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克《政府论》读书报告会讲稿(超详细)

时间:2024.3.31

《政府论 (下)》读书报告

一、概述

1.【作者】约翰·洛克(1632~1704)

洛克是英国著名的哲学思想家、政治学家、教育学家,是第一个全面系统地阐述宪政民主思想,以及提倡人的“自然权利”的人,《政府论》上、下篇是他的代表作。他的政治理念也深远地影响了美国、法国、英国以及其他的西方国家。

2.【简介】《政府论》上、下篇

上篇:《政府论——论某些错误的原理》,主要批判了拥护封建王权的罗伯特·菲尔曼爵士的“君权神授”学说。

下篇:《政府论——论政府的真正起源、范围和目的》,系统提出了资产阶级革命的宪政理论,其内容较上篇更为重要。

二、写作背景

17世纪英国爆发了第一次具有世界历史意义的资产阶级反对封建制度的革命。1642-1649-1660-1688年英国革命经过了内战、共和、克伦威尔军事独裁,最终通过1688年的光荣革命,资产阶级和新贵族相互妥协建立了君主立宪制。

然而,各阶级和各阶层为了争取自己的权利和利益形成了多种有关国家组织形式的要求和主张。资产阶级要巩固政权,就必须要有一套完整的理论支持。《政府论》的诞生,就是旨在打击封建王权,并为新建立起来的君主立宪制下的议会主权制度进行辩护。

事实上,《政府论》在很大程度上为资产阶级“光荣革命”正了名,也奠定了现代政治学的发展基础。

三、思考

政府是什么?

它是怎样来的?

人们为什么需要政府?

四、主要观点

洛克指出:根据宇宙的自然法则人们生而自由,被赋予生命、自由和财产的自然权利。因为人们是自私的,也是有理性的,所以他相信理性能够克服这种危险。人们之间能达成协议或契约,建立政府,以保护他们的权利。如果政府不能保护他们的权利,人们可以改变它,必要时革命。

洛克的《政府论》是一个论证严密的逻辑体系。包括三个方面:

一、政府权利的来源:自然状态,天赋人权,社会契约。

二、政府权利的目的:保护生命、财产、自由等个人权利。

三、政府权利的运行:法治与分权制衡,专制政府解体等制度。

五、逻辑框架

第一章:延续政府论上篇,驳斥君权神授的专职观念,提出政府的构建是为了保护公民的财产。 第二、三章:论证了自然和战争的两种状态。

第四至六章:从奴役、财产和父权三个方面,进行对于自然人拥有基本的三项“自由、私有财产不可侵犯、平等”三个权利的具体阐释。

第七至九章:认定法律的制定以保护财产为基础,从这可以体现出资产阶级对于资本积累的原始要

求。

第十至十二章:围绕国家的建立而展开,指出立法权的归属决定于国家形式,阐明立法权至高无上的观点。

第十三至十五章:以“权力”为主题,分别阐述了国家权力、特权、父权、政治权利和专制权力。 第十六至十九章:指出了征服、篡夺、暴政等动荡社会下的多个状态,并讨论了政府的解体制度。

一、政府权利的来源

【1】权利来自“自然状态”

人类一开始就处在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的、平等的自然状态,自然法统治者自然状态。人们拥有一些与生俱来的自然权利:生命、自由、财产以及对任何他认为违反自然法的他人及其行为进行裁判和处罚的权力。

“自然状态有一种为人人所应遵守的自然法对它起着支配作用;而理性,也就是自然法,教导着有意服从理性的全人类,人们既然都是平等和独立的,那么人和人就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和财产。”(摘自 《第二章 论自然状态》)

自然状态下权利的合法性,为资产阶级自由、财产等方面的保障提供了有力的历史依据。

【2】“自然状态”容易恶化为“战争状态”

人们有在自然法的范围内采取任何行动的一切自由,但由于并不是所有的人都能根据理性在自然法的范围内行动的,这就有可能侵犯其他人的自然权利,从而进入一种战争状态。

洛克认为,自然状态存在缺陷与不足:

1. 缺少一种确定的、众所周知的法律来有效规范人们的行为。

2. 缺乏一个公正的裁判者来依据法律做出公正的裁判,维护社会秩序。

3. 缺乏一个公共的权利来支持正确的判决,使它得到应有的执行。

(摘自 《第九章 论政治社会和政府的目的》)

可见,自然状态虽然是和平的、自由的,但却是不够稳定的,容易恶化为战争状态。因此,人们就需要采用某种可行的办法来摆脱这种状态,进入另一种更加完善的状态——基于普遍同意的政治社会。

【3】“社会契约”是政府权利的真正来源

“如果人间有一种权威、一种权力,可以向其诉请必然救济,那么战争状态就不会再继续存在,纠纷就可以由那个权力来裁决。”(摘自 《第三章 论战争状态》) ,在这里这个权力指的就是国家权力,这个权力的载体就是政府。

“正是基于这种情形(自然状态的缺陷),人们甘愿各自放弃他们单独行使的惩罚权利,交由他们中间被指定的人来专门加以行使;而且要按照社会所一致同意的或他们为此目的而授权的代表所一致同意的规定来行使。”(摘自 《第九章 论政治社会和政府的目的)

这就是洛克关于“社会契约”的观点。在契约中,一方面,社会成员之间相互订立契约,使每一个社会成员都放弃自己自然权利并遵守社会契约;另一方面,在这基础上产生代表社会共同体的政府,政府则以保障社会成员的财产安全、促进社会成员的、公共福利为根本目的。

洛克认为,“社会契约”是政府和社会本身的原始权利的真正起源,立法和行政权力的原始权利和起源也在于此。

二、政府权利的目的:保护财产

洛克认为,“政治权利就是为了规定和保护财产而制定法律的权利,判处死刑和一切较轻处分的权利,以及使用共同体的力量来执行这些法律和保卫国家不受外来侵害的权利;而这一切都只是为了公众福利。(摘自 《第一章》)

开篇洛克即指出政治权利就是以保护财产为根本目的的。在洛克看来,国家存在的是为了实现个人权利,个人权利具有不可剥夺性。而财产权是天赋人权中最重要的权利,是所有权利核心,作为个人权利的保护者的国家必须把保护个人的财产权作为自己的天职。

“人们联合成为国家和置身政府之下的重大的和主要的目的,就是保护他们的财产。”(摘自 《第九章 论政治社会和政府的目的》)

洛克的“财产观”

1.“劳动价值理论”。在洛克看来,在自然状态下,人们只要加以劳动,并且没有损害他人的权利,那么他就拥有他的劳动所对的自然物。这种加以劳动的私有化,并不需要一切共有人的明白同意。

2. 财产权不仅是属于人的权利,而且是其他个人权利的基础。他主张生命权和自由权都是为保障财产权而设置的。也就是财产权是生命权、自由权的基础。人们只有拥有了财产权才是拥有了最基本的自由。

3. 洛克还着重强调未经本人同意,最高权力不能除去任何人的财产的任何部分。同理,任何国家的最高权力或立法权不能任意处分人民的产业。也就是说除非有法律规定,国家不得使用最高权力剥夺人们的任何财产。

4. 洛克主张当财产权受到侵犯的时候,人民有权解散政府,重新组织和建立立法机关。政府的成立是基于财产权的保护,政府一旦侵犯了人民的生命、自由和财产权的时候,政府就没必要存在了。

三、政府权利的运行:法治与分权

历史表明国家权力既可以保护个人权利也可以侵害个人权利。这是因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基于此,历史上人们陆续提出一些方法来约束权力,洛克在政府论的第十一、第十二、第十三章等章节着重论述了有关权力结构安排的理论。

洛克认为最理想的政府模式,是:君主立宪制下,议会享有最高权力但又受到限制的、国家权力分立的有限政府模式。其核心是“法治与分权”的思想。

具体上,洛克对国家权力的限制总结起来主要有三个方面:

【1】明确立法权的范围

【2】分权制衡的思想

【3】国家权力的统属

【1】明确立法权的范围

“立法权不仅是国家的最高权力,而且当共同体一旦把它交给某些人时,它便是神圣的和不可变更的;如果没有得到公众所选举和委派的立法机关的批准,任何人的任何命令,无论采取什么形式或以任何权力做后盾,都不能具有法律效力和强制性。” (摘自 《第十一章 论立法权的范围)

在君主立宪制的体制下,议会享有立法权的最高权利,但同时这种权利又受到限制。洛克对立法权

的范围限制观点:

第一,立法权对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并不拥有绝对专断的权力。

第二,立法机关不能以临时的专断命令来进行统治 。

第三,立法权未经本人同意,不能取去任何人的财产的任何部分。

第四,立法机关不能把制定法律的权力转让给任何他人。

上述论述明确否定了“人治”,肯定了“法治”。也就是说国家必须根据正式颁布过的、长期有效的法律来统治,而不能依靠临时的专断命令来进行统治。法律一经制定,无论贫富贵贱,每个人都必须平等地服从,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逃避法律的约束与制裁。

【2】分权制衡的思想

洛克认为,“政治权利就是为了规定和保护财产而制定法律的权利,判处死刑和一切较轻处分的权利,以及使用共同体的力量来执行这些法律和保卫国家不受外来侵害的权利;而这一切都只是为了公众福利。(摘自 《第一章》)

从上述文字可以看出,洛克把国家的权利分为:立法权、执行权和外交权。“分权制衡”指的即是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的三者的分离。

具体内容:洛克认为国家的三种权力中,立法权和执行权必须由不同的国家机关行使。执行权和对外权虽然存在有着对内事务确有区别,“但两种权力几乎总是联结在一起的”。而且因为这样的原因,洛克也并不将这两者分别交由不同的人掌握,所以在一定的程度上这种分权实际上是立法权与行政权的两权分立。

“分权制衡”的思想尽管在《政府论》中占的篇幅不大,但历来受到人们的重视。很多政论家认为孟德斯鸿的三权分立学说渊源于洛克或受其启发。

【3】国家权利的统属

他在文中指明,虽然最高权力是立法权,但是人们有权收回他们委托给立法机关的权力。当人民发现立法行为与他们所委托的内容和要求相抵触时,人民仍然拥有权力来罢免和更换立法机关,另外权力重新回到人们手中,而人们可以再次把它授予他们认为对他们的安全有保障的人。

可见,最高权力其实质是属于人民的,这种最高权利是高于立法权的“最高权利”,即“主权在民”,这也是洛克思想中最革命的部分。

六、评价意义

《政府论》的进步性:洛克对理性的张扬、对个人权利的强调、对自由的向往,对分权理论的明确表述,这些都直接改变了西方政治思想史的发展。他的自然权利、个人自由、权力分立等思想直接影响着美国等西方国家的政治制度安排,可以说美国就是以《政府论》为蓝图而建立的。而自由主义自他开始繁荣起来并遍地开花。

历史地位:

亚当 · 斯密 《国富论》:奠定了西方现代经济学的基础;

约翰 · 洛克 《政府论》:奠定了现代社会政治学的基础。

《政府论》的局限性:

1.“唯心说”。主要是指自然法学说和社会契约说是否存在的问题?现在还没有考察表明人类历史上确实存在过这样的一种自由、平等的状态以及订立契约,组建国家这样的活动。

2. 关于“财产”。洛克在定义财产时,明确指出“我的仆人所割得草皮也是我的财产。”这就等于成人雇佣劳动的生产品也算是雇主的财产;同时而就承认了资本主义的剥削的合理性。

3. 关于“阶级属性”。无论何种政府形式都是有阶级性的,同样洛克作为资产阶级利益的代表,不可能拥护所有人的利益。他的理论必然也带有维护资产阶级剥削的性质。

七、思考:《政府论》与新闻业?

《政府论》提出了“人人生而平等自由”的观念,为社会处理“新闻自由”的问题提供了原初的思想源泉

《政府论》对言论自由、新闻自由的意义?

1.集体与个人的关系

《政府论》明确提出了由集体组成的政府和个人之间的关系模式——自由主义。政府的功能在于保护个人私有财产,其他的政府则要少参与。这也成为了美国资产阶级革命的依据。

2.财产权

①只有财产上独立于政府,媒体才有独立和自由的可能。一个功能完善的表达自由机制,需要财产权,因为法律创造及保护了那些报纸,杂志,广播电视和网站的拥有者。

②私有财产权是资本主义发展的基础

3.法律——人人生而自由平等

①法律限制当权者的行为。特别是对言论自由的保护

②《新闻法》

自由的相对性。

“当我们‘有’时间时,时间已经不自由了”;当我们谈论言论自由时,它已经不自由了。

结论

洛克的出发点是自然法则,抵达的目的地是政治和法律范围里的自由。简而言之,他是以“人生而自由”为前提,来证明社会国家保护自由的必要,因为人们正是把“自然法所给予他的那种保护自己及其余人类的权力”转交并托于给它。

事实上,杰斐逊正是从洛克一再强调的自由权利出发,将新闻自由思想作了进一步的阐述和发展,并将其提高到与言论自由和宗教自由同等重要的高度。杰斐逊认为,新闻出版自由是人民监督政府的有效途径,只有在公众的舆论面前政府才可能遵照人民的意志运行。从内容上来看,洛克只是将人们的自然权利笼统地概括为生命权、自由权和财产权,而并未对新闻自由等具体权利加以详细阐述。与洛克不同的是,杰斐逊更注重对人们的自然权利进行细节性的论述,他尤其强调新闻出版自由的重要性。在杰斐逊看来,洛克的思想有其开创性,但是他对自然权利的阐述未免过于笼统,甚至经常在其著作中将自然权利全部概括到财产权之下,从而不可避免地降低了其它权利的重要性。为此,“杰斐逊没有完全照抄洛克的思想,而是把洛克所强调的财产权改为追求幸福的权利,使之更加全面”。[3]如此一来,杰斐逊便将洛克的自然权利思想进一步完善深化,从而避免了其在内容上的狭隘性。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不论杰斐逊对洛克的自然权利思想作了多大程度的调整,其性质仍然只限于细节性的完善,而非原则上的否定。洛克的思想依然是杰斐逊政治思想的来源所在,而其新闻自由思想亦是在洛克自由权利思想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而成的。此外,就当时美国的情况来看,“绝大多数美洲人都如饥似渴地从洛克那里汲取养分,并作为一种政治福音,《独立宣言》在形势上和文句上都与洛克的第二篇《政府论》极为相似”。[4]洛克对杰斐逊的影响由此可见一斑。


第二篇:读洛克的《政府论》


由特权说开去

摘要:洛克是古典自然法思想的杰出代表,《政府论》是表现洛克主要政治法律思想的著作。对洛克政府特权理论的思考,引发关于行政理念,以及行政方法的思考。他为现代行政权的准确定位提供了自然法思想的方向指引。进而推及我国社会的特权车、廉租房等一系列“特权”现象和问题,并通过这些问题,探讨我们的特权,该何去何从。 关键词:洛克、政府论、行政、特权

洛克是古典自然法思想的杰出代表,《政府论》是表现洛克主要政治法律思想的著作。“天赋人权”、“社会契约”、“分权制衡”和“有限政府”是大家认为代表洛克自然法思想的重点甚至全部。我认为,个人权利和国家权力的关系是洛克在政府论中论述的主线。洛克认为,个人权利是天赋的, 是至上的。国家是个人权利让渡的产物,由此产生的政府必然是有限、法治、分权的政府。可见,天赋人权、社会契约和有限政府是《政府论》下篇的内在理路,堪称论证严密。但是,洛克并未就此止步,他在《政府论》下篇“论特权”一章中,从理论和实证两个维度将自然法思想进一步深化、推演,形成了独具特色的“政府特权理论”。他认为无法律规定、有时甚至违反法律而依照自由裁处来为公众谋福利的行动的权力,就被称为特权。

对洛克政府特权理论的思考,将会自然地引导我们对传统宪政理念中行政权的定位进行深入的反思,因为对行政权的制约占据了我们几乎所有的想法,而在洛克自然法思想中,行政权的自由却是空前的,所以我们需要面对这种反差。孟德斯鸠认为,自由“只在那样的国家的权力不被滥用的时候才存在。但是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变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7]而“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

[8]孟德斯鸠第一次明确提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三权分立的命题,并主张不同的权力间应当相互牵制,达到某种平衡。在联邦党人那里,权力制衡的理论臻于完善。汉密尔顿指出:“防止把某些权力逐渐集中于同一部门的最可靠办法,就

是给予各部门的主管人抵制其他部门侵犯的必要法定手段和个人的主动。在这方面,如同其他各方面一样,防御规定必须与攻击的危险相称。野心必须用野心来对抗。”[9]除了权力制衡,法治原则严格要求行政权在法律的范围内运行,不能僭越法律为私权划出的边界。可见,经典的传统宪政理念的内核在于权力约束。但是,权力制约,尤其将行政权的约束片面地放大,极力强调羁束行政权,完全背弃洛克强调的行政权依自然法运行、积极谋求公共福利的特质,背离了自然法理论的科学论断,其后果必将以一定的方式减损公共福利。即行政部门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能够为增加公共福利的行为却依照法律消极不为,致使本来可以增加的福利没有增加;行政部门在需要违反法律才能避免公共福利受损之时,严格守法,致使本来可以避免的公共福利的损害得以发生。传统宪政观的严重局限在于,把法律视为控制行政权的一种消极工具,看不到变化了的行政权积极的一面,而且对行政权的过分束缚使其它“社会多元利益”得不到应有的保证。为了保障这些多元利益,“政府必须在现在那种有些语焉不详的所谓‘集体意识’中去取得个人赞同与默认,政府由于经常受到攻击、怀疑,处于不稳定状态,因而不得不反复为自己辩护,设法证明自己的行动是正当的。”

诚仲模在《行政法之基本理论》一书中指出,“福利国家、保护国家、助长行政、给付行政等新颖之国家目的观及行政作用论渐渐被接受,行政机能遂呈几何级数之增繁多涉。”[11]而洛克的政府特权理论在近代的宪政实践中已经开始为行政权的准确定位悄然发挥助推作用。约翰×麦克里兰指出:“行政部门的这项固有权力(洛克所指的政府特权),林肯总统在美国内战时颇加援引。他说,为了挽救联邦,总统必须作成一些可能非法,而且几乎确定违宪的行政决定。”[12]当然,林肯不仅说了,而且行使了这种基于自然法思想的特权。

现代的行政部门掌握丰富的资源和强大的力量,契合了政府特权理论对执行部门的描绘,行政部门有能力并正在通过自由裁量等广泛的权力为公众谋求最大化的福利。洛克为现代行政权的准确定位提供了自然法思想的方向指引。

洛克还提出,特权,当它为社会的福利并符合于政府所受的委托和它的目的而被运用时,便是真正的特权,绝对不会受到质难。因为,如果特权是在相当程度上为了它的本来的目的、即为了人民的福利而被运用,而不是明显地与这一目的相抵触时,人民很少会或决不会在细节上从事苛求或斤斤较量,他们不致对特

权进行考查。但是,如果执行权和人民之间对于被主张为特权的权力发生不同意见,行使这种特权的倾向究竟是有利还是有害于人民,便可很容易地决定这一问题。

下面我们从我国的一些社会热点问题来探讨一下我国政府中存在的个别“特权”现象。

一、特权车

何谓“特权车”?原先国家为保障负有特殊任务的单位和车辆执行紧急任务,交通部门许可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等车辆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发放特殊号牌,享有道路优先通行权。这些车辆老百姓通俗地称为“特权车”。但是随着时间和环境的变迁,许多人“很好”的使用了这些特权:闯红灯、开霸道车、横行霸道、为所欲为??引起了群众的非常不满,因此逐渐成了大家嘴里公认的贬义词。

虽然特权车是各种各样的,但享有的特权都是一样的,他们的最大特权是可以不按规则出牌,可以在意想不到的时机,意想不到的方位,使出各种意想不到的变化和招数。

据焦点访谈的记录琼A93396这辆车从20xx年9月2日闯了两次红灯,9月3日闯了两次,9月4日闯了两次。20xx年12月29日有闯四次红灯的记录。20xx年的闯红灯记录,其中以8月份最多,23、24、25、26,一共26张。在8月份他一个月30时间里有26次违章。这样算下来几乎是每天一次!

特权车背后是有特权的人。我们知道车辆本身并没有特权。车的特权源于人的特权,牌照霸道皆因车主横行,这些特权车横行霸道,自恃的是手中的特权。特权车只是特权在现实生活中的一个缩影,一个代表,群众不相信特权车能被“管住”,实际上是对当前以公权名义而行使特权的客观环境能否得到改善的一种不信任。车子本没有错,特权车的背后,是有特权的人,是某些人赋予车子交通工具之外的身份、地位、权力等等方面的象征意义。对特权车的治理,必然触及某些权力人物的利益。纵使这种利益无关其生活、工作和发展,也会因为“面子”原因而毫不相让。因此,能否彻底治理特权车,关键在于要有一种制度对这种利益产生足够的威慑力,关键要有一种制度能对滥用特权的行为进行问责。但是,老百姓看不到这种制度的作用,即使各地都在治理特权车,也大多“光打雷、不下

雨”。即使有对特权车进行处罚的,也只是“只触皮毛、不伤血肉”。

众所周知,除特权思想非一日之功,要真正扭转歪风邪气,不管治标治本,都得与人较劲。对于那些搞特权的车辆,就要进行公开曝光,发现一次就要曝光一次。曝光的不光是车牌号码,还应有司机的姓名,尤其是坐这辆车的领导大名。如果不能这样,要“特权车”不再横行霸道,要他们开守法车还是会很难。 一个成熟的、现代的社会,应是一个有序的社会,而特权的存在,往往会破坏正常的秩序和规则,给社会带来危害。从群众的不信任中,我们应该反思:对于特权的治理,如果仅仅停留在表面,不仅隔靴搔痒,而且治标不治本。

二、廉租房 廉租房是指政府以租金补贴或实物配租的方式,向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廉租房的分配形式以租金补贴为主,实物配租和租金减免为辅。

由住房城乡建设部等7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12日正式对外发布,旨在解决中国城市中等偏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被确定为解决“夹心层”住房困难的有效途径。既买不起商品房、又不能享受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游离于中国住房保障制度之外的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外来务工人员,将成为公租房的主要受益者。

毋庸讳言,公租房制度是一部“好经”,在国外很多国家皆已成为解决弱势群体住房困难问题的重要途径之一。相比于廉租房,公租房基本能够维持自身运转,需要的政府财政投入相对较少;而相比于经适房,循环使用的公租房,受益群体自然更为广泛,只租不卖也有利于减少腐败的机率。但是,公租房说到底亦不过是房地产市场政府补贴型“价格多轨制”实践的一种,类似“经济适用房究竟经济适用了谁”的质疑,在公租房身上其实同样可能存在。

公租房这部“好经”会否被念歪,人们首先担心的是地方政府的积极性。确实,廉租房建设缓慢的例子已经摆在眼前,公租房在短期内的供应量恐怕不会很大。在“土地财政”的主导下,考虑到土地资源的金贵,尤其是公租房可能对房价造成的下跌影响,政府部门建设公租房的动力可能会存在不足;倘若政府部门不能尽职尽责,消极推进本地公租房建设,那么再好的制度也难以真正发挥效用。

保障住房政策不向非户籍人口开放,是现有住房保障制度的共同短板。当前

情况下,非常有限的公租房资源能在多大程度上向外来人口开放,尚是一个模糊不明的大问号。《指导意见》只是规定: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将新就业职工和有稳定职业并在城市居住一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供应范围。显然,此处所谓“有条件地区”,主要应是就公租房的供需市场状况而言。因此对外来人口来说,“有条件地区”的说法,实际已将外来人口享受公租房列为了受益序列的最末端。

尽管如此,在公租房所面临的公平挑战中,外来人口不能公平享受公租房,并不算最严重。众所周知,公众对新保障性住房政策向来是警惕的,太多前车之鉴的经历让他们不得不担心,以增进自身福利名义实施的新优惠,可能再次沦为相关利益群体的盘中餐。经适房成领导干部福利房,限价房成单位内部定向销售房,所有充满腐败与掠夺的实践,一再清晰无误地告诉我们:分配公平是任何保障性住房政策必须首先解决的最关键问题,公租房亦不例外。不难想见,倒腾公租房,做公租房的二房东,一定是一件无本万利的好差事,至于低价住公租房的便宜,则更是不占白不占。

无论是从国外实践经历,还是依据经济学理论分析,现在就想评价公租房制度的好坏,是一件相当无聊的事情。分配公平的问题如果不能解决好,那么,无论经适房还是限价房,无论廉租房还是公租房,最后都可能是特权房、关系房和腐败房。

三、撒谎是政府的特权

柏拉图明确说过,撒谎是政府的特权,犹如开药方是医生的特权。所以,政府官员的弄虚作假成为政府的一大风景。统计数据掺水,报喜不报忧,死亡人数虚报,欺下瞒上??谁还相信这统计数据呢?

湖南省南部某市州要求脱湘入粤——日本当年有“脱亚入欧”之举措。广东的领导表示首付100个亿,并入后每年无偿资助140个亿。湘省领导很气愤,说“这只是你们领导的想法,要问问当地老百姓答应不答应。”结果显示,百分之九十八的当地老百姓要求“脱湘入粤”。我们的政府,我们的官员们,最爱说的是“要看老百姓答应不答应”——这是历史决定主义的历史固疾。当年的确是老百姓选择了政府,的确是靠“要看老百姓答应不答应”这一法宝赢得了历史的答卷。当年的希特勒政府也是靠着老百姓的民族情结而获选政府掌门人资质的。得天下者总会利用这一法宝。失天下者也还是会继续这一上上策的,可是往往历时一去不复

还了。

真正要知道老百姓的想法,真实的想法,而不是政客们的一厢情愿,民主的渠道是很可以借鉴的,而全民公决比较而言,就现有的文明程度而言,恐怕不失为最上的选择。欧盟的宪法,在荷兰,在法国,就是这么公决了的。

最近,有人在香港的一家电视媒体上放言高论,说中国的human rights要比美国的好很多,中国的human rights是世界上最好的,美国的这家伙并不咋的??哈哈。撒谎是政府的特权,没想到撒谎是政府的公务员们的特权?

从历来的事实,大概可以说,撒谎是政府的特权,政府不撒谎就不是政府。政府说,物价不会上涨,你别急,过不了几天几夜,你的菜篮子就紧张了。政府说股市会稳定,结果呢?——你们哭吧!股民哭泣不是罪!政府说,最近股票不会飘红,你信了,抛了股票了?结果,一个星期之后,损失数万元啊。

政府撒谎,固然很有艺术和权威性,但是机会成本却是公信力的丧失。一个不注意保持社会公众的公信力的政府,也许是最不受公众爱戴的政府了。这在中国的远古时代就有过很惨痛的教训,以至于商鞅为政府立信的事情被青年时代的毛泽东狠狠的批了一通。普遍和习以为常撒谎也就是欺骗的惯用,这就意味着社会正常运行的规则的权威性破坏成为政府行为。以牺牲和亵渎社会公信力为代价的政府行为本身就是自毁长城。服务于政府的公务人员也就有了自主性的欺瞒合理性,造假成为一种风尚,腐败也就在所难免,社会道德价值体系随之崩溃。

当然任何事物都是两面性的,有黯淡的,必定有光鲜的。我们有理由相信,中国的大体是好的。温家宝表示,政府应该把真实的情况告诉人民,同时接受人民的批评和监督。一个制度、一个政府,只有不断地听取批评意见,才能够不断改进工作,不断进步。温家宝同时表示,中国要加强民主建设,进行政治体制改革,这样才能从根本上解决贪污腐败。他说,要让人民来监督政府,让人民提出批评意见,政府接受人民的监督。与此同时,还要完善法制,所谓依法治国,最重要的就是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使司法独立和公正。

他表示,民主法制建设、政治体制改革要继续进行下去,只有这样才能够保证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才能保证社会公平正义,才能保证我们的国家是一个有道德力量的国家。推进民主政治最重要是三个方面内容:第一是逐步完善民主权益,保障和扩大人民的选举权——“这是最重要的,因为我们的权力一切都来自

人民,一切都为了人民。我们做的好坏,也以人民的评价为标准”。其次是司法公正: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管甚么人触及法律,都要依法处理。第三就是民主监督:包括人民的监督,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各民主党派的监督,以及新闻传媒的监督。温家宝说,这样才能使各级政权机构置于人民监督之下,使政府决策更加民主、科学,使每一位领导人都能更加严格的依法办事,严格的要求自己,遵守法律和宪法。“我觉得这是从根本解决问题的关键”。

最终,我们的特权还是要为了公众的利益,在我们的立法无法预见无法提前作出法律规定的前提下,由执行者拿着人民所授予的权利来行使。它绝非是为了某个或者某些人的利益而诞生的。否则,就违背了政府成立之初,人们对于政府的期望。

参考文献: [1][英]洛克《政府论(下篇)》[M].丰俊功译.光明日报出版社,2009

[2][美]约翰·麦克里兰《西方政治思想史》[M].彭淮栋译.海口:海南出版社,2003

[3][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M].张雁深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

[4][美]汉密尔顿等《联邦党人文集》[C].程逢如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7

[5]辛向阳《政府理论第一篇》[M].山东人民出版社,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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