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猫可行性报告

时间:2024.4.20

汽配入驻天猫可行性分析报告

以及入驻实施方案

20xx年7月27

一、天猫优势及其简介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电子商务的不断发展,现代人生活的各个方面都越来越离不开网络和电子商务。尤其是随着国内几大电商的发展,线上销售的许多商品市场份额也逐步的超越线下市场。而作为国内最大的电子商务平台淘宝更是飞速发展,成为国内电商企业的最重要的销售渠道之一。

淘宝现分为B2C商城模式(即企业与终端客户、消费者间的交易模式)和C2C集市模式(即消费者与消费者间的交易模式)。其中的B2C商城模式将是其未来的主要发展方向无论是扶持政策还是市场份额都在由C2C向B2C转变倾斜。那么接下来重点了解一下B2C商城,也就是天猫商城。

1、淘宝在20xx年成立,经过五年的发展,天猫商城在20xx年4月正式上线运营,在20xx年有了自己的独立域名tmall,而且在近三年以来“双11”促销活动的巨大成功,天猫的发展速度是不可思议的,所以在20xx年6月,天猫就成为了独立公司,正式扬帆起航!

2、天猫所具有的的优势包括:流量优势(搜索前三位的位置留给天猫)、信用保障(消费者7天退换正品保障)、政策支持(各种活动和其他配置资源)。并且天猫商城呈现出了规模稳步增长的态势,其销

量飙升速度远远高于淘宝同行和线下销售。并且据有关数据显示,20xx年天猫的销售额在800亿左右,而20xx年天猫商城的交易总额就达到了2000亿元,而2013

年的销售额居然突破一万亿!其发展速度远远超越了同行。

3、天猫买家特点:据淘宝调查,天猫的主要客户集中在25~35岁之间的高学历群体,职业以企业普通员工和中高层管理人员为主。接下来,我们可以通过两个图标来更加清晰的了解到天猫主要客户的特点:翰尚珠宝入驻天猫可行性分析报告以及入驻实施方案所以,通过上面两个图标以及根据淘宝官网对天猫顾客的调研分析来看,天猫的客户群体相对于淘宝集市来说更侧重于的是产品的品质和服务。而天猫顾客对于天猫的最大期待就是:正品保障、完美的服务(包括销售前中后整个阶段)价格的真实性。

4、天猫商家应具有的基础资源和人员配置:

产品构成:高价款、平价款、引流款、搭配款。

物流构成:EMS平邮、快递、其他。

人员构成:运营、美工、产品控制、客服、其他。

5、天猫的未来:

目前天猫由用户体验向规模化的阶段转变,首先依托于淘宝物流体系在垂直品质上具有差异化、个性化的服务,然后到具有规模优势,超

越其他的B2C网站,市场份额超过50%,最后形成时尚的B2C购物平台,拥有数量众多而且品类齐全的品牌和有保障的服务。

二、宏信汽配入户天猫的可行性分析

1、通过对天猫和国内众多电商平台的了解,目前网络销售的主要商品分类为:虚拟物品、电器、服装鞋包、珠宝装饰品、数码产品、日用百货、家居建材及食品类的民用生活用品为主。而汽车用品尚未步入主流网购消费品,但从20xx年起各大阿里系、及境外风头的资金走向都可以发现,中国以后的汽车后市场必定会以网络为主题销售模式进行一次大规模的洗牌。参考车蚂蚁、淘气档口、车小弟等。 ? 根据20xx年的数据天猫汽车用品大致分类为:(后缀为产品数量)

? 脚垫(57928)

? 机油(4455)

? 儿童安全座椅(2673)

? 轮胎(1782)

? 内饰用品(177365)

? GPS/DVD导航(14707)

? 行车安全/应急(27179)

? 影音娱乐(5792)

? 车载电器(24511)

? 汽车防护(69963)

? 驾车个人用品(51246)

? 汽车配件(72634)

? 维修工具(1782)

? 摩托车/骑士装备(14260)

? 其他分类

? 车用氧吧/空气净化器(1783)

? 车载保温杯/加热杯(445)

? 车载吸尘器(3118)

根据以上数据不难发现其中产品覆盖量最大的便是车内坐垫、内饰用品、以及汽车配件。但是汽车配件的最大月销量为2957枚的倒车镜后圆点、汽车儿童安全座椅为1.4万月销、脚垫为1.2万月销、内饰用品为2.8万月销、车内影音系统为2.5万月销、行车安全为1.4万月销、影音娱乐为1.9万月销、车载电器为1.8万月销。以上数据基本反映了现阶段天猫关于汽车用品方面还是以加装、养护为主,配件为辅的情况。

2、通过对上述市场分析,切入天猫市场应该由用品为主,配件为辅的产品构架进行试营业、初期可上的产品有:行车记录仪、空气净化包、车内小挂件、雨刷、各种清洗剂、腊、以及灯泡等。

3、项目初期拟投资二十万专门为天猫项目成立空壳公司,其中十万元为天猫押金,三万元为天猫服务费,四万元为先期人工投入、剩余一万五千元为服务推广费,一万五千元为现金流。

三、股东构成

1、股东构成为杭州宏信汽配有限公司出资十万元占有该项目百分之五十的股份,作为本项目的执行股东及法人。

2、余志良、罗伟超二人以自然人身份各出资五万元,并各自占有百分之二十五的股份。

四、股东职责

1、作为本项目的执行股东,宏信汽配享有本项目运营的决策权、否决权、资金管理权。并在初期提供工作场地及注册公司所用的验资报告中的资产。

2、作为本项目的自然入股人、余志良及罗伟超享有本项目的产品开发权。并负责产品的规划及授权书的提供。

五、总结

1、此草案为本项目的可行性报告,实施方案另起。

2、作为二十一世纪中国最大的线上电子运营商,淘宝拥有得天独厚的优势,在传统汽配行业遭受残酷洗牌的今天如果不将产品线及营运方式进行改进势必会被市场淘汰。


第二篇:天猫规则


天猫规则

第一章 概述

第一条 为促进开放、透明、分享、责任的新商业文明,保障淘宝用户合法权益,维护淘宝正常经营秩序,根据《大淘宝宣言》及《淘宝服务协议》、《天猫服务协议》,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天猫规则,是对天猫用户增加基本义务或限制基本权利的条款。

第三条 淘宝规则,是对淘宝用户增加基本义务或限制基本权利的条款。淘宝官方发布的其他管理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规则、规范、类目管理标准、行业标准等)中提及的淘宝规则包括天猫规则。

第四条 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基于淘宝认定的事实并严格依规执行。淘宝用户在适用规则上一律平等。

第五条 用户应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对任何涉嫌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行为,本规则已有规定的,适用本规则;本规则尚无规定的,淘宝有权酌情处理。但淘宝对用户的处理不免除其应尽的法律责任。用户在淘宝的任何行为,应同时遵守与淘宝及其关联公司所签订的各项协议。淘宝有权随时变更本规则并在网站上予以公告。若用户不同意相关变更,应立即停止使用淘宝的相关服务或产品。淘宝有权对用户行为及应适用的规则进行单方认定,并据此处理。

第二章 定义

第六条 淘宝,包括淘宝网,域名为 taobao.com;天猫,域名为 tmall.com;一淘网,域名为 etao.com

第七条 用户,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淘宝各项服务的使用者。

第八条 会员,指与淘宝签订《淘宝服务协议》和/或《天猫服务协议》并完成注册流程的用户。一个会员可以拥有多个账户,每个账户对应唯一的会员名。

第九条 买家,指在淘宝上浏览或购买商品的用户。

第十条 卖家,指在淘宝上发布商品的会员,天猫卖家也称为“商家”。 第十一条 拍下,指买家在淘宝上点击并确认购买的行为。

第十二条 订单,指买家向单一商家同一时间拍下单款或多款商品的合约。订单中针对任一款商品的内容构成独立的交易。

第十三条 绑定,指淘宝账户与支付宝账户一一对应。

第十四条 商品发布数量,指商家在淘宝上出售中及在线上仓库中商品款数的总和。

第十五条 退货运费险,指保险公司为投保该险种的淘宝会员支付单次退货运费。 第十六条 分销商品,指淘宝分销平台分销商从其供应商获取并出售的商品。 第十七条 节点处理,指当会员违规扣分累计达到一定分值时而被执行处理的过程。

第十八条 店铺装修区,指店铺招牌、宝贝分类、公告栏、促销区、广告牌等店铺相关模块。

第十九条 成交,指买家在淘宝上拍下商品并成功付款到支付宝。货到付款交易中买家拍下商品即视为成交。

第二十条 下架,指将出售中的商品转移至线上仓库。

第二十一条 包邮,指商家对所售商品承担大陆地区首次发货的运费。

第三章 交易

第一节 注册

第二十二条 会员应当严格遵循淘宝系统设置的注册流程完成注册。

会员在选择其淘宝会员名、淘宝店铺名或域名时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包含违法、涉嫌侵犯他人权利或干扰淘宝运营秩序等相关信息。

会员名注册后无法自行修改。

淘宝有权收回未通过支付宝实名认证且连续一年未登录淘宝或阿里旺旺的会员名。

第二十三条 商家必须满足以下条件,才有权申请加入天猫:

(一) 商家及其销售的商品符合当年度的《天猫招商标准》;

(二) 商家及其销售的商品符合当年度的《天猫行业标准》;

(三) 商家有效签署《天猫服务协议》及其相关附属协议;

(四) 商家符合天猫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四条 会员符合以下任一情形的,其淘宝账户不得与支付宝账户取消绑定:

(一) 已通过支付宝实名认证且发布过商品或创建过店铺;

(二) 尚有未完结的交易或投诉举报;

(三) 支付宝账户尚未被激活或尚有被冻结款项。

第二十五条 商家若发生以下任一情形,天猫有权清退:

(一) 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进行销售的;

(二) 符合本规则总则中不当使用他人权利且情节严重的;

(三) 向天猫提供伪造、变造的商家资质或商品资料;

(四) 商家违反《天猫招商标准》的;

(五) 严重违规扣分达四十八分。

第二节 经营

第二十六条 会员须符合以下条件,方可按照淘宝系统设置的流程创建店铺:

(一) 将其账户与通过实名认证的支付宝账户绑定

(二) 公示或披露真实有效的姓名地址或营业执照等信息。

第二十七条 会员应当按照淘宝系统设置的流程和要求发布商品。

第二十八条“商品如实描述”及对其所售商品质量承担保证责任是商家的基本义务。“商品如实描述”是指商家在商品描述页面、店铺页面、阿里旺旺等所有淘宝提供的渠道中,应当对商品的基本属性、成色、瑕疵等必须说明的信息进行真实、完整的描述。

商家应保证其出售的商品在合理期限内可以正常使用,包括商品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符合商品或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标准等。

第二十九条 商家的会员名、店铺名的命名应当严格遵守《天猫店铺命名规范》。 第三十条 商家在天猫发布商品应当严格遵守《天猫行业标准》。

第三节 评价

第三十一条 买卖双方有权基于真实的交易在支付宝交易成功后十五天内进行相互评价,特殊类目商品的交易不开放评价。淘宝网评价包括“信用评价”和 “店铺评分”,天猫评价仅包括店铺评分。

第三十二条 在信用评价中,评价人若给予好评,则被评价人信用积分增加一分;若给予差评,则信用积分减少一分;若给予中评或十五天内双方均未评价,则信用积分不变。如评价人给予好评而对方未在十五天内给其评价,则评价人信用积分增加一分。

相同买、卖家任意十四天内就同款商品的多笔支付宝交易,多个好评只加一分、多个差评只减一分。每个自然月,相同买家与淘宝网卖家之间交易,双方增加的信用积分均不得超过六分;相同买家与tmall.com(天猫)卖家之间交易,买家信用积分仅计取前三次。

评价人可在作出中、差评后的三十天内,对信用评价进行一次修改或删除。三十天后评价不得修改。

第三十三条 店铺评分由买家对商家作出,包括宝贝与描述相符、商家服务态度、商家发货速度、物流发货速度四项。每项店铺评分均为动态指标,系此前连续六个月内所有评分的算术平均值。买家若完成对天猫商家店铺评分中宝贝与描述相符一项的评分,则其信用积分增加一分。

每个自然月,相同买、商家之间交易,商家店铺评分仅计取前三次。 店铺评分一旦做出无法修改。

天猫有权删除评价内容中所包含的污言秽语、广告信息及其他有违公序良俗的信息。

第三十四条 自交易成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含)内,买家可在作出天猫店铺评分后追加评论,追加评论的内容不得修改。商家可对追加评论的内容进行解释,追加评论不影响天猫商家的店铺评分。

第四章 市场管理

第一节 市场管理措施

第三十五条 为了提升消费者的购物体验,维护淘宝市场正常运营秩序,淘宝按照本规则规定的情形对会员及其经营行为采取以下临时性市场管控措施:

(一) 警告,是指淘宝通过口头或书面的形式对会员的不当行为进行提醒和告诫;

(二) 商品下架,是指将会员出售中商品转移至线上仓库;

(三) 单个商品搜索降权,是指调整商品在搜索结果中的排序;

(四) 全店商品搜索降权,是指调整会员店铺内所有商品在搜索结果中的排序;

(五) 单个商品搜索屏蔽,是指商品在搜索结果中不展现;

(六) 单个商品单一维度搜索默认不展示,是指商品信息在按价格、信用、销量等单一维度的搜索结果中默认不展现,但可经消费者主动选择后展现;

(七) 全店商品单一维度搜索默认不展示,是指会员店铺内所有商品在按价格、信用、销量等单一维度的搜索结果中默认不展现,但可经消费者主动选择后展现;

(八) 限制参加营销活动,是指限制商家参加淘宝官方发起的营销活动;

(九) 单个商品监管,是指在一定时间内商品信息无法通过搜索、商品链接等方式查看;

(十) 店铺监管,是指在一定时间内会员店铺及店铺内所有商品信息无法通过搜索、店铺或商品链接等方式查看;

(十一) 支付违约金,是指根据协议约定或本规则规定由商家向买家和/或淘宝支付一定金额的违约金。

(十二) 商家绑定的支付宝收款账户的强制措施,是指对与商家的淘宝账户绑定的支付宝收款账户采取的限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取消收款功能、取消提现功能、禁止余额支付、冻结资金、冻结交易、永久冻结支付宝账户等。

第二节 市场管理情形

第三十六条 商家应积极提升自身经营状况,为消费者提供高品质的商品及优质的服务。对于符合商品品质好、服务质量高等情形的商家,淘宝会适当给予鼓励或扶持的措施。

第三十七条 会员应遵照淘宝交易流程的各项要求进行交易,商家应合理保障买家权益。

会员如发生危及交易安全或淘宝账户安全的行为,淘宝将依照其行为的危险程度采取支付宝账户强制措施、关闭店铺、店铺监管、限制发货、限制网站登录、限制使用阿里旺旺、限制发送站内信、延长交易超时、限制买家行为、全店商品屏蔽及全店商品搜索降权等交易安全保护措施对其进行临时性的市场管控。 第三十八条 经新闻媒体曝光或国家质监部门通报系质量不合格的线下某一品牌、品类或批次的商品, 淘宝对于会员在线上发布的相关商品信息进行临时性下架或删除。

第三十九条 天猫商家及商品参与淘宝网、一淘网等其他市场的活动及展现时,应同时遵循其他市场的市场管理规定。

第四十条 商家应根据协议约定或规则规定缴纳或补足保证金。若保证金余额不足,且经淘宝催缴后未在十五天内缴纳或补足的,给予店铺监管,直至足额缴纳为止。

第四十一条 商家应按照以下规定向天猫提供相关资质:

(一) 商家资质失效前,提供有效资质。

(二) 在收到商家资质复检不合格通知之日起15天内,提供合格资质。

若未按上述规定提供资质的,天猫将对其店铺进行店铺监管,直至提供合格资质为止。情节严重的,天猫有权进行清退。

第四十二条 商家应严格遵守《天猫行业标准》。商家若违反《天猫行业标准》中关于产品发布的规定,天猫将对其违规商品给予下架并给予单个商品搜索降权三天的处理。

第五章 违规行为及违规处理

第一节 违规处理措施

第四十三条 为保障消费者、经营者或淘宝的正当权益,在会员违规处理期间淘宝按照本规则规定的情形对会员采取以下违规处理措施:

(一) 店铺屏蔽,指在搜索、导航、营销等各项服务中对会员店铺及商品等信息进行屏蔽。

(二) 限制发布商品,指禁止淘宝会员发布新商品。

(三) 限制发送站内信,指禁止淘宝会员发送站内信。

(四) 限制社区功能,指禁止淘宝会员使用淘江湖、论坛、帮派、打听等社区类服务。

(五) 限制买家行为,指禁止淘宝会员购买商品。

(六) 限制发货,指禁止淘宝会员操作处于“买家已付款,等待商家发货”状态的交易。

(七) 限制使用阿里旺旺,指禁止淘宝会员使用阿里旺旺。

(八) 限制网站登录,指禁止淘宝会员登录淘宝网页。

(九) 关闭店铺,指删除淘宝会员的店铺,下架店铺内所有出售中的商品,禁止发布商品,并禁止创建店铺。

(十) 公示警告,指在淘宝会员的店铺页面、商品页面、阿里旺旺界面,对其正在被执行的处理进行公示。

(十一) 查封账户,指永久禁止会员使用违规账户登录淘宝、使用阿里旺旺等工具。

第二节 违规处理

第四十四条 会员发生违规行为的,其违规行为应当纠正,并扣以一定分值且公布三天。违规扣分在每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二十四时清零。

因分销商品引起的违规行为,若淘宝判定非分销商责任的,则分销商免于扣分,仅对违规行为进行纠正。

第四十五条 会员违规行为的纠正,是指:

(一) 发布违禁信息的,淘宝对会员所发布的违禁商品或信息及因此产生的交易评价进行删除;

(二) 出售假冒商品的,淘宝对会员所发布的假冒商品或信息进行删除;

(三) 出售未报关进口商品的,淘宝对会员所发布的未报关进口商品或信息进行删除;

(四) 发布非约定商品的,淘宝对会员所发布的非约定商品或信息进行删除;

(五) 盗用他人账户的,淘宝收回被盗账户并使原所有人可以通过账户申诉流程重新取回账户;

(六) 泄露他人信息的,淘宝对会员所泄露的他人隐私资料的信息进行删除;

(七) 骗取他人财物的,淘宝对用以骗取他人财物的商品或信息及因此产生的交易评价进行删除;

(八) 滥发信息的,淘宝删除或下架会员所滥发的商品或信息;

(九) 描述不符的,商家对商品材质、成份、品质等信息的描述与买家收到的商品严重不符,或导致买家无法正常使用的,淘宝删除该描述不符的商品;商家未对商品瑕疵等信息进行披露或对商品的描述与买家收到的商品不相符,且影响买家正常使用的,淘宝下架该描述不符的商品。

(十) 违背承诺的,商家须履行如实描述义务或消费者保障服务规定的赔付、退货、换货、维修服务;或商家须按实际交易价款向买家或淘宝提供#5@p;或商家须向买家支付因未按约定时间发货(延迟发货)而产生的违约金; (十一) 恶意评价的,淘宝或评价方删除该条违规评价;

(十二) 不当注册的,淘宝对使用软件、程序方式大批量注册而成的账户进行查封;并对滥用权利导致的订单予以关闭;

(十三) 未依法公开或更新营业执照信息的,商家公开或更新其营业执照信息; (十四) 不当使用他人权利的,淘宝对会员所发布的不当使用他人权利的商品或信息进行删除;

(十五) 假冒材质成份的,淘宝对会员所发布的假冒材质成份的商品进行删除; 第四十六条 被执行节点处理的会员,当其全部违规行为被纠正、违规处理期间届满、违规处理措施执行完毕且通过规则考试后,方可恢复正常状态。

第四十七条 就会员的首次或者非故意实施的违规行为,淘宝将视情形给予纠正和教育,并要求会员进行自检自查。

第四十八条 会员可在被违规处理之时起总计十五天内(淘宝审核时间除外)通过线上违规申诉入口提交违规申诉申请。

第四十九条 违规行为根据严重程度分为严重违规行为及一般违规行为,两者分别扣分、分别累计、分别执行。

严重违规行为,是指严重破坏淘宝经营秩序并涉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一般违规行为,是指除严重违规行为外的违规行为。

违规行为根据适用的范围分为通用违规行为及特殊市场违规行为,特殊市场违规行为也遵循前款规定的严重违规行为与一般违规行为划分。

第五十条 天猫对会员的严重违规行为采取以下违规处理方式:

(一) 商家严重违规扣分累计达十二分的,给予店铺屏蔽、限制发布商品、限制创建店铺、限制发送站内信、限制社区功能及公示警告七天、限制参加天猫营销活动三十天、向天猫支付违约金两万元的处理;

(二) 商家严重违规扣分累计达二十四分的,给予店铺屏蔽、下架店铺内所有商品、限制发布商品、限制创建店铺、限制发送站内信、限制社区功能及公示警告十四天、限制参加天猫营销活动六十天、向天猫支付违约金三万元的处理;

(三) 商家严重违规扣分累计达三十六分的,给予关闭店铺、限制发送站内信、限制社区功能及公示警告二十一天、限制参加天猫营销活动九十天、向天猫支付违约金四万元的处理;

(四) 商家严重违规扣分累计达四十八分的,对商家做清退处理,查封账户并向天猫支付部分或全部保证金作为违约金(该保证金是指商家被天猫进行清退处理时,其店铺应缴纳的保证金金额)。 商家因单次违规扣分较大,导致累积扣分满足多个节点处理条件的,或在被处理期间又须执行同类节点处理的,仅执行最重的节点处理。

第五十一条 天猫对会员的一般违规行为采取以下违规处理方式:

商家因一般违规行为,每扣十二分即被给予限制参加天猫营销活动七天、向天猫支付违约金一万元的处理。

第三节 严重违规行为

第五十二条 发布违禁信息,是指会员发布《淘宝禁售商品管理规范》中构成严重违规行为的商品或信息。发布违禁信息的,依据《淘宝禁售商品管理规范》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盗用他人账户,是指盗用他人淘宝账户或支付宝账户,涉嫌侵犯他人财产权的行为。盗用他人账户的,每次扣四十八分。

第五十四条 泄露他人信息 ,是指未经允许发布、传递他人隐私信息,涉嫌侵犯他人隐私权的行为。泄露他人信息的,每次扣六分。

第五十五条 骗取他人财物,是指以非法获利为目的,非法获取他人财物,涉嫌侵犯他人财产权的行为。骗取他人财物的,每次扣四十八分。对前述骗取他人财物的受害方,淘宝将基于有限的技术手段采取临时性保护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支付宝账户强制措施、店铺监管、限制网站登录、限制旺旺登录等。

第五十六条 出售假冒商品,每次扣四十八分。为了防止对公众造成不利影响,保护消费者权益,对涉嫌违反上述情形的商家,天猫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店铺监管。

第五十七条 假冒材质成份,是指商家对商品全部材质或成份信息的描述与买家收到的商品完全不符的。商家首次假冒材质成份的,扣六分;再次及以上假冒材质成份的,每次扣十二分。特定类目商家假冒材质成份的,不论是否首次,每次扣十二分。

第五十八条 出售未经报关进口商品,是指出售未经正常中国海关报关程序的进口商品。出售未经报关进口商品的,每次扣四十八分。

第五十九条 扰乱市场秩序,是指以任何方式,刻意规避淘宝的各类规则或市场管控措施,或以不正当的方式获取、使用淘宝官方资源的行为。扰乱市场秩序的,每次扣二十四分;情节特别严重的,每次扣四十八分。

第六十条 发布非约定商品,是指商家通过天猫平台发布或出售未经天猫许可的品牌的商品。商家发布非约定商品的,天猫将对商家所发布的非约定商品或信息进行删除处理。

第六十一条 不正当谋利,是指会员采用不正当手段谋取利益的行为,包括:

(一)向阿里巴巴工作人员及/或其关联人士提供财物、消费、款待或商业机会等;

(二)通过其他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会员不正当谋利的,无论是否获得利益,每次扣四十八分,淘宝永久不向其提供或接受其提供的任何产品或服务;同时,会员的关联店铺六个月内不得参加淘宝营销活动。

实施不正当谋利行为的运营服务商,淘宝永久不向其提供或接受其提供的任何产品或服务,由该运营服务商代运营的其它店铺亦应在收到淘宝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自营或更换运营服务商,逾期,则淘宝将对相关店铺进行监管直至其执行完毕。 实施不正当谋利行为的会员有如实主动申报及/或如实积极举报情形的,淘宝酌情给予从轻或减轻的处理措施。

自对会员进行不正当谋利调查之日起,淘宝将限制该会员店铺及其关联店铺参加淘宝营销活动,直至调查终结。

会员向阿里巴巴工作人员及/或其关联人士明确表达不正当谋利意图或已经开始实施不正当谋利行为,但由于会员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构成不正当谋利未遂,每次扣十二分。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同为不正当谋利行为:

(一)商家为阿里巴巴工作人员的,每次扣四十八分;

(二)商家为阿里巴巴工作人员之关联人士且该阿里巴巴工作人员未依据《阿里巴巴集团商业行为准则》规定进行如实申报,每次扣二十四分,若有利用阿里巴巴工作人员职务便利条件的,每次扣四十八分。

第六十二条 拖欠淘宝贷款,是指会员自阿里巴巴金融申请并获得淘宝贷款,到期未足额偿还贷款本息或其他费用,经阿里巴巴金融自催及委外催收仍未归还的行为。拖欠淘宝贷款的,每次扣四十八分,该会员符合特定条件的关联店铺永久不得参加淘宝营销活动。

第四节 一般违规行为

第六十三条 滥发信息,是指商家未按本规则及淘宝发布的其他管理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规则、规范、类目管理标准、行业标准等)要求发布商品或信息,妨害买家权益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一) 发布禁售信息

发布《淘宝禁售商品管理规范》中构成一般违规行为的商品或信息的,依据《淘宝禁售商品管理规范》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 发布广告信息

发布以下任一商品或信息的,删除该信息:

1、 发布心情故事、店铺介绍、淘宝客链接等非实际交易信息;

2、 发布非天猫购物链接、非阿里旺旺联系方式、实体店信息、银行账号及个人支付宝账户等信息,特殊情形除外;

3、 在淘宝分销平台外发布批发、代理、招商类商品;

4、 利用阿里旺旺等群发重复的或未经请求的淘宝商家店铺消息、产品或服务消息等广告消息; 5、 在商品标题、商品详情、店铺、阿里旺旺等中使用导购、团购、促销类网站的名称、LOGO等信息。

(三) 发布重复信息

1、 店铺中同时出售同款商品两件以上的,保留其中一款商品,删除其他同款商品;

2、 开设两家以上店铺且出售同样商品的,保留其中一家店铺的品牌授权,取消其他店铺的品牌授权并删除该店铺该品牌的商品。

对涉嫌违反第一目规定的商品,天猫将在两个工作日内进行人工排查,人工排查期内给予单个商品淘宝网搜索屏蔽。

(四) 发布规避信息

发布以下商品或信息的,将删除该商品或信息:

1、 以非常规的数量单位发布商品的;

2、 刻意规避淘宝商品SKU设置规则发布商品的;

3、 未经许可发布专营虚拟类目商品的。

对涉嫌违反第一、二目规定的商品,同时给予单个商品淘宝网搜索降权直至商品整改完成后第三天恢复。

对涉嫌违反第三目规定的商品,天猫将在两个工作日内进行人工排查,人工排查期内给予单个商品淘宝网搜索屏蔽。

(五) 发布错误描述信息

发布以下任一错误描述的商品或信息的,删除该商品或信息:

1、 商品信息中缺少标题、主图,或特殊类目商品缺少所售商品本身的实物图片;

2、 商品标题、图片、价格、物流方式、邮费及售后服务等商品要素之间明显不匹配;

3、 商品标题等信息不实或者与本商品无关的;

4、 使用虚假的好评率、店铺评分、天猫店铺类型,或使用与店铺实际信息不符的标识;

5、 商品与所发布的类目或属性不符的;

6、 商品与所发布的类目或属性不符且造成严重后果的。

对违反第四项中第二、三、五、六目规定的商品,天猫同时给予单个商品淘宝网搜索降权直至商品整改完成后第三天恢复。

(六) 滥发其他信息

1、 除天猫特殊类目及特殊情形的商品外,商家在买家付款前且商品信息显示有足够库存的情况下,以任何理由表示不能在七十二小时内完成发货的,下架该商品。

2、 发布以下任一信息的,删除该信息:

1)代他人申请具有专属性的权利,包括申请淘宝店铺装修市场设计师等;

2)支付宝免签约即时到帐接口。

3、 商家若发布除以上情形之外其它有违公序良俗和《天猫服务协议》的商品或信息,淘宝可对该商品或信息进行临时性下架或删除。

第六十四条

虚假交易,是指通过不正当方式获得商品销量、店铺评分、信用积分等不当利益,妨害买家权益行为。虚假交易的,淘宝将对卖家的违规行为进行纠正,包括删除虚假交易产生的商品销量、店铺评分、信用积分、商品评论,情节特别严重的,还将下架店铺内所有商品。同时,淘宝将按照如下规定对卖家进行处理:

(一) 卖家第一次或第二次发生虚假交易行为:若违规交易笔数未达96笔,仅对卖家的违规行为进行纠正不扣分;若违规交易笔数达96笔以上,每次扣12分;

(二) 卖家第三次发生虚假交易行为:若违规交易笔数未达96笔,每次扣12分;若违规交易笔数达96笔以上,视为情节特别严重,每次扣48分;

(三) 卖家第四次及以上发生虚假交易行为,不论笔数均视为情节特别严重,每次扣48分;

(四) 若卖家的虚假交易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论次数和笔数均视为情节特别严重,每次扣48分。

淘宝对涉嫌虚假交易的商品,给予30天的单个商品淘宝网搜索降权。如某商品发生多次虚假交易的,搜索降权时间滚动计算。

卖家刻意规避淘宝监管发生虚假交易行为或为他人提供虚假交易服务的,视为严重违规行为,每次扣48分。

第六十五条 延迟发货,是指除特殊商品外,商家在买家付款后实际未在七十二小时内发货,或定制、预售及其他特殊情形等另行约定发货时间的商品,商家实际未在约定时间内发货,妨害买家购买权益的行为。商家的发货时间,以快递公司系统内记录的时间为准。

延迟发货的,商家需向买家支付该商品实际成交金额的百分之三十(金额最高不超过五百元)作为违约金,该违约金将以天猫积分形式支付。

滥用延迟发货规则发起赔付申请的,天猫不强制支持赔付,由买卖双方自行协商确定。

第六十六条 描述不符,是指买家收到的商品或经淘宝官方抽检的商品与达成交易时商家对商品的描述不相符,商家未对商品瑕疵、保质期、附带品等必须说明的信息进行披露,妨害买家权益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一) 商家对商品材质、成份等信息的描述与买家收到的商品严重不符,或导致买家无法正常使用的,首次扣六分,再次及以上每次扣十二分;

(二) 商家未对商品瑕疵等信息进行披露或对商品的描述与买家收到的商品不相符,且影响买家正常使用的,每次扣六分;

(三) 商家未对商品瑕疵等信息进行披露或对商品的描述与买家收到的商品不相符,但未对买家正常使用造成实质性影响的,每次扣三分;

(四) 被抽检商品描述不符情形特别轻微的,只删除商品信息不扣分。

第六十七条 违背承诺,是指商家未按照承诺向买家提供以下服务妨害买家权益和/或未按照承诺向淘宝履行以下义务的行为。

(一) 商家违背以下任一承诺的,每次扣六分:

1、 淘宝判定商家确实应该承担退货退款等售后保障责任但商家拒绝承担的;

2、 淘宝判定商家确实应该承担七天无理由退换货售后保障责任但商家拒绝承担的;

3、 商家参与“试用中心”的活动,但却在买家报名成功后拒绝向买家发送或延迟发送已承诺提供的试用商品的;

4、 买家选择支付宝担保交易,但商家拒绝使用的;

5、 加入货到付款或信用卡付款服务的商家,拒绝提供或者拒绝按照承诺的方式提供前述服务的;

6、 加入淘宝官方活动的商家,未按照活动要求(除发货时间外)履行的;

(二) 商家违背以下任一承诺的,应承当相应的后果和责任。如需继续履行的,天猫将督促商家继续履行其义务:

1、 商家拒绝提供或者拒绝按照承诺的方式提供#5@p的(特定商品除外);

2、 商家通过阿里旺旺等方式引导买家在天猫外进行交易的;

(三) 商家就已付款订单或特殊情形下对应的商品或服务有未履行的其它承诺的,每次扣四分。

淘宝官方发布的其他管理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规则、规范、类目管理标准、行业标准等),对上述行为的规定符合特定情形的,从其规定。

除上述列举的行为外,淘宝官方发布的其他管理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规则、规范、类目管理标准、行业标准等)中认为构成违背承诺行为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八条 竞拍不买,是指买家拍得商品后拒绝成交,妨害卖家权益的行为。买家竞拍不买的,每次扣十二分,并须按照《淘宝拍卖业务管理规范》相关规定处理拍卖流程中最终冻结的拍卖保证金。

第六十九条 恶意骚扰,是指会员采取恶劣手段骚扰他人,妨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恶意骚扰的,每次扣十二分。

第七十条 不当注册,是指用户通过软件、程序等方式,大批量注册淘宝账户;或通过已注册的淘宝账户,滥用会员权利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妨害淘宝运营秩序的行为。不当注册的,每次扣十二分。

对于淘宝排查到的涉嫌不当注册的会员,天猫将视情节采取警告、身份验证、限制创建店铺、限制发送站内信、限制发布商品、限制网站登录、限制旺旺登录、限制买家行为、限制发起投诉、延长交易超时等临时性管控措施。

第七十一条 未依法公开或更新营业执照信息,指通过支付宝实名认证中企业类认证的商家,未在淘宝规定的期间内公开或及时更新其营业执照信息的行为。未依法公开或更新营业执照信息的,或未在其营业执照信息变更完成之日起三十天内更新的,每次扣十二分。

第七十二条 不当使用他人权利,是指用户发生以下行为:

(一) 商家在所发布的商品信息或所使用的店铺名、域名等中不当使用他人商标权、著作权等权利的;

(二) 商家出售商品涉嫌不当使用他人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等权利的;

(三) 商家所发布的商品信息或所使用的其他信息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或造成不正当竞争的。

不当使用他人权利的,每次扣两分,同一权利人在三天内对同一商家的投诉视为一次投诉。

第五节 违规的执行

第七十三条 用户的违规行为,通过淘宝会员、权利人的投诉或淘宝排查发现。 第七十四条 对违规行为的投诉,除滥发信息、虚假交易、不当注册、发布违禁信息、出售假冒商品、出售未经进口报关商品、假冒材质成份、不当使用他人权利、盗用他人账户、泄露他人信息、发布非约定商品可随时提交投诉外,其余须在以下规定时间内进行投诉;未在规定时间内投诉的,不予受理:

(一) 违背承诺的投诉时间为交易关闭后十五天内;

(二) 描述不符、骗取他人财物的投诉时间为交易成功后十五天内。

第七十五条 对延迟发货、违背承诺及恶意评价的违规行为,被投诉人须在被投诉之日起两天内提交证据。逾期未提交证据的,淘宝有权根据当时所掌握的情况进行判断与处理。对其余违规行为的判断与处理,淘宝在收到投诉后立即进行。 第七十六条 商家自行作出的承诺或说明与本规则相悖的,淘宝不予采信。除证据有误或判断错误的情形外,对违规行为的处理不中止、不撤销。

第六章 特殊市场

第一节 淘宝开放平台

第七十七条 淘宝开放平台,是指淘宝上为从事软件开发的第三方软件开发者提供应用发布和接入的平台,域名为。

第七十八条 淘宝开放平台的管理应遵循《淘宝开放平台管理规范》的规定。

第二节 淘宝供销平台

第七十九条 淘宝供销平台,是指为特定会员提供分销服务和管理的网络交易平台,域名为:。

第八十条 淘宝供销平台的管理应遵循《淘宝供销平台管理规范》的规定。

第三节 淘宝旅行平台

第八十一条 淘宝旅行平台,指淘宝旗下的为淘宝会员提供机票、酒店、旅游线路等商品的综合性旅游出行网络交易服务平台,域名为:。 第八十二条 淘宝旅行平台的管理应遵循《淘宝旅行平台管理规范》的规定。

第四节 淘宝游戏市场

第八十三条 淘宝游戏市场,是指为淘宝会员提供各类游戏充值、道具交易、网页游戏内容及其他增值业务的网络交易市场,域名为:。 第八十四条 淘宝游戏市场商家应遵循《淘宝游戏市场管理规范》的规定。

第五节 淘宝通讯市场

第八十五条 淘宝通讯市场,是指为淘宝会员提供话费充值、合约购机、手机号码、宽带、3G资费卡以及其他增值业务的网络交易市场。

第八十六条 淘宝通讯市场商家应遵循《淘宝通讯市场管理规范》的规定。

附则

第八十七条 淘宝用户的行为,发生在本规则生效或修订以前的,适用当时的规则;发生在本规则生效或修订以后的,适用本规则。

第八十八条 本规则中的以上,包含本数;本规则中的以下,不包含本数。 第八十九条 本规则中的“天”,以24小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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