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秀区厢竹大道“3?27”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20xx年3月27日7时56分,位于南宁市青秀区厢竹大道7号前路段,南宁鑫河货运服务有限公司一辆桂A70806号中型自卸货车由南往北方向行驶时跨越中心隔离栏后撞向桂AK0536号小客车,桂AK0536号小客车再碰撞桂ASY756号小轿车,造成3人死亡、1人受伤和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10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办法》(自治区政府令第50号)和《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南府发〔2007〕79号)的有关规定,市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市政府副秘书长黄延、市安监局局长夏成为组长,市监察局副局长卢志勇、市安监局副调研员贾立田为副组长,成员由市监察局、安监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总工会等相关人员组成了青秀区厢竹大道“3·27”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市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依法开展了调查工作。经过调查取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确定了事故性质,分清了事故责任,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提出了处理建议,并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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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故车辆单位、事故车辆、驾驶人及道路基本概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南宁鑫河货运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宁鑫河公司)成立于20xx年09月26日,地址位于南宁市良庆区大沙田开发区建设路238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450100200023054(1-1),法定代表人李达宁,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货物专用运输(罐式)、大型物件运输(一类);货物运输保险、机动车辆保险、短期意外伤害保险;公路水上货运信息咨询,商品供求信息咨询服务等。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桂交运管许可南字450108100007号),证件有效期为20xx年1月4日至20xx年1月4日。公司现有货运车辆台583辆。
(二)事故车辆概况
1、桂A70806号中型自卸货车所有人为南宁鑫河公司,品牌型号为东风EQ3050FP,车辆识别代码LGHF5GAH57020027,核定载质量为1990kg;20xx年11月13日,南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核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车辆检验有效期至20xx年11月。20xx年11月25日,南宁市良庆区道路运输管理所核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桂交运管南字450108114145号),有效期至20xx年11月13日,经营范围:道路普通货物运输。
该车于20xx年1月20日经南宁市通泰汽车修理厂进行了二级维护保养,综合性能经广西桂花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检测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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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桂AK0536号微型普通客车所有人为苏启政,品牌型号为长安牌SC6350C,使用性质为非营运,车辆识别代码为LS4BCB0D64A060260,核定载人数为7人; 20xx年05月26日,南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核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车辆检验有效期20xx年06月。
3、桂ASY756号小型轿车所有人为黄世添,品牌型号为丰田牌TV7165GL,使用性质为非营运;车辆识别代码LFMAP90AXA0070195;核定载人数为5人; 20xx年12月13日,南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核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车辆检验有效期20xx年12月。
(三)经营业主及驾驶人基本情况
l、经营车主基本情况
蒙标明,男,25岁,桂A70806号中型自卸货车合作经营业主。20xx年5月5日,蒙标明(乙方)与南宁鑫河公司(甲方)签订了《车辆挂靠协议书》,明确乙方将桂A70806中型自卸货车挂靠甲方进行经营。20xx年5月5日,甲、乙双方签订了《营运车主(驾驶员)安全生产责任书》和《驾驶员聘用协议》。
2、驾驶人基本情况
(1)蒙栋明,男,24岁,桂A70806号中型自卸货车驾驶人,公民身份号码45xxxxxxxxxxxx,住址为广西武鸣县甘圩镇达洞村那广屯37号,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系经营车主蒙标明的弟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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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苏启政,男,43岁,桂AK0536号微型普通客车驾驶员,公民身份号码为45xxxxxxxxxxxx,住址为广西上林县大丰镇丰岭路317-1号,持南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B2,有效期至20xx年05月。
(3)黄世添,男,35岁,桂ASY756号小型轿车驾驶员,公民身份证号码为45xxxxxxxxxxxx,住址为南宁市江南区白沙大道19号12号楼1单元6层1-502号,持南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A2E,有效期至20xx年07月。
(四)天气及道路基本情况
事故发生当日天气为阴天。事故现场位于青秀区厢竹大道7号前路段,道路呈南北走向,南与竹溪大道相接,北与秀厢大道相接,东西均为住宅区,该路段均为双向12车道城市道路快速环道,道路中间有绿化带分隔,道路划设主车道和辅道,主车道和辅道有绿化带分隔,主车道限速40公里/小时以上80公里以下,辅道限速40公里/小时,标志标线清晰、视线良好,沥青路面,路面完好、干燥。事故现场在主车道由北往南方向的路面上,道路由北往南是上坡路段驶上竹溪立交桥,坡度为3。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20xx年3月27日凌晨五点多钟,家住武鸣县甘圩镇达洞村的蒙栋明起床后,私自拿了他哥蒙标明放在沙发上桂A70806号货车的车钥匙,将桂A70806号货车开至附近的数码采石场装了一车石料,然 4
后从武鸣县甘圩镇伊岭收费站上高速公路将货物运到市区柳沙路民发大观天下小区附近的一家工地。蒙栋明将货物卸完后,车辆沿柳沙路行驶后进入外环竹溪大道。7时56分左右,蒙栋明驾驶桂A70806货车经竹溪立交桥进入厢竹大道由南往北方向行驶,苏启政驾驶桂AK0536号微型普通客车搭载梁志才、苏黄英沿厢竹大道由北往南行驶,黄世添驾驶桂ASY756小型轿车搭载黄诗颖在桂AK0536号微型普通客车的车后同方向行驶。当桂A70806货车行驶至竹溪立交桥北侧引桥(厢竹大道7号前路段)时,车辆失控跨越中心隔离栏后驶入对向车道撞向桂AK0536号小客车,桂AK0536号小客车再碰撞桂ASY756号小轿车,造成苏启政、梁志才和苏黄英3人当场死亡、1人受伤和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蒙栋明未报警及抢救伤员,而是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并电话通知他哥蒙标明来事故现场顶替他,直至当天下午15时才到市交警部门接受调查。
接到报警后,市公安局领导及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相关人员及时赶赴事故现场,开展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和善后处理工作。
三、检测检验及鉴定情况
(一)肇事车辆检验鉴定情况
1、经南宁狮山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对A70806号中型自卸车综合性能检测,检测结论为:转向系合格,制动系统不合格。
2、经南宁狮山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对桂ASY756号小型轿车综合性能检测,检测结论为:转向系合格,制动系合格。
3、经南宁狮山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对桂AK0536号微型普通客车 5
综合性能检测,检测结论为:转向系合格,制动系不合格。
(二)事故车辆的车速检验情况
事故发生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七大队委托南宁市公安局交通事故技术鉴定所分别对桂A70806、桂ASY756、桂AK0536号肇事车辆速度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均为因条件限制、参数不足,无法计算。
(三)驾驶人静脉血液乙醇定性定量检验情况
经南宁市金盾道路司法鉴定所分别对桂A70806、桂ASY756、桂AK0536号驾驶人蒙栋明、黄世添、苏启政的静脉血液进行乙醇定性定量检验,检验结果分别为:1、蒙栋明的静脉血液乙醇浓度为
1.1mg/100ml;2、黄世添的静脉血液乙醇浓度为 1.1mg/100ml;3、苏启政的静脉血液乙醇浓度为 1.1mg/100ml。
四、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一)事故伤亡人员情况
1、苏启政,男,19xx年11月03日出生,驾驶证号:45xxxxxxxxxxxx,住址:广西上林县大丰镇丰岭路317-1号。驾驶桂AK0536号微型普通客车,车主,在事故中死亡。
2、梁志才,男,19xx年02月0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xxxxxxxxxxxx,住址:广西上林县西燕镇覃浪村古旺庄1号,乘坐苏启政驾驶的桂AK0536号微型普通客车,在事故中死亡。
3、苏黄英,女,19xx年12月2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xxxxxxxxxxxx,住址:广西上林县西燕镇覃浪村古旺庄1号,乘坐苏启政驾驶的桂AK0536号微型普通客车,在事故中死亡。 6
4、黄诗颖,女,20xx年07月28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为45xxxxxxxxxxxx,住址为南宁市江南区白沙大道19号12号楼1单元6层1-502号,乘坐黄世添驾驶的桂ASY756号小轿车,在事故中受轻微伤。
(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直接经济损失110万元。
五、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蒙栋明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上路行驶,车辆失控跨越中心隔离栏后驶入对向车道与车辆发生碰撞,导致事故发生。
(二)间接原因
1、蒙标明作为桂A70806号的车主及驾驶员,未能有效对车辆进行严格管理,对蒙栋明无机动车驾驶证私自驾驶车辆进行营运的行为失察。
2、南宁鑫河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不到位。对挂靠车辆的安全管理不到位,致使桂A70806车辆制动性能不符合GB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要求。
(三)事故性质
这是一起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企业安全管理不到位而导致的较大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事故。
六、对事故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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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蒙栋明,男,24岁,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上路行驶,且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其交通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和第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单方过错及作用导致事故,对事故的发生负有全部责任,建议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蒙标明,男,25岁,南宁鑫河公司桂A70806号中型自卸货车合作经营业主和驾驶员,未能有效对车辆进行严格管理,对蒙栋明无机动车驾驶证私自驾驶车辆进行营运的行为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南宁鑫河公司依照本公司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李达宁,男,37岁,南宁鑫河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不到位,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对挂靠车辆安全管理存在的事故隐患未能及时消除。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法处理。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南宁鑫河公司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督促从业人员认真执行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对挂靠车辆的安全管理,对车辆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加强对驾驶员安全知识和安全法规以及职业道德教育培训,增强他们的安全意识和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大对路面监控和巡查力度,及时发现、纠正路面违章行为,对交通违法行为始终保持严管态势;市交 8
通运输管理部门要加大运输企业的检查,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对机动车的安全管理,提高驾驶员的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防范类似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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