情况下,重述以前期间的财务数据。但是,如果与以前财务年度相关的调

整金额不能合理地确定,则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第8号》的规定,新的会计政策应适用于未来。允许选用的方法是将全部累积追溯调整额包括在会计政策变更期间的净损益中。第43段规定的原则的结果,是要求本财务年度内的会计政策变更追溯地运用于财务年度的期初。

45.为使本财务年度内的会计政策变更在中期报告日得到反映,必将允许两种不同的会计政策运用于单个财务年度内的一种特定类型的交易,结果将是中期分摊的困难、经营成果的歪曲、中期信息分析的复杂和难以理解。

生效日期

46.本国际会计准则对财务报表自19xx年1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财务报表有效。鼓励较早地运用本准则。


第二篇:国际会计准则(二)


IAS 8: Net Profit or Loss for the Period, Fundamental Errors and Changes in Accounting Policies

IAS 8 (revised 1993), became effective for annual financial statements covering periods beginning on or after

1 January 1995.

IAS 8 disclosure requirements for discontinued operations have been replaced by IAS 35: Discontinuing Operations.IAS 35 became operative for annual financial statements covering periods beginning on or after 1 January 1999.

IAS 40: Investment Property, amended paragraph 44, which also is now set in bold italic type. IAS 40 was

operative for annual financial statements covering periods beginning on or after 1 January 2001.

One SIC Interpretation relates to IAS 8:

SIC 8: First-Time Application of IASs as the Primary Basis of Accounting.

Summary of IAS 8

?????Separate disclosure of extraordinary items of profit or loss is required on the face of the income statement,

after the total of profit or loss from ordinary activities. Such extraordinary items are rare and beyond

management control. Examples are expropriation of assets and effects of natural disasters.

?????Items of income or expense arising from ordinary activities that are abnormal because of their size, nature

or incidence are separately disclosed, usually in the notes.

?????A change in accounting estimate should be reflected prospectively. The nature and effect of the change

should be disclosed, even if the effect will only be significant in a future period. If the effect cannot be

quanitified, that fact should be disclosed.

?????A correction of a fundamental error should be treated as a prior period adjustment (benchmark) or

recognised in current profit or loss (allowed alternative). The nature and effect of the change in the

current and prior periods should be disclosed.

?????A change in accounting policy should be treated retrospectively by restating all prior periods presented

and adjusting opening retained earnings (benchmark). If the adjustments relating to prior periods cannot

be reasonably determined, the change may be accounted for prospectively. An allowed alternative for the

adjustment arising from a retrospective change in accounting policy is to include it in the determination

of the net profit or loss for the current period.

?????Disclosure is required of the reasons for and effect and accounting treatment of the change.

standard-setting body, or if the change results in a more appropriate presentation of financial statements.

?????IAS 8 disclosure requirements for discontinued operations have been replaced by IAS 35.

国际会计准则第 8 号 本期净损益、基本错误和会计政策的变更

( 12 月修订) 1993 年

本期净损益、基本错误和会计政策的变更

( 12 月修订) 1993 年

目 的 本号准则的目的是对损益表中某些项目的分类、揭示和会计处理作出规定,以便使所有

的企业均在一致的基础上编制和呈报损益表。这不仅增强了与企业前期财务报表的可比性, 而且也增强了与其他企业财务报表的可比性。因此,本号准则要求对非常项目进行分类和揭 示,并且揭示正常经营活动所产生的损益中的某些项目。本号准则还对会计估计的变化、会 计政策的变更以及基本错误的更改规定了处理方法。

范 围

1.本号准则应在损益表呈报由正常活动和非常项目产生的损益,以及在对会计估计的变 化、基本错误的更改和会计政策的变更进行核算时予以采用。

2.本号准则替代于 1977 年批准的国际会计准则第 8 号“非常项目、前期项目和会计政 策的变更”。

3.本号准则涉及对本期净损益中某些项目的揭示。除了按其他国际会计准则,包括国际 会计准则第 5 号“财务报表应揭示的信息”所要求的其他揭示外,还应作出这些揭示。

4.本号准则还涉及与中断经营有关的某些揭示,但不涉及与中断经营有关的确认与计量 问题。

5.非常项目、基本错误和会计政策的变更的税务影响应按国际会计准则第 12 号“所得 税会计”的要求进行核算和揭示。国际会计准则第 12 号中提到的“特殊项目”,应视为本号 准则所定义的“非常项目”。

定 义

6.本号准则所用的下列术语,具有特定的含义。

非常项目,是指由明显区别于企业正常活动的事项成交易所产生的收益或使用,因此不 会经常或定期发生。

正常活动,是指企业所从事的作为其业务组成部分的所有活动,以及企业为促进这些活 动的完成附带或因这些活动而产生的相关活动。

中断经营,是一项经营项目的出售或放弃的结果,该经营项目代表了企业一个独立、主 要的业务种类,并且该经营项目的资产、净损益和活动能够从实物上、经营上和财务报告的 目的上加以区分。

基本错误,是指本期发现的错误,它们是如此重大以致使以前某一期或若干期的财务报 表在发布时,就不再被认为是可靠的。

会计政策,是指企业在编制和呈报财务报表时所采用的具体原则、基础、惯例、规则和 实务。

本期净损益

7.除非国际会计准则另有要求或允许有别的做法,否则,在本期确认的所有收益和费用 项目,均应计人本或损益之中。

8.通常,本期确认的所有收益和费用项目,均应计入本期净损益。这包括非常项目和会 计估计变化的影响。然而,也可能存在某些项目不能计入本期净损益的情况。本号准则涉及 两类这样的情况:基本错误的更改和会计政策变更的影响。

9.其他国际会计准则涉及一些可能满足概念结构中收益或费用的定义,但通常不能计入 净损益的项目。这方面的例子包括价值重估盈余(见国际会计准则第 16 号“不动产、厂房和 设备”)以及由换算国外实体的财务报表所产生的利得和损失(见国际会计准则第 21 号“外 汇汇率变动的影响”)。

10.本期净损益由以下内容组成,其中每一项均应在损益表上予以揭示:

(正常活动产生的损益; 1)

(非常项目。 2)

非常项目

11.每一项非常项目的性质和金额均应单独揭示。

12.实际上,包括在本期净损益中的所有收益和费用项目都是在企业正常的经营活动过 程中产生的。因此,只是在极少数情况下,事项和交易才会产生非常项目。

13.事项或交易是否属于企业的正常活动,取决于与企业正常业务相关的事项或业务的 性质,而不是取决于这些事项预计发生的频率。因此,某一事项或交易对一个企业来说可能 是非常项目,对另一企业来说则可能不是。例如,因地震而蒙受的损失可能被许多企业认为 是非常项目。然而,因地震产生的投保人的索赔,对于给该风险进行保险的保险公司来说, 却不能被视为非常项目。

14.对大多数企业而言,通常产生非常项目的事项或交易的情况包括:

(资产被没收; 1)

(地震或其他自然灾害。 2)

15.每一项非常项目的性质和金额,可以在损益表上揭示,如果在报表附注中揭示,则 所有的非常项目的总金额,应在损益表上揭示。

正常活动的损益

16.如果正常活动的损益中收益和费用项目金额较大、性质特殊或影响较大,以致揭示 它们关系到对企业本期业绩的说明,在此情况下,应单独揭示这些项目的性质和金额。

17.虽然在第 16 段中描述的收益和费用项目不是非常项目,但这些项目的性质和金额对 于财务报表的使用者了解和预测企业财务状况和业绩可能至关重要。这些信息通常应在财务 报表附注中予以揭示。

18.根据第 16 段的规定,应对收益和费用项目作单独揭示的情况包括:

(将存货的价值减记至其可变现净值,或将不动产、厂房和设备的价值减记至其可收 1)

回的金额以及这类减记金额的转回;

(企业活动的重整和重整费用准备金的转回; 2)

(不动产、厂房和设备项目的处置; 3)

(长期投资的处置; 4)

(中断经营; 5)

(诉讼清算; 6)

(其他准备金的转回。 7)

中断经营

19.如果对投资或其他主要资产的处置可能很重要,就需要对有关收益或费用项目进行 揭示。有时企业会出售或放弃一项能与其他业务活动相区别的单独和主要的经营项目,比如 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第 14 号“按分部报告会计信息”所确定的分部。如果这构成本号准则定义 的中断经营,则第 20 段中所要求的揭示是与财务报表的使用者相关的。

20.对每一项中断经营,均应作出如下的揭示:

(中断经营的性质; 1)

(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第 14 号“按分部报告财务信息”所报告的行业和地区分部; 2)

(为会计的目的所确认的中断的生效日期; 3)

(中断的方式(出售或放弃); 4)

(中断所产生的损益以及用于计量该损益的会计政策; 5)

(本期正常经营活动形成的收入和损益,以及前期列报的相应金额。 6)

21.中断经营的结果通常应计入正常活动的损益之中。然而,在极少数情况下,中断经 营明显不是由正常活动的事项或交易引起的,因而不会经常或定期发生,由中断所产生的收 益或费用应作为非常攻目处理。例如,如果一个附属公司被外国政府没收,由此形成的收益 或费用可以视为非常项目。第 20 段的揭示要求适用于所有的中断经营,包括那些导致非常项 目产生的中断经营。

22.如果在财务报表签发日期就已经知道经营项目在资产负债表日以后发生中断或将要

发生中断,应按第 20 段规定的要求进行揭示,并且所揭示的信息应以能够可靠地估计为限。

会计估计的变化

23.由于受经营活动内在的不确定因素的影响,许多财务报表项目不可能被精确地计量, 而只能加以估计。估计过程涉及根据最近所能获得的资料作出的判断。比如,需要估计的事 项包括坏帐、存货的废置、折旧性资产的使用年限或其经济利益被消耗的预期模式。合理运 用估计是编制财务报表的基本程度,并不会因此削弱财务报表的可靠性。

24.如果估计所依据的情况发生变化或由于新的信息、更多的经验或后来的发展,可能 需要对估计进行修订。按其性质,对估计的修订并不会引起对非常项目或基本错误定义的调

整。

25.有时,很难区分会计政策的变更和会计估计的变化。在这种情况下,应将这种变化 看成是会计估计的变化,并作出恰当的揭不。

26.会计估计的变化的影响,应计入下列会计期间的净损益之中。

(发生变化的期间(如变化仅影响本期); 1)

27.会计估计的变化可能只影响本期,也可能对本期和未来期间均有影响。例如,对坏 帐金额估计的变化只影响本期,因此,应立即确认。但是,折旧性资产的估计使用年限或其 经济利益被消耗的预期模式的变化,既影响本期的折旧费用,又影响该资产剩余使用年限内 各期的折旧费用。在上述两种情况下,与本期有关的变化的影响应在本期确认为收入或费用, 而对未来会计期间的影响(如果有的话),则应在未来期间予以确认。。

28.会计估计的变化的影响,应包括在与以前为该估计所使用的相同的损益表类别之中。

29.为了确保财务报表在不同期间之间的可比性,当以前计入正常活动的损益中的估计 发生会计估计的变化时,这种变化的影响仍应计入净损益的那一组成部分之中。当对以前列 为非常项目的估计作出会计估计的变化时,这种变化的影响也应作为非常项目予以报告。

30.凡对本期产生重大影响,或预计对以后有期会产生重大影响的会计估计的变化的性 质和金额,都应进行揭示。如果不易确定金额,应揭示该事实。

基 本 错 误

31.以前某一期或若干期的财务报表的错误有可能在本期发现。这些错误可能产生于计 算错误、会计政策应用错误、曲解事实、弄虚作假或粗心大意。对这些错误的更改通常应计 入本期净损益之中。

32.在极少数情况下,某项错误会对以前某一期或若干期的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从 而使那些财务报表在其公布日就不再被认为具有可靠性。这种错误被称为基本错误。例如,

一项不能执行的欺诈性合同的大额在产品和应收帐款,被列入前期财务报表之中。更改与前 期有关的基本错误需要重新陈述可比资料或呈报附加的匡算资料。

33.基本错误的更改可与会计估计的变化区别开来。就会计估计的性质而言,它只是个 近似值,当获取了更多的信息时,估计可能需作修订。而以前无法可靠估计的或有事项的损 益,并不构成基本错误的更改。

基准处理方法

34.与前期有关的基本错误的更改金额,应通过调空留存收益的期初余额予以报告。除 非无法做到,否则,应重新表述可比资料。

35.财务报表如包括以前期间的可比资料,应如同基本错误在其发生当期已经更改一样 予以呈报。因此,与呈报每一期间有关的更改金额,均应计入各相应期间的净损益之中。与 将更改金额包括在财务报表的可比资料中之前的期间有关的更改金额,应调整最早期间的留 存收益的期初余额。任何与以前期间有关的其他资料,如以往财务数据的汇总,均应重新表 述。

36.可比资料的重新表述并不一定会导致对已经股东批准或者已向管理当局注册或申报 的财务报表进行修改。但国家法律可能会要求修改这类会计报表。

37.企业应揭示下列内容:

(基本错误的性质; 1)

(本期和以前各期所呈报的更改金额; 2)

(与将更改金额包括在可比资料中之前的期间有关的更改金额; 3)

(重新表述的可比资料或无法重新表述的有关情况。所允许的备选处理方法 4)

38.基本错误的更改金额应计人本期净损益之中。可比资料应按与前期财务报表所报告 的同样方式予以呈报。按第 34 段的要求编制的附加匡算资料应予以呈报,除非无法做到这一 点。

39.基本错误的更改结果应计入本期净损益之中。但还应呈报附加资料(通常以单独栏 目呈报),以便像已将基本错误在其发生的当期更改一样来反映本期以及以前各呈报期的净损 益。对于要求在财务报表中包括与以前期间所呈报的财务报表一致的可比资料的国家,可能 需要采用这种方法。

40.企业应揭示下列内容

(基本错误的性质; 1)

(在本期净损益中确认的更改金额; 2)

(在呈报匡算资料的各期所包括的更改金额,以及将更改金额包括在匡算资料中以前 3)

的期间与这些期间有关的更改金额。如果不能呈报匡算资料,应揭示这一事实。

会计政策的变更

41.使用者需比较企业在一个时期内的财务报表,以判断其财务状况、业绩和现金流量 的趋势。因此,通常每期都应采用相同的会计政策。

42.会计政策的变更只能按法令或会计准则制定机构的要求进行,或是在变更能更恰当 地反映企业财务报表中的事项或交易时进行。

43.如果新的会计政策能够产生更相关或更可靠的关于企业财务状况业绩或现金流量的 信息,则能够对企业财务报表中的事项或交易作出更恰当的反映。

44.下列情况并非会计政策的变更:

(对实际上与以前发生的事项或交易不同的事项或交易采用的会计政策; 1)

(对以前未出现过的或不重要的事项或交易采用新的会计政策。 2)

初次采用将资产以重估价值入帐的会计政策,属于会计政策的变更,但这涉及根据国际 会计准则第 16 号“不动产、厂房和设备”或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第 25 号“投资会计”作出的 价值重估(如果合适的话)。因此,本号准则的第 49-不适用于这类会计政策的变更。 57段

45.会计政策的变更可根据本号准则的要求采用追溯应用法或未来应用法。追溯应用法 导致对各事项和交易采用新的会计政策,并如同过去一直在使用那样。因此,新会计政策应 从这些项目的初始日开始应用。未来应用法是指将新会计政策应用于变更后出现的事项和交 易,不需对以前期间的相应项目进行调整。因为没有重新计算现有余额,因此既不需调整留 存收益的期初余额,也不需在报告本期净损益时作出调整。但是,新的会计政策应从变更日 开始应用于现有余额。例如企业可能决定变更其对借款费用的会计政策,并按国际会计准则

第 23 号“借款费用”允许的备选处理方法将该费用资本化。在采用未来应用法时,新的会计 政策仅适用于会计政策变更日以后的借款费用。

国际会计准则的采用 46.如果因采用国际会计准则而引起会计政策的变更,只要可能,应根据该国际会计准 则中的特别过渡性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在没有过渡性规定的情况下,应根据第 49 段、第 52 段和第 53 段中的基准处理方法,或接第 54 段、第 56 段和第 57 段所允许的备选处理方法处 理会计政策的变更。

47.国际会计准则中的过渡性规定可能要求采用追溯应用法或未来应用法处理会计政策

的变更。

48.如果企业尚未采用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已经公布但尚未生效的新的国际会计准则, 应鼓励企业揭示未来的会计政策变更的性质并估计变更对净损益和财务状况将带来的影响。

会计政素的其他变更 基准处理方法

49.会计政策的变更应采用追溯应用法,除非无法合理确定所产生的与前期有关的调整 金额。所产生的任何调整应作为对留存收益期初余额的调整予以报告。除非无法做到,否则, 可比资料应重新表述。

50.财务报表如包括以前期间的可比资料,应如同新的会计政策一直被使用一样予以呈 报。因此,为反映新的会计政策,可比资料应作重新表述。与将调整金额包括在财务报表之 前的期间有关的调整金额,应调整最早呈报期间的留存收益的期初余额。任何有关以前期间 的其他资料,比如以往财务数据的汇总,也应重新表述。

51.可比资料的重新表述并不一定会导致对已经股东批准或者已向管理当局注册或申报 的财务报表进行修订。但是国家法律可能会要求修改这类会计报表。

52.根据第 49 段的要求,如果对留存收益期初余额的调整金额不能合理确定,应采用未 来应用法变更会计政策。

53.如果会计政策的变更对本期或所呈报的以前任何一个期间有重大形响,或者可能对 以后期间有重大形响,企业应揭示以下内容:

(变更的原因; 1)

(为本期和所呈报的各期作出的调整金额; 2)

(与将调整金额包括在可比资料中之前的期间有关的调整金额; 3)

(可比资料被重新表述或无法做到这一点的实际情况。会计政素的其他变更 允许的 4)

备起处理方法。

54.除非无法合理确定所产生的与以前期间有关的调整金额,否则,应采用迫调应用法 变更会计政策。所产生的任何调整金额均应计入本期净损益之中。可比资料应按在以前期间

财务报表中所报告的那样予以呈报。并且,根据第要求,附加匡算的可比资料也应予以 49段

呈报,除非无法做到这一点。

55.由于会计政策的变更而产生的调整金额,应计入本期净损益之中。但是,还应呈报 附加的可比资料(通常以单独栏目呈报),以便如同新的会计政策一直在运用那样来反映本期 和所呈报的以前期间的净损益和财务状况。对于要求在财务报表中包括与以前期间所呈报的 财务报表一致的可比资料的国家,可能需要采用这种方法。

56.如果不能合理确定根据第的要求计入本期净损益的金额,会计政策的变更则应 54段

采用未来应用法。

57.如果会计政策的变更对本期或所呈报的以前任何一期有巨大影响,或者可能对以后

期间有重大群响,企业应揭示以下内容。

(变更的原因; 1)

(在本期净损益中确认的调整金额; 2)

(在呈报匡算资料的各个期间所包括的调整金额,以及与将调整金额包括在财务报表 3)

中之前的期间有关的调整金额。如果呈报匡算资料不可行,则应揭示这种事实。

生 效 日 期 58.本号国际会计准则,对从 1 月 1 日或以后开始的会计期间的财务报表生效。 1995 年

IAS 10: Events After the Balance Sheet Date

IAS 10 was approved by the IASC Board in March 1999 and became effective for annual financial statements

covering periods beginning on or after 1 January 2000.

Summary of IAS 10

?????an enterprise should adjust its financial statements for events after the balance sheet date that provide

further evidence of conditions that existed at the balance sheet;

?????an enterprise should not adjust its fiancial statements for events after the balance sheet date that are

indicative of conditions that arose after the balance sheet date;

?????if dividends to holders of equity instruments are proposed or declared after the balance sheet date, an

enterprise should not recognise those dividends as a liability;

?????an enterprise may give the disclosure of proposed dividends (required by IAS 1: Presentation of Financial

Statements) either on the face of the balance sheet as an appropriation within equity or in the notes to the

financial statements;

?????an enterprise should not prepare its financial statements on a going concern basis if management

determines after the balance sheet date either that it intends to liquidate the enterprise or to cease trading,

or that it has no realistic alternative but to do so;

?????there should no longer be a requirement to adjust the financial statements where an event after the

balance sheet date indicates that the going concern assumption is not appropriate for part of an enterprise;

?????an enterprise should disclose the date when the financial statements were authorised for issue and who

gave that authorisation. If the enterpriseVs owners or others have the power to amend the financial

statements after issuance, the enterprise should disclose that fact; and

?????an enterprise should update disclosures that relate to conditions that existed at the balance sheet date in

国际会计准则第 10 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1999 年修订)

本国际会计准则于 1999 年 3 月经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理事会批准,对报告期自 2000

年 1 月 1 日或以后日期开始的年度财务报表有效

引 言

《国际会计准则第 10 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取代了原《国际会计准则第 10 号 —或有事项和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的事项》中未被《国际会计准则第 37 号—准备、或有 负债和或有资产》取代的那些部分。新准则作出了以下有限的变更:

(1)关于财务报表批准报出日的新的披露要求;

(删除了将资产负债表日后、财务报表批准报出前所提议或宣告发放的、属于财 2)

务报表涵盖期间的股利确认为负债的选择。企业对要求披露的这种股利,可以在资产负债 表中作为权益的一个单独组成部分反映,也可以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

(确定了如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获得关于与资产负债表日存在的情况相关的新信息, 3)

企业应该更新与该情况相关的披露;

(4)删除了关于当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表明持续经营假设对企业的一部分不再适用 时应调整财务报表的要求。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第 1 号—财务报表的列报》,持续经营假 设适用于企业整体;

(对调整事项和非调整事项示例作了某些改进; 5)

(各种起草方面的改进。 6)

目 的 本准则的目的是规范:

(企业应在何时就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调整其财务报表; 1)

(企业应对财务报表批准报出日和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作出的披露。 2)

本准则还要求,如果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表明持续经营的假设不再适用,企业不应在 持续经营的基础上编制其财务报表。

范 围

1. 本准则适用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会计处理和披露。

定 义

2.本准则使用的下列术语,其定义为: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指在资产负债表日和财务报表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有利和不 利事项。事项可以分为两种:

(对资产负债表日已经存在的情况提供证据的事项(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 1)

(表明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的情况的事项(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 2)

3.财务报表批准报出的程序,依管理结构、法律规定和财务报表编制和定稿程序的不 同而异。

4.在某些情况下求企业在财务报表报出后将其财务报表交由股东批准。在这种情 ,要

况下,财务报表的批准报出日是原报出日,不是股东批准财务报表日。

示例

企业的管理层在 20X2 年 2 月 28 日完成了 20X1 年 12 月 31 日财务报表的草表。20X2 年 3 月 18 日,董事会审核了财务报表并批准报出。企业在 20X2 年 3 月 19 日宣布其利润 及其选定的其他财务信息。 4 月 1 日,财务报表备好可供股东和其他人取用。股 20X2 年

东年会于 20X2 年 5 月批准了财务报表,然后,经批准的财务报表于 20X2 年 5 月 17 15日

日报送监管机构。

财务报表的批准报出日是 20X2 年 3 月 18 日(董事会批准报出日)。

5.在某些情况下,要求企业的管理层对监事会(仅由非经理人员组成)报送其财务报 表并取得批准。在这种情况下,财务报表的批准报出是在管理层批准报给监事会时。

示例

20X2 年 3 月 18 日,企业的管理层批准财务报表报给监事会。监事会仅由非经理人 员组成并可能包括雇员和其他外部利益的代表。监事会于批准财务报表。 20X2 年3月26日

财务报表于 1 日备好供股东和其他人取用。股东年会于 20X2 年 5 月 15 日收 20X2 年4月

到财务报表,然后,财务报表于 20X2 年 5 月 17 日报送监管机构。

财务报表的批准报出日是 20X2 年 3 月 18 日(管理层批准报送监事会的日期)。

6.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包括截至财务报表批准报出日的所有事项,即使这些事项发生 于公布利润或其他选定的财务信息之后。

确认和计量

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

7.企业应调整其财务报表中已确认的金额,以反映资产负债表日后的调整事项。

8.下面是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的例子,这些事项要求企业调整其已在财务报表中 确认的金额,或确认以前未确认的项目:

(资产负债表日后法院诉讼案件的结案,因为其证实了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已存 1)

在的现时义务,要求企业调整已确认的准备,或确认一项准备,而不是仅仅披露一项或有 负债;

(资产负债表日后收到的信息,表明资产在资产负债表日已减值,或以前为该项 2)

资产确认的减值损失金额需要调整。例如:

①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的客户的破产,通常证实了在资产负债表日应收账款损失已 经存在,企业需要调整应收账款账户的账面金额;

②资产负债表日后存货的销售,可能提供了其在资产负债表日可变现净值的证据; (资产负债表日后确定的资产负债表日前的购入资产的成本,或售出资产的收入; 3)

(资产负债表日后确定的利润分配额或红利支付额,如果企业由于资产负债表日 4)

前事项的结果,有在资产负债表日作出这种支付的现时法定或推定义务(参见《国际会计 准则第 19 号—雇员福利》);

(表明财务报表不正确的欺诈或差错的发现。 5)

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

9.企业不应为资产负债表日后的非调整事项而调整其财务报表中已确认的金额。

10.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的一个例子是资产负债表日和财务报表批准报出日之 间投资市价的下跌。投资市价的下跌通常与资产负债表日的投资状况无关,但反映了以后 期间发生的情况。因此,企业不调整该项投资在财务报表中确认的金额。类似地,企业不 更新该项投资在资产负债表日披露的金额,虽然根据第 20 段的要求可能需要作出补充披 露。

股 利

11.对权益性工具(参照《国际会计准则第 32 号—金融工具:披露和列报》中的定义) 持有者来说,如果股利是在资产负债表日后提议或宣告发放的,企业不应在资产负债表日 将这些股利作为负债确认。

12.《国际会计准则第—财务报表的列报》,要求企业披露资产负债表日后、财务 1号

报表批准报出前提议或宣告发放的股利金额。《国际会计准则第 1 号》允许企业通过以下 方式之一作出这种披露:

( 在资产负债表中作为权益的一个单独组成部分;或 1)

( 在财务报表附注中。 2)

持续经营

13.如果管理层打算在资产负债表日后清算企业或停止营业,或除此之外没有切实的 方案可供选择,则企业不应在持续经营的基础上编制其财务报表。

14.资产负债表日后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的恶化,可能表明需要考虑持续经营假设是 否仍然适用。如果持续经营假设不再适用,且影响十分广泛,则本准则要求会计基础的根 本改变,而不是在原来的会计基础上对已确认金额进行调整。

15.《国际会计准则第 1 号—财务报表的列报》要求作出某些披露,如果:

(财务报表没有在持续经营基础上编制; 1)

(管理层意识到可能对企业继续保持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怀疑的相关事项或情 2)

况的重大的不确定性,而要求披露的事项或情况可能在资产负债表日以后才出现。

披 露

批准报出日

16.企业应披露财务报表批准报出的日期和由谁作出的批准。如果企业的所有者或其 他人有权对报出的财务报表进行修改,企业应披露这一事实。

17.了解财务报表的批准报出日,对于使用者来说是重要的,因为财务报表不反映这 一日期以后的事项。

更新关于资产负债表日情况的披露

18.如果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获得关于资产负债表日存在情况的信息,企业应根据 新信息,更新与这些情况相关的披露。

19.在某些情况下,企业需要更新在其财务报表中的披露,以反映资产负债表日后获 得的资料,即使这些资料不影响企业在财务报表中已确认的金额。需要更新披露的一个例 子是资产负债表日后取得了关于资产负债表日已存在的或有负债的证据。除考虑根据《国 际会计准则第 37 号—准备,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现在是否应确认一项准备外,企业还 应根据证据更新关于或有负债的披露。

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

20.如果资产负债表日后的非调整事项非常重要,以致于不作披露将会影响财务报表 使用者作出正确评价和决策的能力,则企业应对每一重要类别的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 项披露如下信息:

(事项的性质; 1)

(对财务影响的估计,或不能作出这种估计的说明。 2)

21.下面是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的例子,这些事项可能非常重要,以致于不进 行披露将会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作出正确评价和决策的能力:

(资产负债表日后较大的企业合并(《国际会计准则第 22 号—企业合并》要求在 1)

这种情况下作出专门披露)或主要子公司的处置;

(宣布一项终止经营的计划,处置属于终止经营的资产或清偿属于终止经营的负 2)

债,或签订出售这种资产或清偿这种负债的约束性协议(参见《国际会计准则第 35 号— 终止经营》);

( 资产的大量购买和处置,或政府对主要资产的征用; 3)

( 资产负债表日后的火灾对主要生产工厂的毁坏; 4)

(宣布、或开始实施较大的重组(参见《国际会计准则第 37 号—准备、或有负债 5)

和或有资产》);

(资产负债表日后较大的普通股交易或潜在的普通股交易(《国际会计准则第 33 6)

号—每股收益》鼓励企业披露对除资本化发行和股票分割以外的这类交易的描述);

(资产负债表日后资产价格或汇率非正常的重大变化; 7)

(对当期和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有重大影响的、在资产负债表日后生效或宣布 8)

的税率变化或税法变化(参见《国际会计准则第 12 号—所得税》);

(发生了重大的承诺或或有负债,例如,提供重大的担保; 9)

(开始了一项产生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重大的诉讼。 10)

生效日期

22.本国际会计准则对报告期自 2000 年 1 月 1 日或以后日期开始的年度财务报表有 效。

23.1998 年,《国际会计准则第—准备、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取代了《国际会 37号

计准则第 10 号—或有事项和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的事项》中关于或有事项的部分。本准 则取代该项准则其余的部分。

对现有国际会计准则的修改

本准则对下列现有国际会计准则进行了修改。所有删除部分加上阴 影并用删除线标 示,所有增加部分加上阴影。

更新对《国际会计准则第 10 号》的参照

下述对《国际会计准则第 10 号—或有事项和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的事项》的参照, 改为对《国际会计准则第 10 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参照:

《国际会计准则第—汇率变动的影响》(第 46 段) 21号

《国际会计准则第—企业合并》(第 97 段) 22号

《国际会计准则第—每股收益》 ( 第 45 段); 33号

《国际会计准则第—准备、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第 75 段)。 37号

下述对《国际会计准则第 10 号—或有事项和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的事项》的参照, 改为对《国际会计准则第 37 号—准备、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的参照:

《国际会计准则第—雇员福利》(第 35 段); 19号

《国际会计准则第—金融工具:披露与列报》(第 73 段)。 32号

在下列各处,术语“[财务报表的准”和“批准的务报表由术语“[财务报表]批[财]”,] 的批准报出”和“批准报出的务报表取代: [财]”所

《国际会计准则第 1 号—财务报表的列报》(,第 64 段和 65 段( [第63段3)1)];《国际会计准则第—雇员福利》 20 段 20( 19号[第2)];

《国际会计准则第—企业合并》(修订) 30 段和( 22号1998 年[第31段3)];《国际会计准则第—终止经营》(引言第 8 段和附录二第 4 段); 35号

《国际会计准则第—准备、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附录三,例 10)。 37号

《国际会计准则第 1 号—财务报表的列报》 74 段([第3)]

(资产负债表日后但在批准报出财务报表前已提议或宣告的股利金额; 3)

《国际会计准则第 2 号—存货》(第 28 段)

28.对可变现净值的估计也应考虑持有存货的目的。例如,为满足公司销售或劳务 合同而持有的存货,其可变现净值应以合同价格为基础计算。如果持有存货的数量大于销 售合同订购量,超出部分的存货可变现净值应以一般销售价格为基础计算。准备或或有负 债可能产生于确定销售合同所要求的数量超过所持有存货数量或产生于确定购买合同。这 些准备或或有负债由《国际会计准则第 37 号—准备,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规范。

《国际会计准则第 11 号—建造合同》(第 45 段)

45. 企业应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第 37 号—准备、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披露所有 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可能由诸如保证费用、索赔款、罚款或可能的 损失而引起。

《国际会计准则第 12 号—所得税》 ( 第 88 段)

88.企业应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第 37 号—准备、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披露任何与 纳税有关的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 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可能产生于诸如与税务部门之间 未解决的争端。类似地,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后执行或宣布税率或税法的改变时,企业应披 露这些改变对当期和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的重大影响(参见《国际会计准则第 10 号—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国际会计准则第 18 号—收入》(第 36 段)

36.企业应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第 37 号—准备、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披露任何 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可能由于诸如保证费用、索赔款、罚款或可能 的损失所引起。

《国际会计准则第 19 号—雇员福利》(第 125 段和第 141 段)

125.按《国际会计准则第 37 号—准备、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的要求,企业应披 露由离职后福利义务引起的或有负债信息。

141.当接受辞退福利提议的雇员数量不确定时,就存在一项或有负债。如《国际会 计准则第 37 号-准备、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所要求的,企业应披露有关或有负债的信 息,除非清偿负债导致的现金流出的可能性非常小。

《国际会计准则第 20 号—政府补助会计和政府援助的披露》(第 11 段)

11. 一旦政府补助被确认,任何相关或有负债或或有资产都应按《国际会计准则第 37 号—准备、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的规定进行处理。

《国际会计准则第 28 号—对联营企业投资会计》(第 26 段)

26.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第—准备、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投资者应披露: 37号

(其在联营企业的或有负债和同样承担或有责任的资本承诺中的份额; 1)

(由于投资者对联营企业的全部负债负有个别责任而导致的或有负债。 2)

《国际会计准则第 30 号——银行和类似金融机构财务报表中的披露》(第 26 段,27

段,和 51 段) 50段

26.银行应披露下列或有负债和承诺:

(1)延长不可撤销的信贷承诺的性质和金额,其不可撤销是因为这些信贷承诺不是银 行不冒承担大笔罚金或巨额费用的风险而能自行取消的。

(2)因资产负债表表外项目产生的或有负债和承诺的性质和金额,包括与下列事项有 关的:

①直接信贷的替代项目,包括一般债务担保、银行承兑担保和用作贷款和证券的财 务担保的备用信用证;

②与某些交易有关的或有负债,包括履约保函,投标保函、保单和与特定交易有关 的备用信用证;

③由运送货物引起的、短期内可自行清偿的、与贸易有关的或有负债,例如,以货 物交运单据为证明的跟单信用证;

④资产负债表中未确认的销售和回购协议;

⑤与利率或汇率有关的项目,包括互换、期权和期货;

⑥其他承诺、票据发行便利和循环承销便利。

27.《国际会计准则第 37 号—准备、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一般地涉及或有负债

的会计处理和披露。该准则特别与银行有关,因为银行常常介入许多类型的或有负债和承 诺,有的是可撤销的,有的是不可撤销的。这些事项涉及的金额往往很大,比其他商业企 业类似事项的金额大得多。

50.任何为一般银行风险(包括未来损失和其他不可预见的风险或者或有事项)预提 的金额,应当作为留存收益的分配单独披露。这类金额的减少而形成的贷项,应作为留存 收益的增加,不应包括在当期净损益的确定中。

51.除了根据第 45 段确定的贷款和预付款损失外,当地情况和法律可能要求或允许银 行为一般银行风险(包括为未来损失或其他不可预见的风险)预提一定的金额。银行可能 还被要求或允许为或有事项预提一定的金额。这种为一般银行风险和或有事项计提的金额 并不符合按《国际会计准则第 37 号―准备、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规定的对准备的确认 条件。因此,银行应将这样的金额确认为留存收益的分配。这对于避免可能引起高估负债、 低估资产、不披露应计项目和准备以及避免歪曲净损益和权益的机会,是必要的。

《国际会计准则第 31 号—合营中权益的财务报告》(第 45 段)

45.合营者应披露下列或有负债的总额,除非损失的可能性很小,披露时应与其他或 有负债的金额分别开来:

(合营者已经发生的、与其在合营中的权益有关的或有负债以及其在与其他合营 1)

者共同发生的各项或有负债中所占的份额;

(合营者在合营本身可能要承担责任的或有负债中所占的份额; 2)

(合营者可能要为其他合营者的负债承担责任而发生的或有负债。 3)

《国际会计准则第 35 号——终止经营》(第 20 段,,和) 21段29段30段

20.终止经营是《国际会计准则第 37 号-准备、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定义的重组

的一种。《国际会计准则第 37 号》为本准则的某些要求提供了指南,包括:

(本准则第 16 段(所称的“详细、正式的终止经营计划”指什么; 1)2)

(本准则第 16 段(所称的“公告了该计划”指什么。 2)2)

21.《国际会计准则第 37 号》规定了何时应确认准备。在有些情况下,使企业承担

义务的事项发生在财务报告期结束后、但在财务报表批准报出前。本准则第 29 段要求披

露这种情况下的终止经营。

29. 如果初始披露事项发生在企业财务报告期结束后、但在财务报表批准报出之前,

那么这些财务报表应就其所涵盖的期间提供第 27 段指定的披露。

30. 例如,以 20X5 年 12 月 31 日为财务年度结束日的某企业的董事会于 20X5 年

12 月批准了一项终止经营计划,并于 20X6 年 1 月公告了该计划。董事会于15日10日20X6

的披露。

32.前段中所指的资产处置、负债清偿及约束性销售协议可能与初始披露事项同时

发生,也可能在初始披露事项发生的当期或以后期间发生。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第 10 号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规定,如果在财务年度结束后、董事会批准财务报表报出前,

实际上出售了归属于终止经营的一些资产,或签定了一项或数项约束性销售协议,则应在

财务报表中提供第 31 段所要求的披露,如果不披露会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作出正确评价

和决定的能力的话。

IAS 11: Construction Contracts

IAS 11, became effective for annual financial statements covering periods beginning on or after 1 January 1995.

In May 1999, IAS 10: Events After the Balance Sheet Date, amended paragraph 45. The amended text was effective for annual financial statements covering periods beginning on or after 1 January 2000.

Summary of IAS 11

?????If the total revenue, past and future costs, and the stage of completion of a contract can be measured or

estimated reliably, revenues and costs should be recognised by stage of completion (the "percentage-of-completion method").

?????Expected losses should be recognised immediately.

?????If the outcome cannot be measured reliably, costs should be expensed, and revenues should be recognised

to the extent that costs are recoverable ("cost recovery method").

?????Disclosure requirements include (for each major contract or class of contracts):

?????Amount of contract revenue recognised.

?????Method for determining that revenue.

?????Method for determining stage of completion.

?????For contracts in progress, disclose aggregate costs incurred, recognised profits or losses, advances

received, and retentions.

?????Gross amount due from customers under the contract(s).

????Gross amount owed to customers under the contract(s).

国际会计准则第 11 号 建筑合同

( 12 月修订) 1993 年

目 的 本号准则旨在对与建筑合同有关的收入与成本的会计处理作出规定。由于建筑合同所从

事的活动的性质,使得合同规定的活动的开始日期与活动的完成日期隶属于不同的会计期间。

因此,建筑合同会计的主要问题,是如何将收入与成本分配于开展建筑工程的不同会计期间。

在确定何时在损益表中将合同收入和合同成本确认为收入和费用时,本号准则使用了“编制

和呈报财务报表的结构”中所建立的确认标准。本号准则也为应用这些标准提供实务方面的

指导。

范 围

1.本号准则适用于建筑商财务报表中关于建筑合同的会计处理。

2.本号准则替代于批准的国际会计准则第 11 号“建筑合同会计” 。 1978 年

定 义

3.本号准则所使用的下列术语,具有特定含义:

建筑合同,是指为了建造一项资产或者一项在设计上、工艺上、功能上以及最终目的或

用途上相互关联或依赖的资产的组合项目而专门签订的合同。

固定造价合同,是指建筑商同意按固定造价或固定单价结算工程价款的合同,这类合同

有时还带有成本上升的条款。

成本加成合同,是指建筑商在补偿了合同所允许的或用其他方式确定的成本的基础上,

再按上述成本计算的一定百分比或一笔定额收取费用的合同。

4.建筑合同可以为建造一项资产而签订,诸如建造桥梁、建筑物、水坝、管道、道路、 船舶或隧道等。建筑合同也可能涉及建造几项在设计上、工艺上、功能上以及最终目的或用 途上相互关联或依赖的资产,这类合同的例子包括建造提炼装置和其他厂房或设备的复杂部 件。

5.为本号准则的目的,建筑合同还包括以下两项:

(与建造资产直接有关的提供劳务的合同,例如提供项目管理人员和设计师的服务; 1)

(拆除或重建资产的合同以及拆除资产后修复环境的合同。 2)

6.建筑合同可用各种方法签订,在本号准则中归类为固定造 价合同和成本加成合同两 种。有的建筑合同可能兼有上述两种合 同的特征,如有的成本加成合同具有商定的价格上限。

在这种情况下,建筑商在决定是否确认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时,应考虑本号准则第 23 段和第 24 段的所有条件。

建筑合同的合并与分割 7.本号准则的要求通常可以分别适用于各单项建筑合同。但在某些情况下,为反映某项 合同或一组合同的实质,有必要将本号准则应用于某项合同中可单独区分的部分或一组合同。

8.当某项合同涉及几项资产并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每一项资产的建造均应视为一项单 独的建筑合同处理:

(每项资产均有各自的施工计划; 1)

(每项资产都经单独商议,并且建筑高与客户都能够接受或拒绝与该项资产有关的合 2)

同中的条款;

(每项资产的成本和收入都能够认定。 3)

9.当满足下列条件时,无论是与一个或几个客户签订的一组合同,均应视为一项单独的 建筑合同处理:

(该组合同是按一揽子方式议定的; 1)

(各合同之间联系紧密,它们实际上是一项具有总体利润的单项工程中不可或缺的组 2)

成部分;

(各合同是同时或依次连续进行的。 3)

10.建筑合同可根据客户的选择订有或修订有建造附加资产的条款。当满足下列条件时, 该项附加资产的建造应视同单独的建筑合同处理:

(该项附加资产与原合同中涉及的资产在设计、工艺、功能等方面迥然不同; 1)

(在商定该项附加资产的价款时,不必考虑原合同的价格因素。 2)

合 同 收 入

11.合同收入应包括:

(合同中最初议定的价款; 1)

(在以下的限度内由于建筑工程的变更、索赔和奖励可能带来的收入: 2)

①它们可能产生收益;

②它们能够可靠地计量。

12.合同收入应按已收或应收价款的公允价值予以计量。由于受未来事项的结果的制约, 合同收入的计量受到许多不确定因素的影响。随着未来事项的发生和不确定因素的解决,需 经常修订估计。因此,合同收入的金额可能会在不同的期间有所增加或减少,例如:

(合同最初订立后,建筑商和客户可能会商量合同的变更和索赔,从而增加或减少了 1)

随后期间的合同收入;

(固定造价合同中商定的收入金额,可能会由于成本上升的条款而有所增加; 2)

(由于建筑商延误完工期限而产生的罚金,可能会减少合同收入; 3)

(如果固定造价合同中涉及固定单价,那么,一旦产量增加,合同收入也就相应增加。 4)

13.所谓变更是指客户提出的就合同所规定的施工范围作出变更。它可能导致合同收入

的增加或减少。例如,对建造资产的规格或设计以及工期作出变更。当符合下列条件时,这 种变更应包括在合同收入中:

(客户可能会批准变更,并且这种变更会产生收入的金额; l)

(收入的金额可以可靠地计量。 2)

14.所谓索赔是指建筑商试图向客户或第三者索取金额,作为对没有包括在合同价款中 的成本的补偿。例如,由客户造成的延误、规格说明或设计上的错误、工程变更的争议等均 可能产生索赔。对由索赔产生的收入金额的计量,存在着很大的不确定性,通常取决于谈判 的结果。因此,只有在满足下列条件时,索赔才能作为合同收入:

(谈判已达到一定的高级阶段,以致客户很可能会接受索赔要求; l)

(客户可能接受的索赔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2)

15.奖励金是因建筑商达到或超过了一定的工程标准而得到的额外款项。例如合同可能 规定在提前完工的情况下向建筑商支付一笔奖励金。当符合下列条件时,奖励金可以包括在 合同收入中:

(合同的进度表明建筑商可以达到或超过规定的工程标准; 1)

(该项奖励金额可以可靠地计量。 2)

合 同 成 本

16.合同成本应包括下列各项:

(与特定合同直接有关的费用; 1)

(在一般的情况下能够归属于合同所从事的活动并且能够分配给该合同的费用; 2)

(根据合同的条款应由客户负担的其他费用。 3)

17.与一个特定合同直接有关的费用包括:

(施工现场的人工费用,包括现场监管费用; l)

(工程用料成本; 2)

(合同所用的厂房和设备的折旧费用; 3)

(将机器、设备和材料移至和移离施工现场的费用; 4)

(厂房和设备的租赁费用; 5)

(与该施工合同直接有关的设计和技术援助费用; 6)

(预计的改正和保证费用,包括预计保养费用; 7)

(第三方的索赔款。 8)

这些费用有可能被偶然的没有在合同中包括的收入冲减,如剩余材料的销售收入和合同 结束时机器设备的变卖收入。

18.在一般的情况下能够归属于合同所从事的活动并且能够分配给特定合同的费用包括: (保险费; 1)

(与特定合同没有直接关系的设计和技术援助费用; 2)

(施工管理费。 3)

上述费用应按系统、合理的方法予以分配,并且应将这些方法一致地应用于所有具有类 似性质的费用。分配方法是建立在正常的合同所从事的活动的基础上的。施工管理费包括诸 如工程前期与施工过程中人工的工资。在一般情况下可以归属于合同所从事的活动并且能够 分配给特定合同的费用,还包括建筑商按国际会计准则第“借款费用”中所允许的备选 23号

处理方法处理的借款费用。

19.根据合同的条款应由客户负担的其他费用,可能包括由合同条款规定的需补偿的某 些一般管理费用和开发费用。

20.不能归属于合同所从事的活动或者不能分配给特定合同的费用,不能包括在合同成 本之中。

这些费用包括:

(合同中没有规定予以补偿的一般管理费用; l)

(销售费用; 2)

(合同中没有规定予以补偿的研究与开发费用; 3)

(未用于特定合同的闲置厂房和设备的折旧费用。 4)

21.合同成本包括可归属于某项合同的从获得某项合同开始直至合同完成时为止期间的 成本。但是,为了获得合同所发生的与合同直接有关的费用,如果它们能够单独认定并且可 以可靠地计量,同时很有可能获得这个合同,则应将这些费用作为合同成本的一部分予以包 括。当为获得合同所发生的费用已在它们发生的期间确认为费用时,如果合同在以后的期间 获得,它们就不应包括在合同成本之中。

合同收入和费用的确认

22.当建筑合同的成果可以可靠地预计时,与该合同有关的合同收入和合同成本可以根

据资产负债表日的工程活动完工进度分别确认为收入和费用。建筑合同的预计损失应根据第 36 段立即确认为费用。

23.在固定造价合同的情况下,当满足下列所有条件时,建筑合同的成果可以可靠地预 计:

(合同的总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 1)

(与合同有关的经济利益可能流入企业; 2)

(在资产负债表日,完成合同的成本和合同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计量; 3)

(归属于合同的成本可以清楚地认定并且可靠地计量,从而使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能 4)

与事先的估计数相比较。

24.在成本加成合同的情况下,当满足下列所有条件时,建筑合同的成果可以可靠地预 计:

(与合同有关的经济利益可能流入企业; 1)

(不管是否获得特别补偿,归属于该合同的合同成本能够清楚地认定并且可靠地计量。 2)

25.根据合同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和费用,通常称为完工百分比法。采用完工百分比法, 需要将合同收入与达到这一完工进度所发生的合同成本相配比,从而导致按完工比率报告收 入、费用和利润。该种方法为本期施工活动的范围和成果提供了有用的信息。

26.采用完工百分比法时,应在施工的会计期间的损益表中将合同收入确认为收入。合 同成本通常也在施工的有关会计期间的损益表中确认为费用。但是,一旦所预期的合同总成 本超过了合同总收入,超过的部分就应按第 36 段的要求立即确认为费用。

27.建筑商可能已经发生了与合同未来活动有关的合同成本。这类成本如果将来可能得 到补偿,应作为资产予以确认。这类成本代表了应向客户收取的款项,通常应归类为合同的 在建工程。

28.只有当与合同有关的经济利益可能流入企业时,建筑合同的成果才能够可靠地预计。 但是,已包括在合同收入中并且已在损益表中确认的金额,当其可收回性存在不确定因素时,

无法收回的金额或者不再可能收回的有关金额,应确认为费用,而不应作为对合同收入金额 的调整。

29.当企业签订了具有以下条款的合同后,企业一般就能够作出可靠的预计:

(合同各方对待建资产可实施的权利; 1)

(交换的价款; 2)

(结算的方式和条件。 3)

企业通常还需要有一个有效的内部财务预算和报告制度。随着工程的进展,企业需复核 和修订(如果必要的话)合同收入和合同成本的预计。但这种修订的需要并不意味着合同的 成果不能够可靠地预计。

30.合同完工的进度可用多种方法加以确定。企业应使用能够可靠地测算已完工程的方 法。根据合同的性质。这些方法包括:

(截至目前为止已完工工程所发生的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 l)

(观察工程施工情况; 2)

(合同工程的实物完成比例。 3)

向客户收取的进度款和预收款,并不能反映合同的完工进度。

31.当根据截至目前所发生的合同成本确定完工进度时,只有那些能够反映施工进度的 合同成本才能包括在截至目前所发生的成本中。不包括在内的合同成本有:

(与合同未来活动有关的合同成本,例如,已运至施工地点,或者已做好使用准备但 1)

在施工过程中尚未安装或使用的材料的成本(除非这些材料是为该合同专用的);

(根据分包合同在施工前预付给分包商的款项。 2)

32.当建筑合同的成果不能可靠地预计时:

(只有当已发生的合同成本可能获得补偿时,才能确认收入; 1)

(合同成本应在其发生的当期确认为费用。 2)

建筑合同的预计损失应根据第 36 段的要求立即确认为费用。

33.在合同进行的早期,通常很难可靠地预计该合同的成果。不过,企业的已发生合同 成本还是可能得到补偿的。因此,合同收入的确认仅限于预计获得补偿的已发生成本的范围。 因为合同的成果不能可靠地预计,因此,也就不能确认利润。然而,即使合同的成果不能可 靠地预计,合同总成本仍有可能超过合同总收入。在这种情况下,预计合同总成本超过合同 总收入部分,应根据 36 段的要求立即确认为费用。

34.不可能得到补偿的合同成本应立即确认为费用。所发生的合同成本不可能得到补偿 并且应立即确认为费用的情况包括:

(合同不具备完全的实施条件,即它们的有效性存在严重问题; l)

(合同完工与否取决于未决的诉讼或正在进行中的立法; 2)

(合同涉及可能被没收或征用的财产; 3)

(客户已无承担义务的能力; 4)

(建筑商已无能力完成合同或按合同承担义务。 5)

35.当使得合同的成果不能可靠地预计的不确定因素不再存在时,与建筑合同有关的收 入与成本应根据第 22 段而不是根据第 32 段的要求进行确认。

预计损失的确认

36.当合同总成本可能超过合同总收入时,预计损失应立即确认为费用。

37.在确定这种损失的金额时,通常不需考虑:

(合同工程是否已经开始; l)

(合同工程的完工进度; 2)

(不是作为第 9 段所述的单项建筑合同处理的其他合同预计产生的利润金额。 3)

估计的变化 38.完工百分比法是在累计的基础上在各会计期间估算当期的合同收入和合同成本。因 此,对合同收入和合同成本估计的变更的影响,或对合同的成果估计的变更的影响,应作为 会计估计的变化予以核算(参见国际会计准则第 8 号“本期净损益、基本错误和会计政策的 变更”)。在发生变化时,应在变化的当期及随后的期间内按变化后的估计数在损益表中确认 收入和成本的金额。

揭 示

39.企业应揭示:

(在本期确认为收入的合同收入的金额; 1)

(确定本期所确认的合同收入所采用的方法; 2)

(所采用的确定合同完工进度的方法。 3)

40.企业应在资产负债表日对在建合同揭示以下内容:

(截至报告日已发生的成本和所确认的利润(减去所确认的损失)的总额; 1)

(收到的预收款金额; 2)

(保留款的金额。 3)

41.保留款是客户尚未支付的进度款,只有当工程达到了合同规定的各项条件或当缺陷

已经作了修正以后才予以支付。进度款是无论客户是否已经支付均结转到合同已完工程的款

项。预收款是建筑商在有关工程尚未完成以前向客户已经收取的款项。

42.企业应呈报下列资料:

(作为资产反映的应向客户收取的合同工程的总金额; 1)

(作为负债反映的应向客户支付的合同工程的总金额。 2)

43.对于已发生成本加上所确认利润(减去所确认损失)的金额超过进度款的所有在建

中合同来说,应向客户收取的合同工程的总金额是下列项目之间的净额:

(已发生的成本加上所确认的利润; 1)

(已确认的损失与进度款的合计数。 2)

44.对于进度款超过已发生成本加上所确认利润(减去所确认损失)的金额的所有在建

中合同来说,应向客户支付的合同工程的总金额是下列项目之间的净额:

(已发生的成本加上所确认的利润,减去 l)

(已确认的损失与进度款的合计款。 2)

45.企业应按国际会计准则第 10 号“或有事项和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的事项”的要求揭

示或有利得和或有损失。或有利得和或有损失可能是由于保养费用、索赔费用、罚金或可能

的损失等项目所引起的。

生 效 日 期

46.本号国际会计准则,对从 1 月 1 日或以后开始的会计期间的财务报表生效。 1995 年

IAS 12: Income Taxes

IAS 12 (revised 1996), became effective for annual financial statements covering periods beginning on or after 1 January 1998.

IAS 12 was amended in May 1999 by IAS 10: Events After the Balance Sheet Date. The amended text was effective for annual financial statements covering periods beginning on or after 1 January 2000.

IAS 12 was amended further in April 2000 to revise cross-references and terminology as a result of the

issuance of IAS 40: Investment Property. The amended text was effective for annual financial statements covering periods beginning on or after 1 January 2001.

In October 2000, the IASC Board approved limited revisions to IAS 12. The revisions addressed the accounting treatment for income tax consequences of dividends. The revised text was effective for annual financial statements covering periods beginning on or after 1 January 2001.

The following SIC Interpretations relate to IAS 12:

?????SIC 21: Income Taxes - Recovery of Revalued Non-Depreciable Assets; and

?????SIC 25: Income Taxes - Changes in the Tax Status of an Enterprise or its Shareholders.

Summary of IAS 12

?????Accrue deferred tax liability for nearly all taxable temporary differences.

?????Accrue deferred tax asset for nearly all deductible temporary differences if it is probable a tax benefit will

be realised.

?????Accrue unused tax losses and tax credits if it is probable that they will be realised.

?????Use tax rates expected at settlement.

?????Current and deferred tax assets and liabilities are measured using the tax rate applicable to undistributed

profits.

?????Non-deductible goodwill: no deferred tax.

?????Unremitted earnings of subsidiaries, associates, and joint ventures: Do not accrue tax.

?????Capital gains: Accrue tax at expected rate.

?????Do not "gross up" government grants or other assets or liabilities whose initial recognition differs from

initial tax base.

国际会计准则第 12 号—所得税

(1996 年修订)

本准则中以粗体标示的段落,应与本准则的背景资料和实施指南以及《国际会计准

则公告前言》的内容一并阅读。国际会计准则不拟应用于不重要的项目(参见《前言》第 12

段)。

目 的

本准则的目的是规定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所得税会计的基本问题是如何核算以下(1)

和指事项的当期和未来纳税后果: (2)所

(1)在企业的资产负债表中确认的资产债面金额的未来收回偿 (负)账(清);

(2)在企业的财务报表中确认的当期交易和其他事项。

资产或负债的确认,意味着报告企业预期将收回或清偿该项资产或负债的账面金额。

如果账面金额的收回或清偿很可能使未来税款支付额大于于有纳税后果的收回或清 (小) 没

偿数额,那么本准则要求,除了少数例外,企业应确认一项递延所得税负债延所得税资产 (递)。

本准则要求企业采用与核算交易和其他事项本身一样的方法核算其纳税后果。因此,

对在收益表上确认的交易和其他事项,任何相关的纳税影响也在收益表上确认。对直接在权

益中确认的交易和其他事项,任何相关的纳税影响也直接在权益中确认。类似地,在企业合

并中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会影响企业合并所产生的商誉或负商誉的金额。

本准则也涉及未利用可抵扣亏损和未利用税款抵减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确认、

所得税在财务报表中的列报以及与所得税有关的信息披露。

范 围

1.本准则适用于所得税会计。

2.在本准则中,所得税包括各种以应税利润为基础的国内和国外税额。所得税也包 括应由子公司、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支付的、对分配给报告企业的利润的征税,例如预扣税。

3.在某些税收管辖区内,如果部分或全部净利润或留存收益用于分配股利,那么应 付所得税将按较高或较低的税率计算;而在其他一些税收管辖区内,如果部分或全部净利润 或留存收益用于分配股利,那么所得税可能返还。本准则不规定企业何时或如何核算报告企 业的股利和其他利润分配的纳税后果。

4.本准则不涉及政府补助见《国际会计准则第 20 号―政府补助会计和政府援助 (参

的披露》投资税款抵减的核算方法。但是,本准则涉及可能由这些补助或投资税款抵减产 )或

生的暂时性差异的核算。

定 义

5.本准则使用的下列术语,其含义为:

会计利润,指一个期间内扣除所得税费用前的净损益。

应税利润抵扣亏损指一个期间内根据税务部门制定的规程确定的利润损 (可),(亏),据此交付回得税。 (收)所

所得税费用益指包括在本期净损益确定中的当期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的总金 (收),

额。

当期所得税,指根据一个期间的应税利润抵扣亏损算的应付收回得税金 (可)计(可)所

额。

递延所得税负债,指根据应税暂时性差异计算的未来期间应付所得税金额。

递延所得税资产,指根据以下各项计算的未来期间可收回的所得税金额:

(1)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2)未利用的可抵扣亏损结转后期;

(3)未利用的税款抵减结转后期。

暂时性差异,指在资产负债表内一项资产或负债的账面金额与其计税基础之间的差 额。暂时性差异可能是以下两种之一:

(1)应税暂时性差异,指在确定收回或清偿该资产或负债的账面金额的未来期间的应 税利润抵扣应税收益额的亏损,将导致应税金额的暂时性差异; (可)时

(2)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是在确定收回或清偿该资产或负债的账面金额的未来期间的 应税利润抵扣应税收益额的亏损,将导致可抵扣金额的暂时性差异。 (可)时

一项资产或负债的计税基础,指计税时归属于该资产或负债的金额。

6.所得税费用益由当期所得税费用益递延所得税费用益成。 (收),(收)和(收)组

计税基础

7.一项资产的计税基础是当企业收回该资产的账面金额时,就计税而言可从流入企

业的任何应税经济利益中予以抵扣的金额。如果这些经济利益是不纳税的,那么该资产的计 税基础即为其账面金额。

示例

???一台机器的成本为 100。计税折旧 30 已在当期和以前期间抵扣,剩余成本将在未

来期间作为折旧或通过处置作为一项减项抵扣。使用该机器产生的收入是应税

的;处置该机器时产生的利得是应税的,产生的亏损在计税时可以抵扣。该机器

的计税基础是 70。

???应收利息的账面金额为 100,相关的利息收入按收付实现制征税。该应收利息的

计税基础是零。

???应收账款的账面金额为 100,相关的收入已包括在应税利润抵扣亏损。该 (可)中

应收账款的计税基础是 100。

???应收子公司股利的账面金额为 100,对股利不征税。从实质上说,该资产的全部

账面金额是可抵扣经济利益的。因此,该应收股利的计税基础是 100 。

???一项应收贷款的账面金额为 100。该贷款的归还不会产生纳税后果。该贷款的计

税基础是 100。

8.一项负债的计税基础是其账面金额减去该负债在未来期间计税时可抵扣的金额。 对于预收收入,所产生负债的计税基础是其账面金额减去未来期间非应税收入的金额。

示例

????流动负债包括账面金额为 100 的应计费用。计税时,相关的费用将以收付实现制予以

抵扣。该应计费用的计税基础是零。

????流动负债包括账面金额为 100 的预收利息收入。相关的利息收入按收付实现制予以征

税。该预收利息收入的计税基础是零。

????流动负债包括账面金额为 100 的应计费用。计税时,相关的费用已抵扣。该应计费用

的计税基础是 100。

????流动负债包括账面金额为 100 的应计罚款。计税时,罚款不可抵扣。该应计罚款的计

税基础是 100 。

????一项应付贷款的账面金额为 100。该贷款的归还不会产生纳税后果。该贷款的计税基

础是 100。

9.有些项目有计税基础,但没有在资产负债表中确认为资产和负债。例如,研究费用在 确定其发生当期的会计利润时,被确认为费用,但要到确定以后期间的应税利润抵扣亏损(可) 时才允许作为抵扣项目。该研究费用的计税基础,即税务部门允许在未来期间作为抵扣项目 的金额与零账面金额之间的差额,是会产生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10.如果资产或负债的计税基础不十分明显,考虑本准则依据的基本原则是有帮助的:只 要资产或负债的账面金额的收回或清偿可能使未来税款支付额大于于产生纳税后果 (小) 不

情况下的收回或清偿金额,那么除了少数例外,企业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产例如, (资)。

第后的例明了这种情况:当资产或负债的计税基础取决于预期收回或清偿的方式时, 52段3说

考虑这项基本原则可能会有所帮助。

11.在合并财务报表中,暂时性差异应通过将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资产和负债的账面金额 与适当的计税基础进行比较来确定。在应呈送合并纳税申报表的那些税收管辖区内,该计税 基础应参照合并纳税申报表确定。在其他税收管辖区内,计税基础应参照集团内每个企业的 纳税申报表确定。

当期所得税负债和当期所得税资产的确认

12.当期和以前期间的当期所得税,如果未支付,则应确认为一项负债。如果当期和 以前期间已支付的金额超过那些期间应付的金额,则超过的部分应确认为一项资产。

13.与能够向前期结转以收回以前期间的当期所得税的可抵扣亏损相关的利益,应确 认为一项资产。

14.当可抵扣亏损用于收回以前期间的当期所得税时,企业应在亏损发生的期间将该 利益确认为一项资产,因为该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而且能够可靠地计量。

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确认 应税暂时性差异

15.各种应税暂时性差异均应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负债,除非递延所得税负债是由以下

(1) 或产生: (2)所

(1)计税时其摊销金额不能抵扣的商誉;

(2)具有以下特征的交易中的资产或负债的初始确认:

①不是企业合并;

②交易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税利润抵扣亏损 (可)。

但是,对于与对子公司、分支机构和联营企业的投资以及在合营企业中的权益相关 的应税暂时性差异,应根据第 39 段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

16.资产的确认,意味着该资产的账面金额在未来期间将以流入企业的经济利益的形 式收回。当该资产的账面金额超过其计税基础时,应税经济利益的金额也将超过计税时允许 抵扣的金额。这个差额就是应税暂时性差异,在未来期间支付所产生的所得税义务构成一项 递延所得税负债。当企业收回该资产的账面金额时,应税暂时性差异将转回,企业将获得应 税利润,这使得经济利益很可能以税款支付的方式流出企业。因此,本准则要求确认所有递 延所得税负债,只是对第 15 段和 39 段所描述的某些情况可以例外。

示例

某项资产,成本为 150,账面金额为 100。计税累计折旧为 90,税率为 25%。 该资 产的计税基础为 60(成本 150 减计税累计折旧 90)。为收回账面金额 100,企业必须赚得应税 收益 100,但只能抵扣计税折旧 60。所以,当企业收回该资产的账面金额时,要支付所得税 10(40?25%)。账面金额 100 与计税基础 60 之间的差额应税暂时性差异。为此,企业应 40是

确认一项递延所得税负债 10(40?25%),以表示其收回该资产的账面金额时将支付的所得税。

17.当收益或费用被包含在某一期间的会计利润中但被包含在另一期间的应税利润 中时,就会产生一些暂时性差异。这种暂时性差异通常称为时间性差异。以下是这种暂时性 差异的例子,它们是应税暂时性差异,因而产生递延所得税负债:

(1)利息收入按时间比例基础包含在会计利润中,但在某些税收管辖区内,可能要等 收到现金时才包含在应税利润中。就这种收入而言,在资产负债表中确认的应收款项的计税 基础是零,因为该收入只在收到现金时才影响应税利润; (2)用于确定应税利润抵扣亏损(可) 的折旧可能与用于确定会计利润的折旧不同。暂时性差异是资产的账面金额与其计税基础之 间的差额,其中计税基础是该资产的原始成本减去税务部门在确定当期和前期应税利润时允 许就该资产进行的各种抵扣后的余额。采用加速折旧计税时将产生应税暂时性差异,并产生 递延所得税负债果计税折旧比会计折旧慢,则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并产生递延所得税 (如

资产 (3)在确定会计利润时,开发费用可以资本化并在未来期间摊销,但在确定其发生期 );

间的应税利润时予以抵扣。这种开发费用的计税基础为零,因为它们已经从应税利润中抵扣 了。暂时性差异是开发费用的账面金额与其零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

18.暂时性差异也产生于以下情况:

(1)购买式企业合并的成本,依据所取得的可辨认资产和负债的公允价值分配计入这

些可辨认资产和负债,但计税时不作相应的调整见第 19 段 (参);

(2)资产被重估,而计税时不作相应的调整见第 20 段 (参);

(3)企业合并产生的商誉或负商誉见第和第 32 段 (参21段);

(4)初始确认时,资产或负债的计税基础不同于其初始账面金额,例如,当企业从相 关资产的免税政府补助中获得利益时见第 22 段和第 33 段 (参);

(5)对子公司、分支机构和联营企业的投资或在合营企业中的权益的账面金额与投资 或权益的计税基础不同见第 38 段至 (参45段)。

企业合并

19.在购买式企业合并中,依据所取得的可辨认资产和负债在交易日的公允价值,将 购买成本分配计入这些可辨认资产和负债。当所取得的可辨认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不受企 业合并影响或所受影响各不相同时,会产生暂时性差异。例如,当资产的账面金额增加至公

允价值但该资产的计税基础仍保持为以前业主的成本时,就会导致形成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应 税暂时性差异。所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负债会影响商誉见第 66 段 (参)。

以公允价值计价的资产

20.国际会计准则允许某些资产以公允价值计价或重估如,可参见《国际会计准 (例

则第 16 号―不动产、厂场和设备》和《国际会计准则第 25 号―投资会计》在有些税收管 )。

辖区内,重估资产或将其重述为公允价值会影响当期的应税利润抵扣亏损结果,该资 (可)。

产的计税基础被调整,没有暂时性差异产生。在其他税收管辖区内,资产的重估或重述并不 影响重估或重述期间的应税利润,因此该资产的计税基础不调整。但是,账面金额的未来收 回将会导致应税经济利益流入企业,而计税时可抵扣的金额则与那些经济利益的金额不同。 重估后的资产的账面金额与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是暂时性差异,会产生递延所得税负债或资 产,即使以下情况也是如此:

(1)企业不打算处置该资产。在这种情况下,该资产重估后的账面金额将通过使用而 收回,这将产生超过未来期间计税时可抵扣折旧金额的应税收益; (2)如果将该资产的处置 收入投资于类似资产,资本利得税将被递延。在这种情况下,资本利得税在销售或使用该类 似资产时最终会成为应付所得税。

商 誉

21.商誉是购买成本超过购买方在所取得的可辨认资产和负债的公允价值中的权益 的部分。许多税务部门不允许商誉的摊销额在确定应税利润时作为一项可抵扣费用;而且, 在这种税收管辖区内,当子公司处置其基本经营业务时,商誉的成本通常是不可抵扣的。在 这样的税收管辖区内,商誉的计税基础为零。商誉的账面金额与其零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是 一项应税暂时性差异。但是,本准则不允许确认所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原因在于商誉是 一项剩余值,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将会增加商誉的账面金额。

资产或负债的初始确认

22.暂时性差异可能产生于资产或负债的初始确认。例如,一项资产的部分或全部成

本在计税时不得抵扣的情况就是如此。核算这种暂时性差异的方法依导致该资产初始确认的 交易的性质而定:

(1)在企业合并中,企业确认任何递延所得税负债或资产,并由此影响商誉或负商誉 的金额见第 19 段 (参);

(2)如果交易影响会计利润或应税利润,企业确认任何递延所得税负债或资产,并在 收益表内确认所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费用或收益见第 59 段 (参);

(3)如果交易不是企业合并,且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税利润,那么除了第 15 段和第 24 段所提的例外情况,企业可能会确认所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负债或资产,并按同 一金额调整该资产或负债的账面金额。这种调整将使财务报表表达不清楚。因此,本准则不 允许企业在初始确认或后续确认时确认所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负债或资产见下页的示例 (参);而且,企业不应随着该资产的折旧而确认未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负债或资产的后续变化。

23.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第 32 号—金融工具:披露和列报》的要求,复合金额工具 (例如,可转换债券发行者将工具的负债成份划归负债,而将权益成份划归权益。在某些税收 )的

管辖区内,初始确认时负债成份的计税基础等于负债和权益成份的初始账面金额之和。由初 始确认权益成份所产生的应税暂时性差异和由初始确认负债成份所产生的应税暂时性差异予 以分开。这样,第 15 段提的例外情况就不适用。因而,企业应确认由此产生的递延所 (2) 所

得税负债。根据第 61 段,递延所得税直接借记入权益成份的账面金额;根据第 58 段,递延 所得税负债的后续变化应在收益表中作为递延所得税费用益以确认。 (收)予

用于说明第 22 段示例 (3)的

企业打算使用一项成本为 1000 的资产,在其 5 年的使用年限内一直使用,然后再 处置,残值为 0。税率为 40%。该资产的折旧在计税时不能抵扣。一旦处置,任何资本利得 不纳税,任何资本损失不可抵扣。

当企业收回该资产的账面金额时,企业将赚得应税收益 1000,支付所得税 400。企

业不确认由此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负债 400,原因在于它是由该资产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

下一年,该资产的账面金额为 800。在赚得的应税收益 800 中,企业将支付所得税 320。企业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 320,原因在于它是由该资产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

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24.如果很可能获得能利用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来抵扣的应税利润,应将全部可抵扣暂 时性差异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资产,除非递延所得税资产是由以下原因产生:

(1)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第 22 号―企业合并》,作为递延收益处理的负商誉;

(2)具有以下特征的交易中的一项资产或负债的初始确认:

①不是企业合并;

②进行交易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税利润抵扣亏损 (可)。

但是,与对子公司、分支机构和联营企业的投资以及在合营企业中的权益相关的可 抵扣暂时性差异,应根据第 44 段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资产。

25.负债的确认意味着该负债的账面金额在未来期间将通过含有经济利益的资源流 出企业来清偿。当资源从企业流出时,其部分或全部金额可以在晚于负债确认期间的某个期 间确定应税利润时抵扣。在这种情况下,负债的账面金额和其计税基础之间存在一项暂时性 差异。相应地,如果有关的所得税可以在未来期间收回,即该部分负债允许在确定应税利润 时予以抵扣,就会产生一项递延所得税资产。类似地,如果一项资产的账面金额小于其计税 基础,由于在未来期间可因此而收回所得税,故该差额会产生一项递延所得税资产。

示例

企业将应计产品保修成本 100 确认为一项负债。该产品保修成本需于该企业支付索 赔时才能抵扣税款。税率为 25%。

该负债的计税基础是零面金额 100,减去可在未来期间计税时就该负债抵扣的金 (账

额在以账面金额清偿该负债时,企业的未来应税利润减少 100,同时,相应地减少其未来 )。

所得税支出 25(100?25)。账面金额 100 与计税基础零之间的差额是一项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100。因此,如果该企业很可能在未来期间赚得足够的应税利润,以便从减少的所得税支付额 中获益的话,那么它应确认一项递延所得税资产 25(100?25)。

26.以下是一些产生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例子:

(1)退休福利费用可以在确定雇员提供劳务期间的会计利润时抵扣,但当企业将分摊 的费用付给一项基金时,或当企业支付退休金时,才能在确定应税利润时抵扣。负债的账面 金额与其计税基础之间存在一项暂时性差异,该负债的计税基础通常为零。由于在支付对基

金的投入或支付退休金时,因减少应税利润而使经济利益流入企业,这项暂时性差异会因此 形成一项递延所得税资产。

(2)研究费用在确定其发生当期的会计利润时被确认为费用,但直到以后期间才允许

在确定应税利润(可抵扣亏损)时作为抵扣项目。该研究费用的计税基础,即税务部门允许 其在未来期间作为减项的金额,与零账面金额之间的差额是一项会形成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可 抵扣暂时性差异。

(3)在购买式企业合并中,依据所取得的已确认资产和负债在交易日的公允价值,将 购买成本分配计入这些已确认的资产和负债。负债在购买时确认,但相关的成本要等到以后 期间才在确定应税利润时抵扣,这就会产生一项形成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如果所取得的可辨认资产的公允价值小于其计税基础,也会产生一项递延所得税资产。在这 两种情况下,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都会影响商誉见第 66 段 (参)。

(4)某些资产可以以公允价值计价,或被重估,但计税时不作相应调整见第 20 段 (参)。如果资产的计税基础大于其账面金额,会产生一项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27.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转回使得在确定未来期间的应税利润时发生抵扣。但是,只 有当企业赚得足够的应税利润以抵销抵扣金额时,表现为所得税支付额减少的经济利益才流 入该企业。因此,只有当能用来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税利润很可能获得时,企业才能确认递 延所得税资产。

28.当存在与同一税务部门和同一纳税主体相关的、并预期在以下指期间 (1)或(2)所

转回的、足够的应税暂时性差异时,可用来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税利润是很可能获得的:

(1)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预期转回期相同的期间;

(2)递延所得税资产导致的可抵扣亏损可以向前期或向后期结转的期间。

在这种情况下,递延所得税资产应在可抵扣暂性差异产生的期间确认。

29.当不存在与同一税务部门和同一纳税主体相关的、足够的应税暂时性差异时,确 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应受到以下(或(条件的约束: 1)2)

(1)在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转回相同的期间内在形成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可抵扣 (或

亏损可以向前期或向后期结转的期间企业 很可能有与同一税务部门和同一纳税主体相关 ),

的、足够的应税利润。在估计其是否在未来期间有足够的应税利润时,企业不应考虑预计在 未来期间产生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形成的应税金额,因为这些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形成的递延 所得税资产本身就要求有未来应税利润以资利用;

(2)企业具有在恰当期间产生应税利润的税务计划机会。

30.税务计划机会是指:企业在可抵扣亏损或税款抵减向后期结转逾期之前的特定期 内,为创造或增加应税收益而采取的行动。例如,在某些税收管辖区内,可能通过以下方式 创造或增加应税利润:

(1)对利息收益是以已收到还是以应收为基础计税作出选择;

(2)将从应税利润中进行某些抵扣的要求权递延;

(3)出售许又租回那些已经增值但未调整计税基础来反映这种增值的资产; ,或

(4)出售产生非应税收益的资产如,在某些税收管辖区内的政府债券购买产生 (例)以

应税收益的另一项投资。

如果税务计划机会将应税利润从较后的期间提前至较前的期间,那么,利用可抵扣

亏损或税款抵减向前期结转的机会,仍然要取决于在未来产生暂时性差异以外的来源的存在。

31.如果企业有最近亏损的记录,它应考虑第 35 段和中的指南。 36段

负商誉

32.本准则不允许确认与负商誉相关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负

商誉是按《国际会计准则第 22 号—企业合并》的规定,作为递延收益处理的。这是因为,负 商誉是一项剩余值,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确认将增加负商誉的账面金额。

资产或负债的初始确认

33.在资产初始确认时形成递延所得税资产的一个例子是,与某项资产有关的非应税

政府补助在确定该资产账面金额时已予扣除,但计税时却不能从该资产的应折旧金额其计 (即

税基础扣除;该资产的账面金额小于其计税基础,从而产生一项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政府 )中

补助也可能作为递延收益处理,在此种情况下,递延收益与零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是一项可 抵扣暂时性差异。无论企业采用何种列报方法,都不能确认由此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原 因如第 22 段所述。

未利用可抵扣亏损和未利用税款抵减

34.如果很可能获得能利用尚未利用的可抵扣亏损和未利用的税款抵减来抵扣的未

来应税利润,对于未利用可抵扣亏损和未利用税款抵减的向后期结转,应确认一项递延所得 税资产。

35.未利用可抵扣亏损和未利用税款抵减结转后期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确认标

准,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确认标准相同。但是,未利用可抵扣亏损 的存在足以表明未来应税利润可能不会获得。因此,在企业有最近亏损记录的情况下,只有 当企业有足够的应税暂时性差异,或存在令人信服的其他证据表明企业将来能够获得足够的、 可以利用尚未利用的可抵扣亏损或未利用的税款抵减来抵扣的应税利润时,企业才确认一项

由未利用可抵扣亏损或税款抵减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在这种情况下,第 82 段要求披露递 延所得税资产的金额以及支持其确认的证据的性质。

36.企业估计获得可利用尚未利用的可抵扣亏损或未利用的税款抵减来抵扣的应税

利润的可能性时,应考虑以下标准:

(1)企业是否有足够的、与同一税务部门和同一纳税主体相关的应税暂时性差异,该

差异将产生能利用尚未逾期的未利用可抵扣亏损或未利用税款抵减来抵扣的应税金额;

(2)企业是否在未利用的可抵扣亏损或未利用的税款抵减逾期前,很可能获得应税利

润;

(3)未利用可抵扣亏损是否由不大可能再出现的可辨明的原因形成;

(4)企业是否可获得税务计划机会见第该机会将在未利用可抵扣亏损或未 (参30段),

利用税款抵减的可利用期间产生应税利润。

如果不是很可能获得能够利用尚未利用的可抵扣亏损或未利用的税款抵减来抵扣的

应税利润,就不能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未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重估

37.在每一个资产负债表日,企业要对未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重新估价。企业确认

以前未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应以未来应税利润使收回递延所得税资产成为很可能为前提。 例如,贸易条件的改进,可能使企业更有可能在未来产生足够的应税利润,从而使递延所得 税资产满足第 24 段或第 34 段设立的确认标准。另一个例子是,企业在合并日或以后重新估 价递延所得税资产见第 67 段和第 (参68段)。

对子公司、分支机构及联营企业的投资和在合营企业中的权益

38.如果对子公司、分支机构及联营企业的投资和在合营企业中的权益母公司或 [即

投资者占子公司、分支机构、联营企业或被投资企业的净资产括商誉的账面金额在内 (包)的份额账面金额与该投资或权益的计税基础常是成本一致时,会产生暂时性差异。这 ]的(通)不

些差异也可能在若干不同的情况下产生,例如:

(1)子公司、分支机构、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存在未分配利润;

(2)母公司和其子公司分处在不同的国家时,汇率发生变化;

(3)对联营企业投资的账面金额减少到其可收回金额。

如果母公司在其单独财务报表中以成本或重估价对投资计价,那么在合并财务报表

中的暂时性差异可能与母公司单独财务报表内该投资的相关暂时性差异不一致。

39.对于所有与对子公司、分支机构及联营企业的投资和在合营企业中的权益相联系

的应税暂时性差异,企业应确认一项递延所得税负债,但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的则例外:

(1)母公司、投资者和合营者能够控制该暂时性差异转回的时间;

(暂时性差异在可预见的未来很可能不会转回。 2)该

40.当母公司控制了其子公司的股利政策时,就能够控制与那项投资相关的暂时性差

异括由未分配利润及任何外币折算差额产生的暂时性差异回的时间。而且,当暂时性 (包)转

差异转回时,却常常难以确定应付的所得税金额,因此,当母公司已经确定那些利润在可预 见的将来不予分配时,母公司不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同样的考虑适用于对分支机构的投 资。

41.企业应以其本身的货币核算构成其经营整体组成部分的国外经营的非货币性资

产和负债见《国际会计准则第 21 号―汇率变动的影响》如果国外经营的应税利润或可 (参)。

抵扣亏损而非货币性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外币确定,汇率变动会产生暂时性差异。 (从)以

因为这种暂时性差异与国外经营本身的资产和负债相关,而不是与报告企业在该国外经营的

投资相关,报告企业应确认由此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负债或从第 24 段规定的延所得税资 (遵)递

产。该递延所得税应借记或贷记入收益表见第 58 段 (参)。

42.联营企业的投资者不能控制该联营企业,通常也不能决定其股利政策。因此,如

果没有协议要求联营企业的利润在可预见的将来不予分配,投资者应确认与联营企业投资相 关的应税暂时性差异所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在有些情况下,如果投资者收回其在联营企 业的投资成本,有可能难以确定将来应付的税款,但能够断定应付的税款将等于或大于一个 最低金额。在这种情况下,递延所得税负债应以这个金额计量。

43.合营企业各方之间的协议,通常涉及利润分配,并明确对这些问题的决策是否要

求得到所有合营者或合营者的特定多数的同意。如果合营者能够控制利润分配,并且该利润 在可预见的将来不是很可能被分配,就不能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

44.只有当以下情况成为很可能时,企业才能对所有由在子公司、分支机构及联营企

业中的投资和在合营企业中的权益产生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确认一项递延所得税资产:

(1)暂时性差异在可预见的未来将转回;

(2)未来能够获得能用暂时性差异抵扣的应税利润。

45.要确定与在子公司、分支机构及联营企业中的投资以及在合营企业中的权益相关

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是否应确认一项递延所得税资产时,企业应考虑第 28 段至第 31 段设立

的指南。

计 量

46.本期和以前期间形成的当期所得税负债产应按已执行的或到资产负债表日 (资),

实质上已执行的税率税法算的、预期应付税务部门税务部门返还金额计量。 (和)计(从)的

47.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按预期实现该资产或清偿该负债的期间的税率计量,依

据的是已执行的或到资产负债表日实质上已执行的税率税法 (和)。

48.当期和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通常按已执行的税率税法量。但是,在某些 (和)计

税收管辖区内,政府对税率税法宣布对实际执行有重大影响,实际执行可能在宣布之 (和)的

后几个月。在这些情况下,所得税资产和负债应采用已宣布的税率税法量。 (和)计

49.当不同的税率适用于不同水平的应税收益时,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应以预期适

用于暂时性差异预计转回期间的应税利润抵扣亏损平均税率计量。 (可)的

50.如第 3 段所说明的那样,本准则不规定企业应在何时或如何核算报告企业的股利

和其他利润分配的纳税后果。

51.递延所得税负债和资产的计量,应反映在资产负债表日从企业预期收回或清偿其

资产和负债账面金额的方式中推算出的纳税后果。

52.在有些税收管辖区内,企业收回偿资产债账面金额的方式可能影响 (清)其(负)的

以下一个或同时影响以下两个方面:

(1)当企业收回偿资产债账面金额时适用的税率; (清)其(负)的

(2)资产债计税基础。 (负)的

在这种情况下,一个企业应采用与收回或清偿的预期方式相一致的税率和计税基础, 来计量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

示例 1

某项资产的账面金额为 100,计税基础是 60。如果出售该资产,则适用税率 20%; 税率 30%适用于其他收益。

如果企业预期不再继续使用该资产而是将其出售,则应确认一项递延所得税负债 8(40?20%);如果企业预期保留该资产并通过使用来收回其账面金额,则应确认一项递延所 得税负债 12(40?30%)。

示例 2

某项资产的成本为 100,账面金额由 80 重估为 150。计税时没有作相应的调整。累 计计税折旧为 30;税率为 30%。如果该资产以超出成本的价格出售,则累计计税折旧 30 将 包括在应税收益中,但超出成本的销售收入将不纳税。

该资产的计税基础是 70,同时存在一项暂时性差异 80。如果企业预期通过使用该资

产收回其账面金额,它必须创造应税收益 150,但只能抵扣折旧 70。由此,存在一项递延所 得税负债 24(80?30%)。如果企业预期通过立即出售入 150)该资产收回其账面金额,则递 (收

延所得税负债可计算如下:

应税 递延

暂时性差异 税率 所得税负债

累计计税折旧 30 30% 9

超出成本的收入 50 0% —

----- ---- ----

总计 80 9

==== ====

(注:根据第 61 段,因重估价而产生的附加递延所得税应直接借记入权益。)

示例 3

沿用示例 2,但如果该资产以超出成本的价格出售,则累计计税折旧将包括在应税收

益中 30%征税在扣减物价上涨调整的成本 110 后,出售收入将按 40%征税。 (按);

如果企业打算通过使用该资产收回其账面金额,它必须创造应税收益 150,但只能抵

扣折旧 70。以此为基础,计税基础是 70,存在一项应税暂时性差异 80,同时还存在一项递 延所得税负债 24(80?30%),与示例 2 相同。

如果企业打算通过立即出售该资产收回其账面金额 150,则企业将能扣减物价上涨调

整的成本 110。净收入 40 将按 40%征税。此外,累计计税折旧 30 将包括在应税收益中,按 30%征税。由此,计税基础是 80(110 减 30),存在一项暂时性差异 70,同时还存在一项递延 所得税负债 25(40?40%+30?30%)。如果在本例中计税基础当时还不明显,那么考虑第 10 段设立的基本原则可能是有帮助的。

(注:根据第 61 段,因重估价而产生的附加递延所得税应直接借记入权益。)

53.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不应折现。

54.以折现基础来可靠地确定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要求详细地排定每一项暂时性

差异转回的时间。在许多情况下,这种时间排定不是切实可行的或相当复杂。因此,要求对 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折现是不恰当的。如果允许但不要求折现,将会导致企业之间的递延 所得税资产和负债不可比。因此,本准则不要求或不允许对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折现。

55.暂时性差异应依据资产或负债的账面金额来确定,即使账面金额本身是以折现基

础确定也是如此,退休福利义务即是此例见《国际会计准则第 19 号—雇员福利》 (参)。

56.在每一个资产负债表日,应对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金额予以查核。如果不再是

很可能获得足够的应税利润以允许利用递延所得税资产的部分或全部利益,企业应该减少该 项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金额。当又可能获得足够的应税利润时,这种减少金额应当转回。

当期和递延所得税的确认

57.交易或其他事项的当期和递延所得税影响的核算,应与该交易或事项本身的核算

一致。第 58 至贯彻了这项原则。 68段

收益表

58.当期和递延所得税,应确认为收益或费用并包括在该期的净损益中,但由以下(1)

或生的所得税例外: (2)产

(1)在相同或另一个不同的期间直接在权益中确认的交易或事项见第 (参61至65段);

(2)购买式企业合并见第 66 至 (参68段)。

59.多数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产生时,收益或费用包括在某一期间的会

计利润中,但包括在另一个不同期间的应税利润抵扣亏损。所产生的递延所得税应在 (可)中

收益表内确认。例如以下两种情况:

(1)当利息、使用费或股利的收取有推延并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第 18 号—收入》按

时间比例法包含在会计利润中,但却以收付实现制包含在应税利润抵扣亏损时; (可)中

(2)当开发费用已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第 38 号―无形资产》予以资本化,并一直在

收益表内摊销,而计税时却在其发生时抵扣时。

60.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的账面金额可能改变,即使相关的暂时性差异的金额没有

改变时也是如此。例如,这可能由以下改变引起:

(1)税率或税法的改变;

(递延所得税资产可收回性的重新估计; 2)

(资产的预期收回方式的改变。 3)

所产生的递延所得税应在收益表内确认,但当其与以前借记或贷记入权益的项目相

关时,可以例外见第 63 段 (参)。

直接贷记或借记入权益的项目

61.如果当期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与在相同或不同期间直接贷记或借记入权益的项

目相关,那么它们应直接贷记或借记入权益。

62.国际会计准则要求或允许某些项目直接贷记或借记入权益。这些项目的例子包

括:

(1)因不动产、厂场和设备价值重估见《国际会计准则第 16 号―不动产、厂场和 (参

设备》长期投资价值重估 (参见《国际会计则第 25 号―投资会计》起的账面金额的改 )或) 引

变;

(2)因追溯应用的会计政策的变更或重大差错的更正,而对留存收益的期初余额进行

的调整见《国际会计准则第 8 号―当期净损益、重大差错和会计政策变更》 (参);

(3)折算国外实体的财务报表而形成的汇兑差额见《国际会计准则第 21 号―汇率 (参

变动的影响》 );

(4)初始确认复合金融工具的权益成份时形成的金额见第 23 段 (参)。

63.在特殊情况下,可能难以确定与贷记或借记入权益的项目相关的当期或递延所得

税金额。例如,以下情况出现时,可能就是这样:

(1)当存在累进所得税税率,并且不可能确定对应税利润抵扣亏损具体项目征 (可)中

税时所采用的税率时;税率或其他税法的改变,影响与以前贷记或借记入权益的项目 (2)当(全部或部分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时; (3)当企业决定确认或不再全部确认一项递延所 )相

得税资产,且该递延所得税资产与以前贷记或借记入权益的项目部或部分关时。 (全)相

在这些情况下,与贷记或借记入权益的项目相关的当期和递延所得税,应以所涉及

的税收管辖区内该主体的当期和递延所得税的合理匡算分摊额为基础,或以获得该情况下更 为合理的分摊额的其他方法为基础。

64.《国际会计准则第 16 号―不动产、厂场和设备》没有规定企业是否应在每年将

重估过的资产的折旧或摊销额与以成本为基础的折旧或摊销额之间的差额,从重估价盈余转 至留存收益。如果企业做这种结转,则所结转金额应是相关递延所得税的净额。类似的考虑

适用于处置不动产、厂场和设备或投资时所作的结转见《国际会计准则第 25 号―投资会 (参

计》 )。

65.当资产计税时被重估价,且该重估与以前期间的会计重估相关,或与预期在未来

期间进行的会计重估相关时,那么该资产重估和计税基础调整的纳税影响都应在发生的当期 借记或贷记入权益。但是,如果计税时重估与以前期间的会计重估不相关时,或与预期在未 来期间进行的会计重估不相关时,那么,计税基础调整的纳税影响应在收益表内确认。

企业合并产生的递延所得税

66.正如第 19 段和第 26 段说明的那样,暂时性差异可能产生于购买式企业合 (3)所

并。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第 22 号―企业合并》,在购买日,企业应将递延所得税资产其满 (在足第 24 段设立的确认标准时递延所得税负债确认为可辨认资产和负债。从而,这些递延 )或

所得税资产和负债会影响商誉或负商誉。但是,根据第 15 段第 24 段企业不应确认 (1)和(1),

商誉本身形成的递延所得税负债果商誉的摊销不能在计税时抵扣不应确认为作为递延 (如,也

收益处理的非应税负商誉形成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67.由于企业合并,购买方可能认为它很可能收回自己在企业合并前没有确认的递延

所得税资产。例如,购买方可用其未利用的可抵扣亏损的利益去抵扣被购买方的未来应税利 润。在这些情况下,购买方应确认一项递延所得税资产,并在确定购买时产生的商誉或负商 誉时将其考虑进去。

68.当购买方在购买日没有将被购买方的递延所得税资产确认为可辨认资产但该递

延所得税资产随后在购买方的合并财务报表中被确认时,产生的递延所得税收益应在收益表 内予以确认。此外,购买方:

(1)应对商誉的账面总金额和相关的累计摊销额进行调整,如同在企业合并日已将递

延所得税资产确认为可辨认资产所记录的金额那样;

(2)应将商誉账面净额的减少额确认为一项费用。

但是,购买方不确认负商誉,也不增加负商誉的账面金额。

示例

某企业购买了一个拥有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300 的子公司。购买时的税率是 30%。所 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90,在确定此项购买形成的商誉 500 时,没有被确认为一项可辨认资 产。商誉在 20 年内摊销。购买后两年,企业估计未来应税利润很可能足以使其获得各种可抵

扣暂时性差异的利益。

企业确认一项递延所得税资产 90(300?30%),同时在收益表内确认递延所得税收益

90。企业也应减少商誉成本累计摊销额 9(代表两年的摊销额余额 81 在收益表内确认 90和)。

为一项费用。结果,商誉的成本和相关的累计摊销额,被分别减至 410 和 41,它们是如同在 企业合并日已将递延所得税资产 90 确认为可辨认资产所记录的金额。

如果税率增加到 40%,企业应确认一项递延所得税资产 120(300?40%),同时在收益 表内确认递延所得税收益 120。如果税率降低到 20%,企业应确认一项递延所得税资产60(300 ?20%),同时确认递延所得税收益 60。在这两种情况下,企业也应减少商誉成本 90 和累计 摊销额 9,并将余额 81 在收益表内确认为一项费用。

列 报 所得税资产和所得税负债

69.在资产负债表中,所得税资产和所得税负债应与其他资产和负债分开列报。递

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应与当期所得税资产和负债区分开来。

70.当企业在其财务报表上对流动和非流动资产和负债作区分时,它不应将递延所

得税资产债类为流动资产债 (负)归(负)。

抵 销

71.只有出现以下情况时,一个企业才能抵销当期所得税资产和当期所得税负债:

(1)企业拥有抵销已确认金额的法定行使权;

(2)企业打算以净额基础结算,或同时变现该资产和偿付该负债。

72.虽然当期所得税资产和负债应单独确认和计量,但它们在资产负债表中互抵时

应遵从类似于《国际会计准则第 32 号—金融工具:披露和列报》所确立的标准。当期所得税 资产和所得税负债与同一税务部门征收的所得税相关而且该税务部门又允许企业按单一的净 额支付税款或接受返还时,该企业通常就具有用当期所得税负债去抵销当期所得税资产的法 定行使权。

73.在合并财务报表中,集团中的一个企业的当期所得税资产与该集团内的另一个企

业的当期所得税负债互抵的条件只有所涉及的企业具有按单一的净额支付税款或接受返 ,是

还的法定行使权,且企业打算支付或接受这一净额,或是同时收回该资产和清偿该负债。

74.只有当以下情况出现时,企业才能将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互抵: (1)企业具有把当期所得税负债抵销当期所得税资产的法定行使权; (2)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与同一税务部门对以下①或②征收的所得税

相关: ①同一纳税主体;

②不同的纳税主体,这些主体打算以单一的净额基础结算当期所得税负债和资产,

或者打算在预期清偿或收回递延所得税负债或资产的重大金额的每一个未来期间,同时变现 这些资产和偿付这些负债。

75.为避免要求详细地排定每一项暂时性差异转回的时间,本准则要求企业将同一纳

税主体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与递延所得税负债互抵,条件是仅当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与同一 税务部门征收的所得税相关,而且企业具有将当期所得税负债与当期所得税资产互抵的法定 行使权。

76.在少数情况下,企业可能拥有法定行使的抵销权,同时又打算在某些期间而非其

他期间结算抵销后的净额。在这些少数情况下,可能要求详细地排定时间可靠地确定:是 ,以

否在同一个期间内,一个纳税主体的递延所得税负债产生税款支付的增加,而另一个纳税主 体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引起税款支付的减少。

所得税费用 与正常经营活动形成的损益相关的所得税费用益(收)

77.与正常经营活动形成的损益相关的所得税费用益在收益表内列报。 (收)应

递延国外所得税负债或资产的汇兑差额

78.《国际会计准则第 21 号―汇率变动的影响》要求将某些汇兑差额确认为收益或

费用,但没有规定这些差额应在收益表内什么位置列报。相应地,当国外递延所得税负债或 资产的汇兑差额在收益表内确认时,这些差额可以归类为递延所得税费用益如果认为 (收),这种列报对财务报表的使用者最为有用的话。

披 露

79.所得税费用益主要组成部分应单独披露。 (收)的

80.所得税费用益组成部分可能包括: (收)的

(1)当期所得税费用益 (收);

(2)在本期确认的、对以前期间的当期所得税所作的调整;

(3)与暂时性差异的产生和转回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费用益金额; (收)的

(4)与税率改变或开征新税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费用益金额; (收)的

(5)以前未确认的可抵扣亏损、税款抵减,或以前期间用于减少当期所得税费用的暂

时性差异所产生的利益的金额; (6)以前未确认的可抵扣亏损、税款抵减,或以前期间用于 减少递延所得税费用的暂时性差异所产生的利益的金额;

(7)根据第 56 段,将递延所得税资产减记,或转回以前减记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所产

生的递延所得税费用;

(8)与会计政策的变更和重大差错相关的所得税费用益金额,该金额包括在根 (收)的

据《国际会计准则第 8 号―当期净损益、重大差错和会计政策变更》中允许选用的处理方法 确定的本期净损益中。

81.以下内容也应单独披露:

(1)与借记或贷记入权益的项目相关的当期或递延所得税的总额;

(2)与本期内已确认的非常项目相关的所得税费用益 (收);

(3)用以下一种或两种形式对所得税费用益会计利润之间的关系作出说明: (收)和

①在所得税费用益会计利润乘以适用税率的乘积之间进行数字调节,并披露 (收)与

计算适用税率的基础; ②在平均实际税率与适用税率之间进行数字调节,并披露计算适用税 率的基础;

(4)与以前的会计期间相比,适用税率发生改变的说明;

(5)在资产负债表未确认其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未利用可抵扣应税

收益额的亏损和未利用税款抵减的金额及满期日,如果有的话 (6)与对子公司、分支机 (以);

构及联营企业的投资和在合营企业中的权益相联系的暂时性差异的总额;对此,并不确认递 延所得税负债见第 39 段 (参);

(7)就每一类暂时性差异以及每一类未利用可抵扣亏损和未利用税款抵减而言:

①在每一个报告期的资产负债表内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的金额;

②在收益表内确认的递延所得税收益或费用的金额果从资产负债表内确认的金 (如

额的变化看不明显的话 (8)就已终止经营而言,与以下①和②相关的所得税费用; );

①终止经营的利得或损失;

②已终止经营当期的正常经营活动形成的损益,以及每一个列报前期的对应金额。

82.企业应披露递延所得税资产的金额和支持其确认的证据的性质,当:

(1)该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利用取决于未来应税利润超过因转回现存应税暂时性差异

所形成的利润的部分;

(2)在递延所得税资产相关的税收管辖区内,该企业在当期或前期发生了亏损。

83.企业应在收益表内或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每个非常项目的性质和金额。当在财务

报表附注中作这种披露时,所有非常项目的总金额减去相关所得税费用益总额,应在 (收)的

收益表内披露。虽然财务报表使用者可能认为披露与每一个非常项目相关的所得税费用益(收) 是有用的,但有时却难以将所得税费用益这些项目之间分摊。在这些情况下,与非常 (收)在

项目相关的所得税费用益以用总额披露。 (收)可

84.第 81 段求的披露使财务报表使用者能了解所得税费用益会计利润之 (3)要(收)和

间的关系是否正常,同时也能了解在未来可能影响这种关系的重要因素。所得税费用益(收) 和会计利润之间的关系可能受到诸如免税收入、在确定应税利润损不能抵扣的费用、 (亏)时

可抵扣亏损和国外税率等因素的影响。

85.在说明所得税费用益会计利润之间的关系时,企业应使用能给财务报表使 (收)和

用者提供最有意义的信息的适用税率。通常,最有意义的税率是企业居住地所在国的国内税 率,它是适用的国家所得税税率和按基本相同的应税利润抵扣亏损算的地方所得税税 (可)计

率合在一起的税率。但是,对在几个税收管辖区内经营的企业来说,把在各别税收管辖区内 使用国内税率所作的分别调节汇总起来,可能更有意义。下面的示例说明了适用税率的选择 如何影响数字调节的列报。

说明第 85 段的示例

19X2 年,某企业在其自己的税收管辖区内家甲会计利润是 1500(19X1 年为 (国)的

2000),在国家乙的会计利润是 1500(19X1 年为 500)。国家甲的税率是 30%;国家乙的税率是 20%。在国家甲计税时,费用 100(19X1 年为 200)是不可抵扣的。

下面是调节为国内税率的示例: 19X1 19X2

会计利润 2500 3000

按国内税率 30%计算的所得税 750 900

计税时不可抵扣的费用的纳税影响 60 30

国家乙低税率的影响 (50) (150)

所得税费用 760 780

下面是按每个国家的税收管辖区的分别调节汇总编制调节表的例子。根据这种方法, 报告企业自己的国内税率与其他税收管辖区的国内税率之间的差额,其影响并不作为一个单 独的调节项目。企业可能需要论述税率或是不同税收管辖区内赚得的利润的汇总数的重大变 化,以说明适用税率的改变,如第 81 段要求的那样。 (4)所

会计利润 2500 3000

按适用于有关国家的利润

的国内税率计算的所得税 700 750

计税时不可抵扣的费用的纳税影响 60 30

所得税费用 760 780

86.平均实际税率是用会计利润除所得税费用益商。 (收)的

87.要计算对子公司、分支机构及联营企业的投资和在合营企业中的权益见第 39 (参

段产生的未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负债的金额,通常不是切实可行的。因此,本准则要求披露 )所

潜在的暂时性差异的总金额,而不要求披露递延所得税负债。但是,如果可行的话,应鼓励 企业披露未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负债金额,因为财务报表使用者可能发现这种信息有用。

88.企业应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第 37 号—准备、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国际会计准

则第 10 号―或有事项与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的事项》,披露任何与纳税有关的或有负债利得 和或有资产损失。或有负债利得和或有资产损失可能产生于诸如与税务部门之间未解决的争 端。类似地,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后执行或宣布税率或税法的改变时,企业应披露这些改变对 其当期和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的重大影响。(参见《国际会计准则第 10 号—资产负债表日 后事项》)。

生效日期

89.本准则对报告期自 1998 年 1 月 1 日或以后日期开始的财务报表有效。如果企业

对报告期自 1998 年 1 月以前开始的财务报表运用本准则,那么该企业应披露其运用本准 1日

则而不是 1979 年批准的《国际会计准则第―所得税会计》这一事实。 12号

90.本准则取代批准的《国际会计准则第 12 号―所得税会计》。 1979 年

附录一:暂时性差异的示例 本附录只是说明性的,不是本准则的组成部分。附录的目的是说明本准则的运用,

以帮助明晰其含义。

(一生应税暂时性差异的情况的示例 )产

各种应税暂时性差异都会产生递延所得税负债。

影响收益表的交易

1.利息收入有推延,它按时间比例基础包含在会计利润中,但却按收付实现制包含

在应税利润中。

2.商品销售收入在交付商品时包含在会计利润中,但当收到现金时才包含在应税利

润中。:也存在与存货相关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相关说明见以下计税目的对 [注(二)3] 3.为

资产采取加速折旧。

4.开发费用已经资本化,并将分摊计入收益表,但在确定发生当期的应税利润时已

予抵扣。

5.预付费用已在确定当期或以前期间的应税利润时,按收付实现制予以抵扣。

影响资产负债表的交易

6.资产的折旧在计税时不能抵扣,且在资产被出售或报废时,也不能为了计税的目

的而予以抵扣。:本准则第 15 段止确认所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负债,除非该资产是在 [注(2)禁

企业合并中取得的;同样的规定见本准则第 22 段款人以收到的款项于到期时应支付 ]7.借(等

的金额除交易成本后的实得额记录贷款。以后,该贷款的账面金额由于交易成本摊入会计 )扣

利润而增加。在最初确认贷款的那个期间,为计税目的已将该交易成本抵扣:税暂时 [注(1)应

性差异是确定当期或以前期间的应税利润时已抵扣的交易成本额减去摊入会计利润的累计金 额之后的余额;于贷款的初始确认影响应税利润,因而本准则第 15 段例外情况不 (2)由(2)的

适用。为此,借款人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

8.应付贷款在初始确认时,以收到款项的净额计量,即扣除了交易成本。交易成本

在贷款的期限内摊入会计利润。这些交易成本在确定未来、当期和以前期间的应税利润时是 不可抵扣的。:税暂时性差异是未摊销的交易成本额;准则第 15(段禁止确 [注(1)应(2)本2)

认所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负债。]

9.复合金融工具可转换债券负债成份,以到期时应付的金额扣除属于权益成 (如)的

分的那一部分实得现金收入后折成现值计量见《国际会计准则第 32 号—金融工具:披露 (参

和列报》在确定应税利润损,这项折现值是不可抵扣的。:税暂时性差异是 )。(亏)时[注(1)应

未摊销的折现值,参见附录二例 4;业应确认所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并将递延所得 (2)企

税直接计入权益成份的账面金额,参见本准则第 23 段和第 61 段。根据第 58 段的要求,递延 所得税负债的后续变化应作为递延所得税费用益收益表中确认。(收)在]

公允价值调整和重估价

10.短期投资或金融工具以超过成本的公允价值计价,但计税时并不作相应的调整。

11.企业重估其不动产、厂房和设备《国际会计准则第 16 号—不动产、厂房和设 (按

备》中允许选择的方法长期投资《国际会计准则第 25 号—投资会计》并不为计税 ) 或(见)但

目的作相应的调整。:本准则 61 段要求将相关的递延所得税直接借记入权益(注)

企业合并和合并报表

12.资产的账面金额在购买式企业合并时增加至公允价值,但计税时并不作相应的调

整。:在初始确认时,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负债会增加商誉或减少负商誉,参见本准则第 66 (注

段)

13.商誉的摊销额在确定应税利润时是不能抵扣的,且商誉的成本在处置该企业时也

是不能抵扣的。:本准则第 15 段止确认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负债[注(1)禁]

14.集团内部交易产生的未实现损失,通过包含在存货或不动产、厂房和设备的账面

金额中的方式予以消除。

15.子公司、分支机构、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留存收益包含在合并留存收益中,但

在将利润分配给报告母公司时,应支付所得税。:本准则第 39 段规定,在母公司、投资 (注

者或合营者能够控制暂时性差异转回的时间,并且该暂时性差异在可预见的将来不可能转回 时,不能确认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负债)

16.对国外子公司、分支机构及联营企业的投资或在国外合营企业中的权益受到汇率

变动的影响。:能有一项应税暂时性差异,也可能有一项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注(1)可(2)本准则第 39 段规定,在母公司、投资者或合营者能够控制暂时性差异转回的时间,并且该暂时 性差异在可预见的将来可能无法转回时,不能确认所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负债。]

17.企业以其本身的货币核算构成报告企业经营整体部分的国外经营中非货币性资

产的成本,但该国外经营的应税利润和可抵扣亏损却以外币确定。:能有一项应税暂 [注(1)可

时性差异,也可能有一项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有一项应税暂时性差异时,所产生的递延 (2)当

所得税负债应予确认,因为它与国外经营本身的资产和负债相关,而不是与报告企业在该国 外经营的投资相关准则第 41 段延所得税借记入收益表,参见本准则第。(本) ;(3)递58段]

恶性通货膨胀

18.非货币性资产以资产负债表日当时的计量单位重述见《国际会计准则第 29 号 (参

—在恶性通货膨胀经济中的财务报告》但计税时并不作相应调整。:延所得税借 ),[注(1)递

记入收益表;重述外,如果非货币性资产又被重估,与重估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借记 (2)除

入权益,而与该重述相关的递延所得税则借记入收益表。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情况 ] (二)产

的示例

各种可抵扣暂时性差异都会产生一项递延所得税资产。但是,有些递延所得税资产 可能不符合本准则第 24 段的确认标准。

影响收益表的交易

1.当雇员提供劳务时,退休福利费用将在确定会计利润时予以抵扣;但直到企业支

付退休金,或者将其投入一项基金时,才在确定应税利润时予以抵扣。:当诸如产品保修 (注

成本或利息等其他费用在确定应税利润时按收付实现制予以抵扣时,也会产生类似的可抵扣 暂时性差异)

2.在财务报表内资产的累计折旧额大于至资产负债表日计税时所允许的累计折旧

额。

3.资产负债表日之前出售的存货的成本,在商品或劳务交付时予以抵扣以确定会计

利润;但在收到现金时,才在确定应税利润中予以抵扣。:正如“(一说明的那样, [注)2.”所

也存在一项与相关应收账款相联系的应税暂时性差异。]

4.存货项目的可实现净值,或不动产、厂房和设备项目的可收回金额,小于以前的

账面金额,且企业因此减少该资产的账面金额,但减少的金额要到该资产被出售时才为计税 目的而予以确认。

5.在确定会计利润时,将研究费用开办或其他筹备费认为费用,但要到以后 (或)确

某个期间,才在确定应税利润时允许将其作为抵扣项目。

6.收益在资产负债表中被递延,但已包含在当期或以前期间的应税利润中。

7.作为递延收益包含在资产负债表中的政府补助,在未来期间无需纳税。:本准 (注

则第 24 段禁止确认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也可参见本准则第 33 段)

公允价值调整和重估

8.短期投资或金融工具以低于成本的公允价值记录,但计税时并不作相应的调整。

企业合并和合并报表

9.在购买式企业合并中,负债以公允价值予以确认,但相关的费用要到以后的某个

期间才在确定应税利润时予以抵扣。:所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减少商誉或增加负商誉, (注

参见本准则第 66 段。)

10.负商誉作为递延收益包含在资产负债表中,但该收益将不包含在应税利润中。

(注:本准则第 24 段,禁止确认所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11.集团内部交易产生的未实现利润从存货、不动产、厂房和设备等资产的账面金额

中剔除,但计税时并不作相应调整。

12.对国外子公司、分支机构及联营企业的投资或在合营企业中的权益受到外汇汇率

变动的影响。:能有一项应税暂时性差异,也可能有一项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注(1)可(2)本准则第 44 段要求,仅当以下情况成为可能时,企业才确认一项递延所得税资产:①暂时性差 异在可预见的未来将转回;②未来可获得能用暂时性差异冲减的应税利润。]

13.企业以其本身的货币核算构成报告企业经营整体组成分的国外经营中的非货币

性资产,但该国外经营的应税利润或可抵扣亏损却以外币确定。:能有一项应税暂时 [注(1)可

性差异,也可能有一项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果有一项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则在能够获得 (2)如

足够的应税利润时,所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才予确认,因为它与国外经营自己的资产和负 债相关,而不是与报告企业在该国外经营的投资相关准则第 44 段延所得税资产应 (本);(3)递

借记入收益表,参见本准则第 58 段。]

(三)资产或负债的账面金额等于其计税基础的情况的示例

1.应计费用已在确定企业本期或以前期间的当期所得税负债时予以抵扣。

2.应付贷款以最初收到的金额计量,这项金额与在该贷款到期时应偿付的金额相等。

3.应计费用不能在计税时予以抵扣。

4.应计收益将不予计税。

附录二:说明性的计算和列报

本附录只是说明性的,不是本准则的组成部分。附录的目的是说明本准则的运用,

以帮助明晰其涵义。提供收益表和资产负债表的摘录,是为表明以下所描述交易对财务报表 的影响。这些摘录不一定与其他国际会计准则的各项披露和列报要求相一致。

本附录中的各个示例均假定所涉及的企业只有所描述的那些交易。

示例 1:应折旧资产

某企业以 10000 买入一台机器,将在 5 年的预计使用年限内以直线法计提折旧。计 税时,该机器用年折旧率 25%按直线法折旧。可抵扣亏损可以抵扣前 5 年的应税利润。在第 0 年,企业的应税利润是 5000,税率是 40%。

企业将通过使用该机器生产商品进行销售来收回其账面金额。因此,该企业的当期

所得税的计算如下:

年 份

1 2 3 4 5

应税收益 2000 2000 2000 2000 2000

计税折旧 2500 2500 2500 2500 0

应税利润抵扣亏损(可) (500) (500) (500) (500) 2000

以税率 40%计算的所得税费用益(收) (200) (200) (200) (200) 800

企业应在第一年至第四年的年末确认一项当期所得税资产,因为它将获取抵扣第 0 年应税利润的可抵扣亏损利益。

与该设备相关的暂时性差异和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以及递延所得税费用

和收益有如下示:

年 份

1 2 3 4 5

账面金额 8000 6000 4000 2000 0

计税基础 7500 5000 2500 0 0

应税暂时性差异 500 1000 1500 2000 0

期初递延所得税负债 0 200 400 600 800

递延所得税费用益(收)200 200 200 200 (800)

期末递延所得税负债 200 400 600 800 0

企业应在第一年至第四年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因为应税暂时性差异的转回将在随

后的年份中产生应税收益。企业的收益表有如下示:

年 份

1 2 3 4 5

收益 2000 2000 2000 2000 2000

折旧 2000 2000 2000 2000 2000

税前利润 0 0 0 0 0

当期所得税费用益(收) (200) (200) (200) (200) 800

递延所得税费用益(收)200 200 200 200 (800)

所得税费用益额 0 0 0 0 0 (收)总

本期净利润 0 0 0 0 0

示例 2: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

本示例涉及某企业在年的情况。在,执行的税率是应税利润的 X5和X6两X5年40%。

在 X6 年,执行的税率是应税利润的 35%。

慈善捐赠在其支付时确认为一项费用,且计税时是不可抵扣的。

在 X5 年,有关部门通知该企业,它们打算就硫排放而起诉该企业。虽然到 X6 年 12 月份,起诉状还未送至法院,但企业在 X5 年确认了一项负债 700,该项金额是对应付这场诉 讼的罚款的最好估计。计税时,罚款是不可抵扣的。

在 X2 年,企业发生了一项新产品开发费用 1250。这项费用已在 X2 年计税时予以抵 扣。在会计上,企业已将这项支出资本化,并在五年期内按直线法摊销。在 X4 年 12 月 31 日,这项开发成本的未摊销余额是 500。

在 X5 年,为给退休人员提供保健福利,企业与在岗雇员签订了协议。当雇员提供劳 务时,企业将这项计划的成本确认为一项费用。在 X5 年和 X6 年,企业没有为这种福利作任 何支付。如果支付给退休人员,计税时保健费用是可抵扣的。企业已认定,可用来冲减所产 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应税利润是很可能获得的。

建筑物按直线法进行折旧,在会计上,年折旧率是 5%;而计税时,年折旧率为 10%。 机动车按直线法进行折旧,在会计上,年折旧率是 20%;而计税时,年折旧率为 25%。在会 计上,在资产的购置年份可计入整年的折旧。

在 X6 年 1 月 1 日,建筑物重估为 65000,企业估计该建筑物的剩余使用年限从重估 日起算还有 20 年。重估不影响的应税利润,税务部门也不调整该建筑物的计税基础以 X6年

反映该重估。在 X6 年,企业将 1033 从重估价盈余转入留存收益。它表示的是建筑物的实际 折旧额以建筑物的成本为基础的相应折旧额它是账面金额(3250)与(1660,X6年1月1日33200 除以剩余使用年限 20 的商间的差额 1590,减去相关的递延所得税 557(参见本准则第 64 )之

段 )。

当期所得税费用

X5 X6

会计利润 8775 8740

加:

会计上的折旧 4800 8250

慈善捐赠 500 350

环境污染罚款 700 —

产品开发成本 250 250

保健福利 2000 1000

17025 18590

减:

计税时的折旧 (8100) (11850)

应税利润 8925 6740

按税率 40%计算的所得税费用 3570

按税率 35%计算的所得税费用 2359

不动产、厂场和设备的账面金额

成本 建筑物 机动车 总额

X4 年末的余额 50000 10000 60000

X5 年增加数 6000 — 6000

X5 年末的余额 56000 10000 66000

X6 年初重估价对

累计折旧的消除 (22800) — (22800)

X6 年初的重估价 31800 — 31800

X6 年初的余额 65000 10000 75000

X6 年的增加数 — 15000 15000 65000 25000 90000

累计折旧 5% 20%

X4 年末的余额 20000 4000 24000 X5 年的折旧额 2800 2000 4800 X5 年末的余额 22800 6000 28800

X6 年初的重估价 (22800) — (22800) X6 年初的余额 — 6000 6000 X6 年的折旧额 3250 5000 8250 X6 年末的余额 3250 11000 14250 账面金额

X4 年末 30000 6000 36000

X5 年末 33200 4000 37200

X6 年末 61750 14000 75750

不动产、厂场和设备的计税基础

成本 建筑物 机动车 总额

X4 年末的余额 50000 10000 60000 X5 年增加数 6000 — 6000

X5 年末的余额 56000 10000 66000 X6 年的增加数 — 15000 15000 X6 年末的余额 56000 25000 81000 累计折旧 10% 25%

X4 年末的余额 40000 5000 45000 X5 年的折旧额 5600 2500 8100 X5 年末的余额 45600 7500 53100 X6 年的折旧额 5600 6250 11850 X6 年末的余额 51200 13750 64950 计税基础

X4 年末 10000 5000 15000

X5 年末 10400 2500 12900

X6 年末 4800 11250 16050

X4 年末的递延所得税资产、负债及所得税费用 账面金额 计税基础 暂时性差异

应收账款 500 500 —

存货 2000 2000 —

产品开发成本 500 — 500

投资 33000 33000 —

不动产、厂场和设备 36000 15000 21000 资产总额 72000 50500 21500

当期应付所得税 3000 3000 —

应付账款 500 500 —

应付罚款 — — —

保健福利负债 — — —

长期负债 20000 20000 —

递延所得税 8600 8600 —

负债总额 32100 32100

股本 5000 5000 —

重估价盈余 — — —

留存收益 34900 13400

负债和权益总额 72000 50500

暂时性差异 21500

递延所得税负债 21500?40% 8600 递延所得税资产 — — —

递延所得税负债净额 8600

X5 年末的递延所得税资产、负债及所得税费用 账面金额 计税基础 暂时性差异

应收账款 500 500 —

存货 2000 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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