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人口计划免疫管理办法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和经济的持续发展,人口的流动量日益增大,流动范围、流动频次和流动与停留的时间等情况越来越复杂,流动儿童的免疫接种对我街道儿童计划免疫工作的管理所造成的影响也越发突出。为巩固我街道计划免疫工作成果,进一步提高儿童计划免疫管理工作的质量,根据省市疾控部门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1、各预防接种单位要建立和完善流动人口的计划免疫接种与管理制度,认真做好流动儿童的调查发现、建帐登记和接种管理工作。
2、服中心要通过入户调查、乡村医生定期报告以及与居(村)委、计生、公安等部门联系等方法和途径及时发现和掌握辖区内儿童的流动情况,对新发现的外地寄居儿童要认真做好户籍地、暂住地、监护人姓名、联系方式、停留时间等情况的登记工作。
3、对在本辖区内居住达三个月以上的外地和本区外乡镇户籍的适龄儿童,要对尚未建立《儿童预防接种证》者及时建证,并按“本区流动”和“外区流动”另外分页建帐,注明来本地的时间和原户籍地址后与辖区内的儿童一道进行管理,其中各乡镇也要建立本辖区内长期外出或在外地投保和接种儿童的接种帐册,并在备注栏内注明长期外出或在外接种的地点。
4、接种门诊必须凭《儿童预防接种证》进行接种,接种前应根据儿童的既往接种情况和我省现行的免疫接种程序及时通知接种对象进行各种生物制品的接种,严格按照收费标准进行收费,并认真做好帐证的登记和接种情况的统计上报工作。
5、流动儿童离开本辖区时,接种门诊要提供该儿童在本地暂住期间的免疫接种情况。对将在本辖区内居住六个月以上的本区外乡镇儿童,接受单位须向原先承担该儿童接种的单位索取其既往免疫接种资料。
6、接种门诊要定期对辖区内流动儿童的接种情况进行核查,发现漏种的要及时进行补种,中心并将此作为年终工作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二篇:关于印发《千灯镇流动人口儿童计划免疫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千灯镇流动人口儿童计划免疫管理办法》的通知.txt明骚易躲,暗贱难防。佛祖曰:你俩就是大傻B!当白天又一次把黑夜按翻在床上的时候,太阳就出生了 本文由7m8eir77ca贡献
doc文档可能在WAP端浏览体验不佳。建议您优先选择TXT,或下载源文件到本机查看。 千政发[2008]71 号
关于印发《千灯镇流动人口儿童计划免疫 关于印发《 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的通知 石浦街道办事处、各行政村、医疗卫生及各相关单位: 现将《千灯镇流动人口儿童计划免疫管理办法》印发给你 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千灯镇流动人口儿童计划免疫管理办法。
千灯镇人民政府 二○○八年六月二十日
主题词:卫生 千灯镇党政办
防疫
通知 2008 年 6 月 20 日印发 共印:40 份
附件:
千灯镇流动人口儿童计划免疫管理办法
(2008 年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我镇的流动人口健康管理、流动儿童计划免 疫服务和管理,巩固计划免疫成果和流动人口健康管理成果, 进一步控制计划免疫疫苗所针对的相关传染病,保护儿童健康 和密切接触人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其 实施办法、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预防接种工作规 、 范》 《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实施方案》和《江苏省扩大儿童免疫 、 规划实施方案》等,结合我市《流动儿童计划免疫管理办法》 和我镇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流动人口儿童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在千 灯镇行政区域范围内连续居住 2 个月以上,年龄在 7 周岁以下 的儿童。 第三条 千灯镇行政区域内的流动人口儿童纳入本地计划 免疫管理,免费办理预防接种证、计划免疫项目实行免费接种, 与本地儿童享有平等计划免疫预防接种待遇。 第四条 千灯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流动人口儿童计划免 疫的管理工作;千灯镇预防保健所各接种点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计划免疫工作;各相关部门协同做好流动人口儿童计划免疫工 作。 第五条 千灯镇政府公共卫生中心负责本辖区内流动人口 儿童计划免疫宣传、部门间的协调及考核管理等工作。 千灯镇预防保健所各预防接种点在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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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下,负责管理辖区内流动人口儿童计划免疫的建证、建帐、 预防接种的具体实施、资料的收集上报和计划免疫疫苗所针对 的传染病疫情处理工作。 千灯镇各社区卫生服务站应对辖区内适龄儿童进行主动搜 索,主动掌握本辖区内流动人口儿童情况, 通知儿童家长或其监 护人,告知接种疫苗的种类、时间、地点和相关要求。 流动人口儿童的监护人应主动到居住地预防接种单位办理 儿童预防接种手续。 第六条 各相关部门建立每季度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和流动 人口儿童信息通报制度, 共同做好流动人口儿童计划免疫工作。 (一)要加强与千灯镇各个学校的联系,认真落实儿童入 托、入学查验预防接种证制度。在办理流动人口儿童入托、入 学手续时,学校、托幼机构应查验其预防接种证,发现未办理 预防接种证或未按照国家免疫规划受种的儿童,应及时向辖区 预防保健所接种点报告,并督促其监护人及时携带儿童到千灯 镇预防接种点补办预防接种证和补种疫苗。 (二)要加强与公安部门的联系,及时掌握辖区内流动人 口儿童基本情况。公安部门在为流动人口办理落户、登记、流 动人口暂住证等手续时,应提醒流动人口儿童的监护人及时到 预防保健所办理预防接种手续,并作好相应的沟通、协调工作。 (三)要加强与工商部门、人口计生部门的联系,工商、 人口计生部门在为流动人口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提供计生管理 服务工作时,应提醒流动人口儿童的监护人及时到当地预防接 种单位办理预防接种手续,并作好相应的沟通、协调
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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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承担预防接种的人员应当具备执业(助理)医师、 注册护士或乡村医生资格,并经过市卫生局组织的预防接种专 业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八条 千灯镇预防保健所接种点要按照标准加强计划免 疫规范化门诊建设。 各计划免疫接种点、社区卫生服务站要分别指定专人负责 流动人口儿童计划免疫工作。各接种点每个月组织一次对辖区 流动人口儿童的调查活动。 第九条 加强流动人口儿童迁入迁出管理 儿童外迁时,由预防保健所接种点办理转证、转卡手续; 儿童迁入时,原免疫接种卡、证有效,但要在当地建立流动儿 童接种卡,按免疫程序要求完成免疫接种;对无免疫预防接种 证的儿童,应为其办理预防接种证、卡,并按要求进行免疫, 从迁入本地时间算起,一年内完成基础免疫。 第十条 流动人口儿童与本地儿童一样, 实施计划免疫服务 信息网络化管理。流动人口儿童在本市居住满 2 个月以上,建 卡率达 95%以上,基础免疫单苗接种率达 90%以上;未居住满 2 个月的儿童,登记在册率达 85%以上。 第十一条 对于流动人口儿童计划免疫工作成绩突出的单
位、个人,镇政府将予以一定的奖励。 第十二条 本修订办法自 2008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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