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OHS常见问题释疑
1、 问:我公司所有原材料都是外购的,如果采购中所买的原料都符合RoHS要求,那么生产和销售过程中还需要检测吗?答:也就是供应商已经提交测试报告了,企业还有没有必要去进行抽查,我们的意见是还是有必要去做一些抽查,供应报告只是针对提供给测试机构的样品的一个报告,并不代表整批货物的情况,企业要进行适当科学的抽查,同时当原材料买回来以后呢,到了您这边也要有一定的加工过程才生产成最终的产品,在这个生产过程中,您是否保证其中没有受到污染,没有添加一些具有有害物质的添加剂,比如清洗剂、润滑油等等。所以这些都是根据企业实际情况来定,如果您觉得没问题,也可不去做检测。检测的目的本身它只是一种控制的手段,并不是为做检测而检测。我发现很多企业把做检测拿报告作为本企业符合RoHS的绝对目标,其实最终目标应该是您卖的或买的这个产品是符合RoHS要求的。
我还认为,如果您的样品检测合格,但您批量出货时被欧盟判定不合格,您有必要做如下检讨:①内部检查是否样品材料与批量采购的材料被偷梁换柱,也就意味着您公司的管理体系是否出了问题。②您的生产流程和生产工艺是否因高温、高压作业或使用有害添加剂、清洗剂等而使产品的化学成份发生了改变?③对检测公司的报告与样品重新送另一家机构检测,验证最初的测试报告是否准确;
2、问:AOV、SGS等测试机构之测试报告是否长期有效?
答:关于测试报告的有效性问题,我们的观点是这样:我们所做的测试报告本身只是基于对产品的分析,只要您的产品材质、生产工艺与流程等不变,测试报告当然可长期有效。但是有些国际性知名企业,它在采购您的产品时会要求您的报告必须一年有效,或者是半年有效,或者是有些韩国公司要求三个月有效,有些公司甚至要求做检测只是针对每一批货有效,它们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什么呢?是为了持续地去监督供应商产品品质的稳定,这个完全取决于买家的要求。但是一旦发现您的产品有了变更,比如说生产流程变更,生产工艺变更,或者说您的供应商的变更,就要求您去重新检测,这些都是企业保护自己的做法,但我们认为随着RoHS将来越来越成熟,越来越多企业都能符合这个要求的时候,建立在信任基础之上,可能这个测试频率会降低,这是需要长期的合作和信任才行。
3、问:要符合RoHS标准是否意味着成本会增加,或要购入相应的检测设备?
答:这个要视乎每个公司的具体情况。有些检测设备可以进行简单的测试分析,就像我在华南区看一些公司买了检测设备(如几十万的X射线荧光仪),但欧盟一般是要求厂家将材料或成品送到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工厂自己买设备检测可起一种抽检和自我防备的作用。
4、问:电源线上的油墨字它是否是属于欧盟的检控范围?
答:电源线上的油墨如果把它分开做检测的话,通常厂家提供电源线的长度可能会非常长,我们通常把油墨和电源线合在一起做,同时为了确保安全性,还希望电源线生产厂家要求它的油墨供应商提供检测报告,这样就会好控制一些。
5、问:是不是可以建议厂家把风险摊到供应商那边呢?
答:应该说这种方法是一个比较普遍采用的方法,绝大多数的电子电气产品生产企业都会采用这个方法,如会要求供应商去签订一个保证书,然后让他们逐级去签订保证书,逐级来分摊测试费用。其实从RoHS符合性方面来讲,本身就是一个供应链管理问题,您处于供应链的其中一个环节,有上游的买家,有下游的供应商,哪一环节出了问题都会体现到最终产品上去,本来就是应该整个供应链去做这些努力的。当然企业并不能完全依靠供应商,企业也应该做好相应的管理工作,准确地讲,风险应该是由所有企业分摊的。
6、问:如何鉴别现在社会上利用对两指令的培训而进行诈骗的行为?
答:其实这几年我们也发现社会上有这种现象,很多培训机构认为两指令培训是非常好的赚钱机会,非常热衷于这方面的培训,但是这两个指令的培训要比ISO9000等培训复杂很多,里面涉及到很多专业的技术,欧盟各国对RoHS指令实施情况的不同理解和要求,国际知名企业实施的不同方案等。即使AOV作为专业检测机构都不敢讲100%了解。很多公司做培训也只是做RoHS指令基本内容的介绍,其实企业只要留意指令本身的内容即可,这个完全可以自己看得懂,没有必要去找培训机构了解,真正要了解的是应对的方法,以及指令发展趋势,竞争对手怎么看待这个问题等,这个可能是最关键的;所以厂商在选择这些方面培训时应该更谨慎一些,最好要求检测机构到厂商去做具体的分析与培训;AOV的培训是不收费的。
7、问:RoHS如果抽查出现问题,最终由谁负责任?
答:由提供产品的供应商来负责任,如果供应商有系统签订承诺书的话,他是保证自己所提交货物是符合RoHS要求的。
8、问:目前为什么RoHS只有检测报告而没有证书?欧盟RoHS检测的实验室机构是指定的吗?
答:因为RoHS目前只是指令,它还不是标准或法规,所以RoHS目前只有检测报告,没有证书。即使要有RoHS证书,也必须等RoHS检测标准出台以后才有。而且欧盟也没有指定任何公司在发所谓的RoHS证书;检测机构都是在提供RoHS检测报告,所以欧盟是没有指定任何一个实验室来做这个事情的。选择哪一家测试机构完全是由企业根据价格、服务等市场指数自主决定的;欧盟也不可能要求只承认谁的报告,因为他对任何出口产品都会做一个监管的动作。企业完全可根据测试费用高低、服务质量好坏、设备技术能力强弱等来自由选择满意的测试机构。
9、问:关于RoHS要求不得含有的6种有害物质,是否对每件产品来说都要检测呢?
答:在20xx年日本某公司刚开始提出环保要求时,局面是很混乱的,很多厂家不知道对产品零件上哪些需要做,哪些不需要做。其实到目前为止我们也不能给一个准确的答案。现在已有一个可以参考的方法:在陶瓷、玻璃、金属当中,这几种材料是不可燃烧的,所以不可能燃烧的产品在整个生产过程中不必要添加阻燃剂,所以我们认为这几种材料,测试时主要做4种重金属的含量分析就可以了。对于塑胶材料,尤其是电源、机壳、变压器等,这里头一般都会将阻燃剂加入其中,所以对塑胶材料通常我们建议厂商做6项测试。一般普遍的规律是:对于有易燃可能性的材料做6项测试,对于不易燃的材料做4项测试。
10、问:最终是由谁来检查企业的产品是符合RoHS要求,是否有针对每个产品的最终认证?
答:关于最终产品的抽查呢,主要还是欧盟各国相关的政府机构,比如说一些负责环保的政府部门,主要是由他们来负责的。那现在有没有一个对产品的最终认证呢?目前还没有国际上通行的认证。AOV作为国内知名度较高的检测机构,我们在做一个对产品的整合,这个也是基于测试结果对产品做一个汇总报告。RoHS指令不像其它的认证比如CE、UL等包括测试工作以及验厂在内的工作,我们对客户颁发的整合报告是在您测试报告的基础上颁发的。
11、问:WEEE指令对十大类物质中的八大类确定了回收目标,唯独对医疗设备和监控系统没有确定回收目标,请问是什么原因?
答:其实主要还是因为医疗设备和监控设备功能的特殊性,它的用途比较特殊,它适用的人群比较特殊,所以还没定出一个明确的回收目标,但应该很快;回收目标主要由产品特性和使用特性决定。
12、问:是否要经过认证才能把WEEE大轮带叉垃圾箱标志印在包装上,如果标志印在包装上以后,制造商要求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答:大轮带叉垃圾箱的标志是不需要认证的,它是要求客户即时去粘贴的,同时这个标志也不是贴在包装上面的,它的要求是贴在产品本身上面,这个标志本身的含义和CE或安规认证是不太一样的,因为它不需要做测试,这个目的主要是为了提示消费者不要把废旧电子电器垃圾去随意丢弃,所以我们建议最好是把它印到产品身上去,我们通常看到一些厂家把垃圾箱的标志印在安规标志的附近,和CE、UL隔得很近。其实大家如果仔细留意一下,您的手机电池上通常也会有这个一个垃圾箱标志,起提示作用而已,不是一个认证的标志。
13、问:电子电气产品的WEEE和RoHS有什么联系,该怎么应对?
答:这两个指令都是从环保方面去规定的,WEEE指令是从回收这个角度,从循环使用这个角度去看,尽管规定了回收的做法,但欧盟更希望从源头上去控制有害物质的使用,比如说电路板上的铅含量。现在电路板上的铅使用是非常广泛的,它对大自然环境破环也是很严重的;所以说RoHS是WEEE的一个补充指令,二者是相互补充的关系。同时两个指令关注的问题不太一样,但最终的结果都是为了环保。
14、问:整机的RoHS标准是如何实现的?消费者可以通过RoHS标签来判定该产品符合指令与否吗? 答:欧盟提出的有害物质不得含有概念其实是一种浓度概念,不能简单地相加。很多材料浓度值相加没有意义,欧盟不会对成品作出具体到含多少克的要求,而是只要您成品上所有原材料中有害物质的浓度达到欧盟限定要求就可以了,是这样一个概念。消费者是很难看出区别的,除非您有明确的标志或标签,但是现在还没有企业针对RoHS提出环保标签,如果要看也是欧盟当地官方机构去做一些抽查,从防范角度去测量某种材料的含量。
第二篇:中国RoHS常见问题2
中国RoHS常见问题(二)
RoHS检测仪,卤素测试仪,高效液相色谱仪,无卤检测仪,RoHS测试仪,XRF检测仪,REACH检测仪,手持式RoHS检测仪,X射线荧光光谱仪,膜厚测试仪,环保RoHS检测仪器,恒信科技
目的:为了帮助广大电子信息企业和关注电子信息产品污染防治工作的人士学习、理解《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中国信息产业部(Ministry of Information Industry of China)尝试就一些大家提出的主要问题回复,仅供参考。
Q11. 为了配合《管理办法》的实施,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标准工作组制定了一些配套的标准例如检测方法的标准,质检总局和国标委也在制定类似的标准,这些标准之间有什么关系?
A11. 目前,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标准工作组为了配合《管理办法》的贯彻实施,制定了一系列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的电子行业标准;质检总局发布的检测方法标准则属于质检系统的行业标准,是为了帮助企业出口进行欧盟RoHS检测需要制定的;国标委目前组织制定的系列国家标准也是为了适应国内企业开展RoHS工作需要,其中拟等同采用国际标准的检测国家标准项目尚未正式启动,只有一些属于技术性指导文件的国标项目在制定中。
Q12. 《管理办法》规定电子信息产品的设计和生产也要符合相应的国家或行业标准,在满足工艺条件的前提下,采用利于环保的方案,那么对于产品设计和生产有无硬性措施? A12. 《管理办法》对电子信息产品的设计和生产导入了一个环境友好型产品设计和生产的理念。对产品的设计和生产提出了两点要求:一是依据电子信息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控制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二在确保功能、性能的前提下,以现实的技术和工艺为基础,尽量采用无毒无害或低毒低害易降解、便于回收利用的方案。但这个规定只是倡导性的,并无硬性措施。
Q13. 电子信息产品的定义中的“家用电子产品”是否包括传统意义的“白家电”和“黑家电”? A3. 传统意义的“白家电”主要指冰箱、洗衣机、空调等家用电器产品,“黑家电”主要是指电视机、收音机、激光视盘机、音响等家用电子产品。目前为止,“白家电”仍未被国家统计主管, , , 部门认可为“电子信息产品”,因此,《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不包括“白家电”。电子信息产品中的“家用电子产品”指的是通常意义上的“黑家电”,不包括“白家电”。虽然“白家电”整机不属于电子信息产品,但部分“白家电”的组件却是电子信息产品,这些组件如以为生产配套为目的直接供货给整机生产商的时候不受《管理办法》规定的约束,但这些组件单独作为商品销售的时候则应该符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Q14. 欧盟RoHS指令只是针对终端产品,《管理办法》监管的对象是否也是仅针对终端产品?是否包括供应链上所有的产品?
A14. 《管理办法》监管的对象包括供应链上所有的产品。尽管电子元器件产品和电子材料产品不是终端产品,但这些产品中同样可能含有有毒有害物质,同样可能对环境造成污染。因此,《管理办法》直接将这些产品纳入其调整范围。欧盟的RoHS指令中尽管没有将这些产品纳入调整范围,但其对终端产品的要求是通过产业上下游供应链的关系,间接传递给了电子元器件产品和电子材料产品。因此,与欧盟的RoHS指令相比,《管理办法》只是将产品范围规定得更明确而已。
Q15. 汽车内的一些电子产品是否属于《管理办法》的调整对象?
A15. 专门为汽车生产配套直接供货给汽车生产者的电子产品不属于《管理办法》的监管对象,但是单独出售的可用于汽车行业的电子信息产品属于《管理办法》的调整对象。
Q16. 维修配件和整机包换产品是否属于《管理办法》的调整对象?
A16. 在售后服务中,用于维修或升级的零部件,不属于《管理办法》调整对象。但如果作为单独的商品出售的则属于《管理办法》的调整范围。
Q17. “雷达”是否属于《管理办法》的调整对象?
A17. 雷达是电子信息产品。因此,雷达产品属于《管理办法》的调整对象,但军用雷达除外。
Q18. 电池是否属于《管理办法》的调整对象?
A18. 虽然欧盟RoHS指令不包括电池,但欧盟有专门的电池指令。在中国,《分类注释》中列明的电池产品,应满足《管理办法》的要求;《分类注释》中未列明的,不受《管理办法》约束。
Q19. 医疗电子设备及器械是否属于《管理办法》的调整对象?
A19. 《分类注释》中“电子应用产品”包括“家用电子电器”和“医疗电子设备及器械”,因此《分类注释》中所列出的“医疗电子设备及器械”属于电子信息产品,应该符合《管理办法》的要求。
Q20. 电子工业专用设备产品是否属于《管理办法》的调整对象?是否需要加贴标识? A20. 在《分类注释》里面已经明确列出的电子工业专用设备产品属于《管理办法》的调整对象,也需要符合《管理办法》的要求,20xx年3月1日以后投放市场的该类产品也需要加贴标识。
Q21. 复印机是否属于《管理办法》的调整对象?
A21. 目前在《分类注释》里面没有列出复印机,因此复印机目前不属于电子信息产品范畴,不受《管理办法》的调整。信息产业部目前正在对现行的《电子信息产品统计管理办法》进行修订,修订后的《统计管理办法》将会对现有电子信息产品范畴进行调整。之后,有关《分类注释》也会进行调整,包括复印机在内的一些产品有可能会被列入电子信息产品范畴。
Q22. 硒鼓、墨盒等消耗品是否属于《管理办法》的调整对象?复印机用的硒鼓、墨盒等是否属于《管理办法》的调整对象?
A22. 根据《分类注释》,硒鼓、墨盒等消耗品属于计算机行业产品中的“电子计算机配套产品及耗材”一类,应该符合《管理办法》要求。《电子信息产品分类注释》中列明的硒鼓、墨盒等并未指明是复印机用还是打印机或其它类似用途机器用,实质上就是适用于复印机用硒鼓、墨盒的,也就是说,复印机用的硒鼓、墨盒等也属于《管理办法》的调整对象,应该符合《管理办法》要求。但由于复印机目前不在《管理办法》的调整范围,所以专门为复印机生产配套、直接供货给复印机生产者的复印机用硒鼓、墨盒不受《管理办法》规定的约束,但是单独出售的复印机用硒鼓、墨盒需要满足《管理办法》的要求。
Q23. 电子测量仪器是否属于《管理办法》的调整对象?
A23. 在《管理办法》的定义中已经明确包括电子测量仪器产品,《分类注释》中所列出的电子测量仪器产品属于《管理办法》的约束对象,应该符合《管理办法》的要求。
Q24. 光盘、CD、VCD、DVD、磁带产品是否应该满足《管理办法》?
A24. 单独销售的光盘、CD、VCD、DVD、磁带等空白盘片应按照《管理办法》及《标识要求》规定进行标识。已经刻录有内容的各种光盘、CD、VCD、DVD、磁带等属于软件产品的暂不需要满足《管理办法》要求。
Q25. 对于某些产品表面的一些塑模或纸质标签,是否也需要符合《管理办法》的要求?
A25. 电子信息产品表面的一些塑模、纸质或其它材料的卷标,以及产品的说明书等可以暂不考虑满足《管理办法》的要求。
Q26. 二手电筒子信息产品是否需要满足《管理办法》要求?
A26. 二手产品不在《管理办法》调整范围之内。
Q27. 关于在分类注释中“其它”产品,应如何理解?
A27. 现阶段在《分类注释》中没有明确列入的产品不做考虑。
Q28. 如何理解《管理办法》第三条设置的“7、国家规定的其它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
A28. 《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当前所限制使用的有毒有害物质只有铅、汞、镉、六价铬、多溴联苯和多溴二苯醚(十溴二苯醚除外)六种,和欧盟RoHS指令一致。《管理办法》第三条设置的“国家规定的其它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是中国法律规范性档的一般表述方式,与欧盟RoHS指令第五条“适应科学和技术进步”所表达的意思是一致的。随着技术的发展和对环境要求的不断提高,除了上述六种有毒有害物质以外,可能会发现有其它物质也会对人体和环境造成较大的危害,需要限制使用,这里的“其它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就是为以后可能增加限制使用的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做准备,以便进行相应修改。
Q29. 什么是“电子信息产品环保使用期限”?环保使用期限是否等同于安全使用期限?如何确定某产品的环保使用期限?环保使用期限是否要政府审批?
A29. 电子信息产品环保使用期限特指环境质量安全的期限,仅指电子信息产品中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不致发生外泄或突变从而对环境造成污染或对人身、财产造成严重损害的期限。环保使用期限不等于安全使用期限,不包含因电性能安全、电磁安全等方面因素所限定的使用期限。环保使用期限可以小于也可以大于产品的安全使用期限。
为了对消费者和制造商负责以及实现保护环境的目的,设定“电子信息产品环保使用期限”是必要的,也是有益的。环保使用期限是产品在正常环境条件下使用的环保使用期间,而非极端环境下使用的环保使用时间。电子信息产品的环保使用期限由制造商或进口商自行制定,主要考虑到企业对自己生产的产品比较清楚,更容易制定出产品合理而科学的环保使用
期限。如果企业将自己产品的环保使用期限制定得比较长,则承担责任的时间就会比较长;如果制定的期限比较短,则失去一定的市场竞争力。因此,企业必须客观、科学地制定自己产品的环保使用期限。
在中国,与电子信息产业有关的行业协会有十几个,几乎所有的电子信息产品生产企业都有自己的行业协会,每个协会对本行业产品的平均技术都有一个比较清晰的了解,行业协会代表了行业整体,而非某一个企业,因此,由行业协会制定本行业产品的环保使用期限的指导意见具有一定的科学性和客观性,信息产业部鼓励这些行业协会自行制定本行业产品的环保使用期限的指导意见。向信息产业部备案,主要是为了政府主管部门了解行业的整体情况以及实现对行业的监管。
环保使用期限不需要政府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