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离婚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

时间:2024.3.24

关于离婚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和万事兴,民顺天下安。和谐家庭是和谐社会的基础,关注家庭、关注婚姻,关注妇女、老人和儿童是世界性的话题,也是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离婚率的提高意味着家庭的不稳定,家庭的不稳定则会带来社会秩序的诸多不稳定因素。因此,离婚不仅仅是一个家庭的问题,而是一个社会问题。作为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人民法庭,担负着促进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谐社区、和谐村镇的建设的重任,为此,处理好婚姻家庭纠纷就成为我们司法机关的重要任务。从我县近三年来的情况如下:

从以上数字不难看出,离婚率总的来说是一个不断上升的趋势,但随着社会的文明进步,人们对婚姻家庭矛盾的处理更趋于理性,更多的人选择协议解决离婚纠纷。但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的仍居高不下。为此,我院对近年来离婚案件的原因及审理情况进行了分析,研究,并采取了有针对性的措施,同时,也对如何降低离婚率进行了探讨。总结近年来离婚案件的情况,离婚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婚前缺乏了解,婚姻基础较差。婚姻当事人婚前认识时间短,相互了解不够,草率结婚致使婚后夫妻间缺乏沟通和交流,在日常生活中出现或大或小的矛盾,出现矛盾后,双方又不能理智的处理,导致感情破裂离婚。这部分离婚案件占离婚案件总数的40%。从审判实践中看,离婚当事人年龄在30岁以下的居多,可以从侧面说明这一问题。

二、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男权思想在一些人或家庭中仍有存在,是产生家庭暴力的重要原因。加之有些人法律观念淡薄,有的丈夫在家庭中以自我为中心,一旦妻子做出不合要求或不如所愿的行为就会换来暴打,作为弱势群体的妻子则抱着“家丑不可外扬”的心理,不敢声张,默默忍受。如此以往,更加助长了丈夫的“气势”,对妻子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也更为频繁。妻子忍无可忍到法院起诉,有的妻子到法院起诉时身上还带着伤。家庭暴力主要是男性对女性,此类离婚案件多以女性为原告。但个别的也有女性对男性实施家庭暴力。因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案件占离婚案件总数的12%。

三、市场经济的负效应和健康文化的匮乏导致婚外情和第三者插足,使女性提出离婚的比例加大。在经济发展过程中,一些人没有处理好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的关系,受一些不良思潮的影响,少数提前富裕起来的男性,饱暖思淫欲,在外面找情人或包二奶,喜新厌旧。但通常他们不主动提出离婚,但长期不履行夫妻义务,对妻子、孩子、家庭不闻不问,迫使女方提出离婚。也有的是女性在事业上很有成就,男方下岗,经济社会地位发生了很大变化,女性提出离婚。也有个别人受西方腐朽思想的侵蚀,精神空虚,人生观、价值观发生扭曲。加之有的夫妻感情淡漠,导致一方在外寻找感情寄托,一旦其与第三者建立起感情,便向对方提出离婚。这类案件占离婚案件总数的20%。

四、因生活贫困导致离婚。尤其是农村的离婚案件中,有很大一部分是因为生活困难,女方提出离婚。造成生活困难的原因很多,较为常见的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遭遇事故。例如男方因发生交通事故,丧失劳动能力,因此导致生活困难,女方坚持一段时间后,感到生活无望,提出离婚。二是一方好逸恶劳或有赌博等不良习气。一般是因为男方好逸恶劳,甘守贫困,得过且过,喝酒、赌博成性,对妻儿和家庭不管不问,经女方苦劝不听,造成生活困难,对方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提出离婚。个别的也有的是女方不愿参加体力劳动,贪图享受,导致离婚。这类离婚案件占离婚案件总数的5%。

五、再婚后不能妥善处理子女及财产问题。再婚以后,双方感情基础一般比较薄弱,因子女、经济等原因产生磨擦,久而久之,感情破裂,导致离婚。此类离婚案件占离婚案件总数的3%。

六、其他原因。如一方婚前隐瞒精神病史,婚后另一方提出离婚;婚前答应给女方彩礼,婚后不兑现;一方在家庭中地位低,经济上不能自主;男方犯罪,女方起诉离婚;婆媳关系不睦,导致夫妻关系紧张,导致离婚。此外,还不同程度的存在着买卖婚姻、骗婚等情况。综合以上情况,占离婚案件总数的20%。

针对造成离婚的原因,可采取以下对策:

一、采取多项措施发展经济尤其是农村经济,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从政策、经济、知识上重点扶助一些能引领农村经济发展的专业,让他们带动本村本乡的农民致富,不断发展状大地方经济,使他们在本乡本土的经济发展中发挥作用。减少因经济困难而导致的离婚。同时,让更多的能人在家乡发挥作用,不但能够更好的发展本地的经济,还可以减少夫妻分居的机会。

二、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几年来,我院在开展法制宣传活动,倡导文明新风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对于典型的婚姻家庭案件,采取巡回审理的方式,到案发地开庭,庭审过程中注重法律知识的宣传,做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深入开展法律进农村、法律进社区活动,利用节假日、农村大集到群众集中的地方开展法制宣传,发放宣传材料,加强公民道德教育,倡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的家庭美德,让群众树立正确的婚姻家庭观念,增强他们的法制观念和家庭责任感。正确处理好恋爱、婚姻和家庭的关系,不要在无感情基础可言下草率结婚;婚姻生活中,双方多进行沟通与交流。使尊老爱幼、夫妻和睦的社会风气得到发扬,不断提高群众的文明水准。几年来,共开展宣传活动100余场次,受教育群众万余人。同时,还与县电视台联合制作法在身边节目,通过新闻媒体等手段宣传正面典型,宣传正确的婚姻家庭观念,树立模范家庭的典范。

三、加大离婚案件的调解工作。夫妻双方在共同生活中都建立一定的感情,法官在调解过程中,正确把握双方矛盾的主要原因所在,找准调解解决纠纷的突破点,同时,加强思想疏导,鼓励其以平常的心态面对矛盾,权衡利弊,善待感情,善待亲情,自强自立。法官更多的走进当事人的内心,更多地做调和工作,维护家庭的完整。如张某与穆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张某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当时已是中午11点多钟,考虑当事人的往返损失,我们立即用电话把被告传唤到法院,首先做双方的调解和好工作。由于双方均系再婚,婚姻基础较差,婚后矛盾较多,和好无望,双方均同意离婚。诉讼调解中心重点对双方的财物纠纷进行调解。但双方的财物纠纷比较大,需要下一番功夫,调解中心的工作人员决定牺牲自己的休息时间,为当事人做调解工作。在调解中,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分歧不断缩小,终于在中午一点多钟达成了调解离婚协议。20##年以来,我院对离婚案件也加大了调解力度。基本情况如下:

通过审判人员的积极努力,使众多的离婚当事人或重新合好,或平静地分手,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和谐。

四、慎重处理离婚案件。我院对起诉到法院的离婚案件,慎重处理,多与当事人交谈,充分了解婚姻的状况和当事人的真实意图,本着“坚持婚姻自由,反对轻率离婚”的原则,妥善解决离婚纠纷。对于一方起诉离婚,另一方坚决不同意的区分情况,多做调解和好工作,在认真进行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查明双方离婚的真正原因,严格把“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是否判决离婚的标准。正确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对尚能挽救的婚姻,不轻易地判决离婚。同时,侧重保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在财产分割上加大对恶意离婚者的制裁力度,切实保护离婚妇女对子女的抚养权、探望权、土地承包权,依法保证子女的抚养费,使离婚当事人认识到有利于子女成长比占有子女更重要。我院20##年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98件,20##年94件,20##年77件,经过调查,判决不准离婚的夫妻近半数能够和好,没有重新起诉。例如:张某诉李某离婚纠纷一案,张某和李某均已年近五十,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张某起诉到法院,要求与李某离婚,李某坚决不同意。法院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判决不准二人离婚。半年后,张某再次起诉离婚,态度十分坚决。审判人员在同张某交谈中,发现张某在以前二人共同生活时同甘共苦的时光非常怀念,并承认李某非常善于持家,只是脾气不好。针对这种情况,审判人员多次做张某的工作。但张某仍坚持要求离婚。针对二人目前的情况,审判人员进行了细致的分析,认为二人的夫妻感情并没有完全破裂,只不过是有一种赌气的心理。为此,第二次判决不准离婚。判决后,又多次做张某的思想工作,劝导他珍惜多年的夫妻感情,与妻子好好过日子,供孩子上大学。现在这对夫妻已恢复了往日的和睦。

五、 设立妇女儿童维权岗,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由女法官专门负责审理妇女儿童权益案件,充分发挥女法官在案件审理中细致、亲和、易于沟通的优势,切实加强法律法规对妇女权益的规范和保障作用,为妇女儿童提供更加便捷的投诉渠道。同时,与妇联、民政部门互相配合、互相沟通情况,对离婚案件当事人进行多层次,多方位的劝导。教育广大女性首先应树立“自尊、自强、自信、自立”的观念,提高自身素质,消除封建残余思想,要认识到自己与男性具有同等的人格与尊严。对实施家庭暴力的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对于构成犯罪的要以法律手段进行制裁,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六、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的作用,及时调处婚姻纠纷。这些组织了解群众生产生活,能及时发现问题,并能在群众中产生和形成一定的影响,通过他们的及时沟通和处理,达到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目的。尤其要进一步健全农村的基层民调组织,目前由于受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一定影响,在干部指数、经费等方面的一定程度上弱化了基层民调组织建设。加强这方面的建设能够充分发挥其身处基层,熟悉民情的优势,对农村的离婚纠纷,及时发现,及时化解,将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减少离婚案件的发生。

七、加强社会保障。对贫困户特别是因伤亡事故致贫的实施救助,帮助他们进行力所能及的生产活动,摆脱贫困状况。加大对赌博等不良活动的打击力度,对社会上存在的陋习与丑恶现象予以治理,纯净社会环境。加强司法援助,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援助和保护受害者,反对家庭暴力。家庭暴力发生后一方面要制裁施暴者,另一方面要抚慰受害者。居委会和村委会等基层组织及妇联等要重视给受害者精神上的抚慰,及时解决他们的困难。


第二篇:关于家庭暴力引发离婚案件的调研报告


关于家庭暴力引发离婚案件的调查报告

摘要:家庭是组成社会最基本的细胞,只有家庭安宁才有社会和谐稳定。然而在家庭中屡屡发生的暴力事件不仅损害了家庭的和睦稳定,也成为破会社会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20xx年4月28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是我国第一次将家庭暴力写入立法,并将实施了家庭暴力作为准予离婚的条件之一。这也使得家庭暴力一词在离婚案件中出现得相当频繁。本文在对兰州市人民法院所审结的离婚案件进行统计归纳的基础上,对因家庭暴力引发离婚案件的现状进行描述而得出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分析法院在应对此类案件中法律适用困惑的原因,进而探析立法与司法应当如何改善才能保障司法的公正。

关键词:家庭暴力 离婚案件 探析 建议

调查对象:XX市城乡居民

调查者:XXX

调查时间:XX年XX月XX日---XX日

调查形式: 问卷调查 社区座谈 资料汇总

一、 家庭暴力的定义与现状

所谓家庭暴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明确规定,婚姻法中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一般说来家庭暴力主要有三种表现形式,即身体暴力、精神暴力和性暴力。身体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精神暴力和性暴力是指通过暗示性的威胁、言语攻击、无端挑剔,或漠不关心对方、将语言交流降到最低限度、停止或敷衍性生活等隐性暴力行为,它是对人的不尊重,这种暴力的实施其危害性较之身体暴力要严重得多。

本次调查主要采取问卷调查方式,共向社会不同人群发放《家庭暴力调查问卷》200份,回收有效问卷180份,回收率为90%。在调查中,40%的人认为自己家里存在家庭暴力,其中发生在夫妻间的家庭暴力案件占了50%。在调研中发现,有相当一部分市民对家庭暴力的认识存在误区。1、对家庭暴力的范围认识不全。受传统观念影响,大部分市民认为只有“殴打”才是家庭暴力,35%的人认为“辱骂家庭成员”也是家庭暴力。2、对家庭暴力的定性认识不足。在被调查的市民中,3.5%的人认为家庭暴力不违法,10%的人说不清是违法还是不违法,有2.5%的人甚至认为家庭暴力是正常现象。此前有关机构的一项调查显示,中国上世纪90年代与80年代相比,家庭暴力上升25.4%。统计数字表明,近年来,在二亿七千万个中国家庭中,大约每年有十万个家庭因家庭暴力而解体。家庭暴力的受害者绝大多数是女性,约占90-95%,且受损害程度较男性受害者来说要严重得多。据司法调查,家庭暴力是导致离婚的主要原因之一,全国因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案件占离婚案件总数30%—40%,而在2.7亿家庭中有30%的家庭不同程度的存在暴力行为。以上数据,仅为报案、投诉的,至于那些碍于情面,不想家丑外扬的“打老婆”案尚未计入。此外,原先家庭暴力多发生在一些知识水平、职业层次、社会地位较低的家庭中,但近期抽样调查显示,目前每10个施暴者中,就有一个受过高等教育。家庭暴力发生在家庭之中,当家庭关系还没有破裂时,

往往具有私密性,“家丑不可外扬”的思想观念,又为这种私密性加上了一道防线。

二、家庭暴力的特征

通过调查,我们发现由于家庭暴力多发生在家庭的内部,受害者往往无力或不愿公开,加之公众的漠视和司法机关的介入不够,可将家庭暴力的特征归纳如下:

(一)家庭暴力具有隐蔽性。大多数受害人认为,家庭暴力系个人隐私,“家丑不可外扬”,如果反映到司法机关,会使家庭矛盾激化,影响婚姻和家庭的稳定,因而受害者大多采取忍耐态度。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家庭暴力行为除杀人和重伤外,司法机关大多作为自诉案件处理,采取“不告不理”的做法。因此,家庭暴力案件中,真正由司法机关介入处理的较少。

(二)家庭暴力多发生在夫妻青壮年时期,它的表现形式一般为殴打、捆绑、禁闭或其他残忍手段。在调查中,施暴者年龄30岁以下40人,30岁以上的15人,多为青壮年夫妻,殴打占42%,捆绑占10.8%,禁闭占10%,其他残忍手段占7.2%。

(三)家庭暴力成为处理家庭矛盾的途径之一。在调查中有3%的人明确表示会采用暴力方式解决家庭矛盾。而问到对解决家庭暴力的具体建议时,甚至有0.1%的人建议“夫妻对打”。

(四)遭遇家庭暴力时,受害者抗争和自救意识不强。遭遇家庭暴力时,32%的受害者选择“忍受”和“逃离”的来应对家庭暴力,27%的受害者会“反抗”,只有3%的受害者在受到家庭暴力伤害时会选择报警。而据妇联家庭暴力来访情况统计分析,因被丈夫殴打向妇联求助的,占因家庭暴力来访总数的99%,反映受到丈夫经济限制的占1%。

(五)举证难。由于家庭暴力是家庭成员之间的不法伤害,多是发生在家里,受害者在受到暴力伤害时,没有想到诉诸法律寻求解决,因而不会收集或保留证据。受害者在事过境迁后要举证证明家庭暴力的存在时已有一定的困难。

三、家庭暴力存在的原因探析

各种原因都可能引起家庭暴力,造成不良后果。在调查中我们了解到,经济、感情、不良生活习惯甚至一些鸡毛蒜皮的事都能引起家庭暴力。在被调查的市民中,5%的人认为鸡毛蒜皮的事能引起的家庭暴力;的人认为经济支配问题会引发家庭暴力;25%的人认为家庭暴力是由不良生活习惯触发的, 25%的人认为感情问题也是家庭暴力的诱因之一,还有5%的人选择“其他原因”。发生在夫妻之间的家庭暴力,深究下去,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原因:

(一)从经济角度分析,主要是女性经济地位低下。女性经济不独立,在经济上对男性还存在从属关系,尤其在偏远的农村地区,生活相对艰苦,家庭收入主要来源于在外打工的男方,这种依附关系显得尤为严重与坚固。女性因此对男性卑躬屈膝,一旦遭遇家庭暴力,因缺乏独立生活的能力,没有勇气离开男方,而只能抱着认命的态度委曲求全,维持生计。

(二)从政治角度分析,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我国法律制度的缺失,我国反对家庭暴力的法律体系尚未形成。虽然已出台多部专门法以禁止家庭暴力,但过于抽象,可操作性不强。就目前来看,由妇联、司法、社区等有关部门主动介入的家暴案例几乎为零,而且对受害者调查取证也相当困难,导致无

法依法惩治施暴男性。二是公民法律意识淡薄,对于受害女性,她们不懂得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遭遇家庭暴力后,往往只能逆来顺受,即使接受过普法宣传的农村女性,很多也还是弄不清具体渠道,而因为经济不独立、有小孩、等原因,忍气吞声;对于施暴男性,他们不懂这在一个依法治国的新时代国家,男女平等是我国一项重要的基本国策,家庭暴力是一种违法行为。

(三)从文化角度分析,主要是封建思想根深蒂固。一是“男尊女卑”、“重男轻女”等思想仍然严重存在,尤其是在农村地区,男人认为女人嫁过来就是自己的附属物,应该好好服侍好自己,甚至认为是天经地义的事。二是封建包办婚姻、买卖婚姻仍然存在。“婚姻乃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在广大农村地区,由父母包办的婚姻仍然大范围存在,这造成夫妻双方缺乏感情基础,婚后在性格和生活习惯上可能都存在不合,这都会成为造成家庭暴力致使离婚的导火线。

(四)从社会角度分析,主要是基层社会防范控制无力。家庭暴力涉及很多的家庭、感情问题,而并不是一般的治安问题,在农村,家暴事件主要是通过妇联、社区来调解,而妇联、社区又得不到社会其他部门的有力支持,因而,农村的家庭暴力往往得不到来自社会的及时帮助,合法权益也得不到保障。

此外,产生家庭暴力的原因还有很多其他因素,比如个人心理因素、婚外情等等。

四、完善离婚案件中“家庭暴力”相关制度的对策建议

首先,是增强受害人的法律意识 。对于受害者当务之急莫过于告诉她们拿起法律的武器来捍卫自己的权利,告诉她们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学法、懂法,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是每一位权利欲求者所应当努力的方向,法官在诉讼过程中也有一定的职责引导当事人以正确的方式来参与诉讼。其次,是对“家庭暴力”定义的重新界定 。婚姻法《解释(一)》在列举“家庭暴力”的行为种类时只列举了“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然后还有一个兜底性的用语“或其他手段”,尽管有兜底性用语,但前面所列举的暴力行为,都是主要是涉及到伤害肉体的行为,而非肉体性精神折磨,如冷落、恐吓、威胁等没有出现在立法中,这样会给法官在认定“家庭暴力”的过程中带来过多的犹豫与不确定性。所以,在立法中可以对属于家庭暴力的“软暴力”种类进行适当的列举。 最后,是司法上的完善 。在司法实践中,针对受害者身受的家庭暴力,要强化各种证据证明力。对此类诉讼中的证人证言而言,单个证人证言或受害人的单独陈述不可能具有决定性的证据作用。这就要求在采用证据上适用推认,即用间接事实推定主要事实的存在。以弥补证据不足的缺陷,实现司法的公平、公正。

家庭暴力的解决的是家庭私事,更是一个社会问题,是人类文明进步所需。只有全社会都积极行动起来,共同来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才能使每个人都拥有文明幸福的家庭,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才会实现。

在此,感谢我的指导老师以及共同协作完成调研的伙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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