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施整改合同

时间:2024.5.2

设施整改合同

东莞市英芝堂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环保设施整改

项目一、填料支架(元钢Φ12,角铁L50*50) 14㎡×250元/㎡=3500元

二、填料(Φ80,PP料)

18m3×180元/m3=3240元

三、斜管支架(镀锌管Φ25)

四、斜管(PVC,60型)计:300元

五、管网(运行管、排泥管、阀门、射流器、PVC)计:1500元

六、人工运杂费:3000元

七、菌种费(含培菌人工)计:2500元

小计:14625元 折后含税价:14000元(大写:壹万肆仟元整)

八、付款方式:工程合同签订即付70%,完工后付30%。

九、工期:泥水工程完工后,5个工作日完成安装部分,25天完成培菌。

东莞市英芝堂生物工 东莞市宏恩环保科

程有限公司 技有限公司 经手人: 经手人:


第二篇:整改及收尾施工合同


            整改及收尾施工合同

发包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就本工程施工有关事项达成一致意见,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工程内容:

二、工程承包范围

1、承包范围:

三、合同工期

本工程合同总工期为    个日历天。开工日期为        日,竣工验收日期为   年月   日。除非出现本合同约定的工期延长之情形,否则工期不予延长。

四、工程质量标准及验收

1、工程质量标准:

1.1符合    规定的质量合格标准及满足甲方的交楼标准。验收标准和规范包括但不限于以上内容。

1.2特别质量要求:   。

1.3如工程质量不符合本合同要求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停工和返工,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顺延。

2、验收

2.1隐蔽工程及中间工程验收:甲乙双方应及时办理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的检查与验收手续。乙方应提前   天书面通知甲方或有关部门组织验收,并提交相关工程资料。甲方自接到乙方书面验收通知24小时内不参加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验收,乙方可自行验收。若甲方要求复验时,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办理复验。若复验合格,甲方应承担复验费用,由此造成停工,工期顺延;若复验不合格,其复验及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顺延。

2.2竣工验收:乙方在本合同工程全部完工后24小时内应提交书面验收申请并附带完备的验收资料通知甲方验收,甲方应在   天内组织进行竣工验收。如甲方在规定时间内未能组织验收,需及时通知乙方,另定验收日期。乙方应根据甲方的验收意见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再次申请验收,直至工程符合要求,验收合格。

2.3验收标准:工程验收按合同要求与双方认可的材料设备样板、施工图、图纸会审记录、会议纪要、变更通知和有关的书面文件等有关文件的要求进行。

2.4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工程竣工应至少满足如下条件:

(1)已通过甲方验收;

(2)本工程已通过相关政府部门验收;

2.6本工程满足竣工条件后10天内,乙方应将工地现场清理完毕并将全部工程移交给甲方;如甲方另有移交指令的,乙方应根据甲方的移交指令将全部工程移交给甲方。

2.7本合同全部工程满足竣工条件并验收合格后,甲方应立即核发《竣工证书》,竣工证书注明的竣工时间为本工程实际竣工时间。但如全部工程满足竣工条件后的40日内,甲方无法定或约定事由仍未核发《竣工证书》的,第41日起视为核发《竣工证书》。

2.8本工程经甲方竣工验收合格后或甲方另有指令时,乙方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供按照本合同以及任何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机构的要求和政府关于建设工程档案管理的规定进行整理和装订全套竣工资料和竣工图并保证其正确性、有效性和完整性。乙方应在甲方颁发工程完工验收证书之前,将本款所约定的竣工资料和竣工图纸一式肆份提交给甲方。

五、材料设备供应

1、除另有约定外,本工程的材料及设备均由乙方负责采购供应至施工现场仓库自行妥善保管。乙方保证向甲方所供之材料设备全部为合格产品,达到国家质量、安全、环保、消防等各方面的合格标准及本合同、施工图纸,并必须满足合同材料设备清单/工程量清单要求,材料使用必须严格遵守防火规范。所有材料须经甲方代表验收合格并核实签字后,方可进行施工。所有材料及设备进场后必须及时转运至施工现场。

2、除另有约定外,本工程的所有材料及设备的品种、品牌、规格、颜色、材质、型号、生产厂商等还应满足如下特别要求:       。

3、对于乙方负责采购供应的材料设备,除另有约定外,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前3天将符合本合同要求的所有本合同中约定材料提交一式两份样板交由甲方封存,一份保留在工地核对经常材料用,一份封存在甲方样板材料房内备查。如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甲方要求乙方就本合同范围内材料提交样板的,乙方应按照甲方指令提交一式二份样板给甲方封存。乙方提交的两份封存的样板均需要双方工地代表签名并加盖公章确认(备用品牌最多可以有两种品牌),封存的样板将作为工程验收时的依据。如提供的样板不符合本协议及甲方要求的,乙方应在2日内更换。甲方确认产品样板时仅对其尺寸、造型或色泽等外观负责。若乙方提供的样板不符合国家有关质量标准,即使在甲方确认定板后供应并使用,而后材料出现质量问题的,乙方不能免责,仍然承担材料的质量责任。

4、对于乙方负责采购供应的材料设备,原则上本工程只使用本合同规定品牌型号的材料,只有在遇到相关厂家停产、倒闭等特殊原因等情况下,乙方提交申请报告经甲方书面批准后才可以采用备用品牌材料。

5、凡属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如不符合本合同要求,乙方应该立即无条件更换。如因此导致本合同约定的其它违约情形或甲方损失的,乙方还承担相应违约及赔偿责任。

6、对于乙方负责采购供应的材料设备,进场时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材料及设备的出厂合格证、保修书、使用说明书等材料,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应送检的材料设备,乙方应还应提供送检合格的证明。乙方材料及机械进场后,若需运(搬)离现场的,必须有甲方签发的书面放行令后才能离场。

7、本工程中如涉及甲方供料,乙方应在不影响工期的情况下通知甲方提前 7 天备料,并预留下材料设备验收时间。甲供材料由材料供应商按甲方指定位置送达,由乙方负责接收保管。甲方按乙方申报的领用额度拨付甲供材料给乙方使用,必要时给予审核。甲供材料的结算,按照符合甲方要求的工程签证、经甲乙双方确认的竣工图纸和定额损耗进行。若出现乙方超额领用甲供材料,超额部分按照甲方购料的单价计算超额部分价值,由甲方在乙方工程款内直接扣留。

8、影响效果的饰面工程,必须在现场做出样板并经甲方现场工程师确认后方可施工,否则不得施工。若乙方未经确认样板自行施工的,甲方有权不予验收;若乙方提供的样板不符合国家有关质量标准,即使在甲方确认定板后供应并使用,而后出现质量问题的,乙方不能免责,仍然承担质量责任。

六、承包方式、合同价款、工程款支付及结算办法

1、承包方式:采用固定总价包干的方式。即采用施工图纸、施工范围及现行相关技术规范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安全、包工期、包文明施工、包成品保护、包场地清洁、包垃圾清理外运、包安全文明施工、包交楼期间维护及配合、包各项措施费、包临时设施、不包水电临时设备、包施工配合、包甲供材管理、包夜间施工、不包税金、包行政事业性收费、包工具、包机械设备及燃料、包验收、包保险、包承担各类风险(包括但不限于物价上涨、政府文件规定、汇率风险、不可预见费用等)等,乙方保证按本合同的工期及质量要求完工并通过验收。

2、合同价款:固定总价大写人民币:         小写:     元)

   3、工程款支付:            

3.4、付款形式:            

3.5、本合同所有款项的支付均需乙方按照甲方要求提前提交书面付款申请,待甲方接到其书面付款申请并核实无误后,甲方方有义务支付相应款项。乙方收款前,应向甲方提供盖公章的年检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盖章的授权委托领款证明、领款人身份证复印件,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乙方收款帐户为:

户  名:              

帐  号:              

开户行:                

4、工程结算:

4.1、本工程承包方式为固定总价包干,在承包范围无变化、无签证和变更的情况下,合同总价即为工程结算总价。按乙方实际施工完成并经甲方验收合格的数量为准。以固定综合单价乘以验收合格数量确认结算总价。甲方不承担任何因材料价格上升因素所造成的风险。

4.2、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变更、签证及新增工程结算单价确定办法

4.2.1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有的项目,按照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进行结算。

4.2.2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有相类似的项目,按照工程量清单报价换算进行结算。

4.2.3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没有或没有相类似的项目,按照施工当时的市场价格编制预算,由甲方审定作为结算依据。

4.3、设备材料结算方式:

4.3.1、甲供材料设备:如有甲供材料及设备,按甲方确定的设备材料价格结算。其材料二次装卸、保管及转运费用作为合价包干已含在报价中,不得另计。

4.3.2、材料设备变更的处理:

4.3.2.1当实际施工发生主材用料变更,则只能调整单价中的主材费的价差,其余一切有关费用不得调整。

4.3.2.2当发生甲供材料变更为乙供材料,则只在综合单价中增加主材费,其余一切有关费用不得调整。

4.3.2.3当发生乙供材料变更为甲供材料,则只在单价中扣除主材费,该部分的材料不能收取材料保管和管理费。

4.3.2.4当发生材料的辅材变更,一切有关费用也不得调整。

4.4、因乙方原因造成的变更而发生的增加工作量时,结算价不作调增。

4.5、甲方因生产或技术使用需要,确需变更设计时,应书面通知乙方,并提供变更设计的技术资料,按规定办理变更工程手续,包括由甲方确认的工程变更指令,或签订补充协议或变更合同。

4.6、乙方于收到工程变更通知后七天内呈交工程变更涉及的增减费用及计算组成予甲方审批,若乙方未能及时提交有关资料,在支付进度款时将不予考虑此部分工程变更的增加费用,而减少之费用则按甲方的估值相应扣减。

4.7、所有施工现场签证必须按签证要求时间完成,每月完成对上月的签证办理,结算后一并支付。施工过程中如发生现场变更、签证,按甲方签证管理细则执行。

七、施工及设计变更

1、甲方交付或经甲方审核批准的设计图纸、说明和有关技术资料,作为施工的有效依据,乙方不得擅自修改。

2、施工中如发现设计有错误或者严重不合理的地方,乙方应立即停工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最迟不得超过发现之日起三日),否则,乙方应就怠于通知过错部分承担责任。甲方会同设计等单位作出变更设计文件,乙方应立即按变更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

3、甲方如需进行设计变更或施工变更,应向乙方发出书面指令,乙方应根据甲方指令进行施工。该书面变更指令是设计及施工变更的唯一依据。

4、若由于甲方施工变更、设计变更,可能造成工程费用增加的,乙方应自接到甲方书面变更指令后3日内向甲方提出工程价款变更申请并随附完备的证明材料和说明(包括但不限于变更指令、费用增加说明、计算方法及其它有效证明材料),如乙方未在该等时限内提出的,则视为乙方放弃增加工程价款。如该等申请未随附本款规定资料的,视为无效申请。

5、如于甲方变更、修改设计导致工程价款减少的,减少部分应在进度款及结算款中体现。

6、如本合同采用固定总价的计价方式的,除非另有约定,否则合同价款不因本合同规定的变更而调整。

八、工程保修

1、工程质保金:工程结算总价的   %(质保金不计利息)

2、工程质量保修期   年(自本工程实际竣工之日起计算)。

3、本工程所使用的材料其原生产厂家所定的质量保证期限低于2年(含2年)的,按2年的材料质量保证期执行,如高于2年的,按其材料原生产厂家所定的保证期执行。

4、在工程质量保修期内,对有防水防漏要求的工程项目,若在同一地点经第一次维修后仍出现第二次漏水问题,乙方必须将整个位置防水及其面上铺盖部分全部拆除并重新施工经甲方验收后修复,因此所造成的一切费用及损失(含甲方及其它使用者)均由乙方负责。

5、除另有约定外,保修期间甲方全权委托本项目的      公司进行管理、协调和跟进,所有的维修工作调度、验收和付款审批均需要通过该公司,乙方已经了解并接受此项安排。

6、对工程问题,甲方将负责组织现场分析认定。凡经甲方或甲方代理人组织进行的现场分析,认定属乙方原因所造成的各部位的质量问题或其它缺陷,均由乙方承担保修责任。对乙方不按甲方通知参加现场分析认定的,视为乙方同意并接受现场分析认定结果。

7、无论本工程是否已竣工,在本工程范围内楼宇向小业主交楼前、交楼时及交楼后30日内或甲方要求的时间的,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委派现场维修队伍,在甲方向小业主交楼期间驻守交楼现场,处理有关收尾、交楼期间的维修事宜,维修人员应携带必要的维修材料设备、器具,提供24小时的现场维修服务,在甲方指定地点待命,服从甲方调配。在接到维修通知并与小业主约定时间20分钟内,维修人员需到达维修现场,并在30分钟内开始施工。维修工程结束前,乙方维修人员不得撤离现场。如乙方未按前述规定派驻维修人员或虽有派驻但维修人员未按前述规定进行维修的,视为授权甲方可自行组成维修队伍进行维修,所发生的费用及相应责任由乙方承担,相关费用计算方法按照本协议第九条第9项第(5)款执行。

8、乙方有义务承担本工程及本工程造成其它损失的保修责任,对于保修项目的验收按照本合同规定的工程质量等要求进行。本合同在履行完毕之前解除、终止的,乙方仍应对其完成部分工程承担保修责任。如乙方没有履行保修协议,造成的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一切损失概由乙方承担。

9、维修保养的具体实施和操作条款:

(1)对保修工程中单项维修工料费在500元以下者,在紧急情况下,甲方可以直接处理,发生的实际维修费直接在工程质保金中扣除,由甲方在质保金结算时向乙方备案。

(2)甲方通知乙方保修后,紧急情况(如造成停水停电等较大影响)乙方需在4小时内到达现场处理,一般情况不得超过24小时到达现场处理。

(3)本合同范围内的保修工程,一般项目在接到甲方通知后24小时内完成,较难处理的项目在接到甲方通知后48小时内完成,有卫生间渗漏水等特殊工艺要求的项目在接到甲方通知后10天内完成。

(4)如乙方未在本条规定时间内派人到现场处理或未按双方约定时间完成处理或处理后质量不合格者,甲方有权自行处理,所发生的维修费用及甲方损失由乙方负责,维修费用计算标准为甲方向实际维修方支付费用的2倍。甲方有权在质保金内予以扣除。

(5)如果乙方出现三次以上未按本合同约定到现场解决维修问题,或者同一项目经过三次次保修后仍然不能够满足本合同要求,甲方有权在剩余保修期内拒绝乙方保修而另行委托其他施工单位从事本合同约定工程的维修保养工作,乙方剩余的质保金甲方可不予支付;所发生的维修费用均由乙方承担,维修费用计算标准为甲方向实际维修方支付费用的2倍。甲方有权在质保金内予以扣除。

(6)本合同约定保修事项发生后,甲方向乙方的通知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书面、函件、公证送达等方式。

(7)由甲方自行处理保修工程所发生的费用单次在500元以上的,甲方及时核算转扣费用清单,通知乙方前来签收。如乙方在甲方电话通知后48小时内或乙方在甲方书面通知函发出3天内未前来领取清单函件的,视为乙方已知晓并同意清单内容。

10、保修期限内,如质保金不足本合同约定的质保金总额的,乙方应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后七日内补足。

11、保修期的终止:

(1)工程保修期届满时,由乙方提出书面申请,甲乙双方共同对对保修期到期的工程全面检验,检验合格或整改合格后,该工程保修期结束,应办理质保金的支付工作。

(2)工程保修期虽已届满,但如工程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发生,但乙方在保修期内未进行维修或保修期满时该问题未处理完毕的,乙方仍然应对该质量问题承担免费保修责任,且甲方有权对该维修项目保留相应质保金。

12、乙方同意甲方按照以下信息联系保修事宜:

保修单位名称: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姓名:

联系电话:               

传真电话:                         

乙方提供上述之信息有变动时,须以正式书面文件通知甲方委托甲方下属的        公司签收,否则甲方可按照上述信息投递保修通知单,乙方应予以认可。

九、双方代表权责

1、甲方指派      为驻工地代表,其权限为:负责合同履行监督。对工程质量、进度进行监督检查,办理验收、变更、登记手续和其他事宜,协调处理好各分包单位与乙方在施工程序的合作。如需对本合同的任何修订、增加项目、减少项目、设计变更、工程变更、修改参数、工程款的支付、停工令、开工令、工期延长、预结算审定等,应以甲方法定代表人的专门授权为准。

若甲方工地代表易人,甲方应提前七天通知乙方,其后任继续行使本合同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2、乙方指派     为驻工地代表,其权限为:代表乙方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按规范和设计要求及甲方审定的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甲方发出的设计变更和指令组织施工,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施工任务,解决由乙方负责的各项事宜。

若乙方工地代表易人,乙方应提前七天通知甲方,其后任继续行使本合同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十、双方其他责任

(一) 甲方责任

1、移交场地给乙方。

2、开工前3天,向乙方提供经确认的施工图纸或作法说明3份,并向乙方进行施工现场交底。清除影响施工的障碍物。

3、向乙方提供施工所需的水、电,并协调处理好各施工单位的关系。

4、审查乙方提交的施工方案、进度计划、紧急事件应急预案等文件。

5、审核乙方提交的工程进度及完成情况,按时支付工程款。

6、审核乙方提交的工程结算资料,及时支付工程结算款。

7、组织召开工程项目协调会议。

8、及时组织并参加验收。

(二) 乙方责任

1、在签订合同的同时,乙方已充分了解工地现场及周边地质的勘查资料、图纸、水文及地质情况资料,并已对工地现场及周边一切情况(包括地质条件、水文和气候条件等)进行充分实地勘查,已清楚该情况对工程的实际影响及风险,而且对工程范围和性质以及完成工程所必需的材料、到达现场的交通工具和所需食宿感到满意。总之,乙方被视为已得到所有必要资料并考虑了所有相关影响因素,除上述情况外,还涉及政府要求、政策法律等风险、天气、意外事件及其它一切可能影响工期及签订本合同的情况,并同意按目前现状接收。由乙方正式接收工地之日起即视为乙方已完全认可该工地状况并无任何整改意见。

2、参加甲方组织的施工图纸或做法说明的现场交底,拟定施工方案、进度计划、项目部人员组织及管理方案于本合同生效后5日内交甲方审查。如甲方有要求时,乙方还应拟定紧急事件应急预案(包括但不限于不可抗力应急预案、赶工预案、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劳资纠纷应急预案)交由甲方审查。乙方应根据甲方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并严格按照甲方审定的方案执行。

3、乙方应严格按照图纸、做法说明、甲方指令、甲方审定的进度计划、施工方案及本合同等进行施工,对现场操作和施工方法的恰当、稳定及安全性负责,做好各项质量检查记录、施工记录,并在甲方要求时向将该等记录交由甲方审核。乙方应于每月5日前向甲方提交上月的施工报告,以及当月的施工进度计划。乙方应参加竣工验收,编制工程结算交由甲方审核。

4、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安全操作规程、防火安全、环境保护等有关施工方面的规定,遵守国家或工程所在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管理等方面的规定;做好施工现场保卫和垃圾消纳等工作,在工程完工前处理垃圾的外运工作(本合同履行所产生的垃圾由乙方统一清运);处理好由于施工带来的扰民问题及与周围单位(住户)的关系。

5、按甲方通知参加甲方工程协调会等工程会议,严格执行经甲方确认的进度计划施工。

6、对于甲方依据本合同发出的指令,乙方应立即执行,但该等指令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甲方发出的指令应以书面形式发出,对于简单、紧急的事项,甲方可以口头方式发出指令。

7、因不可抗力、甲方原因导致的中途停建、缓建、工程量增加或设计变更原因,可能导致工程延期的,乙方应自该等事件发生之日起五日内向甲方提出工期延长申请并随附完备的证明材料和说明(包括但不限于停建/缓建指令、设计变更指令及其它有效材料),如乙方提出的该等申请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工期延长情形的,甲方应给予工期延长签证。但如乙方未在本款规定时限内提出工期延长申请的,视为乙方放弃工期延长,如该等申请未附随本款规定的全部材料及说明的,视为无效申请。

8、甲方提出调整工程进度的,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进行调整并施工。甲方有权调整施工顺序,要求首先完成某部位/某段施工,乙方应按该等调整施工。

9、乙方在施工中发现设计图纸存在消防隐患或其它危险隐患时应及时通知甲方修改,否则,乙方应承担怠于通知/过错部分的责任。

10、做好现场安全文明施工;乙方人员进入现场施工,必须遵守甲方及甲方代理人的现场管理制度,必须做到安全生产、文明施工、遵纪守法、对工人进行安全教育,服从甲方对工程质量、安全、进度的统一管理。施工中因乙方原因发生的一切工伤、火灾等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且乙方应立即报告甲方及主管政府部门。

11、施工中未经甲方同意,不得随意拆改或损坏原建筑物结构、各种设备管线或其它原有部分。

12、工程移交给甲方前,乙方应负责本工程施工现场区域内已完工工程及其他工程成品或半成品或材料设备的保护工作,如发生损坏的,由乙方自费予以修复,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无法修复的,乙方应负责赔偿甲方全部损失,甲方有权在任何工程款中扣除。

13、因乙方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及工程隐患,自接到甲方通知后,乙方应在甲方要求的期限内整改完毕,返工费用以及相关损失由乙方承担。

14、乙方与其员工之间的一切劳动争议等纠纷由其自行负责,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予以赔偿。乙方须无条件确保民工工资得到及时发放,保证无拖欠民工工资现象,并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确保无劳资纠纷事件发生。乙方人员的任何人身、财产损失由乙方全部负责。

15、因施工等乙方原因给第三方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乙方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16、乙方需配合并遵从工程所在地政府部门的检查、验收等工作,乙方并需配合甲方按当地竣工验收备案的相关规定完成属于乙方施工范围内的各专项验收及竣工备案验收,并根据甲方及相关部门意见在甲方要求的时间内完成各项整改工作。

17、乙方保证均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履行本协议所需的资格、资质。

18、乙方应严格按照本协议约定提供样板。

19、乙方本项目的所有人员必须听从现场指挥,尊守安全生产纪律,不得违章作业。如非法转分包原因造成事故的,乙方负全责。

十一、保密条款

1、在本合同订立前、履行中及终止后,未经合同其他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对本合同和各方相互提供的资料、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商业秘密、技术资料、图纸、数据、以及与业务有关的客户的信息及其他信息等)负保密责任。

2、一方违反上述约定导致合同其他方遭受损失或不利影响的,责任方应按本工程造价的10%向合同其他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赔偿合同其他方损失的,应按合同其他方的实际损失赔偿。

3、保密条款具有独立性,不受本合同的终止或解除的影响。

十二、合同解除

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下述情况之一时,任何一方均有权解除合同:

(1)因国家法律法规的修改,导致合同的继续履行违法的;

(2)因政府征收、规划调整,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

(3)不可抗力事件持续30日以上,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

(4)现场出现古物且30日内无法解决,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

(5)符合法律规定的其它解除合同条件的;

(6)合同一方申请或被申请破产的,合同相对方有权解除合同。

3、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无正当理由超过开工日期5天,乙方仍未进场;

(2)乙方虽已进场,但乙方未实际施工,且在甲方给定的宽限期内仍未开始施工;

(3)本工程完成前无故停工连续达5天以上或一个月内累计达5天以上,或未能有规律和连续地施工在一个月内达5天以上的,或逾期移交工程达5日以上的;

(4)逾期竣工达15日以上的,或实际施工进度与工期、节点工期或乙方提交并经甲方审定的进度计划相比延迟15天以上,且乙方未采取切实可行的赶工措施的;

(5)乙方无合同依据且未经甲方同意中途退场的;

(6)工程质量不符合本合同要求,且乙方未在甲方规定的期限内仍未整改合格的;

(7)在施工中使用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材料、设备总额达5万元以上,且未在甲方规定时间内整改完毕的;

(8)对甲方或政府主管部门提出的安全文明生产整改要求,未在指定期限内整改完毕的;

(9)未经甲方同意,将本工程部分或全部予以转包或分包的;

(10)拒绝执行甲方根据本合同发出的书面指令超过10日的。

4、一方依据本合同约定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

5、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乙方在据解除合同后,应办理一切正常的撤离和交接手续,包括但不限于:

(a)停止一切进一步的工作,但应负责监理为保护已实施的那部分工程的安全而指示的可能必要的工作及任何保持现场整洁、安全所要求的工作;

(b)向甲方移交乙方已得到相应付款的所有施工文件、工程设备与材料:

(c)向甲方移交至终止日期为止乙方已实施的并已得到其付款的工程;

(d)撤离现场所有乙方的设备并将乙方的所有职员和劳务人员从现场遣返。

十三、违约责任

1、如无法定约定事由,乙方逾期竣工,每逾期一天,乙方应支付本合同总价的千分之三作为违约金。逾期超过15天,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如甲方据此解除本合同,甲方应按照乙方实际完成合格工程量进行计算并支付工程款,但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本工程造价的20%作为违约金。

2、如无法定约定事由,逾期移交工程的,每逾期一天,乙方应支付本合同总价的千分之五作为违约金。如达五日以上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且甲方据此解除本合同的,甲方按照乙方实际完成合格工程量进行计算并支付工程款,但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本合同总价的20%作为违约金。对于乙方放弃遗留在施工现场物品的所有权,甲方有权自行或委托他人清场并处理乙方所有的物品,由此所发生的费用在乙方工程款扣除。

3、如因本协议第十三条第3款解除本协议的,甲方按照乙方实际完成合格工程量进行计算并支付工程款,但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本合同总价的20%作为违约金。

4、违反本合同约定,乙方擅自拆改或损坏原建筑物结构或设备管线或其它部位的,由此发生的损失及责任(包括罚款),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并应承担对甲方造成损失。

5、乙方未按本合同第四条第2.2款、第2.8款、第十一条第(二)款第16项约定完成整改的,每逾期一天,应按本合同总价的千分之一支付违约金。

6、如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拖欠民工工资,每发生一次此类事件,则甲方有权直接代为支付民工工资且乙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数额以当次甲方代支付民工工资金额的100%计算;导致媒体曝光的,乙方支付给甲方的违约金以当次甲方代支付民工工资金额的500%计算,民工工资及违约金从乙方当期工程款内直接扣出。

7、如乙方未按本合同及甲方指令做好文明施工、清理垃圾、成品保护等工作,甲方有权自行处理,发生费用及责任由乙方负责,费用计算标准为甲方支付给第三方费用的2倍。

8、因乙方原因导致本合同终止合同时,甲方有权决定是否接收乙方在现场一切设施、设备、材料使用于本工程,如拒绝接收的,乙方应在1日内撤离施工现场,否则,每逾期一日,应支付合同总价的百分之五作为违约金。

9、在工程施工中或保修期内,因乙方责任出现工程质量问题、安全事故或者其他情形,受到报纸、电视等媒体曝光或有关政府部门通报批评,均会给本工程的社会形象造成损失,每发生一次乙方应支付5万元违约金。

10、乙方如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工地区域内工程成品或半成品或材料设备的损坏且未按要求修复的,甲方有权委托他人进行修复,所发生的相关责任及修复费用由乙方承担,修复费用计算方法为乙方实际支付第三方修复费用的1.3倍。

11、除另有约定外,因一方原因,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应提前10天通知对方,办理合同终止手续,由此导致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12、如乙方违反本协议第十一条第(二)款第17项规定而导致行政处罚的,乙方应承担罚款费用并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的30%作违约金。

13、如乙方拒绝执行甲方指令的,每逾期一天,应支付违约金1000元人民币,逾期超过十日且甲方解除本合同,乙方应支付合同总价的10%作违约金。

14、如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补足质保金的,每逾期一天,应按应付金额的5%支付违约金。

15、除另有约定外,如乙方违反本协议第十一条第(二)项的任何条款,且未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整改完毕的,每逾期一天,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200元人民币,逾期超过十五日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的20%作违约金。但如本协议其它条款已对该违约行为设定违约责任的,则本款不适用。

16、如无法定或约定事由,甲方逾期支付工程款的,每逾期一日应支付应付款项的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违约金。

17、本条中的合同总价是指合同固定总价或合同暂定总价。如按照本合同约定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但该等违约金仍不能弥补守约方损失的,违约方仍应承担守约方损失。

18、如本合同约定的有效签收人拒绝签收文件、资料、通知、函件、指令的,每拒绝一次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1000元。

19、工程在接受工程任务,不按要求进场开工的,永不录用,或者进场后只做部分,留下未按要求完成工程任务(违约)的未完成部分的工程 任务按已判好价格的三倍价格从该工班扣回,另外安排其他工班进场完成。

20、乙方进场后 ,按政府规范及甲方要求做好文明施工工作,做到场地整洁,工完场清,经整改后文明施工还未达标的处以工程款1~5%的罚款。

十四、转包限制条款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工程转包或分包,否则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且不予以结算。

十五、不可抗力

1、合同履行过程中,本工程现场所处区域发生的下列客观事件,属于不可抗力:

(1)6级以上的地震;

(2)导致现场对外交通中断的洪水;

(3)构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重大传染病疫情暴发;

(4)战争行动;

(5)社会动乱;

(6)政府禁令;

(7)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甲方乙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等。

2、因乙方的违约或过错所导致的障碍、市场供应条件与价格变化、现场气象条件、勘察报告中已有所反映的现场地质与水文状况、签订合同时乙方应预见到的现场环境限制等,均不构成不可抗力事件。

3、乙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乙方不需承担工期延误或终止合同的责任。

4、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除甲方有相反的书面指示外,乙方应尽实际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以及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未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

5、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并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甲方应协助乙方采取措施。甲方认为应暂停施工的,乙方应暂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乙方向甲方通报受害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乙方应每隔3天向甲方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7天内,乙方向己方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6、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责任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乙方承担;

(2)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乙方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乙方承担;

(4)停工期间,乙方应甲方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乙方承担;

(6)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7、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十六、通讯方式

1、甲方通讯方式:地址:    邮编: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电子邮件:  ;

2、乙方通讯方式:地址:    邮编: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电子邮件:  ;

3、双方保证本条约定的通讯方式真实有效,如有更改应立即通知对方。任何一方将指令、通知、文件等资料以快递或挂号信等方式邮寄至本合同约定对方地址的,视为有效送达。除非另有约定,本协议约定的驻工地代表即为双方的有效签收人,任何文件/通知/指令/函件由该有效签收人签署后即视为送达该方。

十七、争议处理

1、本合同在履行期间,双方就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

2、双方争议期间,除甲方有相反指示之外,乙方应继续履行合同非争议部分的内容。

3、产生争议,在争议进入诉讼、仲裁程序之前,如果甲方认为解除承包人的承包权利、变更其他承包人有利于按期按质完成该工程,则在甲方与监理方共同向乙方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以及要求撤场通知书之日起15天内,乙方必须主动无条件撤离工程现场。如果不能在限期内主动撤离,甲方可采用任何合法手段、措施促使乙方撤离工程现场。撤离后,乙方有权通过法律手段解决双方产生的争议。乙方承诺不通过控制工程施工现场、阻拦甲方委托的其他施工方施工的手段来维护自身合法或非法权益。

十八、其他约定

【可通过本条约定对上述条款中的未尽事宜,或不符合实际情况的内容进行调整】

1、如本条约定的内容与本合同以上条款不一致的,以本条约定为准。

2、                                                           。

十九、附则

1、本合同一式陆份,甲方执肆份,乙方执贰份,每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自双方签署盖章之日起生效。

3、除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其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

(2)设计图纸及做法标准;

(3)工程规范及其它规范、标准及相关的技术文件

4、任何不列在上的其它文件皆不成为合同文件的一部份,其内容不能影响合同文件的含意,除非双方同意签认作为本合同的补充。

5、如本合同有材料清单或工程量清单的,材料清单及工程量清单为合同附件。乙方已完全了解并完全同意遵守本合同附件所列管理制度、办法、标准、要求和廉洁保证协议。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但如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内容不一致的,以本合同为准。

附件1、商业诚信保证协议

附件2、维保修单位管理办法

附件3、维保修人员过失行为违约金标准

附件4、工程质量保修书

附件5、竣工结算资料目录及签收表

附件6、签证管理办法

附件7、保证书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签约代表:                               签约代表: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地址:                                   地址: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

签约地点:

附件1

商业诚信保证协议

甲方:                 

乙方:                  

为建立诚信、公平的商业合作秩序,规范和约束甲、乙双方在商业和商务合作过程中的经济行为,保证双方合作处于公正、透明的环境之下,经双方协商一致,特签订如下商业诚信保证协议:

一、甲、乙双方承诺严格履行双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坚持公平、公正、诚信和有序竞争的原则,共同营造规范、透明、和谐的商业合作环境。双方承诺不以任何非正当手段获取双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之外的商业利益。

二、甲方严禁本公司员工有任何不符合职业道德的不廉洁商业行为。禁止本公司员工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收受或索取个人佣金、回扣、礼金礼券、贵重物品等获取个人利益的行为。甲方坚守规范诚信的原则从事商业和商务合作,反对任何形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和手段,如乙方发现甲方员工在商业和商务活动中存在以不正当手段试图直接或间接从乙方获取个人利益的行为时,应予拒绝并立刻向甲方举报。

三、乙方要加强对所委派参与双方合作的工作人员的管理。要求乙方公司员工自觉抵制商业和商务活动中不符合职业道德的不廉洁商业行为。乙方应严禁乙方公司员工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向甲方员工提供个人佣金、回扣、礼金礼券和贵重物品等不正当行为,也不得为甲方员工安排正常商务活动之外的各类宴请或高消费娱乐活动。

四、如甲方发现乙方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拉拢、贿赂甲方员工,一经查实,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因解除相关合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同时,乙方如有违约,仍须承担违约责任。乙方的上述行为严重的,甲方保留追究乙方法律责任的权利。如果乙方积极就甲方人员向乙方明示或暗示收受乙方礼金、礼品或接受乙方提供的其他私人便利或利益的行为,向甲方举报,或乙方有证据显示以上行为系甲方人员施压的不得已行为,因乙方举报及时,尚未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则乙方仍保留与上述行为相关的合同的权利和义务。

五、本协议作为双方所有商业合同(协议)的附件,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随双方商务合作的终止而自动终止。

六、本协议一式陆份,甲方执肆份,乙方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七、其它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签约代表:                                签约代表:

日期:                                    日期:


附件2

维保修单位管理办法

第一条 维保修工作的质量评定是对各单位施工技术、管理水平和客户意识的综合评定,将作为中山君华对各单位的考核指标之一。

第二条 乙方应按甲方要求指派有经验的管理人员和素质较高的施工工人,如乙方维保修工人违反本管理办法按相应条款进行处罚,具体条款见附件一《维修人员过失行为处罚标准》。甲方有权撤换不符合要求的维保修人员,乙方必须予以配合。

第三条 乙方须遵守《工程维保修施工质量管理制度》,精心组织施工,承担工程延误和二次返修责任。

第四条 乙方负责本单位维保修人员的管理,因乙方维保修人员不服从甲方返修办及物业的管理造成业主及甲方的损失由各施工单位承担。甲方将视违规行为产生的后果严重程度处以100-5000元的罚款并现场开具施工单位人员行为过失违约通知单,如乙方采取回避、推诿、拒绝签收的行为,甲方有权直接处理,产生一切费用直接从责任单位的款项中扣除

第五条 特殊维修事项乙方应在返修办要求日期前指定维保修负责人,并组织足够数量的维保修工人,报甲方备案,并保证甲方对维保修人员的优先使用权,未按规定日期呈报维保修工人每拖延一日扣违约金100元。乙方须按照甲方要求人数派驻维保修工人,每少一工日扣违约金100元,累计超过10个工日通报批评。乙方如需将派驻的维保修管理人员和维保修工人另作安排或减少人数,必须先征得甲方同意后方可进行。

特殊维修事项包括:集中交付问题的维保修,维保修到期前的集中返修,重大质量问题的集中返修和甲方以指令的形式发出的特殊维修事项。

第六条 交付期间由业主提出的有效质量问题属乙方施工范围内的每条扣款50元,此项款项用于交付后对优秀维保修人员和优秀维保修单位的奖励。

第七条 维保修到期前的集中检查中发现的质量问题属乙方维保修范围内的每条暂扣100元,此项款项在乙方所有问题完成并得到业主签字确认后解付。

第八条 乙方应保证乙方施工人员的安全,并约束施工人员的行为,如因此造成的施工人员人身伤害及业主损失由施工单位承担。

第九条 甲方将定期评定乙方维保修质量并奖励优秀维保修单位和个人,并在以后的投标中(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优秀的维保修单位中标。

第十条  本管理办法与附件一起作为维保修协议的一部分,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附件3

维保修人员过失行为违约金标准


说明:

1. 维修人员过失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上表所列内容,若维修人员有其他过失行为,甲方将参照以上类似条款向乙方索赔。

2. 以上扣款甲方知会乙方后(包括口头和电话知会)立即生效,无需征得乙方书面签收意见即可直接从乙方相关费用中扣除。

附件4

工程质量保修书

甲方:                

乙方:                 

丙方:                 

业主:

为保证本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工程质量保修书。乙方按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双方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缺陷保修责任。

一、免费保修期限:

    自工程竣工资料、图纸、钥匙移交完毕之日起计算,保修期限不少于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及本《工程质量保证书》规定保修时间。其中地基基础与主体结构工程在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内保修结构安全;屋面、厨房、卫生间、地下室、外墙面、门窗框以及其他有防水要求的地方防渗漏保修5年;空调及制冷系统保修两年;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保修2年,室外管网及小区道路等市政公用工程保修2年,其他工程按照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执行,但不得少于2年。本工程保修期为       年。

二、    保修范围:

本补充合同约定乙方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项目,由于乙方施工质量缺陷问题和材料设备质量缺陷问题,均属乙方免费保修范围。

整体工程及各分部分项工程质量,经竣工验收符合合同要求,如甲方抽检到分项工程中允许偏差项目中超出允许偏差范围的、基本项目中未达到优良的项目或者不符合观感要求的观感项目,仍属乙方返修范围,乙方应按甲方要求进行返修。

由于乙方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甲方和业主的全部直接和间接损失,由乙方无条件承担。如业主另有索赔要求,则乙方授权丙方全权代表乙方与业主进行索赔谈判并确定赔偿金额,谈判结果经丙方和业主签字后立即生效,丙方负责知会乙方,并将乙方须承担的费用总额直接从乙方保修款中扣除,乙方予以无条件承认。

三、    保修实施: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本工程移交给物业管理公司管理,保修款由丙方客户服务中心负责保管。丙方客户服务中心负责本工程保修期内返修工作的统一协调管理,乙方就工程质量保修向丙方客户服务中心负责,工程保修款最终由乙方和丙方客户服务中心进行结算。同时,甲方保留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就有关工程质量问题追究乙方质量责任的权利。

四、保修的时间性:

1.   渗水、漏水、给排水、供电设施及线路出现故障等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的情况下,乙方承诺在接到甲方或丙方通知后4小时内赶到现场并于6小时内完成维修。

2.   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乙方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   其他情况下,乙方须在甲方通知后24小时内赶到现场,并于赶到现场之日起二日内完成通知所涉及之保修、维修项目。

4.   每个维修项目完成后,经业主和丙方或甲方验收并签字后,方为该维修项目本次维修完毕。所维修项目应保证在六个月内不再出现类似问题。

5.   违反以上规定,视为乙方同意由甲方或丙方处理,甲方委派其他方处理,处理结果由业主和甲方及丙方签字认可后即生效,不再经由乙方确认(丙方将处理情况知会乙方),因此所发生的一切费用从乙方保修款中扣除。

6.   乙方承诺,无论以上质量缺陷属乙方、甲方或业主责任,在接到通知后,均遵守上述时间性要求不问理由地进行维修,并在维修过程中与甲方、丙方及业主共同取证,以判断责任原因,不属乙方责任的,由责任方向乙方支付材料及人工费用。

五、维修质量的保障措施:

1.   每个维修项目完成后要经业主和甲方及丙方验收签字方可,所维修项目的保修期限由维修合格之日起重新计算。

2.   维修工作完成后,乙方负责将施工现场清理干净,如维修过程中给业主造成其他损失,则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3.   如有下列情况之一发生,甲方有权另行聘请施工单位进行维修,由此引起的一切费用和责任由乙方承担。

a:接到丙方或甲方返修通知(口头或书面)后拒不到现场处理问题;

b:超过规定的到场时间后4小时仍未赶到现场;

c:超过规定的时间仍未完成有关工程返修任务,且不主动向甲方或丙方客户服务中心报告;

d:对同一位置经过一次返修仍未彻底解决问题;

e:因现场返修人员服务行为造成客户强烈投诉。

4.   因乙方责任造成返修、赔偿的,乙方应按照以下标准赔偿甲方直接和间接损失:直接返修加直接赔偿的费用在2000元以下的,按照3倍计算;直接返修加直接赔偿的费用在2000元以上的,按照2倍计算。

5.   按上述办法计算出的费用总额由甲方或丙方书面知会乙方,无需征得乙方书面签收意见即可直接从乙方保修款中扣除。

6.   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乙方实施保修。

六、乙方维修安排:

1.   在工程保修期内,乙方必须委派两名全权代表(土建1名,安装1名)在现场办公,专职处理本工程的维修工作;如甲方认为该代表不能胜任工作,乙方在接通知后2日内予以更换。

2.   乙方保修负责人(默认人为项目经理):           

a)   通讯地址:                                 

b)   电话/手机:                   

c)   传真:                        

3.   以上内容若有变动需及时书面知会甲方客户服务中心,否则无法联系时,视为乙方已收到甲方传达之信息。

4.   每一住户,无论维修项目多少,全部维修人员均应一次到位。

5.   维修人员应按甲方制定的维修程序进行维修,服从甲方客户服务中心的管理,服从业主的监督,统一着装、文明施工、文明用语,不得与业主发生任何争执,否则每人次乙方支付违约金500元。

七、保修款:

1.   从乙方工程结算款中截留5%作为保修款,在乙方已完成全部返修工作后(需丙方客户服务中心和甲方签字认可),保修款结算一次,甲方在结算后二十天内将当期结算后剩余保修款(扣除按上述条款所计算出的赔偿费用总额)一次性付给乙方。

2.   若甲方垫付维修费用超出保修款总额,超出部分仍由乙方支付;所有保修款在结算时均不计利息。乙方不愿支付超额部分的,甲方有权由应支付乙方的其他任何费用中扣除,仍不够的,以法律手段追回。

八、其他:

1.乙方同意在免费保修期满后至工程有效寿命年限内,继续提供适当维修服务,并按最优惠价收取费用。

2.本保修书:作为施工合同附件,由施工合同双方共同签署,在工程有效寿命内一直生效。

甲方:                            乙方:

代表:                   代表:

本保修书于:                日签署


附件5

竣工结算资料目录及签收表

(包工包料项目)

                                               编号:  

报送单位经办人:             电话:            经办日期:

注: 如在结算过程中尚欠缺部份结算资料,视作未按合同要求报齐结算资料,自报齐之起计算合同结算审核期。

附件6:

现场签证管理办法

一、签证范围

1、签证原则上是设计变更图纸上不能反映的工程量、隐蔽工程、设计修改造成返工等项目。

2、合同中的暂定数量,若不能以图纸反映且将来完成后成隐蔽工程,或完成后不可计量工程,需以现场签证形式确定工程量,如:软基础土方开挖、外运等。

2、根据合同或指令已完成,非施工方原因需拆改的工程,需对完成状况及工程量以现场签证形式反映。

二、签证要求

1、签证单必须注明签证理由、工程量和签证内容发生的起止时间。签证理由和工程量要求与原始记录凭证中工程师签署的意见一致,并说明修改指令编号。

2、须清晰明确反映工程完成情况、数量、完成的具体工序等,计量单位要求使用国际标准单位或习惯使用单位,机械台班应有设备型号。

3、原始记录上必须注明工程内容的具体位置和部位,必要时须附图及照片标注,以满足计量、计价要求。

4、签署意见应明确,工程师、项目经理、预算部的签署意见应一致,可以相互补充,但严禁相互矛盾。

5、在竣工图上可计算的项目,不予直接签证数量。

6、设计变更签证必须有设计部门下发的正式设计变更文件作为附件,没有正式设计变更文件的变更内容不得办理签证。

7、大型土方开挖前及完成后必须绘制方格网图(包括坐标及标高)作为竣工结算资料。小型土方及市政工程开工前的原地面标高测量记录应以签证形式确认。

8、因甲方原因造成的人工窝工,机械、设备停滞的费用索赔,由工程中心会同预算部一起清点、签证确认。

9、 隐蔽工程签证,工程中心须提前半天通知预算部驻现场人员,预算部驻现场人员按时到现场,施工单位、工程中心、预算部多方共同确认工程量。

10、 非隐蔽工程签证,工程中心须提前半天通知预算部驻现场人员,并在两天内将已核实工程量的签证单送到预算部驻现场人员,预算部驻现场人员根据情况进行现场复核,并在三天内完成签证。

11、 工程中心与项目预算部对工程签证的工程量负责,工程中心须按合同及协议要求时间及时报送签证,并配合预算部进行现场复核工作。

12、 工程在施工过程中,需进行变更,设计部门必须提出可回收利用的材料、设备的处理方案,并由工程中心对已完成部分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签证。

13、 工程签证单原件一式四份,预算部、工程中心、档案室及施工单位各执一份。工程签证单原件作为工程结算依据。

三、转扣签证要求

1、有转扣内容的签证单,工程中心必须在签证单的右上角予以标注。

2、转扣签证内容发生前,工程中心必须书面通知责任单位,要求责任单位限期完成,否则另行委托其他单位施工,所发生的费用从责任单位工程款中扣回,转扣的具体金额以甲方实际发生的金额为准(如合同有约定则按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

3、涉及转扣内容的签证单上应注明被转扣单位名称及其承担的费用比例。

4、涉及转扣内容的签证单要有被转扣单位的书面确认手续。如被转扣单位拒不确认,则工程中心必须收集相关转扣的书面依据,作为签证单的附件。

5、涉及转扣内容的签证单办理后,工程中心必须在24小时内发函(附上该签证单的复印件)送达至被转扣单位并签收,如其拒不签收,工程中心则采用特快专递邮寄给该单位,在邮寄单上填写函件具体的内容,并将回执存档。

四、签证的有效性

1、签字确认时间:在指令发出或工程完成48小时内;

2、工程中心现场管理人员须根据审批的工程通知单按实填写《现场工程量签证单》,签证单上必需有承包单位、工程中心、预算部等多方或以上确认;

3、签证内容必须对完成工程量确认(除按图计量外),不能签“同意”“情况属实”等模糊意见。

4、所有签证须经公司董事长审批,盖章后方可有效。

五、结算及付款

所有签证要求做到日清月结,预算部每月完成上月的签证结算,作为下个月支付进度款的依据,所有过期未办理的签证,将不给予补签。

附件7:

   

鉴于               施工工程属于      重点建设工程项目,为此,我方(承包人)充分理解发包人(      )对于本工程项目施工安全、质量和进度的重点关注,为了保证本工程项目能够按质、按量和按期地完成,我方向发包人郑重保证:

一、我方将根据发包人安排,完全按照投标文件和/或签订的各项协议中为完成本工程安排的管理人员(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及主要项目管理人员)及主要机械设备的承诺,及时安排人员和设备进场开展工作,并保证上述主要管理人员的资料真实性,保证上述主要管理人员接受监理工程师和/或发包人按制定的工程管理制度考勤。保证不违法转包,不以包代管。保证投入工程所需的周转资金,加强施工现场管理,在施工中为必须的安全生产措施投入足够的费用,严格按照《中山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办法》进行文明施工。保证按照合同约定的安全、质量和工期目标完成本工程合同。

二、如发包人发现我方违反上述承诺或出现下述情况之一者:1)未经监理工程师和/或发包人同意,擅自更换主要管理人员或主要管理人员无故离开工地; 2)将本工程进行分包;3)出现挂靠承包现象;4)以包代管;5)挪用本工程资金;6)违反协议或法律规定实施、接受商业贿赂;7)拖欠工人工资;8)不按招标和/或合同要求配置主要施工设备;9)其他违反招标文件和/或合同约定的行为等,发包人有权对我方按合同相关条款进行处罚、有权单独或联合司法机关对本项目得资金流向进行跟踪检查、有权视情况扣除本公司的全部或部分履约保证金。我方同时保证:若我方出现上述情况之一,导致发包人认为我方在履行合同义务上不符合招标文件和/或合同条款要求,而需取消我方的承包资格,变更为其他承包人才有利于工程按期按质完成,则即使这种评价或变更与我方存在争议,只要发包人提出基本事实、证据,或经监理工程师认可(这种认可不须征求本公司意见),则在发包人和/或监理方向我方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以及要求撤场通知书15天内,我方承诺主动无条件解除合同并撤离工程现场。如果不能在限期内主动撤离,发包人重新委托的承包人进场为恢复现场施工条件所发生得一切经济损失由我方承担,所发生的其他纠纷责任由我方承担。

三、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如因上述第二点原因,发包人与我方解除合同,则双方在对在建工程应协商做出妥善处理,尽量减少损失。我方同意,由发包人和/或监理方牵头确认我方在撤离前已经完成并经验收合格的工程量以及结算工程款;经发包人和/或监理核实已为本工程所储备得材料,我方将尽量调配处理。我方在上述规定时间前积极配合完成确认工作。如果双方在我方已经完成的工程量的确认事项上意见不一,除非我方有足够充分的证据,否则以发包人和/或监理方确认的工程量作为结算依据,我方不就此向发包人提出异议。

四、本保证书内容是保证人自行草拟并签订,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待与发包人签订的合同全部权利与义务履行完毕后自行失效。

承包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

其授权代理人:

                             

                                      签订日期:二零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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