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商业银行加强合规风险管理

时间:2025.11.6

略论商业银行加强合规风险管理

面对银行业机构违法违规事件频发的紧迫形势,作为风险管理体系核心之一的合规风险管理,日益受到我国监管部门和商业银行的高度重视。随着银行监管的,如何借鉴国际先进银行的合规风险管理及监管经验做法,加强我国银行业市场化改革中的合规建设与监管,建立合规风险管理的长效机制,成为亟待和实践的课题。

一、合规管理的内涵、地位和作用

(一)合规的由来及含义合规,字面含义是“合乎规范”;称Com2pliance,《牛津高级英汉双语词典》将其解释为“服从、顺从、遵从”。瑞士银行家协会在20xx年发布的内部审计指引中,将其定义为“使公司的经营活动与、管制及内部规则保持一致”。日本银行协会在发布的《伦理宪章》中,也认为“合规”是公司适应法令及规范等规则的经营行为。19xx年9月,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在《银行业组织内部控制体系框架》中,将“合法和合规性”列为银行内部控制框架的重要要素之一。20xx年10月,还就合规专门发布了《银行内部合规部门》的指引性文件,明确合规风险管理是一项日趋重要且独立的风险管理职能。20xx年4月29日,又修订发布了《合规与银行合规职能》(com2plianceandthecom2pliancefunctioninbanks)指引,明确指出:银行的活动必须与所适用的法律、监管规定、规则、自律性组织制定的有关准则,以及适用于银行自身业务活动的行为准则(以下统称“合规法律、规则和准则”)相一致。合规法律、规则和准则应包括:立法机构和监管机构发布的基本法律、规则和准则;市场惯例;行业协会制定的行业规则;适用于银行职员的内部行为准则;以及诚信和道德行为准则等。

(二)巴塞尔委员会合规管理指引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在《合规与银行合规职能》中,不仅提供了银行合规工作的基本指引,包括合规部门、岗位设置、合规风险、合规管理等,而且明确了国际银行监管标准的新趋势。主要原则包括:1、合规风险是指银行因未能遵循合规法律、规则和准则,而可能遭受法律制裁或监管处罚、重大财务损失或声誉损失的风险。2、合规应从高层做起,应成为银行文化的一部分。当文化强调诚信与正直的道德行为准则,并由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作出表率时,合规才最为有效。3、合规并不只是专业合规人员的责任,合规是银行内部一项核心的风险管理活动。4、银行在开展业务时应坚持高标准,并始终力求遵循法律的规定与精神。5、银行应以与自身风险管理战略和组织结构相吻合的方式组织合规部门。6、银行应明确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在合规方面的特定职责,以及合规部门的地位、职责和工作程序,确保合规部门的独立性,并给予其足够的资源支持,合规部门工作应受到内部审计部门定期和独立复查。

(三)合规建设在银行管理中的作用合规建设是指银行主动识别合规风险,持续修订合规管理制度,采取惩戒措施,避免违规事件发生,持续管理合规风险的动态过程。加强合规建设,建立和完善合规管理工作体制、机制,对于银行业市场化改革具有深远的和意义。

二、加强中资银行合规建设与监管的政策

建议合规管理对于中资银行还是一个创新领域,需要借鉴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合规与银行合规职能》,以及国际先进银行合规建设实践,循序渐进地推进合规风险管理工作。随着中资银行各项改革的持续推进,银行治理结构不断完善,组织架构和业务流程再造逐步深入,也为合规风险管理机制的构建创造了有利条件。(一)以完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为切入点,强化合规风险管理基础第一,明确合规是银行公司治理的重要战略目标。要切实落实巴塞尔合规原则“合规应从高层做起”(com2pli鄄

ancestartsatthetop)。董事会要履行好“看管责任”,审批银行的合规政策,评估合规风险管理效能,监督银行合规风险管理工作。高管层应负责制定、传达和及时修订合规政策,识别和评估合规风险,组建一个有效的合规管理部门,向董事会或下设委员会报告重大违规事件。

第二,制定统一的合规政策,提高合规管理透明度。合规建设是系统工程,没有固定模式,不能“一劳永逸”,需要适时根据外部环境、法规、银行改革等多种因素,持续改进合规政策,包括:合规文化;董事会和高管层的合规责任;合规部门的职责;识别和管理合规风险的主要程序、报告线路等。合规政策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并批准,在全行广泛宣传和贯彻,成为银行依法合规经营的纲领性文件。

第三,培育良好的合规文化,建立主动合规的激励机制。合规文化重塑是评价合规管理绩效的重要标志,要建立先进的合规文化体系,通过加强全员合规培训,在银行内部树立诚信和正直的道德观念,强化“合规人人有责”、“主动合规”、“开放及诚实面对监管部门”等合规文化。对于主动报告合规风险或隐患的,银行可视情况减轻违规处罚。

(二)以建立健全合规管理架构为核心,提升合规风险管理水平

第一,建立合规责任体系。要明确合规部门是专门协助银行高管层实施合规风险管理的职能部门。董事会和高管层对银行合规经营负最终责任,业务部门对合规风险负直接责任,每位员工对其业务活动的合规性负责,合规部门承担合规管理责任。对于合规风险及违规问题,要落实“五问”制度,包括经办人职责、领导人职责、前任职责、检查人员职责、用人职责等。

第二,明确与内审部门的职责边界。合规部门负责合规风险的识别、监测和报告,内审部门负责实施合规检查。合规部门设置应与内审部门分离,其履职情况要接受内审部门的监督与检查。

第三,建立部门协作机制。业务部门应支持合规部门实施合规风险监测与评估,合规部门应促进业务部门防控合规风险。业务部门应主动地进行动态合规自我评估;合规部门或合规人员应主动地识别、评估和监测合规风险,加强合规风险提示。合规部门与其他风险管理部门应分别侧重于某一风险领域。应建立合规部门与其他部门在合规管理中的沟通与合作机制。

第四,设置合理的合规部门。中资银行应根据自身经营特点,组建一个与自身风险管理战略和组织结构相一致的合规部门。考虑中资银行的授权制度、专业人才等现状,建议在总行及分行设立独立或相对独立的合规风险管理部门,在支行及以下机构可设立合规岗位。还应配备足够的、素质较高的合规人员,开发合规管理信息系统,制定、合理的合规部门绩效考核办法等。

第五,建立清晰的报告线路。要应根据业务管理垂直化和组织机构扁平化的趋势,科学设定合规风险报告线路。在中资银行目前从“部门银行”向“流程银行”即业务单元制改造的过渡期,可先行采取“双线”报告制,即在向上级合规部门报告的同时,向所属机构负责人报告。

第六,完善合规部门职能和工作手段。按照独立性、有效性原则,明确合规部门的职能定位;合规风险监控的介入时机;在境外分支机构中落实合规管理职能;建立合规检查表(checklist)或运行指标;运用管理信息系统等。

第七,梳理合规风险点,推进合规部门工作计划。要密切跟踪银行适用的法律、规则和准则的最新,对照合规风险点,包括:已爆发的合规风险案件;内外审中发现的合规风险隐患;监管当局的合规风险提示等,完善相应的合规操作程序及尽职标准,开发合规风险培训项目,逐步建立合规风险的评估、监测机制。

(三)监管部门应加强窗口指导,改进合规监管

1、借鉴国际监管经验,研究出台合规风险管理指引,确定监管“名义锚”

(nom2inalanchor)。在1991~20xx年的10年中,先后有许多国家或地区的监管机构对银行业机构的合规部门作出了规定。进入21世纪后,又根据银行业合规风险管理的新形势,对合规部门提出了新规定。(1)美国。美国货币监理署国民银行监管部专设了合规政策部,负责制定消费者保护法、反洗钱、银行保密法等合规性政策。针对银行合规风险及由此产生的声誉风险,代理署长朱莉·威廉姆斯要求监管部门注重考察合规部门是否配备了合理的资源?在银行中是否具有较高的地位和?是否可以与董事会和高管层充分沟通?在识别违规保护银行利益方面是否有效?对并非明显违规的灰色地带活动是否也有所察觉?合规工作信息是否引起业务部门和风险管理人员的注意?

(2)英国。英国服务局FSA的监管规章中除了有限篇幅的准入管理规定(regulation)外,大多数是针对银行经营风险和控制风险的指导性文件(guide鄄line)。其合规监管与风险监管已不再代表监管的两种理念或两种,而是融合为无法分割的有效监管的整体。合规监管是监管人员通过检查银行法规的遵守情况和内控的有效性,发现和提示风险、监督银行缓释风险的过程,是风险监管的具体实现方式;风险监管不能脱离合规监管独立存在,须通过合规监管来实现。

(3)德国。德国的金融体系采取混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模式,法律最早对合规的要求是针对证券业的,旨在减少证券交易中的操作风险。后来,监管部门对合规的要求逐渐扩展到其他领域,虽然德国尚未将BASEL协议有关合规的要求纳入国内法,但德国

监管部门BAFIN制订了专门的合规工作指引。2、改进合规监管的方式、方法,充分发挥银行合规建设的能动作用。应注重对中资银行合规政策健全性和有效性的评估,督促其及时跟进有关法律、法规、市场运行规则及监管政策、制度、指引的最新,确保内部合规管理与时俱进,建立先进、有效的合规风险管理程序及合规操作标准,并设立独立于各业务单元、内审、风险管理部门的合规部门,更好地发挥合规管理的作用。银行合规管理负责人任职资格及履职情况须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为促进中资商业银行建立系统、透明、合规有效、持续改进的内控体系,防止、控制和化解合规风险,实施全面风险管理,任何监管规则的出台,都应给予监管客体充分的话语权,使监管规则的制定更符合银行稳健经营的实际需求。此外,还应把握好合规监管的力度,避免抑制银行的制度创新。


第二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合规销售与风险管理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合

规销售与风险管理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合规销售与风险管理的

通知

(银监发[20xx]90号)

各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储银行:

为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促进代理保险业务规范健康有序发展,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商业银行开展代理保险业务,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健全并严格执行相应的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操作流程。

二、商业银行开展代理保险业务,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充分保护客户利益。

产品销售活动应当向客户充分揭示保险产品特点、属性和风险,不得对客户进行误导。

三、商业银行在开展代理保险业务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将保险产品与储蓄存款、基金、银行理财产品等产品混淆销售,不得将保险产品收益与上述产品简单类比,不得夸大保险产品收益。

(二)向客户说明保险产品的经营主体是保险公司,如实提示保险产品的特点和风险。

(三)如实向客户告知保险产品的犹像期、保险责任、电话回户访、费用扣除、退保费用等重要事项。

(四)不得以中奖、抽奖、回扣或者送实物、保险等方式进行误导销售。

(五)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四、商业银行应当充分了解客户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对购买投资连结保险等复杂保险产品的客户,应当建立客户风险测评和适合度评估制度,防止错误销售。

商业银行应当在营业网点理财服务区、理财室或理财专柜等专属区域对客户进行评估,根据产品风险等级提高销售门槛,将合适的产品销售给合适的客户,并妥善保管客户评估的相关资料。

五、对于通过风险测评表明适合购买投资连结保险等复杂保险产品的客户,商业银行应当向其提供完整的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和投保提示书并提示客户认真阅读,阅读后应当由客户亲自抄录下列语句并签字确认:“本人已阅读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和投保提示书,了解本产品的特点和保险利益的不确定性”。

对于未经过风险测评或风险测评结果表明不适合购买投资连结保险等复杂保险产品的客户,商业银行应当建议客户不购买,不得主动对其进行后续的产品推介和营销。

六、商业银行销售人员在向客户推介和营销投资连结保险等复杂保险产品时,应当向其出具投保提示书,要求客户仔细阅读并理解。投保提示书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客户购买的是保险产品。

(二)提示客户详细阅读保险条款和产品说明书,尤其是保险责任、犹豫期和退保事项、利益演示、费用扣除等内容。

(三)提示客户应当由投保人亲自抄录、签名。

(四)客户向商业银行及保险公司咨询及投诉渠道。

(五)监管机构的其他相关规定。

七、商业银行开展代理保险业务时,应当遵守监管机构关于投保提示、禁止代客户抄录、禁止代客户签字确认等方面的规定,指导客户如实、正确地填写投保单,不得代替客户抄录语句、签名。

商业银行应当要求保险公司提供客户满期给付和期缴续费等客户信息,做好对客户的后续服务。

八、商业银行应当审慎选择代销保险产品,代销保险产品应当符合监管机构的相关要求。

对于客户投诉多、设计上存在缺陷的问题保险产品,商业银行应当主动停止销售,与保险公司妥善处理相关事宜。

九、商业银行应当明确告知客户代理保险业务中商业银行与保险公司法律责任的界定,尤其是告知客户保险业务出现问题时应当与保险公司进行沟通,做好风险提示与投资者教育。

十、商业银行网点摆放的宣传资料应当由保险公司总公司或其授权的分公司统一印制,严禁各营业网点擅自印制单证材料或变更宣传材料的内容。

各类保险单证和宣传资料上不得使用带有银行名称的中英文字样或银行的形象标识,不得出现“存款”、“储蓄”、“与银行共同推出”等字样,不得违反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

十一、商业银行应当对拟建立或已建立代理合作关系的保险公司进行审慎尽职调查,审慎选择合作伙伴。调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保险公司公司治理状况、财务状况、偿付能力充足状况、内控制度健全性和有效性、近两年受监管机构处罚情况以及客户投诉处理情况。对调查结果不合格或存在违规行为的保险公司,不得与其合作开展代理保险业务。

第2页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代理保险

业务合规销售与风险管理的通知

[接上页]

商业银行应当持续关注和评估保险公司合作状况,对保险公司合规经营、售后服务、产品宣

传、培训以及投诉处理等方面进行定期评价,对存在违规行为和重大风险的保险公司应当停止代理保险业务合作。

商业银行总行应当制定统一的准入、退出和持续性合作的相关规定,对合作主体、方式和内容进行统一管理和授权。

十二、通过商业银行网点直接向客户销售保险产品的人员,应当是持有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银行销售人员;商业银行不得允许保险公司人员派驻银行网点。

十三、商业银行每个网点原则上只能与不超过3家保险公司开展合作,销售合作公司的保险产品。如超过3家,应坚持审慎经营,并向当地银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十四、商业银行应当根据监管机构的要求,考虑代理保险产品复杂程度确定不同层级营业网点代销产品的种类;投资连结保险等复杂保险产品应当严格限制在理财服务区、理财室或者理财专柜等专属区域内梢售。

十五、商业银行应当尽量实现系统出单和系统管控,减少操作风险;不能通过信息系统实现销售管理的,商业银行应当加快信息系统开发,尽快满足相关监管要求。

十六、商业银行通过电话销售保险产品的,销售人员应为具有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的银行人员,销售行为应当按照统一的规范用语进行,妥善保管客户信息,履行相应的保密义务。

商业银行通过电话向客户销售保险产品的,应当先征得客户同意,明确告知客户销售的是保险产品,不得误导销售,销售过程应当全程录音并妥善保存。

十七、商业银行应当严格按照与保险公司协议规定收取手续费,全额入账,不得收取协议规定之外的其他费用。

十八、商业银行应当督促保险公司按照监管规定在保险合同犹豫期内,对代理销售的保险期限在1年以上的人身保险新单业务进行客户电话回访,并要求保险公司妥善保存电话回访录音;视实际情况需要,可以要求保险公司对客户进行面访,并详细做好回访记录。

十九、商业银行应当建立有效的投诉处理机制,与保险公司分工协作,制定统一规范的投诉处理程序,向客户明示投诉电话,在与保险公司签订代理协议时,应当主动协商保险公

司建立风险处理应急预案,确保能妥善处理投诉纠纷事件。

二十、当出现突发事件、重大投诉或其他重大风险事件时,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应当密切配合,立即妥善处理,有效化解相关风险并及时向中国银监会、中国保监会报告。

二十一、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和完善代理保险业务内控和风险管理体系,持续要求保险公司提供每年公司治理状况、财务状况、偿付能力充足状况、内控制度健全性和有效性、近两年受监管机构处罚情况以及客户投诉处理等相关情况。

二十二、商业银行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后的30个工作日之内,内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送代理保险业务的报告。报告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代理保险业务开展情况。

(二)发生投诉及处理的相关情况。

(三)与保险公司合作情况。

(四)内控及风险管理的变化情况。

(五)其他需要报送的情况。

二十三、中国银监会依法对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制定相关的规章和审慎经营规则,进行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

中国银监会、中国保监会对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可以进行联合现场检查,依法对违规行为采取监管措施,追究相应责任,并给予相应处罚。

监管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规定,对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中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重复处罚。

二十四、本通知印发之前的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应按本通知要求予以整改和规范,并将相关情况报送当地银监会派出机构。

二十五、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代理保险业务的,参照以上规定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银监分局和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o一o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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