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民办学校章程示范文本(试行)
<说 明>
一、此文本旨在为民办学校制定章程提供范例。
二、民办学校制定的章程,应当包括章程示范文本中所列全部条款,同时可以根据实际情
况作适当补充。
三、〔 〕内文字为制定要求。
培训学校(中心)办学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非企业单位
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的名称是 。
〔其中中外合作办学学校应同时具有中英文相一致的名称〕
第三条 学校的性质是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
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从事公益性教育活动的社会组
织。 。
第四条 学校的办学宗旨是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国家教育方针,
保证教育质量,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学校的培养目标是 。
第五条 学校举办者的名称是 。其法定
地址 、法定代表人 。
〔学校举办者如为公民个人,其法定地址应为身份证所标注住址。
属合作举办学校的,每个举办者的上述信息都要具体明确。〕
第六条 学校的住所地是 。
〔如:××省××市(区、县)××街(路)××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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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学校的审批机关是 ;学校的登记管理机关是 。
第二章 学校办学
第八条 学校的办学层次、类别;办学范围、形式、规模;招生对象:
(一) ;
(二) ;
(三) ;
(四) ;
(五) ;
(六) ;
………………
〔应当具体明确〕
第九条,学校办学开办资金为:______ ,由 等 部分组成,具体出资者及出资方式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举办者投入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为合作举办学校,应分别载明各自投资数额;以知识产权或其他无形资产作为办学投入的,应将其评估作价为固定资产额;中外合作办学中任何一方的知识产权投入不得超过其各自投入总额的1/3,属于政府引进的项目除外。〕
第十条 出资人 (要求或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三章 组织与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实行 (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为学校的决策机构。
首届 (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及其负责人 2
由举办者推选产生, (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人员组成的变更按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执行。
〔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 人组成,其中具有 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的 人,教职工代表 人。 (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每届任期 年, 。
〔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任期一般3-4年,其组成人员最低不少于5人。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成员应当具有 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教职工代表人数应有确定比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担任其成员。〕 (董事、理事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成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董事、理事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成员)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在任期内辞职, (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 (董事、理事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成员)就任前,原 (董事、理事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成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 (董事、理事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成员)职务。 (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人员组成的变更涉及举办者的,由举办者推荐,涉及教职工代表的,由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职工大会选举产生, (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其他负责人)的变更,由 决定。 (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成员名单报审批机关、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二条 (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行 3
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聘任或者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
第十三条 (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每年召开 次会议〔至少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 (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临时会议:
(一) (董事长、理事长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负责人)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成员联名提议时;
………………
第十四条 (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会议实行1人1票制。 (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会议应由1/2以上理事出席方可举行,讨论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 2/3 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一)聘任或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
(三)制定学校发展规划;
(四)审核学校预算、决算;
(五)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
第十五条 (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设 (董事长、理事长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负责人)1人。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中一方作为 (董事长、理事会长或其他 4
形式的决策机构负责人)的,另一方可以作为副 (董事长、理事长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负责人)〕
第十六条 (董事长、理事长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负责人)不能行使职权时,由其指定的 (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成员代其行使职权。 (董事长、理事长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负责人)行使 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会议;
(二)检查 (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决议的实施情况;
………………
第十七条 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召开会议,应于会议召开 日(最少10 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成员。 (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成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成员或其他人代为出席,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董事、理事或他形式的决策机构成员)既不委托又不出席的视为弃权。
第十八条 (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会议必须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成员审阅、签名。
(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会议记录或纪要由专人负责存档保管。
第十九条 校长由 (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聘任,校长(包括副校长)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任职条件,并经审批机关核准。
〔民办学校校长的任职条件参照公办学校校长任职条件执行,年龄可 5
以适当放宽,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校长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第二十条 校长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依法独立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 (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
第二十一条 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臵方案由校长提出,报 (董事会、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批准。学校下设 等管理机构。 第二十二条 学校法定代表人为。
〔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理事长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的负责人)或校长(教育机构负责人)担任。学校法定代表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政治权利,在中国内地定居的中国公民(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不可担任民办学校法定代表人〕
第四章 资产管理、经费使用
第二十三条 学校经费来源 。
〔学校经费来源是保证学校正常运转所需的资金,主要依靠的应当是举办者的持续投入、学费等,也可以是政府资助、社会捐赠等合法收入。〕
第二十四条 学校执行国家规定的 会计制度,依法进行 6
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分别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和出纳,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五条 学校经费主要用于办学活动和事业的发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二十六条 学校资产使用和财务管理接受审批、登记管理等有关部门监督,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后,报审批、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二十七条 学校对举办者投入的资产、社会捐赠资产、办学积累、学费收入以及依法获得的其他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学校续存期间依法管理和使用本校财产。
第二十八条 (限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学校填写)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在年度净收益中,扣除社会捐助、国家资助的资产,提取 %(不低于25%)的学校发展基金,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必须的费用(包括税费),学校依法将与学校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相关材料和学校财务状况向社会公布。
经 (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决议通过,确定该年度出资人取得回报的比例,并在该决定作出的15日内将该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经审批机关备案后,按该确定的比例给予出资人出资回报。
(限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学校填写)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学校的年度净资产增加部分按照有关规定计入资产总额。
第二十九条 学校变更法定代表人前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条 学校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接受审批、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五章 教职工和受教育者权益
第三十一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参与民主监督,依法 7
维护和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二条 学校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学校与所聘任的教职工签订聘用或劳动合同,其人事聘用和劳动用工、社会保障按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学校为教师进修和参加业务培训提供便利。
第三十四条 学校依法保障受教育者权益。学校为受教育者提供 安全的教育教学设施,并为其建立学籍档案。
第六章 学校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申请终止:
(一)本校完成办学宗旨;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
………………
学校申请终止,需经 (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决议通过,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三十六条 学校终止后的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 退还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 补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 偿还其他债务;
本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优先返还举办者办学投入资金与资产,其余部分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七条 学校终止后,办学许可证交回审批机关。
第三十八条 学校在终止后15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学校法人资格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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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学校可根据实际需要修改章程。学校章程修改的程序 , 。并在 日内,报审批机关备案。自审批机关备案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于×年×月×日学校 (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决议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学校 (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经审批机关备案、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董(理)事会成员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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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民办教育机构章程示范文本
民办教育机构章程示范文本
索引号:BA04-F0100-2008-004
[说明:该文本为民办教育机构制定章程提供范例,“————”为填入内容部分,( )为选择或提示内容部分,教育机构制定的章程,应当包括示范文本中所列全部条款,同时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充实有关内容。]
———————(教育机构全称)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教育机构的办学活动和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教育机构的名称:——————(全称)。
第三条 本教育机构的性质:由————自愿举办的(高等、中等、初等)学历或非学历的教育机构,属社会公益性事业,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教育组织。
本教育机构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或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四条 本教育机构的办学宗旨是:————;办学层次:————(初、中、高等学历或非学历);办学形式:————(全日制或业余教育);招生对象:————。
第五条 本教育机构的办学审批机关是:————;登记管理机关 1
是:————;业务主管单位————。
第六条 本教育机构办学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报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领取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并经————(民政行政部门)进行法人登记后开展教育活动。
第七条 本教育机构的注册地址:————(详细地址并注明自有或租赁)。
第八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办学范围
第九条 本教育机构的举办者:————。属于国家机构以外的————(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公司、社会团体组织或个人)。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教育机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董事、理事);
(三)有权查阅(董事会、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
第十条 本教育机构开办资金:————元;出资者:————,金额:————;出资形式:————;出资比例:————。
第十一条 本教育机构的业务范围:
(一)————;
(二)————;
(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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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具体明确,与业务主管单位确认的办学范围一致]
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本教育机构依法设立————(董事会、理事会),其成员为——人。————(董事会、理事会)是本教育机构的决策机构。
第十三条 决策机构的产生方式、人数、任期:首届————(董事会、理事会)由举办者依照规定条件推荐组成,以后决策机构的人员调整由原(董事会、理事会)全体人员讨论决定。(董事会、理事会)在其成员中设(董事长、理事长)1名。(董事、理事)由举办者(包括出资者)、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及有关单位(业务主管单位)推选产生。(董事、理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决策机构成员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注:董事会、理事会成员一般为3-25人;任期3年或4年;有关单位主要指业务主管单位〕
第十四条(董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修改学校章程;
(二)办学活动计划;
(三)学校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学校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学校负责人;
(七)罢免、增补(董事、理事);
(八)内部机构的设置;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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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教职工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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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董事会、理事会)每年召开——次会议(至少2次)。经1/3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六条 召开(董事会、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董事、理事)。(董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理事)代为出席(董事会、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七条 (董事会、理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董事、理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董事会、理事会、校务委员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理事)的过半数通过。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董事、理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 学校章程的修改;
(二) 学校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
第十八条 (董事会、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理事)审阅、签名。(董事会、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教育机构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理事)可免除责任。(董事会、理事会)记录由(董事长、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九条 (董事长、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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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董事会、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教育机构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条 本教育机构的主要负责人(院长、校长、主任),由(董事会、理事会)依照任职条件,进行聘任、解聘或变更,并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二十一条 本教育机构主要负责人(院长、校长、主任)依法独立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的权力,行使的职权:
(一) 执行(董事会、理事会)的决定;
(二) 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各项规章
制度;
(三) 提出教育机构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人员组成名单,
报(董事会、理事会)批准;
(四) 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 负责本教育机构日常管理工作;
(六) (董事会、理事会)授予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权力。
本教育机构负责人(院长、校长、主任)列席(董事会、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 本教育机构内设机构及职责:———————— 第二十三条 本教育机构设立(监事会、监事),其成员为——人。(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并推选1名召集人。人数较少的民办教育机构可不设监事会,但必须设1-2名监事)
监事任期与(董事、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四条 监事在举办者(包括出资者)、本教育机构管理人员或业务主管部门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管理人员代 5
表由教育机构管理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本教育机构(董事、理事、院长、校长、主任)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教育机构财务;
(二)对本教育机构(董事、理事)、(院长、校长、主任)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本教育机构(董事、理事)、(院长、校长、主任)的行为损害本教育机构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
监事列席(董事会、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章 教学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教育机构按照审批机关批准办学内容,招收学生、制订教学大纲、教学计划,开设相应课程,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制订相应教学管理制度。经业务主管部门备案后发布招生简章(广告)。
第二十八条 本教育机构依法保障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学籍管理制度,提供教育服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对受教育者实施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本教育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和任职条件聘任教师,并制订相应的教师管理、考核的制度。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并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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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教育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为:————(董事长、理事长、院长、校长、主任)。
首届法定代表人,由举办者依法在(董事长、理事长、院长、校长、主任)的人选中推举担任。
本教育机构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依法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教育机构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资产和财务管理
第三十二条 本教育机构设立的资产来源:
(一)举办者出资总额:————(明确单位出资、个人出资、联合出资及数量)、出资形式————(货币、实物、土地、知识产权)、出资比例;————
(二) 接受社会捐赠:————(捐赠人的姓名、数额、用途等);
(三) 政府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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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本教育机构设立注册资金:————(万元) 第三十四条 本教育机构的经费来源:举办者出资投入资金;接受政府资助;在核准的办学范围内开展教学活动或服务的收入;利息收入;社会捐赠;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教育机构执行物价部门(核定或备案)的项目和收费标准收取教育费用。
第三十六条 本教育机构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本教育机构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办学资金专项专用,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抽逃或者挪用。办学盈余按国家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本教育机构依法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中(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单位)或从年度净收益中(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单位),按不低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单位)或净收益(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单位)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第三十八条 本教育机构依法建立资产管理制度。教育机构存续期间,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由教育机构依法实施管理和使用,不得转让或用于校外投资。
第三十九条 本教育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设立专门帐户,设置会计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依法进行会计核算。保证会计、出纳分工负责,财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会计人员必须具有专业资格。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进行财务审计,审计情况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四十条 本教育机构资产的使用和财务管理接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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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如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教育机构,须在该条明确由学校的决策机构根据国家规定作出办学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自该决定作出之日起15日内,将该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有关材料与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后确定合理回报。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教育机构,不规定此条款。
第四十二条 本教育机构自觉接受办学审批机关、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部门组织的检查和督导。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
第四十三条 本教育机构章程的修改,须经(董事会、理事会)讨论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审批机关审查同意,自审批机关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变更与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教育机构变更名称、层次、类别等办学项目,由(董事会、理事会)通过后报审批机关批准。如进行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董事会、理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四十五条 本教育机构变更举办者、法定代表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董事会、理事会)通过后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四十六条 本教育机构在下列情况下自愿终止办学,在(董事会、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由学校报审批机关批准。按照国家的规定由审批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进行财务、财产清算和结算,清偿债务,处理一切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本教育机构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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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自愿解散的;
——————————。
第四十七条 本教育机构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终止办学,接受审批机关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教育机构经办学审批机关审查同意,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后,即为终止。终止的教育机构向审批机关交回办学许可证和学校印章。
第四十九条 本教育机构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办学审批机关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 ——年——月——日(董事会、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董事会、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和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董事会、理事会全体成员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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