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时间:2024.4.27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促进农村公路可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和国务院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所属设施,包括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并纳入统计年报里程的农村公路。公路包括公路桥梁、隧道和渡口。

县道是指除国道、省道以外的县际间公路以及连接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乡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和主要商品生产、集散地的公路。

乡道是指除县道及县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乡际间公路以及连接乡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建制村的公路。

村道是指除乡道及乡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连接建制村与建制村、建制村与自然村、建制村与外部的公路,但不包括村内街巷和农田间的机耕道。

县道、乡道和村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农村公路规划的审批权限在规划中予以确定,其命名和编号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应当遵循以县为主、分级负责、群众参与、保障畅通的原则,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保持路基、边坡稳定,路面、构造物完好,保证农村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四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履行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符合本地实际的农村公路管理体制,落实县、乡(镇)、建制村农村公路养护工作机构和人员,完善养护管理资金财政预算保障机制。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养护工作机制,执行和落实各项养护管理任务,指导乡道、村道的养护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监督管理和技术指导,完善对下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目标考核机制。

第五条鼓励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提高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水平。

第二章养护资金

第六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的筹集和使用应当坚持“政府主导、多元筹资、统筹安排、专款专用、强化监管、绩效考核”的原则。

第七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主要来源包括:

(一)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安排的财政预算资金。包括:公共财政预算资金;省级安排的成品油消费税改革新增收入补助资金;地市、县安排的成品油消费税改革新增收入资金(替代摩托车、拖拉机养路费的基数和增量部分)。

(二)中央补助的专项资金。

(三)村民委员会通过“一事一议”等方式筹集的用于村道养护的资金。

(四)企业、个人等社会捐助,或者通过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八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根据农村公路养护和管理的实际需要,安排必要的公共财政预算,保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需要,并随农村公路里程和地方财力增长逐步增加。鼓励有条件的地方人民政府通过提高补助标准等方式筹集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

第九条省级人民政府安排的成品油消费税改革新增收入补助资金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专项用于农村公路养护工程,不得用于日常保养和人员开支,且补助标准每年每公里不得低于国务院规定的县道7000元、乡道3500元、村道1000元。

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并纳入统计年报里程的农村公路均应当作为补助基数。

第十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协调建立成品油消费税改革新增收入替代摩托车、拖拉机养路费转移支付资金增长机制,增幅不低于成品油税费改革新增收入的增量资金增长比例。

第十一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协调建立省级补助资金“以奖代补”或者其他形式的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地市、县人民政府加大养护管理资金投入的积极性。

第十二条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统筹使用好上级补助资金和其他各类资金,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不断完善资金监管和激励制度。

第十三条企业和个人捐助的资金,应当在尊重捐助企业和个人意愿的前提下,由接受捐赠单位统筹安排用于农村公路养护。

村民委员会通过“一事一议”筹集养护资金,由村民委员会统筹安排专项用于村道养护。 第十四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应当实行独立核算,专款专用,禁止截留、挤占或者挪用,使用情况接受审计、财政等部门的审计和监督检查。

第三章养护管理

第十五条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考核和评定制度,建立健全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和信用评价体系,加强检查监督,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十六条农村公路养护按其工程性质、技术复杂程度和规模大小,分为小修保养、中修、大修、改建。

养护计划应当结合通行安全和社会需求等因素,按照轻重缓急,统筹安排。

大中修和改建工程应按有关规范和标准进行设计,履行相关管理程序,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验收。 第十七条农村公路养护应当逐步向规范化、专业化、机械化、市场化方向发展。

第十八条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要优化现有农村公路养护道班和工区布局,扩大作业覆盖面,提升专业技能,充分发挥其在公共服务、应急抢险和日常养护与管理中的作用。

鼓励将日常保养交由公路沿线村民负责,采取个人、家庭分段承包等方式实施,并按照优胜劣汰的原则,逐步建立相对稳定的群众性养护队伍。

第十九条农村公路养护应逐步推行市场化,实行合同管理,计量支付,并充分发挥信用评价的作用,择优选定养护作业单位。

鼓励从事公路养护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力量组建养护企业,参与养护市场竞争。

第二十条各级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要完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信息系统和公路技术状况统计更新制度,加快决策科学化和管理信息化进程。

第二十一条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农村公路技术状况评定,县道和重要乡道评定频率每年不少于一次,其他公路在五年规划期内不少于两次。

路面技术状况评定宜采用自动化快速检测设备。有条件的地区在五年规划期内,县道评定频率应当不低于两次,乡道、村道应当不低于一次。

第二十二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以《公路技术状况评定标准》为基础,制定符合本辖区实际的农村公路技术状况评定标准,省、地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评定结果进行抽查。 第二十三条地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将公路技术状况评定结果作为养护质量考核的重要指标,并建立相应的奖惩机制。

第二十四条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和人员应当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规定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开展养护作业,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施工安全、交通安全和工程质量。

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应当完善养护质量和安全制度,加强作业人员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五条负责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合同规定定期进行路况巡查,发现突发损坏、交通中断或者路产路权案件等影响公路运行的情况时,及时按有关规定处理和上报。

农村公路发生严重损坏或中断时,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及时修复和抢通。难以及时恢复交通的,应当设立醒目的警示标志,并告知绕行路线。

第二十六条大型建设项目在施工期间需要使用农村公路的,应当按照指定线路行驶,符合荷载标准。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进行修复或者依法赔偿。

第二十七条县、乡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对农村公路养护需要的挖砂、采石、取土以及取水给予支持和协助。

第二十八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组织划定农村公路用地和建筑控制区。

第二十九条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应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大力整治农村公路路域环境,加强绿化美化,逐步实现田路分家、路宅分家,努力做到路面整洁无杂物,排水畅通无淤积,打造畅安舒美的农村公路通行环境。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筹集或者使用农村公路养护资金过程中,强制向单位和个人集资或者截留、挤占、挪用资金等违规行为的,由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由其向地方人民政府建议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规定对农村公路进行养护的,由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由其向地方人民政府建议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停止补助资金拨付,依法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公路管理机构按照《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交通运输部于20xx年4月发布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暂行办法》(交公路发〔2008〕43号)同时废止。


第二篇:农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方案


常阴沙管理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

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xx]49号)和交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通知》(交公路发[20xx]400号)的精神,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

[20xx]58号)、苏州市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府[20xx]167号)和张家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张家港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张政办[20xx]2号)的文件精神,结合管理区实际,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和上级关于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文件精神为指导,坚持建、养、管并重的原则设置机构,明确责任、完善制度、科学管理、规范养护、严格监管,切实做到“有路必养、养必到位”,更好地为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

二、总体目标

到20xx年,基本建立符合管理区实际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乡道、村道、村组道路养护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实现管理区乡道、村道、村组道路管理养护正常化、制度化和规范化。建立机构精干、职责明确、运转协调、监督有力的管理养护组织体系,建立健全以管理区投入为主的稳定的管理养护资金渠道,保

证乡道、村道、村组道的路况完好,路产、路权得到有效保护,积极培育竞争有序、保障有力的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市场,全面提高管理区乡道、村道、村组道路管理养护质量和服务水平,保障乡道、村道、村组道路安全畅通。

(一)建立健全管理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机构。

(二)建立以管理区投入为主的乡道、村道、村组道路的养护资金渠道,并设置管理养护资金银行专户。

(三)建立和完善镇乡道、村道、村组道路各项管理养护制度。

三、明确职责、规范职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江苏省公路条例》、《苏州市公路条例》和《苏州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实施意见》、《张家港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按照“统一领导,以区为主”的原则,建立和完善乡道、村道、村组道路管理养护体制及运行机制,筹集乡道、村道、村组道路管理养护资金,落实乡道、村道、村组道路管理养护责任。

(一)管理区承担本辖区内乡道、村道和村组道路的养护责任,负责乡道、村道和村组道路的养护工作,主要的职责是:执行国家以及上级有关农村公路养护的行业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拟订乡道、村道和村组道路养护建议计划,筹集乡道、村道和村组道路养护资金。

(二)乐余中心交管所具体承担管理区内乡道、村道的养护管理工作。按照管理区批准的乡道、村道养护计划组织实施,对

乡道、村道养护质量进行检查、验收;受市公路管理处的委托,具体承担辖区内乡道、村道路产路权保护工作,并对村组道路的养护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

(三)各社区、居委会及沿线群众、单位应积极配合做好乡道、村道的养护和路产路权保护工作,做好辖区内村组道路的养护工作。

四、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

(一)成立管理区农村公路(乡道、村道、村组道路)管理养护工作领导小组,管委会主任任组长,分管副主任、交管所长任副组长,成员为相关责任部门分管负责人,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交管所,分管副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交管所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二)交管所增挂公路路政中队牌子,内设路政管理办公室,人员在市公路路政大队和各交管所现有编制中解决,业务上受市公路路政大队领导。

(三)交管所设立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公室,根据养护管理工作需要,设路桥专业工程师(技术员)、统计核算员及日常巡查管理员共4名。交管所职能增加后,隶属关系不变,人员编制作适当调整。

(二)乡道、村道的养护按乡道3公里、村道4公里1名来配备,村组道路的养护工人数由各社区、居委会安排。公路养护工应当优先解决沿路沿线农村困难家庭富余劳动力就业。

五、资金管理

(一)资金来源

1.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按照认定管养的乡道、村道每年按照乡道4000元/公里、村道1000元/公里实行补助,市财政再按照上述标准的30%实行配套补助。

2.管理区将乡道、村道、村组道路的养护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乡道、村道以及村组道路养护资金应满足公路技术状况完好的需要,乡道、村道的大中修里程原则上不低于评定里程的8%。具体资金需求由交管所编制养护建议计划,报管理区批准,管理区财政按照实际工程量和有关规定核拨。村组道路养护资金由管理区和各社区协商解决,具体由管理区按交管所对村组道路考核结果进行以奖代补。

(二)资金使用

1.管理区财政部门要建立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专户,将乡道、村道以及村组道路的管理和养护资金纳入管理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专项资金帐户,并根据管理区批准的年度养护计划,按照工程进度和拨付的比例核发,实行专款专用。

2.根据上级经费补助计划和交管所编制上报的养护建议计划,管理区编制乡道、村道、村组道路管理和养护年度经费使用计划。

3.交管所内设路政、养护办公室的办公经费和用于乡道、村道路政管理工作的经费由管理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专项资金帐户支出,按月支付,由财政部门按照综合财政预算统一核拨。

4.乡道、村道小修保养经费根据年度使用计划,按月支付。

5.乡道、村道养护工程严格执行政府招投标管理规定,大、中修工程经费根据招投标管理和合同管理规定进行预支付,工程结束后以审计结果为准进行结算。

6.农村公路养护专项资金帐户和使用情况接受市财政、审计和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

7.具体的经费使用和支付办法,根据上级制定的管理办法,由财经办和交管所协商制定。

常阴沙管理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丁建堂 管委会主任

副组长:史建军 管委会副主任

副组长:钱 进 交管所长

成员: 李建兴 财经办主任

季 航 交管所副所长

秦志发 建管办主任

顾洪才 国土所副所长

汪伟明 派出所指导员

曹 宇 城管中队中队长

钱振峰 工商局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交管所,分管主任兼任主任,交管所长兼任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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