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办法(试行)

时间:2024.4.21

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办法

(试行)》的通知 苏发改规发【2011】1号

各市、县发展改革委:

为了贯彻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6号),进一步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从源头上抓好能源节约,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我委制定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办法(试行)》,经委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望遵照执行。

附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办法(试行)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日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从源头上杜绝能源浪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6号)(以下简称“6号令”),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管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按照科学、合理、高效和分类、分级

管理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根据下列情形,分别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报告表)或者填写节能登记表:

(一)年综合能源消费量3000吨标准煤以上(含3000吨标准煤,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以上,或年石油消费量1000吨以上,或年天然气消费量100万立方米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当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

(二)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至3000吨标准煤(不含3000吨,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200万至500万千瓦时,或年石油消费量500至1000吨,或年天然气消费量50万至100万立方米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当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表;

(三)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在前两项规定以下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当填写节能登记表。

第五条 节能评估报告书(报告表)的编制内容、要求和深度,以及节能登记表的填写内容,分别按照6号令的附件1、附件2和附件3的格式文本执行。

第六条 达到本办法第四条第(一)项规定标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评估报告书,应当由具有相应专业和服务范围的乙级及以上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其中: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或核准的项目以及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准的项目,其节能评估报告书(报告表)应当由具有相应专业和服务范围的甲级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达到本办法第四条第(二)项规定标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评估报告表,应当由具有相应专业和服务范围的丙级及以上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节能登记表,由项目单位自行填写。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权限,向有关发展改革部门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含外商投资项目,下同)时,应当一并提交节能评估报告书(报告表)或节能登记表一式五份,并附电子文档一份。

第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时,未按规定一并提交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报告表)或者填写节能登记表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不予受理;未依法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不得审批或核准。

实行备案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属于市、县级发展改革部门备案权限的,按照项目所在地市级人民政府有关规定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属于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备案权限的,其节能评估审查办法另行制定。

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收到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报告表)或节能登记表后,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形式审查,并在收到节能评估报告书(报告表)或节能登记表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项目单位需要补充、更改的内容。

第十条 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或核准的项目以及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准的项目,省发展改革委在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进行初审时,一并对其节能评估报告书(报告表)或节能登记表进行初审;由省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准的项目,市、县级发展改革委在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进行初审时,一并对其节能评估报告书(报告表)或节能登记表进行初审。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受理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报告表)后,应当委托具有相应专业和服务范围的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或者市级及以上具有节能评估能力的专业服务机构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承担评审工作的机构,其资质和专业服务能力不得低于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报告表)的编制机构。

节能评审机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受委托的节能评审机构应当在委托评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组织节能评审,提交节能评审意见,并对评审结果承担责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审意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概况;

(二)节能评估依据是否正确适当;

(三)节能评估报告书(报告表)的内容和深度是否符合要求;

(四)项目用能分析是否全面客观准确,评估方法是否科学,评估结论是否正确;

(五)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地方和行业节能设计标准及规范,项目用能总量、用能种类和结构是否合理,单位能耗指标是否满足国家或地方规定的能耗定额或限额;

(六)项目主要设备和工艺是否采用先进适用技术和节能新技术,耗能结构、主要用能工程节能设计是否合理;

(七)有无采用明令禁止和淘汰的落后工艺、设备;

(八)各项节能措施是否科学、合理、可行;节能措施效果评估是否客观;

(九)节能方面的相关意见和建议;

(十)评审结论。

第十三条 根据6号令第十二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评审费用应由节能审查机关的同级财政安排,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的规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的评审费用,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解决。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主要依据以下条件对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报告表)进行审查,并出具节能审查意见:

(一)准确适用节能评估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等;

(二)节能评估报告书(报告表)的内容和深度符合要求;

(三)项目用能分析客观准确,评估方法科学,评估结论正确;

(四)节能评估报告书(报告表)提出的措施建议合理可行;

(五)有关评审机构出具的节能评审意见。

第十五条 实行审批制或核准制的项目,其节能审查工作(包括委托评审和出具审查意见)应当在受理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其中节能登记表应在收到后的5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备案,并出具登记备案意见。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含登记备案意见)单独成篇,并作为项

目批准或核准文件的附件。

第十七条 用能工艺、设备及能源品种等建设内容发生重大变更,或者年综合能耗总量超过节能审查意见规定的能耗总量15%(含)以上,且由此使得项目建设规模变化幅度超过10%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重新办理有关审批或核准手续以及节能评估和审查手续。对项目建设规模影响幅度在10%以下的,项目建设单位应重新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报告表)或重新填写节能登记表,并向原节能审查机关重新申请节能审查。经重新评估和审查并获得通过的,方可继续组织项目实施。

第十八条 项目竣工验收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可以组织对达到本办法第四条第(一)项规定标准的节能内容进行专项验收。竣工验收报告中应有专项记录。未通过节能验收的,要根据验收意见进行整改。达到整改要求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加强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报告表)及其节能审查意见、节能登记表及其登记备案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在一定范围内通报。督促节能评估机构加强行业自律,依法开展节能评估业务,确保节能文件质量。

第二十条 对违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规定的行为,应当按照6号令第四章的有关规定,采取相应措施或者予以处罚。情形严重的应当予以通报。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此前印发的《关于印发〈江苏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规定〉的通知》(苏发改投资发〔2007〕1038号)、《关于印发〈江苏省工业类固定资产投

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苏发改工业发〔2007〕1137号)和《江苏省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分析专章(或者专篇)编制大纲》(苏发改工业发〔2007〕1138号)同时废止。


第二篇:江苏省工业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办法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工业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

评估和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

苏发改工业发〔2007〕1137号

各市发展改革委:

为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加强工业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用能管理,推进节能减排,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委制定了《江苏省工业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办法》,现发布实施。请各市发展改革委在审批、核准、备案工业类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过程中认真执行,及时反馈执行效果和意见、建议。

附件:江苏省工业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办法

二○○七年九月三十日

1

附件:

江苏省工业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

和审查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加强工业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用能管理,推进节能减排,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主要依据下列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三)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

(四)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方案的通知;

(五)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通知;

(六)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建设节能型社会的意见;

(七)省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意见;

(八)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工业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工业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是指《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等现行政策规定应报国家或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属于 2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确定的工业类别,并且应当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的项目(以下简称“工业项目”)。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节能评估是指对工业项目用能的科学性、合理性进行评估或者论证,提出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的对策和措施,为项目决策提供科学依据的相关活动。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权限,在审批、核准或备案项目时,一并进行工业项目节能审查。

按照规定需要报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的项目,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06]2787号)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节能评估报告或论证结论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工业项目的重要依据。

通过节能评估或者论证的项目,依法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未通过节能评估或者论证的项目,不予审批、核准或者备案,项目单位(业主)不得开工建设。

第八条 工业项目应于审批、核准或者备案之前编制节能分析专章或者专篇。实行审批制管理的项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包括节能分析专章。实行核准制管理的项目,项目核准申请报告必须包括节能分析专章。实行备案制管理的项目,必须另行编制节能分析专篇,但以文本方式报送项 3

目申请报告的,可在项目申请报告中单列节能分析专章。

第九条 工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申请报告或者备案申请报告,可由项目单位(业主)或者具有相应专业工程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国家或省政府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国家或省政府规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申请报告或者备案报告需由具有相应专业工程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的,节能分析专章或者专篇由该中介机构编制。国家和省政府未作规定但项目单位(业主)已委托具有相应专业工程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的,节能分析专章或者专篇由该中介机构一并编制。

第十条 省发展改革委组织专家制定并公布节能分析专章(或者专篇)编制大纲,发布示范文本,指导和规范节能分析专章(或者专篇)的编制工作。

第十一条 节能分析专章或者专篇应当规范编制,做到依据充分,内容详实,计算准确,措施先进并且可行。否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要求项目单位(业主)委托具有相应专业工程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重新编制;已经进行节能评估或者论证的,应当重新组织评估或者论证。

本办法所称依据充分是指编制依据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发改投资[2007]1169号)、《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及审查指南(2006)》(发改环资 4

[2007]21号)等规定,不存在遗漏。

本办法所称内容详实是指节能分析专章或者专篇列示的能源消耗实物品种完整,主要工序能耗指标与项目能耗指标匹配,采用的主要工艺能耗与对应的工序能耗吻合。

本办法所称计算准确是指节能分析专章或者专篇将实物能耗折算为标准能耗时折算比例正确,在工艺、技术和设备确定的情况下,工序能耗、产品能耗(包括综合能耗、可比能耗)、项目能耗之间不存在差异,或者虽然存在差异但已同时作出充分、可信的解释。

本办法所称措施先进并且可行是指已采用符合强制性用能产品(设备)能源效率标准的设备等用能产品,已采用相关产业政策或行业准入条件规定必须同步采用的节能工艺、技术、装备,未采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规定的淘汰类或限制类工艺、技术和设备,未采用不符合能源效率标准的设备等用能产品。

第十二条 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应当于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之前进行。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决定开展项目评估的工业项目,其节能评估工作可与项目评估工作合并进行,但节能评估报告应当单独作出,并且在项目评估报告中摘要表述。

第十三条 下列工业项目由具有甲级工程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

5

(一)年耗能8000吨及以上标煤的冶金、石化、建材、纺织项目;

(二)年耗能1万吨及以上标煤的其他项目。

第十四条 下列工业项目由具有乙级或以上工程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

(一)年耗能4000吨(含)-8000吨(不含)标煤的冶金、石化、建材、纺织项目;

(二)年耗能5000吨(含)-1万吨(不含)标煤的其他项目。

第十五条 下列工业项目可由具有工程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或者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公布的其他机构论证评价,或者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直接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一)年耗能2000吨(含)-4000吨(不含)标煤的冶金、石化、建材、纺织项目;

(二)年耗能3000吨(含)-5000吨(不含)标煤的其他项目。

第十六条 对本办法第十三条至第十五条所列范围之外的项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主要对项目节能专章或者专篇进行合规性审查,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本办法第十五条执行:

(一)节能分析专章或者专篇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6

(二)项目能源消耗总量低于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最低限额但存在规避节能评估和审查情形或者嫌疑的。

第十七条 节能评估工作依据国家和地方有关节能法律法规、规划、产业政策、标准和规范进行。组织节能评估或者论证的单位或者机构,应当在评估报告或者论证结论上加盖公章,并且提供专家组全体成员的签字。

评估报告或者论证结论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用能总量及能源结构是否合理;

(二)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地方和行业节能设计规范及标准;

(三)项目能效指标是否达到国家或地方能耗定额或限额,是否达到同行业国内先进水平或者国际先进水平;

(四)项目有无采用明令禁止或淘汰的落后工艺、设备的现象;

(五)项目是否已经采用国家和省明文规定必须采用的节能新工艺、新技术、新产品;

(六)评估机构或专家组的评估、论证结论以及改进节能措施的建议和要求。

第十八条 编制节能分析专章或者专篇的机构,不得承担同一项目的节能评估工作。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公布的其他机构,应当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相应的技术资源(包括外部专家)。公布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7

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该机构组织节能论证、开展节能评价的能力进行论证。

公布的其他机构名单,由省辖市发展改革部门汇总后报省备案。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直接组织专家论证的,专家组成员应当从本部门组建的合理用能评价专家库中抽取。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组建的合理用能评价专家库的人员,可以来源于工业企业,也可以来源于研究设计、工程咨询等专业机构。专家库人员名单应当公布,并经省辖市发展改革部门汇总后报省备案。

第二十一条 项目单位要按照合理利用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原则,认真落实节能措施,严格按照批准的节能要求建设项目。

项目单位应对节能专章(或者专篇)及其评估报告或者评估结论作出书面意见,表明是否认同节能专章(或者专篇),是否同意评估报告或者结论,是否承诺采取评估报告或者论证结论要求采取的节能措施。

第二十二条 已经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的项目,用能工艺、设备及能源品种等建设内容发生重大变更,并且可能导致能耗总量或单位能耗上升的,项目单位应向原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部门申请重新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经重新评估和审查并获得通过的,可继续组织项目实施。 8

第二十三条 项目竣工验收时,组织验收的部门应对节能内容进行专项验收,并且在竣工验收报告中作出专项记录。

未通过节能验收的,要根据验收意见进行整改。达到整改要求后,项目建设内容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落实节能措施,实现节能目标。

对未通过节能审查擅自开工建设、违反节能要求的建设内容和行为,要责令停止施工并限期整改,同时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要依法给予处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xx年10月10日起施行。

9

更多相关推荐: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表规范

项目名称建设单位编制单位项目编号盖章盖章年月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表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内容深度要求

附件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内容深度要求一评估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划行业准入条件产业政策相关标准及规范节能技术产品推荐目录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生产工艺等目录以及相关工程资料和技术合同等二项目概况一建...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表(新)

项目名称建设单位编制单位项目编号后坂新城二区福州东部新城7农民新村福州房地产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盖章福州市规划设计研究院盖章20xx年12月23日修订稿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表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表

附件2项目编号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表项目名称建设单位盖章编制单位盖章年月日123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表(20xx年版)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表项目名称建设单位盖章编制单位盖章年月日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表

附件2项目编号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表项目名称建设单位盖章编制单位盖章年月日123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表和节能登记表样式

附件2项目名称建设单位编制单位项目编号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表盖章盖章年月日1234附件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登记表项目编号注各种能源及耗能工质折标准煤参考系数参照综合能耗计算通则GBT25895

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苏发改规发【20xx】1号

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发改规发20xx1号发布时间20xx0201165300来源法规处各市县发展改革委为了贯彻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第五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按照项目建成投产后年能源消费量实行分类管理一年综合能源消费量3000吨标准煤以上含3000吨标准煤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以上或年石油消费量1000吨以...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编制指南(20xx年本)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编制指南20xx年国家节能中心二一一年一月目录前言第一章编制说明第一节评估目的和意lt义第二节评估依据第三节评估范围和内容第四节评估工作程序第二章项目概况介绍第一节项目建设单位概况第...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内容和格式要求

附件一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内容和格式要求一内容要求第一章总论第一节项目由来第二节评估依据第三节评估内容第四节评估重点第五节评估原则第六节评估目的第二章项目概况第一节项目地理位置第二节建设单位概况第三节...

7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内容深度要求一评估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划行业准入条件产业政策相关标准及规范节能技术产品推荐目录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生产工艺等目录以及相关工程资料和技术合同等二项目概况一建设单位...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表(46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