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城中村改造社会调查报告

时间:2024.4.21

黄石市城中村改造 任重而道远

——关于黄石市部分城中村的调查与思考

政法学院 0606班 胡定权 徐 华 指导老师:毛彩菊

内容摘要:本文主要从黄石市城中村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出发,在对黄石市部分城中村实地

调研的基础上,分析黄石市城中村问题产生的原因,并提出一些改造黄石市城中

村,促进其城市化的对策及建议。

关 键 词:黄石市 城中村 改造

一、 前 言

黄石市是一个发展中的中部中型城市,最近几年城市化进程较快,尤其在和武汉建设8+1城市圈之后,经济发展更加迅速,但相较于其他沿海地区的中型城市仍有不少的差距。同时,黄石市作为中部地区的一个老工业中等城市,虽然获得了“湖北省园林城市”的荣誉称号,但伴随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中村大量出现,带来了土地使用、治安管理、卫生环境管理、行政管理、教育、房产出租规范、违章建设、就业等社会问题,已经严重制约黄石市的健康发展。解决好黄石市城中村带来的各种社会问题,可以有效地促进黄石市城市化的进程和黄石市健康快速的发展。现在,黄石市的城中村主要集中在花湖、团城山、新下陆等开发区和西塞山区,涉及面积广、牵涉的人群多,直接关系到黄石市整体的进一步发展。

二、黄石市城中村的现状及问题

为了适应不断发展的城市经济,促进城市化进程,黄石市进行了大量的城市规划。许多处于城市边缘的的农村由此被划入城市规划的区域,政府为了使这些农村尽快城市化,对这些农村进行了“村改居”,即原来的村委会改为居委会,农民的农村户口改为非农业户口,首先在形式上对这些农村进行城市化,但管理方式仍然沿用的农村的传统方式。尤其是土地并未国有化,仍属集体所有,形成独特的土地二元制结构。这是黄石市城中村形成的主要原因。另外,由于城市经济发展的需要,一些未被正式规划的城市边缘农村的土地被大量征用用于城市建设,使这些农村无地的同时逐渐受到城市文明的强大辐射,其生活方式渐渐向城市靠近,但又游离于现代城市管理之外,从而形成了名副其实的城中村,但由这种原因形成的城中村在黄石市并不多见。

从地理位置上讲,“城中村”已纳入到了城市的总体规划之内,农业用地很少或者没有,居民的身份已经非农化,也享受到了城市居民的一些福利,村庄转制为城市建制,只是习惯上称之为“村”。但是,由于历史和管理体制等原因,城中村出现的同时也带来不少的问题。

(一)、城中村土地权属模糊、用地功能混乱。

黄石市对城中村实行村改居的政策,然而仅是形式上的变革,作为经济利益核心的土地仍归集体所有。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城市的土地归国家所有,既然城中村已经纳入到城市的管理体系,按规定其土地应该进行国有化。因此,基于这些法律有些政府部门和居民认为城中村的土地归国家所有,从而,在土地权属上造成了认识模糊。

在笔者所调研的黄石市下陆区的占爱宇社区、团城山街道办事处的长湾和泉塘、花湖开发区的大码头社区内的建筑以农村传统的独门独院型为主,居住、农业、工业、商业用地相互交织,占地面积大、使用率低、土地利用粗放。随着土地的不断升值,许多居民违法占地,乱搭乱建以发展房屋出租经济,这种现象在下陆区占爱宇社区的万家垴湾最为严重。这些土地利用方式导致有限的土地得不到合理有效的利用,而城市的不断发展又需要大量的土地。于是,城中村土地的粗放利用严重制约了城市的发展空间。

(二)、土地征用步履维艰、房屋拆迁困难重重。

城中村要进一步城市化,土地征用和房屋拆迁是取法避免的。黄石市的城中村在改造的过程中也进行了土地征用和房屋拆迁。前几年,在土地征用和房屋拆迁的过程中经常出现强制征用和强制拆迁的现象,在《物权法》颁布并实行了之后强制征用和强制拆迁的现象迅速减少。但由土地征用和房屋拆迁产生的纠纷并没有减少,矛盾的核心在于土地征用和房屋拆迁的补偿。政府和居民在补偿方式和标准上始终不能达成一致,加上政府在补偿的时候对居民区别对待、补偿不公、补偿过程不透明等原因致使土地征用和房屋拆迁工作步履维艰、困难重重,导致城中村的进一步城市化严重受阻。

(三)、社区建设与城市发展不相适应。

村改居之后,村委会变成居委会,村民变成市民,村庄变成社区。然而,在许多方面城中村的社区建设仍然滞后,不能适应城市的发展。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行政管理模式与城市发展不相适应。城中村村改居之后,村委会变为居委会,采取城市的行政管理模式。然而,变革之后的村委会,既要做以前村委会的工作,同时又要履行居委会的职能,工作量徒增,许多村改居后的居委会干部反映不能适应这种工作方式。

占爱宇社区、泉塘、长湾、大码头社区在村改居之后,管理范围并没有重新划分,许多居委会的法定职能都无法履行,导致社区建设落后。

2、基础设施建设与城市发展不相适应。黄石市城中村的基础设施不完善,笔者所调研的占爱宇社区、泉塘、长湾、大码头社区内体育、娱乐、卫生、教育、道路建设等基础设施十分滞后。以占爱宇社区为例,全社区900多人口,只有一个篮球场;在卫生设施上,由于下陆区政府主办“双创”活动,建立了多个垃圾池,但垃圾池由于选址等原因并没有起到应

有的作用;全社区没有一所幼儿园;社区有的地方都实现了道路水泥化,有的地方(如社区管辖的柯家庄)却还是泥巴路。这些与真正的城市社区还有很大的差距。

3、社区建筑建设规划与城市发展不相适应。城中村社区建设凌乱,缺乏统一合理的规划,笔者所调查的城中村的建筑现状可归纳为两种:(1)、基本保持农村原有的建筑风貌,没有一丝城市气息,但又没有乡村田园式的风光;(2)、农村原有的建筑完全被2层以上的楼房取代,但仍是独门独院,主要用于房屋出租,楼房建设规划不合理,采光条件差,都是所谓的“接吻楼”,垃圾乱倒,治安混乱。与旁边的城市合理建设的建筑形成鲜明的对比。

4、精神文明建设与城市发展不相适应。村改居之后的居民骨子里仍是农民,没有真正“市民化”,生活习惯仍是农村传统的生活模式,还经常进行一些迷信活动,几乎没有促进社会精神文明建设的活动。同时,许多居民不愿意村改居,面对城市生活存在恐慌的情绪,特别是菜农表现得尤为强烈。城中村的精神文明建设成了一个盲点和忽视点。

村改居之后社区各个方面的滞后建设成为黄石市城中村全面城市化的桎梏。

(四)、城中村改造缺乏足够的法律保障。

任何一个社会工程的进行都需要合理、科学、权威的法律来进行指导和保障。然而,国家在这方面的法律十分缺乏和落后,只有《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来进行规范。调查中,居民反映,政府在城中村改造时经常违规或违法操作,而更多的是明显的不合理操作而没有法律进行规制。最大的问题在于没有合理、科学、权威的法律进行保障,同时政府也没有制定相适应的政策法规来规范城中村各方面的改造,城中村改造遭遇法律空白。

三、原因分析

(一)、二元土地制度和土地征用是所有问题产生的根源。

黄石市的城中村大都在被纳入城市管理体制时迅速村改居。正如采访中黄石市经济开发区社会发展局的张主任所说的“一夜之间农民变成市民”。但现实是这些城中村的农民并未真正城市化,农村也没有真正城市化。其中,最重要的原因就是,土地的权属问题。根据调查,村改居之后的农村集体仍是土地的所有权者,土地并没有像国家法律规定的那样进行国有化。于是,土地二元制结构就在村改居之后产生了:城中村的土地属于村改居之后的居委会所有,而其他城市社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这两种所有权在同一城市区域并存,使得用地主体具有多元性。在城市化的进程中,土地的价值逐渐体现,各利益主体(政府、土地开发商、居委会、居民)为追求利益的最大化,产生了激烈的矛盾。

许多居民的土地价值意识不断提高,为了短期内的效益,疯狂违章建筑,给城中村的改造带来巨大的困难。比如,下陆区的占爱宇社区的一组,居民为了取得更多的租房经济带来

的利益和担心政府征用土地,违章建筑进行租房的同时以期将来政府将土地进行国有化时获得更多的补偿。基于同样的原因,团城山开发区的泉塘和长湾的违章建筑面积已达6万多平方米,给以后的城中村建设和房屋拆迁工作带来了极大的困难。

同时,二元的土地制度是城乡二元的隔离体制(即我国传统的农村和城市两种不同的管理体制)的基础。城中村形成之后虽然农民身份已经非农化,不存在户籍二元制,但是由于受长期的这种二元隔离体制的影响,城中村居民在就业保障、医疗保障、社会养老保障等社会保障,不仅得不到更多的优惠反而不能和其他传统的城市居民获得一样的社会福利。因为,许多政府部门在城中村村改居之后仍然把这些社区当作农村,但是又没有农村的原来已有的福利,致使许多村干部和村民都不愿意村改居,城中村的改造过程中的民众基础薄弱。

另外,城中村的土地征用是城中村改造困难的重要原因。城中村的土地征用包括农业用地征用和非农业用地征用。黄石市的城中村的农业用地大多用于种菜,村民也大多以买菜为生,农业用地的征收是菜地的征收;而非农业用地的征收是房屋拆迁,政府希望获得居民宅基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花湖地区城中村的土地征用大部分是农业用地征用,而团城山城中村的土地征用以房屋拆迁为主,下陆区的城中村由于历史原因,现在还没正式建设,征用土地的情况较少。

在征用土地的过程中出现了补偿标准不统一、补偿方式单一、补偿资金没到位等不利于居民的现象,因此土地征用遇到阻力,与拆迁主体(政府或者企业)形成激烈的矛盾。征地之后,居民没有了土地使用权的收益(包括房屋出租、农作物收益等),大量失业,赋闲在家,生活出现困难,而政府并没有很好地解决这些问题,就业保障政策不到位,导致居民就业难,同时居民在失地之后得到的利益与原先的土地使用权并不对等,加上土地日益增值,土地征用更加困难,城中村的改造因此举步维艰。

(二)、行政管理模式与城市实际不相适应,城中村改造困难重重。

村改居之后居委会的管辖范围与原来的村委会并无二致。农村的管理机制显然与城市的管理机制不同,农村是传统的独门独院居住方式,而城市是商品楼,一个居委会管辖不过几栋楼或者十几栋楼,范围不大,居委会职能的设定基本与之相适应。而农村一个村委会管辖几个自然村(下陆区的占爱宇社区有9个组,花湖的大码头社区有11个组),村与村之间的空间距离较远,住得相对分散,村改居之后的居委会的职能应该改变但管辖范围未改变,导致居委会职能履行困难:卫生管理不力出现许多卫生死角;治安环境差,偷盗行为日益猖獗;组织不力,文娱活动偏少;政策法规宣传不到位,许多居民不知道关乎自己切身利益的法律,维权意识淡薄。这些都是黄石市城中村普遍存在问题。从行政管理制度上难以与城市接轨,其改造的难度由此增大。

(三)、规划滞后不合理,问题多多。

城中村的土地仍归集体所有,城中村的土地规划虽受城市的指导,但并未真正纳入到城市的统一规划、建设和管理中,其发展和规划具有很大的盲目性和自发性。黄石市大多数城中村建筑凌乱,道路狭窄,“握手楼”“贴面楼”多见,存在巨大的火灾安全隐患。体育、卫生、娱乐等基础设施不完善。外来人口逐渐增多,人口构成复杂,治安环境越来越严峻。如下陆区占爱宇社区一组万家垴自然村,违章建筑多,并且相当混乱,道路十分狭窄,垃圾到处堆,租房的外来人员多,经常发生刑事案件,居民戒备心强,人际关系紧张。既没有以前农村的那种恬静的乡村自然风光,也与城市的豪迈大气、井然有序的建设格格不入,城中村的改造急需科学统一的规划。

(四)、村落文明与城市文明冲突,导致城中村改造存在文化阻力。

原先农村都有自己约定成俗的习惯,千百年来的文化沉淀,形成了一种特殊的文化向心力,从而不愿意打破这种已经成熟的运行机制,特别是年龄在50岁以上的老人。同时,一般村民受教育程度低,缺乏对城市机制的了解,自身竞争力有限,恐惧面对强大的城市文明,加上依恋故土和对城中村改造后生活的担忧,人们本能地抵触城中村的改造。在采访中,许多居民表示,实行村改居对生活的影响很大,压力明显比以前大,在某种程度上不愿意村改居特别是改造,甚至有许多居委会干部对村改居和城中村改造持抵触态度。

长期以来的城乡二元制度,不仅仅是土地、户籍、经济二元化,更深层次的是社会二元化。这种社会二元化造成了许多城乡发展矛盾,也可以说是村落文明与城市文明的矛盾。有学者表示,村落文明中的村民有一种村落共同体的存在,这种共同体有着自身的利益,这种利益不仅在于物质更在于心里的认同感。在城中村的改造中,由于土地未被国有化,居民有着物质利益共同体,构成强大的村落物质文明,而黄石市城中村,从形成原因来看本质上仍是农村,有着心理认同感,不愿意被外来势力改变,比如被城市文明改变。这种现象在离黄石市市中心较远的花湖和下陆区表现得尤为明显,阻碍着城中村的进一步改造。

(五)、政府的协调能力不高、改造过程政策不透明,导致改造进程缓慢。

城中村的改造是一项十分庞大的社会工程,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特别是政府需要发挥主导作用,从而促进城中村的改造。然而,调查发现,下陆区的占爱宇社区、团城山街道办的泉塘、长湾和花湖的大码头社区进行城中村改造出现困顿的重要原因之一在于政府的协调不够和政策信息的不透明。

在改造的过程中出现许多矛盾之后,政府都未采取相应的解决措施或措施不当,例如下陆区占爱宇社区的低保出现不公平、不合理、标准模糊不统一的问题,政府相关部门并没有认真协调,引起居民极大的不满;政府将团城山街道办泉塘、长湾的房屋拆迁工作在不具备

条件的情况下全部委托给居委会,而自己退居二线,导致许多矛盾产生,使房屋拆迁工作难上加难;花湖的大码头社区存在严重的强制拆迁和强制征地的现象,引起了许多社会问题产生,导致大量居民上访。政府在城中村改造过程中表现出来的不高的协调能力,严重制约城中村的改造。

另外,政府在改造城中村过程中政策信息不透明导致居民与政府之间存在巨大的隔阂。沟通不够,致使城中村改造工作无法顺利展开。

以泉塘和长湾两地的房屋拆迁为例,调查发现政府和居民就同一政策有着截然不同的表述(具体情况见表一),导致房屋拆迁工作的开展举步维艰。

表一:

(六)、缺乏确实详细的法律依据,城中村改造遇到诸多法律难题。

城中村改造需要良好的法律氛围。依靠详细合理权威的法律来规范、指导城中村的改造才能使城中村许多新矛盾的解决不受到合法性的质疑。但现实是,我国涉及城中村改造的法律相当缺乏,仅有《宪法》、《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几部法律。《宪法》大都是原则性的规定,可操作性低。而且,规定的弹性很大,很容易被人钻空子;《土地管理法》已制定多年,不能解决城中村改造过程中出现的新的矛盾;《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执行前提是真正意义上的城市,而对于还未真正城市化的城中村则并不太合适。同时,黄石市政府在改造城中村的过程中也缺乏合理、操作性强的辅助性政策规定,造成城中村的改造进行困难。泉塘、长湾的居委会的干部在接受政府房屋拆迁工作的委托后,向笔者反映,拆迁工作出现困顿的重要原因之一便是缺乏合理的、可操作的政策法规作为指导和依据。

三、对策及建议

从本质上讲,城中村的改造符合政府、开发商、居民为利益主体的利益:1、政府需要改造城中村。这是每座城市在城市化过程中必须解决的问题,由于城市规划的需要和城中村所反映出来的诸多的社会问题,城中村改造势在必行。2、开发商需要土地。由于城中村在城市的边缘,区位优势明显,有巨大的潜在的商业价值。3、城中村居民渴望改善环境,真正城市化。城中村居民十分向往过上真正的城市生活,但城中村的诸多社会现实使居民又害

黄石市城中村改造社会调查报告

怕真正城市化,城中村的改造从无论从眼前利益还是从长远利益来讲,对城中村居民是十分有利的。因此,城中村改造从本质来讲,并没有根本的利益冲突,怎样妥善处理改造过程中的各种矛盾,才是最需重视的。笔者在理论和调研的基础上提出以下建议,以供参考。

(一)、消除土地二元制度。

土地二元制是造成城中村许多社会问题产生的制度根源。因此,必须逐步消除土地二元制,使城中村从土地制度上与城市一致。目前,消除这种土地二元制的唯一的合法途径是土地征用。黄石市在城中村改造的过程中采取的也是这种方式来使政府获得城中村土地的使用权,与其他城市一样,黄石市土地征用最大的困难不在于土地征用本身而在于土地征用之后的补偿。如何处理好土地征用之后的补偿问题是土地征用的核心问题。结合理论和调研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努力。

1、制定科学、合理的补偿标准。这是解决补偿问题的核心点。一套符合居民意愿的补偿标准才能使居民不抵触甚至乐意土地被征用。土地补偿标准应该包括土地使用权的补偿,土地附着物的补偿(包括房屋拆迁补偿和农作物补偿)。

对于房屋拆迁补偿,目前,黄石市采取的异地安置,建一还一的方式。这种赔偿方式居民基本能够接受。但是,还建房屋面积与原居住房不等、还建楼质量差、异地安置无区位优势等原因致使这种方式执行起来困难重重。因此,可以在异地安置、建一还一的基础上制定一些辅助性的政策来增加居民的利益的同时确定房屋面积的估算方式。这些辅助性政策包括就业保障、医疗保障的优惠、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优惠。按比例给房屋被拆迁的居民安排工作岗位,让拆迁居民享受到低成本的医疗保险和社会养老保险,政府请专业的评估公司,使公司在不受干涉的情况下估算房屋及其附着物的价值,得到一个公平的评估结果。努力使居民认为土地征用后可得利益对等于土地征用前的既得利益,甚至多于既得利益特别是租房经济所得利益。

2、补偿政策公开化、公平化,补偿过程透明化。补偿的标准及政策在制定出来以后,要公示,并在公示期间内积极听取居民的意见,努力使拆迁的政策、标准符合双方的利益,使土地征用的双方有共同的利益点,从而促进土地征用工作的进行,补偿的过程应该公开,在居民中成立补偿监督小组,对补偿的过程进行监督。

3、尽量保证土地征用后的居民的集体利益。居民的集体利益是基于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孳生的。土地征用从根本上使居民的集体利益归于消灭。如何保障居民的集体利益成为居民十分关心的问题。如果由于土地征用而使居民的集体利益受损甚至消灭,居民就会对土地征用产生极大的抵触情绪,土地征用势必难以进行。因此,土地征用顺利进行的先决条件便是处理好居民的集体利益。

根据现实条件,可以从以下两种途径进行保障:

(1)、在还建楼的第一层设立门面出租,将门面的所有权、经营权作为由于土地征用使居民原先的受损集体利益的补偿,无偿给予作为居民集体利益的代表——居委会。

(2)、给予资金补偿,帮助居委会利用补偿资金进行投资,从而盈利,使居民得到更多的现实的利益。下陆区占爱宇社区利用土地征用的补偿,和企业合作投资建设了一座商场,不仅可以得到更多的集体利益还为居民提供了众多的就业岗位,同时还为政府增加了税收,取得了一个共赢的结果。这样的模式值得研究、学习并进行推广。

处理好这些关键性的问题,土地征用就会顺利,土地二元制度也就会逐渐消除,从而促进城中村改造的顺利进行。

(二)、重新划分居委会管辖区域,提高居委会的职能履行能力。

村改居之后的居委会,仍然和原先的村委会一样是居民共同利益的集结点。同时,居委会作为自治组织有着自身的职能履行范围,这些职能履行范围是与城市的政治体制、经济状况、文明程度、管辖范围是相适应的。然而,城中村的居委会刚从村委会演变而来,根本不能适应新的行政管理模式,也由于保留着原先村委会的工作处理方式致使工作出现困难。因此,除了政治上的村改居之外,要重新划分居委会的管辖范围,尽量缩小范围,便于居委会的职能履行,这样在政治上使城中村与城市的实际相适应,自然就会促进城中村的改造。

(三)、坚持统一规划,统筹推进。

城中村的改造只有在科学合理的规划下才能把城中村改造为符合城市实际的功能社区,才能得到居民和社会各界的支持从而产生改造城中村的合力。因此,如何科学规划城中村的建设成为不得不重视的问题。

政府可以组织专家成立城中村规划小组,对城中村的改造进行规划,然后形成详细的规划书,让政府有关部门进行审核,并认真予以执行。结合调研的实际,笔者认为规划中应该遵循以下几个原则:

(1)、方便居民生活,功能设置具有实际效果。居民讲求实际,规划后的建设必须使居民觉得规划后生活的方便性。

(2)、以人为本、以生态文明为指导。规划中必须要利用原生态环境,处处以人为本,使规划后的生活体现出无微不至的人文关怀。既要与城市相协调,又不失农村原有的生态风格。

(3)、坚持就地建设和异地新建相结合。这不仅是出于城市规划本身美感的考虑,更是城中村改造过程中,利益平衡的考虑。

政府主导,居民主体,在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的基础上,努力把城中村建设成为集居住、

休闲、娱乐、服务为一体的新式小区。

(四)、努力消除村落与城市的文明阻隔,促使城中村文明进一步城市化。

消除城市的二元土地制度是根本。同时,重新划分居委会的管辖范围,打破居民长期以来的农村文明认同感和向心力。处理集体经济,使居民的认同心理缺乏相应的物质基础。对于,由于房屋拆迁异地安置的城中村,尽量让居民在同一地点安置,消除故邻难舍、故土难离的思想,促进城中村改造的进行。除了以上基本的宏观方面的措施之外,还要有微观措施进行辅助:

(1)、政府可策划并组织,使城中村新社区与城市的老社区进行互动,将双方的居民发动起来组织一些文娱方面的竞赛活动,促进社区的交流,从而促进城中村居民的城市化。

(2)、在村改居之后的社区中进行优秀社区评比活动,并进行物质和精神的双重奖励,评比内容侧重于文化方面。这样势必促使城中村的社区向老社区取经,促进社区进一步城市化,逐渐消除心理隔阂。

(3)、政府相关部门在城中村的社区多进行如怎样面对城市生活的讲座和相关的活动,树立居民面对城市生活的信心。同时,多组织加强精神文明建设的活动,提高城中村居民的素质。

(五)、提高政府的协调能力,促使城中村改造政策的公开化。

城中村的改造既然是以政府为主导,那么政府的协调能力就至关重要了。政府英爱重视城中村改造这一重要的社会工程。因此,政府为保证有足够高的协调能力,必须由素质较高、工作能力强、办事公正的人员组成城中村改造的指导分队,深入城中村,充分利用政策法规,妥善处理城中村改造过程中出现的种种矛盾。

坚持干部服务、群众参与。认真听取城中村居民的意见和非城中村社会各界的建议,灵活解决问题。将深入城中村制度化,用行政手段使城中村改造的负责机构的人员定期或不定期造访城中村。并且,定期对这些人员进行考核,随时保持城中村改造人员的高素质,高协调能力。

同时,随时公布城中村改造政策,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和舆论工具,采取多种形式和途径,加强城中村改造政策的信息畅通性,努力消除政府与居民之间的隔阂。向居民讲清楚城中村改造的意义、要求、利益,争取最广大居民的理解和支持。

(六)、完善涉及城中村改造的政策法规,使城中村改造有一个良好的法律氛围。 由于法律的缺失造成城中村的改造触碰到许多的法律难题,同时也使城中村许多方面改造的合法性受到质疑,特别是《物权法》颁布以后,质疑声音越来越多,造成改造阻力越来越大。因此,在期盼国家制定相应的法律的同时,政府必须在《宪法》、《土地管理法》、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几部法律的基础上制定相应的,符合本地实际的政策法规。这些政策法规必须操作性强、公平,努力创造城中村改造良好的法律氛围,促进城中村改造的顺利进行。

四、 结语

城中村改造是一项庞大的社会工程,涉及到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社会因素,改造起来相当困难,但只要措施得当,社会各界团结一致,形成改造城中村的强大合力,城中村的改造就会变得比想象中容易。

参考文献:

(1)、郑庆昌 钱鼎伟 《城中村:农村城市化的困境与出路》[J]《东南学术》20xx年增

刊。

(2)、刘红萍 杨钢桥 《农村城市化中“城中村”的形成机制》[J]《农业现代化研究》 20xx年第七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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